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说明、法律依据及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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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说明、法律依据及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赔解释》”)

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受害人可能获得以下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803040元

1、法律依据:

《人赔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赔偿标准:

2017年3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152元。

3、计算方法:

40152元/年×20年=803040元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46257.75元

1、法律依据:

《人赔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2、赔偿标准:

2017年3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433元。

3、计算方法:

(1)母亲:26433元/年×5年÷4=33041.25元。

计算说明:母亲已超过75周岁,按5年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母亲有4个子女,因此只能主张赔偿其中1/4的份额。

(2)孩子:26433元/年×1年÷2=13216.5元。

计算说明:孩子已超过18周岁,按规定不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基于孩子仍在读书,尚有一年大学毕业,读书期间无生活来源,且双方需要先行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因此,可以比照

《婚姻法》的规定,按1年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夫妻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主张赔偿其中1/2的份额。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1、法律依据:

《人赔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2、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除伤残、死亡赔偿金外)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赔偿标准,通常情况下,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法院通常判决赔偿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受害人亲属也可以多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丧葬费35787元

1、法律依据:

《人赔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赔偿标准:

2017年6月7日,江苏省统计局年度统计调查结果显示,2016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1574元。

赔偿标准说明:该平均工资金额为江苏省统计局公布数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就2016年平均工资,发布正式通知。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微调。

3、计算方法:

71574元/年÷12月×6月=35787元。

五、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10000元

1、法律依据:

《人赔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赔偿标准: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赔偿标准,由法院酌情确定,通常情况下,不会超过10000元。

如果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受害人亲属也可以多主张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赔偿金额。

以上各项赔偿合计:945084.75元

特别说明:

一、本起事故的致害人涉嫌刑事犯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主观上系过失(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

二、如果致害人是为自己干活,赔偿责任由致害人承担。如果致害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可能无法获得支持(当事人自行调解除外)。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

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4、最高人民法院《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

(1)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切实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如通过调解结案,在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限制。

(2)如调解不成,通过判决结案,则应当充分考虑刑事案件被告人多为没有正常收入的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赔偿能力很低的实际,实事求是地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作出判决。对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具体赔偿项目的列举,实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除被告人确有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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