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漳州市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三年改造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三年改造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漳政办〔2018〕60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三年改造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漳政办〔2018〕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三年改造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8日漳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三年改造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2018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漳委〔2018〕1号)和《关于加快城乡民生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漳委发〔2017〕20号),为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区农贸市场购物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繁荣市场经济,提升城市形象和市民满意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保证“菜篮子”商品质量为核心,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目标,坚持“便民、利民、为民”,彰显市场公益属性,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建设及配套滞后、管理层次不高和脏乱差等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实施范围芗城区、龙文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规划范围内政府定点配套的农贸市场。
三、实施目标和时间安排1.实施目标。
根据《漳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用三年时间加快完成对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改造建设,进一步提升全市农贸市场的环境设施和管理水平,建设改造后的市场必须是室内市场,有符合标准的人防、物技、技防及消防设施,且达到四个目标:硬件设施规范、齐全、标准统一;档口经营整洁、有序、分类科学;环境卫生干净、亮堂、全天保洁;公共服务公开、便民、管理规范。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管理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漳政办[2012]212号【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8.24【实施日期】2012.08.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2〕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规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州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24日漳州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意见》,依法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运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推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属于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来源,主要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物权)。
社会资源指在公用事业领域内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或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等。
自然资源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海域、滩涂等,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
行政资源指政府为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如户外广告设置权、公交线路经营权等。
国有资产产权(物权),是指市政府在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市直部门所属企业中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漳政综〔2015〕161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漳州市“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30日漳州市“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工作部署,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央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以及我市“田园都市、生态之城”的目标定位,立足于有效统筹城乡空间资源配置,优化城乡空间功能布局,探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实现规划内容、信息平台、协调机制和行政审批管理等方面相互协调、有机衔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强化空间管控能力,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模式,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真正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
二、工作目标1.划定管控边界,明确发展与保护空间。
通过“多规合一”,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明确一定时期内合理的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
2.消除规划差异,优化城乡空间布局。
通过图斑对照、规划整合和技术处理,消除规划差异,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形成“山、水、城”融为一体的理想空间格局。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和运营管理六条激励措施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和运营管理六条激励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06•【字号】漳政办〔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和运营管理六条激励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19〕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区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和运营管理六条激励措施》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6日漳州市区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和运营管理六条激励措施为落实《漳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三年改造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漳政办〔2018〕60号),进一步激励市场举办者提升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水平,加快补齐我市民生短板,增强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提升改造扶持。
对芗城区、龙文区列入三年行动计划(含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农贸市场,参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新建或改造建设且经验收合格后,以专项审计认定的投资额,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30%、区级财政承担30%、农贸市场举办者承担40%。
单个农贸市场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食安办)、财政局,芗城区、龙文区政府二、推进食品安全溯源。
对经提升改造建设后的农贸市场配套食品安全检测系统和追溯系统,且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网,按规定上传相关信息,实现食品安全可追溯的,经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认定后,对其投入的各类智能秤、检测设备、服务器、系统软件等按实核算,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30%、区级财政承担30%、农贸市场举办者承担40%,市、区两级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通告 农贸市场管理通告
农贸市场管理通告农贸市场具有明显的经济属性,作为城乡居民"菜篮子"商品供应的主要场所,农贸市场的管理也是很重要的。
下面给大家带来农贸市场管理通告,供大家参考!农贸市场管理通告范文篇一xx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xx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7月9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0xx年七月三十日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农贸市场业主、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市场经营者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任,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和《福建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21720-20xx)》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业主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经营者进场集中交易、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不包括生鲜超市。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业主是指拥有农贸市场所有权、为经营者进场交易提供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是指拥有市场经营权或管理服务权,为进入市场交易各方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
第三条漳州市区及龙海市九湖镇、颜厝镇、榜山镇范围内市场的规划、开办、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中村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场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推进工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8•【字号】漳政综〔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漳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8日漳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要求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改变监管方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突出政府公共服务作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公示制度,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全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求实创新、市场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一)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实行后置管理。
市场主体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一般项目的经营活动;从事拟保留企业前置许可项目的经营活动,凭许可文件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其他需许可的经营活动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
(二)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公司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漳政[2004]综37号【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3.18【实施日期】2004.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漳政〔2004〕综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是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新阶段创新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推动下,一批群众基础好,凝聚力强,发展势头良好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正逐步形成,并发挥其联结农户、企业、政府的桥梁作用。
但也应看到,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运作不规范、组织结构不稳定,农产品行业协会数量少、代表性差、分布不合理、行政依附性强等问题,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三农”工作的要求。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重引导,少干预,多服务,为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和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为了加快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现根据中央一号文件和省政府闽政[2004]1号文件《关于加快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是从事农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以及相关单位,根据自愿互利原则,以自己的劳动、技术或生产资料,联合进行专业性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专业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
其股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可以参照供销合作社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
兴办农村专业合作社关系到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变革,是一件新生事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严格按合作制原则来规范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力争经过三、五年的努力,在大宗农产品比较集中的村、镇(乡)形成一批覆盖面宽、功能齐全、效益好的专业合作社。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07]198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07〕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漳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1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漳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不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备案等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和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放漳州市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1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放漳州市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放漳州市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1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为支持漳州市进一步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经研究,决定将30项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漳州市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衔接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漳州市要主动对接,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对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以委托方式实施,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因特殊情况个别下放事项漳州市暂时不能承接到位的,在过渡期间仍由省级部门审批,避免出现脱节。
二、进一步简化流程和优化服务。
漳州市要坚持以发展需求和企业需求为服务导向,进一步规范管理、再造流程、优化服务,建立“一站式”办结的审批机制和“一口受理、一表申报、并联审批、统发证照”的服务模式,切实营造便捷、高效的发展环境。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漳州市要结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积极探索经济运行管理新模式,加大推动综合监管执法力度,建立健全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综合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同时要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8•【字号】漳政综〔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漳州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4年2月13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登记及备案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漳州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市场准入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投资创业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福建省部分地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的批复》(工商企字〔2013〕206号),结合漳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辖区内的市场主体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登记机关,是指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工商分局)。
第三条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以及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许可审批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审批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市场主体相关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批工作,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后续监管机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许可审批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从事需经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及其他属本部门管辖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漳政办[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漳政办〔2010〕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按照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我市农村流通业加快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本地区农村流通业发展。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十二日漳州市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根据《福建省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闽政办〔2010〕117号)精神和《漳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0〕6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农村流通业发展,完善农村市场体系,搞活农村商品流通,扩大农村消费,营造良好的农村消费环境,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建立漳州市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流通业、扩大农村消费的重大部署,推进我市农村流通业持续健康发展;(二)细化落实市政府《实施意见》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加快全市农村流通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研究确定相关项目;(三)协调解决推进农村流通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四)听取各职能单位开展加快全市农村流通业发展工作的情况汇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五)研究提出加快全市农村流通业发展政策建议。
二、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漳州市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经贸委、市供销社、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物价局、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漳州中心支行、市农业银行、市农业发展银行、市邮政储蓄银行、市农信社组成。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商贸流通业和夜间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商贸流通业和夜间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3•【字号】漳政综〔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商贸流通业和夜间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2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推进商贸流通业和夜间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23日漳州市推进商贸流通业和夜间经济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消费、繁荣夜间经济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商贸流通业和夜间经济发展,进一步增强消费对我市经济的拉动作用,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培育新增新上限上贸易企业。
对月度新增纳统的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年度新增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限额以下贸易企业转为限额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鼓励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工作积极性,对各地新增新上限上贸易企业已兑现奖励资金的,以奖代补,由市财政按上述标准给予100%奖励;新增新上限上贸易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增量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该企业50%奖励。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二、发挥大中型商贸企业对消费的拉动作用。
对在漳州市设立限额以上贸易业独立法人企业并纳统的,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且增幅(正增长,下同)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批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1亿元、3亿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零售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当年度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漳政综[2010]200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0〕2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市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漳州市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要求和省、市领导批示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菜篮子”工作,有效保障我市“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质量安全和价格平稳,保证人民群众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制定漳州市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菜篮子”工作的决策部署,通过加强生产能力建设、完善市场流通设施、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创新调控保障机制,推动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步入生产稳定发展、产销衔接顺畅、质量安全可靠、市场波动可控、农民稳定增收、市民得到实惠的可持续发展轨道,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
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大对“菜篮子”工程基础设施的投入和行政调控力度,为“菜篮子”稳定发展和保障城市居民消费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产区生产与采购调运相统筹。
加强“菜篮子”基地建设,发挥我市“菜篮子”产品主产区生产优势,增强自给能力建设的同时,加强与辖区外“菜篮子”产品主要产区购销联系,密切与产区协作的利益关系,保障城市居民的消费需求。
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漳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漳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漳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8年6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远2018年7月18日漳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漳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漳州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府规章)程序,提高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的效率,保证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及《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可以对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拟定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适应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市政府对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筹负责本市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项目的立项、起草、评估,并负责审查等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起草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其他有关工作。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漳政办[2018]72号【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6.01【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漳政办〔2018〕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日漳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规范平价商店管理,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控价作用,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闽政办〔2017〕14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扶持下,在特定时期按照政府要求以相对稳定、较低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以下简称平价商品),引导和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各类商业载体。
第三条平价商店建设要体现保基本、保稳定、保供应,既要尽力而为、反应灵敏,又要量力而行、保障适度。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进行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指定平价商店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称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平价商店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设立:(一)在大中型超市(商场)设立平价商品销售区;(二)在小型超市(商场)设立平价商品销售柜;(三)由粮食经营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平价商店;(四)以产销对接模式进行联合经营;(五)其他适合当地实际的方式。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24•【字号】漳政综〔2017〕108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7〕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漳州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4日附件漳州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八条措施为促进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进一步扩大消费、促进就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措施:一、培育商贸流通龙头企业。
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我市商贸流通企业上规模、成龙头。
支持商贸流通企业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涉及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等变更手续,在符合规划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理手续,限时办结;市财政统筹安排一定资金,对兼并重组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按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国税局、漳州消防支队)二、加大商贸企业招商力度。
鼓励和引导特色商业街、专业市场、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商贸功能区等商贸流通企业集聚区完善服务功能,做好招商工作,促进商贸流通企业集聚发展。
深化“三维对接”,拓展与“世界500强”和“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对接,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和“中国服务业500强”的商贸流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三、拓宽漳州产品购销渠道。
开展“漳州味·国内行”和“漳州味·世界行”系列活动,提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贸合作水平。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漳政办〔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通知漳政办〔20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强化相互衔接与配合,深化粮食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口粮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属地责任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文件要求,坚持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原则,市、县政府对本地区粮食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检测、监测、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县、乡两级监管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研究解决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中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进一步理清监管职责,细化任务分工,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
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尚未完全明确的监管责任和监管事项,要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提请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明确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
二、明确部门职责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粮食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编制委员会确定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
农业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前的质量安全监管。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商品市场供应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商品市场供应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漳政办[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商品市场供应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漳政办〔2008〕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商品市场供应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按照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加强协调,分工合作,共同促进我市商品市场的繁荣稳定。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三十日漳州市商品市场供应保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油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政办发电〔2008〕12号)要求,2008年1月4日我市建立了“两节”市场供应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市经贸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市直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
为进一步确保我市商品市场的繁荣稳定,现将市“两节”市场供应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更名为市商品市场供应保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日常的商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同时市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办公室职能并入市商品市场供应保障联席会议。
一、市商品市场供应保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协调开展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价格的运行监测分析工作;(二)组织协调全市生活必需品供应储备及市场监管、价格监管工作;(三)组织协调全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及救灾应急商品的运输和开辟“绿色通道”工作;(四)组织协调开展全市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的宣传报道工作;(五)适时汇总各地各部门市场供应保障和监管工作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六)组织协调制订全市副食品生产流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副食品产销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七)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漳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区域和事项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漳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区域和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漳政综〔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漳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区域和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2006年5月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立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市政府负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工作部门,在芗城、龙文两区范围内集中行使市容环卫、城乡规划等八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近八年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于解决城市管理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客观上需要调整漳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区域和事项,以适应当前城市管理的需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决定对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区域和事项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一、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区域调整为:芗城区、龙文区和圆山新城(范围包括龙海市的九湖、颜厝、程溪等镇)区域。
二、调整漳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
在城管执法机构原先集中行使市容环卫、城乡规划、绿化、市政、环境保护、交通、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八方面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领域,将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能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由市、区城管执法机构集中行使。
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区域和事项调整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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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漳州市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文号】漳政综〔2010〕110号【颁布时间】2010-7-30【实施时间】2010-8-1【失效时间】2015-8-1【正文】漳州市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漳政综〔2010〕110号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9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农贸市场业主、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市场经营者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任,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和《福建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21720-2008)》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业主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经营者进场集中交易、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不包括生鲜超市。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业主是指拥有农贸市场所有权、为经营者进场交易提供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是指拥有市场经营权或管理服务权,为进入市场交易各方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
第三条漳州市区及龙海市九湖镇、颜厝镇、榜山镇范围内市场的规划、开办、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中村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场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推进工作。
各级政府加大市场资金投入,改善市场经营管理条件。
参与市场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将市场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市场管理委员会和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经费需要。
第六条市辖区成立市场同业公会,制定行业经营规则;各市场成立经营者自律委员会,制定经营者守则,引导市场业主和经营者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等工作。
第二章市场经营管理规范第七条市场的基础设施符合以下要求:(一)有两个以上进出口通道;采光、通风良好;四周墙体立面及天花板干净、洁白。
(二)场内通道两侧有排水明沟(15cm×15cm)(也可加栅栏盖板),沟道平整,无堵塞回流现象,污水应接入污水管网;明沟与暗沟(主排水沟)交接处有防鼠栅栏,空隙不超过1.5 cm,阴沟井盖、防鼠栏栅完好。
(三)销售台立面加贴花岗岩或瓷砖,摊面进行水磨或加贴花岗岩、瓷砖;销售台前设置高5-10cm的货物护栏;畜、禽肉销售台设置不锈钢摊面,使用塑质案板,禁止使用木质案板;生肉销售摊位应设水冲洗设施。
(四)场内有醒目的行业标志牌,做到生熟食隔离销售;活鱼宰杀应设置滴洒喷防护罩和废物收集、冲洗设施;熟食品摊位安置“四防”罩;制作食品的现场,周围墙体加贴瓷砖1.5米以上,内外分隔,设置防蝇纱门和冷藏设施,不得使用明火。
(五)场内用电线路须加装套管,安装足够照明灯具;摊前安装足够的固定用电插座,禁止横跨摊位接电,确保用电安全。
(六)市场必须配套标准公厕,污水应接入污水管网,做到专人管理,卫生条件符合要求。
第八条市场的服务设施符合以下要求:(一)设置专用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备、广播器材、检测仪器、公用计量器具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等。
(二)设置市场摊位分布示意图、宣传栏、公告栏、价格指导栏等公示设施,及时公布商品质量信息。
(三)市场主通道配备足够的加盖垃圾箱;摊位内配备保洁垃圾桶,做到垃圾进袋。
(四)市场内蔬菜、瓜果类摊位应配备工程塑料筐(桶)盛具;大米及粮食制品用加盖塑料桶盛放;鲜活、冷冻水产品及熟食品用不锈钢或塑料盘盛放;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盒(袋),不得使用再生塑料包装盒(袋)。
(五)场外要有明确的停车区域,并有明显标志。
第九条市场业主必须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认真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定期开展农产品快速抽查检测工作;畜、禽及制品上市有法定检验检疫标志或合格证明;市场内、外围店面证照齐全,牌匾规范,商品排列整齐,无占道经营。
第十条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商品:(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四)野生保护动物;(五)应当依法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六)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七)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第三章市场业主的义务与责任第十一条市场业主是市场经营投资和经营管理的法定责任人,要与市场管理委员会签订《经营管理责任书》,向市场同业公会缴纳一定的经营责任保证金,保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市场业主应当按要求配齐、配足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保洁人员和车管人员(简称“三员”),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员”配备基本标准为每40个摊位(含内店面)配备1名管理人员、1名保洁人员和1名车管人员。
“三员”数量不够或素质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监督市场同业公会临时聘请“三员”进场管理服务,费用由市场业主支付;采取租赁、承包经营形式的市场由承租(包)方支付。
第十三条市场业主采取自主管理服务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履行市场经营设施投资和市场秩序管理义务;市场业主采取租赁、承包经营形式的(可优先选择具有管理经验的“市场服务中心”),业主履行市场投资义务,租赁(包)方履行驻场管理服务义务。
市场业主或租赁、承包方不履行管理服务义务时,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监督市场同业公会派出专门机构进场管理,费用由市场业主或租赁、承包方支付。
第四章市场管理服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第十四条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履行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安全等管理职责,应当与市场业主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文明管理;建立抽查检测和索证索票制度;保洁人员“全天候”保洁,保持环境卫生;车管人员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出入口无车辆堵塞现象,经营期间任何车辆不得入场。
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不按时清理垃圾、不履行卫生保洁义务的,由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依据《福建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的,由卫生部门依据《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章市场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第十七条市场经营者与市场经营管理机构签订《进场经营承诺书》,遵守以下规定:(一)办理证照,做到证照齐全,亮照经营,缴纳税费。
(二)商品进筐,排列整齐,明码标价,不占道经营。
(三)垃圾进袋,实行“摊前三包”,落实保洁制度。
(四)保证质量,不销售假冒伪劣、“三无”等不合格商品。
(五)文明经商,遵守职业道德,使用经检定的合格法定计量器具。
(六)因商品质量或者提供服务缺陷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市场经营者应建立质量承诺和进货查验制度,对所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健康档案制度。
食品经营摊点按规定使用“四防”设施;从业人员着“三白”工作衣帽,使用专用取拿工具。
酒类经营者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从事新鲜果蔬、原粮、鲜冻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的,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市场经营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应当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违反规定者,由工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市场经营者不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及健康档案制度,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工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市场食品经营者不办理《健康证》、不使用“四防”设施、不穿着“三白”工作衣帽等,由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市场经营者不履行“三包”义务,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的,由经贸部门配合工商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市场经营者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的畜肉产品、无检验检疫标志家禽或农残超标蔬菜的,由农业部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市场经营者销售无QS标志食品或者销售伪造QS标志食品的,由质监部门、工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市场主办者、经营者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由质监部门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罚;有违反其他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的,由质监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市场经营者销售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场经营者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拒执法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场经营者不遵守市场经营守则,或因违法被有关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市场业主或管理服务机构有权与经营者终止摊位或店面的租赁经营关系,不让其在市场继续经营。
第六章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第二十九条各级市管委是各级政府实施市场具体管理的组织机构。
市级市管委负责制定市区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区级市管委负责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镇、街道办事处市管委负责对市场业主、市场经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市管委由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组成,以工商局、卫生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经贸委、规划局、建设局、文明办、公安局等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邀请人大、政协和新闻媒体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