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宪法—由《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引发的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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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物权法问题,还是宪法问题——由物权法违宪引发的思考[本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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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是物权法问题,还是宪法问题——由物权法违宪引发的思考[本网首发]高富平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一封公开信不仅延缓了《物权法》立法进程,也引发了学界围绕“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的一场争论。

作为长期研究物权法的学者,笔者在这里也谈谈自己对这一问题掘见,也算是与宪法学者的一次对话吧。

一、差别保护与平等保护:物权法草案在形式上是否违宪问题巩献田: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这是违宪的行为。

(一)《宪法》体现的是差别保护原则吗?如果说,巩教授对物权法指责包含有感情色彩的话,现在也有宪法学者认为,我国《宪法》采取的差别保护,因为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第6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第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7条);“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2条)。

刑法采取的也是差异保护,对于侵占国有财产的刑罚与非国有财产不一样; [1]《民法通则》尽管有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条文 [2],但在具体的条款中,确没有任何不平等保护规则。

于是,如果宪法是差别保护,刑法的差别保护是合宪的;如果物权法采一体保护,那么,物权法就是违宪的。

不管怎样,平等保护就是不符合宪法。

这里首先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宪法是否实行差别保护?笔者认为,宪法根本不存在差别保护问题,理由如下:第一,宪法第六条肯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意味着,这些多种所有制对应的所有权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权,而不是其他性质的。

因此,在地位上,不同所有权根本没有差别。

第二,在财产保护方面,宪法肯定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宪法》第13条作了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由《物权法》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一)

由《物权法》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一)

由《物权法》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一)内容摘要]《物权法》是有关财产的基本法律,需要以宪法为基本依据,并以具体化的形式实现宪法的基本原则。

本文从宪法角度分析了《物权法》的根据、合宪与违宪界限、平等保护的宪法价值等问题,并提出“宪政关怀下的物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宪法违宪私人财产权平等保护一.《物权法》草案的讨论提出了哪些宪法问题?最近以来,围绕《物权法》而出现的争论,涉及到很多宪法问题,引起了宪法学者的关注和思考。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出现不同的学术主张是正常的,但这次的争论似乎超过了一般性的学术争论,有的学者把问题提到“对改革开放”政策的评价上。

作为研究宪法的学者,作者无意对涉及民法专业问题的争论进行评价。

作者虽主张学科之间的学术对话,提倡建立以问题为中心的学科共同体,但同时认为应注意把握每门学科的特点与学术发展逻辑,专业之间的分工要求学者们首先要尊重其他学科知识的专业化特点。

最近以来,围绕《物权法》而出现的争论,直接涉及到宪法的一些基本问题,提出了严肃的宪法学问题,引起宪法学者的关注和思考。

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重大的法律问题,法学界进行共同探讨是必要的。

我们需要强调以问题为主的研究方法,某种意义上可以淡化专业的界限,提倡多学科的共同研究。

“法学研究要勇敢地跨出他的一亩三分地,去尝试、了解和关怀宪法的发展,正视社会上浮现的宪法议题”。

1]因为某一个问题,比如人权问题,这不只是宪法问题,而是需要整个法学界共同研究的理论课题。

强调不同学科之间的学术对话与交流,并不影响本学科的专业性。

近年来,中国宪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在学术研究过程中认识到了建立学术共同体必要性,特别是对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进行了学术研究。

2001年出版的《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一书第二编第20章专门探讨了宪法学与民法学的关系。

内容涉及到宪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意义、作为法规范的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作为社会现象的宪法与民法的关系。

由物权法的争辩想到的假设干宪法问题

由物权法的争辩想到的假设干宪法问题

由《物权法》的争辩想到的假设干宪法问

[内容摘要]《物权法》是有关财产的大体法律,需要以宪法为大体依据,并以具体化的形式实现宪法的大体原那么。

本文从宪法角度分析了《物权法》的依照、合宪与违宪界限、平等爱惜的宪法价值等问题,并提出“宪政关切下的物权法修改”的大体思路。

[关键词]宪法违宪私人财产权平等爱惜
一.《物权法》草案的讨论提出了哪些宪法问题?
最近以来,围绕《物权法》而显现的争辩,涉及到很多宪法问题,引发了宪法学者的关注和试探。

《物权法》制定进程中显现不同的学术主张是正常的,但这次的争辩似乎超过了一样性的学术争辩,有的学者把问题提到“对改革开放”。

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之我见2篇

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之我见2篇

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之我见 (3)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之我见 (3)精选2篇(一)《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益的保护和规范。

学习《物权法》,我深感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学习《物权法》使我更加了解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核心精神。

《物权法》以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为核心目标,确保人民拥有和支配自己的财产的权益,从而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其以民事自由意志原则为基础,保障合法的物权行为,约束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使社会经济交往更加规范有序。

其次,学习《物权法》使我进一步认识到物权的重要性和保护的必要性。

物权是人们对物的支配权,是人们获取和所有财产的基本途径,是人们追求生活幸福和经济独立的重要实现方式。

学习《物权法》,我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物权的价值和保护的意义,更好地把握和保护自己的物权,也更加尊重和保障他人的物权。

再次,学习《物权法》使我认识到物权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物权法治建设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习《物权法》,我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物权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促使我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物权法治建设中来,为保护和规范物权秩序做出自己的贡献。

最后,学习《物权法》使我认识到自己在物权领域的权益保护责任。

作为一名公民,我享有物权,也有义务保护他人的物权。

学习《物权法》,我能够更加了解和把握物权的相关规定,提高自己对物权法律制度的认知水平,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综上所述,学习《物权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学习任务,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价值。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对物权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提高,使我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他人的物权,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的发展进步。

我将不断学习《物权法》,为物权法治建设作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

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之我见 (3)精选2篇(二)《物权法》学习之我见《物权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规定了我国公民和法人对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等重要事项。

物权法法律学习心得5篇

物权法法律学习心得5篇

物权法法律学习心得5篇物权法法律学习心得1《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

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

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

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在社会生活中,小到几颗纽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物权的归属问题。

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保护,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

这部专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为了制定好这部关系国家建设发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从起草至今,历时13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八次审议,终于在2007年3月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一)

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一)

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在我国宪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两种悖论:一方面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确存在,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迄今尚未撤销一例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一方面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恰恰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却无相应的司法追究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

如何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拥有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令、命令和处分是否符合宪法;审查和裁决一切行为,包括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规定,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

我国宪法虽规定了宪法监督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但为何违宪审查机制至今尚未启动呢?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规定,启动违宪审查,其程序十分复杂。

按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的主体是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人以上代表联名。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是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这些主体有权分别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监督宪法实施的议案,当然也包括违宪审查方面的议案。

而普通百姓不享有提起议案的资格,而只有向上述主体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权利,建议不是议案,不能直接启动任何违宪审查程序;收到建议,享有提起议案资格的主体是否认可你的建议,是否把你的建议转变为议案,是否把这一议案提交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的主体是无法掌握也无法控制的。

此外,从宪法监督的实践来看,也的确存在客观困难。

全国人大现有代表2900余人,每年开会一次,每次会期15天左右,会议期间,议程繁多,代表们很难在半月时间中就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宪法监督问题作出判断。

宪法的用途与误用——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

宪法的用途与误用——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

宪法的用途与误用——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内容提要:本文针对物权法草案起草与审议过程中出现的宪法争议,论述了宪法的正确适用方法。

文章认为,1982年宪法包含了不同性质的条款。

其中许多条款在法律上具有确定的意义,因而是可以实施的;有些条款则只是表达了一种政治理想或政策取向,在法律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

在宪法的适用和讨论过程中,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宪法,将宪法作为一部实实在在的法律,仅限于适用那些在法律上可以实施的条款。

我们尤其要避免将宪法作为政治攻击的工具,否则就将误用宪法并阻碍社会与经济发展。

;关键词:宪法,物权法,可实施性;;最近几个月以来,《物权法(草案)》引发了激烈的社会争议,有人甚至公开指责其中的某些规定“违宪”(以下简称“违宪论”),草案的修改与审议过程也因此而一度中断。

作为宪法学者,我对这种现象感到一种本能的兴奋,因为不论我个人在此特定问题上的立场如何,我赞成言论自由,赞成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经受过实质性的辩论和质疑,这么一部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自然更不必说了。

[1];我相信任何人都可能会犯错误,这部法律的起草者和审议者自然也不例外,而我更相信人民的集体智慧。

不论普通老百姓是否能理解高深的法律理论和术语,他们来自实际经验和切身利益的直觉都应有助于纠正立法精英的偏差。

有人对物权法草案有这样或那样的意见,乃是完全正常的。

事实上,任何人都可以认为并主张国家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违宪”。

在一个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的国家里,这本来应该是他们的权利。

然而,作为宪法学者,我同时也对争论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感到本能的担忧。

自觉运用宪法是一件好事,但是宪法的运用必须符合宪法学的基本常识和常规。

毕竟,宪法不应该是一盒“万金油”,谁都可以随便进来“沾”一点,然后再用“宪法”这块“金字招牌”指责别人违背了某某“基本原则”或“政治方向”。

弄不好,这种做法很可能“误用”了宪法,甚至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

虽然我们每个人都确实有自由表达这类见解,但是对于宪法究竟是什么、怎么用,我们还是要在学术上讨一个“公道”。

《物权法(草案)》违宪之争的理性解读

《物权法(草案)》违宪之争的理性解读
确 而猛烈 的批 评 o1 E 3
则差 别 , 宪 机关 为什 么 不 按 “ 神圣 都 神 圣 , 不 修 要 要 神圣 都不 神圣 ” 主 张 修 改 宪 法 有 关 条 文 ? 第 二 , 的 公有 财产 前 有“ 会 主义 ” 定语 , 表 明 宪 法将 这 社 的 这 种 财产 的地 位 和 命 运 与 社 会 主 义 的 地 位 和 命 运 联 系 了起来 , 且没 有 “ 法 ” 字 , 明对 它 的保 护 而 依 二 表 是无 条件 的 , 私有 财 产 就没 有 这 种 宪法 地 位 和 现 实 地位 , 自然 也 没有 享 受 这 种 宪 法 待 遇 。此 外 , 有 私 财 产还 在逻 辑上 被 区分 为 合 法 的 和 不合 法 的 , 明 表 对 私有 财产 的保 护 是 有 条 件 的 。第 三 , 国家 保 障 国 有 经济 的巩 固 和发 展 , 国有 财 产 的保 值 增 值 承 担 对 特 别 的义务 , 其 他 主体 的 财 产 就 没 有 这 种 义务 。 对 此 外 , 国民法 学者 在解 释 《 于 贯彻 执 行 ( 我 关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民法通 则 ) 干问题 的意见 ( 行 ) 第 1 0 若 试 》 7 条 即“ 未授 权 给公 民 、 人经 营 、 理 的 国家 财 产 受 法 管 到侵 害 的 , 不受 诉讼 时 效 期 间 的 限制 ” , 都 认 为 时 也
Se . 2 0 p ,0 6
NO .5
《 物权 法( 草案) 违宪之 争的理性解读 》
杨 国 华
( 湖北 警 官学 院 , 汉 武 40 3 ) 3 0 4
摘 要 :物 权 法( 案) 在今 年全 国人 大会 议上 未能 按 计 划 列入 讨 论 议 程 , 中该 草 案是 否违 宪成 为 《 草 》 其

由《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所想到的(朱景文)

由《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所想到的(朱景文)

由《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所想到的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6-3-23(在“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1.《物权法草案》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特别引人注意的是在讨论过程中出现了针锋相对的不同意见。

《物权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它是一个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律。

回顾近年来的立法实践,人们经常发现有些法律的制定过程是部门利益或者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在起支配作用,部门保护主义或地方保护主义,普通老百姓对它们的关注程度自然不高。

但是《物权法》所涉及的利益并不是哪个部门或地方的利益,这里所表现出的人们意见的对立是改革开放以来所逐步形成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

这些矛盾在近年来的法律实践中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

随着中国社会改革的深入,法制与人民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

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再仅仅为立法者和法官所独享,法律也不再仅仅是法学家关在书斋中的东西,它们正在成为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

前几天,接受新华社的采访,让我谈十五期间我国法制建设的特点。

我觉得,十五期间,中国立法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向着民主立法的方向发展,2004年有关人权保障和公民个人财产保障制度入宪的讨论,2001年关于婚姻法修改的讨论,2003年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讨论,2005年关于《物权法》的讨论,2003年关于《城市收容遣送办法》的修改,北京市和其他一些省市有关限养、禁放、物业等问题的立法听证会等等,它们在制定的过程中所受到的民众关注程度,在中国立法发展史上都是空前的。

在司法领域也是如此,2002年的孙志刚案件、2003年沈阳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案件,2004年的宝马车撞人案件,2005年农民工讨还工资案件……所有这些案件所引起的社会各界的反响,远远超出了法律领域。

人民群众正在成为推动我国法制发展的真正动力。

如何使立法的专业化和公众参与有机的结合起来,如何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司法的民主性有机结合起来,将成为今后我国法制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物权法(草案)》合宪性之分析

《物权法(草案)》合宪性之分析
523不能这样认为因为草案平等保护的规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是直接由宪法确立的市场经济的要求得出的对于一切不可侵犯但并没有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民事主体的物权权利给予平等保护作为基本的立法目的交易或者公共财产的交易必须价格贵三倍条件优三是为了在财产法的领域里彻底否定旧的经济体制的影响等或者遵循特别法则
条文并不是针对任何的部门法都无条件地适用。 草案》 宪法》 《 的《 依据主要是《 宪法》 5 第l 条关于市场经济的规定,
此外还 有第 l 条 关于收入 储蓄等合法财产 所有 权的规定。 宪法 》 l 条主要是《 3 《 第 2 刑法》 上惩 治侵 犯( 公共 ) 产 财 罪的《 宪法 》 依据。 草案》 《 对不 同性质 所有权 以平等保护 为原则 , 但也有例 外, 符合 《 这 宪法 》 关于实行市场经 济 的规定 。 宪法》 1 条和 l 条之间不存在抵牾。 草案 》 《 《 第 2 5 《 和 刑法》 各有其性质和方法 , 亦各有其《 宪法》 据, 依 二 者可 以同时合宪。 草案 》 《 细化和 完善 了 宪法 》 民法通则 》 《 和《 的相关 规定 , 符合 改革开放 以来市场经济 的成功实践 , 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草案 》 《 不违宪。
抵押合 同 自登记之 日起生效 ” 的错误 规定。 一次规定 了建 第
l I 背离苏俄民法典的社会主义传统和概念, 迎合资本主
义 民法原则和概念 , 有人在 “ 奴隶般地 抄袭资产阶级 民法” , “ 照抄 陈旧的资产 阶级 民法概念 ”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背离我 国革命根据地和建 国后 的人 民民主法制 的优 .
S p2 0 e .0 6 No5 .
第5 期
《 物权法 ( 草案 )合宪性之分析 》

“物权法之争”与宪法解释

“物权法之争”与宪法解释

“物权法之争”与宪法解释论文关键词:宪法解释/原则/冲突/物权法内容提要:文章以物权法草案的违宪之争为例,专门梳理了关于宪法解释的基本的理论预设、宪法解释的权力边界特别是对政治性争论的应有态度和对宪法条文冲突的解决方法。

结合我国的宪法解释实践,对我国的人大常委会在宪法解释中的得失进行了探讨。

童之伟教授的《〈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一文(以下简称《宪法之门》),效果是震撼性的,论证的方式却存有缺失。

文章强调的不过是任何一个宪法性争端都要面对的最基本的问题,即所涉宪法条文的真正的含义是什么。

[①] 《宪法之门》一文涉及到宪法解释的论证,存在着重大瑕疵。

一、回望《宪法之门》《宪法之门》以抽丝剥茧的方式,批驳了物权法(草案)弹赞双方的立场:一方面,文章认为看不出草案背离社会主义原则,因为对何谓社会主义的答案不应简单地求助于经典作家的论述和刻舟求剑地从已成往事的一大二公的社会主义体制出发,而应该接受党的十三大报告对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定位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现实;另一方面,文章认为宪法关于社会主义概念的经济内容内含着对公私财产的差别待遇,物权法(草案)平等保护所有物权的规定确有违宪之虞。

文章的结论是:物权法(草案)的违宪性,源于宪法中的“社会主义概念的经济内涵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之间的抵牾”,而消除这种抵牾的最佳方式是由人大常委会正式释宪。

童之伟教授的这一结论有着某种程度的逻辑混乱:主张平等保护所有主体的物权的物权法草案既然明显背离了宪法所确定的社会主义概念的经济内涵,何以还看不出草案对社会主义原则的背离?社会主义原则和社会主义概念的经济内涵之间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关系?作为一个宪法学者,在作出结论之前,童之伟教授也没有回答下述不容回避的问题:童所认定的宪法条文的冲突属于什么性质的冲突,也即这里的冲突着的宪法条文的法律性质(规则抑或原则)是什么?宪法的条文之间是否存在着效力的位阶?解决宪法条文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抵牾”的基本方式是什么?宪法解释是否存在着基本的权力边界?更进一步地,怎样看待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宪法学者不能以企盼包公式的态度呼唤有权机关的解释,而应该有自己的明确答案,应该为有权机关的解释解决基本的理论问题和提供必要的指导。

对物权法草案合宪性质疑的理论回应

对物权法草案合宪性质疑的理论回应
定公 共 财产 的特殊 保护 , 对私 法功 能乃 至 宪法之 公 法功 能 的错 误理 解 。 是
关键词 : 法 ; 权 法 ; 宪性 宪 物 合
中图分类号 : F2 D5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1 4 0 (0 6 0 0 3 —0 10 — 6 8 20 )6— 0 1 6
进程 的“ 搁浅” 在法 学 界 内引起 巨 大反 响 和 争论 , 其 中 20 0 5年 8月 1 日北 京 大学 法 学 院巩 献 田教 授 在 2
互联网上发表的一封公开信( 并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
会 ) — 《 部违背宪 法和背 离社 会 主义基 本原 则 的 — 一 ( 物权 法 ) 案 》 为 了争 论 的焦 点 。巩 献 田教 授认 草 成
不能不就与物权法相关 的一系列基本 问题 从法学理论
的层面展开讨 论。


宪法与物权 法的历史逻辑 考察
在 法律 文 明 的演进 过 程 中 , 为 民法 部 门之 组 作 成 部分 的物 权法 , 宪 法 一样 有 着 自身 的 历史 成 长 与
收 稿 日期 :06— 7— 5 20 0 0
为,草案》 《 违背了宪法基本原则 , 背离 了社会主义方
向, 开历史倒车 , 要经过原则 性修改才 能通过 。作 需
为《 物权法》 起草者或倡导者 , 众多民法学家对巩献田 教授 的观点作 出了激烈 回应②。显然 , 两者之间 的争论
已不仅仅 是法学 界 内部 的学术观 点 的分歧 , 已然成 而 为立法环节 的实 践性选 择 问题。我们认 为 , 争论 不 应 局限于物权法 的立法 内容本 身 , 欲达致 问题 的解 决 , 意
恰恰 是现代 宪法 的精 神 与制度 源 泉 。在 结 果意 义上 而非发 生 意 义上 , 宪法具 有在 法律 位 阶上 高于 物权 法 等部 门法的地位 。宪法是 以公 法的 身份借 助 国家 力量 对一 切 财 产权 利 予 以确 认 和保 障 , 而 在物 权 法所调 整 的私权 交往 领域 , 类财 产权利 关 系具 有 平等 的法律 地 位 。主 张 应在 物 权 法 中规 各

试论建立和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思考(一)

试论建立和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思考(一)

试论建立和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思考(一)论文摘要:宪法是人权宣言的保障书,制定一部符合国情、形式完备的宪法固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监督与保障宪法的全面贯彻与执行。

违宪审查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有效措施,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违宪审查体制的创新与完善,世界各国司法实务界存在着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违宪审查模式。

通过这些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可参考的思路和对策。

论文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宪法监督20世纪以来的中国处于时代的不断变迁之中,每一次社会转型都伴随着观念的嬗变和利益的整合。

宪政意识的树立唤醒了沉睡已久的公民权利意识,然而违宪审查制度的缺位却又成为横亘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喜马拉雅山”,一时间难以逾越。

本文将通过对违宪审查制度的考察,提出一些个人的观点和建议。

一、违宪审查模式的比较法研究违宪审查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特定的规范性文件或特定主体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宪法的真正实施,内容包括违宪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程序及制裁结果等。

1787年美国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全国性宪法,但在这一宪法中并未提及“违宪审查”。

这一制度是在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中开始出现的。

当时任该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认为:“应该强调的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在于确定法律是什么。

将规则适用于特定案件的人必须要阐明和解释该规则。

如果两项法律相互抵触,法院必须判定两者的效力”。

为保护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应由谁来审查特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合宪性呢?这是所有制定宪法的国家都必须考虑的问题。

纵观西方的违宪审查模式,以审查主体为标准,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其始于英国,英国人认为议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机关有权对任何法律解释、监督和实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要遵循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戴雪在《英宪精义》一书中精确地表达了议会主权的英国观念,他把英国宪法的根本特点归结为“议会主权”,其含义为:“议会有制定和不制定法律的权力,英国法不承认任何团体或个人有推翻或废止议会立法的权力”。

宪法学者评《物权法(草案)》的违宪与合宪之争

宪法学者评《物权法(草案)》的违宪与合宪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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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3-3页
主题词: 物权法;宪法学;学者;违宪;国家根本法;法学界;征求意见;法律草案;条块分割;二级学科
摘要:自《物权法(草案)》2005年7月10日向社公布征求意见以来,法学界为修改和完善这部法律草案已发表了数以百计的文章。

但是,或许是因为人们过于习惯于法学界条块分割的状况、谨守分际等原因,参与讨论的主体,基本上是民法学人士,法学的其它二级学科的人士、包括宪法学人士,很少写文章就该草案发表评论。

对这种状况,一直积极组织相关讨论的本刊同仁们深引为憾。

本编辑部认为,《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和完善涉及极其广泛的社会利益,它本身也涉及与几乎所有其它法律部门的衔接和协调,尤其是与宪法这一国家根本法的衔接与协调。

如果宪法学和民法学之外其它部门法学的学者没真正参与《物权法(草案)》讨论,这一讨论仅就法学圈内看不能算深入,所反映的意见也不能算全面。

物权法草案涉宪争议观点评述与思考

物权法草案涉宪争议观点评述与思考

物权法草案涉宪争议观点评述与思考
田飞龙
【期刊名称】《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7(022)001
【摘要】物权法草案调动了宪法学界和民法学界最主要的学术资源进行了一定的对话和讨论.在"违宪论"与"合宪论"之间,各自所持的理由很不相同.物权法草案最重要的争议是其中的涉宪争议,这一争议既暴露了部分民法学者宪法意识的淡薄,也暴露了部分宪法学者以"理想宪法"或"观念宪法"替代"现实宪法"的理论操作.涉宪争议的实质是民法的法治主义与宪法的宪政主义之争,法治与宪政的辩证关系还没有被学界充分厘清.
【总页数】9页(P79-87)
【作者】田飞龙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相关文献】
1.物权法草案第49条应当取消——评物权法草案关于公益征收与征用制度的规定[J], 刘勇
2.物尽其用与物权立法--关于物权法草案立法价值取向的一点宏观性思考 [J], 洪学军;谢尹琳
3.我国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思考--兼评《物权法草案》第3、4条 [J], 肖云端
4.关于我国物权立法的几点思考--以《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为思考对象 [J], 李开国
5.浅论立法中的“良性违宪”——以物权法草案的争议为例 [J], 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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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的社会主义性质与违宪性之辨析(王继军 汪渊智)

《物权法(草案)》的社会主义性质与违宪性之辨析(王继军 汪渊智)

《物权法》(草案)的社会主义性质与违宪性之辨析王继军汪渊智上传时间:2006-4-3《物权法》这个关乎中国亿万人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经全国人民对(草案)的四次大讨论臻于成熟,在它即将出台的前夕,被一位自称是“中共党员、中国公民、法学教授”的人,凭他的“党性、良心、知识和经验”,以《公开信》的名义,扣上了“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大帽子”。

这顶“大帽子”虽然阻挡不了《物权法》的出台,但是其中反映的问题,不容我们忽视,即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仍然有那么一些人用极“左”的方式对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对待中国社会的发展,对待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否定改革开放,妄图开历史倒车。

因此,我们必须对“公开信”提出的问题进行马克思主义的分析界定,以视正听。

一《公开信》的理论基础是唯心的空想社会主义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历来有不同的认识,但归纳起来无非有两种,一种是空想社会主义;另一种是科学社会主义。

无产阶级通过暴力革命取得胜利,成为统治阶级(执政)后,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在认识论上,空想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社会的认识是从人类所谓公平和正义等理性原则出发的,它的哲学基础是意识决定存在,是唯心主义世界观的表现,它把人性或人类理性看作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用抽象的人性、公平、平等、共同富裕、人的本质来解释历史,构想合理的社会。

科学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社会的认识是从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的,它的哲学基础是存在决定意识,(“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1])是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表现,它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通过发展生产力,消灭差别、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

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指出:“唯物主义历史观从下述原则出发: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在每个历史地出现的社会中,产品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

对全国人大公布物权法草案的理论思考

对全国人大公布物权法草案的理论思考

对全国人大公布物权法草案的理论思考对全国人大公布物权法草案的理论思考江苏张文萍_ 年 7 月 10 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了经过三次审议后的物权法草案 , 广泛征求意见.之后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审议 , 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请明年 3 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 , 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 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结合高中思想政治所学知识 ,可作如下理论思考.一.从经济常识角度思考1. 体现了我国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进一步维护._ 年宪法第四次修正明确将;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写入宪法.而物权法则是以具体法律的形式落实以上宪法精神 , 强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2. 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物权法的制定 , 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 解决与人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有关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种种情况 , 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二.从政治常识角度思考1. 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国家制定物权法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 , 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后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 这都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 ,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国家机构坚持贯彻以人为本思想 , 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人民负责和依法治国原则.2. 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此次物权法的制定过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严格按立法程序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体现.3. 体现了我国致力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 最根本的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我国制定物权法及制定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 , 充分发扬民主 , 增加立法透明度 ,充分体现了上述内容和要求.。

《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

《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

作者: 童之伟[1]
作者机构: [1]华东政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4-23页
主题词: 平等保护;物权法草案;公有财产;私有财产;违宪嫌疑;解释宪法
摘要:看不出《物权法(草案)》有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问题,但在宪法眼中不同主体的物权应区别保护不应平等保护。

物权法起草过程一直有忽视宪法的相关规定的倾向;现行《物权法(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确有违宪嫌疑。

宪法是包括民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根本法,不单纯是公法。

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不一定必然不违宪。

民法是具体宪法架构下的具体的民法,不宜脱离一国的现行宪法抽象谈论民法应该是什么样的。

法治要求将实现价值追求与进行合宪性操作统一起来,不能以任何借口模糊违宪合宪界线或回避违宪合宪判断。

处理私权利与公权力关系的价值追求应该是实现两者的平衡。

现行宪法有关条款间文义上存在抵牾,区别保护和平等保护主张都有一定宪法依据但又都与另外的相关宪法条文有相悖处。

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好按平等保护价值取向正式释宪。

立法不能代替释宪。

应通过宪法解释消除宪法条款间的抵牾。

对不同主体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是以国家、集体在财产占有方面已经占据了优越宪法地位为前提的,是以国家、集体事实上占有和垄断社会全部财产中的基础性部分为前提的,这种平等只是宪法上和事实上公有主体居优前提下的法律上的平等。

真正实现物权平等保护只会加强不会削弱公有经济的主体、主导地位。

最新整理义务和责任《物权法》学习心得.docx

最新整理义务和责任《物权法》学习心得.docx

最新整理义务和责任《物权法》学习心得从20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20xx年3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

通过观察、研判这些变动痕迹,可以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

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分析、研究。

通过观察“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现了许多值得xx之处。

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个“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不相同。

《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

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

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

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为今后解决这一类争执,提供了法律依据。

6.20xx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在解读物权法时称:对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物权法是不溯及既往的。

因此《物权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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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宪法—由《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引发的思考(一)【内容提要】本文从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出发探讨了宪法的基本性质,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认真对待宪法”的双重含义。

一方面,必须重视宪法,把它当作一部普通意义上可被直接实施的法来看待。

宪法首先是“法”,其次,它才可能是“更高的法”,或“基本法”或“根本大法”。

另一方面,宪法是公法,其效力范围是有限的。

宪法的主要任务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及其权限划分、国家机构与公民的关系等基本问题,私人公民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普通法律而获得直接的调整。

宪法不应干预广大的私法领域,其对私法的影响则只有间接效力。

最后,本文针对此次《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谈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宪法公法根本法私法物权法引言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基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巩献田教授的公开信以及进而引发的物权法制订工作的停顿,宪法问题再次引起了学界特别是法学界深层面的讨论。

一些全国性和区域性的物权法研讨会相继召开,①一些权威法学杂志也纷纷推出有关物权法的专论。

②一时间,宪法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成为了“法学明星”。

这对于长期以来在现实生活中默默无闻、倍受冷落的宪法来说无疑是个福音。

作为一名喜欢宪法、立志于研究宪法的学人,我对这种现象感到本能的兴奋。

“宪法研究要勇敢地跨出他的一亩三分地,去尝试、了解和关怀宪法的发展,正视社会上浮现的宪法议题。

”1]然而,纵览学界关涉此问题的讨论,笔者认为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还有待澄清抑或正本清源。

宪法是一个仅具有宣示意义的政治纲领还是一部可被直接实施的法?宪法是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无所不能的万能法还是效力范围有限的公法?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弄清楚究竟什么是宪法,以及如何发挥宪法的正当用途。

由此笔者不揣浅陋,从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出发探讨了宪法的基本性质,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认真对待宪法”的双重含义。

一方面,必须重视宪法,把它当作一部普通意义上可被直接实施的法来看待。

宪法首先是“法”,其次,它才可能是“更高的法”,或“基本法”或“根本大法”。

另一方面,宪法是公法,其效力范围是有限的。

宪法的主要任务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及其权限划分、国家机构与公民的关系等基本问题,私人公民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普通法律而获得直接的调整。

宪法不应干预广大的私法领域,其对私法的影响则只有间接效力。

最后,本文针对此次《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谈了自己的看法。

一宪法:从“法”到“根本大法”在走向法治的今天,普通法律已越来越深入大众生活,为广大民众所熟悉。

如刑法早就为人们所熟知(其实在中国古代一直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并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民法、行政法等),民商法与经济法也广为人们应用来解决自己的纠纷,在提倡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行政法也在日益走向大众生活,民告官也成为了现实。

惟有宪法在现实生活中默默无闻、倍受冷落。

从老百姓到高层领导都知道有一个被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但恐怕更多的人不知道宪法是干什么的?宪法与普通老百姓有什么关系?宪法在社会中到底起什么作用?③事实上,一方面,我们把宪法奉为统治社会的“基本法”,国家的“根本的大法”;另一方面,我们又不把宪法当作一部可直接实施的法,使之高居庙堂之上,成为“空中楼阁”。

理论与实际的巨大脱节,使人们对宪法的实际效力产生了怀疑。

“当一个美好的理论不能指导实践的时候,可能有社会和制度性的障碍;当一个理论指导实践产生令人不解结果的时候,我们就不能不反思这种理论。

”2]一宪法首先是“法”宪法当然是“法”了,否则还叫宪法吗?可事实远非那么简单。

其实,宪法是“法”这一基本事实长期以来被忽略了!只知道宪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却忘了宪法作为“法”的实效性。

宪法是一个发展的动态的存在,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概念界定。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译自英文的“Constitution”,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宪法是“整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政府宪章”,是“民族或国家的基本组织,用以确定其政府的特性与观念,对政府的内部运作规定其所必须服从的基本原则,组织政府并调节、分配及限制其不同部门的职能,并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与方式。

”从学理角度,现代宪法可被定义为“一部反映人民理性意志的普通法律文件,它由人民按照宪法所规定的程序所创造、维持与修正,以建立一个按照宪法基本原则去行动与运作的政府,并通过宪政来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与独立人格。

”3]可见,宪法是个政治性很强的法。

但是我们过去对宪法的解释和做法实际上把宪法定位于政治法,宪法更多地被当作一个政治文件、政治纲领来看待,而不是一部法律。

④这在我国宪法中表现尤为明显。

现行宪法规定了大量的政治性、政策性的东西,如许多政策性宣言、大量的经济条款、公民的积极权利和宪法义务条款。

“由于这些条款的共同特征是难以甚至不可能获得实施,其结果反而是极大地增加了宪法的实施难度。

因此,宪法文本自身成了认真对待宪法的巨大障碍。

”4]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也由于缺乏一种有效的制度性保障措施,在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到侵犯而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时,也不能提供救济途径。

华丽的权利辞藻变成了空洞的政治口号。

所有这些都使宪法的规范性和法律性减弱,结果宪法成为了政治工具,当为了某种政治需要时才会想起运用宪法武器。

比如,每当党和国家提出新的路线、方针、政策、目标和任务的时候,每当经济体制发生变化,甚至企业和农村经营管理方式发生转变的时候,就有人提出要修改宪法。

实际上,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没有变,宪法却是修改了8次之多。

⑤宪法作为一个规定政治制度架构和调节政府与人民关系的法律,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政治性。

但这些政治性的内容应当作为法律规范来看待与实施。

它应对政府的权力起到实际有效的规范和制约,对人民的权利起到切实的保障。

只有这样宪法才能获得人民尊重,并象卢梭说的那样永远“活在人民心中”。

⑥宪法首先是法,它和普通法律分享一些共同的特征如规范性、稳定性、可诉性等。

也只有具备了普通法律的功能之后,宪法才能完成它的特殊使命—成为“更高的法”或“根本大法”。

为此,以下两点对于宪法发挥法律的实际效力是必要的。

⒈为宪法实施清除几点文本障碍⑦宪法既然是法,就应具备普通法律的特性,宪法规范就应具有可操作性。

换言之,要认真对待和实施宪法,首先必须给宪法“减负”。

作为一部可实施的基本法,宪法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它只能规定某些方面的内容而不能也不应面面俱到:作为社会的基本契约,宪法不是普通法律,因而不应规定公民的义务;宪法不是国家政策,因而不应规定经济制度的细节;宪法不是政治纲领,因而不应规定太多的积极权利。

只有在清除这些文本之后,中国宪法才可能获得实施。

⒉宪法的效力既然宪法是法,而且是根本大法,那么宪法就已经被假定具备实际的法律效力—而且是最高的效力。

宪法不仅表达了一种理念,和公司法、行政法等普通法律一样,它也表达了可以直接实施的制宪者的意志,因而具有一般法律所具有的强制力。

如果宪法没有直接的效力,那它就不是实实在在的“法”,就不是国家法律秩序的一部分。

这样我们就陷入了“宪法不法”的悖论。

宪法的效力可以有两种相关但强弱不同的形式。

5]它的弱形式就是学界所称的宪法的“司法化”,或“宪法诉讼”,即宪法条文可以被当作法院判案的依据。

在弱形式下,宪法的效力的意义在于当立法未能对宪法规定的权利提供具体的保护时,宪法条文允许法院或专门的宪法审查机构发展案例法,对权利提供独立的宪法保护。

它的强形式则更进一步,要求某个独立于议会的机构(最好是司法性质的,解释与审判本身主要是司法任务)能够依据宪法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从而建立起违宪审查体制。

换言之,在作用的最大程度上,宪法的效力的“弱形式”可以纠正立法机构的不作为,而“强形式”则要求纠正立法机构的违宪行为。

在逻辑上,这两种形式其实是一致的,因为如果宪法确实是“法”,且效力上是“更高的法”,那么,就必然需要处理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因此,宪法效力的最高体现是实现对立法的实体控制。

事实上,也只有获得“司法化”之后,宪法才能进入普通人的生活中去,而不是高高在上,一尘不染的“最高法”。

换言之,宪法的效力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也只有这样,人们才会对宪法产生深厚的感情,就不会像以前那样轻易地丢弃它—因为放弃它,也就放弃了人民一直享有的法律权利。

(二)宪法还是“根本大法”正如前面所述,论证了宪法是“法”,自然也就论证了宪法是“更高的法”或“根本大法”。

“根本大法”这一称呼对我们来说太熟悉了,以至于已不能引起我们太大的兴趣。

因为,一方面,“宪法本身的特点含有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

从形式上看,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从实质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组织。

”6]另一方面,“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的规范效力,乃因宪法制定权是国民主权之体现”7]在一个国家中人民的地位高于一切,人民行使的权力应高于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

宪法是由人民制定的,其地位自然高于由国家机关(主要是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从而成为一切法律规范渊源的规范。

可以说,根本法是宪法的别称。

那么,宪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权威体现在何处呢?以下从两点论之。

⒈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宪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权威首先体现在它是一法律制定的最高准则,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它的原则相抵触,与之相抵触的法律将被宣布为无效或被撤销。

一国法律体系构成了一个逻辑上和谐一致的等级秩序,是一个上级规范控制下级规范的等级秩序,其中宪法具有最高的地位。

如果把国家的法律体系比作一个金字塔,宪法就处于这个法律金字塔的顶峰,控制着整个法律体系的意义。

宪法之下的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符合宪法。

也就是说,宪法控制着普通法律的意义与解释,因而是衡量法律或立法行为合宪性的标尺。

8]这就要求我们建立违宪审查体制来审查法律的合宪性,这也是宪法效力的体现之一。

需要补充的是,我们不能简单的看待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从法律渊源的角度观之,宪法典无疑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但仅仅停留于法律效力的高低,并且采取直线式的认识方式将产生两种消极后果:9]一是将宪法是根本法的观点推向极至,似乎通过制定、实施其它法律便完成了对宪法的具体化,宪法的最高地位就得到了彰显。

其实,这种理解会进一步弱化宪法,并使其走向“虚化”,宪法因得不到实际应用而难以具有真正至上的权威;二是过分地强调宪法原理对普通法律的指导作用,而这将束缚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各部门法的发展。

尤其是一国宪法自身并不完善,全社会的宪政精神还相当缺乏时,宪法就难以为普通法律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不顾及各部门法与宪法的差异性,片面强调宪法的最高地位有可能妨碍普通法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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