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哈贝马斯的哲学看现代性与现代法治上发展与协调
浅析哈贝马斯的重建现代性理论
浅析哈贝马斯的重建现代性理论摘要:当代世界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现代性问题,人们一方面充分享受现代化带来的丰硕成果;另一方面遭受现代化带来的种种负面效应。
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危机的出现,是因为“生活世界”受到了独立的、形式的组织起来的行为系统的摆布,而解决该危机的根本途径则在于,借助交往理性来规约过分膨胀的工具理性,使二者相辅相成,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生活世界”的复兴。
关键词:现代性;哈贝马斯;交往理性一、现代性问题的提出当代世界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现代性问题。
当代人最大的困惑之一,是如何对待现代性。
从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来看,现代性问题,给人的不是惊喜,而是恐惧;不是安全,而是风险;不是稳定,而是漂移;不是心理的满足和肉身的愉悦,而是心理的焦虑和肉体的失重。
面对现代性,人们几乎还没有来得及欢呼就陷入了沉思和批判。
追根溯源,现代性理论主要有三个思想资源。
第一个思想资源,是马克思的现代性理论。
一部分人认为,马克思对现代性持赞成态度,而更多的人认为,马克思对现代性持批判态度,马克思通过批判资本主义工业文明而批判了现代性。
同时,在关于马克思现代性批判的基础问题上,又存在着分歧,一些人认为马克思是要从根本上抛弃现代性,抛弃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与抛弃现代性是一致的;另一部分人认为马克思批判了现代性,但他并不完全否定现代性。
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是建立在现代性基础上的社会,社会主义仍然要实现现代性,尽管实现的目标、途径和方式与资本主义是不一样的。
第二个思想资源,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现代性理论。
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根主线就是对现代性的批判,他们有时从总体上批判现代性,有时批判现代性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某一种现象,如物化意识、启蒙精神、大众文化、日常生活、工具理性、消费主义、性压抑、生态危机和科学主义等等。
但问题在于,他们是不是全盘否定现代性,相应的又产生了几个问题:其一,他们是否完全否认现代性本身。
其二,如果现代性有负面效应,那他是一开始就有的,还是有一个产生、发展的过程。
现代主义的幽灵——哈贝马斯论现代性、后现代性和民族性
现代主义的幽灵——哈贝马斯论现代性、后现代性和民族性尤尔根·哈贝马斯,德国当代最着名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被誉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领袖”、“德国思想威力最强大的哲学家”和“西方学界的领袖人物”。
1929年6月18日出生于杜塞尔多夫,50年代前期先后在哥廷根、苏黎世和波恩上大学,攻读哲学、史学、文学、心理学、经济学等,1954年获波恩大学哲学博士学位。
50年代后期入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担任阿多诺的助手。
60年代先后任海德堡大学哲学副教授和法兰克福大学哲学与社会学教授。
1971—1980年,担任马克思?普朗克学会“科技时代生存条件”研究所所长和马普学会慕尼黑心理学研究所客座研究员。
1983—1994年,担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教授。
1994年退休。
哈贝马斯知识渊博,学术兴趣广泛,有着强烈的现实关怀,其理论涵盖了哲学、经济学、国际关系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文学、语言学等多种学科,是一位综合型学者。
其理论的核心可以说是,以西方马克思主义和后形而上学思想为指导,通过批判理论的“语言学转向”,以交往行为理论和话语伦理学来扞卫启蒙的现代性立场。
哈贝马斯着述颇丰,公开发表论着46部以上,尤其是80年代以来,以平均每年一本书的速度跻身于当代西方最多产、最活跃、最有影响的理论家行列,被列为“当代欧美11位着名的社会思想家之一。
”托马斯?麦卡锡认为:“几乎没有哪一个人文与社会科学的领域没有感受到哈贝马斯的影响,无论从广度还是从深度上说,他都是一位建树甚丰的大师。
” 他的主要着作有:《公众舆论的结构变化》,《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的逻辑》,《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认识与兴趣》,《哲学——政治剪影》,《后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问题》,《文化与批评》,《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政治、文化、宗教》,《政治短论集》论,《交往行为理论》,《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交往行为理论的准备性研究及其补充》,《现代性的哲学话语》,《新的不透明性》,《后形而上学思维》,《迟到的革命》,《现代性——一项未完成的工程》,《作为未来的过去》,《文本与语境》,《话语伦理学解释》,《事实与有效性》,《他者的引入》,《从感性印象到象征表现》。
论哈贝马斯对技术理性的批判及意义
论哈贝马斯对技术理性的批判及意义哈贝马斯是德国哲学家,也是现代批判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他对现代技术理性进行了批判,认为技术理性的运行方式与人类本身的自由和理性精神相悖,进而对现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技术理性是一种工具理性,其目的是追求效率和功利。
而在这种工具理性的指导下,人们过分追求效益和利益最大化,使技术成为一种工具,而非一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手段。
这种工具理性对于人的本质和尊严的消解,使人们变得越来越面目模糊,甚至成为技术的奴隶。
哈贝马斯指出,现代技术理性的运行方式强调专业化和分工,使人类成为一个个孤立的个体,失去了社会性和公共性的活动。
在技术理性的指导下,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越来越追求个人利益,而忽略了和他人的交往和关系。
这种个体化和异化的结果是人们越来越孤独和无助,社会的凝聚力和公共精神难以维系。
哈贝马斯还对现代技术理性的意识形态性进行了批判。
他指出,现代技术理性通常被当作一种无所不能的解决方案,成为一种信念体系,但这种信仰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权力和利益的掌控。
技术理性在大规模、高效的工业社会中具有巨大的潜力,但同时也带来了环境破坏、资源浪费和社会不公等问题。
哈贝马斯认为,我们需要审视技术理性的功能性与其所带来的问题之间的矛盾。
哈贝马斯的批判对于现代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它提醒人们应该从技术的本质和目的出发,客观地分析技术的优点和缺点,避免盲目追求技术的应用。
它要求我们重新思考技术的社会价值和伦理责任,强调技术应该为人类的福祉和全面发展服务,而非成为人的束缚和异化的工具。
哈贝马斯的批判呼唤人们重新建立社会共同体和公共精神,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关系的重要性,在技术的统治下重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络,恢复社会的凝聚力和公共精神。
哈贝马斯对技术理性的批判揭示了现代社会中人与技术之间的困境和问题,强调了人的自由和尊严的重要性,对于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和谐共处具有深远的意义。
通过重新审视技术的功能性和伦理责任,促进技术的人性化和社会化,我们可以摆脱工具理性的束缚,实现人的自由与理性的协调发展。
概述哈贝马斯与后现代主义的论战
概述哈贝马斯与后现代主义的论战(1)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是一项尚未完成的宏伟工程,它具有开放性远未终结,因此后现代是不可能存在的。
原因有三:一是主体性在现代尚未充分发展,仍在权力的概念中闪现出生命力。
二是启蒙以来的理性也没有被完全消解,仍与话语粘连。
三是现代主义是一项尚未完成的计划,是向未来敞开的,它的启蒙理想尚未实现,使命尚未完成,生命远未终结。
(2)他反对贝尔提出的“新宗J”而提倡建立“新理性”,在知识的可靠性和意识形态批判上建立交往行为理论,从而重振现代性。
他呼吁从左右两方面抵制后现代主义的进攻:一是以贝尔为首的英美新保守主义将现代危机归咎于文艺现代性并对其加以规约和驯化。
二是使法国后结构主义福柯、德里达和利奥塔德等人的过激反*叛和消解。
(3)哈贝马斯认为问题不是在于科技而在于日益官*僚化的行政机构,根源不在理性、启蒙、主体性和正义、人本学等现代性大潮之中,而在于未能按照科学、道德、艺术各自不同的范式去发展合理的理性化制度,因此它们也不会就此枯竭。
后现代性的提出并意味着现代性的终结。
哈贝马斯用谱系学的方法对后现代主义产生的脉络进行了梳理,认为20世纪黑格尔、尼采等人之后尼采主义从两个方向进一步发展了后现代性:1.法国哲学家德勒兹等人的新尼采主义;2.法国哲学家德里达、福柯等人的解构主义。
这是一条对主体性、总体性、同一性、本源性和语言深层结构进行全面颠覆的线索,取而代之的是非同一性、非中心、非体系、非整体、非本质、非本源,最终导致哲学的终结。
哈贝马斯提出的解决方式是建立交往理性,不放弃启蒙理想,反过来纠正原设计的错误和实践的偏差,调整和完成理性的重建和修复,建立交往理性的新理性图式。
将科学、科学哲学、语言哲学中的有益成分吸收到批判理论中,表现出西方人文主义思潮与科学哲学思潮合流的趋向,摒弃各自的片面性最终建立全面系统的交往理论。
哈贝马斯要求交往合理化,即要求交往不受国家、经济制度和行政制度的干预,是交往者生活在一个没有任何强制的美好世界上,在晚期资本主义的社会危机中通过对话交往获得具有共识的价值观,通过理解达到合理的意见一致的真理,通过社会阶层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平相处而达到社会和谐的目标,在这一过程中艺术和文学因为从语言的世界图像化分化出来并有了自主性,重新整合创新的美感经验把这些原本无言的经验转化为了寻常语言,因而成为日常语言的沟通实践,可见这一理论的乌托邦色彩极为明显。
哈贝马斯法现代性理论评析
法范式与合法性:哈贝马斯法现代性理论评析高鸿钧德国学者哈贝马斯,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传人,被认为是20世纪后期西方社会理论最有建树的学者之一。
他通过对马克思、韦伯、涂尔干、帕森斯、卢曼、米德以及法兰克福学派各种学说的阐释与分析、整合与扬弃,创立了颇具影响的沟通行为理论(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本文无意对哈氏的庞大理论体系、复杂的论证过程以及具体的学术观点全面评说,仅对其中有关现代性与现代法范式的观点予以概要考察和简略评析。
一、现代社会的法律及其危机论及法现代性问题,我们不能不首先提到韦伯。
韦伯是稍晚于马克思的另一位德国学人,作为颇有建树的社会问题“诊断学家”[1]和社会学的“开山鼻祖”[2],他以一种“学术的凝重”与“浪漫的激情”[3],以“先知”般的救世使命感,在经历了“精神崩溃”[4]的痛苦心路历程之后,他运用了独特的类型学,对以西方为典型的现代社会进行了总体性研究,剖析了现代社会结构、关系和价值取向,并指出了现代社会存在的基本样态和发展路径。
韦伯的社会理论涉及了法现代性的重大问题,其中对现代法治命运的诊断和分析尤其令人深思。
[5]首先,韦伯以一种“价值无涉”(value free)的姿态,从考察人的行为及其赋予该行为以某种主观意义的动机入手,将人的行为分为四类:一是旨在实现合理功利预期的目的理性(purpose rational)行为;二是以某种信念和价值为依归而无实用目的的价值理性(value rational)行为;三是由感情与激情所决定的情感行为;四是由根深蒂固的传统所支配的传统行为。
[6]与这四类社会行为相对应,他提出了四种合法性秩序:一是法律型;二是价值型;三是情感型;四是传统型。
他认为,法律型行为的合法性或者基于相关人们的自愿协议;或者基于合法权威的强制。
[7]在经验的基础上,他提炼出了三种合法性权威类型:一是基于“一向如此”惯性的传统型权威;二是以个人的“神性”与人格魅力为基础的“克里斯玛”(charisma)型权威;三是依据民主程序制定的规则而行使职权的法律型权威。
哈贝马斯的_现代性_及其对中国现代化的启示
··2008·6一、现代性还是后现代性18世纪被后世学者视为现代主义的开端。
启蒙运动启动了现代性的快车,工业化的车轮飞速滚动,科学主义凯歌猛进,理性主义旗帜高扬,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观逐渐上升为主流文化的核心。
文明从那个年代开始真正张开了它的双翼(物质与精神),施展它从未有过的抱负。
即使是今天,我们也不得不叹服人类文明所取得的辉煌成就。
然而,当我们冷静地用古希腊哲人“好生活”的标准来重新审视我们的文明时:我们无法忘记昔日那两场旷古罕见的世界大战,现代性能够保障永久和平吗?甚至今天的经济危机、社会危机、精神危机、生态危机都或多或少地与现代性粘连到一起。
20世纪60年代,西方卷起了一场后现代主义的飓风,旨在消解资本主义发展给社会所带来的政治﹑经济﹑生活和生存环境诸方面的压力和危机。
它有如“一股强劲的台风,以摧枯拉朽之势,把传统的哲学连根拔起,视为‘敞尿徒’,抛之荒野;又如一把利剑直接刺向资本主义,使资本主义的弊端在文化领域暴露无遗”[1]。
反对同一性、拒斥总体性、克服本质主义、去中心化无疑构成了后现代主义旗帜鲜明的时代立场。
在法国后现代主义者利奥塔看来,“后现代”不应理解为和现代断裂的一个崭新的历史时代,它不是位于现代之后而是隶属于现代的一部分。
后现代主义不是穷途末路的现代主义,而是现代主义的新生状态。
“后现代主义的‘后’字意味着一连串历史性的阶段,每个阶段都可以清楚地确定。
‘后’字意味着一种类似转换的东西:从以前的方向转到一个新方向。
”[2]依照这种理解,哈贝马斯完全可以称得上一个后现代主义者,只不过他不矜持于名称的新颖,依然使用“现代性”这个概念而已,而反思“现代性”一直是其矢志不渝的工作。
哈贝马斯是后现代主义阵营里一位比较特殊的人物,尽管人们对他是否是一位后现代主义者存在争议,但涉及后现代主义都无法绕开哈贝马斯。
任何对现代主义的介绍,都不能忽略他对后现代主义及其代表人物的批判。
哈贝马斯与现代性——一个合理化的视角
我们可 以仿效形式与实质的二分法 ,把这里 提到的两个条 件看
现代 性 的 实质 前 提 。 那 么 , 么 是 “ 什 现代 主 义 的姿 势 ”呢 7换 句 话 说 ,
哈贝马斯自己提出的解决办法 , 是在交往理性 的基础 上把科 学、
新 建 立 艺 术 与 社 会 、个人 生 活 之 间 的 联 系。 这 意 味 着 既要 保 持 一定
哈贝马斯一方面为审美现代性辩护认为新保守主义对前卫艺术的指责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它没有区分文化现代性和社会现代化这两个不同的范畴却把享乐主义社会身份认同的缺乏纪律意识淡薄自恋不思进取等由社会现代化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统统归结为知识分子对前卫艺术的鼓吹
艺 术 论 坛
哈贝马斯与现代 性
个合理化 的视角
曩be a 麓 鼍 窖 M od ni a Ra i er t y: t onai ed 0 s i ee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 T {V
传 统 惯例 剥 离开 来 ,震 惊 与启 示的辩 证 交错— — 只有 以现代 主 义 的姿势
代化所 带来的消极后果统 统归结为知识 分子对 前卫艺术 的鼓 吹。另 方 面 ,哈 贝 马 斯 对 那 种 试 图 扬 弃 或否 定 文化 的 前 卫 艺 术 又 持 保 留
一
态 度 。 他 认 为 , 以 超 现 实 主 义 为代 表 的那 种 前 卫 艺 术 之 所 以 失 败 , 其 原 因 在 于 ,在 试 图 摆 脱 审 美 自律 原 则 、 重 建 艺 术 与 生 活 之 间 联 系
作 是审美现代性的形式前 提 ,而把 “ 现代主 义的姿势”看作 是审美 道德、审美三个 自律 领域重新整合 到生活世界 中来 ,以这种 方式 重
法治下从哈贝马斯的哲学看现代性与现代
从哈贝马斯的哲学看现代性与现代法治下上面谈过,当人们在公共领域中进行理性讨论,发挥他们的沟通理性时,他们便凝聚了一股力量,可称为沟通权力。
哈贝马斯认为,通过民主立法,这种沟通权力可转化为行政权力,从而进入社会系统之中,对系统的运作进行规范和调控,并把系统合法化。
从这个角度看,法律有其双面性:它一方面诞生于生活世界的公共领域,另一方面可在社会系统里发生作用。
它既带有沟通理性的烙印,又能与政治、官僚和行政系统的权力逻辑发生关系,并成为行政权力的媒介。
因此,哈氏把法律形容为生活世界与社会系统之间的中介,它在现代社会中有举足轻重的角色。
由于它同时接触着生活世界和系统,并把沟通理性带进社会系统,所以它有助于化解系统的非人化、异化的危机,对治生活世界被殖民化的问题。
关于民主立法,一般学者比较重视的是正式的立法程序,即从法案的起草、到议会中的审议法案和政治角力、再到法案的最终投票通过,而立法的民主性则主要基于议会中的民意代表的民主选举产生。
哈贝马斯则特别注意正式立法程序之前以至与这正式立法程序同时进行的公共领域中的辩论、社会舆论的发展和公共意志的形成。
在他的著作中,他花了不少篇幅去研究在公共领域中不同层次、不同渠道、不同形式和不同性质的理性讨论,例如关于道德问题以至实务问题的讨论,关于利害关系、利益的冲突和协调的讨论,以至在价值观念的层面的讨论等。
除了指出法律在调控系统的运作方面的重要功能外,哈贝马斯又提到法律在现代社会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法律能把生活世界中人们相互承认的关系予以普遍化和抽象化,建构为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生活世界中,我们能亲身经验和体会到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重、互相承认、互相对话和互相理解,但是,在复杂而庞大的现代社会中,有需要把这种人际关系抽象化、普遍化为法律关系,亦即是说,透过法律,把在生活微观层面的道德、伦理关系大规模地转化为在整个社会中普遍适用的规范。
因此,哈贝马斯认为,在现代社会里,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乃在于它们的互相补充。
上治法代现与性代现看学哲的斯马贝哈从
从哈贝马斯的哲学看现代性与现代法治上陈弘毅一、前言关于什么是现代法,众说纷纭。
梅因把从古代法到现代法的演化理解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进程。
韦伯则出“理性法”的概念,认为现代法的特点是它的理性化和形式化,即是说它是一套有普遍适用性的抽象规范,其运作有相于政治、宗教和道德的自主性。
昂格尔进一步指出,现代法是一种独特的“法律秩序”,具有普遍适用性、自主性﹙包括实体上的、制度上的、方法上的和职业上的自主性﹚、公共性﹙即是由政府而非由私人团体实施的﹚和实证性﹙即是说它是成文的、明确的﹚。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德国思想大师哈贝马斯提出了他的现代法治观,这可算是西方法理学传统的发展的另一里程碑。
众所周知,哈贝马斯是二十世纪后半期西方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2001年春天他到中国的访问和演讲活动,曾被媲美于当年杜威和罗素的访华。
哈贝马斯的研究领域横跨哲学、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以至法学,是集大成的思想界巨人。
他的各部著作,从1962年的《公共领域的结构性转变》,到1981年的《交往行为理论》﹙或译作《沟通行为理论》﹚,再到1992年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都是脍炙人口、影响深远的。
例如在法律和政治哲学的领域,《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在思想史上的地位,相信可与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8]德沃金的《认真地对待权利》 [9]和罗尔斯的《正义论》 [10]相提并论。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介绍哈贝马斯的现代法治观和其相关的思想。
但是,由于哈贝马斯的理论体系是跨学科的、全方位的,所以要了解他的现代法治观,便不能不先了解他的一般哲学和他对现代社会的看法。
因此,本文以下分为这些部分。
第二部分先介绍他的一般哲学,尤其是他对于人类行为和人类理性的分析,和他对于真理问题的看法。
第三部分讨论哈贝马斯对于现代社会的分析和评价。
第四部分便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采讨哈贝马斯的法哲学。
第五部分进一步讨论哈氏的理论中法治和民主的重要联系。
第六部分进而探讨与法治和民主的关系相关的问题,尤其是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对比,和哈氏怎样尝试以他的法治和民主观融合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
韦伯与哈贝马斯现代性思想的比较分析
韦伯与哈贝马斯现代性思想的比较分析韦伯和哈贝马斯是两位现代性思想的重要代表,他们的思想皆针对现代化的过程与后果进行了思考。
本文将从两人观点出发,分别对现代性、理性、社会秩序、传统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是现代性问题。
韦伯认为现代性的核心在于理性化、现代机械技术和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而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的核心在于现代理性主义对现代世界的塑造。
对于现代性的评价,韦伯对现代性持有中立态度,他认为现代性在实现一系列价值上有极大的成就,并带来巨大进步。
而哈贝马斯则认为现代性是有缺陷的,现代性理性主义的倡导导致社会生活的抽象化和实践的认识误区。
其次是理性问题。
韦伯在他的理性化进程中强调的是剥夺生命体验的宗教和神话的力量,并在这一过程中损害了人类的能力和自由。
而哈贝马斯则认为现代理性的发展将会使人们更好的了解世界以及自身,有更强大、更公正的基础来改变和塑造世界。
他认为人们不应该放弃现代理性,但需要改变其使用方式,使其更符合人类实践的特点。
然后是社会秩序,韦伯的思想强调了社会的规范化程度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他将社会、政治的法则与规範、價值觀的概念结合,形成了对社会秩序的研究。
而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秩序是基于理性的并且是普遍化的,这是对西方现代社会规范的不可避免的发展轨迹。
社会须建立在规范、价值观等共同体之上。
最后是传统之地位。
韦伯关注传统在现代世界中的作用,并指出现代自由主义通过对传统价值的反叛,丧失了对生命的信仰。
哈贝马斯则认为,传统在现代社会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并强调只有通过对传统的认知与整合,现代化发展才能取得成功。
他提倡在全球范围内构建对历史传统的反思与整合.总体来看,韦伯对现代性各方面持有较为中立的态度,认为现代性为人类带来了进步,同时也剥夺了生命体验;哈贝马斯则更加强调现代理性对现代社会布局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呼吁人们需要改变理性的使用方式。
此外,两人都认为传统在现代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需要进行合理的反思与整合,这是实现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韦伯与哈贝马斯现代性思想的比较分析
韦伯与哈贝马斯现代性思想的比较分析现代性是一个复杂而又多维的概念,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
在现代性思想的探讨中,韦伯和哈贝马斯作为两位重要的思想家,对现代性有着独特的见解和分析。
本文将对韦伯与哈贝马斯的现代性思想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更好地理解他们各自的观点和贡献。
韦伯与哈贝马斯都是对现代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学者,他们对现代社会的特征、发展趋势、问题和挑战等方面都有着独到的见解。
我们来看一下韦伯与哈贝马斯对现代性的基本理解。
韦伯认为,现代性的主要特征是理性化、官僚化和文化的异化。
他指出,现代社会的理性化是指社会中普遍的、系统性的理性化特征,包括宗教、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理性化。
而官僚化则是指现代国家和组织中官僚机构的不断扩大和官僚主义的普遍化。
文化的异化则是指现代社会中文化的异化现象,即文化失去了原有的生活性和创造性,变成了客观的、独立于人的力量。
韦伯强调,这些特征使得现代社会呈现出一种非理性化的趋势,而现代性的问题正是如何应对这种非理性化的趋势。
相比之下,哈贝马斯对现代性的理解更为复杂和深刻。
他认为,现代性不仅仅是一种社会形态或者一种历史时期,更是一种理性化和解释化的思维方式。
哈贝马斯将现代性看作是一个解释活动,即人们对自己和他人的生活世界进行理性化和解释化的过程。
在他看来,现代性的核心问题是理性与解释之间的关系,以及现代性如何实现自我解释和自我理解。
韦伯与哈贝马斯对现代性的基本理解虽然有所不同,但都强调了现代性的复杂性和多维性。
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现代性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下面我们来比较一下韦伯与哈贝马斯对现代性的分析中的一些共同点和差异点。
韦伯和哈贝马斯都认为现代性是一种理性化的趋势,但对于理性化的含义和影响却有不同的见解。
韦伯认为,现代社会的理性化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和行为中越来越强调理性和计划性,而这种理性化趋势却可能导致非理性化的结果。
他强调了现代社会的非理性化倾向,即理性化的趋势可能会导致非理性化的结果,比如官僚主义和文化异化。
哈贝马斯对现代法治国的商谈论重构
第19卷第1期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ol 19No 12018年1月JournalofYanshan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Edition)Jan.2018哈贝马斯对现代法治国的商谈论重构石敦国(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㊀[收稿日期]㊀2017⁃12⁃13㊀[基金项目]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6年度项目 马克思的政治现代性批判与中国特色政治现代性建构研究 (16BKS026)㊀[作者简介]㊀石敦国(1967 ),男,重庆酉阳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博士㊂[摘㊀要]㊀首先,哈贝马斯批判了主体哲学和意识哲学的实践理性概念,提出了交往理性概念和交往行为理论,揭示了主体性原则的主体间性意义以及理性在现代社会中的一体化功能,为法律的规范有效性以及规范性共识基础上的法律共同体奠定了基础㊂其次,批判了主观自由论和自然权利论,强调交往自由和交往权利的始源性和优先性,阐明了权利和法律之间的构成性关系㊂再次,在商谈论民主观基础上揭示了法律和政治权力之间的构成性关系㊂主张交往权力对于行政权力的优先性,以便把行政权力置于法律之下,防止社会权力直接转变为行政权力㊂[关键词]㊀交往行为;交往自由;交往权力;商谈;法治国[中图分类号]D03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DOI]10.15883/j.13⁃1277/c.20180100107㊀㊀我们知道,哈贝马斯用交往理性概念和交往行为理论力图进行启蒙理想的哲学重建而在哲学界和现代性理论界独树一帜㊂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中,这是哈贝马斯 一本非同寻常的著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可能是哈贝马斯最好的著作 [1]701,哈贝马斯希望把基于语用学转向而建立的交往行为理论运用到政治社会㊁伦理道德和法律领域,以便证明交往行为理论的解释力并实现这种理论的价值㊂在哈贝马斯看来,面对世界性的生态危机㊁贫富差距㊁种族战争㊁民族战争㊁核威胁和国际性资源分配之争的可怕局面,西方民主政治已经失去了方向感㊂哈贝马斯力图对西方民主法治国进行商谈论重建,以便恢复西方社会对民主政治的信心㊂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法律进行自我组织而形成的联合体,作为规范性共识基础上的法律秩序和合作秩序,民主法治国本质性地关涉到法律的规范有效性㊁法律与权利之间以及法律与权力之间的构成性关系㊂在哈贝马斯看来,在后形而上学语境下,民主法治国只有通过商谈论这种新的视角才能得到理解㊂一㊁哲学范式的转换与法律规范有效性的商谈论阐释㊀㊀哈贝马斯区分了法律的规范有效性和事实有效性或社会有效性㊂ 法律有效性涉及这样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根据其平均被遵守情况来衡量的社会有效性,另一方面是对于要求它得到规范性接受的那种主张的合法性㊂ [1]37法律的规范有效性是社会公民出于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认可而义务性地遵守㊂ 法律秩序必须永远有可能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服从其规则㊂ [1]38在哈贝马斯看来,任何社会都需要进行社会整合并形成一种合作秩序,一种稳定的法律秩序或合作秩序必须建立在规范有效性的基础之上,而不能仅仅依靠强权和制裁来维持㊂哈贝马斯借鉴阿诺尔德等人的人类学研究成果,探讨了前现代社会的规范性共识和社会整合机制㊂人类学研究表明,前现代社会的法律㊁道德㊁习俗和传统是混为一体的,法律的规范有效性. All Rights Reserved.2㊀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具有一种元社会保障㊂在小型的㊁相对来说尚未分化的社会中,法律的规范有效性及其社会整合功能依赖于血缘共同体的社会建制㊂这种血缘共同体同时也是认知㊁价值㊁动机和规范等相互混合的信念复合体,法律的规范有效性是建立在这种信念复合体之上的㊂同时,魅惑性的神灵权威,加上大量的禁忌㊁仪式,有效地限制了人们对规范的反思㊁质疑和异议,确保了人们对法律的普遍遵守㊂随着前现代社会那种血缘共同体和伦理共同体的解体,共同体成员转变为个体化的人和理性的主体㊂在这种理性的主体面前,一切信念㊁习俗㊁传统价值和秩序都是反思㊁异议㊁质疑和批判的对象㊂这正如恩格斯所说: 他们不承认任何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㊂宗教㊁自然观㊁社会㊁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做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㊂ [2]355为法律和道德提供魅惑性权威支持的宗教衰落了㊂伦理生活多元化了,社会失去了统一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目的㊂以伦理生活的统一性为基础的信念复合体瓦解了㊂道德主观化㊁理性化㊁反思化和普遍化了,这种道德不是由某种统一的实质性的善观念所决定的行为规范和义务目录,而是在多元化的伦理生活和善观念之间寻求可普遍化的公正原则㊂罗尔斯曾经说: 古代人的中心问题是善的学说,而现代人的中心问题是正义观念㊂ [3]24作为一种知识和一种文化符号的现代道德失去了对行为的规范力和对社会的整合力㊂道德与政治分离了,道德既不能为政治权力提供合法性基础,也不能对政治权力产生建构和规范作用㊂㊀㊀信念复合体和规范复合体解体的结果是法律的实证化,即法律采取明令颁布的条文形式㊂法律的实证化导致了法律的规范有效性的基础的变化㊂哈贝马斯借鉴韦伯的观点认为,宗教世界观的祛魅导致了法律的规范有效性的基础被世俗化,法律的实证化㊁法律和道德的分化是合理化过程的必然结果,这个合理化过程破坏了法律秩序的元社会保障㊂习俗㊁传统和宗教不能为法律的规范有效性提供精神支持,法律的规范有效性依赖于合理化的论证㊂这正如尚塔尔㊃墨菲援引克劳德㊃赖弗特的观点说: 原本体现在王族身上并与超验的权威相连的权力的不在场现在制止了合法性的终极保障和源泉㊂ [4]14为法律的规范有效性寻求一个世俗的基础,从而构建一个规范性共识基础上的法律共同体,是近代以来思想理论界的主要任务㊂哈贝马斯认为,17世纪以来法治国的构建都在一种道德 实践自我理解的基础上进行㊂自从实践理性从亚里士多德的概念框架中摆脱出来,作为一种主体能力,它就逐渐转变为主体哲学和意识哲学的前提性概念㊂这种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理性概念具有强烈的主体主义㊁本质主义和普遍主义色彩㊂法律的规范有效性的基础从宗教迷信的魅惑性精神权威转变为人的普遍的理性本质,法律是从先验的理性本质和普遍的自我意识引申出来的,法律的规范有效性的基础在于理性主体的自我立法㊂这种实践理性概念不仅成为政治社会和伦理道德的解释根据和构成性原则,而且逐渐被加上一个历史向度而成为历史哲学概念㊂在哈贝马斯看来,实践理性的主体性和理性原则并没有成功地为法治国的构建提供基础,因为这种原则导致分裂和对立,而不是社会的统一和联合㊂ 以主体为中心的理性导致了使伦理总体性发生分裂的抽象过程 ㊂[5]390哈贝马斯认为,黑格尔是最早从这方面对理性和主体性原则进行批判的思想家,黑格尔认为,以主体为中心的理性导致了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分离和对立, 所以黑格尔构想出了绝对概念,把理性作为一体化的力量㊂ [5]27主体性和理性原则形成了一系列的二元对立,理性与感性㊁主体与客体㊁先验与经验㊁主观与客观㊁个体与社会以及自我与他人等㊂正因为如此,后黑格尔时代的哲学把对理性和主体性的批判作为一种理论时尚㊂19世纪和20世纪的世界性灾难和人类目前依然面临的种种问题,即使不是理性和主体性原则的直接后果,这种理性和主体性的哲学范式面对复杂社会的问题也越来越显得无能为力了㊂经过尼采㊁海德格尔㊁德里达㊁福柯等人的批判和清算, 理性的本质主义的最后痕迹已经荡然无存了㊂ [1]4仅仅从理性和主体性出发对政治社会和人类历史进行整体性解释这种做法受到普遍的质疑㊂ 任何努力都无法恢复实践理性概念在伦理和政治㊁理性法和道德理论㊁历史理论和社会理论方面曾经具有的那种说明力㊂ [1]2桑德尔批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主要指责这种主体性观念 排除了主体间的或主体内的形. All Rights Reserved.第1期石敦国㊀哈贝马斯对现代法治国的商谈论重构3㊀式的可能性 ㊂[6]77这种主体性观念排除了社会整合和社会团结的可能性㊂哈贝马斯则认为, 主体性作为一种未能兑现的诺言 包含着一种潜能,能够为法治国的构建提供一种自我理解的基础㊂因此,哈贝马斯虽然抛弃了主体哲学的主体性原则,但坚持了主体哲学的意图,以便为现代民主法治国的构建保留主体向度㊂哈贝马斯说: 以主体性为原则的现代性蕴含着一种未被破坏的主体间性观念,最初被青年黑格尔称为伦理的总体性 ㊂[5]381在哈贝马斯看来,主体性本身潜在地包含着主体间性原则,具有社会整合和社会团结的功能,能够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的基础㊂哈贝马斯虽然批判了意识哲学范式,但是又坚持意识哲学的意识向度㊂因为,现代法治国应当 是由本来就自由平等的社会成员的自由联合所形成的意向整体 ㊂[1]55否则,政治社会和法律秩序就成了非意向性的自然秩序和物化结构,被归结为某种客观化的功能秩序和系统,而不是自由平等的公民的自我组织以及理性共识基础上的规范秩序与合作秩序㊂哈贝马斯批判实践理性的本质主义理性观,反对把人的理性本质作为政治社会和法律道德的解释根据,反对理性形而上学以及一切形式的柏拉图主义㊂所以,在罗尔斯与哈贝马斯的争论中,罗尔斯认为 他(哈贝马斯 引者)的见解是完备性的 [3]344,把哈贝马斯的观点归结为某种形而上学,这可能是一种误解㊂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中理性不仅具有宗教曾经具有的一体化功能,而且, 如果规范体现了普遍利益,那么,它们就是以一种理性共识为基础,否则,它们就是基于力量㊂ [7]122现代法治国应当是理性共识基础上的规范性共同体㊂哈贝马斯抛弃了以主体为中心的实践理性,提出了交往理性概念,另辟一条走出主体哲学的道路㊂交往理性不同于实践理性,实践理性是一种先验的主体本质属性,交往理性存在于主体间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行动中㊂实践理性是一种本质主义理性,交往理性则是一种程序主义理性㊂交往理性并不像实践理性那样直接提供行动的规范,就像康德直接从实践理性概念引申出道德律令㊂哈贝马斯说: 它的作用不再是直接引出一个关于法和道德的规范律令㊂相反,它提供的是一种导向作用,引导人们对形成意见和准备决策的诸多商谈所构成的网络进行重构㊂ [1]7西方意识哲学的衰落和语言哲学的兴起是哈贝马斯交往理性和交往行为理论的理论背景,尤其是语言学领域从语义学向语用学的转变,为哈贝马斯提供了重要的条件,使得对政治社会和伦理道德的商谈论阐释,尤其是对法治国的商谈论构建成为可能㊂哈贝马斯说: 我一直试图证明,实践问题是可以用话语来处理的㊂ [7]129哈贝马斯认为语言具有建构世界的功能,应当把现代民主法治国置于一种语言结构之中㊂ 语言应当被理解为一种结构,从而使得意义理解㊁同一性的意义以及主体间有效性能够建立一种内在联系㊂ [5]425通过这种语言结构,法律的规范有效性和法律共同体的构建能够得到一种商谈论的理解㊂首先,在哈贝马斯看来,法律的规范有效性不是源于实践理性的本质设定和理性自然法,从语用学上看,法律的规范有效性是指其合理性得到对话参与者的认可的陈述所具有的约束力,即一种陈述在一个诠释者共同体中能够得到承认㊂其次,哈贝马斯把意识哲学和语义学的思想和概念的普遍性转换为一种语言的属性㊂普遍性意味着语言表达式对不同使用者来说具有同一的意义 ㊂[1]41说话者和听话者对一个语言表达式能够以同一的方式来理解㊂再次,由于语言能够释放出社会化的的主体间性力量,所以一种社会整合和社会团结能够在法律商谈中实现㊂最后,由于理性共识是在主体间共享的生活世界内就世界上的某物达成了理解,那么这种共识就预设了一种诠释者共同体的存在㊂因此,法律共同体不是以某种共同目的或共同观念为基础的共同体,而是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共同体或诠释者共同体㊂这样,现代民主法治国就能够被商谈论地理解为,在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行为中,自由平等的公民的法律商谈和法律诠释所达成的共识,为法律的合法性和规范有效性提供了基础,这种法律商谈过程就是公民的自我组织和社会整合过程,一个法律共同体在这种法律商谈中得以形成㊂二㊁法律与权利之间的构成性关系与民主法治国的商谈论重构㊀㊀哈贝马斯批判了个人主义的权利观和法律观㊂个人主义权利观把权利看作是一种主观自由或意志自由,一种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并排除他人干预的可能性,把权利看作是一种消极自由,而. All Rights Reserved.4㊀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法律就是对这种自由的保护㊂哈贝马斯认为,个人主义权利观和法律观只有主体性视角,缺乏主体间性视角,因而导致人与人的对立和社会的分裂,而不是社会的整合和团结㊂哈贝马斯肯定了雷泽对个人主义权利观和法律观的批评,雷泽认为对权利和法律的个人主义理解使得法律同伴之间相互孤立㊂雷泽提出了社会法概念,强调权利所涉及的是法律主体的彼此合作和关联性㊂ 权利是一种关系㊁一种社会惯例,而在那两者的根本方面,它是关联性的一种表达㊂ [1]11哈贝马斯认为,西方近代的社会契约论包含着商谈论民主法治国的主要条件和基本框架㊂首先,社会契约论包含着主体间性原则㊂这种主体间性在康德那里表现为,社会契约在本质上是根据一条普遍法则使每个人的自由同其他人的自由协调一致㊂在哈贝马斯看来,在社会契约论中,共识的形成和契约的达成有赖于对手之间的视角交换,必须超越自我主体的视角,并在自我中把他者包含进来,实现自己的意志与他者的意志之间的协调㊂其次,社会契约论具有社会视角或共同体视角㊂社会契约是主观自由的个人从社会视角出发建立社会联系的过程㊂缔约者必须具有整体性和集体性的考量,不能仅仅局限于自己的权利,还要着眼于社会目的㊂再次,社会契约是自由平等的个人就社会合作所达成的共识和作出的约定,因而法律的规范有效性取决于一种合理的可接受性即同意,这种同意恰恰是商谈论民主法治国的核心原则㊂最后,社会契约论拒斥实体主义理性而强调程序主义理性㊂哈贝马斯说: 按程序办事的合法性类型,首先是卢梭提出来的㊂ [8]271社会契约论把立法者的意志形成过程与一种民主的程序结合起来,符合程序的结果就是共同意志或理性共识㊂哈贝马斯对民主法治国的商谈论构建正是基于程序主义理性才是可能的㊂但是,哈贝马斯认为,康德的同意和理性共识是以一种先验的㊁前政治的自然权利,即在社会契约之前取得合法性的自然权利为基础的㊂自然权利是法律的规范有效性的源泉㊂康德持一种先验主义的权利观,这是康德的形而上学之失㊂卢梭强调伦理的共同体观念和集体意志,法律的规范有效性以及法律共同体的建立源于个体化的个人就共同利益所达成的公意㊂在卢梭那里自然权利或人权没有优先性㊂卢梭虽然避免了康德的先验主义和形而上学,但是卢梭不能证明,利益相互冲突的个人之间如何能够形成公意㊂哈贝马斯认为,康德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并没有成功地阐明权利和法律之间的构成性关系,社会契约论的困难使得一种商谈论的权利观和法律观成为不可避免㊂康德借助于某种先验的权利来证明法律的合法性和规范有效性,并在此基础上论证社会整合和法律共同体的构建,已经没有任何解释力了㊂麦金太尔也认为,用自然权利来论证现代道德㊁法律和政治国家的合理性,这种启蒙的筹划之所以以失败告终,是因为 自然权利或人权是虚构的,只不过是具有高度特殊性的虚构 ㊂[9]89卢梭面临形成公意和达成共识的困难,也是源于一种主体哲学和意识哲学视界,源于对现代民主法治国的理性主义和本质主义理解㊂康德和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困难正是哈贝马斯商谈论权利观和法律观的起点㊂对哈贝马斯来说,一方面必须拒斥康德那种先验的自然权利观和以此为基础的法律观,另一方面必须在商谈论层面通过语用学视角克服卢梭的困难㊂哈贝马斯提出了交往自由和交往权利概念,否定了主观的意志自由和自然权利的始源性和优先性,以便把现代民主法治国的构建置于一种商谈论的层面上㊂交往自由和交往权利是 在以理解为取向的行动中预设着的一种可能性:对对话者所说的话和在这种话中所提出的旨在主体间承认的有效性主张,表示一个态度的可能性 ㊂[1]145与主观自由和自然权利相比,交往自由和交往权利具有自己的特点,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的商谈论构建的前提性概念㊂第一,与主观自由和自然权利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不同,交往自由和交往权利先在地包含着主体间性和社会性,因为交往自由和交往权利旨在获得一种共同接受的理由,着眼于自由意志之间的共存㊂第二,主观自由和自然权利侧重于主观意志的表达并以个人利益为目的,交往自由和交往权利则是以理解为取向并以共识为目标㊂交往主体愿意使行动计划建立在共识和主体间承认的基础上㊂第三,主观自由和自然权利基础上的共识是源于人的理性和主体本质的先验预设,而交往自由和交往权利基础上的共识则是源于一种商谈条件下的话语属性㊂由于悬置了先验的主观自由和自然权利,代之以交往自由和交往权利的始源性和优先性,一. All Rights Reserved.第1期石敦国㊀哈贝马斯对现代法治国的商谈论重构5㊀种商谈论的权利观和法律观以及法律与权利之间的构成性关系就能够得到阐明㊂第一,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同意和共识,其基础曾经是先验的自然权利,现在转变为在交往自由和交往权利基础上的权利商谈和法律商谈,而卢梭的困难也在这种商谈中不复存在㊂第二,交往自由和交往权利的优先性和始源性把人民主权或民主置于商谈论的层面上㊂民主就是自由平等的公民的自我立法和自我确权,这使得法律的承受者也是法律的创制者㊂第三,权利和法律都是在商谈过程中被构成的,一定条件和程序下立法主体的商谈是权利和法律共同的源泉㊂权利和法律是相互构成的,因为法律商谈和权利商谈是二者合一的㊂权利商谈和法律商谈的这种统一性,使得权利通过法律的建制化而成为权利,法律通过对权利的诠释和确认而取得合法性和有效性㊂没有离开法律而存在的先验的权利,权利的获得过程同时就是法律的形成过程,法律是权利体系的法律化,是权利体系的法律表现形式㊂法律的创制即立法本质上又是对权利的创制㊂在商谈论视域下,权利不是在立法商谈之前存在的,权利的内容需要立法者进行诠释和安排㊂ 权利体系不是作为一种自然法而事先给予制宪者的㊂这些权利被意识到,仅仅是在一个特定的宪法诠释过程中㊂ [1]156权利产生于立法者的诠释,而这种诠释就是一定程序和条件下的法律商谈㊂权利永远处于填值 过程中,与此同时,法律也永远处于取得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过程中㊂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法律商谈和权利商谈达成共识,其结果就是一条法律获得通过和一种权利得到确认㊂公民就是通过这种法律商谈和权利商谈来进行自我组织,并通过形成共识把社会整合为一个法律共同体㊂这种共同体产生于无定型的㊁流动的商谈过程,因而共同体本身也是无定型的和流动的㊂法律商谈和权利商谈过程以交往自由和交往权利为前提,其结果是权利体系和法律体系的构成性关系的不断生成,即权利和法律不断相互构成㊂三㊁法律和权力之间的构成性关系与民主法治国的商谈论重构㊀㊀法治国的重构必然本质性地关涉到政治权力或国家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现代法治国要求把组织权力㊁行政权力和制裁权力等国家权力置于法律之下,政治权力必须通过法律来组织和实施㊂在哈贝马斯看来,法律和政治权力之间存在着一种构成性关系,政治权力是权利和法律所预设的㊂只有通过有集体约束力的组织,法律才能生效和实施,法律的有效性总是要以制裁之威胁作为后盾,以组织化的政治权力或国家权力作保障㊂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护需要一个有时空边界和中央权威的集体即国家㊂政治权力与法律之间的构成性关系在前现代社会表现为自然形成的法律与政治权力的复合体㊂氏族社会的头人㊁祭司不仅是共同体规范的唯一诠释者即变相的立法者,而且把仲裁冲突的职能集中到自己手中㊂神灵法赋予权力以合法性,法官王获得了规范性权威的地位,这反过来又使得神灵法具有了事实性的约束力㊂同习俗和道德相互交织的神灵法把权威赋予王者,而王者的权力又将这种依赖于神灵权威的法律,转变为得到统治者暴力资源支持的因而具有强制性的法律㊂法律的作用是充当国家权力的组织手段,权力的作用是法律的国家建制化,法律通过政治权力获得强制性的权威,政治权力通过法律来组织,使得社会权力上升为政治权力㊂哈贝马斯借鉴韦伯的观点认为,政治统治只有在现代社会才以实证法的形式发展成为法律型统治㊂前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律㊁道德㊁习俗等交织在一起的规范复合体和信念复合体,政治权力和法律的构成性关系是自然形成的㊂前现代社会还没有形成法律型统治或法治国㊂一方面,法治国要求政治与道德和宗教相分离,政治权力只能通过法律来组织和实施,而不是在各种规范复合体和信念复合体基础上自然形成的㊂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提供基础的只能是法律的合法性,而不是道德㊁习俗和宗教㊂另一方面,法治国还要求法律的实证化,即法律与宗教㊁道德㊁习俗等相分离,法律成为明令颁布的规范条文㊂而这样一来,法律的合法性就只能源于法律本身,而不是源于法律之外的道德和宗教的精神性权威㊂法治国要求法律的合法性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提供基础,而合法的法律的实施又通过合法的政治权力得到一种强制性保障㊂法治国是法律对政治权力的规范和建构作用,与政治权力对法律的保障作用二者的统一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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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现代性重建理论解读与我国和谐文化的构建
哈贝马斯的现代性重建理论解读与我国和谐文化的构建[摘要] 面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弊病,哈贝马斯在理性批判的路线上展开现代性批判,试图以交往行为理论重建现代性批判的规范基础及重建公共领域的基础。
他所倡导的交往合理性模式实现了对工具合理性模式的突破,但同时又由于缺乏坚实的基础不免带有乌托邦色彩。
但其对社会走出现代性困境确有普世意义,对我国建设和谐社会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现代性;交往理论;公共领域;和谐文化从哲学意义上看,现代性主要是一套思想观念与行为方式,它们既促成现代化形成,同时又在现代化的过程中表现为它的结果,并相应形成现代人的特有人格,以及社会在经济、政治与文化等方面的特定属性。
这其中理性与自由是现代性的两个基本要素。
而当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困境,反映了理性的危机,现代性陷入困境。
韦伯曾用“意义丧失”和“自由丧失”来形容资本主义现代化所造成的后果,在哈贝马斯看来,这种现象集中反映在西方世界出现的逐步加剧的精神贫乏化和危机感中。
一方面工具理性的泛滥以及对人统治的不断扩张,加速了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异化,而这反过来又极大的促进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危机”。
与此同时,在生活世界中却是日益严重的内在殖民化。
为克服这种危机,哈贝马斯主张从意识哲学范式转向交往哲学范式,通过重建交往理性,为现代性重新确立理性基础。
试图以交往行为理论重建现代性批判的规范基础,促进公共领域的发展。
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大举前进,现代化进程屡屡提升,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而引起的矛盾也越来越凸显出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伟大的信念表达。
交流和沟通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这样,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便名副其实的显示了其实用价值。
一、对现代性的批判与反思哈贝马斯的现代性概念建立在理性的现代性概念基础之上,是一种文化政治阐述。
他肯定理性与现代性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以主体性原则阐释现代理性主义。
一方面,以理性批判作为现代性批判的基本线索;另一方面,以现代理性和主体性的批判为对象,建立了以交往行为理论为基础的批判理论体系,揭示抽象主体性和工具理性的困境。
传播学批判学派:哈贝马斯认识到现代性
哈贝马斯认识到现代性是一个没有完成的计划,颠覆它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他于是顺着这个思路“按照合理性的意义重建理性概念”,结果才有了“交往行动理论”的皇皇巨构。
在他看来,他所谓的“合理性”作为一种“通过论证演说促使自愿联合和获得认可的力量的中心经验”,可以理解为“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题的一种素质。
合理性体现在总是具有充分论据的行动方式中,这意味着,合理的表达要经得起客观评价。
……对有争论的运用要求所做的一切明显得检验,都要采取一种具有论证前提和充分要求的交往形式。
”[17]说到底,理性就是一种维持交往和行动得以能够继续的能力。
哈贝马斯的“合理性”观念是把理性从其高高在上的规范性的地位复位到生活世界的津梁,他对内在于理性之中的交互性的认识顺应了思想由理论领域向生活领域复归的潮流。
他说:“从主体中心向交往理性的范式转变也鼓励我们再次恢复从一开始就伴随现代性的那种反话语。
由于尼采对理性的激进批判不可能始终如一地沿着形而上学或权力理论的批判路线进行,所以,我们便转向走出主体哲学的另一条途径。
一种正在崩溃的现代性的自我批判的基础也许能在其他前提下加以考虑,这样,我们就能公正地对待自尼采以来就被看做恶毒的、轻率告别现代性的动机。
”[18]哈贝马斯关于交往合理性的另一条途径给我们更多史料上的启示,历史理性将逐渐在人类的交往中活跃起来,思想的复兴将承担起更为伟大的使命。
四、结语理性的定位既是人类的自我重新定位,又是思想复兴的表征和开端。
历史上不绝如屡的理性探索者总结出了理性的能力的全貌:理性具备有效地选择手段的能力;理性能够协调个人和社会生活;理性把探求知识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目标;最后,理性是所有具有社会意义的主体的独立的道德源泉。
[19]总之,理性的含义是丰富的,随着理性的不断复兴,新的内容必定会不断增加到理性之中去,或者反过来说,我们对理性性质的揭示和体会必将逐渐深入,正如波普尔说言,“这个…世界‟不是理性的,但将它理性化却是科学的任务。
重建现代性——哈贝马斯现代性理论探索
中文摘要自从哈贝马斯于1980年涉及现代性理论主题以来,他的现代性理论就成为西方思想界的一个争论焦点。
在后现代思想林立的当代思想领域里,哈贝马斯独树一帜,提出现代性是一项未完成的事业,主张对现代性思想进行重建,以便充分发挥现代性思想的潜能。
本文试图对哈贝马斯的现代性思想重建作出一次尝试性的研讨。
文章第一部分从现代性思想的产生介入,通过阐述哈贝马斯和现代性思想的关系,得出现代性思想的悖论和哈贝马斯对现代性思想的诊断。
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不是一件随意能放弃的事业。
尽管有些不足,现代性还是具有社会批判的合理性的潜能。
我们不能只考虑放弃或坚持它,而是要为其重建和自我实现找到一个新的方法和力量。
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对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和交往行为理论进行初步的讨论。
作者认为普遍语用学是哈贝马斯进行现代性思想重建的起点或基础。
从普遍语用学的三大有效性基础到理想语言情境的提出,哈贝马斯都是为其交往行为理论准备一个哲学基础。
以主客关系为基础的传统主体哲学没有对现代性思想进行合理的诊断,在意识哲学范式里,现代性理想注定会自我毁灭。
只有转向交往理性,我们才能克服现代性思想内在的矛盾,为其找到一个新的基础。
而交往行为理论作为哈贝马斯重建理论的新模式正是他的理论的核心。
他认为从工具理性转变到交往理性,从意识哲学转变到交往哲学是现代性思想重建的唯一合理的出路。
文章第四部分指出生活世界和系统的分化是现代社会的特征,是社会合理化的基本前提,也是现代性思想诊断的出发点。
因为交往行为理论仅揭示了合理性的基本规范,这种合理性是在个人行为理论的框架内解释的。
因此,必须进一步解释交往理性如何转变为塑造社会合理化的力量。
这样,生活世界和系统就成为他社会理论的基本框架,也使其行为理论转向社会理论。
关键词:现代性;重建;语用学;交往行为;生活世界;系统。
AbstractJ.Habermas’theoryofmodernityhasbecomeafocusofdebateinintellectualcircleinthewest.Sincethe1980’S,Habermashasbeenconcernedwiththethemeofmodemity.HestooduphisflagofmodernityincontemporarytheoreticalcirclethatSOvariouspost-modemthoughtswelledupindifferentfields,andpointedoutthemodernityisallunfinishedproject.Heproposedthatthemodemitythoughtshouldbereconsla'ucted,SOthatitcouldplayitspotentialityenough.ThethesistriestogiveatentativeexpositionofHabermas’thoughtonmodernityfoundationreconstruction.ThroughexplainingtherelationshipbetweenHabermasandhismodernitythought,inthefirstpartofthethesis,theauthorattemptstosetoffthebirthofthemodernitythought,therefore,todrawtheparadoxofmodernitythoughtaswellashisdiagnosisonthethought.Habermasbelievesthatmodernityisnotathingthatwecangiveupatwill.Althoughtheprojectofmodernityhasitsdefects,ithastherationalpotentialityofsocialcriticism.Thequestionisnotwhethertoinsistonitorgiveitup,buttofindanewwayofitsreconstructionandfindthenewpowertorealizeit.Inauthor’Sopinion,generalpragmaticsisthescratchorfoundationforHabermastoreconstructhismodernityideal.Fromthethreevalidityfoundationstotheideallinguisticsituation,whatHabermas’preparationisjustaphilosophicalfoundationforhiscommunicativeactiontheory.nletraditionalphilosophyofsubject,whichreliesonrelationbetweensubjectand0_bject,Cannotprovidesatisfactoryjustificationformodernity.1'leidealofmodernityinthephilosophyofconsciousnessisdoomedtoself-desu'uction.Onlybyturningtocommunicativereason,canwefindthenewfoundationformodernity,overcomeinternalselfcontradiction.AsthenewmodeofreconstructiontheoryofHabermas,communicativeactiontheoryisjusttheCOreofhistheory.Hethinkstheconversionfromtheinstrumentalreasontocommunicativereasonandthetranslationfromnconsciousnessphilosophytocommunicativephilosophyisonlyrationaloutlettothereconstructingofthemodernitythought.Finally,thethesispointsoutthatthedivisionoflifeworldandsystemisthecharacteristicofthemodemsociety.Itisthebasicprerequisiteofsocietyrationalizationandstartingpointofthemodernitydiagnosistoo.ForcommunicativeactiontheoryonlyexplainsthenolTnofrationalitythatlimitsinthecircleofpersonalactiontheoryanddoesnotexplainhowthecommunicativereasoncanbeturnedintotherationalpowertomouldthesociety.Inthisway,lifeworldandsystembecomesthebasic仔aineofhissocialtheoryandmakehistheoryturntothesocialtheory.Keyword:modemity;reconstruction;pramatics;communicativeaction;lifeworld;system.ⅡI刖吾哈贝马斯一生思想无比丰富和活跃,而且不断变化。
哈贝马斯论现代性
哈贝马斯论现代性现代的时代意识及其自我确证的要求一马克斯·韦伯在其《宗教社会学论集》的着名前言里,阐述了他毕其整个学术生涯所探讨的“世界史问题”,即“为什么科学的、艺术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发展没有在欧洲之外也走向西方所特有的这条理性化道路”。
①在韦伯看来,现代与他所说的西方理性主义②之间有着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并非偶然出现的,而是不言而喻的。
韦伯把那种解除神秘的过程说成是“理性的”,该过程在欧洲导致了宗教世界图景发生瓦解,并从中产生出世俗文化。
随着现代经验科学、自律的艺术和原则性的道德理论和法律理论的出现,便形成了不同的文化价值领域,从而使我们能够根据理论问题、审美问题、或道德—实践问题的各自内在逻辑,来完成学习过程。
韦伯从理性化角度所描述的并不仅仅是西方文化的世俗化过程,毋宁说主要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
新的社会结构的首要特征就在于,围绕着资本主义企业和官僚国家机器这样的组织核心而形成的、功能上又互相纠结的两大系统走向了分化。
韦伯把这个分化过程理解为目的理性的经济行为和宰制行为的制度化。
其实,日常生活也受到了这种文化的社会的理性化的干扰。
就此而言,传统的生活形式,在前现代主要是根据每个人的职业而确立的各种生活形式消失不见了。
不过,生活世界的现代化并不只是由目的理性的结构所决定的。
E.杜克海姆和米德认为,理性化的生活世界,其特点更在于对丧失了本质特性的传统进行反思;在于行为规范的推广和把交往行为从狭隘的语境中解放出来,并扩大其选择空间的价值的普及;最终还在于以培养抽象的自我同一性为目标和促使成人个体化的社会化模式。
以上所述便是古典社会理论家们所勾勒的现代图景(das Bild der Moderne)。
今天,韦伯的主题表现为另外一番情况,这既是其追随者努力的结果,也是其批判者批判所造成的。
“现代化”(Modernisierung)一词直到本世纪50年代才被作为一个术语广泛采用。
此后,这个术语便用以表示这样一种理论立场,即它开始讨论韦伯所提出来的问题,而且还用社会科学的功能主义方法对其加以发挥。
读书笔记——哈贝马斯
读书笔记——哈贝马斯1、哈贝马斯借用语言学转向所提供的哲学革命奇迹,从语用学的视角提出并论证了交往行为理论,回应了后现代对现代性的挑战,超越了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悖论,批判了社会学理性选择理论。
2、贯穿哈贝马斯著作的核心问题就是“现代性问题”3、“霸主”带着现代性的“魔戒”转而征服了世界,并把大多数非西方社会强行“逼入”现代化的单行道和不归之路。
于是,现代社会成为了世界各国的标准社会模式,而对于非西方国家来说,现代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西方化。
毫无疑问,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人们享受了它带来的种种成果,除了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物质成果外,更为重要的是人们从传统社会的体制桎梏和精神枷锁中挣脱出来,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从臣民到公民的转变。
这意味着社会从群体本位转向了个体独立,从义务优先转向了权力有限,从少数人的自由转向了普遍的自由,从不平等转向了平等。
4、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血缘上认祖归宗及其与之相应的神话世界观,不过是特定族群获得同一性的媒介。
——有助于提升亲切感、身份认同和凝聚力。
5、无论我们如何定义“形而上学”,都会就它的基本含义达成一下共识:它致力于多中求一、异中求同、末中求本;致力于从特殊中概括出一般,从现象中抽象出本质,从变化中捕捉哼唱。
哈贝马斯指出了形而上学的四种主要表现,即“同一性思想”、“唯心论”、“作为意识哲学的第一哲学”以及“强大的理论概念”6、传统的形而上学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自然本体论路径的形而上学,即从自然规律中推导出适用于社会的基本原理,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和中国古代的天道观就属于这种近路;二是神学本体论路径的形而上学,即从“神意”或“神命”中隐身出社会秩序的正当性法则,着在古代的复交、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理论中表现得特别突出;三是社会实践路径的形而上学,即从特定的社会实践经验中抽闲感触社会秩序的基本原理,典型的例子是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和中国儒家所倡导的礼教伦理观。
“新启蒙辩证法”—哈贝马斯的现代性理论2
“新启蒙辩证法”—哈贝马斯的现代性理论(2)“新启蒙辩证法”-—哈贝马斯的现代性理论二、合理化的辩证法哈贝马斯1980年在《现代性———一个未完成的方案》一文中概括了启蒙时代现代性的理想:“18世纪启蒙思想家所系统阐述的现代性设计含有他们按照内在逻辑开展客观科学、普遍化的道德与以及自律的努力。
同时,这项设计也有意于把上述领域的认知潜能从其外在形式中释放出来。
启蒙哲学家力图利用这种专业的文化积累来丰富日常生活———也就是说,来合理地组织安排日常的社会生活。
”④启蒙理想实际上就是社会合理化的理想,它相信合理的知识和文化具有塑造社会和人类关系的力量。
理性和知识的进步不仅是个人认知和道德实践能力的提高,也是整个社会生活和制度合理化的根底。
如果说黑格尔奠定了现代性批判话语的根底,韦伯那么提供了对现代性的社会理论模式。
他最先明确地把现代性理解为合理化过程,并从这一过程中诊断现代性的命运。
韦伯认为,西方的现代性起源于宗教和形而上学世界观的“去魅化”。
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现代经验科学、自律的艺术和普遍的道德和法律意识,正是依靠文化合理化的条件,独立于传统伦理关系的抽象劳动雇佣制度以及现代国家才有可能。
韦伯对合理化过程的分析运用了两个不同的合理性概念。
在解释宗教和形而上学世界观向现代意识转化时,他运用了复数、多元的合理性概念。
在这里,“现代社会特有的意识结构源于文化合理化,而文化合理化包括认知、审美表现以及宗教传统的道德评价三个局部。
有了科学和技术、自律的艺术和自我表现的价值以及普遍主义的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三种价值领域就出现了分化,而且各自遵守自己特有的逻辑”。
⑤在分析社会的合理化时,他运用的是狭义的工具合理性概念,认为目的—工具合理性概念是把握现代化的概念根底,按照目的—工具合理性组织起来的现代和国家是社会合理化的典型表现。
基于上述分析,韦伯对现代性做了著名的诊断,他认为,随着社会合理化的成熟和完善,人类日益陷入“价值失落”和“自由失落”的困境。
现代性的哲学话语读后感
现代性的哲学话语读后感首先得说,这书里讨论的现代性,可不像我们平常理解的“现代”这么简单,什么流行文化、现代科技之类的只是表面文章。
哈贝马斯是深挖到了哲学的根儿上去谈现代性的。
他从那些哲学大佬,像黑格尔、尼采、海德格尔等的思想里抽丝剥茧,就像是一个侦探在寻找关于现代性真相的蛛丝马迹。
读的时候我就想啊,黑格尔那些复杂的辩证法,就像一团缠得死死的毛线球,哈贝马斯却试图一点点解开,还告诉我们黑格尔对现代性的看法就藏在这团毛线的某个小角落里。
他说黑格尔觉得现代性是个未完成的工程,这就很有意思了。
就好像我们盖房子,现代性这栋大楼还没封顶呢,还有好多活要干。
然后尼采就像个捣蛋鬼一样闯进了现代性的派对。
尼采那家伙老是批判现代性,觉得现代社会把人都变得软弱无力,他喊着“上帝死了”,就像是在现代性的平静湖面上扔了一颗超级大的石头,溅起了巨大的水花。
哈贝马斯分析尼采的时候,我感觉就像是在看一场高手过招,尼采出一招批判,哈贝马斯就回一招解读,我在旁边看得是目瞪口呆。
还有海德格尔,他的思想那叫一个深奥,像一片浓雾弥漫的森林。
哈贝马斯却大着胆子走进这片森林,试图找出海德格尔思想里现代性的影子。
海德格尔对现代技术的批判,在哈贝马斯的解读下,就像是一道复杂的谜题被慢慢解开。
不过这本书也不是那么好啃的骨头。
有时候那些哲学概念和复杂的论证就像一群调皮的小精灵,在我眼前晃来晃去,就是不让我抓住它们的小尾巴。
我常常读着读着就走神了,心里想:“我是谁?我在哪儿?我为啥要读这么难懂的书?”但是当我又重新把思绪拉回来,理解了那么一小段的时候,又会有一种“我简直是个天才”的错觉。
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对现代性的认识就像是从二维世界一下子跳到了三维世界。
以前看现代社会的各种现象,就像看一幅平面画,现在就像是可以看到这幅画背后隐藏的各种结构和脉络了。
虽然过程很痛苦,就像爬一座陡峭的山峰,但是当站在一个稍微高一点的地方回望的时候,还是觉得挺有成就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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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从哈贝马斯的哲学看现代性与现代法治上陈弘毅一、前言关于什么是现代法,众说纷纭。
梅因把从古代法到现代法的演化理解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进程。
韦伯则出“理性法”的概念,认为现代法的特点是它的理性化和形式化,即是说它是一套有普遍适用性的抽象规范,其运作有相于政治、宗教和道德的自主性。
昂格尔进一步指出,现代法是一种独特的“法律秩序”,具有普遍适用性、自主性﹙包括实体上的、制度上的、方法上的和职业上的自主性﹚、公共性﹙即是由政府而非由私人团体实施的﹚和实证性﹙即是说它是成文的、明确的﹚。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德国思想大师哈贝马斯提出了他的现代法治观,这可算是西方法理学传统的发展的另一里程碑。
众所周知,哈贝马斯是二十世纪后半期西方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2001年春天他到中国的访问和演讲活动,曾被媲美于当年杜威和罗素的访华。
哈贝马斯的研究领域横跨哲学、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以至法学,是集大成的思想界巨人。
他的各部著作,从1962年的《公共领域的结构性转变》,到1981年的《交往行为理论》﹙或译作《沟通行为理论》﹚,再到1992年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都是脍炙人口、影响深远的。
例如在法律和政治哲学的领域,《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在思想史上的地位,相信可与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8]德沃金的《认真地对待权利》 [9]和罗尔斯的《正义论》 [10]相提并论。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介绍哈贝马斯的现代法治观和其相关的思想。
但是,由于哈贝马斯的理论体系是跨学科的、全方位的,所以要了解他的现代法治观,便不能不先了解他的一般哲学和他对现代社会的看法。
因此,本文以下分为这些部分。
第二部分先介绍他的一般哲学,尤其是他对于人类行为和人类理性的分析,和他对于真理问题的看法。
第三部分讨论哈贝马斯对于现代社会的分析和评价。
第四部分便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采讨哈贝马斯的法哲学。
第五部分进一步讨论哈氏的理论中法治和民主的重要联系。
第六部分进而探讨与法治和民主的关系相关的问题,尤其是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对比,和哈氏怎样尝试以他的法治和民主观融合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
第七部分是结论,我们将对哈氏的有关观点进行总结、反思和评价。
二、人类行为、理性和真理如果有一个概念可以用来总结哈贝马斯一生﹙到目前为止﹚的学术志业和追求的话,这应该是“沟通理性”﹙communicative reason﹚或﹙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的概念,这里的沟通或可译为“交往”、“商谈”、“协商”或“对话”。
要了解什么是沟通理性,先要明白“沟通行为”﹙communicative action﹚的概念。
哈贝马斯对人类的活动或行为作出分类,这个分类乃其于不同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目的。
例如,第一类行为是目的性的,即人为了某个目标的实现而作出此行为,此行为是达成该目标的手段。
第二类行为是受规范调节的行为,这即是说,人之所以作出此行为,乃因它是社会的道德规范或生活习惯所要求的。
第三类行为是所谓“戏剧化”的行为,即此行为是为了表现人的自我而作出的。
哈氏指出,除了这些行为之外,还有一种十分重要、但往往被论者忽略的人类行为,这便是他所谓的“沟通行为”﹙或译作“交往行为”﹚。
沟通行为是人与人之间在互相承认的基础上进行互相了解的互动性的行为,它以语言或符号为媒介;哈贝马斯指出,人类语言的使用的原始形态,便是进行这样的沟通。
沟通行为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主体性﹙inter-subjectivity﹚的表现,相互主体性是指人作为主体与另一个人作为主体的互动关系,这有别于人作为主体以他人或客观世界为客体的目的性行为。
沟通行为的特点,在于它的非工具性、非目的性、非策略性。
它不是以“成功”为取向的﹙它不是为了成功地实现某外在目标﹚,而是以“理解”为取向的。
纯粹的沟通行为没有任何外在目标﹙如赚钱或替自己谋取某种利益﹚,如果它有目标的话,这目标便是理解对方,与对方交换意见,从而尝试达到共同的认识﹙共识﹚。
哈贝马斯指出,沟通行为的重大意义,在于它的前提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承认,因为尝试了解对方的观点或尝试说服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这个行动本身,便蕴涵着对对方作为主体的尊重和承认。
因此,沟通行为是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和承认的表现。
在这里,我们会联想到黑格尔关于人有得到别人的承认的心理需要的观点,以至康德关于人应以他人为目的而非手段的说法。
根据哈氏的理论,通过以语言为媒介的沟通行为,可协调和联系社会中不同的人的行动,促进社会的有效运作,虽然沟通行为并非具有这种协调功能的唯一机制。
哈氏更把以沟通行为为基础的“互动”与马克思所说的“劳动”相提并论,认为两者都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动力或脉络;劳动是物质的生产,互动则取决于符号﹙如语言文字﹚的生产,哈氏认为,两者是同样重要的。
[13]现在让我们从沟通行为谈到沟通理性。
正如哈贝马斯把目的性或策略性的行为予以区分,他也在“工具理性”和“沟通理性”之间作出区分。
工具理性运用于目的已被决定后的阶段,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采用什么的手段、方法或策略最为有效?怎样设计有关手段的具体内容?人类便使用其工具理性去解答这些问题。
举例来说,如果我们的目的是派人登陆月球,那么为了实现此目的,我们便要用工具理性来建造火箭和宇宙飞船以及进行有关的物理学和天文学的计算。
至于沟通理性,则是在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行为中表现出来的。
当一群人通过理性的商谈和讨论去互相理解、协调行动、解决问题或处理冲突时,这便是沟通理性的体现。
反过来说,如果人类诉诸暴力以至战争来解决问题,这便是沟通理性的反面。
由此可见,当人们用和平的、理性的语言沟通行为来进行交往时,他们便是在使用和发挥其沟通理性。
那么,怎样才算是理性的讨论、理性的沟通行为呢?在这里,哈贝马斯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讨论是否算是理性的,取决于这个讨论是否能满足一些程序上的先决条件。
程序对于沟通理性的发挥是有关键作用的,因此哈氏形容沟通理性为一种“程序理性”﹙procedural reason﹚。
为了描述有关的程序性条件,哈氏发展出他有名的“理想交谈情景”﹙ideal speech situation﹚的理论。
[14] 理想交谈情境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东西,根据哈贝马斯的理解,它是建基于人类语言沟通行为本身的内在逻辑,亦即是说,当人类进行沟通行为时,他们其实已预设了某些条件,这些预设或假设蕴含于沟通行为的性质的之中,虽然沟通者通常不会自觉这些假设的存在,这些假设需要通过哲学分析去发掘出来。
根据这些假设,哈贝马斯建构出理想交谈情境的以下特征。
首先,在理想交谈情境下,参与讨论的机会是开放和平等的,讨论的内容是自由的。
“开放”是指任何有兴趣参加的人都可以来参加,“平等”是指所有参加者都有平等的机会去发言,“自由”是指参加者可以畅所欲言,发言在内容上不设限制。
理想交谈情景的第二个特征是,沟通和讨论不会受到权力的或权力关系所造成的扭曲。
例如,如果参加者包括雇主及其雇员,雇员由于害怕被雇主解雇,所以不敢说雇主不喜欢听的话,在这情况下,沟通便是受到权力的左右。
同样,如果参加者有平民和官员,平民害怕得罪官员而不说心里话,不敢据理力争,这也是权力扭曲商谈的空间的例子。
在理想交谈情景里,沟通是无强迫性或强制性的,没有人会因为权威的压力而被迫说不真心的话或被迫保持沉默。
理想交谈情景的第三方面涉及的是参加讨论者的心态或取向。
参加讨论者必须持有一种开放和理性的态度,这就是说,他们必须尊重其它参加者,认真聆听他们的意见;在思考问题时,参加者不应只从自己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而应愿意把自己放进他人的位置去考虑问题,尝试从他人的角度和利益出发来思考。
最重要的是,参加讨论者应尊重有关事实和道理,不固执于己见,而须从善如流,勇于放弃自己的意见,而去接受他人提出的更有理、更好、更具说服力的观点。
当然,这不是容易做到的,正因如此,理想交谈情景是一个“理想”的模式,是应然而非实然的东西。
在理想交谈情景的条件获得满足的情况下,人们进行的沟通讨论便是理性的,是人类沟通理性的体现。
从沟通理性出发,哈贝马斯又发展出沟通权力﹙communicative power﹚的概念。
[15]当一群人在一起发挥他们的沟通理性、进行理性讨论时,在他们之中便产生一种沟通权力。
在人类社会和历史里,沟通权力是一种理性的力量,它是一种权力,但和基于暴力、武装或强权的权力不同,沟通权力是一种比较理性的、人道的、文明的权力形态。
在下面,当我们谈到哈贝马斯的法律观时,我们会看到沟通权力怎样表现为社会的公共舆论、公共意志和法律。
在结束本节之前,我们还需介绍哈贝马斯的真理观和它与沟通行为理论的密切关系。
哈贝马斯追随康德和韦伯等思想家的观点,认为现代化的其中一个特征,是西方中世纪的以宗教为基础的知识文化世界在现代分化﹙分殊化﹚为三个各自自主的领域,一是科学﹙关于客观世界的真理﹚,二是道德、政治和法律﹙关于适用于人类和社会的规范﹚,三是艺术﹙即“美”的范畴﹚。
[16]在科学的领域,真理的标准是比较明确的,科学真理可通过实验和其它实证研究来检验。
但是,在道德、政治和法律的领域,真理的概念又是否有意义呢?根据十八世纪启蒙运动的思维,人类凭其理性是可以发现道德、政治和法律范畴的真理的,但后来兴起的价值相对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则认为,在这些范畴内根本无真理可言,道德、政治和法律秩序都不外是历史和社会中的权力斗争的偶然性、暂时性、妥协性的结果。
[17]哈贝马斯则反对后现代主义的相对主义,并以捍卫现代性和尚未完成的现代事业为己任。
[18]为了对治相对主义和重建启蒙时代对人类理性和社会进步的信心,哈贝马斯在沟通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真理的“共识论”。
[19]根据这个理论,即使在自然科学领域范围外的道德、政治、法律等领域,关于真理的探讨和追求仍是有意义、有价值的。
那么,什么是真理?哈氏的真理的“共识论”认为,人们通过理性讨论而达成的共识便是真理,当然这“真理”并不是绝对或永恒的,而是相对于当时的历史和社会语境的。
但是,这种真理仍不失为人们建立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基础。
由此可见,哈贝马斯把真理的标准重新建立在人类理性的基础之上,只不过与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不同,哈氏的理性不是主体性的,而是相互主体性的,真理不是存在于孤独的个人心中,而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交往和对话之中。
三、现代社会的分析什么是现代社会?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的主要分别在那里?这一向是社会学的核心课题之一。
在这方面,哈贝马斯在社会学的系统理论﹙包括曾经与哈氏进行论战的德国社会学大师卢曼﹙Niklas Luhmann﹚的社会系统论﹚和他的沟通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对现代社会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和批判。
[1] 哈贝马斯的现代社会观里的基本概念包括“社会系统”、社会系统的“操控媒介”、“生活世界”、“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我们在这里逐一予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