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1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一】破产法概述1.考点解析2.◆考情分析12、14、15案例◆重点提示破产原因的理解3.习题精讲【例题·单选题】(2010)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的破产和民办学校的破产适用《破产法》,所以A错误、C正确。
金融机构的破产,国务院根据《破产法》制定实施办法,所以B错误。
依照《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于债务人在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所以D错误。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企业破产清算,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
A.个人独资企业B.普通合伙企业C.金融机构D.民办学校『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金融机构和民办学校都可以适用《破产法》。
【例题·单选题】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以下能够成为法院不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的理由的是()。
A.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B.A公司认为自己对B公司的债务,有C公司做连带保证人,C公司有清偿能力C.A公司认为自己账面资产超过负债,只是实物资产难以变现,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D.A公司认为自己账面资产超过负债,只是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没有人员管理财产,不便清偿债务『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原因。
债务人以保证人尚有清偿能力、财产无法变现不能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管理负责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为由提出抗辩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1 破产法概述适用范围1.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
2.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3.在处理跨境破产案件时,协调好外国债权人利益与我国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合理保护我国境内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优先权的清偿利益。
02 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申请的当事人破产案件的管辖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驳回破产申请1.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破产原因消失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3.债务人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次债务人清偿债务1.应向管理人履行义务。
2.如有违反:(1)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有效;(2)损害债权人利益,且为恶意,不免除清偿债务义务。
以通知、公告时间为判断恶意时间标准。
合同履行决定权1.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只能选择行使一次(明示、默示都可以),行使后不得反悔。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此时,管理人失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可协商自愿履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债务人相关诉讼1.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和仲裁应中止:(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注会综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破产申请的提出(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1.债务人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4.破产企业的职工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者重整,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5.企业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1.当事人的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受理的效力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举例】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货物,货已交但款未付。
甲公司被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另外,丙公司借用甲公司一台货车,管理人可以要求丙公司交还该货车。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破产申请的受理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释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解释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管理人的资格与报酬1. 管理人的资格(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2020年CPA注会《经济法》逆袭冲刺串讲(八)
2020年CPA注会《经济法》逆袭冲刺串讲(八)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2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P340)1.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解释】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2.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借款(1)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上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199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题-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题-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单选题]1.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该公司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B.因债务人受无因管理所(江南博哥)产生的支出C.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支出D.管理人依法解除本公司与A公司的合同而应支付给A公司的赔偿金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
选项BC属于共益债务。
选项D属于普通债权。
掌握“破产费用”知识点。
[单选题]2.破产企业甲向法院申请和解,法院裁定受理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按照30%的比例减免债务。
乙丙是甲公司的债权人,乙的债权由丁作为保证人,丙的债权由甲公司的厂房提供抵押。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债权人乙受和解协议的约束B.乙依照和解协议减免的30%的债权不得向丁追偿C.和解协议对丁没有影响D.和解协议对丙没有约束力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即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
因此乙可以就减免的债权向保证人追偿。
掌握“和解协议对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的效力”知识点。
[单选题]3.根据破产法律制度,下列关于重整制度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重整申请在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才可以提出B.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各方利害关系人均可参与重整程序C.重整措施包括延期、减免债务,还可以采取向重组企业无偿转让股权、增减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或债券、将债权转让股份、转让营业或置换资产等方法D.重整程序中必要时可以采取出售式重整,清算注销原破产企业,设立新公司或企业分立、合并等方法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选项A:重整申请不仅在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可以提出,而且在其可能发生破产原因时也可以提出。
掌握“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知识点。
[单选题]4.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下列作法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含解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含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C.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D.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有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征得被执行人和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B.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决定解除D.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原则上均应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3.2020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诉Y市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12月,Y 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尚未审结。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B.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C.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D.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4.2020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2020年8月底,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20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2020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作出答复。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8章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属于重点章节,虽然今年教材没有变动,但是由于去年教材受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影响,在破产受理和破产财产的界定上有很多的新增,所以预计本子今年会继续考查案例分析题。
2.本章的重点为破产受理、破产财产和破产清算。
3.本章知识点比较琐碎,需要在准确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有一定的学习难度,建议先把握主线,再各个击破。
【考点一】破产申请(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连续三年命题,重点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和破产申请人。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
2.地域适用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二、破产原因1.破产原因的总规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债务人提出破产 + 资不抵债情况形式审查即可判断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债权人提出破产(2)债务人提出破产 + 资不抵债状况形式审查难以判断【注意】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发生破产原因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如连带责任人、担保人)也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
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同时存在下列三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资不抵债”的界定:(1)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2)当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存在异议时,可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具有更高公信力与证明力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判断债务人资产与负债总额的依据。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专题五 破产法律制度(7页)
主要内容一、破产申请1.破产界限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解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2.破产申请的提出二、管理人【解释】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偿、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人员。
1.资格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解释】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破产案件中与债权人、债务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从事管理活动的利害关系,并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
2.指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其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3.管理人职权(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债权人会议1.法律地位(1)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是具有自治性质的团体机构。
(2)债权人会议虽属于法定必设机关,但不是常设的机构,而是会议体机构。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XX法律制度完整篇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法律制度121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考点7】和解制度(P311)(2021年多选题)3。
和解协议的效力(1)经人民XX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2021年案例分析题)(4)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XX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
(6)人民XX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失去效力,但债务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债权。
在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其原债权所受的和解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例题·多选题】下列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2021年原制度)A。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C.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答案】AD【解析】(1)选项A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2)选项C: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自人民XX裁定和解之日起即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3)选项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串讲-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2页)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1】破产法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参照适用。
2.地域适用范围:对债务人在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考点2】破产原因1.破产原因: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人走财无,执行扭亏难【必背法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考点3】破产申请的提出★【考点4】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1.★不影响受理的情形:(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
(2)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
(3)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
(4)以不能提交或拒不提交有关材料。
(5)债权人申请动机不纯和债务人存在资产不明等逃债行为。
(6)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
2.时间要求:【考点5】破产受理的一般效力1.★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义务:(1)个别清偿无效,除非有财产担保。
【必背法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
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1)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2)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②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③对方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3)选择权的限制:(4)申报:①解除:实际损失申报普通债权,不包括违约金。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1】破产法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参照适用。
2.地域适用范围:对债务人在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考点2】破产原因【必背法条】只要债务人本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2.【必背法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财产不能变现;法院强制执行但无法清偿;经营扭亏困难。
——人走财无,执行扭亏难【考点3】破产申请的提出2.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4】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1.资料审查: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材料,5日不告知视为合格。
2.★不影响受理的情形:(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
(2)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
(3)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
(4)以不能提交或拒不提交有关材料。
(5)债权人申请动机不纯和债务人存在资产不明等逃债行为。
(6)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
3.时间要求:【考点5】破产受理的一般效力1.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义务:(1)个别清偿无效,除非有财产担保。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
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1)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注意】只选择一次。
但并不排斥继续履行后再解除;或解除后又协商签订。
(2)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②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③对方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4)申报:①解除:实际损失申报普通债权,不包括违约金。
定金可以双倍申请。
②继续履行:申报共益债务。
3.保全措施: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1)原有保全:驳回终结、破产,通知按原顺位恢复原保全,未完成交接,不得解除破产保全。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1
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考点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P306)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解释】债权人、股东、战略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给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相关链接】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3.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不论由谁制定的重整计划,均由债务人自己执行)。
4.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考点4】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P306)1.分组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职工债权;(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
【解释1】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解释2】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单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该组进行表决时,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与人数无关。
2.重整计划的批准(1)正常批准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高频考点: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概述1.破产申请的主体、条件及适用的程序2.相关概念的界定(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不抵债”的认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1.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义务(1)有关人员有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相关义务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个别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提示】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在其“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清偿有效。
3.清偿债务、交付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果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注册会计师测验《经济法》考点解读第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三)第二单元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考点4】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P278)(2014年案例分析题)1.破产申请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相关链接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相关链接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1】(1)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2)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前,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解释2】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中止执行”,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CPA经济法:第08章考点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1: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分两类。
简单的说,一类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一类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对于资产大于负债,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几种情形,为核心高频考点。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人1.债务人与债权人在破产申请程序中的权限不同,需注意。
2.有担保债权人同样可以提起破产申请。
3.要依法区分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不同功能和不同适用条件。
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
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债务人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票据法知识点中,也存在营业场所的判断,注意区别。
②管辖法院一般为基层人民法院。
2.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破产申请的提出1.人民法院收到法定主体的破产申请,一律接收并出具凭证,进行形式审查。
(1)需要补充、补正的,书面一次性告知,补充、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2)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应裁定受理。
针对异议,法院可以组织听证会。
听证会期间不计入法定受理期间。
(3)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异议不成立。
(4)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不能阻止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也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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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考点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P306)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解释】债权人、股东、战略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给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相关链接】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3.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不论由谁制定的重整计划,均由债务人自己执行)。
4.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考点4】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P306)
1.分组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职工债权;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解释1】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解释2】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单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该组进行表决时,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与人数无关。
2.重整计划的批准
(1)正常批准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
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强制批准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①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009年案例分析题)
②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和“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③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④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⑤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⑥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解释】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所有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以及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中的反对者的法定既得利益不得受到损害。
(3)未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
(1)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4)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考点5】重整计划的效力(P310)
1.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4.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
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2009年案例分析题)
【考点6】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P305)
1.管理人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由管理人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上市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
管理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前因违规占用、担保等行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根据其过错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的股权作相应减少的调整。
【解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全部取消股东对严重资不抵债公司的股权的案件。
3.分组表决
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
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解释】出资人组的表决,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与同意者的人数无关。
4.行政许可
(1)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会商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
(2013年案例分析题)
(2)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内容涉及证券监管机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行政许可核准程序。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出资人组表决且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上市公司无须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出资人组表决结果及人民法院裁定书,以申请并购重组许可。
【考点7】和解制度(P311)(2009年多选题)
1.和解申请
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
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