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审互动创新意 遍地尽开和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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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审互动创新意遍地尽开和谐花
今年以来,方城法院杨楼法庭在开展“调解年”活动中,坚持调解为主、调审互动的工作思路,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前和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网络建设,在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无缝对接和有效结合方面大胆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
今年以来,该庭审结民事案件94件,其中调解撤诉85件,调撤率达90%。
村村都有调解员,群众纠纷有人管。
前些年,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司法所的配合下,杨楼法庭在全辖区范围内,建立了以各村主要村干部为人民调解员的人民调解网络。
但由于去年的村级两委班子换届,一些调解员不再担任村干部,一些调解员外出务工,使这些村的人民调解工作陷入停滞和瘫痪状态。
鉴于此,今年年初,法庭将上述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了汇报,取得支持后,在司法所的大力配合下,在这些村现任村干部中,挑选威信高、能力强、素质好、作风正人员,任命人员调解员,完善了人民调解网络。
同时,法庭还和司法所一道,对全体人民调解员进行了培训,使他们掌握了婚姻、土地承包、相邻关系、民间借贷等农村常见纠纷的法律知识,并传授了调解技巧。
由于任人民调解员的村干部在当地有较高的威信,同时对本村群众朝夕相处,彼此之间十分了解,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同时有些村干部以前就经常处理本村的邻里纠纷,有一定的经验,所以做调解工作有很大的优势。
为了使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作用,使其提前介入纠纷,将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之中,法庭要求他们平时多走访群众,主动掌握本村群众的情况。
通过走访,邻里有什么纠纷,家庭有什么矛盾,谁家与别人发生了争执,调解员都能做到心中有数,并积极协调,力争妥善处理。
同时,法庭经常借下乡送达、调查、调解、开庭的机会,走访人民调解员,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对他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比较棘手的案件,帮助制订调解方案或主动介入调解。
通过上述举措,法庭辖区出现了“村村都有调解员、群众纠纷有人管”的良好局面。
调诉衔接创新意,人民调解开新花。
今年以来,按南阳法院系统的要求,杨楼法庭实行了立案预登记和委托调解制度,即原告到法庭立案时,法官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案件有调解可能,并经当事人同意后,可暂时不办理立案手续而只进行立案预登记,然后委托人民调解机构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机构在30日内未能调解成功的,法庭再行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杨楼法庭在执行该制度中发现,一些案件在调解机构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认为调解员没有裁判权,对调解员不信任,对调解工作不予配合;一些案件在调解机构调解期间,案件已有实质性进展,但一方当事人出于某种考虑,双方迟迟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委托调解难以成功;还有些案件,虽然原告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委托调解,但案件有可能通过委托调解结案。
针对上述情况,杨楼法庭没有机械地执行上级规定,而是进行了必要的创新。
一是针对一些当事人对调解机构不信任,对调解工作不予配合的情况,法庭主动介入人民调解,与调解机构一道,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调解成功。
二是对有调解可能但在委托调解期间未调解成功的案件,在立案后邀请原来的调解机构参与诉讼调解。
由于调解机构在立案前已做了大量工作,对案情已相当熟悉,可以与法庭进行信息沟通,在诉讼调解阶段与法庭配合得比较默契,很好地促进诉讼调解。
三是针对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委托调解但有可能调解的案件,法庭在立案时明确告知在案件开庭前依职权委托人民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必须配
合。
这样,既不耽误案件诉讼进程,又可以同时进行人民调解,两者同时进行并可进行必要的沟通,法庭可根据案情随时介入人民调解。
通过上述举措,解决了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之间联系不紧密的问题,实现了二者之间较为完美的结合。
如该庭受理的杨楼东村一组四户村民诉该村民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四起案件,该村民组部分土地属河南省重点水利工程燕山水库淹没区,村民组对淹没土地补偿款进行分配过程中,该四户村民家中的老人相继去世,于是村民组部分村民认为不应再给这四位去世的老人分配补偿款,双方形成纠纷。
四户村民多次到乡、县两级政府上访,政府多次派人进行协调,均无功而返,双方矛盾十分激化。
今年7月,该四户村民到法庭要求立案,法庭了解情况后,说服原告将案件预登记后委托杨楼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在调解委员会调解该案期间,法庭多次与调解委员会进行沟通,帮助制订调解方案,数次派人和调解人员一道,到该组部分村民代表和群众家中,说服他们按照法律规定,为四户村民分配补偿款。
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该村民组终于同意为该四户村民发放已故老人的土地补偿款。
调审互动创新意,遍地尽开和谐花。
通过杨楼法庭的不懈努力,辖区形成了法院诉讼和人民调解协调发展、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的新农村建设。
和谐之花在法庭为代表的各个部门的呵护下,正怒放争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