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帮工关系的法律属性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农村换工、帮工、雇工与包工的人身损害风险责任
农村换工、帮工、雇工与包工的人身损害风险责任<白联洲>时间:2010-02-23 00:00来源:作者:白联洲点击:115次农村换工、帮工、雇工与包工的人身损害风险责任白联洲时下农村,青壮劳力进城务工,老弱劳力留守农村承包经营土地。
栽秧、打谷等时令性强的农活,单靠家庭留守的老弱劳力,难以适时完成,需要外力。
于是,农民自发形成的换工、帮工、雇工、包工等用工方式应运而生。
有的利用农机、农具优势帮人耕田、播种、收割,有的利用技术优势帮人搞好经济园林的修剪、嫁接,有的出力气帮人栽秧、打谷、装卸等。
这些用工方式既有临时结伴,也有固定组织的,如“包工队”等;不仅仅限于本社本村,跨村、镇,甚至跨县市及省流动的也有。
明确这些用工的法律属性、人身损害风险责任及相互联系与区别,有利于妥善解决用工中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一、属性与责任1、换工。
从字面上解释,换工就是群体或个人相互之间在自愿的基础上互相换着干活的一种社会关系。
换工发生在百姓的日常生活、劳动当中,这种互帮互助的劳动现象在农村更为普遍。
农忙时节需要赶工,劳力多的家庭会自发出来帮助劳力少的人家干活,受助的人家同样很领情,平时会多留意别人,发现他们做事情缺人手时会赶紧过去还礼。
这也叫换工。
根据换工的劳务量的价值是否相等,换工可分为对等的换工和不对等的换工;以换工的内容,可分为同类换工或不同类的换工。
换工法律关系的要素:⑴主体。
换工双方均为自然人。
⑵内容。
主体双方交换劳动服务。
⑶客体。
换工人的劳动服务行为。
换工法律关系的特征:⑴换工关系是主体双方基于互相交换劳动原因而自愿产生。
⑵无偿服务。
⑶主要是家庭事务或个体经营中发生的关系。
换工的人身损害风险责任,根据损益相关和公平原则,应作如下分配:⑴换工人因换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换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要以换工人正在为受益人进行换工为根本标志。
尚未开始换工,或者换工中去办个人私事,或者换工终了,均不在此列。
结合案例浅析帮工关系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日运 牛途 中被牛撞 伤 , 住院 治疗 7天, 花医 疗 费 1 7 8 7 . 9 7 元( 一) 一 审诉辩 主 张 1 . 原 告陈 某 某诉称 , 2 0 0 5 年 9月 2 2日, 原告 为被 告义 务 帮
6 . 法 医鉴 定 费票据 一张 及专 家会诊 费票据 一张 。 7 . 交通 费票 据 l 4张 , 包 括住 院时 的鉴 定费和 到延 吉做 鉴定 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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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I j 占 缸金 2 0 1 3・ 1 1 ( 下)
◆法 律 经 纬
结 合案例浅析帮 工关 系中产 生 的人身损
害赔偿 问题
张 晓 敏
摘 要 中 国社 会是 典 型的 熟人 社 会, 帮 工 关 系作 为一 种社会 关 系, 在 我 国农 村和 城 市都普遍 存在 。人 们通过 相 互帮工, 增 进 了人 与人 之 间的感 情, 倡 导 了互相 帮助 、 互相 照顾 的 良好社 会 风尚 。本 文 结合具体 案例 简要 分析 了帮 工关 系中产 生的人
2 . 照 片一 张 。
3 . 证 人李某 某 的 出庭 证言 : 在2 0 0 5 年 9月 5 、 6日, 陈某某 与
件事 是 否客 观存 在 , 手 扶拖 拉机 是一 米的 高栏 , 原告坐 的 位置 离 被 告我们一起 到大 石头七 厂 , 共 五人 , 去 给赵德江 打松籽 , 当 时去 高栏 的 位置 也将近 能 有一 米 , 栓 牛的绳 是 紧靠着 高 栏 的, 牛不 可 打松籽 本来准 备坐 车去 , 后 来为 了省钱 , 去 了两 台拖拉机 , 被 告说 能从 高 栏跃 起将 原 告砸 伤 。本案 事实 是 原告 与被 告 以及 本村村 拉 一头牛运 到 七厂打 松籽 运输 , 所 以一 台车 不够 。 后 来被 告就和 民庄 立 国 、 于效 国 和李 宝成五 人 , 共 同到 大石 头林 业局 七厂 为赵 原告协 商让 原告用拖 拉机 拉一头 牛去七厂 , 原告 同意后就 拉着 牛 德江 打松 籽 , 五人 之 间不存 在义 务帮 工关 系 。 另外 在去 七厂 出发 去 了七厂 。我们 到七 厂后 看到 松籽 不够打 , 所 以我 和姓 庄的 、 姓 时, 被 告给 原告 J J u 了3 5 元 钱 的柴油 ( 包 括另 一 台车共 两 台车 ) , 让 于 的提 前 回来 了, 比原 、 被 告早 回来 l O天 , 回来 后七 厂发 生的事 原告把 被告 的牛从 牡丹 屯运到 七厂 , 这件事 本村 的五人 同 时都在 情我就 不知 道 了。 我 们五 人从牡 丹 屯出发 的时候 , 被 告为原 告 的 场 。在本 案事 发 的前三 、 四天 , 被 告 已经 回到牡 丹 屯不在 七 厂 。 当时 , 被 告委 托赵 德 江为 原告 的车加 满油 , 被 告让原 告将 牛从 七 厂 拉 回牡丹 屯。本 案不 属于义 务 帮工和 雇佣 , 原告 不存 在受 益 , 都 是打 工 , 加 油 的 目的是让 原告 把牛 拉到 七厂 , 这是 简单 的运 输 合 同关 系 。原 告在 运输 过程 中产 生 的后 果 ,与被 告 没有任 何 关 系, 被 告在 本案 中没 有过错 , 不 应该 承担 赔偿 责任 。 ( 二) 一 审事 实和证 据 某 省某市 人 民法 院经 审理查 明: 原告 与被 告均系 某市 贤儒镇 牡 丹 村村 民。2 0 0 5 年 9月初 , 原、 被 告及 本村 的其他 三 位村 民共 同 到大 石头 林业 局七 场 为赵德 江打 松籽 。五人 从贤 儒镇 牡丹 村 车加 了 l 5 元 钱 的油 。 4 . 出院诊 断 书一份 。 5 . 医疗 费票据 6 张、 处方 8 张 及在 药店买 药 的票子 。
义务帮工关系纠纷的法理剖析
义务帮工关系纠纷的法理剖析根据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
义务帮工一般具有的法律特征包括有:(1)具有无偿性,即帮工人不向被帮工人要求给付任何劳动报酬;(2)具有临时性,这种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等特点,并不是一种长期反复的行为;(这一条太重要,长期反复的行为的存在一定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这个行为一定涵盖在民事行为的权利义务中。
)(互助性这个特点一直被有意识忽略,互助性说白了,今天你帮我,明天我帮你。
)(3)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行为没有表示拒绝,是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4)义务帮工是单务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条规定,帮工人在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过程中,仅负有履行劳务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而被帮工人仅享有帮工人为其履行劳务而受益的权利而不履行其他义务。
故义务帮工为单务合同。
在处理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中应当与雇佣关系相区别。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从事从属性劳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义务帮工与雇佣关系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义务帮工具有无偿性。
帮工人不收取被帮工人报酬,帮工活动是无偿的,是助人为乐的行为,而雇主与雇员之间则是存在着特定的经济利益关系,雇员为雇主创造利益并获取相应的报酬,是等价有偿的商业行为。
(帮工是助人为乐的行为,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不存在特定的经济利益关系。
前脚有偿,后脚助人为乐的分水岭在哪儿?或者说,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可否同时有几层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 第二编侵权行为类型 第十三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第二编侵权行为类型第十三条十三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条文】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旨】本条规定的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问题。
1.一般情况而言,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帮工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
2.被帮工人拒绝帮工的,帮工人坚持帮工,造成他人损害,帮工人自己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
3.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一)帮工的概念和性质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现象在我国的现实生活尤其是农村社会中非常普遍。
特别是在办理红白喜事、自建房屋、农忙抢种抢收时,亲朋好友、邻里族人均有相互帮工的习俗。
这种情况体现了一种值得提倡和鼓励的相互照顾、相互帮助的传统社会风尚。
但在帮工过程中,发生帮工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也在所难免,此种情况需要法律进行规范。
帮工作为社会生活特别是民间的常用语,有多种含义。
主要有:一是指相对于主要工作承担者的次要、辅助或协助工作者,如为厨师打下手者;二是指与因提供劳务而获取报酬的雇员、职工、工作人员相对而言的无偿提供劳务而不收取报酬者;三是在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文件所指的相对于企业职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帮工,应当是指第二种含义。
帮工在民法中的含义一般是指无偿、自愿、短期为他人提供劳务,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未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帮工关系在性质上具有以下特点:1.帮工具有合意性,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制度源自于罗马法,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尤其是远征在外的军人)管理事务。
其后经德国学者的研究,发展为理论体系。
帮别人打工算工伤吗吗
帮别人打工算工伤吗吗帮别人打工算工伤吗?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
一般来说,帮别人打工属于劳动关系,如果在帮别人打工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或受伤,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工伤医疗补助费、工伤医疗期工资和伤残赔偿金。
这就意味着,只要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伤害,不管是自己的雇主还是帮别人打工的雇主,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帮别人打工的工伤认定可能会存在一些争议。
首先,需要明确帮别人打工的性质,是正式的劳动关系还是临时的帮忙。
如果是正式的劳动关系,那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受伤的劳动者应该享有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但是如果只是临时帮忙,可能就没有这方面的保障。
其次,需要考虑帮别人打工的劳动者是否购买了工伤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如果帮别人打工的劳动者没有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在发生工伤时就无法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另外,还需要考虑帮别人打工的具体情况。
如果是在朋友或亲戚的店铺里帮忙,可能就更容易产生争议。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可能不够清晰,有可能会发生纠纷。
总的来说,帮别人打工在发生工伤时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是在正式的劳动关系下受伤,那么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如果是临时帮忙或者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可能就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
因此,在帮别人打工之前,劳动者最好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障情况,确保自己在工作中的安全和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的保险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帮工侵权责任 民法典
帮工侵权责任民法典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人将帮工招聘作为家庭维持正常运转的一种方式,而帮工发生的事故和侵权行为却极大地带来了社会负担,应对帮工侵权责任也更加急迫。
经过国务院的指导和讨论,《帮工侵权责任性民法典》于2021年11月正式发布,具体包括六大条款:
二、《帮工侵权责任性民法典》的规定
(一)任何一位帮工在侵犯他人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为中,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可以证明其行为是无过错的,应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帮工承担责任时,雇主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以证明其帮工参与了侵权行为,从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在帮工服务期间,如果其因任何原因对雇主的财产或其他权利造成损失,雇主有权根据有关条款要求帮工承担责任,直至损失得到赔偿。
(四)雇主如果拒绝向帮工支付工资,双方若均未签订任何有关协议,帮工可以向雇主提起法律诉讼,要求雇主依法支付工资。
(五)帮工如果违反劳动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剥夺雇主的权利,则雇主有权向帮工索赔。
(六)如果帮工在服务期间主动承担或者参与侵权行为,依法应当在雇主的赔偿要求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结论
《帮工侵权责任性民法典》旨在规范帮工的行为,维护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确立了帮工在侵权行为中对雇主的责任,减少了雇主在维权方面的负担,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条文】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旨】本条规定的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问题。
1.一般情况而言,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帮工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
2.被帮工人拒绝帮工的,帮工人坚持帮工,造成他人损害,帮工人自己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
3.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一)帮工的概念和性质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现象在我国的现实生活尤其是农村社会中非常普遍。
特别是在办理红白喜事、自建房屋、农忙抢种抢收时,亲朋好友、邻里族人均有相互帮工的习俗。
这种情况体现了一种值得提倡和鼓励的相互照顾、相互帮助的传统社会风尚。
但在帮工过程中,发生帮工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也在所难免,此种情况需要法律进行规范。
帮工作为社会生活特别是民间的常用语,有多种含义。
主要有:一是指相对于主要工作承担者的次要、辅助或协助工作者,如为厨师打下手者;二是指与因提供劳务而获取报酬的雇员、职工、工作人员相对而言的无偿提供劳务而不收取报酬者;三是在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文件所指的相对于企业职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帮工,应当是指第二种含义。
帮工在民法中的含义一般是指无偿、自愿、短期为他人提供劳务,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未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帮工关系在性质上具有以下特点:1.帮工具有合意性,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制度源自于罗马法,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尤其是远征在外的军人)管理事务。
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方法详解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方法详解帮工是指自愿地帮助他人从事一定的工作和劳动行为,一般帮工并没获得实质上的利益。
如果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应该找谁赔偿,怎样赔偿呢?以下介绍了帮工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原则和各类各类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方法及实例,以供参考学习。
帮工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原则对于无偿帮工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处理上应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平原则,除物质利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外,其受害人(精神受益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示公平。
但在承担份额上,应实事求是地区分是意外事件的损害,还是当事人过错的损害,以及自伤等不同情况处理。
人身损害的赔偿和承担份额,一般取决于所负责任的大小。
人身损害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责任不同,承担的份额也不同。
侵害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侵害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90%至60%;侵害人和受害人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侵害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至20%;侵害人负轻微责任的,承担10%。
只有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合理的划分所承担的份额,最终公平处理此类案件。
各类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方法和实例一、意外事件致人损害的处理。
在无偿帮工中,由于意外事件致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受益人和受害人,双方均无过错。
而帮工劳动中,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受害人致伤或致残(死亡)。
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即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由他分担经济责任,也就是说除受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外,受害人也应承担责任。
如:柴某与黄某、陶某平时关系一直很好,一日,黄某家要拉烧柴,柴某与陶某一起主动去帮忙,烧柴拉回后,黄某在自家备酒席款待诸位,席间因陶某不胜酒力,饭后便醉倒在黄某家火炕上。
帮工期间发生损害当事人责任如何定
帮工期间发生损害当事人责任如何定作者:来源:《幸福家庭》2016年第05期实践中,邻里朋友之间互相帮助,帮人者出工出力,被帮者无需支付报酬,只需提供丰盛饭菜的情况比较普遍。
这种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从事一定的工作和劳动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作“帮工”行为,提供帮助的人与被帮工人之间的关系被称为“帮工关系”。
帮工关系与劳动、雇佣等关系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无偿性,员工遇到事故可以找单位负责、雇员出事了雇主要“埋单”,那么如果在帮工关系中发生事故,责任又该由谁来负责呢?为此,笔者盘点以下三则案例,希望为大家提个醒。
第三人致帮工人受损害被帮工人或担补偿责任张某与宋某系同村邻居,两人平日关系很好。
2014年9月,张某应宋某之邀,帮忙到宋某的承包地里干农活。
正值农忙时节,宋某承包地周边的各家也都在干农活。
当天下午4点左右,张某在农忙间隙到地头空地上喝水休息,恰逢同村邻居邵某驾赶牛车自东向西行驶,在经过张某身边时,不知何故,负责为邵某拉车的黄牛突然狂躁不已,将背对着牛车的张某顶了出去,张某腰部受伤,流血不止。
后邵某将张某送至医院诊治,张某为此共花去治疗费2366.34元。
因索赔未果,张某将邵某及宋某一同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
庭审中,邵某表示张某所受伤害确系为自家黄牛所为,但同时表示自己家境贫寒,一直靠吃低保为生,无力赔偿张某的损失。
宋某则表示,自己不是事故的责任人,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经查,邵某确系当地贫困户,享受当地低保待遇。
事故发生时,黄牛并未受到外界任何不当外因刺激。
最终,经过法庭调解,张某与邵某及宋某达成调解协议:邵某及宋某二人各赔偿张某损失1500元。
法官说法由于实践中帮工关系的具体情况不同,在遭遇事故时,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双方的责任划分也是不同的。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的,要看是否存在第三方的侵权人(即因他人原因导致帮工人遭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如果存在第三方的侵权人,则帮工人遭受的损害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不能明确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则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义务帮工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义务帮工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分义务帮工是一种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通常是学生或社区居民。
义务帮工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社区意识,推广公益事业,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然而,在义务帮工活动中,有时会发生意外,参与者受到伤害。
这时候,赔偿责任的划分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义务帮工的法律地位义务帮工是一种自愿行为,参与者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受雇用。
因此,在法律上,参与者不属于雇员,也不属于被帮助者的员工。
这意味着,义务帮工参与者的赔偿责任划分需要考虑到这种特殊的法律地位。
二、义务帮工的意外伤害义务帮工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原因很多,比如设备损坏、参与者操作不当、环境等。
如果义务帮工参与者在该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赔偿责任划分要考虑以下因素:1、事件责任如果义务帮工的意外伤害事件与活动策划方或组织者有关,那么活动策划方或组织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赔偿责任划分时,此类事件责任应该纳入考虑范围。
2、个人责任如果义务帮工参与者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如操作不当或违反规定,那么个人应该承担责任。
3、第三方责任如果义务帮工参与者的意外伤害与第三方有关(比如,其他志愿者或社区居民),那么第三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义务帮工赔偿责任的划分一旦义务帮工参与者发生意外伤害,就需要划分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划分通常包括医疗费、治疗费、误工费和抚养费等方面。
1、医疗费义务帮工参与者在活动中受伤,需要接受医疗治疗。
医疗费通常由参与组织或该活动的负责方承担。
如果是义务帮工参与者自身负责原因导致的伤害,就需要由参与者自己承担医疗费用。
2、治疗费义务帮工参与者在受伤后,可能需要接受一段时间的治疗。
治疗费通常由活动策划方、组织者或责任方承担。
如果伤害是由参与者自身负责原因导致的,治疗费用就需要由参与者自己承担。
3、误工费如果义务帮工参与者发生意外伤害,需要休息一段时间,不能参加其它活动和工作,要失去一些收入,这就需要赔偿其误工费。
义务帮工受伤找谁赔偿?
义务帮工受伤找谁赔偿?
核心提示:义务帮工受伤有赔偿吗?又该找谁赔偿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内容由小编为您介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二)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由上述可知,义务帮工在帮工活动中受伤的,一般情况下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
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义务帮工受伤谁担责
义务帮工受伤谁担责义务帮工受伤谁担责在这个充满爱心的社会中,义务帮工已经成为了许多人参与的活动。
义务帮工能够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同时也能够提升自己的爱心和责任感。
但是,在义务帮工中也可能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例如义务帮工者受伤。
那么,义务帮工受伤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1.义务帮工者的责任首先,义务帮工者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如果帮助者自己没有注意安全,导致出现意外情况,那么义务帮工者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例如,在搬运重物时没有做好保护措施,导致自己受伤,这种情况下义务帮工者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2.受伤者自己的责任其次,在义务帮工中出现意外情况,如果是受伤者自己没有注意安全,导致出现意外事故,那么责任应该由受伤者自己承担。
例如,被帮助者没有按照义务帮工者的指示行事,导致自己受伤,这种情况下受伤者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3.场地管理者的责任另外,在义务帮工的场地管理上,场地管理者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为场地管理者要确保场地的安全和设施的完好,如果场地管理者没有做好保障措施,导致义务帮工者或受伤者出现意外事故,那么场地管理者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例如,在义务帮工场地没有标明危险区域或者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导致义务帮工者或受伤者受伤,这种情况下,场地管理者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4.其他方的责任最后,某些情况下,义务帮工者或受伤者受伤可能并不是由上述三方的责任导致的,那么责任应该由其他方承担。
例如,义务帮工者或受伤者在过马路时被车辆撞伤,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由肇事司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义务帮工受伤的责任应该由多方来共同承担,一方面义务帮工者要注意安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另一方面受伤者自己也要注意安全,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场地管理者也要确保场地的安全,对场地的管理要负责。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义务帮工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也能够保障义务帮工者和受伤者的安全。
义务帮工是一项伟大而有意义的工作。
许多人热情参与义务帮工活动,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并借此提高自己的爱心和责任感。
义务帮工受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义务帮工,是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义务帮工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帮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风尚。
然而,在义务帮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受伤事件时有发生。
对于义务帮工受伤的法律规定,本文将进行详细阐述。
二、义务帮工的定义及特征(一)义务帮工的定义义务帮工,是指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请求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义务帮工是指无偿提供的劳务,不包括有偿提供的劳务。
(二)义务帮工的特征1. 无偿性:义务帮工是无偿的,即帮工人不因提供劳务而获得报酬。
2. 自愿性:义务帮工是基于双方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3. 劳务性:义务帮工的核心在于提供劳务,而非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
4. 安全性:义务帮工过程中,双方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义务帮工受伤的法律责任(一)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1. 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帮工人受伤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安全保障义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帮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帮工人的责任1. 自愿承担风险:帮工人应当明确自己自愿承担义务帮工的风险,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
2. 注意安全:帮工人应当尽到注意安全义务,防止因自身原因导致受伤。
四、义务帮工受伤的赔偿标准(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的实际发生数额计算。
(二)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因受伤而不能正常工作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误工费按照受伤人员实际误工天数、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帮工关系人身损害如何赔偿
帮⼯关系⼈⾝损害如何赔偿那些⾃愿帮助他⼈完成⼀定的⼯作或提供劳动⼒,并不要求获得报酬的⼈,就是我们所说的帮⼯。
有的情况下,帮⼯⼈可能在帮⼯的过程中不⼩⼼受到⼈⾝损害。
那么,帮⼯关系⼈⾝损害如何赔偿?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帮⼯关系⼈⾝损害如何赔偿⼩编认为还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是应当适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2011年6⽉5⽇下午,刘某在同学聚会后,应朋友之邀,⽆偿将王某等⼈送回家中,在⾏驶过程中由于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与前⾯⼀货车发⽣追尾,造成王某等⼈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及其他同乘⼈员和货车驾驶员⽆责任。
2012年2⽉,王某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等共计10万元。
【分歧】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偿帮⼯,造成被帮⼯⼈受伤,应如何承担责任。
第⼀种意见认为: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为他⼈⽆偿提供劳务的帮⼯⼈,在从事帮⼯活动中致⼈损害的,被帮⼯⼈应承担赔偿责任。
”致⼈损害的对象,既包括被帮⼯⼈以外的第三⼈,扩张解释的话也包括被帮⼯⼈。
本案中,帮⼯⼈刘某⽆偿给王某帮忙,致使被帮⼯⼈王某受伤,应当由王某⾃⾏承担损失。
第⼆种意见认为:《解释》第⼗三条规定中的帮⼯⼈的侵权对象指的是被帮⼯⼈以外的第三⼈,不包括被帮⼯⼈⾃⼰。
被告刘某⽆偿给原告王某帮⼯过程中给原告王某造成⼈⾝损害,不能因为⽆偿帮⼯就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
但考虑到原告作为受益⼈,可酌情减轻被告刘某的赔偿责任。
被告刘某在本次事故中有重⼤过失,应对原告王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笔者同意第⼆种意见,理由如下。
《解释》对帮⼯⼈致第三⼈损害、帮⼯⼈⾃⾝受到损害及帮⼯⼈被第三⼈损害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但对帮⼯⼈致害被帮⼯⼈的责任未作规定。
但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法价值的取向上来看,还是可以作相应的分析:⾸先,帮⼯⼈致⼈损害的,并⾮⼀概不负赔偿责任,从《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帮⼯⼈存在故意或重⼤过失的,赔偿权利⼈请求帮⼯⼈和被帮⼯⼈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来看,帮⼯⼈存在故意或重⼤过失致⼈损害的,还是应与被帮⼯⼈⼀起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帮工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无偿帮工获赔偿案-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接受陈XX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陈XX代理人,现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结合事实及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被告二提供的证据不足已证明死者李XX(以下简称林X)、被告二及被告三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首先,肇事车辆是被告一、二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被告一、二共同经营XX酒业,肇事车辆事发时也是运输被告一、二经营的桶装啤酒,被告一、二系运输行为的直接受益者(见被告骆X 在交警所做笔录)。
虽然被告骆X在笔录中说系与死者林X和唐XX一起买,但是车辆的权属明确显示是被告蓝X的,而且骆X去2016年 8月25日做笔录时,距2016年8月9日事发已有半个多月时间,此时被告所做的笔录,完全是为了逃避其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
其次,贵院虽依被告二的陈述,追加了唐X作为本案被告三,但被告三当庭否认其与死者林X和被告二间合伙关系,即被告二的主张只是其一家之言,不足为信。
再次,被告二提交的流水记帐本系被告二自行书写的,林X及被告三唐X均未对被告记载的内容进行确认,其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此外,被告二提交的数份证明依法均属于证人证言,依据《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原、被告双方的质证,仅提交证明书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
因此,本案的被告二主张存在合伙关系的不能成立。
二、林X与被告一、二之间形成帮工关系的事实清楚,被告一、二作为受益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林X的职业是XX教师,被告二系个体户并与被告一共同经营糖烟酒店(系夫妻店)。
通过交警的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肇事车辆所运货物为桶装啤酒,被告一为肇事车辆所有人,被告二与被告一系夫妻关系,且本身即经营酒业,其在事发后也不否认运输货物系被告二所有,其作为运输行为的直接受益者,理应对此承担责任。
林X虽是教师,但事发时正值暑假,闲来无事,林X与被告二私交甚好且为人热情,应被告二之邀无偿帮其运输货物,完全合情合理,这也和原告方证人的证言相一致,证人也曾无偿帮被告二运送过货物,并未向被告二收取报酬。
帮工损害如何得到帮工赔偿
帮工损害如何得到帮工赔偿一、帮工概念帮工是指雇主在开展生产或经营活动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在雇佣正式员工的基础上,聘用其他非正式员工为其协助工作,其以打擦边球的方式绕过法律制度而出现的一种劳动形式。
二、帮工损害帮工劳动权益保护一直是一个关注的问题,因为很多劳动者不了解自身权益,在从事帮工工作时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容易受到欺骗、威胁、强迫等困扰,还有些劳动者因为工作性质复杂,可能会产生损害。
包括以下几种:(一)工伤。
因工作中受到意外损害,造成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
(二)欺诈。
受雇佣方欺骗损失财物。
(三)劳动资金受害。
如未能按时拿到工资,押金丢失,缺乏社会保险等。
(四)非法劳动状态。
包括强迫劳动和被进一步债务奴役。
三、帮工赔偿受到帮工损害的帮工有权利向雇主提出赔偿要求,具体途径如下:(一)与雇主协商解决帮工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先与雇主进行沟通协商。
如果雇主承认错误,愿意对帮工进行赔偿,双方可以达成协议。
这是一个相对简单、快速、经济的解决方案。
(二)向劳动部门投诉举报帮工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告知雇主的违法行为以及要求赔偿的具体情况,劳动部门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并在一定时间内解决问题。
此举有利于规范雇佣市场秩序,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需要等待时间较长,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区和雇主而异。
(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协商或投诉举报都无法解决问题,帮工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帮工可以委托律师,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赔偿损失。
这种途径可以最终解决问题,但比较费力费时,费用也较高。
四、帮工预防(一)了解自身权利和责任作为帮工,应该了解自身权利和责任,认识到在劳动过程中应该得到货真价实的报酬、安全工作环境以及社会保险等配备。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帮工应该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这个合同应该和正式员工的劳动合同类似,明确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工资、休假、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内容。
以减少了解决不了的问题。
雇佣关系、帮工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适用问题详解
雇佣关系、帮工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适用问题详解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些关系的相关适用问题,不同的关系中,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同,如果发生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和程序也不同。
(一)雇佣关系例如:有一个雇主雇了一木匠,在家里制作家具、天花板、地板,约定雇主每天给木工35元,并提供一顿午餐,但在过程中木匠的眼睛被蹦出的木屑打中,治疗费用为2万多元,木匠认为雇主应该赔偿医疗费。
但雇主则认为双方之间仅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发生的损害应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木匠则认为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
分析:木工到雇主家干活,每天工资为35元,提供午餐,而且雇主对其有监督管理的权利,雇主支付的报酬为使用劳动力的报酬,而不是对劳动结果的报酬,这种关系应被认定为雇佣关系。
所以雇主应对受雇方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1、含义: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从事雇主授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劳务关系,雇主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给付约定的报酬。
2、双方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受雇佣人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存在支配和服从的关系。
这种支配和服从又与劳动关系中的支配、服从关系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佣一方不需要加入雇主一方,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则必须要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
因此,受雇佣人在提供劳动时,作为雇主应为受雇佣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保障条件,因为,如果受雇佣人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要承担责任,而受雇佣人要按照雇佣人的意志提供劳务。
在雇佣关系中如果出现了人身损害的争议,双方适用民法和合同法,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种类(1)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关系。
例外:家庭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找保姆,把保姆费交给家政服务公司的,这种家庭与家政服务员之间不是雇佣关系。
(2)个体工匠、木匠所带的帮工或学徒(3)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使用人之间的关系(4)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帮工之间的关系(5)外国企业或机构在中国的常驻代表机构、雇佣中国公民做事(二)帮工关系1、帮工关系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应当为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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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帮工关系的法律属性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作者:沈金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0期摘要人身损害赔偿特有的多样责任就涵盖了帮工关系对应着的责任。
解析帮工关系特有的法规属性,就要明晰概念、帮工关系特性、常规判断指标。
借助比较解析,对比了近似范畴的雇佣关系、志愿及委托关系、无因管理及赠与类的关系,探析它们潜在的彼此关联。
在这种基础上,界定法律属性。
探析立法现状,辨识了帮工责任细分出来的多样形态,界定损害赔偿。
关键词帮工关系法律属性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作者简介:沈金锋,江阴市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51-02我国社会独有的传统下,多数地区常常遇到帮工现象,尤其乡村地区。
例如:某居民遇有嫁娶及婚丧、修缮自家住所,邻居及亲朋常常过来帮忙。
日常情形的帮工增添了彼此情谊,增进彼此了解,创设了互助的氛围。
然而,帮工现象太过常见,帮工进程之中不可规避突发态势下的人身伤害,这就关联着后续的区分责任。
司法审理之中,帮工责任依循的法规倾向于概要,缺失认定细节,很难吻合偏复杂的帮工案件。
为此,有必要明晰细化的职责,提供司法指引。
一、特性以及判定从真实生活看,帮工关系可被分成如下的双重类别:第一个类别,是没有预设的协议,主动供应劳务。
这种情形下,无需事前去邀请,而是主动帮助;对于被帮工者,也并没明示予以拒绝。
第二个类别,是邀请之后的帮工。
这一情形下,被帮工者预设了邀约,邀请前来帮工;与之对应,被邀请者答应前来,双方达成一致。
日常实践之中,帮工常常发生在很熟识的邻里、亲朋之间,很少预设书面协议,常为口头帮工。
(一)解析帮工特性首先,帮工包含双方。
一方主动供应,若对方没能明示不去接纳,则会视为达成。
唯有明示拒绝,关系才不成立。
另一种情形下,若被邀约的主体答应了将去帮工,双方达成统一,也会形成帮工。
如上两类方式,都表征着一致意思,帮工即为成立。
其次,行为是无偿的。
个体接受邀约,供应无偿服务,双方有着独特关系。
例如:双方互为邻里,或者互为亲友。
依照地方习俗,被帮助者不必去偿付某一数额的报酬,助人者也不会前往索要。
然而,为了表示谢意,被帮助者常常会邀请帮工主体前来吃饭,或赠送土特产、赠送其他物品。
这也应被划归为人情的范畴,不可视为报酬。
再次,双方主体独有的关系不可被忽视。
帮工构建起来的关系常为短期,彼此关系独特。
邻里之间互助、亲朋好友帮工,都可被看成帮工范畴。
帮工常常涵盖着修缮住所、嫁娶及婚丧等,有着临时特性。
供应无偿服务,受到风俗影响,双方都不会去预设报酬。
陌生人彼此很少帮工,除非出于道德。
最后,帮工有着单向的特性,不必给予报酬。
例如在乡村中,某种帮工终结,被帮工者常常供应饭局,以此来表达很厚重的谢意。
出于本地习俗,构建了明晰的帮工规则,并非法定职责。
(二)如何判定帮工现实社会之中,帮工经常存在。
帮工进程之中突发多样的事故,经常带来伤害。
若要划分责任,就应拟定明晰的帮工标准,妥善予以判定。
详细而言,判定帮工依循的细化标准含有如下:从帮工主体来看,依照主体特有的意愿即可确认。
自主供应帮助、受邀前去帮忙,都应出于自愿,而并非是强迫。
若要认定这一行为,则先要考量是否自愿。
在自愿前提之下,遇有任何损害,都被划归为帮工之中的伤害,以此来分摊职责。
从被帮助者来看,也要考量他的意愿,确认帮工关系。
唯有主动邀请,或者默许予以接受,才可确认彼此吻合的帮工意思,成立帮工关系。
遇有人身伤害,则为帮工之中的伤害。
从活动本身看,要参照常人应有的视角来评判。
某一行为无偿、属于付出了某一劳务,则可认定它应为帮工。
如上的解析都可采纳,但都有潜在的片面弊病。
实践之中的判定应能整合着主客观:考量双方意思,也不应忽视表现出来的外在形式。
二者彼此整合,才可真正确认。
二、帮工特有的法律属性经过解析可得:帮工行为有着无偿的特性,但雇佣是有偿的。
对比无因管理,双方应能契合彼此的意思,才可达成帮工。
若明确予以拒绝,则不可认定成帮工,而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并非拥有合意,只要管理者有着这样的认知即可。
对比无偿委托,二者依托的根基并不等同:帮工并没能预设义务,但委托却构建在义务的根基上。
帮工以及赠与,二者凸显了客体的差异:帮工对应着付出的劳务,并不含有财产;赠与指代财产,而非指代劳务。
由此可以明确:帮工并不可被划归任一现有的关系,它应是独立的。
无论主动帮工,或者应邀帮助,双方都拥有必备的合意,意思表示契合。
出于道义考虑、其他情感考虑,一方才会去帮工。
它构建在自愿的根基上,并非有着义务。
帮工行为摒除了利润,显现互助友善,是单方及无偿的。
帮工很近似常提到的志愿行为,但二者也暗藏着差异,帮工是独立的。
然而,志愿行为却可被划归为帮工,这样就延展了帮工涵盖的范畴,可作立法参照。
从合同视角看,帮工应被看成事实,不必经过邀请。
司法解释之中,明晰了帮工附带着的责任。
这就供应了化解疑难的指引,协助解决纠纷。
但现实情形下的帮工偏复杂,案例普遍存在。
司法解释明晰了帮工带来的人身伤害及关联的赔偿,却缺失细节性。
遇有真实案例,很难依循这样的解释来寻找参照。
例如:怎么断定帮工?怎么去明晰是否为无偿?帮工及雇佣潜在的彼此差异,如何予以区分?损害赔偿细分出来的类别,公平责任可否被适用?若被帮助者是故意的,赔偿是否可被增添?审判实践遇有这样的疑难,法规又没能明晰它们,应当具体解析。
三、细化的责任类型在侵权责任中,侵权关系常常引发了多样的附带责任,即为侵权责任。
当事人依循分配出来的这些职责,分别予以承担。
依照划分类别,侵权责任可被归类为三重的形态:依照行为主体,可分成直接责任、对应的替代责任;依照承担主体,可分单方责任、对应的双方责任;依照加害人特有的数目,可分单独责任、共同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帮工带来伤害的责任涵盖了如下:(一)带来身体伤害1. 替代担负责任。
帮工之中的替代责任,是帮工行为带来了某一物体损伤,从而产生责任。
这种责任特性:责任主体并非认定出来的行为人;形成替代责任,双方应被判定某一独特的关系,这是必备要件;行为人在帮工中,造成物件受损,从而应能承担这一责任。
帮工带来人的伤害,应由被帮工主体来替代承担。
这种责任很近似雇佣双方,含有如下要件:从客观来看,帮工应能成立,二者彼此合意;从主观来看,帮工带来对方偏重的伤害,帮工主体并非存有故意、重大的过失等。
若是故意及偏大的过失,责任不可被替代。
此外,发生伤害时,帮工仍在继续。
为了帮工而不经意带来这样的伤害、造成伤害后果,才会承担责任。
2. 帮工中的连带责任。
帮工若带来了某一连带责任,可被分成如下:连带责任含有某一整体,责任不可被割裂。
依照细分出来的过错成因、各类行为成因,行为人将要分摊某一份额对应着的责任。
针对于受害者,可向任一帮工主体前来索要应有的赔偿。
从整体视角看,即便预设了彼此的内在约定,也并没有实效,仍旧归属整体的责任。
帮工带来伤害,它含有如下必要的要件:帮工人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会去承受这样的连带责任。
这就凸显了法规特有的积极价值,一旦预设了连带责任,则可以被追偿。
若被帮工人真正去偿付了这样的职责,则可以去追索。
依照主观恶性、过失表现出来的重大程度,即可去追讨偿付的金额。
这样做,考量了主观显现的恶性,缩减被帮工主体特有的负担。
针对于受害方,也可主张权利,这也延展了救济的路径,减少常见损害。
(二)帮工主体遭到了伤害1. 职责归属被帮工主体。
依照司法解释,若帮工进程之中遇有自身伤害,被帮工主体应能自主去承担职责。
在职责形态上,它归属直接责任。
这是由于,从事平日内的帮工活动,是出于道义及情谊,为了被帮工人才受到的伤害,并且出于无偿。
在这时,二者很近似雇佣之中的双方。
设定替代责任,且不可被追偿。
但特殊情况为:若查出帮工主体存有偏大的过失,甚至出于故意,则怎么去分摊职责?若仍依循如上的规则,将会缺失公平。
司法解释之中,并没能预设这样的明晰规定。
我们认为,应能考量实情,适当去缩减被帮工主体原有的职责。
2. 考量获益范畴。
在获益范畴内,被帮工主体要偿付某金额的补偿。
这种情形指代:主动供应帮助,但却遇有明示的拒绝。
然而,依照公平规则,若被帮助者真正获益,则要适当去填补。
由此也可得知:如果拒绝帮助,帮工并不可被确立。
然而,从严格视角看,被帮助者毕竟获取了某一范畴的收益,应当偿付补偿。
依照真实情况,应当具体确认。
有些情形下,即便获取了收益,也可以不去偿付这样的补偿。
3. 其他分摊方式。
第三方分摊:损害由他造成,则必须要赔偿。
这种责任应被看成自己责任,考量实情来详尽解析。
特殊情形之下,帮工人遇有偏重的伤害,第三方偿付补偿,被帮工人也要适量予以填补。
这也凸显了应有的公平职责:被帮工人获益,理应适量补偿。
经由补偿之后,才可接着去追偿。
依照补充责任,可见被帮工主体偿付的职责并没有预设某一限度。
真正认定时,就要考量总损害,把它设定成可参照的限度。
从现状看,帮工损害附带着的赔偿怎么去设定,依循的司法解释仍太过简易,带来认定之中的疑难。
依照自由裁量,会带来更大范畴的认定失衡。
为了指引实践,就要归结得出更为细化的帮工职责,明晰损害赔偿。
社会关系复杂,人们彼此互通及交流日渐频繁。
提倡友爱互助,不可规避帮工及志愿互助。
从这一视角看,志愿活动可被涵盖在日常的帮工之中,明晰责任类别。
法规被设定前,要考量真实案情,维护正义及公平。
注释:王秀珍.论帮工关系的法律属性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姜一帆.帮工关系法律问题研究.山东大学.2014.沈海成.帮工关系法律性质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探讨.华东政法大学.2011.孟传香.帮工关系法律问题辨析.西南政法大学.2008.姜一帆.帮工关系认定标准论.法制与社会.2013(17).82-84.王竹、张恒.论我国侵权法上使用人替代责任的谱系化建构——兼论对“雇佣关系”概念的改造.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33-40.周宏.《侵权责任法》中劳务关系之认定.唯实.2011(11).65-68.刘海安.侵权补充责任类型的反思与重定.政治与法律.2012(2).12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