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何种标准 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损害赔偿案代理词冯娟诉王剑⼈⾝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词[案情简介]原告冯娟于2003年12⽉11⽇在被告王剑处接受双眼⽪压线美容术,术后不久原告出现“植物神经和精神系统异常”,到多处诊治未见好转,曾就赔偿⼀事与被告协商⽆果,遂于2004年3⽉16⽇起诉于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
2004年6⽉21⽇原告向法庭提交《郑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该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原告患应激相关障碍且该精神障碍与此次整容事件有因果关系。
⼀审法院遂依据该鉴定书判决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审中被告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代理⼈庭审中发现以下代理意见,终被⼆审法庭采纳并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词正⽂]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的诉讼代理⼈。
通过⼀、⼆审庭审过程已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原审判决认定已查明上诉⼈曾给被上诉⼈做过压双眼⽪美容术的事实,和被上诉⼈存在精神障碍的事实,即使被上诉⼈精神障碍存在,但导致被上诉⼈精神障碍的原因不明,不能排除是被上诉⼈⾃⼰⾝体发⽣病变或其它原因所致的可能性。
原审判决认为“术后不久”,原告当即出现精神障碍,既⽽推断精神障碍是上诉⼈给被上诉⼈实施双眼⽪美容术所致⽆任何依据,也是违反常理的。
“术后不久”仅是时间上的概念,不能把“术后”被上诉⼈存在的任何损害后果,⽽不考虑与该压双眼⽪美容术是否有因果关系都归结为该双眼美容术所致。
同时,被上诉⼈原审诉称其曾多处就治,并请求上诉⼈承担医治费10000元,可庭审时并未查明被上诉⼈多处就治并花费⼤量医药费的事实。
⼆、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原审法院于⼆00四年三⽉⼗六⽇给原、被告双⽅下达了举证通知,该通知为双⽅指定的举证期限⾄⼆00四年四⽉⼗七⽇,并在“举证须知”中明确告知了举证不能的后果。
但在该期限内被上诉⼈未能向原审法院提交任何证据,就损害事实、损害结果、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证明。
人身损害的代理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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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都遇到过人身损害方面的纠纷,而多半这样的纠纷都是围绕赔偿问题产生的。
此时如果双方将纠纷诉诸法院的话,那么对于原告方来讲就有必要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一份相关代理词了。
那么这个人身损害的代理词是怎样的呢?带来范文一份,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午好!关于原告王XX诉李XX、孙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北京X高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以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指派我作为原告代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依法出席本庭为原告提供法律帮助,针对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案被告李XX应当与孙XX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XX唆使被告孙XX到原告住所新兴小区50号楼挑拨生事,指使其动手打人,对我的当事人人身健康造成重大伤害,造成轻伤的损害后果,显然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
1、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客观事实来看,被告孙XX的行为显然是受被告李XX指使和教唆。
被告孙XX是一名在校的初中生,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有读完,涉世未深且尚未成年,怎么可能如此凶残?为什么仿佛要致我的当事人于死地不可呢?其不仅不懂得尊敬他人,而且蛮横不讲道理,进而动手将原告打成轻伤,这一系列行为显然与其年龄和身份极不相称,明显是有人指使所致!被告孙XX作为一名还在接受初等教育的学生,案发当时还只不过是个孩子而已,竟然不分青红皂白毫无理由的就对我的当事人实施殴打,显然违背日常生活经验的常理,而且其殴打行为如此凶狠,手段如此毒辣,如果不是被告李XX教唆和指示,明显违背日常生活经验理性!2、依据被告孙XX和原告的相互关系来看,被告孙XX的行为显然是受被告李XX指使和教唆。
被告孙XX家住北京城区,和原告之间毫无恩怨,也从未有过任何交往,更从未发生过任何争议和纠纷,“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不会存在无怨无故的恨”,被告孙XX为什么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对我的当事人大打出手呢?又为什么那么凶狠的对我的当事人拳打脚踢呢?被告李XX是被告孙XX的舅舅,案发的国庆期间被告孙XX到延庆的舅舅家串门,对于原告和被告李XX之间的恩怨当然有所了解,而且被告李XX也承认曾要被告孙XX去还盆,显然被告孙XX的侵权行为是有计划、有预谋、有策划实施的。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XXX诉XXX、XXX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XXX律师事务所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 诉XXX、XXX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诉讼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第二被告均受雇于第一被告,雇佣关系事实清楚,应当承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第一被告手写的证明及录音证据资料证明,原告自2013年受雇于第一被告。
在原告受伤当天,第一被告雇佣第二被告前去事发地驾驶吊车吊树,从而导致原告受伤,故原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第一被告作为雇主,在明知道第二被告无特殊车辆操作资质的前提下仍然雇佣其驾驶吊车吊树,存在明显重大过错,应当与直接侵权人第二被告对原告的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原告误工费用损失应当得到支持。
原告系农民,收入来源除去农田耕种的收入,平时以提供劳务为主要经济来源。
虽然已经64周岁,但身体健康,在受伤之前仍然具有劳动能力,第一被告在庭也承认原告从2013年受雇于第一被告,雇佣关系已经连续两年,由此可见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然具备劳动能力,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构成9级伤残,严重影响其劳动能力,导致其以后无法提供劳务,丧失收入来源,故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误工损失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特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所有损失费用。
山东XXX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2018年X月X日。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原告方代理词(参考范文)
代理词审判长: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原告交通事故的事实均无异议。
本案在庭审中查明被告保险公司既是交强险的保险人,又是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人的情况下,基于交强险与商业险保险公司是同一个公司,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原告与第一、二被告按过错责任承担。
一、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1、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正案)规定,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庭审查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即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害2000元。
同时,本代理人认为,对于受害人,只能以总额12.2万元为责任限额,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不应该对受害人的损失分项进行限额,。
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分项进行限额的观点,是曲解了第76条的立法本意,没有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是有违法律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
2、被告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商业第三者的保险责任,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65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我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此法条从正反两面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将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而不允许被保险人因侵权而获得非法利益。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直接支付商业第三者保险,受害人直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商业第三者保险,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庭审查明,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是20万元。
3、原告作为受害人,对要求的损失赔偿,可以有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请求保险公司分别在商业第三者保险和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涵,可以得到充分体现。
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4.关于交通费:原告受伤后先后三次住院、出院,还要遵医嘱每半月复查一次,其左眼接近失明,而且不能见光迎风,因此不可能乘坐公共汽车,而只能租车,请相关费用法庭应予支持。
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_________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_______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中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在我根据法庭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7.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伤及眼部,目前几乎接近失明,已构成伤残。对于其工作、生活及今后的婚姻等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严重的后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第二款规定,具体赔偿标准为:(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1.关于后续治疗费:某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某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报告书已确认原告需要再行手术取出硅油、植入人工晶体,因此后续治疗费属于原告必然要支出的费用。根据《赔偿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应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关于护理费:已有医院诊断证明确认原告住院期间需两人陪护。被告辩称其不需要两人陪护,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对其意见法庭不应采信。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被告_____委托律师事务所名称_____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认真的调查和研究,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案件事实经过具体时间,在具体地点,事件的详细经过。
这一事件给原告/被告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伤害情况。
二、责任的认定1、对方的过错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可以明确对方当事人在此次事件中存在明显的过错。
详细阐述对方的过错行为,如违反了何种法律法规、未履行何种应尽的义务等。
2、我方的无过错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原告/被告在事件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列举相关行为或情况以证明我方无过错或应减轻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依据1、医疗费原告/被告因本次人身损害,先后在医院名称进行了治疗,共花费医疗费具体金额。
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齐全,足以证明该费用的真实性和必要性。
2、误工费原告/被告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导致了收入的减少。
其工作性质为工作类型,月收入为具体金额。
根据医嘱建议的休息时间具体时长,误工费计算为具体金额。
3、护理费在治疗和康复期间,原告/被告需要专人护理。
护理人员为护理人员姓名,其护理费按照当地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具体金额。
4、交通费为了治疗和处理本次事故相关事宜,原告/被告及其家属产生了必要的交通费用,包括列举具体的交通方式和费用,共计具体金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被告住院具体天数,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为具体金额。
6、营养费根据原告/被告的伤情和康复需要,需要加强营养补充。
营养费按照具体标准计算,为具体金额。
7、残疾赔偿金经鉴定,原告/被告的伤情构成了具体残疾等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地的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计算为具体金额。
8、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人身损害给原告/被告带来了极大的身体痛苦和精神创伤,其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因此,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
四、相关证据为支持上述赔偿主张,我方提供了以下证据:1、医疗费用票据,证明医疗费的支出。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庭: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代表原告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贵庭提出此次诉讼。
在本次代理词中,我将就本案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所请求的赔偿金额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案情简介本案的原告为xxx(姓名),被告为xxx(姓名)。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遭受了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损害。
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在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并且遵守了交通规则。
被告由于违反交通规则,与原告的车辆发生碰撞,直接导致了原告的伤害。
二、事实依据根据现场勘查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事实依据:1. 事故发生时,被告驾驶的车辆与原告的车辆产生碰撞,导致原告车辆受损。
2. 原告因为事故导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头部脑震荡。
3. 事故后,原告的身体和精神均遭受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工作和生活能力受到限制。
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在此案中享有以下权利:1. 根据《侵权责任法》,被告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交通事故,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应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3. 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有权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资料。
四、赔偿请求鉴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次代理词请求法庭按照以下方式判决:1. 被告应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检查、手术等费用,以及接下来的康复治疗费用。
2. 被告应支付原告一定的伤残赔偿金,用以补偿原告因伤残导致的身体功能损害和生活困难。
3. 被告应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用以补偿原告因事故导致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
4. 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五、总结陈述本次代理词中,我已经呈现了本案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赔偿请求。
我们要求贵庭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以便让原告得到应有的赔偿,并使其能够恢复身体和精神上的健康。
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廖元伟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陪审员:北野法律服务所所接受了本案原告廖元伟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被告赵正东农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今天的一审审理。
在开庭前,我认真地研究了本案的案件材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现结合今天庭审中双方所列举的证据和争议焦点,依照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保险公司理应依法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2011年11月5日被告赵正东所驾驶的新O-15220号JDT7541型拖拉机符合与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保单号:011165900900033400423)的车辆类型,第二,被告赵正东在田间作业时致原告伤残的时间,是发生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即:“2011年6月28日零时起至2012年6月27日24时止”。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被告保险公司保险的新O-15220号JDT7541型拖拉机机动车,包括其机动车牵引的农机具。
依据国务院《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臵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既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诫车和挂车等。
为此我认为,肇事拖拉机和所牵引农机具是一体的,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拖拉机牵引的农机具不在机动车保险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原告与被告赵正东是农机作业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是定作人(承包户)而不是被告赵正东机车的农机工作人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肇事拖拉机上的工作人员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代理人,我代理的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根据对案件的全面调查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研究,我将就本案作出以下陈述和要求,详细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以期获得公正的判决。
一、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本案的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于2020年6月10日晚10点左右,驾驶小汽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期间,因被被告公司的货车驾驶员王某违法操作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李某躺在手术台上已经40天了,经鉴定,尚需进行长期恢复治疗。
原告因此遭受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并由此导致高额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1. 被告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原告李某是否存在部分过错,是否应在赔偿中承担相应责任;3. 原告的损失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
二、原告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争议焦点,原告向贵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公司对原告李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2. 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李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缓解原告心理上的痛苦;3.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
三、证据支持为了证明原告的主张,我们提供了以下证据:1. 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交警事故报告,证明被告公司的货车驾驶员王某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 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医疗费用清单,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了身体上的损害,并且已经承受了巨额医疗费用;3. 证人证言,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为原告李某的行为没有过错;4. 专家鉴定报告,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了精神上的损害。
根据上述证据,我们认为被告公司存在过错,并对原告造成了损害。
原告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应当获得全额赔偿。
我们请求贵院根据证据规定的相应法律规范,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四、法律依据在本案中,我们依据以下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赔偿请求: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遭受人身损害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人身损害事故赔偿案代理词
二、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到底是存在雇佣法律关系还是共同承揽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二者之间存在着雇佣法律关系。
三、两被告对原告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具体明确。
关于营养费,___________医院主治医生张某某特别嘱咐原告注意营养;事实上,原告伤残十级已成事实,且骨折一般都是保守治疗,加强营养属于众所周知的常理。
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根据该解释规定,原告因自己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伤害,并且终身残十级伤残已成铁的事实,这给年仅21岁的原告所造成的肢体上的残缺是永久无法抹去的,从而给年轻的原告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也是终生性的,原告主张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得到支持。
7.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营养费156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天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原告共住院7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0*74=3700元。
4.误工费13400.6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病历记载住院日期自2007年6月4日至2007年8月16日,共计92天;原告的定残日期是2007年11月26日,原告的实际误工日期至2007年6月4日至2007年11月25日。2006年浙江省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7567元,原告实际误工长达175天,原告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13400.62元。因此误工费与事实相符,与法律有据,应予支持。
人身损害被告代理词范文
人身损害被告代理词范文# 人身损害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被告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经过详细了解案情、调查取证以及参与庭审,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关于事故发生的事实与原告自身过错。
咱们都知道,这事儿不是被告一方单方面造成的。
从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告自己也存在不少的过错。
当时的场景啊,就好比是一场混乱的“大杂烩”,但绝不是被告一个人在“捣乱”。
就拿原告在那个场所的行为来说吧,他就像是一个没看路的莽撞人。
比如说,在正常通行的道路或者区域里,原告没有遵循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
就像走路的时候眼睛不知道看哪儿了,一头就扎进了本来可以避免的危险当中。
被告当时也处于正常的活动状态,没成想原告突然这么一下,被告就算是想躲都来不及呢。
这就好比两个人在路上走,一个人突然横冲直撞,那另一个人怎么可能每次都能完美避开呢?所以说啊,这起事故的发生,原告自身的过错是不容忽视的,不能一股脑儿地就把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
二、因果关系存疑。
原告说他的人身损害是被告造成的,这事儿可不能光听他一面之词。
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啊,就像是一团乱麻,得仔细地捋一捋。
被告的行为和原告的所谓损害结果之间,可能存在着其他的干扰因素。
比如说,原告在事故发生之前可能就有一些旧伤或者潜在的健康问题。
这就好比一个苹果,本身里面就有点坏了,结果掉地上了磕了一下,就不能全怪地面太硬,也得看看苹果本身就不那么结实了。
原告现在把所有的问题都归结到被告的行为上,这就有点不讲道理了。
从医学的角度来说,很多伤病的成因是复杂的,不是简单地看到原告受伤了,被告在旁边,就认定被告是罪魁祸首。
这里面的因果关系需要更严谨的证据来支撑,而目前原告提供的证据,还不足以确凿地证明被告的行为就是造成他损害的直接原因。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啊,那可真是像吹气球一样,吹得有点大了。
咱们得一个一个地来看这些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毕福祥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被告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和指派后,我仔细询问了当事人毕福祥,收集了相关证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有一个全面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下面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事实方面原告毕福祥是被告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的车床操作工,2011年12月29日,原告在被告生产车间操作机器时不慎被压力砸伤右手,后入住济南军区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手挤压伤、右拇指末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第二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骨缺损、第三、四、五掌骨开放性粉碎型骨折、拇收肌断裂。
出院后原告多次请求被告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受到伤害的事实由李光喜、王东兴、马利、尚广勇四人出具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其中,证人李光喜是被告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是原告的同事,证据真实可信,足以证明原告所述的事实。
根据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原告毕福祥之损伤构成六级伤残,伤后误工时间12个月(包括取内固定),伤后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4个月,由此确定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有效,盼贵院积极支持。
原告爱好书法艺术,在书法方面有一定造诣,因右手遭受此重伤,原告的书法技艺遭受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害,对原告心理造成巨大冲击,据此,原告主张2万元精神损失费合情合理,盼贵院酌情予以支持。
二、法律方面原告毕福祥在被告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多年,实际上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被告一直未依法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这本身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损失,而且原告受伤后,作为用人单位,被告未依法及时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未告知原告其享有的权利,致使原告错过了《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这导致济南市天桥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原告认定工伤的申请不予受理,最终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工伤程序得到救济,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发布日期:2008年8月19日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熊××、熊×、杨××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及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侵犯原告人身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被告作为侵害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无故行凶,殴打原告,造成三名原告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具体赔偿明细及相关问题。
1、关于医疗费问题。
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关于营养费问题。
因原告受伤系骨折伤极不易恢复,根据医嘱及医学常识,三原告在治疗期间需要购买大量的营养品及补钙保健食品,这是合理费用。
3、关于误工费问题。
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伤害侵权案件代理词
人身伤害侵权案件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当事人:我在此代表我们的当事人,就本案的民事纠纷向贵庭进行陈述。
本案为一起涉及人身伤害的侵权案件,我们的当事人因被告的行为导致身体和精神遭受了严重伤害。
下面,我将就本案的基本情况、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以及庭审策略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我们的当事人,[姓名],[年龄]岁,男性,从事[职业]。
本案发生在[时间],地点为[地点]。
被告的行为导致了我们的当事人受到了严重的人身伤害。
关于代理权限范围及法律依据,我作为[姓名]的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有权代表我们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我将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诉讼请求进行确认和否认。
关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我们有一系列的医学证明和现场照片,证明了被告的行为对我们的当事人造成了伤害。
同时,我们有证人证言和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我们的当事人所受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策略上,我们将根据事实和证据,对被告的行为进行揭露和证明,以维护我们的当事人的权益。
我们将依法提出诉讼请求,并寻求公正的赔偿。
在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我们的当事人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庭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我们将对被告的辩护进行有力的反驳,并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详细的阐述。
我们将尽力保证本案的公正处理。
在此,我想强调本案中代理人工作职责和责任认识的重要性。
作为代理人,我们有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案的公正处理。
同时,我们也希望各方能够配合我们,共同保障本案的办案效果。
最后,我希望贵庭能够充分考虑我们的请求,支持我们的观点,依法公正处理本案。
我们相信,只有通过法律的公正裁决,才能让我们的当事人得到应有的赔偿,让公正和公平得到维护。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日期]。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是原告方的代理人,谨代表原告就本案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向法庭提出申请。
本案中,原告遭受了被告的不法行为所导致的身体损害,并且我们认为原告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本次诉讼中,我将展示证据并陈述相关法律依据,以证明原告对赔偿的合理要求。
首先,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原告在被告的过失行为中遭受了明显的身体损伤。
根据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诊断报告,原告的损伤包括但不限于骨折、脑震荡和严重软组织创伤。
这些损伤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身体健康,导致他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这些损害是显而易见且有法医鉴定证据支持的,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原告应该获得赔偿。
其次,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任何人因过失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可以被合理地认定为过失行为,因为他未能履行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原告的损伤发生。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就赔偿数额提出合理的请求。
根据原告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作损失和精神损害等方面的损失,我们得出了一个合理且详细的损失清单。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作损失以及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们的请求金额是经过充分计算和比较类似案例的综合考虑的,完全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和合理期望的范围。
综上所述,我们强烈要求法庭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我们有充分的证据和事实依据来支持我们的请求,而且我们的诉求也是完全合理和符合法律的。
我们相信法庭会依法审理本案,并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正义和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法官先生/女士的审理!代理人:XXX。
人身伤害赔偿代理词范例
人身伤害赔偿代理词范例背景介绍在现实生活中,人身伤害事件时有发生。
当人身受伤,并且受到了他人的过错或疏忽的造成时,受害人有权寻求适当的赔偿。
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其获得公正的赔偿,人身伤害赔偿代理人的角色变得非常重要。
本文档提供了一个人身伤害赔偿代理词范例,以帮助代理人更好地履行其职责。
概述本文档是以代理人代表受害人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请求的书面材料。
通过使用这个文档,代理人可以提供详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支持赔偿请求的合理性,并向被告阐明受害人的损失。
范例尊敬的法官、陪审团和被告:我是代表受害人,向贵庭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请求的代理人。
在此,我向各位提供以下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受害人应该获得公正且适当的赔偿。
事实陈述(代理人在此可描述事发经过,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等)缺少因果关系等其他方面的详细分析法律依据根据(适用法律),被告对受害人的损害负有法律责任。
以下是支持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1. (法条一):根据该法条,当人身伤害事件发生时,造成伤害的一方有义务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2. (法条二):根据该法条,造成伤害的一方的行为被视为疏忽或过错,从而导致受害人的损害。
赔偿请求代理人在此提出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要求被告:1. 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实际损失,总计金额为X元。
2. 赔偿受害人由于伤害所导致的痛苦、精神困扰和情感痛苦等非物质损失,总计金额为Y元。
3. 赔偿受害人由于伤害导致的工作能力丧失和收入损失,总计金额为Z元。
结论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要求贵庭支持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并确保被告承担适当的责任。
我相信,通过公正和有据可查的审理,我们可以为受害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
非常感谢各位的时间和关注。
代理人:(您的姓名)日期:(填写日期)希望这个文档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任何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鲁网法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词范本
【鲁网法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词范本2020-12-23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我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履行代理的法律职责。
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质证以及其他诉讼活动,现依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的归则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众所周知,锅炉是具有高温、高压的设备,是特种设备之一,锅炉作业是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因此,本案属于高压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原告是故意造成损害发生的,否则,不能免责。
本案中,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原告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损害的民事责任。
(二)本案中原告及其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完全是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的,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原告对自身的损害无主观故意,受伤也不是因原告的故意造成的,原告无任何过错。
被告厂内设立澡堂,属于对职工的福利待遇,且并不禁止洗浴。
原告及其监护人***(被告所属职工已当场死亡)(见庭审笔录***证言)在厂内居住达两年之久,其在厂内澡堂洗浴属于正常的生活行为。
被告方对原告居住长内及经常到本厂澡堂洗澡并未否认。
原告的洗浴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根本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及其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无任何过错。
被告主张原告及监护人强行洗浴及有人提醒,原告及其监护人具有过错之说,与事实根本不符。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委托人姓名的代理人,参与本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整个案件的经过。
具体时间,在具体地点,委托人姓名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不幸。
当时,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场景。
这一事故给委托人姓名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创伤。
身体方面,列举委托人所受的具体伤害,包括受伤部位、伤势程度等,经过治疗过程和时间的治疗,虽然病情有所稳定,但仍留下了后遗症或后续需要的康复治疗。
精神上,描述委托人因事故所遭受的心理压力、焦虑、恐惧等情绪问题。
接下来,我们谈谈责任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事实情况,明确指出责任方以及其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和依据。
在本次事故中,详细阐述责任方的过错行为以及这些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赔偿项目和金额,我们主张以下几个方面:一、医疗费委托人姓名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具体金额。
这些费用包括详细列举各项医疗费用的明细,如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并提供相应的票据和病历作为证据。
二、误工费由于受伤,委托人姓名无法正常工作,从受伤时间至恢复工作时间,共计误工时间。
委托人姓名的月收入为具体金额,因此误工费应为计算得出的误工费金额。
三、护理费在委托人姓名住院治疗和康复期间,需要专人护理。
护理费按照当地护理费标准计算,共计护理时间,护理费总计具体金额。
四、营养费为了促进身体的恢复,委托人姓名需要加强营养。
根据其伤势和恢复情况,营养费主张具体金额。
五、交通费在治疗和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委托人姓名及其家属产生了交通费用,包括列举具体的交通方式和费用,共计具体金额。
六、残疾赔偿金委托人姓名的伤势经鉴定构成残疾等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地的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应为具体金额。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次事故给委托人姓名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使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处于恐惧、焦虑和痛苦之中。
我们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以弥补其精神上所遭受的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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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审判员:重庆新鼎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程玉德、陈英书等6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他们与袁忠志、杨道生、江其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通过法庭庭审调查,我认为基本事实已经查清楚。
现在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死者梅本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何种标准问题?被告方认为死者梅本琴在事故发生时其户籍登记“户别”属于农业人口,登记住址:江津区蔡家镇大龙村15社。
故有关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进行计算。
我方认为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认定并等同于“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是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有关“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规定的错误认识和理解。
(一)、关于“城镇居民”的定义。
《人身损害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援用了统计上的术语,是指城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
这里的城镇居民在统计上称为调查户,是由统计部门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选取的。
统计部门是如何选取调查户?如何界定“城镇居民”?是按照国家统计局[1999]114号文件《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进行划分,城镇人口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市建制的城市和经批准的市镇建制的城镇区域内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
在高级汉语大词典中,对“城镇居民”的定义是: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人。
可见“城镇居民”虽然包含“非农业人口”户口的人员,但是并不仅仅局限于“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其内涵比“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要广得多;而“农村居民”也仅仅是“农业人口”户口人员中的一部分。
因此,是否属于“城镇居民”并不以或并不仅仅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
(二)、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与实际生活居住地的关系。
《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在理论上采取“继承丧失说”而设定,并确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
因而,《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财产损失的赔偿;而未来收入损失和财产损失的大小往往与受害人当时的居住、工作(职业)、生活的环境和地域休戚相关。
户口仍在农村尚未迁至城镇,但其已“人户分离”由农村进入城镇,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其已融入城镇,职业环境、居住环境、生活环境以及收入和消费标准均发生了变化。
如果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其遭受的收入损失和财产损失等实际损失完全不同于在其进城以前作为农村居民所遭受的损失。
前者与后者相比,前者的损失要大的多。
(三)、按照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的有关法律依据。
1、关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划分问题,2001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
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同时还规定,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
死者梅本琴在江津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几江街道办事处工作、生活、居住长达10年,符合前述法规关于“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死者梅本琴离开农村老家在江津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几江街道办事处工作、生活、租房居住长达10年。
属于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人,是城镇居民。
也符合国家统计局[1999]114号文件《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规定的“城镇人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这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显然不仅仅指“交通事故”。
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纪要》渝五中法发(2007)91号文件第22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
《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或农村居民标准”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计算时的两个不同的统计标准,在个案中对不同的赔偿权利人适用那个标准,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精神,在考虑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抚养人户籍登记情况的同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其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得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进行确定,防止以一个因素确定适用标准。
(四)梅本琴具体适用标准。
原告方向法院提供了江津区蔡家镇大龙村2009年5月9日《证明》、中山镇常乐村民委员会2009年4月27日《证明》、江津区西城小学校2009年5月4日《证明》、江津区八一小学校2009年5月4日出具的两个《证明》、梅本琴程玉德2007年6月1日与王贵刚、母先勤《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条》、《房地产权证》、程玉德与江津市第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等大量书证,符合法律关于“证据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关联性”的规定,应当依法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足以证明:本案死者梅本琴和丈夫程玉德离开农村到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工作、居住、生活长达10年,并且在几江办事处生儿育女(分别取名为程红、程静),三个女儿均在城镇学校念书。
梅本琴已经不同于农村居民,已远离土地和农村,既不以土地为生产资料,也不以土地耕作为收入来源,并且不在农村居住和生活。
所以梅本琴虽然是“农业人口”户口,但“人户分离”到城镇连续工作、居住、生活达一年以上,有正当生活来源。
而且其经济收入、生活来源已与农村和农业生产相分离,主要生活消费地在城镇,被抚养人三个小孩均在城镇学校读书生活,其父母亲户口也属于城镇户口。
梅本琴依法应当认定为“城镇常住人口”,依法应当认定为“城镇居民”。
其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适用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进行依法计算。
二、关于各被告之间的责任问题?(一)业主袁忠志、张正明夫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由法院划分。
而且与杨道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房屋等建筑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且必须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修建。
业主和建筑承包人必须采取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施工,避免事故发生。
本案中被告袁忠志、张正明夫妇没有办理任何建房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规定,属于非法建设房屋。
并且发包给没有任何建房、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杨道生进行建设,违反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非法施工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设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袁忠志、张正明夫妇作为建房业主,将房屋发包给没有取得个体工匠资质的自然人杨道生,主观上存在选任审查不严的重大过失。
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袁忠志、张正明夫妇作为建筑工地的所有权人,施工现场监管人,四楼顶上的楼梯冒顶上的“支板”属于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造成梅本琴死亡的损害后果,袁忠志、张正明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袁忠志、张正明夫妇和杨道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雇员江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责任比例由法院划分。
而且与雇主杨道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业主袁忠志、张正明夫妇虽然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管,但是江其和死者梅本琴、程玉德等二十多个人员在事故发生当日均在建筑工地上班,均是杨道生直接雇请,并由杨道生直接支付工资。
依法应当认定江其与杨道生之间具有雇佣关系。
江其和死者梅本琴等人在雇主杨道生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进行施工劳务活动,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范围。
江其在房屋四楼高空施工作业,本应当特别小心谨慎作业,但是江其明知楼下还有许多施工人员正在上班,应当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楼下的人员造成伤害,仍然搬动并放任手中的“支板”往楼下掉,正好打中了楼下上班的梅本琴,不治而亡。
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江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责任比例由法院划分),而且与雇主杨道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杨道生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梅本琴是杨道生直接雇请,并由杨道生直接支付工资。
与杨道生之间具有雇佣关系。
死者梅本琴是杨道生的雇员,在事故发生当日在建筑工地上班,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前述分析,我作为原告代理人认为:1、梅本琴生前虽然是“农业人口”户口,但“人户分离”到城镇连续工作、居住、生活达一年以上,有正当生活来源;主要生活消费地在城镇,被抚养人三个小孩均在城镇学校读书生活,其父母亲户口也属于城镇户口。
属于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人。
符合《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关于“城镇居民”的定义。
原告请求其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适用2008年度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进行依法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袁忠志、张正明夫妇作为非法建房业主,将房屋发包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取得个体工匠资质、没有任何安全生产条件的自然人杨道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以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