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西县农村信用社到期贷款未收回考核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17doc
[计划方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清收专项考核办法
[计划方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清收专项考核办法[计划方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清收专项考核办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清收专项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全员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工作的积极性,推进全辖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持续、扎实开展并取得实效,确保全年既定的不良贷款清收目标顺利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对象、原则及内容和方式第二条考核对象:贷款业务机构和联社机关人员。
第三条考核原则:以辖内有贷款业务机构为单位实行“任务到人、绩效挂钩、奖优罚劣、兑现到人”的按劳计酬分配原则。
第四条考核方式:本办法按月累计考核,实行同奖同罚。
第五条考核内容:各机构较上年(或次月较上月)末存量表内不良贷款(即:次级、可疑类不良贷款)净增、减额和存量表外不良贷款(即:表外已核销、票据置换、打包出售、分账管理等不良贷款)收回金额。
第三章考核计提比例及奖罚标准第六条计提比例:联社按照表内、外不良贷款总收回任务预算全年奖励费用总额,根据下达给各机构的表内、外不良贷款清收任务金额和机构人员数,结合各机构表内、外不良贷款余额的大小以及清收难度,进行合理的测算后分档确定出各机构的奖-2-励计提比例(见下表):(略)一、表内不良贷款清降考核:1.机构完成月度表内不良贷款清降任务60(%含)以上的,根据机构实际完成金额,按照该机构计提比例计算奖励金额并全额兑现;2.机构完成月度表内不良贷款清降任务60以%下的,当月该机构不计提奖励金额;3.机构当月表内不良贷款较上月不降反升的,按照该机构计提比例对净增加额部分进行计算处罚金额,并实行处罚;4.机构当月表内不良贷款较年初不降反升的,按照该机构计提比例对净增加额部分进行累计计算处罚金额,并实行处罚(最低处罚标准:人均不低于50元0)。
二、表外不良贷款清收考核:1.机构完成月度表外不良贷款清收任务60(%含)以上的,根据机构际完成金额,按照该机构计提比例计算奖励金额并全额兑现;-3-2.机构完成当月表外不良贷款清收任务60以%内、次月仍然完成表外不良贷款清收任务60以%内的,当月、次月该机构都不计提奖励金额,也不予处罚;3.机构季末完成表外不良贷款清收任务仍然在60以%内,对不足60的%差额部分按1比例计算处罚金额进行处罚(最低处罚标准:人均不低于50元0)。
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以下称本社)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收回之时止的各个环节的信贷管理工作。
它是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通过对贷款跟踪检查,企业经营状况和贷款形态的变化分析,达到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清收、化解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社各基层信用社、营业部(以下称各分支机构)在县联社授权范围内和经联社审批发放的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后管理的基本程序第四条广义的贷后管理应包括六个基本步骤:1、贷款检查:这是贷后管理最经常的工作,是指在贷款发放以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贷款的运行情况,包括对贷款使用、借款人及担保等进行检查分析。
贷款本身是借贷双方的一种契约行为,双方有义务遵守事先的约定,因此,贷款检查的主要依据是贷款合同,即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合理地使用贷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定期还本付息或有无能力还本付息等。
通过对贷款的检查,可以发现借款人在资金运用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以及履行合同义务的资信状况。
贷款检查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要密切跟踪贷款资金的流向,确保贷款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2)要加强对贷款资金运动的监督,适时检查和分析借款企业资金运动变化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了解掌握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和经济效益;(3)对于我社贷款所形成的资金回流、货款回笼等情况要密切跟踪,督促企业按时还贷,防止挪作它用,增大贷款的回收风险。
(4)要加强对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在贷款到期前向借款人发出“贷款还本付息通知书”。
(5)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不按期归还到期本金的,要依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息。
对企业的贷后检查还应注意以下方面:①企业领导班子的综合素质及其变动情况。
信用社(银行)当年到期未收回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信用社(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贷款到期收回率,确保信贷资产质量,严格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当年到期未收回贷款是指历年发放于考第三条本办法将到期未收回贷款按贷款投向划分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和一般性贷款;按贷款性质分为违规贷款和非违规贷款;按贷款发放时间划分为2006年底前、2007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违规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银行监管法规、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制度及其它规章制度的信贷经营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责任人是贷款发放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管理、检查等各环节(以下简称“岗位”)操作的工作人员第六条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按月对当年到期未收回贷款进行逐笔审计,明确责任人。
单笔1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联社审计,单笔50万元(含)至100万元以内的由市州联社(办事处)审计,单笔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联社(直管信用根据审计结果,属于违法贷款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属于违规贷款和非违法违规贷款的,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对到期未收回贷款分为违规贷款和非违规贷款两类1、实行“小额农贷”“五包”(包调查、包评级、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责任制的包片信贷员(以下简称“包片信贷员”)为“小2、一般性贷款,明确了贷款第一责任人的,由第一责任人3、对未明确贷款第一责任人的,按不同时期管理办法认定一名责任人和至少(二)违规贷款。
根据对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贷第八条所有到期未收回贷款必须逐笔认定落实责任人,每笔贷款至少认定一名责任人,第三章处罚第九条(一)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到期收回率未达到100%的(二)一般性贷款当年到期年末收回率低于97%、“小额农贷”当年到期年末收回率低于95%、200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于考核年度当年到期年末收回率低于99%责任单位领导指信用社主任、分管信贷的副主任;各级联社当年到期贷款收回率=收回当年到期贷款总额∕当年到期贷款总额×100%其中:200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于考核年度当年到期贷款年末收回率=收回200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于考核年度当年到期贷款总额∕200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于考核年度当年到期贷款总额×100%第十条对2006年底前发放,于考核年度当年到期未收回在岗清收,清收期间认真履行原岗位工作职责。
信用社(银行)对责任不良贷款追究处罚的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对责任不良贷款追究处罚的处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联社制定的不良贷款责任清收措施,进一步推进不良贷款责任清收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不良贷款责任清收的长效激励机制,实现信贷资产质量的持续好转和稳步提高,经办事处会议研究,对全辖农村信用社责任不良贷款进行追究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处理办法:第一条基本原则。
根据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类型、金额的实际情况,在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清收和责任追究处理上实行“全面认定、奖惩结合、宽严适度、公开透明、分级负责”的原则。
全市各联社统一实行本办法,不得执行有悖于本办法的其它办法和标准。
第二条全面认定就是对所有的不良贷款要全部认定,区别情况,落实放款责任,符合责任清收条件的实行责任清收。
按照不良贷款形成时间对责任清收划分为今年年1月1日至今年年7月1日和今年年7月1日以后两个时段。
对今年年12月31日以前的不良贷款各联社也必须要落实责任人,可只实行岗位清收、奖励清收、依法清收的办法,不实行责任清收。
第三条对今年年1月1日以后今年年7月1日以前发放形成的存量不良贷款要实行全部认定,坚决杜绝有不良贷款无责任人的现象出现。
要逐笔认定责任人,落实清收责任人,实行责任清收。
对代办站原代办员发放的贷款和因为受灾、政府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都要认定。
***市自然灾害频繁,农村信用社下辖代办站多,形成的不良贷款数额大、户数多,2002年底以前政府干预形成的种、养业等不良贷款未能充分体现等因素,目前全市小额农户贷款逾期或形成呆滞、呆账的达28.95万户、18.47亿元,其中绝大多数农户已多年不再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这些贷款如果不进行责任认定,再加上基层信用社人手不足等原因,是很难收回来的。
所以要坚持对这部分贷款实行全面认定、全面落实到信贷员、片管员或基层负责人身上的原则,做到有人管、有人负责去收,抓紧清非压户。
第四条对今年年7月1日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认定,不论是什么原因形成的,均要实行责任清收,发生一笔,认定一笔,责任清收一笔。
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进一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有效遏制业务经营中违章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中违章违纪违法行为经济处罚暂行办法》、《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信用社各网点机构,工作人员违反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的经济处罚。
第二条对已查明的违章、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情节给予下列处罚:1、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纠正;2、通报批评;3、收缴违规违纪资金或收入;4、全额赔偿经济损失;5、罚款;6、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所发奖金及奖牌;7、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和给予行政处分;8、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根据行为事实需要进行处罚的,要向被处罚单位(人)下达《处罚决定通知书》,载明处罚事由、依据、金额和缴款期限,被处罚单位(人)应积极主动在期限内及时上缴罚款及违规资金入帐。
第四条下列行为属“三违”贷款1、贷新还旧,本息立据、收息立据的(符合联社规定借新还旧条件的不在其列);2、自批自贷,发放背皮、冒名、跨区域贷款的;3、对不具备信用贷款条件、担保贷款资格的借示人擅自发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的;①贷前调查情况失实(或未撰写调查报告),借款风险度计算成本明显失误的;②担保不实,接纳不符合抵押条件的财物充作抵押、抵押物未经相关部门审查、登记备案、非本单位签发的质押物未经相关部门审查、登记、备案、非本单位签发的质押物未经咨询,导致抵押、质押落空的;4、超越贷款审批权限擅自审批贷款;化整为零放款、贷款累大户以及多头贷款的;5、经出质人(即:可作抵押的权利单证的所有人)同意,但无承诺、未兑保、未登记而直接发放质押贷款的;6、未经登记过户公证的抵押物作抵押和未经抵押物所有人同意而发放抵押贷款的;7、贷款逾期不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办理催收手续,致使贷款和担保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和违规办理贷款延期手续的;8、擅自提高、降低或变相提高降低贷款利率,随意减免贷款利息的,不执行逾期、“两呆”和挤占挪用贷款计息规定的;9、未经合法评估机构评估,形成抵贷资产不实,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10、未按规定认定,核销呆帐贷款,将属于个人责任的不良贷款不按规定追究责任而进行核销的;11、贷款担保抵(质)押不实、要素不全、借款、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12、贷款占用形态不按规定及时调整,在帐、表上胡冲乱转贷款形态,监测管理混乱的;13、以贷谋私,贷款吃“回扣”收取好处费,索贿或收受贿赂的;14、利用职务之便骗取贷款与人合伙牟利的;用信用社资金私自放款或帐外经营牟利的,玩忽职守造成信贷资金被骗的;15、用虚假存单证、房产证和用仿造单证或挂失的汇票、存单进行抵(质)押诈骗贷款的;16、与借款人内外勾结,私刻他人及担保人印章或滥用他人名章直接进行诈骗信贷资金的;17、违反信贷法律,金融法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的;18、擅自退(换)贷款抵(质)押物品,吃里扒外,抵贷资产不处理、不收帐,擅自使用或私分造成贷款抵(质)押落空难以收回的;19、用信贷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炒股票或搞帐外经营的;20、收贷不入帐,侵占、贪污、挪用信贷资金的;21、其他贷款违纪违法行为的。
农村信用社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社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农村信用社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是指在农村信用社对贷款客户进行贷后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则。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保障贷款的风险可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户的收入增加。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农村信用社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贷后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1.收集和整理贷款客户的还款信息,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数据库。
3.根据不同客户的还款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
4.对逾期客户进行催收工作,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5.定期进行贷后管理工作的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贷后管理的主要内容1.贷款客户的定期回访2.还款计划的制定与执行3.贷款追踪和催收工作4.风险管理和风险提示三、贷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1.定期对贷后管理工作进行内部审查和整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建立贷后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对贷后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3.加强对贷后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四、贷后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农村信用社要加强贷后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贷后管理数据库,及时收集和整理贷款客户的还款信息,并实时更新贷款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
同时,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贷后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对于保障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的可控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户的收入增加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贷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贷后管理工作,提高贷款的风险管理水平。
农村信用社年底以前形成不良贷款损失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ⅩⅩ区农村信用社年底以前形成不良贷款损失责任追究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贷款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促进Ⅹ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对ⅩⅩ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责任人责任追究。
对ⅩⅩ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责任人的处理,依据《Ⅹ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环节的所有责任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逐笔审查,明确责任”的原则。
要充分考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历史变化,区别不同时期、不同性质进行逐笔审计,明确责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不良贷款责任人追究按性质划分为违法、违规和非违法违规三种形式。
(一)对违法的贷款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1.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绩效奖金等;2.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3.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4.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非违法违规的贷款责任人,主要采取经济处罚的措施。
第六条违法违规贷款责任人处理。
(一)违法违规贷款认定范围:1.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2.跨区域贷款。
3.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4.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
5.冒名贷款。
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7.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9.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
邵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实施细则
邵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实施细则近年来, 我县农村信用社按照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的有关要求,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案发态势得到了有效遏制,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成效显著。
但是,由于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几经更迭,机构网点遍布城乡,案防工作难度较大,加之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部分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存在漏洞或形同虚设,违章不究或追究不严等问题依然存在,违纪案件时有发生,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任重道远。
根据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有关精神及省联社案件防控长效机制指导意见,结合全县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邵西县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2009-2011年工作规划》和《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以及认真贯彻落实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巩固案件治理成果,有效防控案件反弹的基础上,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核心,以明确案防责任为重点,以稽核检查和责任追究为手段,以强化风险管理和内控执行力为保障,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识别和控制的能力,降低新发案件的数量和涉案金额,通过案件专项治理,切实建立起不愿违的自律机制、不能违的防范机制、不敢违的惩戒机制,形成教育、制度、管理、监督“四位一体”的案件防范体系,促进我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建立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应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查防结合、预防为主;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多策并举、遏制新案;尽职从宽、失职从严;完善机制、长抓不懈等基本原则。
三、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操作流程,逐步形成人人有职责、部门有措施、操作有制度、过程有监控、风险有防范、工作有评价、事后有考核的全面有效的内控制度体系。
力争在2011年的基础上,有效控制新发案件和同类同质案件,严格控制百万元以上重大案件,杜绝千万元以上大案要案。
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实施细则第一条信用社贷款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
信用社主任和信贷员在职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完全责任,贷款管理坚持谁放谁收、谁承担责任的包放包收包效益的责任管理办法,经办人员负事实责任,调查人员负调查评估责任,审批人员负决策责任。
第二条信用社实行信贷人员离职审计制度。
贷款管理负责人和信贷人员在调离岗位时,对其在任职期间贷款管理和贷款风险情况进行稽核,作出信贷管理工作的评价和贷款质量认定,分清责任。
第三条信用社贷款管理人员及信贷员责任划分:一、信贷人员提供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审批失误,形成贷款损失,由信贷人员负主要责任,审批决策者负领导责任。
二、信贷人员跨区、越权、多头多笔贷款、垒大户放款,造成贷款损失,由信贷人员负全部责任;三、审批人员不采纳信贷人员正确意见,做出错误决策,或不经信贷人员调查直接审批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审批决策者负全部责任;四、贷款放出后,因信贷人员检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造成贷款损失的,由信贷人员负全部责任;五、主任对信贷员反映的问题,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造成贷款损失的,由主任负全部责任;六、对已经明确责任的逾期、呆滞贷款信贷人员或责任人不积极采取清收措施,丧失法律时效的,由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贷款催收和不良贷款清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人员有下列渎职行为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贷款或资产无法收回的,根据《刑法》、《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取消一定期限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放的贷款放松管理、失查,致使企业套取贷款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二、对到期债权不及时催收,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而造成损失的;三、对债债务人的故意逃废债务行为,一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四、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资产损失的。
邵西县农村信用社二0一一年决算补充资料
邵西县农村信用社二0一一年度决算补充资料邵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0一一年十二月为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县农村信用社2011年度业务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准确提供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
根据省联社湘信联发〔2011〕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的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补充:一、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政策(一)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
财税[2009]9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财税〔2011〕104号)精神,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和风险资产呆账准备提取按年末余额1%差额提取。
(二)农村信用社税收减免政策。
1、财税[2010]4号规定及财税〔2011〕101号补充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根据《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精神,将上述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即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除农户小额贷款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所有贷款利息收入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请各社准确核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保险业收入。
2、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减免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农村信用社贷款违规操作处罚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贷款违规操作处罚暂行规定为规范贷款行为,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提高信用社经营效益,根据《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操作处罚暂行规定。
一、贷款发放如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者,除责令限期纠正的,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1、违反贷款政策规定发放贷款的,对责任人每笔贷款处以200元的罚款。
如限期内仍继续违规发放贷款的每笔贷款处以400元的罚款。
2、发放贷款未签订或已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造成经济损失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3、发放贷款未坚持“三查”制度的,按岗位职责处以责任人每笔贷款100元的罚款;主任没有按月检查信贷及重点贷户(3-5户)情况记录,处以100元的罚款。
4、发现贷款户违反借款合同和有关贷款政策,随意改变贷款用途的,未按规定执行信贷制裁,对责任人每笔贷款处以50元的罚款;如限期内未纠正处以100元的罚款。
5、发放担保贷款手续不齐全或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的,对责任人每笔贷款处以200元罚款。
6、发放抵押贷款,抵押物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和办妥有关手续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0元的罚款。
7、发放贷款时,主任没有在借款借据上签注意见;主办会计没有在借款借据上签注帐“手续完整,同意出帐”或借据要素不全的,对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8、办理贷款展期,没有贷款户提出《贷款展期申请书》及未经担保人签章和同意的(含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章),未按贷款审批程序审批的,对责任人每笔贷款处以200元的罚款。
9、逾期贷款未执行加罚息规定的,按加罚息金额的10%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10、贷款余额达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及集体贷款户,未建立贷款户经济档案的,或经济档案建立不完整的,对责任人每户贷款处以50元的罚款。
11、借款借据或借款契约要素不全的,填写违规的,柜台经办人员不得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违者每笔对经办人员罚款20元;对未经审批及签署意见就办理发放贷款的,对柜台经办人员每笔罚款20元;对责任人每笔贷款处以60元的罚款。
信用社(银行)贷款责任划分及追究制度
信用社(银行)贷款责任划分及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信贷管理,增强信贷人员责任意识,确保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安全,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责任追究是指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包括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的责任认定与处罚。
第三条本制度适应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级机构,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责任主体、责任人及责任分担第四条基层信用社主任在受权范围内对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建立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第六条信贷业务主责任人与经办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 : 3 。
第七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项信贷业务各环节都要落实明确的责任人(包括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第八条对于工作岗位变动的,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环节责任人不变。
经营管理环节实行责任移交,即在上级信贷管理部门主持监督下,与接手经营管理责任人共同对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及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
第三章责任人界定及责任承担第九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基层信用社信贷员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责任人,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信用社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调查、经营管理环节责任人,对调查、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主管信贷的副主任为审查责任人,对审查负全部责任;主任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
基层信用社报批超权限的信贷业务,基层信用社主任及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联社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为办理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为经营管理主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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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信联字[2012]17号
邵西县农村信用社到期贷款未收回考核及责任追究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信贷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效解决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的问题,不断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省联社《关于对当年到期未收回贷款实行责任追究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08]54号)和市办事处《关于启动对到期贷款收回率不达标进行责任追究的通知》(湘信联邵发[2010]6号)、《关于建立不良贷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1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到期贷款收回指县辖内所有到期贷款。
1、当年新放,当年到期的贷款。
12月31日前到期的贷款。
3、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贷款。
4、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贷款
和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贷款。
第三条:到期贷款未收回责任追究是指对到期贷款收回未达本实施细则所规定比例的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到期贷款收回责任人是指全县农村信用社承担包收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贷款的所有员工。
第五条:考核及追责方式:绩效工资计酬及考核、经济处罚、专职收贷、下岗收贷、解聘职务,情况特别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涉及违法贷款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六条:各信用社要建立贷款监测台帐,由信贷内勤、委派会计按月预警提示,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贷款到期及收回情况,并将到期贷款花名册提前一个月通知辖内所有信贷人员。
第二章到期贷款收回标准
第七条:贷款责任人在现工作单位的到期贷款收回率标准(含包收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贷款及贷款本金未到期但未按季正常收息形成的贷款)。
1、当年新放、当年到期的贷款收回率不得低于99%。
月31日底前到期贷款收回率,第一责任人贷款应达95%,包收责任人贷款应达92%。
(1-2项由贷审中心考核)
3、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未收回的贷款。
4、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贷款收回以及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未收回的贷款。
(3-4项由资产保全部考核)
第三章合规免责及奖励
第八条:资产保全部将切实履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考核、责任追究等职能,负责对基层社上报贷款的清收和处置,对信贷员管理的贷款进行“合规免责,违规追责”界定,对积极清收不良贷款、保全资产和合规营销贷款的客户经理予以奖励,对不是客户经理主观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的贷款予以免责;对以落实债务和借新还旧为名,降低条件违规转据、手续不合规,或以贷谋私等造成贷款丧失债权、贷款风险增大的客户经理予以从严逐笔稽查追责。
第九条贷款责任人的认定坚持“每笔贷款有人管理”的原则,逐笔落实贷款第一责任人和包收责任人,贷款责任人的认定如下:
1、原放款责任人已调离本社的,对其经手人发放的贷款实行放款责任人和包收责任人双重考核。
2、违规贷款的确认,原放款责任人已调离本社的,经现包收客户经理整理资料,提出申请,详细说明不能收回的原因,信用社审核
签具意见,稽核中队认定后,确属原放款责任人的违规贷款(含已转据贷款),联社将按原贷款金额追究原相关放款责任人责任,同时对现包收客户经理予以免责。
3、凡已计提手续费的转据贷款不能免责,由办理手续的客户经理承担责任(按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考核),未计提手续费转据的贷款,由现包收客户经理说明原因,经稽核中队查实,确属已调离人员的违规贷款,对现包收客户经理予以免责,同时追究原放款责任人的责任。
4、确属已调离人员的违规贷款,可以随调离人员到现所在网点通过借新还旧发放,收回的利息纳入原放款责任人绩效考核;如现包收客户经理愿为原放款责任人办理转据并承担第一责任人的,收回的利息纳入现包收客户经理绩效考核;如现包收客户经理只愿为原放款责任人办理转据,不愿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该贷款的第一责任人由原放款责任人承担,收回的利息纳入原放款责任人绩效考核,此类贷款必须坚持抵押、保证等条件不能低于转据之前,审批发放手续必须合规合法,确保风险降低。
第四章到期贷款未收回责任追究
第十条:责任追究
一、年度内责任追究
1、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连续3个月未达到第七条1-2项加权规定标准的客户经理,从第4个月起,实行专职收贷,停止发放新的客户贷款,直至达标为止。
其中2012年元月1日后新放贷款到期收回未达到规定标准者,从到期后的次月起下岗收贷,每月发生活费500
元,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由本人负责缴纳,未达标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2、信用社(分社)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连续3个月未达到第七条1-2项加权规定标准,对信用社主任实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达标,信用社停止发放新的客户贷款,直至达标为止。
3、对贷款到期未收回的次月按下欠到期金额扣原放款责任人和包收责任人风险押金5‰,6个月收回退还风险押金。
逾期除扣除风险押金抵还贷款外,将按相关规定追究放款人责任及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
4、经联社认定为原放款责任人的违规贷款(含转据贷款)联社按原放款责任人贷款金额另加扣5‰收取风险押金,限六个月收回,期限内不能现金收回,又不能转据收回的,除扣除风险押金赔偿外,继续按5‰收取风险押金,直至收回或赔款为止。
同时由资产保全部对该贷款进行依法协助清收。
稽核中队对该贷款进行核实,存在违规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室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5、年中第七条3-4项未达到新信联[2012] 18号文件规定标准的按该文件执行。
二、年终责任追究
1、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未达到第七条1-2项加权规定标准的客户经理,从次年元月起下调工资系数0.1,达标后再行恢复。
2、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未达到第七条1-2项加权规定标准的客户经理,且其到期贷款未收回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者,从次年元月起
停止发放新的客户贷款,对排名最后五名信贷员实行下岗收贷,时间为6个月,每月发生活费500元,6个月未达标者,停发生活费,同时由联社职能部门逐个核实,并限期收回直至达标。
发现信贷违纪行为由监察室立案查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3、年末第七条3-4项未达到新信联[2012] 18号文件规定标准的按该文件执行。
4、如年度内因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连续三次诫勉谈话且考核排名后一名的信用社主任或分社负责人从次年元月起停职,责令在三个月内达标,否则视尽职免责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三、擅自调整贷款责任人的每笔罚款当事责任人100元,并责令及时恢复原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市办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邵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从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xx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到期贷款考核实施细则
抄报:市办事处、市银监分局、
抄送:联社领导、各部室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
邵西县农村信用联社印发日期:2012年xx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