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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999—0201
项目名称:
发包人:苏州市吴江滨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
日期: 2014年1月
苏州市建设委员会
监制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苏州市吴江滨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吴江区太湖新城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招标以及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所示工程,包括上述范围内的一切工作内容的供货、施工、调试、清理、成品保护等。另发包人有权调整本合同工作范围的权利以及为完成上述工作所必需进行的不可或缺的工作,包括:
(1)做好总体协调工作;
(2)各项施工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3)设计变更所增加的项目;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4年月日
竣工日期:2014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上注明日期为准)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先后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工程量清单
5、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或补遗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设计文件、图纸
10、本合同附件
11、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以及保修期满由发包人颁发保
修终止证书后失效。
十、本合同一式拾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4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苏州市吴江滨湖投集团资有限公司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
一、工期
招标工期天,计划开竣工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若有调整,
已甲方的开工报告为准)
二、质量
1、本项目施工质量标准为:合格。
(1)承包人应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和验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整改,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整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检查验收合格后,又发现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正常施工,如影响正常施工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和重复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4)因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错误指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承担。
(5)承包人未按现行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报验或报验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停工,并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6)承包人应加强质量自检,各道工序要求一次验收合格,一次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有权给予警告,一道工序两次验收不合格或累计三道工序一次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从发包人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起,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核定价的60%进行结算,且承包人必须在七天内撤离施工现场。
(7)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为确保质量采取的其他技术服务相关措施。
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要求时,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供自检纪录以及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部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下道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报验。
(2)经验收符合规范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24小时后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
字,可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验收。承包人在验收记录上注明后即可进行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开始24小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一天。总监理工程师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要求,又未参加验收,视为发包人已经免于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符合规范要求,承包人在验收记录中载明后即可进行隐蔽或下道工序施工,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4)无论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不顺延。
三、材料、设备供应
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除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外,材料/设备均为
承包人采购,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厂家必须满足发包人在招标时经各
投标人共同确认的主要材料价格备案表上的材料/设备的选择范围及质量等级要求,所有的主要材料/设备应该报经发包人确认。如果不能满足要求,承包人无条
件更换直到发包人满意,并且增加的价款由承包人承担,减少的价款由发包人扣回。
2、施工用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附
有许可证或准用证(如有)、检验合格证及质保书。
3、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材料/设备品牌、规格或型号,发包人可责令承包
人支付违约金1~3万元/次。造成工期延误的,同时承担延期责任。
4、根据《关于转发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意见的通知》(吴政办〔2013〕57号),本工程须使用预拌砂浆。
四、进度计划
1、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每月25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
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
2、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
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
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
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主要
节点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承包人申报的总控计划实施。实际施工进度比进度计
划推迟时,承包人应在下一个工程主要节点完工前赶上进度计划,否则将视情况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