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备案条件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监督备案申报表及要求
市政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备案申报要求
市政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采取分工程备案制度。
每项市政工程开工后,由施工单位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一道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填报《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备案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省建设厅颁发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实验室主任证明文件
3、预拌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水泥、集料、外加剂进场质量文件及复验报告;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配合比;)
4、搅拌站生产设备、能力和材料储备、存放情况
5、实验室检测设备计量认证及质量控制情况
6、实验室检测人员、检测设备一览表
7、本次合同产品供应情况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申报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备案申报表》和提供的资料,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列入质量监督范围。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监督备案申报表。
预拌企业试验室合格条件
混凝土性能检验
坍落度
混凝土搅拌机、坍落度测定仪、电子称或磅称
容重
容量桶、振动台、混凝土搅拌机、电子称或磅称
含气量
含气量测定仪、混凝土搅拌机、振动台、电子称或磅称
凝结时间
混凝土贯入阻力测定仪、混凝土搅拌机、振动台、电子称或磅称
泌水率、压力泌水率
混凝土压力泌水仪、混凝土搅拌机、量筒、电子称或磅称
强度
混凝土抗压试模、混凝土标准养护室、混凝土搅拌机、2000KN压力机(I级)、振动台、电子称或磅称
2.三级企业:3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建工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授权签字人资格证;
检测员:
1.二级企业:从事相关检测项目3年以上、接受过检测技术培训、有检测员岗位证书,且不少于6人;
2.三级企业:从事相关检测项目2年以上、接受过检测技术培训、有检测员岗位证书,且不少于4人;
检测员不得在总站和其他分站兼职;各分站试验室负责人要满足三级企业试验室主任条件,要有企业试验室主任的给予其权限的授权书;
流动度
水泥胶砂搅拌机、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稠度及凝结时间测定仪
凝结时间
水泥净浆搅拌机、水泥标准稠度及凝结时间测定仪、水泥标准养护箱、凝结时间测定圆模、电子天平
安定性
水泥净浆搅拌机、雷氏夹、雷氏夹测定仪、水泥标准养护箱、雷氏沸煮箱
细度
水泥细度负压筛析仪、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勃氏透气比面积测定仪、电子天平
临沂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内部专项混凝土试验室
考核合格条件
名称
地址
要求条件
实际情况记录
是否合格
备注
1.
承担企业内部试验,无对外承担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使用规范、标准齐全;
只承担企业内部试验,使用规范、标准齐全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解读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解读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解读1. 什么是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指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需具备的一系列资质等级要求。
这些标准的设立旨在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能够提供高质量、安全可靠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服务,同时促进企业自身的规范发展。
2.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分类和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主要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和备案资质四个等级。
各个等级的要求如下:- 一级资质:具备全国性经营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能力,年销售产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并满足一定的设备、技术、管理等要求。
- 二级资质:具备省级范围内经营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能力,年销售产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并满足一定的设备、技术、管理等要求。
- 三级资质:具备市级范围内经营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能力,年销售产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并满足一定的设备、技术、管理等要求。
- 备案资质:具备县级范围内经营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能力,年销售产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并满足一定的设备、技术、管理等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规模的企业,对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以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3.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重要性和意义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供应涉及到建设工程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等重要领域。
只有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的企业才能够合法经营,并能够确保所提供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符合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通过设立资质等级标准,可以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规范发展,推动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对于工程建设方来说,选择具备较高资质等级的企业合作,可以更好地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评审和认定根据相关法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审和认定应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企业在申请资质等级认定之前,需要提交相应的资质申请材料,并承担相应的评审费用。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基本条件与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基本条件与管理岗位责任制是实验室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的规定,是各级人员在不同的岗位上同心协力、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发生问题时可以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以便今后工作的改进。
一、主任岗位职责1.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认真贯彻国家、部委及地方的政策法规,执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章制度。
2.审核并签发实验报告,对签发的实验报告负技术责任。
3.经常检查、总结试验工作,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不断完善本室各项规章制度。
4.加强对实验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本室人员的技能和业务素质,保证实验人员持证上岗。
5.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熟悉工程进展及工程结构,了解客户对产品的需求、期望和抱怨,不断提高技术与管理水平。
6.根据检测需要及时添置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配制及其精度满足检测需求,并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严格按检定周期检定计量仪器设备。
7.负责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组织试验人员适配,及时提出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保证所出具的配合比既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又经济合理。
解决技术难题,做好技术储备工作。
8.负责外部技术的协调工作,善于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9.经常进行混凝土生产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配合比机器计量精度、原材料的使用、拌合物质量和搅拌时间等。
10.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各项检测实验工作、质量记录的检查,确保检测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各项记录完善。
11.及时掌握原材料和混凝土质量情况,口头或书面向公司领导汇报。
二、质检员岗位职责1.负责混凝土出厂检验,配合车辆调度,确保混凝土浇筑的连续供货。
2.熟悉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根据骨料含水率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生产配合比3.负责生产时的配合比计量输入复核,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并做好混凝土的“开盘鉴定”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调整配合比,保证出厂和交货混凝土拌合物状态符合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 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 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 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建设 工程及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 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相应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 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的 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
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3)关于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
五、本表可在泰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站下载,访问网址: ,填写时如需加页,应用A4型纸。
六、本表一式三份,市建设主管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企业试验室各存一份。
一、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填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本企业此次申请,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企业和本人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4、试验室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已通过备案的专项试验室应在其备案有效期满前30天向市质监站提出备案延期申请。
四、其它事项
2012年4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泰安市质监站检测管理科。
质监站联系人:张峰电话:13805388787
附件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备案登记表》
附件2:预拌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应具备的基本试验设备
四、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主项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证书、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试验室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1岗位责任制、持证上岗、人员培训制度;2技术管理制度;3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等)
4、数据采集及网络监控
(1)试验室建立试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对混凝土抗压强度、水泥胶砂抗压强度、水泥胶砂抗折强度所涉及的压力试验机和抗折试验机必须采用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并与当地市(县、区)及泰安市质监站实现试验数据联网自动上传。
(2)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生产全过程的网络监控体系,从合同控制、原材料进场及抽样控制、配合比调整及通知、生产记录、出厂检验、发货运输等环节实现自动数据统计记录,并与当地市(县、区)及泰安市质监站实现生产环节管理数据联网自动上传。
砼质量控制备案
砼质量控制备案砼质量控制备案是指对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中进行质量控制的备案工作,以确保生产出的砼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砼作为建筑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整体质量和安全。
一、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混凝土生产企业备案时,首先需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这些基本信息是备案的基础,也是备案管理部门进行监管的依据。
企业要确保填写准确、完整。
二、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在砼质量控制备案中,生产企业还需提供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相关信息。
生产设备的性能和规格对砼质量有着直接影响,因此备案时要详细描述企业所拥有的主要生产设备,并说明设备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
同时,生产工艺是保证砼质量的关键环节,生产企业需要对自身的生产工艺进行清晰的描述,确保每一个生产环节都符合标准要求。
三、原材料及配合比砼的质量直接受原材料及配合比的影响。
在备案过程中,生产企业需要提供所采用的主要原材料的名称、规格、来源等信息,并说明原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此外,砼的配合比也是确保砼质量稳定性的关键因素,备案时需提供企业常用的主配合比及其设计依据。
四、质量控制措施为了确保生产出的砼质量符合要求,生产企业需采取一系列的质量控制措施。
在备案中,企业需要清晰描述其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各个环节的控制方法和质量管理措施。
同时,备案时还需提供企业内部质量控制人员的资质情况及培训记录,确保质量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五、实验室及检测设备在砼质量控制备案中,生产企业的实验室及检测设备也是备案审核的重点之一。
企业需要提供实验室的建设情况、设备购置情况、检测项目和方法等信息,并确保实验室能够进行砼质量的相关检测工作。
此外,企业还需提供实验室检测人员的培训情况及资质证书,以确保检测人员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操作技巧。
六、备案审核和监管砼质量控制备案完成后,备案管理部门将对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备案通过后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
二级资质标准:1、商品混凝土年产量10万立方米以上,产品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5、配有2台55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搅拌系统,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10辆,辅送泵不少于2台。
6、企业设有混凝土专项试验室。
三级资质标准:1、商品混凝土年产量5万立方米以上,产品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500万元以上。
5、配有1台3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搅拌系统,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5辆,辅送泵不少于1台。
6、企业设有混凝土专项试验室。
承包工程范围:二级企业:可生产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和特种混凝土。
三级企业:可生产强度等级C60及以下的混凝土。
注:二级、三级企业均可兼营市政工程方砖、道牙、隔离墩、地面砖、花饰、植草砖等小型预制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和经营的单位、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单位,以及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提倡全区采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需要设立分站的,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分站资质进行审查。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参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标准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定期的计量设备委托检定和自行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它必要制度。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其内设试验室按规定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建质[2006]19号各市、县建委(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持有我厅颁布发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须重新就位。
二、申请资质就位的检测机构、专项备案的检测机构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内设试验室,应按《暂行规定》中关于申请资质或备案的规定准备有关材料并装订成册(有关表格式样可以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下载),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于2006年9月底前送到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三、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资质初审后报我厅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我厅审批发证。
四、2007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资质证书,旧的资质证书到2007年4月30日作废。
请各地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业企业实验室、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2、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报请备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检测,对工程质量事故的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纠纷及司法取证的鉴定检测等。
混凝土实验室配备要求
附件湖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内设专项实验室要求一、场地要求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内设实验室的场地必须满足必要的检验检测要求。
实验室内应按要求配备标准养护室、试配室(成型室)、水泥室、力学室、留样室、骨料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高温室和资料室等场所,实验室内应合理布局并与实际工作流程相适应,具体规定如下:1.留样室、骨料室、天平室、化学分析室、水泥室的温度、湿度必须符合标准规定;2.成型室温度应符合标准要求,其面积应能保证正常的混凝土试配、成型需要;3.标准养护室温度、湿度应符合标准要求并能得到有效控制,且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试块、试件的放置及养护方式应满足标准要求;4.其他检测场所的清洁、采光、通风、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检验检测及标准规范的要求,防止环境因素影响检验检测工— 1 —作;5.应按要求配置防火、漏电保护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人员要求生产企业内设实验室应配备相关专业、学历并有相关工作经历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检测试验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且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三、实验室检测能力及设备要求生产企业内设实验室应具备水泥、集料、外加剂、掺合料和混凝土等项目的检验检测能力,配备能满足要求的检验检测设备,并建立由专人负责的设备管理台账,设备管理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的相关规定进行。
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技术能力配置表(仪器设备)— 2 —— 3 —— 4 —— 5 —— 6 —— 7 —四、管理制度要求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完整、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专项实验室能严格按照如下的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运行:(一)实验室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二)原材料检验及检测样品管理制度;— 8 —(三)检验检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四)试验报告的编制、校核、审批制度;(五)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六)实验室环境管理制度;(七)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八)生产质量水平分析统计制度等。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指南
南宁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指南南宁市建设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6】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报需满足的条件、办理方式、流程及申报材料要求等,予以一次性告知,请申报人遵照执行。
一、受理范围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2、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备案(包括:室内环境检测、建筑物附属设备安装工程检测);3、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备案。
二、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和下午13:00-16:30。
三、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广西南宁市科园东五路六号)建委服务窗口(电话:3212631)。
四、原件审核申报企业须将申报材料连同原件一并送交建委服务窗口核查(原件审核后退回)。
五、申报材料(一)申报材料的组成1、资质申请表(1)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2)申请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备案的,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3)申请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备案的,填写《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备案登记表》。
(见附件3)表格一式四份,一律要求用A4型纸电脑打印。
2、附件材料(请按照顺序装订)(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企业章程;(3)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身份证;(4)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5)所申请的检测项目及具体参数清单;(6)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以及检定证书;(7)技术人员的上岗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凭证、聘用合同;(8)办公和实验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9)质量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
实验室备案
附件一: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
备案申请表
机构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二、本表第一至第八部分由申请机构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三、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填写时如需加页,应用A4型纸。
四、本表一式三份(二级企业四份),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验室、所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一、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预拌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要求
预拌混凝土公司内设试验室要求一、场所要求预拌混凝土公司内设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的场所一定知足所展开检测项目及相应检测标准规范的要求,且布局合理与实质工作流程相适应。
二、人员要求试验室应装备拥有有关专业和工作经历的查验检测技术人员,且数目许多于 4 人。
检测试验人员须经查核合格,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业。
三、试验室检测能力及设备要求试验室应具备展开《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GB200)、《一般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查验方法标准》(JGJ52)、《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GB/T20491)《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防冻剂》(JC475)、《混凝土膨胀剂》(GB23439)和《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等标准规定检测项目的查验检测能力;仪器设备的配置、型号规格、精度等级应知足所展开检测参数的要求;同时,应依据《计量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 B50618)的有关规定要求,成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推行专人管理,成立查验检测仪器设备台账,拟订查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对在用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
四、管理制度要求各生产公司一定成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完好、有效的质量保证系统,成立试验室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原资料查验及检测样品管理制度、查验检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试验报告的编制、校核、审批制度、配合比设计与调试管理制度、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试验室环境管理制度、检测事故剖析报告制度及生产质量水平剖析统计制度等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行,保证混凝土生产质量。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基本要求
附件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基本要求一、人员要求1.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颁发的相应检测项目(方法)检测员证方可上岗。
2.检测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
3.检测员不得同时从事四种或者四种以上检测方法的检测工作(包括检验测试、报告编写、校对、审核等)。
4.检测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每个检测项目的持证上岗人员不得少于3人,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应具备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管理要求应有健全的试验室质量手册,技术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以及检测工作程序、质量控制措施。
三、仪器设备要求应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
所用仪器设备应在有效的检定周期内。
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环境要求实验室环境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且应能满足生产和实验的要求。
五、检测能力要求应具备完善的检测能力,按照标准和规范要求,正常开展以下项目的检测: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细度、安定性(雷氏夹法)、凝结时间、强度。
2.砂常规检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
3.石常规检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
4.混凝土检验: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泌水、含气量。
5.掺合料检验:细度、需水量比、流动度比、安定性、含水量、抗压强度比。
6.外加剂检验:减水率、泌水率比、压力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之差、抗压强度比。
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检验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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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备案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试验室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
(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三)有符合开展内部试验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所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已经计量检定合格;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