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成房发[2007]82号(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及相关附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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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成房发[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07〕92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开发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结合本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划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区划的划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进行的建筑区划划分。

第四条建筑区划的划分应当以宗地红线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为基础,充分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第五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

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备案报告 填报时间:2008-03-08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成房办〔2007〕208号市政府法制办:现将我局于2007年12月5日制定,并已公布的《成都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暂行规定》,上报备案。

附件:1.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成房发[2007]83号)2.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起草说明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制定《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法律依据。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1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及其附件的通知成房发〔2007〕83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了加强我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保障新建住宅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物业管理处联系。

附件:1.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2.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记录表(略)3.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现场踏勘告知书(略)4.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现场踏勘记录表(略)5.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略)二○○七年十二月五日附件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保障新建住宅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的交付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2020年(物业管理)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

2020年(物业管理)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及相关附件的通知成房发〔2007〕82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各开发建设单位:现将《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及相关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二○○七年十二月五日附件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监管,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仍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条例》规定比例向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保修金监管账户壹次性交存,作为住宅物业法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由俩个及之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可按其约定分别交存。

第四条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设立市保修金监管机构,负责全市保修金的统壹归集、监督管理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仍的审核和监督,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按本细则负责辖区内保修金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仍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交存第六条保修金的交存标准(壹)交存时限:自2008年1月1日起在申请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或者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条例》规定标准交存。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成房物管[2003]7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03.12.22【实施日期】2003.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成房物管[2003]7号)为规范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试行)〉的通知》(成房物管〔2003〕3号)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大会的成立、运作和监督。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其执行机构。

第五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的监督工作。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作好本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业主大会自按规定程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之日起成立。

第八条业主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俗称为住房的看病钱。

关系到房屋及其公共区域设备的维修,是关系到住房问题的大事。

下文是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最新版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内五城区(含高新区)和其他区(市)县的主城区、建制镇及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开发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范围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含组团)和单幢住宅楼、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单独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相关名词释义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底楼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水箱、水泵、避雷装置、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雨污水管道、化粪池、垃圾箱(房)、窨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各类房屋(含经济适用房)。

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农转安置房参照商品房的标准执行。

出售的公有住房,是指房改中由单位(包括自管产单位和直管产单位)向个人(包括职工和使用人)出售的住房。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成房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房发〔2011〕6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已于2011 年7 月25 日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第10 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涉及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一)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责任主体。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主体为业主委员会或维修、更新、改造事项(以下简称“维修工程”)涉及的相关业主。

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划,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以下简称“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业主、业主委员会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属于应当由物业服务费用列支的日常维修养护事项除外);业主自行管理并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可由业主委员会制定;未设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义务的,可由维修工程涉及的相关业主向当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

(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内容。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当参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予以编制,并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名称;2. 工程范围及项目;3. 工程预算及列支范围业主分摊明细表;4. 工程涉及的相关单位及其选择方式;5. 工程建设期限;6. 施工安全责任;7. 工程验收主体和方式;8. 维修资金收款账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7]90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7]90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7〕90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的配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是指受聘为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依法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该建筑区划内应当配备的基本的、保障性的人力资源及设备、器材、信息等技术与装备的总和。

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是指按规定纳入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物业维修、秩序维护等成都市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人员。

物业服务合同对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的约定高于本标准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中人力资源配备的监督管理,将适时调整本标准并予以公布。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一1一配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提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选聘为建筑区划配备物业服务力量高于本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专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配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住宅(别墅除外)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不低于1名;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不低于2名;(二)别墅、非住宅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不低于1名;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不低于2名。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成价费[2005]59号各区(市)县物价局、房管局(办、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于2004年9月10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

现将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别墅的界定。

别墅是指四面临空、独门独院的住宅或虽相互连接,但户户顶天立地,独门进出,下有私家花园及独立车库的联排(连体)住宅。

二、关于合同当事人的解释。

在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当事人为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同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设立后,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当事人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该合同的签订者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依法成立的标志包括制定合理合法的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选举产生出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三、关于备案的具体操作。

(一)物业管理企业到区(市)县物价局备案需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4、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备案时间: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到物业所在区(市)县物价局备案。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2007年11月10日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 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筑区划第一节? 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第二节? 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 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第四节? 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第三章? 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章?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节? 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二、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四、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统一监督的问题(一)将目前零散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场所,目前暂定市物业管理协会的招标投标活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形市场予以有效监督和指导。

从2006年4月1日起,全市九区(含高新区)、两县(双流县、郫县)范围内物业项目(省以上所管建设项目除外),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进入中心确认后,予以进行。

(二)中心受理后,对不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告知其到相关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协议选聘的审批手续;对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对招标主体、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招标文件等资料进行监督指导。

(三)招标人到项目所在地区、县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招标备案时,应提供中心的监督指导证明。

(四)中心对招标书的内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修改建议。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委托中心发售招标书,接收、保管投标书。

(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可委托中心将未中标的投标书返还相应的投标人。

(七)中心对外提供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其服务费按照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执行。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印发《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房发[2004]5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现将《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OO四年三月十六日《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内五城区(含高新区)和其他区(市)县的主城区、建制镇及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开发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范围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含组团)和单幢住宅楼、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单独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相关名词释义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底楼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水箱、水泵、避雷装置、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雨污水管道、化粪池、垃圾箱(房)、窨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成都市物业保修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物业保修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物业保修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所有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的物业保修金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物业保修金是指由业主缴纳的专门用于小区维修和管理的资金,用于小区内非个体业主负责的公共设施及共用部分的维护和修理。

第四条物业保修金的缴纳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督。

第五条物业保修金由业主根据自己的按份共有面积比例进行缴纳,并由物业公司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物业保修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合理、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和合理利用。

第二章缴纳和退还第七条业主应按照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按照各自的按份共有面积比例,按月缴纳物业保修金。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开设专门的保修金账户,将业主缴纳的物业保修金存入该账户。

第九条业主在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时,应向新业主转交已缴纳的物业保修金,并由物业公司根据新业主的按份共有面积比例进行登记退款。

第十条业主退房时,应向物业公司申请退款,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物业公司应予以退还。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物业保修金用于小区内非个体业主负责的公共设施及共用部分的维护和修理,具体使用方式由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按照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通过自行维修、委托维修公司或者其他方式,对公共设施及共用部分进行维修和修理。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保修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维修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每年向业主公示物业保修金的使用情况,包括收支明细、维修项目及费用、维修工作进展等,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对物业保修金的使用和管理提出质疑,物业公司应及时回应并积极解决。

第四章监督和追究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对物业保修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的组织,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物业保修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第十七条业主还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物业保修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使用合规和安全。

成都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成都现行房屋基金收取比例

成都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成都现行房屋基金收取比例

成都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成都现行房屋基金收取比例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ﻫ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ﻫ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ﻫ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ﻫ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ﻫ第四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ﻫﻫ策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ﻫﻫ第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ﻫ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ﻫ第八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缴存:(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 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二)购房人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0]59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0]59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0〕59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各相关单位:《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23日经我局第十二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等市级投资建设或储备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

第四条中心城区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的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应当由建设单位与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责任。

公管中心具体依法或受托负责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服务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工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组建专业机构(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或由公管中心从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

第七条在一个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应当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

保障性住房的业主、承租人应当遵守住房保障、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专项用于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按本细则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住宅小区外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非住宅物业维修资金的建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修改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修改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修改《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实施日期】2007/12/16【颁发文号】成房发〔2007〕101号【失效日期】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修改《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成房物管[2006]12号)通知如下:一、将原文件名《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修改为:“《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

二、将第二条、第三条合并为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核定”。

三、将原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物业服务经营内容,并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经营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

”第二款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的,应通过‘成都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报表》,并按《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可信,完整齐全。

”第三款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受聘提供咨询、顾问或受聘提供环卫维护、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等单项服务的建筑区划,不计物业服务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建筑面积以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记载的为准。

建筑区划内,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第四款修改为:“《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中的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在成都市是指取得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市房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进入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中的专业服务人员。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区管理暂行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区管理暂行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区管理暂行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区管理暂行指导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区管理暂行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物业管理处联系。

附: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区管理暂行指导意见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区管理暂行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凡进入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郫县、双流县的评标区,即成都市诚信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拟在中心开标、评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之前,应在中心预定开标、评标室,若因故需更改和取消的,应及时告知中心。

预定开标、评标室应提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委托证明。

第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抽取须知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于开标前3日内从本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因本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不能满足招标人物业特殊性要求需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应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

成都市维修资金两级管理模式

成都市维修资金两级管理模式

成都市维修资金两级管理模式
黎栩杞
【期刊名称】《中国物业管理》
【年(卷),期】2022()10
【摘要】自2004年起,成都市借鉴兄弟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先进经验,结合自身实际,通过不断探索,逐步构建形成“市级指导、属地负责、放管结合、权责分明、高效运行”的包括全市23个区(市)县的市区两级管理模式,并于2017年将这一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固化于修订的《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及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详细规定了操作流程。

【总页数】2页(P102-103)
【作者】黎栩杞
【作者单位】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服务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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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房发〔2007〕82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及相关附件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各开发建设单位:现将《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及相关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二○○七年十二月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物业保修金△实施细则△通知抄送: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建行四川省分行。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5日印发校对人:唐宗伟(共印60份)附件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监管,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还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条例》规定比例向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保修金监管账户一次性交存,作为住宅物业法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可按其约定分别交存。

第四条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设立市保修金监管机构,负责全市保修金的统一归集、监督管理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还的审核和监督,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按本细则负责辖区内保修金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还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交存第六条保修金的交存标准(一)交存时限:自2008年1月1日起在申请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一1一交付使用备案或者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条例》规定标准交存。

(二)交存基数:保修金的计算标准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安装造价为基数,具体执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指导价。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或者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房屋面积实测报告、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加盖有开发建设单位鲜章的复印件,向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办理保修金交存手续;经市保修金监管机构确认后,开具《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通知》(附件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该通知要求向专户管理银行交存;专户管理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交款凭证》(附件二)。

第八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本市保修金专户,办理保修金的监管账户设立、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还、结算等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保修金,自存入以建筑区划为单位的分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保修金存储期限内,开发建设单位名称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新的营业执照,向市保修金监管机构申请办理保修金分户的更名手续。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一2一为5年;(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四)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

第十条保修金存储期限自住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存入专户管理银行中分户之日起计算,保修金存储期限与物业的法定保修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三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垫支使用第十一条因业主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臵及不当装修等造成住宅物业质量问题的,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第十二条在法定的物业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保修要求后,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在七十二小时内予以维修。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维修,并据实提出保修金垫支使用方案,持《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申请表》(附件三)和保修金垫支使用计划、工程预算书等,向物业所在地的保修金监管机构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物业在五城区的,向市保修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物业在其他区(市)县的,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后,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一3一通知书》(附件四),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所需资金的70%至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账户中。

维修工程进行中,须经相关业主鉴证(附件五);维修工程竣工后,应经相关业主验收合格(附件六)。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决算划转垫支资金有剩余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持《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退还通知书》(附件七)向专户管理银行的相应分户中退还剩余资金;划转垫支资金有差额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凭工程决算书、费用结算票据及维修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向原受理机构申请划转所需垫支资金的差额部分,受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划转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在保修金动用后3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支付通知书》(附件八)、《住宅物业保修金补存通知书》(附件九)。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住宅物业保修金支付通知书》、《住宅物业保修金补存通知书》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补存。

第四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提存第十五条物业保修期间,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消亡的,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相关事项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该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保修金本息余额提存。

第五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退还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住宅物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届满五年的前一个月,持《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申请单》(附件十),物业在一4一五城区的,向市保修金监管机构提出退还已交存保修金余额申请;物业在其他区(市)县的,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退还已交存保修金余额申请。

受理机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建筑区划内、市房产管理部门公众信息网上(附件十一)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通知单》(附件十二),将该住宅物业的保修金退还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保修金全部退还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依约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六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定期向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发送保修金账户对账单。

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公众信息网或成都物业网上公布相关建筑区划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退还等情况,接受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保修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保修金监管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保修金的管理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保修责任、未按《条例》规定交存、补存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将该行为记入成都市房地产业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在申请动用保修金时,弄虚作假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所有损失,并依法追究法律一5一责任。

同时,将其行为在成都市房地产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截留、挪用、侵占保修金或其他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新建非住宅建筑区划内物业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还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

附件一:编号:一6一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通知(开发建设单位):经核实,您单位建设的位于区(市)县街道办事处(镇、乡、工矿区、开发区)街(路、巷)号附号住宅物业,其建筑面积㎡(配电梯㎡、未配电梯㎡);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交存物业保修金:元(人民币),大写:。

请于日内将该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至保修金专户。

住宅物业保修金专户户名: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宅物业保修金专户账号:。

保修金专户管理银行:。

(应交存的住宅物业保修金=每平方米建筑安装造价×建筑面积×2%)特此通知。

市保修金监管机构(盖章)年月日一7一附件二:住宅物业保修金交款凭证收款日期:年月日编号:注:本交款凭证一式五份,由收款银行、交款单位、不动产权属登记机构、保修金监管机构、交付使用备案机构各执一份,由收款银行打印填制。

一8一附件三编号: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申请表备注:申请时,请提交一式四份。

一9一附件四:编号: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通知书:(银行名称)位于区(市)县街道办事处(镇、乡、工矿区、开发区)街(路、巷)号附号(建筑区划名称),该建筑区划分户账号: 。

因原因,需垫支使用住宅物业保修金。

经核实,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意在该建筑区划的住宅物业保修金分户垫支:元(人民币),划拨至(物业服务企业或施工单位名称),其开户银行:;账号:。

市保修金监管机构(盖章)年月日一10一附件五:住宅物业维修工程现场鉴证存根联住宅物业维修工程现场鉴证单一11一附件六:住宅物业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存根联住宅物业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单一12一编号: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退还通知书:(垫支使用申请人)位于区(市)县街道办事处(镇、乡、工矿区、开发区)街(路、巷)号附号(建筑区划名称),因原因,已申请垫支使用住宅物业保修金元(人民币),现维修工程竣工决算已完成,决算金额为元(人民币);依据《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的规定,请你单位在15日内向市保修金专户退还元(人民币)保修金。

住宅物业保修金专户户名: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宅物业保修金专户账号:。

保修金专户管理银行:。

市保修金监管机构(盖章)年月日一13一编号:住宅物业保修金支付通知书:(开发建设单位)位于区(市)县街道办事处(镇、乡、工矿区、开发区)街(路、巷)号附号(建筑区划名称),因原因需要维修,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须垫支使用该住宅物业保修金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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