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中的对价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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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获益受损理论
• 现代英国契约法中经典的对价概念是1875年 由Luch法官在Currie v. Misa一案中确立的: 从法律上看,一项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 当事人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 处;或者对方当事人作出的容忍,承受某 种损害、损失,或承担某种责任。这是英 国一贯采用的“获益——受损”公式,也 称获益受损理论。
约因和对价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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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的标准不同 约因:目的与动机 对价:外部因素 范围不同 约因的范围更大
着眼点不同 约因:当事人的思想活动 对价:当事人的外部状态
不同 之处
地位不同 约因:大陆法系 对价:英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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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价的概念
• 在英国,对价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一个允 诺将不会约束允诺人并被法律强制保护,除 非它被盖印或者有对价支持。
Re McArdle(1951)
• 【案情】
• 英国有这么一个案例, McArdle先生在世时留下 遗嘱,将自己的房屋留给妻子终身占用,妻子去世后 再归他们的子女所有。McArdle先生去世后不久,他 的一个儿子和儿媳就搬进来与母亲一起居住。儿 媳花费488英镑对房屋进行了一些装修。装修工作 完成后, McArdle先生的所有子女一致同意,在母亲 去世后子女们分配房产时,由遗嘱执行人从财产中 提出488英镑,用以补偿儿媳装修房屋的费用。但后 来有的子女改变了主意,于是儿媳请求法院判令遗 嘱执行人支付装修费。
现在
现在 未来
一.从历史进路比较约因与对价
• 法国法中的约因
• 《法国民法典》将“债的合法原因”作为 契约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 所谓不法原因,是指为法律所禁止,或违 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的原因。
• 《罗马法要义》中有一段话:“如果没有 其他的根据(约因),在这种情况下不能 产生债,即单纯是协议不能产生债,它只 能产生一项抗辩。”
英美法中的对价问题研究
第一小组:黄春洁 陈玲 蓝静 罗世敏 第二小组:孙仙东 钱蔓茵 成琳 吴昊 朱远建 第三小组:陈珠妹 王慷溉 何杰 李乾
Consideration
过去
从历史进路比较约因与对价、对价的 概念及对价的主要规则 对价视角下中国赠与合同与美国无偿允 诺的可强制执行性问题比较 中国和英美契约法视野下的合同变更之 比较——以对价原则为角度 英美契约对价的危机与变革 --兼论中国对对价原则的借鉴
Hartley v.Ponsonby(1885)
• 【案情】
• 原告是一艘船上的一名船员,这艘船在从伦敦到 苏联波罗的海,然后返回伦敦的航行过程中, 2名船 员擅自离船出走,船长一时找不到可以替代的海员, 便许诺将那出走的2名船员的工资分给其余的9名 船员,只要他们在缺员的情况下将船开回伦敦。船 员们表示同意,并将船顺利开回伦敦,原告要求得到 出走船员的工资的一个份额,但被船长拒绝。原告 于是起诉。
• 传统的约因理论即客观约因理论认为,约 因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直接目的,或称 为“近因”。目的或“近因”与动机或 “远因”是不一样的。 • 法国法的现代约因理论即主观约因理论认 为,目的与动机都是考察因素。
现代约因论的含义和作用
• ①约因是指“补偿物”,即当事人承担义务所获 得的交换物,它具有客观性和具体性,只适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双务合同及实践合同之外的单务合同;其作用在 于保护个人利益。
• 究竟何为对价? • ——目前仍然没有统一的定义。
不同词典不同定义
《牛津 现代法 律用语 辞典》 《元照 英美法 词典》
《布莱 克法律 辞典》
• 我们组认为对价制度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制 度,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甚至在当今的英 美两国都有相当的差异。因此用一个统一 的概念静态地定义对价也欠妥当。它在不 同的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
• ②约因指决定性的动机,即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根 本原因,具有主观性和抽象性,适用于一切合同; 其作用是当一方追求不法目的且为对方所知时, 合同即因约因不法而归于无效,这种约因的目的 在于保护社会利益。
英美法中的对价
• • • • • 英美普通法中存在两类合同: ①签字腊封的合同 ②非正式合同或称简式合同 13世纪——令状(writ) 16世纪——违约损害赔偿诉权(Action of Assumpsit) • 在简式合同里,哪些是有效的,可以强制 执行,区分的标准是什么? 对价制度
三.对价的规则
积极的规则
对价必须具有某 种价值但不要求 充分或等价
对价必须从受 诺人发出
消极的规则
过去的对价 不是有效的 对价
受诺人履行既存 的义务不构成对 价
蒙特夫诉斯考特案(1991)
【案情】
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 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 个不充分的对价。 【判决】 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够 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是否充分,被 告败诉。
美国对价交易理论
• 在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出版之后, 对价被囊括到交易理论模式下去理解,法 院的普遍做法是不再追问对价于允诺方的 利益或受诺方的损失,只要其是经过真实 的交易磋商过程而做出的就为合理的对价。
对价与约因的比较分析
• 相似之处:
• ①现代约因理论既考察当事人的客观目的也考察 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对价特别是后来的对价交易 理论也是强调当事人的主观方面 • ②约因与对价都是为了解决合同的效力问题
• 【案情】
• 原告接到法院的传票,通知他在某个时间到法院 为一个案件作证,该案涉及被告。被告得知后许诺 说,他愿意为原告因作证而失去的工作时间支付一 笔钱。原告作证后,被告又反悔,不愿付钱。原告遂 起诉。
• 【判决】
•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提出的判决 理由很简单,因为出庭作证是原告的法定义务,对 于被告支付一笔钱的允诺,原告并未支付额外的 对价,故被告的允诺不可以强制实施。
•
• 【判决】 • 法院认为原告虽然受有利益,但他本人对于 Williams Guy先生的允诺并未支付任何对价,因而没 有起诉权,只有原告的父亲John Tweddle才有起诉 权。这一判例说明,原告必须是提供对价的人。
对价的形式
待履行的对价 已履行的对价 过去的对价
允诺未来实施某种行为
订立合同时已经完成某 种行为 允诺前就已经履行完毕 的对价
• 【判决】
• 法院判决给付装修费的请求不能成立,因为 McArdle先生的子女们补偿儿媳装修费用的允诺,是 在装修工作完成之后作出的,属于过去的对价,因而 没有约束力。
• 履行既存的义务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 ①履行既存的法定义务 • ②是履行既存的合同义务
Collins v.Godefroy(1831)
Tweddle v.Atkinson(1861)
• 【案情】
• 原告即将与Williams Guy先生的女儿结婚,原告 的父亲John Tweddle与Williams Guy商量同意,两人 分别给原告一笔钱,作为原告结婚的礼物。原告的 父亲先支付了一笔钱,但Williams Guy还未支付那笔 钱就去世了.于是原告起诉Williams Guy的遗产管理 人,要求偿付那笔钱。
• 【判决】
• 法院认为原告和其他船员已经负有合同上的义 务即将船开回伦敦,对于船长的许诺,他们没有付出 额外的对价,他们只是做了份内的事情,属于履行既 存的义务,因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