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讲义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2020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新教材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2020
第6页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 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2020
一、房产税纳税人
第7页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2020
第8页
【举例】张三需要一笔钱,将房屋出典给李四,李四享有支配房屋 的权利。到期张三还钱后,可赎回出典房屋的支配权。房屋出典 期间,张三(产权所有人)无权支配房屋,所以规定李四(承典 人)为纳税人。
C 年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560000×1.2%=6720(元)
B.560000÷(1-30%)×1.2%=9600(元)
C.560000×(1-30%)×1.2%=4704(元)
D.560000×30%×1.2%=20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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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一练】
第 20 页
(2019年单选)2018年9月张某出租自有住房,当月收取不含增值税 租金2500元,当月需偿还个人住房贷款1000元。已知个人出租住房房 产税税率为4%。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当月应缴纳房产税
B 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2500-1000)×4%=60(元)
B.2500×4%=100(元)
C.(2500-1000)×(1-4%)×4%=57.6(元)
D.2500×(1-4%)×4%=96(元)
2020
【练一练】
第 21 页
(2017年单选)2016年7月1日,甲公司出租商铺,租期半年,一次性 收取含增值税租金126000元。已知增值税征收率为5%,房产税从租计 征的税率为12%。计算甲公司出租商铺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
初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重要考点)
【考点一】房产税
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三、税收优惠
四、征收管理
【考点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部分)
【考点三】契税
【考点四】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考点五】车船税
【考点六】关税
附表:税率种类:
【考点七】船舶吨税★
【考点八】印花税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三、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四、税收优惠
五、征收管理
【考点九】资源税
一、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考点十】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考点十一】环境保护税
【考点十二】车辆购置税
【考点十三】耕地占用税
【考点十四】烟叶税。
2020经济法考点汇总-第6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6-1-1 房产税法律制度 第1页
知识点6-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点6-1-3 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第2页
知识点6-1-4 房产税征收管理规定 知识点6-2-1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第3页
知识点6-2-2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第4页
Hale Waihona Puke 知识点6-3 契税法律制度 第5页
第10页
知识点6-8-2 资源税(2) 知识点6-9-1 关税(1)
第11页
知识点6-9-2 关税(2) 知识点6-10 耕地占用税
第12页
知识点6-11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知识点6-12 环境保护税
第13页
知识点6-13 船舶吨税 知识点6-14 烟叶税
第14页
知识点6-4-1 土地增值税
知识点6-4-2-1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清算 第6页
知识点6-4-2-2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其他征收管理规定 知识点6-4-3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7页
知识点6-5 印花税 第8页
知识点6-6 车辆购置税
知识点6-7-1 车船税(1) 第9页
知识点6-7-2 车船税(2) 知识点6-8-1 资源税(1)
初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其他税收法律制度一共15个。
一、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房产税☆不包括农村特色,有个承典人。
上帝视角,无论什么情况,税一定有人交的。
无租使用也得交税-纳税单位用免税单位。
区分出租人和承典人。
也是按年计征。
从租计征的4%是个人出租住房。
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也是4%。
从价里面的“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20%)*1.2%”的原值*(1-扣除比例)=房产余值个人出租不区分用途。
第二条:个人出租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
独立房屋之外的不征。
原值不减除折旧。
共担风险,从价。
不担风险,名义联营的,从租。
每月租金*12*税率按年。
新增军团房产对外出租免征。
企业福利性的机构,也免税。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免征。
注意公共租赁住房。
只有原有房产住房改为生产经营的,是当月。
其他都是次月。
2-7次月。
第八条解释了次月的内涵。
(二)契税包括土地、房产、土地+房产所以出租不交契税。
转移//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注意只是经营权,所有权没有转移。
包括赠与,不包括继承。
不属于转移的易混淆的,继承。
抵押不是抵债。
同时注意出典,不算转移,要与房产税区分,房产税主要侧重于使用人。
如果交换价格相等,没有价格差,都不用交契税。
然后谁付差价谁交差价。
同时价格差额是计税依据//划拨是国家无偿给的,取得时没有支付对价,享受划拨方经批准将房地产出售时,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以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出售,等价交换不交改变用途的,补交已经减征的。
原则上不希望你改变用途。
经典题型解析:这里易迷惑的是出租。
单单说出租权属没有转移,但是,公立高校原来受让的土地或建筑用于教学的时候免税,现在改变了用途,需要征契税了,注意这类题型。
10日内。
(三)土地增值税☆超率累进就这个一个。
征税范围。
历年考点注意交换单位之间交换是征土地增值税的。
赠与直系亲属不征税特殊规定公司性质变化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笔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笔记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四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土地增值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转让方将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承受方:转让方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承受方交契税、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以及存量房地产买卖。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国有、转让、取得收入三个关键特征。
2.征税范围的具体和特殊规定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以纳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一)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包括地价款和取得使用权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新建房转让):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3.房地产开发费用(适用新建房转让)(1)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
初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1)2SA (1)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都是小税种,每个税种内容不多,但聚集起来让考生学习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
在最近3年的机考中,本章分值在10分左右。
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共计6个税种),在每套考卷上的分值约为7分,以小题为主。
【教材变动】202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对“耕地占用税”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2)对“车辆购置税”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3)对“车船税”的内容进行了多处调整。
【章节框架】第一节四“增消”一、关税(★★)(一)关税概述1. 概念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关税一般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我国目前对进出境货物征收的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两类。
2. 关税的纳税人(1)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具体包括:① 外贸进出口公司;② 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③ 其他经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
(2)物品的纳税人① 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② 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③ 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④ 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特别提示】接受纳税人委托办理货物报关等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可以代办纳税手续,但不是纳税人。
【多选题】根据关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关税纳税人的有()。
A.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B. 进口货物的代理人C.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D. 个人邮递物品的发件人【答案】AC3. 关税的课税对象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对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也应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二)关税的计算原理1. 关税税率的种类(1)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
(2)进口税率又分为下列种类,进口货物适用何种关税税率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接上表接上表接上表(3)税率的选择①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②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③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但另有规定除外。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法律制度
【要点一】资源税计税依据1. 计税依据:(1)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纳资源税;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煤炭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ⅹ折箅率(3)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4)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2. 销售数量:(1)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①销售的,销售数量=实际销售数量②自用的,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时的自用数量。
(2)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①一般:销售数量=应税产品产量或按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②将其开采的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要点二】资源税税及应纳税额的计算1.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ⅹ适用的比例税率2.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3. 代扣代缴资源税: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要点三】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 分期收款: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 预收货款: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 其他结算方式: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4.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5.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要点四】城市维护建设税1. 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2. 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3.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岀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ⅹ适用税率4 . 税率:市区:7%;;非市区:5%【要点五】教育费附加1. 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2. 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稅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3. 征收比率:3%4.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3%5. 减免规定:(1)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会计初级经济法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的构成
税收法律制度的 概念和特点
其他税收法律制 度的种类和范围
其他税收法律制 度与税收基本法 律制度的关系
其他税收法律制 度的立法原则和 立法程序
01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的种类
房产税
定义:对房产所 有人征收的一种 税
目的:增加国家 财政收入,调节 收入分配
征收方式:按房 屋评估价值的一 定比例征收
XX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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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01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的种类
02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03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的征收管理
04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05
01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其他税收的概念和特点
添加标题
其他税收的概念:指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外的税收,包括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等。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合理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活动和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增加财政收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合理的税收制度能够为国家提供稳定的财政 收入。
调节社会分配:通过税收对高收入者征收更高的税额,对低收入者给予税收优惠,调节社会财 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01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的征收管理
其他税收的征收管理体制
征收标准: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3%征收。
01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的特点
多样性: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涵盖了各种类型的税收,包括流转税、所得税等,满足了不 同经济活动的税收需求。
灵活性: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有 利于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精讲班讲义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税法部分——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历年考试分值在10分左右,多以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的形式考查。
本章涉及14个税种,考点较多,涉及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的内容多数需要强化记忆。
目录第一节房产税法律制度第二节契税法律制度第三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第四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第五节车船税法律制度第六节印花税法律制度第七节资源税法律制度第八节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知识点1:房产税法律制度(☆☆☆)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价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房产税纳税人与征税范围1.纳税人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由房产使用人纳税。
2.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判断题】(2018年)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暂不征收房产税。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需要缴纳房产税。
【判断题】(2015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经使用或出租、出借的,不缴纳房产税。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单选题】(2018年)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是()。
A.农村村民的住宅B.县城工业企业的办公楼C.建制镇工业企业的厂房D.市区商场的地下停车场『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2020年助会《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提示1】房产原值:会计制度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 的房屋原值(或原价),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 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提示2】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 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2020
全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考试
《经济法基础》
最新制作,融入最新考题
【目 录】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目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第五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录 第六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第八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单选题 多选题 判断题 不定项
合计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17年 7.5分 6分 3分 2分 18.5分
【举例】张三需要一笔钱,将房屋出典给李四,李 四享有支配房屋的权利。到期张三还钱后,可赎回 出典房屋的支配权。房屋出典期间,张三(产权所 有人)无权支配房屋,所以规定李四(承典人)为 纳税人。
【提示】受益人纳税
情形
纳税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
经营管理的单位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
集体单位和个人
2.产权出典的
2020初会经济法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讲义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考点一:房屋、土地有关税种(五项)一、房产税(一)房产税纳税义务人★★1.特定坐落位置的房产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2.纳税义务人以上地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1)产权所有人;(2)承典人;(3)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具体规定:(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提示1】注意“坐落地点”,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提示2】注意是“房屋”,因此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张稳老师图示说明】房屋和土地涉及的税种较多,因此要准确区分不同税种征税范围的“边界”。
第一,所说“城市、县城、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土地,我们不用区分土地所有制形式;第二,只要纳税人占用的这些纳税区域内的土地,均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而在这些土地之上建设的“房屋”,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第三,在这些纳税区域内的“非房屋”,如烟囱、水塔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但其占用的土地,依然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税率税额计算公式从价计征房产余值1.2%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提示】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租计征房产租金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不含税)×12%(或4%)税率优惠①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
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重点总结讲解学习
(2)起卸后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非保管不慎的破漏、损坏。
【其他】:
回扣可扣,处罚不可扣(发生在之后)
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
船舶吨税
定额税率(复式)
境外港口进入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非所有人)
【免税】:
(1)税额50元以下;
(2)境外购买、受赠、继承初次到港的空船;
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
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税上税费
城建税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指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委托加工的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无固定纳税地点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房地产企业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减税】:
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建设自用住宅,减按50%。
【减按2元】:
(1)铁路线路;(2)公路线路;
(3)飞机场跑道、停机坪;(4)港口;(5)航道。
30日内缴纳
资源税
从价定率
从量定额(粘土、砂石非金属)
对原油、金属矿物、非金属矿物等
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房地产卖方缴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知识点】关税
【考情分析】熟悉 【重要考点】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概念
1.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2.物品的纳税人包括:(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2)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3)馈赠 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4)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1.进口税率分为普通、最惠国、协定、特惠、关税配额和暂定税率。 2.税率的确定
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
3.新增“自2016年6月1日起,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 征管 的,海关暂不予放行:(一)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二) 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三) 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
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税纳税义务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纳税期限: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四)所得“来源”地(判断收入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的依据) 2.退税、补征和追缴:多征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申请退税;少 征或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年均分值15分左右,题型主要为选择和判断题。
本章共14个税(费),整合为5个单元进行介绍,分别是: (1)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关税、船舶吨税);
(2)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法律制度(知识点)
【要点一】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 从价计征:(1)计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2)税率:1.2%(3)计税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x(1-扣除比例)x1.2%2. 从租计征:①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②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税率:12%③个人出租的居民住房,不区分用途税率:4%计税公式: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 12% 或4%【提示】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要点二】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之月起2.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建成之次月起3.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4. 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5. 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6.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要点三】契税的纳税人和计税依据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1)纳税人:承受方(买方)(2)计税依据:成交价格2.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1)纳税人:受赠方(2)计税依据:参照市场价格核定3.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1)纳税人:多交付货币方(2)计税依据:多交付的价格差(交换价格相等兔税)4.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1)纳税人:转让方补交(2)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5.计税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3%~5%的幅度税率) 【要点四】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1. 应征土地增值税:(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2)单位之间房地产交换;(3)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4)房地产的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2. 不征土地增值税(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房地产的继承、符合条件的赠与;(3)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条件的改制重组涉及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4)房地产的出租、自用、代建行为;(5)房地产的抵押期间;(6)国有企业对房地产重新评估产生的评估增值【要点五】城镇土地使用税1. 纳税人:(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士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一2.征税范围:(1)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2)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提示】农村的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1--2节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关税法律制度关税纳税人【考情分析】考频:☆【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关税法律制度的内容【高频考点】:关税纳税人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物品的纳税人包括: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2.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3.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4.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关税课税对象和税目【考情分析】考频:☆【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关税法律制度的内容【高频考点】:关税课税对象和税目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目即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
课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
每一种税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体现着税收范围的广度。
一般来说,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课税对象,不同的课税对象决定着税种所应有的不同性质。
国家为了筹措财政资金和调节经济的需要,可以根据客观经济状况选择课税对象。
正确选择课税对象,是实现税制优化的关键。
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课税对象,如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征税,其征税对象就是消费品(具体如烟、酒都是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房产税是对房屋征税,其征税对象就是房屋;征税对象是税制最基本的要素之一。
因为它规定了征税与否的最基本界限,凡是列入某一税种的征税对象,就在这种税的征收范围,就要征税;而没有列入征税对象的,就不在这种税的征收范围,就不征这种税;征税对象与税目、计税依据、税源、税本的关系。
规定税目首先是为了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
同时,税目也体现了不同的税率。
税目的设计,有列举法,即按照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计的税目,如电视机、录像机等,一种商品就是一个税目;也有以概括法设计的、即按照商品类别或行业设计的税目,如文化用品类、电子产品类、日常用化工类等,一个类别的商品是一个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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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考试重要程度属中等,试卷分值在10分至12分,主要体现在单多判中,单独出现不定项选择题的情况比较罕见。
本章主要介绍14个小税种和1项附加费,考点非常分散,每个小税种单独成节,篇幅都不长,考点也不多。
本章从主观感受来看,似乎小税种很容易学,逐一击破就可以了,但实际学习中却有种逐渐潜入了“深水区”的感觉。
这是因为,孤立的单一税种学习难度虽不高,但若将其放到一个“税种集群”的生态环境中,那么税种彼此之间的关联度会有非常显著的提升,诸如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等税法要素盘根错节,不同税种之间非常容易混淆,这也是本章学习中遇到的最大困境。
本章我们可以采用将不同小税种分组的方式进行学习,从逐一学习孤立的税种,过渡到全面攻破某一税类,这样便可以保证适当的复习强度和较好的学习效果。
本章2020年考核变化较大,主要包括:(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重新编写“车辆购置税”的内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重新编写“耕地占用税”的内容。
(3)新增“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考点一:房屋、土地有关税种(五项)一、房产税(一)房产税纳税义务人★★1.特定坐落位置的房产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2.纳税义务人以上地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1)产权所有人;(2)承典人;(3)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具体规定:(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提示1】注意“坐落地点”,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提示2】注意是“房屋”,因此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张稳老师图示说明】房屋和土地涉及的税种较多,因此要准确区分不同税种征税范围的“边界”。
第一,所说“城市、县城、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土地,我们不用区分土地所有制形式;第二,只要纳税人占用的这些纳税区域内的土地,均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而在这些土地之上建设的“房屋”,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第三,在这些纳税区域内的“非房屋”,如烟囱、水塔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但其占用的土地,依然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税率税额计算公式从价计征房产余值1.2%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提示】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租计征房产租金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不含税)×12%(或4%)税率优惠①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
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链接】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提示】房产税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是“互斥关系”,即同一处房产,按照从价计征房产税的同时不会再重复征收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因此练习中要注意,题目条件对同一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如自用改为出租),此时应分不同“时间段”,分别计算该房屋应缴纳的从价与从租计征的房产税。
【链接】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关于房产原值(1)概念。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减除折旧)。
(2)附属、配套设施。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改扩建。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关于房屋投资联营(1)从价计征。
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2)从租计征。
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3)关于融资租赁。
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举例】房产税计算【示例1】某企业2019年度自有生产用房原值5000万元,账面已提折旧1000万元。
已知房产税税率为1.2%,当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
【提问】该企业2019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多少?【分析】第一步:确定计征方式从价计征第二步:确定计税依据5000×(1-30%)=3500(万元)第三步:计算税额应纳税额=3500×1.2%=42(万元)【示例2】甲企业出租仓库给乙公司,该仓库原值500万元,乙公司当年以30万元的生产资料抵付租金。
已知:当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 ,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提问】甲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多少?【分析】第一步:确定计征方式从租计征第二步:确定计税依据30万元第三步:计算税额应纳税额=30×12%=3.6(万元)【示例3】某企业有一处生产经营用房产,原值5000万元,2019年6月30日用于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投资期为3年。
已知该企业取得归属于当年的固定收入10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
【提问】该企业2019年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多少?【分析】第一步:确定计征方式2018年前半年从价计征、后半年从租计征第二步:确定计税依据房屋租金:100万元房产余值:5000×(1-20%)=4000(万元)第三步:计算税额应纳税额=100×12%+4000×1.2%÷2=36(万元)【单选题】(2019年)2018年甲公司的房产原值为1000万元,已提折旧400万元。
已知从价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当地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
甲公司当年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1000-400)×(1-30%)×1.2%=5.04(万元)B.(1000-400)×1.2%=7.2(万元)C.1000×(1-30%)×1.2%=8.4(万元)D.1000×1.2%=12(万元)『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单选题】(2019年)2018年甲公司将一幢办公楼出租,取得含增值税租金92.43万元。
已知增值税征收率为5%。
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下列关于甲公司2018年出租办公楼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中正确的是()。
A.92.43÷(1+5%)×12%=10.56(万元)B.92.43÷(1+5%)÷(1-12%)×12%=12(万元)C.92.43÷(1-12%)×12%=12.6(万元)D.92.43×12%=11.0916(万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12%或4%。
(四)房产税税收优惠★★(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提示】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链接】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主要掌握:①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②在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③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④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⑤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⑥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链接】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单选题】(2019年)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房产中,应缴纳房产税的是()。
A.国家机关自用的房产B.名胜古迹自用的办公用房C.个人拥有的市区经营性用房D.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税收优惠。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经营性用房照常纳税。
(五)房产税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八项)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房产税暂行条例》原文规定:(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项目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提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可以简化记忆为:旧有的房产,经营之月租借次月新取得房产,建验交权属次月【多选题】(2018年)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A.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B.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C.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月起,缴纳房产税D.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