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理论学习
第二章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1.私法诉权说 – 又称实体诉权说。此说认为,诉权是一种私权,
是私法上的权利的延伸和变形。私权诉权说在19 世纪前半期资产阶级诉讼理论中占统治地位。 2.公法诉权说 – 公法诉权说主张,诉权在性质上不是依据私权派 生的权利,而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诉权不是对 于被告的权利,而是对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一节
四、诉权的保护
– 诉权的充分行使和满足 当事人自身的诉权意识 立法保障 司法保障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 – 规制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二节
五、诉的合并与变更
(一)诉的合并
1.类型: ➢ 诉的主观合并 ➢ 诉的客观合并 ➢ 诉的主客观合并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二节
五、诉的合并与变更
2.诉的客观合并 (1)要件 ➢ 一般要件:起诉要件 ➢ 特殊要件 ✓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必须由同一原告(包括反诉原告)向同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一节
二、诉权的内涵
– 民事诉权的内涵是: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 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 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一节
二、诉权的内涵
对诉权的理解 1.诉权是当事人向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请求司法救
民诉精讲学习计划
民诉精讲学习计划一、学习目标1. 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知识;2. 熟悉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权利和义务;3. 提高法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学习内容1. 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1)民事诉讼的含义和特点(2)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3)民事诉讼的种类和内容2. 民事诉讼程序(1)诉讼的提起和受理(2)举证、质证和辩论(3)审判和裁决(4)上诉和复议3. 诉讼权利和义务(1)草拟和提交诉讼文书(2)参加庭审和举证(3)行使和维护诉讼权利(4)履行诉讼义务和承担责任4. 民事诉讼案件(1)合同纠纷(2)侵权行为(3)身份权纠纷(4)财产权纠纷三、学习方法1. 自主学习(1)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2)阅读与民事诉讼相关的案例和评论;(3)考试前进行模拟试题和真题的练习。
2. 讨论交流(1)组织小组讨论,互相交流心得和经验;(2)参加相关的法律培训班和讲座,与专业人士交流。
3. 实践演练(1)参与模拟庭审,熟悉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2)实际操作法律文书,提升实际操作技能。
四、学习计划1. 第一阶段(1)学习时间:1个月(2)学习内容: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程序(3)学习方法:以《民事诉讼法》为主,辅以相关案例和评论的阅读2. 第二阶段(1)学习时间:2个月(2)学习内容:诉讼权利和义务(3)学习方法:进行模拟试题的练习,参与小组讨论,加强理论联系实际3. 第三阶段(1)学习时间:2个月(2)学习内容:民事诉讼案件(3)学习方法:参与模拟庭审,进行实际案例分析4. 第四阶段(1)复习和总结(2)考试前进行模拟试题的练习(3)深化对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理解和把握五、学习评估1. 个人学习情况:定期进行自我评价和总结2. 小组学习情况:不定期进行小组交流和互动3. 考试成绩:通过模拟试题和真题的练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六、学习资源1. 《民事诉讼法》2. 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3. 相关案例和评论4. 模拟试题和真题七、学习保障1. 配备专业的教材和学习资料2. 提供参加培训和讲座的机会3. 组织小组讨论和模拟庭审八、学习计划执行方案学习计划由学习小组负责执行,组长负责具体组织安排和进度跟踪。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既判力理论详解_2023年学习资料
判决效力范围-一、判决效力的客观范围-诉讼标的-裁判标的-判决效力客观范围-[思考]请求权竞合时的既判力范 问题-《合同法》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 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无论当事人依据何种请求权主张权利,当-法院作出判决并 效后,当事人就不能援引其他法律规定为理由再次诉-讼。
判决效力范围-。判决效力扩张情形-承继人、标的物占有人-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确定判决的效 ,其利-与不利,及于当事人、在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承继人、以及作为当-事人或者其承继人的间接占有人而占有系争 的人。”-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确定判决对当事人、言词-辩论终结后当事人的承继人或为当事人或 其承继人之利益而占有-请求标的物者,有其效力。”-代位诉讼判决对于被代位人扩张
既判力的本质-·从实体法角度,判决为当事人实现权利确定规准。是当事人消除-争议,重构其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规 。-,从诉讼法角度,判决的既判力是程序保障的结果。-既判力的依据是讼争不应该无止境地拖下去,当事人已经享受 司法组织审理层次的保障,法官的判断会有差错,新的判决同样-会有差错,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如果第一次判决是在所 正规的-保障都已经做到的情况下作出的,就视为讼争已经得到一次性的-解决。
·既判力基准时间-三审-法律审-已经提出的事项-二审-法律审阶段-遮断效-血审-事实审阶段-应提出但未提出 项-事实与法律审-后诉-音:PwC
判决效力的范围-·遮断效的运用-证据规则:为法院生效判决判断过的事实,在后诉中无需当事人证明,法院可以直认定。-《证据规定》第9条第四项:“对于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证明”-遮断效的例外-1因辩论权 受保障而未能主张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2由于在诉讼当时不具有“可预料性”而未能主张的事实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目的论(一)所谓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立法者制定民事诉讼法所希望达到的理想状态。
(二)特征:1、主观性,体现的是国家意志;2、客观性,以民事诉讼本质属性与客观规则为前提,并且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3、民事诉讼目的的动态性;4、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三)学说1、权利保护说此说主张,国家作为禁止自力救济的代价,应承担保护私权的任务,从而设立民事诉讼制度。
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即是保护私权。
此为德日通说。
2、私法秩序维持说此说主张,依据国家权力,消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以维持社会生活秩序,应当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3、解决纠纷说此说主张,私法产生之前,就存在解决纠纷的诉讼和审判制度,将民事诉讼的目的视为维护私权或司法秩序属于本末倒置。
因此,以国家强制力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诉讼的真正目的。
4、程序保障说此说主张,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为实现当事人自律性的纷争解决提供程序保障。
此说为英美法系通说。
5、多元说: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多元的,纠纷解决、私法秩序的维护和私法权利的保护,都应当视为民事诉讼的目的。
(为我国大量人所主张)(四)评价首先,任何一种民事诉讼目的理论都是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
例如私权保护说是基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个人本位理念,私法秩序维持说形成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应了社会本位;而纠纷解决则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需求。
其次,上述学说对当时的民事诉讼立法、司法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都带有一定局限性、权利保护说强调私权保护,遵循实体法,不免导致片面追求客观真实,不利于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私权秩序维护说强调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未能保障当事人参与,压制了处分权,亦会导致程序价值的丧失;纠纷解决说是站在当事人角度来理解民事诉讼目的,忽略了民事诉讼的本质,忽略了国家作为民事诉讼目的的主体地位和其设置民事诉讼的主观要求,且其从结果探究问题,也忽略了诉讼与仲裁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差别。
(完整版)民事诉讼法讲义
第六讲 证明
一、证明的结构与过程 1、证明的认识论结构 运用证据的三段论式逻辑推理 法官主观认识作用的特殊重要性 2、证明的程序过程 证据的收集、提出 质证与对证据的审查 证据评价基础上的事实认定
二、证据的收集、提出和审查
1、证据收集的主体:权能、责任和负担在 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分配 2、审判方式改革的起点和结果
四、代表人诉讼
1、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第53条: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54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
讼 2、第54条的立法初衷与运用中的问题
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与“集团诉讼”现象 司法实务中程序运用的困难及原因 3、第55条的公益诉讼与机关、组织作为代 表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五、第三人的诉讼提起与参加
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与教育 3、司法解释及实务/案例的重要意义 4、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2007年部分修订与2012年全面修改
三、常见教学体例与本课特有结构
1、民诉法教学的几种体例 法规的“总则·分则”结构 大陆法系德日系统的民诉理论体系
2、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要素与过程 审判主体、诉讼主体、对象与材料 讲授本课的基本结构与特点
3、有关回避的程序 决定的主体、复议程序
第四讲 诉讼主体
一、诉讼主体与诉讼复杂程度 1、 “单一原告v.单一被告”的基本形 态 2、复数原告与复数被告:共同诉讼 3、多数当事人的诉讼:代表人诉讼 4、“三方结构”的诉讼复杂形态: 第三人提起或参加诉讼
二、诉讼主体的性质与分类
1、当事人及其分类: 自然人、法人及组织 法人及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管辖权异议与上诉
四、审判组织
1、根据程序种类构成的审判主体: 独任制、合议庭
2、人民陪审制度 实质上的“参审”性质 近年来的发展与相关讨论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完整版)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被告
三、若干相关的概念和问题
1、证据价值(可靠性和证明力)判断 2、解明度与证明度 3、经验则和逻辑法则 4、证明标准问题:
“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 “证明”与“疏明”
四、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分配
1、举证责任的含义和功能 含义:行为和结果、主观和客观 功能:“真伪不明”的解决及程序进行的
驱动装置 2、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管辖权异议与上诉
四、审判组织
1、根据程序种类构成的审判主体: 独任制、合议庭
2、人民陪审制度 实质上的“参审”性质 近年来的发展与相关讨论
3、有关审判委员会职能的争论 作为审判主体的审委会及其改革
五、回避制度
1、回避的概念 申请回避与主动回避 适用回避的主体范围
2、回避的要件 法定的要件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法律要件分类说” 根据权利发生、妨碍、消灭和阻却等事 实区分的举证责任分配 3、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减轻
第七讲 保全、强制措施、诉讼费用
一、保全制度 1、概念与种类: 财产保全与有关行为的保全 诉前与诉讼过程中的保全 2、要件、程序和保全措施 3、有关保全制度的问题及论点 功能、担保的提供与程序保障
二、民事审判的受理范围和界限
1、民事审判的对象与受理范围 2、我国受理范围的历史变迁 3、“告状难”或“立案难”现象 4、社会结构的影响和法院的位置 5、将来的展望
三、管辖制度
1、管辖的概念与意义 2、分类:级别与地域、一般与特殊、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 3、管辖的变动:共同管辖与选择、移 送、指定、管辖权移转等 4、有关管辖的争议处理程序:
1、“三方诉讼”结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类 有完全独立请求权与有部分独立请求权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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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定争执的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 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诉的构成要素与类 型有哪些,如何对诉讼标的进行识别,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研究民事诉讼模式理论对我国民事审 判方式改革有何意义,怎样理解既判力理论与一事不再理 的关系。
本章教学重难点:诉与诉权诉讼标的的识别,民事诉讼法
律关系的构成,民事诉讼价值的体现,民事诉讼模式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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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权主义 1.程序的进行由法院依职权推进。 2.对于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等,法官不受当事人
的约束,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之外认定案件事实。 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收集方面拥有主动权。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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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 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的 权利主张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诉讼的对象。
二、诉讼标的的功能 (一)是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与中心。 (二)是判别诉的合并、分离、变更和追加的依据。 (三)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 (四)是确定法院审判对象的依据。 (五)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高等范教围育出。版社
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 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
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 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
马工程教材整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诉与诉权一、诉(一)诉的概念1、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诉具有以下特征:(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没有当事人,诉则无从提起,因此诉的主体只能是双方当事人。
由于在民事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都具有依法起诉的权利,故不能认为只有原告一方才是诉的主体。
(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
(3)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请求,而不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从法律性质上看,诉具有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
诉的程序内涵——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
这种请求使民事审判程序得以启动,是法院开始民事审判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例如:妻子因丈夫有外遇,准备与丈夫离婚,向法院请求发生诉讼程序。
诉的实体内涵——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保护自身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具体请求。
例如:妻子请求法院判决:与丈夫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界定(1)诉与诉讼。
诉是指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请求,诉讼则主要是指法院和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需要进行的一定活动或活动的过程,诉讼是在诉的请求提出之后才可能发生,诉是诉讼开始的前提和条件之一。
(2)诉与起诉。
起诉是起诉人向法院要求法院对纠纷以审判的方式予以解决的一种诉讼上的行为。
而诉作为一种请求,不仅仅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要求,而且还包含有要求法院的实体权益予以保护的诉愿。
起诉是诉的提出的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诉对起诉的具体内容有决定性的意义。
(3)诉与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的在实体上所要实现的利益要求,而诉作为一种请求,既有要求保护实体权益之意,还有程序意义上要求保护的内容。
(二)诉的要素:一个完整的诉,由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构成。
1、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因而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参加诉讼程序的人。
民诉第1章 总论
民事诉讼法学第一章总论一、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一)基础理论1、三大基础理论难题:目的是指国家设计的民事诉讼制度所企求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确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既判力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实质上的拘束力。
既判力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双重性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以在确定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就是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主体的范围。
2、基础理论: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诉权模式民事诉讼模式,也称为民事诉讼结构,是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问题。
3、基本制度基本原则(二)程序总论1、主体论:(1)法院(主管和管辖)(2)当事人(单数、复数--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 2、证据和证明:静态和动态(三)诉讼程序分论1、一审、二审、再审(宏观的纵向,但不是直线链接)2、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横向,但可以相互转化)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3、结案方式:裁定、裁判、调解、和解4、微观的纵向:审前程序庭审程序(四)审理程序(诉讼程序、特别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1、非讼程序〔特别、公示催告、督促〕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的宣告(五)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1、海事特别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2、涉外程序(包括诉讼和执行)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第二十七章仲裁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二、民事纠纷(一)概念1、定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诉权与诉一、诉权理论1、诉权的概念:诉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是当事人一切诉讼权利的核心,所有诉讼权利都是从诉讼权中派生出来的,是诉权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具体表现。
如果没有诉权,当事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种诉讼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诉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
它既包括起诉权,又包括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诉权等,这些都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不同表现形式。
当事人行使起诉只是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起点。
有些人认为,诉权是原告专有的权利,被告只有应诉的义务,并不享有诉权。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诉权是一切当事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并非原告在诉讼中的专有权利。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当事人的诉讼完全平等的。
这种平等性表现在当事人的绝大部分诉讼权利是完全相2同的,如当事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
有些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虽然并不相同,但是互相对等的,例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应诉权。
如果被告不享有诉权或诉权不平等,就不可能有上述平等的诉讼权利。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就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来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既是互相关联的,又是各自独立的。
它们的关联性表现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形式和内容,手段和目的关系。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内容和目的。
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不具有起诉的资格,因而不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如果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就不具有胜诉的资格,诉讼的结果只能是败诉。
因此可以这样说,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认权就无法实现;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单纯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变成了既无目的,又无意义的活动。
《民事诉讼法学》第03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处分原则的确立是由民事权利的私权性质决定的,是民事 实体法领域的自由处分权在诉讼中的延伸。
第三节 处 分 原 则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
(一)享有者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 (二)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三)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 的行为,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不敢、无力或不便提起诉讼的,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其向法院起诉的一项 法律制度。
第八节 支持起诉原则
二、支持起诉原则的内容
(一)支持起诉的适用条件
1.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加害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 人的民事权益。 2.支持起诉的主体,只能是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不 能是公民个人。 (1)消费者协会(2)工会(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 会团体(4)妇联(5)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负有保护职责的机 构和社会组织(6)检察院
1.纠纷发生以后是否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3.原告可以增加、变更、撤回、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 认对方的诉讼请求;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4.是否上诉、是否申请再审以及是否申请执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四)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
第四节 辩 论 原 则
第九节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
二、在线诉讼的概念与意义
在线诉讼是司法与现代技术相结合的产物,也是司法领域 顺应第四次工业革命发展潮流的结果。在线诉讼,也称电子诉 讼、网上诉讼等,是指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智能化技 术,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局部或全部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形 态。广义的在线诉讼还包括在线执行。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本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本一、学习的目的和动机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范,学习掌握这门课程对于我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至关重要。
通过学习该课程,不仅能够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还能够提高自己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专业素质,为以后从事律师或法官等职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学习的方法和策略在学习《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时,我主要采取了以下的学习方法和策略:1.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学习只是铺垫,为了更好地掌握《民事诉讼法》,我主动参与到案件的实践中。
通过模拟庭审、判决书的写作等实际操作,提高了学习的实效性。
2. 大量阅读相关案例:案件实例作为学习的重要材料,通过大量阅读和分析真实的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和运用。
3. 与同学互动讨论:课堂上的探讨和互动是学习的重要环节,与同学们分享自己的观点和思考,可以拓宽视野,加深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
4. 多角度思考:理解民事诉讼法不能只停留在表面,要深入思考背后的法律原则和立法目的。
通过多角度的思考,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精神。
三、学习的收获与体验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我收获了以下几方面的经验和体会:1. 深入了解诉讼程序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我对诉讼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了解了起诉的程序、应诉的程序、举证的程序等一系列诉讼环节的规定,并了解了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方法。
同时,我也意识到诉讼程序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2. 学会运用法律条文学习《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熟悉了法律条文的内容和结构,并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实际问题。
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和讨论,我逐渐掌握了法条的运用技巧,提高了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
3. 培养了批判性思维学习《民事诉讼法》过程中,我对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和观点,并与同学们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这样的学习过程培养了我的批判性思维能力,使我能够更加客观地分析问题,权衡利弊,找出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2024年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范本(2篇)
2024年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范本应蒋兄之约,让我写点关于民事诉讼法学习的心得。
说实话,一来经年没有深入民事诉讼法教学的一线,似乎很不够格再对这个门课程的学习指手画脚误人子弟了,二来每个人学习的目标、方法、动力因人而异,难谓有多少可以即刻上手并且产生立竿见影效果的所谓普适性捷径。
不过,因为这几年还一直战战兢兢地站在与民事诉讼法有交集的证据法学的三尺讲台之上,略微有点点心得感悟,不妨就草成此文,供诸君____。
贻笑大方之处还请各位看官海涵。
一曰听。
听什么呢,首先是听讲。
作为一名在校生,就专业层面的学习而言,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之一就在课堂之上。
通过老师的讲授,可以帮助你将看似很厚的一册甚至若干册教材的内容浓缩吸收。
可能有同学会不服气地认为,文科的东西嘛,自己看看书就ok了,不听课也罢。
殊不知,任课教师一方面哪怕他的教学风格你再不喜欢,从知识的层面来看他也一定比你积累得多得多,另一方面,通过任课老师的讲授启迪,能够帮助自己更快更容易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的一些看起来艰深晦涩的理论,何乐而不为呢。
所以,课前自觉预习,课中认真学习,课后适时温习,仍旧是学好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环节。
其次是听审。
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比起实体法更强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所以旁听真实的庭审是将课堂知识与法律实务有机结合起来的重要纽带,花上两个小时时间,完整听完从宣读法庭纪律到宣判(如果有的话)的整个过程,对于深刻掌握所学的民事诉讼法知识能够更好地达成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曰读。
读什么呢。
读教材,读经典,读案例。
阅读量的程度也直接决定了你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程度。
当然,对于本科同学而言,首要的任务是打好打牢基础,所以对于老师精心挑选出来的教材,一定要认真地读上至少一遍,因为它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结合老师的课堂讲授,可以帮助你更好地把握民事诉讼法的整个知识结构。
而且,高水平教材的作者一般都是学界大咖,他们编撰出来的教材往往也就代表着国内民事诉讼法学科的最新最高研究水平,这一下子就可以缩短你与巨人肩膀的距离。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民诉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
你知道学习民诉法是什么吗?接下来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供大家阅读!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篇【1】常言道,水滴石穿。
只要努力就会成功,但任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都有一个事半功倍的问题,方法得当,就可以在消耗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精力的情况下学到更多的知识。
又因为每一个学科的内容不同,知识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这一学科的知识方面也就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使同为法学门类的各具体学科也是如此。
作为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也不同于同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又与民事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有诸多共性。
以我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经验,我认为学习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
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
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
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
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诉讼学到的知识点总结
诉讼学到的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1. 诉讼法基本理论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所涉及的基本问题,包括民事诉讼标的、起诉主体、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体诉讼地域原则和实体财产问题。
2. 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实际进行的程序,包括立案、举证、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程序。
3. 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起诉权、举证权、辩护权、申诉权等。
4. 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证据的收集、保全、举证和质证等规则。
5. 判决执行判决执行是指在获得判决后所进行的执行程序,包括查封、扣押、拍卖和执行异议等程序。
6. 适用法律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解并正确适用法律。
二、刑事诉讼1. 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涉及的制度和程序,包括刑事起诉、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事监督等。
2. 刑事证据刑事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证据,其有特殊的规则,包括违法证据的排除等。
3. 刑事程序刑事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实际进行的程序,包括起诉、审查、审判、刑罚执行等程序。
4.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涉及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关系,包括刑民衔接和适用原则等。
5. 刑事保障刑事保障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确保的被告的正当权益和证据权益,包括辩护权和自由权等。
6. 刑事执行刑事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获得的判决后所进行的刑罚执行的程序,包括刑罚执行和宽限期等。
三、行政诉讼1.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所实际进行的程序,包括行政起诉、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诉讼审判等。
2.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所涉及的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权利和行政义务等。
3. 行政执行行政执行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所获得的行政判决后所进行的执行程序,包括行政判决执行和行政执法效力等。
四、国际诉讼1.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国际诉讼活动中所实际进行的程序,包括国际诉讼管辖、国际民事法律适用、国际证据收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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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Section1、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传统民事诉讼法学三大基本理论——民事诉讼目的论、诉权论,既判力本质论1.民事诉讼目的论民事诉讼目的,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其对民事诉讼制度、原则以及程序设计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对国外主要学说的介绍1.私权保护说。
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国家禁止自力救济的结果。
2.私法秩序维持说。
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维持自身制定的私法秩序,并确保私法的实效性。
诉讼的目的纯粹是为了消除实体权益争议对社会秩序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3.纠纷解决说。
日本兼子一博士创立的学说。
认为实体法产生前就存在解决纠纷的审判制度,民事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从先有的实体权利出发,而是反过来,诉讼法先于实体法存在。
4.程序保障说。
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首创。
该学说完全坚持程序本位主义,而不去关注实体法对民事诉讼的影响。
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利,民事诉讼过程本身就是民事诉讼的目的。
2. 民事诉讼诉权论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
诉权的基本特征在于:诉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诉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诉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诉权的双重涵义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也有人将此称为诉权的双重法律意义或者诉权的二重性。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主要包括起诉权(含被告的反诉权)以及应诉权。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
两者的关系关联性:就诉权对诉讼的影响而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
两者相辅相成,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之关系。
独立性:程序意义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产生的时间不同。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起诉时可以独立存在。
3. 既判力本质论1)概念:既判力又称为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适用力。
2)效果或作用: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等所产生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既判力的消极效果或消极作用:“禁止反覆”,即当事人等对既判的案件,不得再为争执。
在制度上体现为:(1)禁止当事人等再行起诉(包括反诉),即当事人一事不二讼;(2)若当事人等再行起诉(包括反诉),则法院一事不再理。
○2.既判力的积极效果或积极作用:“禁止矛盾”,即法院在处理后诉时,应受前诉确定判决的拘束。
在制度上体现为:(1)法院应以前诉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为基础,处理后诉;(2)后诉判决与前诉正确的确定判决相矛盾的,则为再审的理由。
3)本质:既判力的本质实际上是关于确定判决为什么具有既判力,或者说确定判决具有既判力的根据是什么的问题。
第一,实体法说。
该说认为,既判力本质就是确定判决具有创设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效果,或者说实体法上权利义务关系是依据确定判决而确定的。
换言之,确定判决具有创设效力,能使当事人之间真正既存的权利归于消灭,也能使当事人之间真正不存在的权利发生存在的结果。
第二,诉讼法说。
该说认为,既判力与实体法权利义务没有关系,系纯粹诉讼法上的效力,是在诉讼上专门对法院的一种拘束力,也就是当某个法院作出的判决被确定后,基于国家裁判同一性的要求,不管确定判决是否正当,均不许后诉法院作出与前诉法院相矛盾的判决。
第三,实体法诉讼法二元说。
该说认为诉讼是实体法和诉讼法综合作用的“场”,对于既判力本质也应当从实体法和诉讼法两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判决既判力是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得到确定,使抽象的实体权利转变为具体的实体权利;另一方面,前诉判决的实体确定力对于后诉产生程序上的拘束力。
只有当判决中被实在化的具体权利作为既判力表现出来,其诉讼上的确定力才有用武之地。
总之,既判力尽管表现为程序上的拘束,但其根据则是被判决实在化了的具体实体法规范的实体确定力。
结论,既判力的本质涉及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问题。
既然民事诉讼是实体法与诉讼法共同作用的“场”,判决本身是诉讼法与实体法联系的具体体现,那么在其本质问题上就没有必要坚持一元论立场。
4)维护确定判决既判力的根据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正是机制,其中蕴涵着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当事人私益的因素。
这是我们理解和阐释既判力根据的基点。
○1维护国家法律和法院判决的正当权威。
,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其最终结论(确定终局判决)体现了国家法律、法院和司法权的权威。
这就要求确定判决应当具有既判力,法院和当事人等不得随意地排除判决的既判力或协议变更既判力的范围。
○2维护法律和程序的安定性。
,从维护法律和程序的安定性来说,既判力禁止就同一纷争先后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判决具备既判力是法律和诉讼程序的安定性的内在要求和基本要素。
○3实现正当程序保障下的自我责任,就程序保障下的自我责任而言,诉讼中,既然从实质上保障当事人适时适式提出资料、陈述意见或进行辩论的机会,并且在未被赋予此机会的情况下所收集的事实及证据不得称为判决的基础,那么在充分程序保障之下所得到的判决结果理应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理应遵从判决的既判力。
○4维护人权。
从维护人权的角度来看,任何人不得无正当理由因同一纠纷而受到多次起诉和审判。
因此,就同一纠纷而言,既然经过正当程序审理并由国家法院作出了确定判决,就不得将同一被告多次拉入诉讼程序。
○5提高诉讼效率或实现诉讼目的。
从诉讼效率或纠纷的一次性解决的角度来看,既然法院依法对实体争议作出了解决或判断,就不得对同一争议再次起诉或重新判决。
如果判决不具备既判力或既判力软弱,必将导致确定判决不断被撤销或变更,势必造成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和民事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这就背离了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和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
如果从维护人权的角度来看,任何人不得无正当理由因同一争议而受到两次起诉和审判。
既判力的范围第一,既判力的时间范围,主要包括:1.既判力发生时间通常情况下,判决在在其所有当事人均不得上诉之时,即判决确定之时,亦即既判力发生之时。
2.既判力标准时既判力标准时通常为本案最后辩论终结之时。
这是因为判决所判定的是本案最后辩论终结时的实体法律问题,在本案最后辩论终结之后发生的实体争议,由于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起诉和正当程序的审判,所以不应受既判力的拘束。
通过既判力标准时,明确何时所审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对后诉有既判力。
3.既判力存续时间既判力存续时间即自既判力发生之时至其消失之时。
导致判决既判力消失的情形,主要是通过再审程序或提起撤销判决之诉等法定途径撤销确定判决。
第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既判的客观范围,即确定判决中哪些判断事项具有既判力。
一般来说,既判力范围是以在确定的终局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
第三,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即那些人受到既判力的拘束。
作出确定判决的法院应当包含于既判力主观范围之内。
除法院以外,既判力的主体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即既判力的相对性。
形成判决的既判力具有对世效力,这属于既判力向一般第三人的扩张。
同时在某些情况下,既判力可以扩张到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否则也是不合理的,这类第三人主要有:最后辩论终结后当事人的承继人;法律规定的对他人实体权利义务或者财产拥有管理或处分权的人;诉讼担当时的实体权利义务的归属人。
(扩展阅读)既判力的范围(一)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无论是德、日民事诉讼法学界,还是我国台湾的诉讼法学者,都毫无例外的以诉讼标的作为划分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标准[7]。
我国台湾“民事诉讼法”第400条第1款规定,诉讼标的在确定的终局判决中裁判后,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当事人不得就该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这实际上就是对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规定,诉讼是以双方当事人争执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实体权利作为裁判对象的[8],法院对此作出确定的判决,使其具有既判力。
因此,既判力范围是以在确定的终局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
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既判力中及于作为确定判决对象的诉讼标的,不及于没有作为判决标的法律关系。
对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是否同一的认定,因诉讼标的理论的不同流派而有所不同。
笔者认为,我国台湾、日本的通说仍然持旧实体法学说,据此,如果当事人基于租赁关系请求返还出租房屋的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后,仍然可以根据所有权法律关系请求返还房屋,不受既判力的拘束[9]。
再比如,原告基于买卖关系请求被告给付价金,经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从而判决原告败诉,此时,当事人仍然可以提起确认买卖关系存在的确认之诉不受既判力的约束[10]。
2.诉讼标的一部分作为判决标的的,其判决的既判力仅及于该诉讼标的的一部分。
如基于当事人处分权主义及辩论主义的原则,当事人之间即使存在20万元的借贷关系,如果原告只请求其中10万元,法院也只得在这10 万元内作出裁判。
虽然法院在判决时必须就双方当事人之间20万元的借贷法律作出判决,但是其既判力只对裁判的10万元部分发生拘束力,其余的10万元部分没有既判力。
因此,当事人可以就其余的10万元部分另行起诉,这就是所谓的“一部请求肯定说”。
这是德、日学者和我国台湾学者的通说[11]。
近年来,学者们对于此学说提出了质疑,认为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本来就只有一个,原告将其划分为几个诉讼,要求法院作出几个裁判,不但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讼累,同时也增加了法院的负担,而且如果法院的裁判有出入,更会影响司法的威信。
主张“一部请求否定说”的学说,并不是不许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一部分请求,而是当事人作出一部分请求后,即对于全部的法律关系发生既判力,使当事人就残余部分不能另行作为诉讼标的起诉[12]。
3.判决的理由(抵销理由除外)原则上没有既判力。
既判力原则上只及于与诉讼标的有关的理由,而不及于与诉讼标的无关的其它理由。
关于作为判决根据的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判断,不能认为有既判力。
因为这些只不过是对判决要解决的前提手段的判断,并不是判决所要解决的直接问题,所以在别的诉讼中争执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问题时,法院可以作出另外的认定和判断。
但有的学者认为,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就此作出相反的判断,如果不赋予相当的效果,允许当事人随意否认,并在其他的诉讼中就此作出相反的判断,将影响司法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