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节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破产案件收、结案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破产案件收、结案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破产案件收、结案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2005年5月11日湘高法[2005]53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加强对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破产案件审理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各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决定在全省实行破产案件收、结案审查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经审查认为其破产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立案前书面报上一级法院民二庭审查。
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的工商登记材料;(二)企业有对外投资的,应提交相关材料并附详细情况说明;(三)企业高管人员名单;(四)若企业曾实施过兼并、分立等行为的,应提交相关材料;(五)纳入国家计划的,应提交相关审批文件。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材料外,也应提交前述第1项材料。
三、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提交的书面报告中,应重点阐明以下内容:(一)拟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职工情况、资产及负债状况等);(二)企业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三)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企业开办人、股东会议同意或决定企业破产的情况;(四)是否纳入国家计划;(五)企业破产原因;(六)企业职工安置预案的审查情况(包括预案的合规性、可行性及安置费用来源情况等);(七)与关联企业是否存在财产、人员及业务混同的情况;(八)主要债权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九)企业破产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公司强制清算的若干问题
公司强制清算的假设干问题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了结公司业务,清理公司财产,清收债权和清偿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行为和程序。
公司解散后应依法清算方可终止,但在实践中,公司解散后不进展清算、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清算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诉诸法院请求司法强制清算的案件越来越多。
由于我国公司法关于法院强制清算方面的规定过于原那么,法院在审理中认识不一,面临各种实体和程序问题,笔者就此问题进展讨论。
一、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性质依各国通例,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对于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具体分类那么有所不同。
依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标准进展划分,公司清算可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任意清算是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进展的清算,一般仅适用于无限公司或者两合公司;法定清算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展的清算,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法定清算进一步划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按照一般清算规那么,在公司资产能够抵偿债务的情况下,由公司自行依法定程序进展的清算;而特别清算是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存在对清算的进展造成显著障碍的事由、或者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下,法院依申请而命令进展的清算。
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的分类,自行清算是公司组织的清算,但仍要按照法定程序进展,属于法定清算;强制清算那么是基于法院或者政府行政主管机关的命令而进展的清算。
公司清算的科学分类不仅具有学理意义,也有规制清算人主体地位、规定清算方式、确立清算的具体程序、整合清算制度、表达清算价值取向的实践效用。
我国公司法仅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这两类公司规定必须进展法定清算,不存在任意清算的情形。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清算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两类。
公司解散后首先由公司自行清算,在逾期未清算时,法院可依申请组织强制清算。
作这样的分类,既符合现实需要,未超出司法职能,也是对公司法规定的合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1、会议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
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
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第二,坚持清算效率原则。
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利益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最高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
废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
日
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
行)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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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申请破产之后, 需要对清算公司债务及财产, 那么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呢?破产清算中需要关注那些问题呢?针对这些问题, 小编整理了一些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及需要关注的问题的资料,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关键环节1、审计、评估破产企业管理人由非审计、评估机构担任的, 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 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 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2、接受债权申报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 或者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即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于公司破产清算, 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 或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
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行使表决权。
4、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变价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 只有破产财产变价后, 才能实现破产成本的支付以及对公司债权的清偿。
破产财产变价后, 由破产管理人制作分配方案, 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分配方案同样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5、破产程序终结财产分配完成后, 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法院收到申请后, 可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二、破产清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虽然破产会依法免除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 但企业破产不是逃避债务。
破产是在企业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作出, 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分配的行为, 是一种积极清偿债务的行为, 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利益, 维护社会信用, 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也是不得已采取的一种经过严格清算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的程序。
公司清算责任追究
公司清算责任追究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涉及到责任追究的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对资产进行分配和处理的过程,同时也需要对公司的债务进行清偿。
在这个过程中,公司的高管和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首先,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决策的核心机构,他们对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负有重要职责。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董事会需要进行全面的审查,确保清算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他们需要确保公司的资产被正确评估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董事会存在故意漠视利益、滥用职权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追究责任。
其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整个清算过程中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通常是执行董事会决策的人员,他们对公司运营和管理的细节负有直接责任。
在公司清算中,他们需要仔细审查财务状况,确保资产的清算过程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要求。
如果他们发现公司清算存在不实之处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他们应该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公司的监事会和审计机构也需要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履行自己的职责。
监事会是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他们负责监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公司的运营合规和透明。
在公司清算中,监事会应当主动参与,对公司的清算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
审计机构则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独立审计,给出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
如果监事会或审计机构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发现任何不正当行为或违法违规事项,他们应该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追究责任。
最后,公司清算的追究责任还需要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执法。
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对公司清算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确保公司清算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相应的执法机构也应当加大力度,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和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处,以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公司清算责任的追究是非常重要的。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审计机构以及政府部门都具有责任追究的义务。
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一)成立清算组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
(二)接管公司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
(三)清理公司财产首先,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这种财产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解散时享有的股权;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次,清算组应当接管公司财产。
将公司的实物和债权进行清查登记;同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确认;调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公司的其他权利进行登记;最后还要对公司的非金钱财产进行财产估价。
最后,清算组应当要求占有清算公司财物的持有人交还其财物,如果相应的财物无法交回,则可以要求相应的持有人作价清偿;如果清算公司向外进行了投资,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回收对外投资;责成相关股东交足尚未缴纳或者抽回的出资。
(四)接管公司债务接管公司的债务分为债务的确认和登记,对债务的确认是接管债务的最重要的工作,通常情况下应当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依据,对相应的债务产生的合同进行审查,看看有无违规合同或者是非应当公司承担的债务,完成公司债务的确认后,将得到清算组确认的债务登记造册。
(五)设立清算账户清算账户应当在清算组接管公司的同时设立,因为清算组一开始工作便会发生清算费用,公司原有的账户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条件的,不能满足清算业务的需要,因此应当及时设立清算费用账户和清算损益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7]2号发文日期:2017年01月20日生效日期:2017年01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
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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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合并、分立或者经营困难破产的话,需要对公司进行清算,只有完成清算,公司才可以宣告解散。
公司清算作为一项重大事项,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我国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说明。
那么,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相关知识。
最高法关于审理公司清算案件的若干意见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湘高法〔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湘高法〔2020〕6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1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2020年3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适用企业重整相关法律规定,规范企业重整的申请和审查工作,提升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人民法院支持、引导对具有挽救价值与重整可能的企业法人(下文称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二条下列主体认为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一)债权人。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二)债务人。
可以自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重整;(三)出资人。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四)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公司登记便利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公司登记便利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湘高法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公司登记便利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高法发〔2021〕8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现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公司登记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市场监管局2021年3月25日关于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公司登记便利化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打通破产企业公司登记瓶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推进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确保管理人(清算组)依法、高效履职管理人(清算组)持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经办人员身份资料等材料,可到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查询内档、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对于管理人(清算组)因履职需要办理的上述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或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对上述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无法当场办理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
对于非关键材料可以实行“容缺受理”,管理人(清算组)补齐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二、推进破产(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一)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注销登记的办理。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审理公司公司清算流程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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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企业账户管理及征信相关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高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企业账户管理及征信相关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为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协助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依法指定的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现就管理人办理人民币账户、外汇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债务人,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调查、管理、处分、分配债务人财产,清收债务人债权,代表债务人参加法律程序等职责。
管理人办理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划转债务人企业账户资金、撤销债务人企业账户等人民币账户、外汇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银行机构应视同债务人企业自行办理。
二、管理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应出具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被授权人员身份证件。
三、银行机构应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开展尽职调查,及时办理管理人临时存款账户开户业务。
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银行机构简化程序,通过电子渠道或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账户变更、撤销、展期等业务。
银行机构应当在临时账号有效期届满前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临时账号期限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延长。
管理人办理临时账号撤销时,应出具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文件和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四、管理人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企业开立人民币账户、外汇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数量。
五、管理人可以向银行机构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具体包括:账户的户名、账号、状态、余额、交易流水、交易对手名称、对账单、交易底单凭证、开户资料、预留印鉴以及账户是否存在司法冻结、质押、受限等电子和纸质信息。
六、银行机构应及时答复管理人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银行机构柜台查询事项,可当场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电子信息类查询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纸质材料等手工查询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节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清算案件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节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9.02.16
•【字号】湘高法发[2009]3号
•【施行日期】2009.02.1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
正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
意见(节录)
(湘高法发〔2009〕3号2009年2月16日)
十、特定情形下个别清偿的禁止
人民法院受理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在查清公司资产及负债情况前,一般不应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清算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与债权人协商制定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期间,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因个别清偿造成其他债权人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____-03-04 08:01:00来源:【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问: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召开工作座谈会并在此基础上出台该《纪要》的背景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对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以及清算组的职权、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确认清算方案、清偿顺序、剩余财产分配、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清算报告的确认,以及清算组的责任和义务等作出了基本规定。
同时,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十二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第261款也明确规定了公司清算纠纷这一案由。
各地人民法院在根据上述规定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过程中,陆续向我院反映,鉴于上述规定比较笼统,以及强制清算案件非讼性特点等原因,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具体、详实、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导致各地法院案件审理进展困难,且存在执法尺度不一的状况。
虽然我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已对程序性规范作出了一定规定,但仍然无法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
一些高级法院自行出台了有关公司强制清算方面的规范意见,以解决本辖区内审理相关案件规范依据不足的问题。
在当前因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许多公司资金链断裂,经营严重困难,公司大量解散的背景下,债权人、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纷争和矛盾不断激化,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呈激增状态,商事审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
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清算责任纠纷的适用
清算责任纠纷的适⽤
清算⼈作为清算中公司的机关,必须遵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履⾏其职务。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8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清算义务,不得利⽤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法收⼊,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这就规定了清算⼈负有忠实的义务,与董事的忠实义务相似。
清算⼈还应当负有注意的义务。
⽇本商法规定,清算⼈准⽤董事的忠实义务,同时还负有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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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百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需要解散的。
公司清算的法律问题
公司清算的法律问题
公司清算,按其原因可分为三类:一是“普通清算”,即当遇章程规定企业营业期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和投资人决议解散时,由公司自行组织的清算;二是“特别清算”,指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主管机关负责组织的清算;三是“破产清算”,指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布破产并负责组织清算组进行的清算。
实践中,清算义务人未尽清算义务或不正确履行清算义务的现象非常普遍。
公司清算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已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冲击,也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我国公司清算法律制度存在的立法疏漏和审判实务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现行企业清算法律制度已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现行各法律之间互有重复,内存矛盾,引起使用上的混乱。
我国的企业清算法,除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外,其余关于企业清算的法律规定均分散在各类企业法或部门法中。
3、现行企业清算法律制度尚有许多空白。
比如破产宣布的国际效力问题,即
我国法院的破产宣布对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以及外国法院的破产宣布对债务人在我国的财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破产清算法中未作规定。
非法人企业清算的组织与实施问题也未涉及。
4、清算程序是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的规定不完善。
法人不经清算,不以自己
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就不能消灭是法人制度的通理。
我国法律虽然对不经清算,法人不得终止有明确规定,但因法条间用语的模糊以及不周延,导致不同的认识。
如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