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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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02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流程
项目策划与设计
资源筹备
项目实施
项目总结与反馈
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 形式和预期成果,制定
实施计划。
根据项目需要,准备相 应的教育资源、场地、
设备等。
按照计划,组织开展教 育培训活动,确保项目
顺利进行。
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 估,总结经验教训,为 后续项目提供改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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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与形式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紧密结合 临床实践和学科发展,注重实用性和创新性。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形式应多样化,包括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病例讨论、 实践操作等形式,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医学人员的学习需求。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注重实效性和应用性,确保医学人员通过学习能够 提高专业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撰写项目申请书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项目申请书 ,包括项目名称、目的、内容、实施计划 、预期成果等。
审核与评审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 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是否推荐 上报。
提交申请材料
将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 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项目申报材料
实施方案
详细描述项目的具 体实施计划和方法。
学分标准
学分的标准通常根据课程或活动的性 质、时长、难度和内容来制定,难度 大、内容丰富的课程或活动往往学分 更高。
学分审核与认证
审核流程
学分审核通常由医学机构或教育 机构进行,审核内容包括学分的 获取方式、数量和质量等方面。
认证机构
学分认证机构通常是医学行业内的 权威机构或政府机构,负责对学分 进行认证和备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1
学分审核
2
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确认是
否符合授予学分的条件。
3
学分监督
4
监督机构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学分授予 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申请学分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包括活动证明等相 关材料。
学分授予
审核通过后,授予医生相应的学分,并 记录在个人学分账户中。
学分授予的方式和途径
研讨会和讨论组
通过参加研讨会和讨论组,医生 可以交流经验和学习最新的医学 知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 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旨在提供有效的学分授予方法,并确保学 分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学分授予的条件和要求
参与活动
参加合格的继续医学教育活 动,如研讨会、讲座等。
学习时长
完成规定的学习时长,以满 足学分授予的要求。
通过考核
通过相应考核,验证所学知 识和技能。
学分管理的流程和责任
在线课程
医生可以通过在线课程,在任何 时间和地点深入学习感兴趣的主 题。
医学会议
医生可以参加医学会议,听取专 家演讲和参与学术交流。
学分授予的政策和规定
学分要求医生每年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 学分的授予需要经过学术认可的机构审核。 学分在一定时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将无法使用。
学分可以在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之间互相认可和 转移。
学分授予的具体操作步骤
选择活动
医生选择符合要求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提交申请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并提供所需的材料。
参与学习
医生积极参与活动,学习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技 能。
审核授予
审核机构评估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授予学分。
学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促进医务人员自觉参与继续医学教育,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学分授予对象。

医院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分登记管理机构。

教学管理部门或相关专职管理部门。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1.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所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

网络学分不得超过10分,本单位主办的学术活动所得学分不得超过15分。

2.学分不得跨年度计算,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3.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类1.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外出进修学习。

2.Ⅱ类学分出版论著、科研立项、成果、专利、推广应用技术等,市级医药卫生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及院级学术活动。

(六)学分授予标准1.I类学分计算方法按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规定,授予I类学分。

2.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先制订自学计划,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2)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作者,余类推):SCI期刊10~8学分,国外期刊8~6学分,核心及统计源期刊6~4学分,通期刊4~2学分员人(3)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申请人,余类推):国家级课题10~8学分,省、部级课题8~6学分,市、厅级课题64学分,院级课题4~2学分。

(4)科研成果:获得成果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获奖者排序按20%学分递减):国家级成果一、二等奖授予25学分;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5学分;市厅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0、18、15学分。

(5)专利项目: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项目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发明专利25学分;实用新型专利20学分;外观设计专利15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安排场地和时间
根据参与人数和课程内容,选 择合适的场地和时间,确保项
目的顺利进行。
04
学分管理办法
学分设置
学分类型
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的特点,学分可划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其中,Ⅰ类学 分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包括市级和自选项目。
学分标准
通常Ⅰ类学分以5年为一个周期,Ⅱ类学分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要求完成 规定数量的学分。学分的具体分值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级别而定。
学分申请
申请流程
申报者在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后,需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学分 申请,包括填写学分申请表、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证明材料
申请学分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如项目结业证书、培训记录等 ,以证明申报者参与了该项目并 完成了规定的学习内容。
学分审核与认定
审核机构
学分的审核与认定由相应的医学教育 机构或学术组织负责,他们负责对申 报者的学分申请进行审核,并给予相 应的学分认定。
学分认定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的学分认定标准存在差 异,需要建立更加统一、规范的学分认定标准。
3
培训内容与实际需求脱节
部分培训内容与医生的实际需求存在脱节现象, 需要加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项目未来发展与展望
拓展培训领域和对象
未来将继续拓展培训领域,满足医生在临床、科研、教学等方面的 多元化需求;同时扩大培训对象范围,包括基层医生、全科医生等。
审核标准
审核机构会根据申报者提供的证明材 料、项目内容、学习效果等多方面因 素,对申报者的学分申请进行综合评 估,并给予相应的学分认定。
05
有关规定
政策法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活动,保障其专业水平的提升,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为了促进医务人员的专业学习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制度,确保医务人员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学领域最新的科研成果、临床经验、医疗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标准1.参加专业学术会议,每次最多获取10个学分;2.参加医学培训课程,按课程时长授予相应学分,每学时1个学分;3.发表医学论文,根据被接收的情况授予学分,最多不超过20个学分。

第四条学分的认定和管理1.医务人员应及时将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报告给单位或主管部门;2.主管部门应建立学分认定体系,对医务人员所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教育管理办法的期限本教育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另行修改或废止之日止。

第六条其他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承办单位(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审核单位(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主管部门(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1.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申请表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认定表3.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与证书样本法律名词解释:1.继续医学教育:指医务人员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培训课程、发表论文等形式,不断提升自身医学知识和实践技能的过程。

2.学分:在继续医学教育中,用于衡量医务人员参与学习和培训活动的单位,用于评估和认定其学术成果和能力水平的标准。

违约行为及认定:1.医务人员未及时报告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2.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足够的学分,或未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3.对于违约行为的认定,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判定,一经认定为违约行为,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一)学分分类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学分项目分类 (2)第三章学分计算方法 (4)第四章学分标准 (7)第五章学分登记与管理 (8)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院校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目的是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全程教育,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三条XX自治区范围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及学分记录全部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实行学分制管理,对年度考核合格人员授予电子学分证书。

XX自治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情况,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乡医聘任等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XX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监督管理;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区继续医学教育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分项目分类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六条Ⅰ类学分项目包括:(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XX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XX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XX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专业必修课。

必修项目是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学习、研修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

主要包括:(1)国家和XX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培训项目,如疫情、突发事件处理等。

(3)国家和XX自治区确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本专业医学学科或相关医学学科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学从业者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之后,为了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技能而进行的持续学习和培训。

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各国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本文将简要介绍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一、管理办法1.继续医学教育的范围:继续医学教育的范围涵盖了各个医学领域,包括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医学教育、医学科研等方面。

医学从业者可以根据自身专业领域的需求选择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学习时间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医学从业者需每年或每几年完成一定量的继续医学教育学时。

这有助于医学从业者及时更新知识,跟上医学科技的发展。

3.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与医学从业者的工作内容和专业要求密切相关,包括最新的医学知识、技术、规范、伦理等方面。

4.管理机构:各国和地区都设立了专门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证授予学分、审核学时等工作。

二、学分标准1.学分获取方式:医学从业者可以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培训班、继续教育课程、科研项目等方式获取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不同的学习方式对应不同的学分数目。

2.学分要求:各国和地区都规定了医学从业者每年或每几年需要获取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数量和种类。

医学从业者应按照规定的学分要求积极参加学习活动,保持专业素养。

3.学分认定:医学从业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后,需要向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认定学分并记录在档案中。

4.学分有效期:一般来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有效期为一定的年限,医学从业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学分要求,否则学分将失效。

结语通过规范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继续医学教育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医学从业者的职业发展和医疗质量的提升。

医学从业者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自身继续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为广大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继续医学(含中医学、药学)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吉林省继芝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及《吉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继续教育统一实行学分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全员参加(不含乡村医生),分级管理。

第三条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学科带头人选拔、医师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第四条全省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将通过吉林卫生科技教育综合管理网络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全州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将通过延边州卫生科技教育管理网络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学分分类第五条继续教育学分分为工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六条工类学分(一)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省级以上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人才培养专项。

(三)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第七条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科研立项、获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员工管理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员工管理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员工管理)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附件: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提高我校临床医务人员的素质,加强临床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规范我校临床医务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行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挂钩的管理办法,以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卫发[2008]124号)及学校《关于成立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校发[2007]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于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的连续统壹体,是继基本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的壹种终身性教育。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我校各医院于岗的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以及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事临床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抓好继续医学教育是学校及医院的重要职责,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务人员适应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知识更新的需要,同时也是专业业务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临床医务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且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于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

于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学校、医院俩级管理。

学校成立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和管理全校临床医务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医务处、有关部处、医院领导及专家组成。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学分授予管理办法一、继续医学教育的指导思想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 面向现代化, 面向世界, 面向未来。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继续医学教育是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 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 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 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一)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二)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药剂、检验、医技、护理等;四、组织管理(一)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全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主要职能是:1.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2.负责对本院申报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评与推荐;3.负责全院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审定及必修项目的确定;4.对全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5.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教材的编写。

(二)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在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 负责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能是:1.组织实施全院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2.组织申报并协助举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安排组织全院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考核及登记学分;3.负责年度及任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审核验证及全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督查。

(三)科室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科室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落实。

主要职能为:1.制定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科室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事求是地进行学分登记;3.负责科室卫生技术人员年度及任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初审;各科室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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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继续医学(含中医学、药学)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吉林省继芝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及《吉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继续教育统一实行学分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全员参加(不含乡村医生),分级管理。

第三条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学科带头人选拔、医师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第四条全省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将通过吉林卫生科技教育综合管理网络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全州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将通过延边州卫生科技教育管理网络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学分分类第五条继续教育学分分为工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六条工类学分(一)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省级以上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人才培养专项。

(三)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第七条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科研立项、获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要求第八条中、高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每年取得至少25学分,其中工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和三级医院的中、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国家级工类学分不得低于2学分。

工类和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第九条初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者除外),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乡镇卫生院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低于15学分。

I类Ⅱ类学分可兼得。

第四章学分授予标准第十条工类学分(一)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参加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不超过10学分。

(二)省级继续教育项目。

参加省级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每学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不超过10学分。

(三)专项培训。

参加省级以上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每年授予25学分;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每年授予25学分。

不足6个月按每月4学分计算。

(四)国家级远程继续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不超过5学分。

(五)省级远程继续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不超过2学分。

该类项目需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认可方可授予学分。

第十一Ⅱ类学分(一)自学。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制定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自学笔记或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此类学分每年不超过5学分。

*凡是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年度继续教育自学计划,经本科室同意、院科教处(医务处)备案方可计入学分,以便主管部门核查与备案。

(二)论文。

在刊物上(有书刊号)发表论文和综述,按第1至第3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学分。

国外学术刊物10-8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1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4学分,省级刊物5-3学分,地(市)级刊物4-2学分,内部刊物2-1学分。

学术会议论文集,按国家、省、市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3、2、1学分(同一篇文章按最高级别授分,不重复计分)。

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2学分。

(三)科技成果奖。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州(厅、局)级科技成果奖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按获奖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

国家级一等奖25-21学分,二等奖20-16学分,三等奖15-11学分,四等奖10-6学分。

省部级一等奖20-16学分,二等奖15-11学分,三等奖10-6学分。

市州(厅、局)级一等奖7-3学分,二等奖6-2学分,三等奖5—1学分。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奖项授予相应学分,不重复计分。

*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当年授予25学分: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专利的当年授予18学分。

(四)科研立项。

已批准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州(厅、局级)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

国家级课题12-8学分,省、部级课题7-3学分,市、州(厅、局)级课题5-1学分。

’(五)出版医学著作。

当年出版的著作、教材(有书刊号),大于10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25、20、10学分;500-10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20、15、8学分;小于5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15、10、5学分。

主编为2人及以上的,除第一主编外,其余主编按副主编授予相应学分。

(六)院级活动。

单位按计划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全年不超过10学分。

*全年不超过5学分。

(七)院内活动。

科室按计划组织的业务学习,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全年不超过10学分。

*全年不超过3学分。

(八)市级项目。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社团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主讲人每次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

5学分(所学科目要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方可授予学分),全年不超过10学分。

(九)学术会议。

参加国家、省、市级学术会议(需提供佐证材料)分别授予3、2、1学分。

全年不超过10学分。

*参加州级各类卫生社团举办的学术会议(需提供佐证材料,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方可授予学分),每次授予2学分,全年不超过10学分。

(十)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

每项0.5学分,全年不超过3学分。

该类项目需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认可方可授予学分。

(十一)其它形式的学习。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认可的报刊、杂志及其他形式的学习,全年不超过5学分。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学分计算方法(一)进修。

凡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培训(含出国),参加援外,如出国、支农、支边(援藏、援疆)等工作,累计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不足6个月按每月4学分计算(记为Ⅱ类学分)。

(二)医学学历(学位)教育。

经单位批准,在职人员参加有明确学制规定的脱产学历(学位)教育,当年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考核合格,视为完成25学分。

(需向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产假。

持有产假证明,全年完成5学分。

(四)继续药学教育。

具有中、高级职称的药学(中医药)专业人员每年参加继续药学教育至少要取得25学分。

其中工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参加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其授权机构举办的继续药学教育培训,所获得的15学分,经所在单位职能部门审核确认,记为工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10分。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年内工作时间满6个月以上,完成15学分,聘任制人员参照执行。

* 为了加强对继续教育与医学教育的管理,同时给全州卫生技术人员提供便捷可靠的学习环境,受州卫生局委托,延边医科学会联合办公室与华医医学教育中心建立了延边州卫生科技教育网。

通过此网络平台,实现了继续医学教育全过程管理。

此平台即是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的平台(卫生管理部门),也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线学习的平台(卫生技术人员)。

在此平台上,全州卫生技术人员即可以学习I类学分项目、II类学分项目现均已纳入到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之中。

全州卫生技术人员通过在线学习,可获得I类学分5分,II类学分10分,全年可获得15学分。

第五章学分证书的印发和管理第十三条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指定社团组织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

第十四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工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及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发给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分证书。

第十五条外省(市)来我省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两周将有关资料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可并备案。

*在我州举办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两周将有关资料报送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延边医科学会联合办公室)审核认可并备案方可授予学分。

第十六条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省通报、停办2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个人取消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等处罚。

第六章学分登记与审核第十七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

各单位进行年度学分审核确认、登记录入等工作应在翌年2月末结束。

*各单位登记录入等工作应在当年12月底前结束。

第十八条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个人档案和学分登记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和取得的学分进行审核、登记并存档。

第二十条学分登记的有效凭证为各级继续教育项目及活动的学分证明、自学综述、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科研立项、成果奖励证明等。

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记录、进修证明、培训合格证、考试成绩单、援外证明等原始材料。

第二十一条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将本人当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真实、有效凭证,按单位有关学分登记管理的要求,报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辖区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情况进行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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