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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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
来源:漳政[1997]综118号作者:漳州市人民政府日期:97-01-2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七章建筑绿地控制
第八章附则
芗城、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请求批准实施“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报告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由市领导批准试行,经我局近一年半来的实践,结合各有关规范、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修改。修改后的“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共八章三十四条。
特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实施。
漳州市城乡规划局
一九九七年元月十五日附: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福建省实施<规划法>办法》、《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并以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做为各项建设工程的依据。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
(六)绿地(G);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高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艺团体、广播电视电影、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熟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与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勘测设计、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纳人居住用地内的中学、小学、幼托设施用地。
第七条工业用(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计用(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燃气厂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和维修设施用(U5),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U9),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包括春范围内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及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乖录化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漳州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参照本规定表(一)、表(二)、表(三)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未批准的有关规定设计,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一)、表(二)、表(三)执行。
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