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政法干警民法重点考点:民法学之不可抵押财产与可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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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分析之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分析之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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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分析之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
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债权人获得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但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设定的,要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

在这一点上,它与法律规定当然地产生的留置权有所不同。

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占有。

抵押权的成立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

抵押人不必将抵押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而由自己继续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处分,发挥物的效用。

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律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抵押物的变卖价金中优先得到清偿,即抵押权人得排除无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比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2015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015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015年政法⼲警考试时间预计在9⽉,报名⼯作初步估计在本⽉中下旬开始,对于考⽣⽽⾔,虽然距离考试的时间很短,但是充分利⽤好时间做好复习计划,达到提⾼成绩的⽬的的完全可以实现的,作为必考科⽬之⼀的民法学,想要取得好成绩,积累考点知识是⾮常重要的,为此,⼩编特整理了⾃然⼈的民事⾏为能⼒这⼀⾼频考点,希望能给⼤家的备考⼯作提供有⼒的保障。

⼀、⾃然⼈民事⾏为能⼒的概念⾃然⼈的民事⾏为能⼒,是指⾃然⼈能够以⾃⼰的⾏为独⽴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然⼈要有民事⾏为能⼒,就必须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即有意思能⼒。

意思能⼒是⾃然⼈具有⾏为能⼒的基础。

⾃然⼈具有意思能⼒,⼀⽅⾯要达到⼀定的年龄,具备⼀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民事活动。

⾃然⼈的民事⾏为能⼒和民事权利能⼒都是由法律规定的,⾮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

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第⼀,民事权利能⼒是每⼀⾃然⼈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为能⼒则并⾮每个⾃然⼈都能够具备。

第⼆,民事权利能⼒始于出⽣,⽌于死亡。

民事⾏为能⼒则以意思能⼒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即有⾏为能⼒,⽆意思能⼒则⽆⾏为能⼒。

虽然民事⾏为能⼒与民事权利能⼒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

⾃然⼈具有民事权利能⼒,是具有民事⾏为能⼒的前提。

⼆、⾃然⼈民事⾏为能⼒的划分《民法通则》根据我国⾃然⼈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然⼈的民事⾏为能⼒划分为:完全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和⽆民事⾏为能⼒三种。

(⼀)完全民事⾏为能⼒完全民事⾏为能⼒,是指能够通过⾃⼰的独⽴⾏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在⼀般情况下,⾃然⼈达到成年的时候,不仅能够有意识地实施民事⾏为,⽽且能够理智地判断和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共同⽣活规则,能够估计到实施某种⾏为可能发⽣的后果及对⾃⼰的影响。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

第四讲物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种,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国民法典一般都在总则编加以明确规定。

民法上所说的物与日常生活中的物不尽相同,后者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前者则必须能够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本章主要探讨了民法上一般的物和特殊的物。

重点问题: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货币、有价证券第一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一般对物在总则编中加以规定。

(二)物的特征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3.能满足人的需要。

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二、物的分类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物的分类主要有: 1.动产和不动产。

把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最重要的一种分类。

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

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为动产。

关于不动产的具体类型,各国规定不一。

【《法国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土地及建筑物,依其性质为不动产。

《日本民法典》第86条规定,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

】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其中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

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

但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

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括房屋、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也被视同不动产。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在于:第一,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动产非经登记,不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担保物权概述和抵押权重点知识点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担保物权概述和抵押权重点知识点下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抵押物。

2.所有的动产抵押人均享有正常经营权。

3.抵押物孳息收取权,但有例外4.抵押物出租权5.处分抵押物(1)再行设定抵押权(2)转让权「抵押权人的权利」1.保全请求权2.物上代位权3.变价优先受偿权4.超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原理:为什么动产浮动抵押属于特殊抵押?因为物权需要坚持物权客义,即物权的客体需要特定化,比如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等需要将房屋特定化,才能存在物权。

而动产浮动抵押中,其抵押物是浮动的,不是特定化的,从这个角度上讲,它属于特殊抵押。

2.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1)设立条件:抵押合同有效;对现有动产具有处分权。

(2)登记属于对抗要件:未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理基础在于,国家权力对于这种抵押要干预,故要求应当登记,但是,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不登记又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此时,有关部门可以去找应当登记而没有登记的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影响其设立抵押权之法律行为的效力。

这是国家对于市场的干预与市场主体自由之间妥协的结果。

3.动产浮动抵押权的休眠期动产动抵押权有一个“休眠期”。

在休眠期内,抵押标的物“不特定”,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浮动”状态)。

休眠期内,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动产“自动进入”抵押关系,成为抵押财产;休眠期内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转让的动产“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

4.休眠期解除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后,出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休眠期结束,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确定”(又称“结晶”)。

动产浮动抵押物结晶的效果:转化为一般抵押。

这四种情形是:(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如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

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简答题题库

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简答题题库

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简答题题库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经典案例

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经典案例

政法⼲警民法学案例1 A、B两家⼯⼚均系某省⽣产化妆品的⼚家。

1995年8⽉,A⼚研制出⼀种新型的美⽩产品,能迅速淡去⾯部⾊素,使⽪肤在短期内达到增⽩的效果。

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得⼥性朋友的喜爱。

1996年5⽉,A⼚向商标局提出"美净"商标注册申请,但被告知10⽇前已有B⼚为其所⽣产的美⽩,润肤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美净"商标的申请。

A⼚称B⼚是于1996年1⽉才开始⽣产、销售该产品的,应把"美净"商标专⽤权授予A⼚。

[问题] 1.商标局应将商标专⽤权授予哪个⼯⼚? 2.如果A⼚与B⼚同⼀天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权应授予谁? 案例2 甲公司向⼄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

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三个⽉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

提货⼀个⽉后,甲公司在征得⼄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

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

⾄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利息,⽽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

于是,⼄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双⽅为此发⽣争议,⼄公司诉⾄法院。

[问题] 1.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政法⼲警民法学案例3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份轿车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

虽然⼄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 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付了货款。

[问题] 1.丁某的⾏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为?其效⼒如何? 2.甲公司在⽀付货款后是否还能⾏使撤销权? 案例4 甲公司向⼄商业银⾏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年。

(A)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物权(二)

(A)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物权(二)

(A)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物权(二)(总分:10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40,分数:40.00)1.下列关于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当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并存时,质权优先∙ B.当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优先∙ C.两个都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时,依据时间先后确定优先顺序∙ D.登记了的抵押权依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优先受偿的顺序(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的担保,因此留置权优先,A项不正确;抵押权只有在没有登记的时候质权才优先,B项错误;都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地位”平等,C项错误;登记的抵押权依照时间先后顺序受偿,D项正确。

2.关于孳息,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 A.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B.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C.孳息都是动产∙ D.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体的自然属性而使物主获得的收益。

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

2015年浙江省考备考2015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简答题(二十二)

2015年浙江省考备考2015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简答题(二十二)

2015年金华公务员备考资料2015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简答题(二十二)金华华图2015年政法干警招考工作预计在9月中旬展开,为了帮助2015年考生提前备考,华图教育网小编对政法干警的常见概念以简答题的形式进行了汇总,供考生参考。

97、简述债的种类。

答:(1)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根据债的发生根据,债可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的债。

(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根据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可将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几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问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

(5)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给付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6)主债和从债。

除上述分类外,债还可以按其他标准分为主债和从债、货币之债和劳务之债等。

98、简述债的内容变更。

答:债的内容变更,即狭义的债的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情况下,对债的内容所作的变更。

债的内容变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债的关系。

(2)当事人之间原有债的关系和变更后债的关系均为有效。

债的内容变更一般包括:(1)标的种类的变更,如变更标的物。

(2)标的数量之增减。

(3)标的物品质、规格之变更。

(4)债的性质之变更,如变租赁为买卖。

(5)履行期限之变更。

(6)履行地点之变更。

(7)履行方式之变更,如变更贷款结算方式。

(8)违约责任条款之变更。

债的内容变更方式一般有三种:(1)依法律规定而变更。

(2)依法院的裁判或仲裁裁决而变更。

(3)依当事人协议而变更。

债的内容变更的,当事人应按变更后债的内容履行。

33.独角兽法考(民法)-抵押财产的范围

33.独角兽法考(民法)-抵押财产的范围

第六节 抵押权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说明: 1.乙丙两人可能发生重合,即债务人也可以作为抵押人,以自有财产抵押。

2.可设立抵押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3.设定抵押之后,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物尽其用一、抵押财产的范围(一)不可抵押的财产(第184条)1.土地所有权2.集体土地使用权例外:四荒用地、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一起)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例外: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4.权属有争议的财产【担保解释54条】(1)按份共有人得以自己的份额设定抵押;(2)部分共同共有人设定抵押,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没有提出异议者,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先抵押后查封可以)6.违法、违章建筑(担保法解释第48条)(二)几个特殊问题1.建造中的房屋、船舶、航空器,可办理登记的(第180条)2.未登记的动产,可补办登记,未登记前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解释第49条) ★3.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第182条)(1)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①以建筑物抵押——当然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a.设立抵押时已建成建筑物的——及于建筑物b.设立抵押时尚未建成建筑物的——整体处分(拍卖),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不得优先受偿例题:【2008-(卷四)4】A 房地产公司(下称A 公司)与B 建筑公司(下称B 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 公司为A 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

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甲:债权人、抵押权人乙:债务人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2)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分而论之。

2015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考情分析及备考指导

2015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考情分析及备考指导

一年一度的政法干警招录考试还有半年多的时间,想必很多考生已经开始摩拳擦掌了,事实证明,对于政法干警本科报考学历的考生来说,得民法者得笔试,失民法者失笔试。

那么,想在民法学中拿高分,做好2015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考情分析及备考安排是必要的,接下来,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考情分析及备考指导,帮助大家做好民法学备考工作。

一、考试概述政法干警考试是由教育部,司法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发起的,一次集公务员,高考(或考研考试)为一体的入学考试,参加由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每年九月份的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录取后到大学深造两年毕业即获得公务员编制和到报考岗位工作,岗位有法院、检察院干部和法警,公安民警,司法所干部及狱警。

政法干警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

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本科层次考民法学;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二、民法考情分析本文主要针对本科层次学生分析历年政法干警考试的考试题型、题量、考试重点等,为大家备考提供指导。

分析历年政法干警民法考试,题型题量都比较稳定。

一般有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选择题一般有35道,均为单选,简答题一般3-4道,论述题1-2道。

案例分析题2道。

民法考试涉及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民事责任等相关问题。

其中,物权、债权、民事责任三部分内容在考试中涉及较多,并且内容相对复杂,常考论述和案例分析,大家在备考时需重点学习掌握,而总论、婚姻、继承这部分则相对容易,备考时多做练习便可轻松掌握。

三、学习方法很多同学在备考政法干警时容易陷入一个误区——背下来就能得高分。

诚然,政法干警民法考试中,简答题和论述题占了很大比重,背是必然的,但仅仅靠死背来获得高分却是行不通的,对知识的理解是记忆的前提,也是获得高分的必经之路。

政法干警——民法学概述

政法干警——民法学概述

第二章物权概念: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物权的客体是物。

具有排他性、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

2、物权的客体——物a动产和不动产;b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c可分物和不可分物;d特定物和种类物;e主物和从物;f原物和孽息;4、物权的分类: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6、物权的变动:概念:指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类型:a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b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所有权概念: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所有权的特征: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力性;2、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3、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①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②所有权的丧失:a所有权因转让而丧失;b因抛弃而丧失;c因客体消灭而丧失;d因主体消灭而丧失;e因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程序而丧失;4、共有: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5、共有的特征:a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b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c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d共有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只能是所有权;6、共有的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7、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分割: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8、相邻关系: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相互义务关系;9、相邻关系的特征:a 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b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c个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关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利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对方接受此种必要限制的义务;10、相邻关系的种类:a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b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c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d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e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11、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有利于生产的原则;方便生活原则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提炼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提炼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提炼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支配权:不绝对是物权2、要求权:债权要求权物权要求权等等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能够使法律关系发生终止的权力。

撤销权解除权摈弃权追认权谢绝权催告权取归权选择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止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由)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实施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主权力和从权力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自救行为民事义务第二章天然人1、民事权力才能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诞生的认定:没有时光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力。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目前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力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殊法有划定的依照特殊法划定。

坚持作品搞定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昆裔,损害死者肖像、声誉、(依照通例不能够)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才能,对人实施的损害造成的侵权行为,义务的承担人应该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迫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说明。

入行侵权的时间不满十八周岁,但审讯的时间已满,且也有才能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涯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才强人。

但是:第一: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需年满18周岁。

第二:处罚不动产的行为。

来源: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一样。

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常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病院不算。

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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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六)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六)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六)重大过失不是暇疵担保问题。

赠与物与撤销权要联系起来:1、一般赠与。

赠与人在交付财产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即不履行义务。

把东西给别人也算撤销或抛弃都算撤销。

2、一般赠与。

财产已交付了,但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赠与人还可以撤销赠与。

A/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近亲属有故意的侵害行为,即包括财产侵害也包括人身侵害和精神损害。

但必须是故意行为。

b/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也可以撤销。

不是遗赠抚养协议。

肯定是生前就给了。

通常是指亲属或非亲属之间,是约定义务。

c/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这种撤销权是一年,从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亲属也可以撤销,但时间是六个月。

3、经过扶贫、社会公益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如果因为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赠与财产灭失的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赠与人生活困难或严重恶化时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

借款合同一种是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

借款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可以约定利息,可以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

不是存款。

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贷款。

如果到期未还,当事人要求利息,可以支持,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主体是自然人与自然人。

自然人不能借款给法人,因为自然人没有放贷权,法人必须向金融机构借。

一种是经营机构的借贷:谁享有借款权:银行,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担保公司。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是诺成性合同,是有偿合同,(国家开发银行也有无息的)经营机构不能预扣利息,如果扣了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做为经营机构的借款,享有监督权。

如果不按约定使用,经营机构享有合同解除权、享有要求提前还款权、享有停止继续借贷的权利。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经营机构是否有义务接受提前还款?按照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我国客户享有提前还款的权利。

租赁合同仅适用财产租赁,不适用企业租赁。

企业适用租赁条例。

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不可抵押财产与可抵押财产

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不可抵押财产与可抵押财产

政法干警考试/备考辅导2016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不可抵押财产与可抵押财产一、不可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只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而且是不能转让的,因此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①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②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

但是需要注意《担保法解释》第53条的规定,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此种情形标的物的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而抵押行为是处分行为,因此必须有处分权。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但农作物抵押有效。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依据《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不可以抵押的财产.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不可以抵押的财产.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权最终是要将标的物处分以其价金优先受偿,因此原则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均不能进行抵押。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

土地的所有权不是属于国家就是属于集体的,是不可以流通的,所以土地所有权不可以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集体所有的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从概念可以看出这些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都是农村的。

用耕地举例,假如耕地可以抵押,想做老板、做有钱人的固然要比想种地的多,假如大部分人都把耕地拿去抵押,必然就会影响到正常的农业生产生活。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首先要注意一点,强调的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不可以抵押,私人的是可以的。

假如学校的桌子板凳,医院的病房病床拿去抵押,就会影响到正常的教育和医疗。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抵押是属于一种处分行为,处分正是所有权当中最根本的权利。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告诉我们,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到底是谁还未确定,所以对该财产谁有权力拿去抵押也不得而知,所以不能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此种情况属于所有权受限,所有权受限处分行为自然也受到了限制,所以此种财产不可以抵押。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这里很清楚的可以看出是违法或违章的建筑,违法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以此种财产做抵押,抵押无效。

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但农作物抵押有效。

比如耕地,权利人对其享有使用权,在上面可以种农作物,但通过上述几条也能知道土地使用权是不可以抵押的,所以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只有农作物的抵押有效,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无效。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4)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4)

专题二十四抵押权的内容担保法47,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8,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9,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5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56,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59,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61,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知识点:1,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权利--有权转让--告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不以抵押权人同意为要件--提前清偿或提存--明显低价转让的可要求补充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擅自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转让无效(受让人可主动代还债务)未登记的,转让有效2,抵押权人的权利--保全抵押物:抵押人过错(停止行为,恢复原价值,补充担保)非抵押人过错(对赔偿金行使物上代位权)--收取孳息权:债务清偿期满,被法院扣押并非取得所有权(冲抵费用,优先受偿)3,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优先于执行权--买卖不破租赁(先租赁后抵押)--抵押期间,抵押物依法被继承,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才开始优先受偿4,最高额抵押:债权具有将来发生性和不确定性,后于抵押合同成立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权实现时,若实际发生的债权高于最高限额的,以后者为限,超过部分为一般债权,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前者为限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内容进行变更的,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不支持担保法解释55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2)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2)

专题二十二抵押权(担保物权)一般担保法33,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讲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0,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为债权人所有66,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5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57,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72,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58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海商法11,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买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知识点1,物上代位性:效力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损害赔偿金及保险金2,物上请求权:若担保人或第三人行为致使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担保权人可对担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3,价值性4,不可分性--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被分割的,各部分均担保债权全部--债权部分消灭,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债权被分割,各部分债权均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抵押物价值上扬,无权减少,价值下跌,无义务补充5,优先受偿权,实现条件:抵押权有效并现实存在/债务到期,债务人有不履行的事实实现方法:拍卖,变卖,折价(协议选择,协议不成由法院决定,法院支持或委托其他组织进行)--抵押物价值在实现时才最终确定--若抵押人破产,低压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也不计入破产债权抵押物为物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存续期间为两年6,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7,意定担保人为第三人时,有追偿权(普通债权)子法条担保法解释50,以担保法34条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低压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5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6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民法学的财产权利保护

民法学的财产权利保护

民法学的财产权利保护财产权利保护是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它涉及到人们的生活、经济活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民法学的财产权利保护。

一、财产权的基本概念和性质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支配和获取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债权等。

财产权具有以下性质:一是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核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二是财产权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可以转让、继承和担保;三是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二、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方式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很广泛,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同时,民法也规定了保护财产权的各种方式,如物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在保护财产权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和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

三、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相关案例也屡见不鲜。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是张某与李某房屋买卖纠纷案。

张某通过中介机构购买了李某的房屋,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张某无法正常使用。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赔偿张某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并退还剩余房款。

本案中,法院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

四、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为了保护财产权,我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

其中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制度明确了财产权的范围、保护方式、举证责任等问题,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同时,我国也加强了对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各级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财产权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国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在处理房屋买卖纠纷时,应注重对房屋质量的审查和鉴定,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加强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和取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四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四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四〕第十三章债的担保人的担保:保证。

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所有权保存。

金钱担保:定金。

反担保:留置权不能成为反担保,保证第三人可以反担保,抵押质押等都可以。

附属性:主债有效,担保的债才有效,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也无效。

如果在主合同中写本合同不受主合同是否有效的影响,不可以!!〔根据批复〕另有约定的除外只适用于涉外担保。

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不受影响。

担保合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独立无效的情况:国家机关和以公益目的的团体等不能担保的,董事经理不得为其他个人担保,股东会通过的可以。

用国有企业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无效。

担保人与债务人有过错的对债权人承当连带责任是过错责任。

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当责任,但担保人有过错承当的责任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的三分之一。

保证:1、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谁和谁定的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

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是委托关系。

保证合同是诺成性的。

保证合同效力:签定独立的保证合同。

保证条款。

在借款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只有保证人的签名。

写保人的和中保人的都要承当。

如果写证人就不承当了。

中间人介绍人居间人都不承当。

2、保证合同的内容: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展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有能力保证。

保险分公司、银行分行支行不需要书面授权以职权就可以做为保证。

一般的分公司要有书面授权。

如果总公司知道,就要承当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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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民法重点考点:民法学之不可抵押财产与可抵押财产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
一、不可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只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而且是不能转让的,因此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①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②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

但是需要注意《担保法解释》第53条的规定,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此种情形标的物的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而抵押行为是处分行为,因此必须有处分权。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但农作物抵押有效。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
依据《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对于上述财产抵押人可以分别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也可以将其一并抵押。

依据上述规定,并非只有《物权法》第180条明确规定的财产才可以进行抵押,恰恰应当解释为凡是未被该法第184条所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进行抵押。

【例题】下列抵押中,有效的是:( )
A.某大学为进行校园建设从银行贷款3亿元,以其办公大楼作为抵押
B.某中学为铺设校园网络从银行贷款500万元,以其用作出租的写字楼作为抵押
C.某医院为其上级单位市卫生局大楼装修工程的银行贷款5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本院院领导专用的“帕萨特”轿车一部
D.某幼儿园为解决下岗职工就业问题而开设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动服务公司,为筹措其资金,劳动服务公司向银行贷款30万元,幼儿园以其闲置的房屋10间进行抵押【答案】B。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53条的规定,可以判断出某中学以出租的写字楼作为抵押,符合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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