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2016
2016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中办印发规定要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中办印发规定要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德才兼备以德为先2015年06月02日 21:05来源:新华网205人参与5评论《管理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作出规定,是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管理规定》的印发实施,对于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原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华网北京6月2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管理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作出规定,是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管理规定》的印发实施,对于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管理规定》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
重视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任用,从严管理监督,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施展才干创造条件。
抓紧研究出台符合中央精神、体现行业特点、切合自身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
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严明工作责任,依法依规管理,确保中央精神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某局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某局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某局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机关的一部分,在国家行政体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科级领导干部作为事业单位中的重要管理力量,对单位的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必须按照党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保证选拔任用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科级领导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科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明确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要求,加强科级领导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原则1. 党的领导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按照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选拔任用符合党的政策和要求的优秀人才。
2. 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选拔任用过程公正透明,避免人情、利益等因素的干扰。
3. 能上能下原则:选拔任用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胜任工作,能够适应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
4. 唯才是举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选拔任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重视实绩,重视能力。
三、选拔任用程序1. 确定岗位需求: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确定科级领导干部的岗位需求和职责范围。
2. 公示招聘:通过媒体公告、网站公示等方式,公开招聘科级领导人员,并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促使更多的人才积极参与报名。
3. 笔试选拔: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组织笔试,包括试卷命题、试卷制作、答题评分等环节,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
4. 面试选拔:根据笔试成绩,按一定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环节的人员,并组织面试,面试内容包括个人简历、岗位职责理解、专业知识、管理能力等方面。
面试评委由专业人士组成,对面试人员进行评分,确定面试成绩。
5. 考察和综合评定:对通过面试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定和考察。
考察内容包括工作经历、业绩、操守、政治品行等方面。
根据考察和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候选人名单。
6. 公示和上报:将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并上报组织部门进行审批。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咸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人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三条本单位人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二)德才兼备原则,注重选拔任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人才;(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人事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四)竞争、择优原则,通过竞争选拔优秀人才;(五)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聘用第四条本单位岗位设置应遵循国家有关岗位设置标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岗位类别、等级和职责任务。
第五条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通过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三章考核与晋升第八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第九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本单位工作人员晋升,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考核、竞聘、选拔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培训与激励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奖惩与解聘第十三条本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二)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单位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三)维护单位荣誉,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本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二)在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事业单位领导工资将按绩效确定
事业单位领导工资将按绩效确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下称《管理规定》),从任职条件资格、选拔任用过程、任期和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监督、退出等方面规定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事业单位领导超编、到年龄不退等现象或将成为历史,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制定本行业细则。
应结合履职情况确定领导绩效工资原文: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解读:目前事业单位领导收入按照两个系统确定,一个是行政系统,就是与行政机关一致的按级别确定的,另一个是职称系统,例如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
文件的意思是按照绩效考核的方式确定领导的收入,就是说,如果业绩上去了,领导的收入也会增加。
这个可以激发领导努力提高本单位业绩的热情,提高工作效率,是很好的政策,未来或许会出现一批高收入的事业单位领导。
对于到期免职,这个其实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只是执行得很不好。
很多高校领导到了60岁还在干。
这次在《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如果执行得好,这种现象或将成为过去时。
所有条款的效果一定还得看最终的执行。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4类情形应免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管理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作出规定,是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国家公务员时政热点:深度解读事业单位如何去官僚化
国家公务员时政热点:深度解读事业单位如何去官僚化时事政治:2日晚间,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获以公布。
事业单位领导该选什么样的人,如何选拔,任期多长,如何考核,怎样监督……这则新规“回答”了一系列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
专家分析,包括选任应“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加大聘任制力度、加强考核监督机制等,新规中的多项举措指向事业单位行政化、官僚化弊病,旨在通过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选什么样的人?新规:业界声誉好,群众威信高……解读:针对事业单位贪腐、作风不正等乱象这项新规在第二条即划定了适用范围,即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微博]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对中新网记者分析,“目前,我国有事业单位超过百万,在编人员也有3000多万,因为规模庞大,如何给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任立标杆非常重要。
中央这则新规主要针对省级以上党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是因为这些部门的领导选拔更为关键。
”在上述事业单位,到底应该选怎样的人当领导,这是新规重点“回答”的第一个问题。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新规对此专章论述,重点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两方面予以明确。
其中,除了“政治素质好”、“组织领导能力强”之外,领导人员还应具备“业界声誉好”、“群众威信高”等基本条件。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此次新规对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予以细化,譬如“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等,并明确了几种情况下提任应当具备的任职年限。
这则新规还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作出要求,称要“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要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事业干部管理规定全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优化干部结构,确保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本行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干部。
第三条事业干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确保事业单位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选拔任用政治坚定、作风优良、能力突出、实绩显著的干部;(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平公正;(四)坚持依法管理、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不断提高干部管理水平。
第四条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应当实行分级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五条事业干部选拔任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选拔任用计划;(二)公布选拔任用条件;(三)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四)开展竞争性选拔;(五)进行考察、酝酿;(六)作出任用决定;(七)公布任用决定;(八)办理任职手续。
第六条事业干部选拔任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五)符合国家和事业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事业干部选拔任用应当实行竞争性选拔,包括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聘任制等方式。
第八条事业单位干部考察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考察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二)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三)注重考察干部的实绩,突出业绩考核;(四)严格执行干部考察程序,确保考察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三章任免与培训第九条事业干部任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任人唯贤,注重实绩;(二)坚持按岗设人,合理配置干部资源;(三)坚持任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四)坚持依法依规,规范任免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推动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把新时代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是指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着眼于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新时代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全面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鲜明树立新时代选人用人导向,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
工作中,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分级分类、简便有效;(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
(一)德。
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情况;做到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情况;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二、主旨:本条是对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时,在内部人员选拔岗位人选应采用的方式和程序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竞聘上岗根据单位岗位管理的需要确定,不需竞聘上岗的,也可采用其他人才选拔方式。
但如果实行竞聘上岗,则应遵守本条所列的法定程序。
一、竞聘上岗的含义竞聘上岗,是指为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优化事业单位人才成长环境,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在事业单位以岗位设置为基础,依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考核、民主测评、双向选择等手段,组织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的在职人员)公平竞争。
综合评价竞聘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等素质能力,产生内部岗位人选的方法。
通过规范的竞聘程序、科学的竞聘方式、健全的竞聘组织、严格的竞聘条件,能够为事业单位每一位工作人员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能够为事业单位构建一种内部的激励用人机制。
竞聘上岗由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规模小、人员少、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基层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
对于是否应进行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需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应当实行竞聘上岗的:事业单位新设岗位或者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且符合岗位条件的人选不少于岗位数额;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人员重新定岗;调剂安置未聘人员调剂安置过程中,拟安置人员数量大于相应的可安置岗位数量,以及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二篇)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规范领导人员的行为,提高领导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中的领导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包括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中央决策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勤政为民,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注重自我学习,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注重团结和谐,以团队为重,倡导和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事务,依法行政,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及时解决和处理问题,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本规定的领导人员是指具备领导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领导人员的任职条件和选拔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职条件包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中央和地方党委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应当依照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选拔程序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职应当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三章领导人员的奖惩和岗位责任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自觉接受纪律审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党的纪律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承担起领导责任,对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和结果负有全面的责任。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注重工作绩效评价,根据工作实绩进行考核,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领导人员的工作作风和能力提升第十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善于发挥团队的力量,推动单位的工作进展。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意体现科研事业单位开放度高、探索性强、创新活跃等特点,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科技繁荣发展。
第四条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认真贯彻科技工作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科研业务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尊重科研工作规律,弘扬科学精神,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全局观念,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战略眼光、科研规划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能够科学决策,注重沟通协调、团结合作。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献身科技事业,敢于担当,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2016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咸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2016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规依法办事原则。
二、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熟悉业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廉洁自律,勤政为民;(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在本单位工作满五年,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同级领导职务任职经历;(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选拔任用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前公示、任后谈话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民主推荐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保推荐结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八条组织考察应当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确保考察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九条任前公示应当将拟任用人员的基本情况、选拔任用程序、民主推荐结果等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任后谈话应当对任用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明确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
四、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制定任期目标责任,明确工作重点、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2016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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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管理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作出规定,是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管理规定》的印发实施,对于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原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华网北京6月2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管理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作出规定,是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管理规定》的印发实施,对于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管理规定》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
重视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任用,从严管理监督,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施展才干创造条件。
抓紧研究出台符合中央精神、体现行业特点、切合自身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
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严明工作责任,依法依规管理,确保中央精神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选拔任用第十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臵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第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
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考核评价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三条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第二十五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
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监督约束第三十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退出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五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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