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劳动管理条例
劳动管理条例劳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优化劳动环境,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关系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协商及谅解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三)劳动报酬形式和支付方式;(四)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五)劳动条件、安全保障和劳动保护;(六)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条件;(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内容。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原件,并在用人单位存档备查。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八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基础,足额支付,并按时发放。
第九条劳动报酬应当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待遇等各项收入。
第十条劳动报酬的计算应当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尊重劳动者的劳动价值。
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十一条劳动时间应当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进行安排,不得违反工时制度。
第十二条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并且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第十三条劳动者连续工作7天后应当享受至少24小时的连续休息。
第十四条劳动者应当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
第五章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职工福利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各类福利待遇,如职工医疗、住房补贴、子女教育等。
第六章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劳动者能够安全、健康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析:本条明确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或机构在招用人员时,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析:本条明确确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具备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用人单位书面委托文件的前提下,拥有招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析:本条对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推托或者拒绝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拒绝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不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结算劳动报酬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_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三号《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共生双赢、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公正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等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维护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条例的适用范围、争议处理程序、处理方式和赔偿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
这些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种形式的企业。
二、争议处理程序1. 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解决。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协商机构,由企业代表和劳动者代表组成,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可申请调解解决。
调解机构由劳动部门设立,调解员由劳动部门指派,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3. 仲裁解决:如果调解也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部门设立,仲裁员由劳动部门指派,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4.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也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三、处理方式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对其进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2. 欠薪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3. 劳动条件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以要求企业改善劳动条件。
4. 经济补偿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补偿金。
四、赔偿责任1. 企业因违法行为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2. 劳动者因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导致劳动争议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而制定的,它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明确了赔偿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08年9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第三章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第四章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第五章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共生双赢、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公正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条例》(XXXX九月二十三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条例》于九月二十三日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XXXX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XX十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为成员,由用人单位管理,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遵纪守法、平等协商、诚实信用、互利共生、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把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劳动关系政策措施,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参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促进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劳动法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劳动法宣传教育。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劳动行政部门和同级工会,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进行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第二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规章制度;(2)雇用和管理工人;(三)参与集体谈判;(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劳动者,维护其人格尊严;(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保证职工休息和休假;(四)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情况;(五)参加社会保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劳动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二)获得劳动报酬;(3)休息和休假;(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六)参加和组织工会;(七)参与集体谈判;(八)提交劳动争议处理意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工作,完成劳动任务;(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三)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情况;(4)遵守职业道德;(5)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并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完整的中文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
深圳市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遵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共生双赢,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促进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公正裁判,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等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第六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制定规章制度;(二)录用和管理劳动者;(三)参加集体协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八大创新1、首次明确规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在现有法律中只有一些零散规定。
这部特区法规首次明确规范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是该条例的一个重要创新之处。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权利有:制定规章制度、录用和管理劳动者、参加集体协商等。
义务有: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
其中,“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这一条,在“2·27”、“9·20”火灾事故背景下,显得非常突出。
条例规定,劳动者的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和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和参加工会;参与集体协商;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
义务有: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等。
2、加班工资至少以1000元为基准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我市劳动争议案大幅上升,尤以追溯加班工资引起的争议最多,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中有80%左右是追溯加班工资的。
在条例的三次审议中,加班工资是各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以往没有明确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按“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来支付加班费。
但“标准工资”也是模糊的,企业执行五花八门,有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算,有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审通过的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而且,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特区最低工资标准是1000元。
也就是说,加班工资至少以1000元为基准来计算。
3、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整天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实际很多企业加班时间长,员工休息时间少,很难做到让员工完整地休息一天。
为了解决休息一整天的问题,借鉴香港和澳门有关法律规定,条例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时不间断休息时间”。
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AA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共生双赢、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公正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等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第六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制定规章制度;(二)录用和管理劳动者;(三)参加集体协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四)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五)参加社会保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3年劳动法实施条例全文
2023年劳动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和用工企事业单位的用工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劳务派遣机构有以下义务和权利:1. 合法从事劳务派遣业务;2. 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3. 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劳务费用,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 组织劳务派遣员工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5. 定期向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劳动保护教育和法律法规知识;6. 对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加强保护,不得进行性骚扰等侵害行为;7. 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和奖励;8.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权利。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制定规范的用工行为准则,确保劳动者的权益。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应当注重以下要点:1. 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2. 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 提供与职位要求相符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环境;4. 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务费用;5. 接收劳务派遣员工后,依法参照本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管理;6. 不得将劳务派遣员工用于非法用途。
第七条劳动者享有以下权益:1. 具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受任何不合法的歧视;2. 获得合法劳动保障待遇,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等;3. 获得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4. 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5. 获得劳动保护教育和法律法规知识;6. 享受休假、假期和职工福利待遇;7. 依法参与劳动争议和集体协商;8. 其他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
第八条全国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劳动法实施的监督和执法工作,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第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
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格式,不得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意愿的基础上签订,不得强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变相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
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内容和劳动条件相适
应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经劳动者同意,可以订立
不超过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双方愿意继续劳动关系的,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
拖欠或者 un合理拖延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条劳动者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法定
假期,用人单位不得侵犯劳动者的休假权益。
第九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以上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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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商与沟通制度
劳动关系协商与沟通制度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劳动关系的协商和沟通行为,促进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和谐与稳定。
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及管理人员。
第二条协商机制1.设立劳动关系协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企业管理层和员工代表构成。
委员会成员由参选产生,任期为两年。
委员会负责协调劳动关系问题,推动沟通沟通。
2.委员会成员应代表员工利益,乐观参加和推动协商会议,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3.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劳动纠纷,提出协商看法,并就相关政策和制度进行建议和调整。
第三条沟通渠道1.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多种沟通渠道,包含但不限于:员工代表大会、部门、班组会议、团队讨论、看法建议箱等。
通过这些渠道,员工可以向管理层反馈看法、提出建议和需求。
2.管理层应乐观回应员工的反馈看法,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解决问题。
3.企业将建立在线平台,供应在线沟通沟通工具,方便员工与管理层之间的实时沟通。
第四条协商与解决劳动纠纷1.员工对劳动合同、薪酬福利、工作条件等事项有异议或投诉,应首先向所在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
2.假如经过初步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员工可向劳动关系协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供应相关证据和料子。
3.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将组织相关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并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4.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五条重点变革与决策的沟通1.对于企业的重点决策和变革,企业管理层应提前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解释,向员工明确解释变革的目的、影响范围和预期结果。
2.在变革过程中,企业应设立特地的沟通机制,定期与员工代表进行沟通会议,听取员工的看法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决策的进展。
3.通过有效的沟通,企业可以减少员工对变革的不适感,提高员工的参加度和支持程度。
第六条违反协商与沟通制度的惩罚1.对于有意干扰和拦阻协商和沟通进程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惩罚,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经济惩罚、停职等。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12.24
【实施日期】2015.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三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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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
【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12.24
【实施日期】2015.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三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24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
条的解释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解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议案》,解释如下:
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
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
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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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遵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共生双赢,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促进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公正裁判,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等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第六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制定规章制度;(二)录用和管理劳动者;(三)参加集体协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全文内容)(2008年9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第三章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第四章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第五章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共生双赢、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公正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和谐劳动关系实施方案
和谐劳动关系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内部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它关系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的稳定发展和整体的生产效率。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公司在劳动关系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员工之间的矛盾较大、沟通不畅、劳动纠纷频发等。
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一份全面的和谐劳动关系实施方案,以期改善现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整体的生产效率。
二、实施方案。
1. 加强沟通交流。
加强沟通交流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我们将建立定期的员工座谈会制度,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员工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加强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确保信息的畅通,减少误会和矛盾的发生。
2. 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激励机制是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
我们将制定奖惩并重的激励制度,对于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对于工作不力的员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以此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
3. 加强培训教育。
加强培训教育是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和工作技能的有效途径。
我们将加大对员工的培训投入,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使员工能够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4. 健全劳动纠纷处理机制。
健全劳动纠纷处理机制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保障。
我们将建立健全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明确纠纷处理流程和责任人,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5. 营造和谐工作氛围。
营造和谐工作氛围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我们将通过举办各种文体活动、组织员工旅游等方式,增进员工之间的感情,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三、总结。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们将严格按照上述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不断改善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整体的生产效率。
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定文件
劳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定文件在劳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定文件中,我国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确保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和谐稳定。
这些法定文件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它们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从法定文件的角度探讨劳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
一、《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性文件,它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雇主的基本义务,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指导。
根据《劳动法》,雇主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以及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和报酬。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
例如,在劳动争议解决方面,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劳动者还享有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益,雇主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关系进行约束和规范的法定文件,它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劳动合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事项,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明确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不和谐劳动关系。
三、其他法定文件除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我国还有一系列法定文件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和权限,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和方式,为劳动关系纠纷化解提供了有效途径。
这些法定文件在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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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遵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共生双赢,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促进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公正裁判,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等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第六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制定规章制度;(二)录用和管理劳动者;(三)参加集体协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四)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五)参加社会保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劳动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二)取得劳动报酬;(三)休息和休假;(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六)组织和参加工会;(七)参与集体协商;(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四)遵守职业道德;(五)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内容完整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劳动者大会、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完善民主管理,保障劳动者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者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提供书面文本。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与劳动者对话制度。
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当面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建议和其他合理诉求。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成立由劳动者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等社会责任。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标准化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
鼓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遇到困难时予以扶助和抚慰。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劳动者为订立和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和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的,劳动者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但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一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或者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资料抄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但应当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通知其配合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其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第二十六条全面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推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采用集体协商的方式订立和变更集体合同,调整劳动报酬,改善劳动条件,解决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就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一)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工资调整机制等集体合同相关事项;(二)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三)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四)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根据需要对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
参加集体协商的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应当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前款所称的必要条件是指安排集体协商的场所、不占用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保障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等;前款所称的信息资料包括劳动者工资总额、经营费用、财务状况、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计划、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职业培训基金使用情况等。
参加集体协商的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保守商业秘密的,参照违反保密协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集体协商一方可以就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
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应,不得拒绝集体协商。
第二十九条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但法律、法规禁止委托的情形除外。
受委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书面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集体协商一致的事项,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并提交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签订集体合同同时个人又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优先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条款。
第三十二条区域和行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劳动者与本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的代表或者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调整事项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进行集体协商,每年至少协商一次。
协商结果和理由应当向劳动者公布。
第四章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第三十四条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立市、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总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用人单位组织的代表组成。
在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十五条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处理下列事项:(一)研究劳动关系现状、发展趋势及突出问题;(二)就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中涉及劳动关系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三)研究重大劳动争议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或者建议;(四)研究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发布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