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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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卫生规范:八不准三必须头发不准外露不准戴耳环、项链工作服必须干净肩上不准有落发袖口必须紧扣不准戴戒指不准戴手表、手镯不准抹指甲油、喷香水、化浓妆水鞋必须干净不准携带杂物其他注意事项: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持证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法规的培训,加强员工质量安全意识。

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如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痢疾、化脓性或渗出性及脱屑性皮肤病等)的员工必须调离加工检验岗位,痊愈后体检合格方能重新上岗。

进入车间前必须洗手消毒,工作中途不准穿工作服直接进入洗手间,重新进入车间前必须再次洗手消毒。

注意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的集中清洗消毒,并不得穿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离开生产区域或进入与生产无关的场地。

二、食品加工企业涉及到的有毒有害物包括:清洁剂、消毒剂、灭鼠剂、杀虫剂、实验化学药剂、机械润滑油等。

1、国家批准食品生产企业所用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并有明确的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和标准用量。

2、专人负责生产企业对有毒有害化学物应指定专人负责,包括验收、标识、储存、使用等,并做好记录,专人专管,按规定使用。

3、定点存放有毒有害物要做到定点存放,与其他原材料分开,标识清楚,尤其是一些食品添加剂与化学药剂不得混放,以免造成交叉污染。

应制定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危险品的相应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

4、严格索证食品企业应索取相关合格证明,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卫生要求1、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更衣室,且更衣室应满足以下三要素:保持清洁、通风、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具备专用的个人衣物柜、鞋柜、工作服柜及脏衣物回收设施;具备相应的消毒设施。

2、以下地点应具备足够的清洗、消毒设施:车间入口;洗手间;加工场所内有需要的地方。

生产车间进口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其规格尺寸应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为目的,必需时在相关处设置车轮消毒池,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对外总出入口处应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室。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17最新)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17最新)【实施时间】2002年7月1日【发布部门】卫生部【正文】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第五条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一)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二)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

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原料名称及其来源;(三)化学结构及理化特性;(四)生产工艺;(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六)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七)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八)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九)食品中该种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十)产品质量标准或规范;(十一)产品样品;(十二)标签(含说明书);(十三)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十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与生产工艺;(三)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四)食品中该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五)产品样品;(六)标签(含说明书);(七)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八)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一)申请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料;(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三)卫生部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会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 号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11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15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部长张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审批第五条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一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二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原料名称及其来源;三化学结构及理化特性;四生产工艺;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六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七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八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九食品中该种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十产品质量标准或规范;十一产品样品;十二标签含说明书;十三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十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七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与生产工艺;三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四食品中该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五产品样品;六标签含说明书;七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八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八条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一申请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料;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三卫生部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会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九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进口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不符合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进口;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十条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第十一条生产企业申请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三生产条件、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四生产工艺;五质量标准或规范;六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七标签含说明书;第十二条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产品类型、数量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设施,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企业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制度;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添加剂受到污染和不同品种间的混杂;第十三条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将没有同一个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不得使用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非食用物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第十四条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不得销售;第十五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必须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和营业场所;销售和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第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购入食品添加剂时,应当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禁止经营无卫生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添加剂;第十七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禁止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第四章标识、说明书第十八条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第十九条复合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标识外,还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相一致的名称;第二十条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不得有扩大使用范围或夸大使用效果的宣传内容;第五章卫生监督第二十一条卫生部对可能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修订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或作出禁止使用的决定,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第二十三条食品卫生检验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要求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作出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第二十四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不标注中文标识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他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复合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15日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食品生产企业规范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规范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规范内容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各食品生产企业要进一步规范“一档二书十六项记录一报告”及“十项制度”管理:“一档”即督促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含申证全套资料、有效期内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产品标准或有效备案的企业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委托加工和食品添加剂备案材料、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等)。

“二书”即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承诺书》和企业内部层层签定的责任书。

“十六项记录”即:生产环境卫生自查记录(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等进行自查);设备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记录(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停产和开业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进货验证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验证情况等内容);原料领用出库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领用出库等记录);生产投料和过程控制记录(生产投料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并做好生产过程关键点控制点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的每个批次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一一对应的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产品检验比对记录(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到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比对检验,进行实验室检测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同时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产品召回处理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主动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企业人员健康管理记录(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企业人员培训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风险信息反应记录(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作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前言本标准代替GB14881-19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本标准与GB14881-1994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标准条款框架;--强调了在原料进厂、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产品的运输和贮存整个生产过程中防止污染的要求;--对生产设备进行了调整,从防止微生物、化学、物理污染的角度对生产设备提出了布局、材质和设计要求;--增加了原料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的相关要求;--强调了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并制定了控制微生物、化学、物理污染的主要措施;--增加了产品追溯与召回的具体要求;--增加了记录和文件的管理要求。

--增加了附录A"食品生产环境微生物监控计划指南".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4881-19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对食品生产从原料采购、加工过程、到运输贮存各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规范合用于各类食品生产和加工,如确有必要制定某类食品生产的专项卫生规范,应当以本标准作为依据。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合用于本标准。

2.1. 污染物也称"危害".食品中各种非故意加入的、可能影响食品安全和可食用性的微生物、化学物质、物理异物或者其他物质。

2.2. 污染在食品或者食品生产环境内,微生物、化学、物理等各类污染物传入或者发生的过程。

2.3. 食品卫生在食品生产各环节中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所应具备的条件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2.4. 危害在食物链中可能对健康产生有害影响的生物、化学或者物理因素。

2.5. 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 HACCP)指识别、评估并控制显着危害的食品安全系统。

2.6. 风险评估普通包括以下4 个基本步骤:1)发现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危害;2)评估危害的严重性;3)评估在产品中、加工环境、加工过程中危害发生的可能性;4)基于前三个步骤中采集的信息,评估与该危害相关的整体风险。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送审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送审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送审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668号)的要求,由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成起草组,行业内多家食品添加剂企业参与了起草工作,共同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范》的起草制定工作。

标准主要起草人:巢强国、钟全斌、王皓、丁跃明、陈蓉芳、熊巍、桑鲁青、唐雄彪、樊永祥、张俭波、王华丽、刘奂辰、张霁月等。

起草组自2011年成立以来召开多次会议,先后讨论了标准起草的原则、框架、基本内容、核心条款等内容,走访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实地了解不同类型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现状和生产许可证发证审查要求,召开企业、专家座谈会,对标准制定内容、条款进行讨论,2012年初步汇总起草了标准初稿。

2013年在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颁布后,根据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对原标准初稿以GB14881为基础进行了调整修改,并充分听取食品添加剂行业监管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食品添加剂企业等多方面意见,并对收集的意见进行了逐条处理,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在2015年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再次修改。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1.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及主要风险食品添加剂品种非常多,可以是单体,也可以是混合物,形态可分为气态、液体、浆(膏)状、固体(含粉末),而生产方法也多种多样。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生产方法可基本归纳为化学反应法(化学合成法和化学分离法)、物理加工法(压榨法、粉碎法、蒸馏法、提取法和复配法等)、生物技术法(发酵法和酶法)三大类。

化学反应法是通过化学反应获得目标产物的方法。

其中化学合成法一般是从基本的化工原料出发,通过化学反应获得产品。

化学分离法是利用可逆化学反应将混合物中带有特定官能团的化合物转化为某种易于分离的中间产物以实现分离纯化,获得产品。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前言本标准代替GB 2760—8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GB 2760—8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988年、1989年、1990年的增补品种)》。

在修订GB 2760—86时,食品添加剂的类别是采用了GB 12493—90《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及GB/T 14156—93《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的分类及代码、编码,并增加美国香味料和萃取物制造者协会(FEMA)编号,按英文字母次序排列。

原标准中许多食品名称不统一,现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及术语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于1977年首次发布,1996年12月进行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2760—86。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D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鹤娟、陈瑶君、郑鹏然、戴滢、袁亦丞、周树南、戴寅。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493—90 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GB/T 14156—93 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GB 14880—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3 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应符合表1规定。

*下表已经根据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进行了修改。

该修改单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11月15日以质技监标函[1999]189号文批准,自2000年2月1日起实施。

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卫生规范:八不准三必须头发不准外露不准戴耳环、项链工作服必须干净肩上不准有落发袖口必须紧扣不准戴戒指不准戴手表、手镯不准抹指甲油、喷香水、化浓妆水鞋必须干净不准携带杂物其他注意事项:⏹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持证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法规的培训,加强员工质量安全意识。

⏹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如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痢疾、化脓性或渗出性及脱屑性皮肤病等)的员工必须调离加工检验岗位,痊愈后体检合格方能重新上岗。

⏹进入车间前必须洗手消毒,工作中途不准穿工作服直接进入洗手间,重新进入车间前必须再次洗手消毒。

⏹注意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的集中清洗消毒,并不得穿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离开生产区域或进入与生产无关的场地。

二、食品加工企业涉及到的有毒有害物包括:清洁剂、消毒剂、灭鼠剂、杀虫剂、实验化学药剂、机械润滑油等。

1、国家批准食品生产企业所用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并有明确的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和标准用量。

2、专人负责生产企业对有毒有害化学物应指定专人负责,包括验收、标识、储存、使用等,并做好记录,专人专管,按规定使用。

3、定点存放有毒有害物要做到定点存放,与其他原材料分开,标识清楚,尤其是一些食品添加剂与化学药剂不得混放,以免造成交叉污染。

应制定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危险品的相应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

4、严格索证食品企业应索取相关合格证明,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卫生要求1、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更衣室,且更衣室应满足以下三要素:⏹保持清洁、通风、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具备专用的个人衣物柜、鞋柜、工作服柜及脏衣物回收设施;⏹具备相应的消毒设施。

2、以下地点应具备足够的清洗、消毒设施:⏹车间入口;⏹洗手间;⏹加工场所内有需要的地方。

生产车间进口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其规格尺寸应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为目的,必需时在相关处设置车轮消毒池,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对外总出入口处应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室。

GB14884—2024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定

GB14884—2024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定

GB14884—2024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2. 引用标准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3. 卫生管理3.1 企业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卫生、设备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等方面。

3.2 企业应制定卫生操作规程,明确各生产环节的卫生要求和操作方法。

3.3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4. 生产卫生4.1 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洁,地面应平坦、防滑、易清洁。

4.2 生产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确保设备表面和内部无污垢、霉菌等污染物。

4.3 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添加剂被污染。

5. 设备卫生5.1 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材料,确保设备不释放有害物质。

5.2 设备的设计应便于清洗、消毒,避免死角和盲区。

5.3 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6. 环境卫生6.1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环境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6.2 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7. 个人卫生7.1 员工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进入生产场所前应进行洗手、消毒等操作。

7.2 员工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子、口罩等防护用品,防止个人污染食品添加剂。

8. 监督与检查8.1 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8.2 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过程进行自检,确保卫生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8.3 相关部门应对企业的卫生情况进行定期抽查,确保企业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9. 附则9.1 本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9.2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作为示例,实际标准内容可能有所不同。

如有需要,请查阅官方发布的GB14884—2024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一、食品生产环境卫生要求1.1 生产场所设置食品生产场所应位于环境清洁、无污染、交通便利的区域,周边不得有污染源。

生产场所内部应进行合理布局,划分原料区、生产区、成品区、包装区等,并有明显标识。

生产场所内应设有足够的通风、照明设施,确保空气流通、光照充足。

1.2 设施与设备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选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质,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进行分类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1.3 卫生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对生产场所、设备、人员等进行定期检查、清洗、消毒。

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口罩等,保持个人卫生。

二、原料采购与储存要求2.1 原料采购采购的原料应来源于合法渠道,具有合格证明文件。

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添加剂、非食品原料等。

2.2 原料验收验收原料时应检查其外观、气味、滋味等,确保无霉变、无异味、无污染。

对验收合格的原料进行分类、标识,不合格的原料应予以拒收。

2.3 原料储存原料储存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合理堆放,保持通风、干燥、避光。

储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原料质量,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三、食品生产过程控制3.1 生产工艺企业应制定合理的生产工艺,确保生产过程中食品安全。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湿度、时间等关键因素。

3.2 生产记录生产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生产日期、批次、原料、生产工艺、生产人员等信息,以便追溯。

3.3 成品检验成品应进行严格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检验合格的成品应进行包装、标识,不合格的成品应予以隔离、处理。

四、食品安全风险控制4.1 风险评估企业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分析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4.2 应急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3 培训与宣传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159号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为了贯彻《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申报与受理,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卫生安全,我部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附件1: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附件2: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二○○二年七月三日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卫生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原料采购、生产过程、贮存、运输和从业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原则。

第三条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包括食品香精、香料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生产企业都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计与设施卫生要求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除了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的区域。

厂区道路应硬化,防止尘土飞扬和积水。

长区周围环境应当绿化,周围25米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孽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应具有相应卫生安全设施,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躁声和污水污染源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并与居民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措施。

第八条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防止交叉污染和不同品种间的混杂。

GB31647:2018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培训课件

GB31647:2018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培训课件

3 厂房和车间
• 3.1 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根据产品特 点和工艺要求设置生产场所、包装场所、原料仓库、成品仓 库、危险品仓库、检验场所等生产用房,其面积和空间便于 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 3.2 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和产 品生产操作要求,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 理,既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且能防止生产中或工序间发生交 叉污染。 • 3.3 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 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一般作业区、准清洁 作业区、清洁作业区或划分一般作业区、清洁作业区等,并 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清洁作业区的清 洁程度应满足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对于全封闭管道式生产 的产品,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特殊性,设置厂房及划分作业 区。如使用敞开式车间,对于敞开式车间物料添加口和产品 罐装处应做好安全防护, 2.1 选址 2.1.1 厂区不应选择对产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2.1.1 厂区不应对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造成影响。 2.1.2厂区不宜选择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厂 区周围不宜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难以 避开时应有必要的防范措施。
2选址及厂区环境
• 2.1厂区环境 2.2.1 应考虑环境给食品添加剂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 采取适当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 2.2.2 生产场所应环境整洁。 2.2.3厂区应合理布局,生活区与生产区等各功能区域划分明 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2.2.4 厂区道路应平整,硬化,尽量降低扬尘和积水的产生。 2.2.5 应根据情况制定预防虫害控制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虫害的孳生。 2.2.6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渣处理 系统及其他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 符合有关规定。 2.2.7生产区不得生产和存放有碍产品卫生的其他物品。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问答一、实施《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目的和意义《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是规范食品生产行为,防止食品生产过程的各种污染,生产安全且适宜食用的食品的基础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既是规范企业食品生产过程管理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又是监管部门开展生产过程监管与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鼓励社会监督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为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标准,国内外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证明,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标准,把监督管理的重点由检验最终产品转为控制生产环节中的潜在危害,做到关口前移,可以节约大量的监督检测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更全面地保障食品安全。

同时,建立与我国食品生产状况相适应、与国际先进食品安全管理方式相一致的过程规范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对于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管理方式的进步,保障消费者健康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标准修订的依据和背景原《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自发布以来,对规范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加工环境,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意识,保证食品产品的卫生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些年来,随着食品生产环境、生产条件的变化,食品加工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不断涌现,食品企业生产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对生产过程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标准的许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食品行业的实际需求,为此,我委组织修订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应符合的卫生要求做了明确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对厂房布局、设备设施、人员卫生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还特别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以及“混有异物、掺杂使假”的食品等。

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规定,新的《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进一步细化了食品生产过程控制措施和要求,增强了技术内容的通用性和科学性,反映了食品行业发展实际,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满足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需要。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1、原材料采购、运输的卫生要求(1)
• 1.1采购 • 原料索证、验收制度 • 原材料应新鲜、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 采购人员 • 1.2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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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材料采购、运输的卫生要求(2 )
• 1.3贮存 • 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 专人管理、制定管理制度 • 防止污染 • 先进先出 • 分类分批 • 通风换气、防鼠、防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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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各类食品的卫生问题(7)
• 4、蛋制品的加工及卫生
• 皮蛋:用石灰、纯碱、茶叶、食盐、黄丹粉(含铅 )等加工,铅含量不得超过3mg/kg;
• 咸蛋:用10%的盐腌制。腌制前不经仔细选择或用 盐少,可出现臭咸蛋;
• 糟蛋:将新鲜鸭蛋放入优良的糯米酒中浸泡2个月而 成。次蛋和裂蛋、酒的色泽不洁或味道变酸的酒不宜 加工;
产生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如鲐、鲣等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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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各类食品的卫生问题(9)
• 5.2 水产品的鲜度鉴别
• 鱼类:眼球饱满、角膜透明,腮色鲜红、鳃丝清晰 ,体表保持其固有的色泽,鱼鳞紧贴完整,肌肉有弹 性,腔格内见不到血液;
• 虾类:头胸节和腹部连接紧密,外表洁净,触之有 干燥感,体内组织完好,膨胀而富有弹性;
• 芥子甙:存在于十字花科植物中,油菜籽中含量较 多。芥子甙可水解为腈,而腈的毒性很强,能抑制动 物生长或致死。
• 芥酸:存在于菜籽油中的有毒物质,约含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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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各类食品的卫生问题(3)
• 3.1 肉的种类及其卫质量特点
• 新鲜肉 屠宰后经冷却及成熟阶段的肉。保管不当, 容易腐败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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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各类食品的卫生问题(1)
1、豆制品的生产加工卫生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解读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解读
分明显、有分离或分隔。 6、环境:环境整洁。 7、总原则:考虑环境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
适当措施将至最低水平。
3、厂房与车间
1.面积和空间 与生产能力适应,设置不同的生产用房,其面积和
空间满足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储存和人员操 作。
2、内部设计和布局 满足安全生产和产品生产操作要求,保证生产的连
6、原料和相关产品
6.1 1)制定采购验收、运输和储存制度,保存记录。 2)按产品标准的规定采购和验收原料。 3)分类,分区,分库贮存,处理不合格原料。 4)库存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先进先出。 5)生产前,感官检验,必要时实验室检验。 6)各环节使用包装/容器的安全卫生控制。 7)运输防护:运输工具、容器管理、运输过程管理。 8)化学物品管理,防止污染。
生间不直接连接生产区域,清洁无异味。
4、设施和设备
4.1、设施 4、通风设施 必要时控制车间温度和湿度,通风设施要便于清洁、
维护,更换,避免空气从低清洁区流向高清洁区。
5、照明设施 满足照明要求、要在工作台和裸露产品上方有防护
措施。
6、仓储设施 与产品数量、贮存要求适应的设施、明确标识、防
止交叉污染。
产品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产品生产及质量、卫生 管理经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质量安全管理 知识、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的安 全标准。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操 作规范,能够判断潜在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 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熟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和 食品添加剂相关质量安全标准,并具有与所生产产品 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
控制溶剂残留量。
7、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

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卫生规范:八不准三必须头发不准外露不准戴耳环、项链工作服必须干净肩上不准有落发袖口必须紧扣不准戴戒指不准戴手表、手镯不准抹指甲油、喷香水、化浓妆水鞋必须干净不准携带杂物其他注意事项: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持证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法规的培训,加强员工质量安全意识。

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如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痢疾、化脓性或渗出性及脱屑性皮肤病等)的员工必须调离加工检验岗位,痊愈后体检合格方能重新上岗。

进入车间前必须洗手消毒,工作中途不准穿工作服直接进入洗手间,重新进入车间前必须再次洗手消毒。

注意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的集中清洗消毒,并不得穿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离开生产区域或进入与生产无关的场地。

二、食品加工企业涉及到的有毒有害物包括:清洁剂、消毒剂、灭鼠剂、杀虫剂、实验化学药剂、机械润滑油等。

1、国家批准食品生产企业所用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并有明确的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和标准用量。

2、专人负责生产企业对有毒有害化学物应指定专人负责,包括验收、标识、储存、使用等,并做好记录,专人专管,按规定使用。

3、定点存放有毒有害物要做到定点存放,与其他原材料分开,标识清楚,尤其是一些食品添加剂与化学药剂不得混放,以免造成交叉污染。

应制定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危险品的相应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

4、严格索证食品企业应索取相关合格证明,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卫生要求1、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更衣室,且更衣室应满足以下三要素:保持清洁、通风、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具备专用的个人衣物柜、鞋柜、工作服柜及脏衣物回收设施;具备相应的消毒设施。

2、以下地点应具备足够的清洗、消毒设施:车间入口;洗手间;加工场所内有需要的地方。

生产车间进口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其规格尺寸应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为目的,必需时在相关处设置车轮消毒池,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对外总出入口处应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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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卫生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原料采购、生产过程、贮存、运输和从业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原则。

第三条 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包括食品香精、香料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生产企业都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选址、设计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除了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的区域。

厂区道路应硬化,防止尘土飞扬和积水。

厂区周围环境应当绿化,周围25米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 生产过程中应具有相应卫生安全设施,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和污水等污染源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并与居民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措施。

第八条 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防止交叉污染和不同品种间的混杂。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料库、
产品加工场所、产品包装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生产用房。

第十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处理系统及其它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 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不得低于3米,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第十二条 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包装场所和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场所,其墙壁和屋顶应采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毒、防渗和不易脱落的无毒材料,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

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1—20,内设窗台或不设窗台,在最低处应设有地漏,地面不得积水。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得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

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0LX。

需要避光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除外。

第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用设备、工具、管道、容器必须专用并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渗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

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 建筑物及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产品生产的特点,相应设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蚊蝇设施。

第十七条 在生产、使用、贮存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应设置事故应急处理设施。

第十八条 食品加工助剂以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车间从业人员入口处设更衣室,配备相应的更衣设施,有微生物指标的还应设流水洗
手及手消毒设施。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微生物指标的,应设有专用包装场所,其包装场所应具备空气消毒和净化设施。

采用紫外线消毒者,应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高于地面2米吊装。

第三章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卫生安全保证体系,根据生产工艺制定各工序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卫生管理制度并配备卫生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第二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检验制度,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

具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第二十二条 采购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

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种原料,采购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该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和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不许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通告名单以外的品种、不能用非食品添加剂代替食品添加剂,入库时应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因素的检查结果)应妥为保存,保存期应较该产品的保质期延长六个月。

每批产品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每批产品的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单应妥为保存,以备核查。

第二十四条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完好无损,符合相应的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的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 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生产设备、工具、管道、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均应清洗、消毒,并有记录,维修、检查设备时,不应污染产品。

第二十七条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强酸、强碱等化学腐蚀性物质,粉尘、噪声及其它可能影响工人健康的有害因素应进行治理,达到相应国家标准。

第四章 贮存与运输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八条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必须分库存放,原材料、成品和危险品仓库应与生产规模、产品特点相适应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原材料应按品种分类验收登记,并分类分区贮存。

第三十条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并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要求加贴标签标识,防止相互混杂。

贮存条件应根据产品特点,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一条 化学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贮存,按危险品仓库有关要求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原料和成品运输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无毒。

运输过程中应有防尘、防雨淋、防晒措施,保证产品卫生安全。

第五章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及病源携带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第三十五条 生产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及进行其他有碍食品添加剂卫生的活动。

不得将个人用品带入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不得戴戒指、耳环、喷香水等。

第三十六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的包装和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
的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前必须洗净双手,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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