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诉讼研究—以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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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诉讼研究—以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为视角

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诉讼研究—以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为视角

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诉讼研究——以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为视角作者姓名:姚建军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内容提要】单纯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但实践中竞业限制纠纷的关键往往在于企业与竞争者之间的纠纷,在诉讼形态上更多体现为企业将员工和竞争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这类案件因此转化为不正当竞争案件而进入知识产权审判法官的视野。

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和解释研究的方法,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我国现行法律对竞业限制性质的界定为切入点,以不正当竞争案件司法实践的视角审视竞业限制制度,分析了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解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2章的关系,论述了侵害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对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的影响及新用人单位民事责任的承担等热点问题。

作者提出对竞争者雇佣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其实质是与原企业进行竞争,产生的诉讼属于竞争法范畴;在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无需要求原告按照商业秘密侵权的标准对其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行举证;竞业限制关系已经合法成立,不必再对是否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进行审理。

关键词: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 请求权基础【关键词】 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 民事责任一、问题的提出1.我国现行法律对竞业限制性质的界定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①)最早出现在民法的代理人制度中,旨在用法律防止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侵害。

随后,竞业限制被扩展到其他商事组织中,成为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的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②。

竞业限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③。

本文所论是狭义的竞业限制,是对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的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④,即企业与员工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员工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到竞争者处工作,或者限制员工自营竞争业务的制度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规定了劳动法领域中的竞业限制制度。

劳动中的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

劳动中的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

劳动中的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是劳动关系中的两个重要方面,它们旨在维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保护商业秘密。

本文将从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对员工从事与现有雇主相竞争的行业或岗位的限制。

竞业限制可以通过合同、法律或行业规范来实施。

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商誉。

它可以防止员工在离职后立即加入竞争对手,并将雇主的商业机密带走。

竞业限制对于那些在雇主处接触到商业重要信息和商业机密的员工来说尤为重要,例如高管、销售人员和研发人员等。

竞业限制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限制:1. 地理区域限制:限制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工作或经营竞争性业务。

2. 时间限制:限制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从事与现有雇主相竞争的工作或经营竞争性业务。

3. 行业限制:限制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从事与现有雇主相竞争的行业。

竞业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实施时必须合理和公正。

过于严苛或不合理的竞业限制可能被法庭视为不合法,并被裁定无效。

二、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是指由企业创造、掌握、运用并给予保密的非公开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并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可以包括客户信息、技术信息、销售策略、市场分析等。

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商业成功至关重要。

员工在劳动关系中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并采取措施保护和保守商业秘密。

同时,雇主也应该制定合理的保密政策和措施,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签署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保密条款,并要求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2. 限制员工权限:将商业秘密的接触权限限制在有必要知情的员工范围内,并采取合理的控制措施,例如密码保护、安全系统等。

3. 培训和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4. 法律保护:在法律上对商业秘密享有保护。

论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论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论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用人單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其根本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

然而,这里的合法权利是不是仅指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值得探究。

换言之,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是什么关系?两种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不是一致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通过对竞业限制基本理论以及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关系的探讨,试图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标签:竞业限制;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协议1竞业限制的概述1.1竞业限制的含义及分类竞业限制的含意分为狭义和广义。

本文主要从离职竞业限制的角度来剖析,即狭义上的竞业限制,指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具备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为针对自身的竞争性行为。

狭义和广义的竞业限制区别主要在于:特定的行为和特定的人是狭义竞业限制禁止的客体和禁止的主体。

而禁止的主体必需是与权利人具备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委派、雇佣、转让乃至缔约前的协作关系等。

比如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和经理任务的规定是狭义竞业限制。

再比如我国《劳动法》中第22条是对于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规定、《专利代理条例》中第20条是对于专利代理人竞业限制的规定、《经纪人管理办法》中第17条、第18条是对于经纪人行为准则及禁止事项的规定等等,均属于狭义竞业限制的范围。

根据法律的效力,竞业限制可以分为法定竞业限制与约定竞业限制。

法定竞业限制是竞业限制被法律直接赋予了强制约束力。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类以及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同时其约定的内容不能违法律、法规的规定。

约定竞业限制是雇主与雇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竞业限制的相关事项作出的商定。

雇主可以与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雇员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等同类有竞争关系的其余单位工作,雇员也不能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相关工作。

如果雇主与雇员之间没有对竞业限制进行商定,那么双方之间就不可能产生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的关系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的关系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人才,特别是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的竞争通常决定着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

一个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与技术人才往往是企业商业秘密的掌握者和使用者,企业为了防止商业秘密随着企业人员的流动而泄露,往往求助于竟业禁止条款来限制企业人员流向竞争者的企业。

针对诉讼中当事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和竞业禁止纠纷两个不同诉因的现象,本文指出了两者之间的联系,又从多角度分清了它们的界限,通过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厘清两者的法律性质和涉及的法律关系,从而达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协议商业秘密侵权责任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利益分配格局的多元化,司法实践中已经遇到越来越多的竞业禁止纠纷。

但在诉讼中,很多当事人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与竞业禁止纠纷交织在一起,导致有的竞业禁止协议被法院判定无效。

故有必要对相关问题加以阐述。

一、商业秘密(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一是秘密性,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要件,即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这种秘密性不是指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是指不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它可以在一定限度内为一定的占有保密义务的人所知悉。

二是价值性,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一般来说这种价值性是指经济上的,而不是精神上或政治上的,能够给持有者带来直接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三是保密措施,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这种合理性,是指持有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对防止商业秘密外泄是有效的适当的。

可以采用如下形式:1、告知存在商业秘密;2、进行保密教育;3、保密资料、文件、磁盘、软件等信息载体的特殊保管;4、控制工作场所的进出;5、秘密材料的管理,禁止随意堆放;6、制定保密规则;7、签订保密协议。

浅谈竞业禁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浅谈竞业禁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不正当 竞争行为。} 匕 女 口 雇员跳槽使杈 利^ 流失大量的商业秘密。员工
为利益等原因驱动, 泄露秘密, 而我国 目前企业保密意识薄弱, 我国也 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保护, 由于商业秘密的复杂 性和隐蔽眭, 使发现、 确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非常困难, 商 秘密的泄露 纠纷屡出不穷。因此, 必须建立合理的竞业禁【 匕 机制。
二 竞业禁止的适用原则
1 . 区别对待原则, 竟业主体、 竞业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的人以及
竞业后果承担方式因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有着不同的规定, 因此在 处理涉及竞业的案件中应区别不同情况, 正确适用法律予以处理 ; 2 .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从事 交易活动中, 要做到恪守诺言, 讲求信用, 诚实不欺 , 以信为本 , 在不损 害他 ^ 币 J l j 亏 { : = 匕 金 共干 0 益的育 d 提下j 宦 求个 ^ 币 0 益。后 哇 狮 锵 诚实守信这—道德规范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 根本原因在于: 一方面, 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 只有按照此种商业道德行为, 才能保证 交易活动能够高效快捷地进行, 从而形成正当稳定的商业信用乃至社 会信用、交易的秩序。另—方面 , 诚实守信也是交易当事人为维持彼 此之间的信用关系而完全可以敝得到的商业道德。它是人们行为的 最低标准。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标准 , 并不能使行为 ^ 成为—个品行 高 尚的人 , 但如果没有这—规范, 就连最起码的商业交易都无法正常进 行。 3 . 从严原则, 竞业禁 【 匕 规定也只散见于各种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 释 中, 目 . 对竞业主体范围、承担责任方式、承担责任主体规定也不相 致, 因此 目前我国对竞业禁止只能采取从严原则。对竞业而产生的 民事责任的承担要特别考虑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就业权。

浅论竞业限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浅论竞业限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研究——浅论竞业限制协议相关法律的模糊区域的运用论文关键词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论文摘要竞业限制协议发挥了保密协议的作用,并且由于对劳动者离职后有就业的限制,从而有可能对企业的秘密有更大力度的保护。

对此由于劳动者离职后,就业面的缩小,企业应该给予补偿。

尽管竞业限制协议规定了职工离职后将获得补偿。

但综观现有法律,均没有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费不能提前发放。

因此企业若提前将一部分竞业限制补偿费随同职工工资提前发放,待职工离职后,竞业限制的协议是否依然有效,离职者在得到足以补偿其竞业限制期的收入后,是否违约了依然不能追究?一、公司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综观世界上的竞业限制制度,在经济贸易中,能够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有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的科技人员、生产工艺管理人员、以及特殊过程的操作人员,以及掌握关键客户的市场营销或采购人员。

因为他们的权利与职责为他们提供了接触公司信息的平台,由此也产生出对这类人员的规定与限制,防止公司商业技术信息的外泄而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

所以竞业限制制度因各类技术管理人员的职位与公司的管理风险应运而生。

因此有必要先介绍公司法中对竞业限制制度的规定,然后可以借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运用到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规定中去。

我国2005年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部法律的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规定了公司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包括竞业限制义务。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在两种义务的前提下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具体义务,即第149条的规定。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受人之托,应忠人之事,不仅应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而且应在个人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以公司利益为重,服从公司利益。

而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需以合理的注意管理或控制公司事务。

《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中共8项的规定是对忠实义务的详细规定。

探究竞业限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探究竞业限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探究竞业限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摘要:规范竞业的约束同样可以适用在能够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中,更大范围的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中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前提在于:双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是在自由自愿的情况下协商签订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也可以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现实生活中要注意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该把竞业限制排除在外,不得擅自更改竞业限制条款原有之意。

关键词: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一、公司法对竞业禁止的规定综观世界上的竞业禁止制度,在经济贸易中,能够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最主要的还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因为他们的权利与职责为他们提供了接触公司信息的平台,由此也产生出对高层人员的规定与限制,防止公司商业信息的外泄而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

所以竞业禁止制度因高层管理人员的职位与公司的管理风险应运而生。

因此有必要先介绍公司法中对竞业禁止制度的规定,然后可以借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运用到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规定中去。

我国20XX年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部法律的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规定了公司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包括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在两种义务的前提下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具体义务,即第149条的规定。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受人之托,应忠人之事,不仅应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而且应在个人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以公司利益为重,服从公司利益。

而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需以合理的注意管理或控制公司事务。

《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中共8项的规定是对忠实义务的详细规定。

《公司法》第149条具体规定了董事或高管竞业禁止义务。

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采取怎样的惩罚,包括有民事、行政和刑事的责任承担,而新公司法仅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害和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归为公司所有。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问题研究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问题研究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问题研究作者:刘宗贤来源:《经济师》2013年第05期摘要:文章论述了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制度的关系及竞业禁止的有效性、合理性及判断标准等理论问题,对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制度提出了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F4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5-075-03一、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的关系(一)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商业秘密的含义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性:1.秘密性。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在本行业或本领域不为公众所知。

{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将其解释为“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

同时国家工商总局也将不为公众所知悉,界定为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笔者认为其秘密性还应该理解为相对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除所有人外,任何人皆不知道。

{2}2.价值性。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给其所有者带来现实的或可预见的竞争优势。

这是其另一显著特征,主要体现在它的秘密性,即因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因而使其所有者具有在该领域或该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3}同时,商业秘密还应具备在实际中可以应用的特性,即具有实用性。

这样的商业秘密所带来的竞争优势才是现实的或可合理预见的。

{4}3.保护性。

商业秘密的保护性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其秘密采取必要的或合理的保密措施,并以此作为是否对其给予法律救济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商业秘密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其行为不仅是一种事实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只有当经营者对于其商业秘密采取了本能的防护手段,其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行为才能够引导法律,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即是其所有者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特征,才能构成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才能是我国经济立法所保护的对象。

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研究

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研究

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研究人们常说,“知识就是力量”,在当今的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保护商业秘密显得尤为重要。

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深入研究。

一、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是指在劳动合同的约定下,雇主可以对雇员的未来就业活动进行限制。

这种限制的合法性及应用范围一直备受争议。

首先,竞业限制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要从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竞业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循合理原则。

法定条件主要包括限制范围、限制期限和经济补偿等,而合理原则则包括对竞业限制的时效性、空间范围等方面的合理规定。

因此,只有当竞业限制符合法定的条件和合理的原则,才能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其次,竞业限制的约定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考虑。

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职务、专业技能和接触的商业信息等因素,在劳动合同中进行具体约定。

例如,对于担任高级职务的员工,可以适当延长竞业限制的期限;而对于普通员工,限制范围和期限应当相对较小。

这种适度的竞业限制不仅能够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还能够防止员工带走商业机密去竞争对手企业。

最后,对于劳动法中竞业限制违约的后果,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雇员未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企业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同时,对于竞业限制违约给企业带来的实际损失,企业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

二、商业秘密保护除了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样至关重要。

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在信息时代尤为重要。

首先,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这包括加强信息系统的保护,确保机密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同时,控制对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避免过多员工接触关键信息;此外,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明确告知员工有关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其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教育和管理,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

通过培训和指导,使员工了解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并明确告知员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义务。

中的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

中的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

中的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在商业活动中,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是两个较为重要的法律概念。

竞业限制是指员工离职后禁止从事与原雇主相竞争的行为,而商业秘密保护则是保护企业的重要商业信息不被泄露或被竞争对手利用。

本文将就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进行探讨。

一、竞业限制的定义和目的竞业限制是一种法律约束,旨在限制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原雇主相竞争的行为。

竞业限制通常通过合同来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限制员工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保护原雇主的商业利益和市场份额,防止员工利用离职后所掌握的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进行竞争。

二、竞业限制适用的条件竞业限制并非适用于所有员工,而是在特定的情形下适用。

一般来说,竞业限制适用于那些接触到核心商业机密并对其构成威胁的员工。

例如,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可能接触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的员工。

三、竞业限制的法律依据竞业限制的法律依据因国家而异。

在中国,竞业限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补偿等具体内容,对于员工和雇主都具有约束力。

四、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保护商业秘密是指对于企业具有经济价值并采取了必要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可以是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至关重要。

五、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手段。

首先,企业应制定保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护措施,并要求员工签署保密协议。

此外,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限制对商业机密的访问和使用权限,采取加密、防护等技术手段来防止商业秘密的外泄。

六、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各国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例如,在中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规定了商业秘密的界定、保护措施、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等。

七、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是紧密相关的。

劳动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策略

劳动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策略

劳动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策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竞争的加剧,企业对于商业机密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避免员工在离职后利用所掌握的商业机密给企业带来损失,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了竞业限制措施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策略。

本文将就劳动中的竞业限制措施与商业秘密保护策略进行探讨。

一、竞业限制的定义与适用条件竞业限制是指劳动关系终止后,雇佣方对于员工在一定时间内进入与原雇主竞争的岗位、地区或行业的限制性约定。

竞业限制的适用条件包括:雇佣关系的存在、约定的合理性以及限制范围的合理性。

具体而言,竞业限制需要明确约定起止时间、地域范围和限制行业。

同时,竞业限制的约定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确保企业商业机密的保护。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策略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商业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对于该信息的保密具有合理必要性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企业应该采取一系列的保护策略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完整性与安全性。

1. 签署保密协议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该要求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员工在离职后对于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2. 加强信息管理企业应该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对商业秘密的分类、存储、使用和销毁,确保商业秘密不会因为内部泄密而引发风险。

3. 加强员工培训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降低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4. 加强信息技术保护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对商业秘密进行加密、安全存储和传输,防止未授权的人员、系统或网络获取商业秘密信息。

5. 强化内部监管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管与控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设置权限,限制员工对商业秘密的访问与使用。

三、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权衡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同时存在时,企业需要权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方面,竞业限制的实施可以减少员工向竞争对手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另一方面,过于严格的竞业限制可能会限制员工的职业发展,并面临合法性和可执行性的挑战。

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机密保护

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机密保护

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机密保护中国的竞业限制与商业机密保护竞业限制与商业机密保护是现代商业领域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和商业保护措施,旨在保障企业的商业利益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快速发展且商业活动频繁的国家,竞业限制和商业机密的保护更加凸显其重要性。

本文将探讨中国竞业限制与商业机密保护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并分析其对商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影响。

一、竞业限制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在特定时间和范围内,雇员离职后不得从事与雇主业务相竞争的行为。

中国对于竞业限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

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和雇员可以就竞业限制事项约定相关限制的内容、期限和补偿等。

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补偿应当为雇员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金额。

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某些情况下竞业限制无效的情况。

《民法典》对竞业限制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竞业限制应当合理,并将其界定为限制雇员以任何形式在离职后在与原工作岗位相同的业务领域从事竞争行为。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不当竞业行为的违约责任和补偿规则,对于违反竞业限制的雇员,雇主可以请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二、商业机密的保护商业机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重要资产,其泄露或被竞争者获取可能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为保护商业机密,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机制。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对商业机密的保护措施,包括商业秘密的范围、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和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等。

根据该法,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商业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且未公开的信息。

此外,中国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专利审查协作中心等,来监督和管理商业机密的申请、保护和监管工作。

同时,中国加强对于商业机密的刑事保护,严格打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商业机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协议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机密保护

协议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机密保护

协议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机密保护在商业领域中,企业往往会与员工、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签订协议以确保商业利益的保护。

其中,竞业限制和商业机密保护是协议中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就协议中的竞业限制和商业机密保护进行探讨。

一、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段内,协议双方约定禁止一方在特定区域从事与另一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活动。

这种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协议中约定的一方的商业利益,并阻止对方从中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为了有效实施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1. 竞业限制的范围: 协议双方应明确约定具体的地理范围和业务范围等限制条件。

地理范围可以是全国、地区或局限于某个特定的城市。

业务范围则可以涵盖双方核心业务或特定的产品或服务。

2. 限制的时间期限: 竞业限制应设定一个合理的时间期限,该期限应综合考虑相关行业的特点、特定项目的商业秘密等因素进行确定。

3. 补偿措施: 竞业限制可能对被限制的一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协议中应规定对被限制一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平衡双方的权益。

二、商业机密保护商业机密是指公司的商业信息、技术、数据等不为公众所知的保密信息。

协议中的商业机密保护是为了确保双方在信息交流和合作过程中的保密性,并防止商业机密泄露给第三方。

以下是协议中常见的商业机密保护措施:1. 标明保密性质: 协议中应明确标注在协议范围内的信息为机密信息,并约定双方同意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

2. 定义保密期限: 商业机密的保密期限应明确规定,以确保信息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保护。

一般来说,商业机密的保密期限可以是协议期限的一定时间段或是特定事项的完成后。

3. 限制对机密信息的使用和披露: 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接收方只能在完成特定业务合作的目的下使用机密信息,并在接收到机密信息后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

4. 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 协议应明确约定一旦机密信息泄露,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违约行为进行救济,包括支付损害赔偿等。

劳动范本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

劳动范本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

劳动范本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竞争的加剧,保护商业秘密的需求日益突显。

为了在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企业越来越重视员工竞业限制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劳动范本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内容。

一、竞业限制的概念与目的竞业限制是一种约束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同或相似的工作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主要通过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来实施。

这些条款约定了员工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禁止从事特定行业或与原雇主竞争的工作。

竞业限制的时间、范围和地域都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设定,以保护雇主的利益同时兼顾员工的就业权益。

二、竞业限制的合法性竞业限制的合法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

在某些国家,竞业限制被视为不合理的限制自由就业的行为,因此受到限制。

而在其他国家,竞业限制被视为保护商业秘密和雇主利益的必要手段,受到法律保护。

在竞业限制的合法性评估中,有几个关键因素需要考虑。

首先,竞业限制的限制范围是否合理,是否超过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

其次,竞业限制的时间是否合理,是否过长而限制了员工的就业权益。

最后,竞业限制是否给予了员工合理的经济补偿。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是指企业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经营方案、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保护商业秘密可以确保企业的竞争优势和核心利益。

保护商业秘密首先需要企业内部建立起相应的保密制度和机制。

制定保密政策,加强对员工的保密培训,建立保密意识。

同时,加强对保密信息的管理,规范信息流程,限制访问权限,加密存储等。

对于有关商业秘密的合同,比如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应明确规定双方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和义务,并规定违约的补救措施。

四、平衡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利益在劳动关系中,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也要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竞业限制的约束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过分限制员工的自由就业权益。

同时,要给予员工合理的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居间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机密

居间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机密

居间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机密在商业领域中,居间商作为一种重要的经营模式,为供需双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在居间交易中,保护商业机密和限制竞业行为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居间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机密的关系,并分析其在法律和商业实践中的应用。

一、居间中的竞业限制居间商在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接触到了供应商和买家之间的商业机密。

为了保护这些商业机密,居间商通常会与供应商和买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旨在限制离职员工的从业自由,以防止他们向竞争对手泄露商业机密。

竞业限制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竞业禁止范围:明确离职员工禁止从事与当前居间商业务具有竞争性的行业或职位。

2. 竞业禁止期限:规定离职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竞争性行业或职位,以便给居间商足够的时间来保护商业机密。

3. 赔偿责任:约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赔偿方式和责任。

尽管竞业限制协议在保护商业机密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许多国家对竞业限制的合法性进行了严格审查。

法律要求竞业限制协议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过于苛刻或不合理地限制离职员工的从业自由。

因此,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双方应确保协议内容合理合法,并尽量避免过分限制离职员工的就业权。

二、商业机密的保护商业机密是指任何商业实体的非公开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客户资料、商业计划等。

在居间交易中,商业机密往往是居间商最重要的资产之一。

为了保护商业机密,居间商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1. 保密协议:与供应商和买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对商业机密的保护责任和义务。

2. 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限制员工对商业机密的访问和使用。

3. 安全措施:采取物理和网络安全措施,防止商业机密的泄露和盗取。

4. 员工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商业机密的保护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和技能。

商业机密的保护不仅是居间商的责任,也是供应商和买家的共同责任。

供应商和买家在与居间商合作时,应遵守保密协议,妥善保护商业机密。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关系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关系

律伴网(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关系《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两者之间有共同之处,即都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但也存在不同的地方:一是竞业禁止制度能有效防止员工从事竞业活动而隐形侵犯商业秘密,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则难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不能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予以查处。

但是劳动者明显违法侵犯商业秘密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予以查处。

三是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用人单位只能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即先仲裁、后诉讼;而劳动者明显违反用人单位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侵犯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赔偿。

《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作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表明竞业禁止约定应当以维护商业秘密为前提。

如果劳动者不掌握商业秘密,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从而防止用人单位对于某些关键人才通过竞业禁止制度而“雪藏”、“封杀”,有利于最大程度地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活力,发挥人才的社会价值。

《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作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也表明用人单位仅仅依靠竞业禁止制度还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商业秘密的权益。

因为,即使劳动者遵守了竞业禁止约定,其也可能通过披露、允许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方式,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所以,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商业秘密,应该将《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结合起来,一方面与劳动者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与劳动者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文章来源:律伴网 /。

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机密保护

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机密保护

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机密保护竞业限制与商业机密保护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保护商业机密是每个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事项。

随之而来的,竞业限制条款在雇佣合同中也变得越来越常见。

本文将探讨竞业限制与商业机密保护之间的关系,并讨论如何以适当的方式在合同中包含竞业限制条款。

一、商业机密的定义与重要性商业机密是指企业拥有的,对企业有商业价值但尚未公开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包括技术秘密、客户清单、产品研发计划等。

商业机密对于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可以确保企业在市场上保持竞争优势。

保护商业机密不仅限于防止外部侵犯,还包括内部员工的保密义务。

因此,竞业限制条款的存在变得尤为重要。

二、竞业限制条款的目的与作用竞业限制条款旨在限制离职员工在一定时间内加入竞争对手或从事与原雇主相类似的业务。

这样的限制可以有效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防止知识流失和竞争。

竞业限制条款通常规定离职员工在离职后的特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相竞争的业务。

此外,该条款还可能规定离职员工不得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与竞争对手接触、推销产品或招揽客户。

这些限制都有助于保护商业机密的安全性。

三、竞业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就竞业限制条款的合法性而言,各国法律法规可能存在细微差别。

在一些国家,竞业限制条款可能被认为违反了员工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可能受到限制。

然而,在许多国家,竞业限制条款在合理范围内是受法律保护的。

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多个因素,如时间限制、地理范围和对竞争对手的定义等。

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竞业限制条款可能被法院裁定为无效。

因此,雇主在制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慎重考虑,并确保其合理性。

四、编写合适的竞业限制条款编写合适的竞业限制条款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条款应明确列出离职员工在离职后禁止从事的业务范围。

这可以避免模糊性和争议,并确保条款的明确可执行性。

其次,时间限制是一个关键问题。

时间限制应该是合理的,并且需要根据行业习惯和知识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中的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

中的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

中的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是现代商业界常用的法律手段,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和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是指雇佣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对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与原雇主进行竞争或者从事与原雇主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约定。

商业秘密则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包含商业价值且对外界保密的信息。

本文将介绍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竞业限制的重要性竞业限制的设立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保密作用。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的商业秘密越来越容易泄露。

如果员工离职后立即与原雇主直接竞争或者从事相似业务,将会给原雇主带来巨大的损失,因为员工可能将其在原雇主处学到的商业机密等核心竞争力资料带走,利用这些信息来与原雇主直接竞争。

而竞业限制的设立则有效地限制了员工的行为,保障了企业的商业利益。

二、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各国对于竞业限制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具体规定会有所不同。

例如,英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必须合理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从事竞争行为的地理和时间范围。

在美国,竞业限制法规定限制的范围必须合理且对于公众利益有保护性;同时也要求雇主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向员工清晰地告知竞业限制条款。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保障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企业的商业秘密可以包括技术、设计、业务计划、客户资料等重要信息。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签署保密协议:企业可以与员工、供应商、客户等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2. 建立内部保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保密制度,包括存储和传输商业秘密的安全措施,限制员工对商业秘密的访问权限,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

3. 物理保护措施:企业可以采取物理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如安装监控设备、加密文件和数据等。

4. 法律救济途径:如果商业秘密被泄露或侵犯,企业可以诉诸法律救济,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和商业保密

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和商业保密

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和商业保密在商业领域中,保护商业秘密和限制竞业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和商业保密条款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和创新成果。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和商业保密的相关内容。

一、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合同中,对劳动者或者合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合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合同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的限制。

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防止员工离职后利用企业的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从事竞争活动。

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包括限制离职员工在一定时间内从事与原合同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限制离职员工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从事竞争活动,以及限制离职员工利用企业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从事竞争活动。

竞业限制的合法性受到法律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二是竞业限制的范围必须合理,不能过度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自由;三是竞业限制必须以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为目的,不能损害公众利益。

二、商业保密商业保密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获取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包括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等。

商业保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商业机密,防止他人获取并利用这些信息从事竞争活动。

商业保密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商业计划、市场调研报告、技术方案、客户名单等。

这些信息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一旦泄露可能导致企业的商业利益受损。

为了保护商业保密,企业可以在合同中加入商业保密条款。

商业保密条款主要包括保密义务、保密期限和保密措施等内容。

保密义务指劳动者或者合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合同后仍然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保密期限指商业保密的有效期限,一般根据商业保密的性质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保密措施指企业为保护商业秘密而采取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如加密、访问权限控制等。

商业保密的合法性同样受到法律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业保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商业保密的内容必须符合商业秘密的定义,即具有商业价值、不为公众所知晓且采取了保密措施;二是商业保密的保护范围必须合理,不能过度限制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商业保密的保护措施必须得到法律保护,一旦商业保密被侵犯,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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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诉讼研究——以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为视角作者姓名:姚建军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内容提要】单纯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但实践中竞业限制纠纷的关键往往在于企业与竞争者之间的纠纷,在诉讼形态上更多体现为企业将员工和竞争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这类案件因此转化为不正当竞争案件而进入知识产权审判法官的视野。

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和解释研究的方法,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我国现行法律对竞业限制性质的界定为切入点,以不正当竞争案件司法实践的视角审视竞业限制制度,分析了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解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2章的关系,论述了侵害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对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的影响及新用人单位民事责任的承担等热点问题。

作者提出对竞争者雇佣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其实质是与原企业进行竞争,产生的诉讼属于竞争法范畴;在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无需要求原告按照商业秘密侵权的标准对其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行举证;竞业限制关系已经合法成立,不必再对是否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进行审理。

关键词: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 请求权基础【关键词】 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 民事责任一、问题的提出1.我国现行法律对竞业限制性质的界定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①)最早出现在民法的代理人制度中,旨在用法律防止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侵害。

随后,竞业限制被扩展到其他商事组织中,成为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的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②。

竞业限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③。

本文所论是狭义的竞业限制,是对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的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④,即企业与员工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员工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到竞争者处工作,或者限制员工自营竞争业务的制度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规定了劳动法领域中的竞业限制制度。

竞业限制引发争议的性质,最高法院2009年度《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中指出:单纯的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⑥,2011年《民事案由规定》的“竞业限制纠纷”也将其列于“劳动合同纠纷”项下。

因此,现行制度对竞业限制纠纷的性质属于劳动争议并无疑义。

2.竞业限制纠纷进入知识产权审判法官视野的缘由①有学者认为竞业禁止是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制度,竞业限制则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通过协议确立的竞业限制制度。

作者提出,这种界定并无实质意义。

理论上另一种分类对公司法意义上的竞业限制和劳动法/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业限制更有意义,即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见叶静漪、任学敏:《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构建》,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第76页。

②孔祥俊:《公司法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334页。

③ 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页。

④同注3,第180页。

⑤为论述统一,本文竞业限制中企业一方为原企业,劳动者称为员工,新用人单位为竞争者。

⑥参见该报告40.对于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引发的纠纷,如当事人以违约为由主张权竞业限制纠纷性质属于劳动争议,进入知识产权审判法官的视野,与竞业限制纠纷的特点有关。

实践中竞业限制纠纷往往不是单纯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是企业与竞争者之间的纠纷,尤其是竞争者恶意招揽或者至少是明知员工有竞业限制协议而仍雇佣的情况,原企业通常将员工与竞争者共同起诉。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可以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竞争者聘用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与此类似,因此,应当允许原企业将员工与竞争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该类案件性质,参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属于侵权案件,侵犯的是企业的劳动债权。

而债权能否成为我国法律上侵权行为侵犯的对象一直存在很大争议⑦。

《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尽管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出版的著述都肯定了作为相对权的债权应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述“民事权益”,但认为侵犯债权的构成要件及责任形式有待研究⑧。

在这种背景下,认为最高法院明确了劳动债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对象似乎有点牵强。

作者提出,对于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共同侵权”,对应与竞业限制有关的纠纷,应理解为共同不正当竞争,因为竞争者雇佣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其实质是与原企业进行竞争,产生的诉讼,实质是对这种竞争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争讼,属于竞争法范畴。

司法实践对于该类案件,均是作为不正当竞争案件处理;且2011⑦上海高院2005年3月发布的《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是较早对侵犯债权有较为明确论述的文件,其第五条持肯定态度。

⑧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著、王胜明主编:《<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版,年《民事案由规定》除“劳动争议”部分之外并无对“竞业限制纠纷”案由的专门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应直接确定为“不正当竞争纠纷”。

由此,竞业限制纠纷进入了知识产权审判法官的视野,成为无法回避的课题。

鉴于上述特殊的诉讼架构和争议性质以及竞业限制纠纷与商业秘密的天然联系,使得竞业限制纠纷无论通过劳动争议、还是以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形式体现,都将成为法官需要面临、解决的事项。

而知识产权法官的优势在于,具有审理复杂商业秘密诉讼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储备,以此审视竞业限制,将给此类纠纷的审理带来更多思考,这也是本文的出发点所在。

二、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辨析1.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我国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通论认为,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前提是企业存在需保护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在竞业限制制度中的地位有不同称谓,如“需保护的合法利益”⑨、“保护的对象”⑩、“适当的客体”11、“合理的利益范围”12等。

商业秘密是竞业限制制度及具体的竞业限制协议存在的前提,或者说必要条件13。

反之,若企业不存在保护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就失去了依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将失去效力14。

⑨单海玲:《雇员离职后的竞业禁止》,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第75页。

⑩李珩:《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诉于女士侵犯商业秘密案例评析——兼谈劳动派遣中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2期,第59页。

11金晶:《关于竞业限制制度的法律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期(上),第33页。

12胡良荣:《商业秘密的侵权救济与竞业禁止合同的规制》,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10期,第66页。

13作者提出,核心在于商业秘密是否应是竞业限制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承认与目前的通论并不违背;反之,则与通论相悖且缺乏法律支持。

从本质上而言,竞业限制制度是企业对其商业秘密自我保护的制度15。

正如郑成思所言“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目前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开展不正当竞争。

”16 2.对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辨析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商业秘密是竞业限制的前提或必要条件,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其中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从文义上理解,除“商业秘密”外,还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草案)》都仅仅论述了商业秘密,而《劳动合同法》刻意增加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重要性在于《劳动合同法》界定了“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而《劳动合同法》的用语是否改变了被作为通论的商业秘密是竞业限制的必要条件呢?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劳动合同法》的著述没有说明,仅提及源于《劳动法》,并说明“本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17。

据此解读,尽管《劳动合同法》第23条有与商业秘密并列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但其仍然没有改变竞业限制的目的15王红珊:《竞业限制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载《管理》2007年第12期,第32页。

16郑成思:《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载《法学》1997年第5期,第58页。

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

问题在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究竟何指、其规定的必要性何在、是否拓宽了竞业限制适用的范围?还有待于最高法院的进一步明确。

与之相似的是《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句:“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由此“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被当然认为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该两类人员并不能以他们事实上不接触企业的商业秘密为由,主张其无须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这是否又与之前的通论相悖?还是法律推定了企业都拥有商业秘密,且“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必然接触企业商业秘密?这或许是法律为了减轻竞业限制纠纷中用人单位的证明责任和证明程度,防止竞业限制制度因受到过度的限制导致无法发挥作用而采取的推定。

这种推定成为法律推定时,则不容反驳18。

不仅立法技巧,而且整个竞业限制制度都是在劳动者就业权和企业商业秘密之间,平衡各种价值冲突而产生的制度19。

三、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请求权基础1.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无须证明商业秘密被侵害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在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原企业是否仍须证明商业秘密被侵害?换言之,被起诉的员工和竞争者,是否能够通过证明他们事实上没有披露、使用原18在证据学意义上讨论推定时,会有不同的结论,参见叶自强著:《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页。

19对此学者有论述,如形式平等和实质不平等的冲突、自由竞争和限制竞争的冲突的衡平等,见侯玲玲:企业的商业秘密而获得胜诉?对此,有学者认为,原企业仍需证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披露、使用了原企业的商业秘密20,或言竞业限制纠纷以不正当竞争的形式出现时,则应当涉及商业秘密侵权21;如我国台湾“最高法院”在太平洋房屋案中提出的判断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五原则”的第五条是“离职后员工之竞业行为是否具有显著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况,亦即离职员工是否有对原雇主之客户、秘密信息大量篡夺等情事或竞业行为有显著背信性或显著的违反诚信原则”22,同样体现了在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考量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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