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龙教办发〔2012〕21号
云南省2012年新课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方案
云南省2012年新课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方案2011年11月16日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适应我国将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发展趋势,落实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总体部署,更好地选拔和培养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实际,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充分考虑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认同度和承受力,坚持考试改革与高校录取模式改革相结合。
逐步建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统一选拔考试(高考)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的考试招生评价体系;实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英语科目听力、口语考试改革,实行多次考试;逐步实行多元考试、多元录取,逐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试点部分高职、专科院校单独招生,制定普通高中在校生转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改革方案;循序渐进推进教育改革,建立健全多元考试招生机制,确保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一)考试模式3[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
(二)考试科目、分值及模块设置1.文史类考试科目:语文、数学(文史类)、外语、文科综合;2.理工类考试科目:语文、数学(理工类)、外语、理科综合;3.报考文史类、理工类考生可兼报体育专业、艺术专业,除按要求参加以上统考科目考试外,还须参加体育专业考试或艺术类专业考试;4.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分值分别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分值为300分,文科综合分值分配为:思想政治100分,历史100分,地理100分;理科综合分值分配为:物理110分,化学100分,生物90分;各科目考试成绩均以原始分数呈现。
四川省2012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高级教师公示名单(492)
温光林 男 汉族 1965.09 杨洪鲜 女 汉族 1962.01 卢孝容 卢孝兰 女 汉族 1979.08 莫乾容 女 汉族 1972.03 林超 男 汉族 1971.09 刘杨杰 女 汉族 1979.02 唐永公 男 汉族 1954.09 胡国全 胡国权 男 汉族 1969.11 高芙蓉 男 汉族 1973.12 周玉兰 女 汉族 1967.08 王元吉 男 汉族 1971.07 税昌华 男 汉族 1975.01 宋光伟 男 汉族 1973.02 徐炳华 男 汉族 1957.08 徐北楷 男 汉族 1953.07
副校长
副校长
乡镇 周太成 乡镇 张永刚 乡镇 乡镇 乡镇 乡镇 乡镇 城市 县城 县城 乡镇 乡镇 乡镇 乡镇 县城 县城 县城
本科毕业 本科毕业 本科毕业 本科毕业 专科毕业 本科毕业 专科毕业 本科毕业 本科毕业 本科毕业 专科毕业 本科毕业 本科毕业 本科毕业 专科毕业 专科毕业 专科毕业 专科毕业 专科毕业 本科毕业 本科毕业 本科毕业 双专科毕 业
四川省2012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高级教师公示名单
单位 序号 单位 所在市州 所在区县 名称 所在 区域 泸州市 合江县 合江县大桥镇中心小学校 乡镇 泸州市 合江县 合江县榕山初级中学校 乡镇 泸州市 龙马潭区 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化中学 县城 泸州市 龙马潭区 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中心学校 乡镇 泸州市 纳溪区 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中心小学校 乡镇 泸州市 纳溪区 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初级中学 乡镇 泸州市 古蔺县 古蔺县东新乡初级中学校 乡镇 泸州市 古蔺县 古蔺县古蔺镇初级中学校 县城 泸州市 古蔺县 古蔺县太平镇高笠小学校 乡镇 泸州市 叙永县 叙永第一中学校 县城 泸州市 叙永县 叙永县叙永中心校 县城 泸州市 叙永县 叙永第一中学校 县城 泸州市 叙永县 叙永县后山中心校 乡镇 泸州市 叙永县 叙永第二中学校 县城 泸州市 叙永县 叙永县永宁中学校 县城 泸州市 江阳区 泸州市江阳区泰安学校 乡镇 泸州市 江阳区 泸州市蓝田中学 城市 泸州市 江阳区 泸州市江阳区邻玉小学校 乡镇 泸州市 江阳区 泸州市泸南中学校 县城 泸州市 泸县 泸县百和镇土主学校 乡镇 泸州市 泸县 泸县奇峰镇学校 乡镇 泸州市 泸县 泸县福集镇青龙初级中学校 乡镇 泸州市 泸州市 泸州市 泸州市 泸州市 泸州市 泸州市 泸州市 泸州市 泸州市 泸州市 泸州市 泸州市 泸州市 泸州市 泸州市 泸州市 泸县 泸县 泸县 泸县 泸县 泸县 泸县 龙马潭区 合江县 合江县 合江县 合江县 合江县 合江县 合江县 龙马潭区 龙马潭区 四川省泸县第四中学 泸县喻寺镇桐兴中心小学校 泸县福集镇金银学校 泸县石桥镇学校 泸县方洞镇方洞中心小学校 泸县得胜镇顺河学校 泸县海潮镇学校 泸州天立学校 合江县合江镇中心小学校 合江县城关初级中学校 合江县焦滩乡初级中学校 合江县先市职业高级中学校 合江县福宝职业中学校 合江县先市职业高级中学校 合江县城关初级中学校 泸州市城北学校 泸州十二中 姓名 现名 曾用名 性 参加工作 民族 出生日期 别 时间 政治面貌 现任党政职 最高学历 职业类别 务 教师资格证类型 现从事专业 取得现专 单位民 现任专业 业技术职 拟评审专业 主测评 聘任时间 技术职务 务任职资 技术职务 满意率 格时间 (%) 一级教师 一级教师 一级教师 一级教师 一级教师 一级教师 一级教师 一级教师 一级教师 一级教师 一级教师 一级教师 一级教师 一级教师 一级教师 一级教师 一级教师 一级教师 一级教师 一级教师 一级教师 一级教师 2003.12 2004.12 2001.12 2006.12 1998.11 1998.11 2004.12 2004.12 2003.01 2005.12 1999.11 2000.12 2004.12 2004.11 1995.01 1996.12 1988.03 2003.12 2000.11 2007.12 2000.11 2007.12 2004.02 2005.01 2002.12 2007.01 1998.12 1998.12 2006.01 2005.05 2003.12 2005.12 2000.01 2003.09 2005.01 2004.11 1996.11 1996.12 1988.06 2004.01 2001.01 2008.02 2001.03 2008.02 1999.01 2000.04 2003.03 2001.03 2008.03 2002.03 2002.05 2008.02 1994.11 2007.01 2008.02 2007.01 2007.01 2007.01 2004.02 1993.03 1988.09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98.41 91 100 95 85.37 98 95 100 100 87.4 96 88.3 100 94 90 95 88 98 95 82 96 100 97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96.9 100 98.41 95 96.9 96.9 89.71 94.9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12]1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2.28【实施日期】2012.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2〕13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市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十二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充分运用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工作,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享有相应的学位。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深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如有困难可适当放宽班额。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2012年度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2012年度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科[2012]1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3.16【实施日期】2012.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2012年度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科〔2012〕16号)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教师进修学院,其他有关单位:为了做好上海市2012年度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凡本市教育工作者、教育科研工作者和有志于教育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士,均可按有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申报上海市2012年度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原则上应结合国家与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注教育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基础研究力求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应用研究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发研究注重社会效益和使用价值。
为了使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更好地服务和引导本市当前的教育改革与发展,2012年度项目除了继续设立自主选择研究内容的项目外,同时设立2012年引导性项目,供研究者参考(详见附件)。
三、上海市2012年度教育科学研究项目设重点项目、市级项目、规划项目。
重点项目同时确立为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学专项课题。
四、申报工作具体要求为:1.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根据《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申报人原则上应有主持过相应研究项目的基础,申报人当年限额申报一项。
为鼓励更多人员参与教育科研活动,对已承担过两次以上市级项目的申报人从严控制(重点项目、攻关项目、委托项目、决策咨询项目不在此范围)。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泸市府办函〔2012〕162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2〕1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顺利实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造计划(以下简称“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2〕21号),制定了《泸州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方案》)。
现将《营养改善计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泸州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关于实施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2〕21号),指导我市试点地区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文件要求,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以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为基本手段,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等关于调整本市部分高校加分项目和加强加分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12]3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12.01.18【实施日期】2012.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本市部分高校加分项目和加强加分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2〕33号)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后方基地教育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的要求和《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的规定,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积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教育公平,经教育部备案同意,现将本市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高考加分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的指导思想与重要意义自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以来,本市积极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的要求,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加强公开公示和社会监督,加大违规惩处力度,总体上保证了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得到了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的充分肯定。
相关高考加分政策在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为高校选拔人才提供多元评价信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高考加分政策具有高利害性的特点,近年来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此,本市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有关文件的要求,对现行高考加分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认真评估,并决定在此基础上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确保本市高考加分项目的制定和实施能够全面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平公正的要求,确保更好地发挥高考加分项目的积极导向作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12]2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3.27【实施日期】2012.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12〕23号)各区县教育局:现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2〕20号),现就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计划管理(一)2012年本市初中毕业生约为8.23万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率预计为98%,“普职比”大体相当,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级学额控制在每班40名以内(中职校艺术类专业限额按相关专业要求设定)。
(二)招生计划须报市教委发展规划处统筹协调平衡,由市教委下达。
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招生计划的落实和录取过程中的微调。
(三)各区(县)、三线单位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中招办”)以及招生学校要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增强招生计划的透明度和严肃性,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计划。
在招生计划内招生名额的调整或转移,须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核;如需扩大计划,须经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报名2012年本市中招报名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92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与人才培养调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与人才培养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2•【字号】沪教委职[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与人才培养调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职〔2012〕22号)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践“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理念,以培养学生成为适应工作变化的知识型、发展型技能人才为目标,以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为主线,以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为重点,进一步做精、做特、做强职业教育。
在继续完善毕业生就业质量和跟踪调查的基础上,加大对专业的抽样分析和就业状况公告的力度,完善毕业生就业公告制度,着力提高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现将做好2012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简称“中职校”)毕业生就业与人才培养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通过开展毕业生就业与人才培养调查工作,完善毕业生就业状况监控、评价和服务体系,公告毕业生的就业质量情况,增强职业教育的社会吸引力,推进中职校深化教学改革,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探索建立以“就业质量”为核心的毕业生就业状况评价体系,继续开展用人单位对毕业生使用情况的反馈和评价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一个具有导向性、可测有效的依据,进一步提升中职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发展工作。
三、调查对象和要求(一)2011年中职校直接进入企事业单位、自主创业、自谋择业和待业的毕业生一年后发展情况。
1. 2011年国际商务、数控技术应用、计算机及应用、机电技术应用、护理、会计、汽车运用与维修、航空服务、现代物流、旅游服务与管理等10个专业毕业生。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教育督导工作要点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教育督导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泸市府办函〔2012〕95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教育督导工作要点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2〕9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2012年,是强力实施“156”发展战略的重要一年,也是深入贯彻教育工作“1234”总体思路、加快教育改革发展的关键一年。
加强政府教育督导工作,对确保全市教育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满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12年教育督导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2012年教育督导工作要点2012年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的贯彻落实,突出督政与督学并举、监督与指导并重的方针,完善教育督导工作机制,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中小学教育督导制度,扎实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乡镇建设,深化高中课程改革,加快泸州市教育局“1234”工作进程,助推我市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一、完善教育督导工作机制,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一)创新教育督导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完善教育督导目标管理和问责机制,组织督学和教育督导工作人员针对一定时期教育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和考察,提交调研考察报告,促进教育热点问题的解决。
(二)推进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
启动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质量监测工作,准确把握义务教育发展状况,为教育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推动义务教育质量提高。
(三)启动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
落实全国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经验交流现场会精神,制定督学责任区制度,推动督学责任区建设试点工作。
(四)加强教育督导工作队伍建设。
贯彻落实《四川省贯彻〈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理顺教育督导工作体制,召开全市教育督导工作例会,组织完成第四届市政府督学换届工作,开展区县教育督导队伍培训。
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本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4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父母一方或父母双方为农业户口)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含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提供免费营养午餐。
第三条免费营养午餐标准应在市物价局核定的中小学生午餐收费标准范围内,由学校根据学生午餐供应的实际价格给予免费供餐。
第四条免费营养午餐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本市现行的财政教育管理体制,由市、区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落实。
第五条市、区县教育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使广大学生知晓这项惠民政策。
学校要认真做好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的公示工作。
第六条本市户籍农村家庭学生每学期开学初需向学校提供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含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每学期开学初需向学校提供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帮困助.学券原件。
第七条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区县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实施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审核汇总,填写汇总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份以及汇总表(一式三份)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复核。
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学校上报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表进行复核,并在汇总表上盖章确认后,将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表(一份)退回学校归档留存。
第八条学校要把实施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拨付2012年度上海市民办教育政府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拨付2012年度上海市民办教育政府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沪教委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拨付2012年度上海市民办教育政府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沪教委民〔2012〕26号)各民办高等学校:根据《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十大工程”预算安排,2012年上海市民办教育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示范性民办高校建设、民办高校内涵建设、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试验、民办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等。
经研究,现就专项资金拨付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项资金拨付原则(一)民办高校符合五项条件申请专项资金的民办高校要坚持教育公益性、依法规范办学、财务管理规范、落实法人财产权、建立年金制度。
根据民办高校对上述条件的达成情况,确定资金拨付的内容和额度。
(二)落实法人财产权情况作为重要核定依据根据民办高校资产过户情况,分为基本完成资产过户、大部分完成资产过户、部分完成资产过户和资产过户进展较缓四类。
前三类按照生均500元-1500元标准拨付内涵建设经费,第四类拨付安全技防和师资队伍建设经费。
对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只拨付维稳技防经费。
(三)分类指导、分类管理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要求,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办学不要回报、坚持教育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
对于捐资举办以及出资人不要求学校所有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的学校予以更大力度的扶持和鼓励。
对本科院校的内涵建设给予重点支持。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示范校创建上海杉达学院、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等4所高校坚持教育公益性、基本完成资产过户,作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示范校创建校,给予重点支持。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暨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暨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泸市府办函〔2012〕321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暨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2〕3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暨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泸州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暨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2日泸州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暨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暨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暨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县域推进、统筹城乡、分级负责、分步达标”为原则,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投入保障长效机制,着力缩小学校之间、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的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二、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根据《四川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责任书》的要求,2020年底,泸州市所有区县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域内各义务教育学校在办学条件、资源配置、学校管理、教育质量等方面基本均衡,切实体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平等性原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12]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1.17【实施日期】2012.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学〔2012〕6号)各有关高等学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我委制定了《2012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2012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附件:2012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所需配套政策的函?的复函》(教发函〔1999〕148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99号)(以下简称“通知1”)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试点应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2”)等文件精神,2012年本市将继续在部分高校专科层次继续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
一、指导思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以有利于高校招生考试安全稳定开展,有利于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推动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有利于体现考生与高校依法自主双向选择的平等权利。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继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2]2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继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继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2〕27号)各本科高等学校:为贯彻《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建立有利于素质教育的招生考试导向机制,按照多元评价、多次考试的原则,构建高等教育“立交桥”,本市鼓励一本批次招生高校和有一本批次招生专业的高校开展插班生招生工作。
2012年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海洋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共11所高校在部分专业中进行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
为做好本市高校插班生试点工作,请各试点高校精心准备,请其他本科高校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有关要求如下:一、招收对象为2011-2012年度本市普通本科院校在校一年级优秀学生,且符合本市试点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的条件,经学生学籍所在院校同意,身体健康者。
一年级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不得报考。
二、考生学籍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只能出具一份相关证明,每位考生只能填报1所学校。
如发生违反规定现象,一经核实,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各高校插班生选拔考试原则上定于5月26日、6月3日在各校进行,录取工作于8月上旬结束。
各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招生的报名条件、专业、名额、考核办法、录取方法和招生计划等详见各高校招生章程。
各高校招生章程经市教委核定备案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各试点高校在全面考查考生情况后,根据自主确定的条件择优录取插班新生,拟录取学生名单须进行公示,并于6月底前报市教委备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9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99号)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后方基地、各高等学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本市教育发展的实际,为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进一步探索建立与高等教育普及化相匹配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深化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考试压力,经研究决定,现将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本市自2009年开展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已经基本覆盖高中学生,达到了比较系统地检验高中学生综合知识掌握情况的目的,起到了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作用。
为切实减轻高中学生的课业负担和考试压力,本市2012年起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科目设置中取消“综合能力测试”。
调整后本科类别的考试科目定为“3+1”门,即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等3门,以及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等6个科目中的1门。
各门科目满分仍为150分,总分满分为600分。
高职(专科)类别的考试科目定为“3”门,即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
各门科目满分仍为150分,总分满分为450分。
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专科层次自主招生中的应用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在其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中实行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试点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专业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专业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沪教委职[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专业目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2〕12号)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了加快培养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一线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免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沪财教〔2011〕122号)要求,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本市将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不含综合高中)中就读奖励专业的学生纳入免费教育范围。
现将我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的2012年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的专业目录公布如下:一、加工制造类专业目录(31个)机电技术应用(含机电一体化技术)、电子技术应用(含应用电子技术)、数控技术应用、模具制造技术、制冷和空调设备运行与维修(含制冷与冷藏技术)、城市燃气输配与应用、给排水工程施工与运行、电气运行与控制、电气技术应用、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运用与检修(含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供电、市政工程施工、工程测量、土建工程检测、建筑工程施工(含建筑工程技术)、建筑与工程材料、服装设计与工艺、化学工艺(含应用化工技术)、船舶驾驶、轮机管理、焊接技术应用、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船舶水手与机工、中药、制药技术、机械加工技术、楼宇智能化设备安装与运行、机械制造技术、船舶制造与修理、船舶机械装置安装与维修、平面媒体印制技术。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5.02
•【字号】沪教委青[2012]11号
•【施行日期】2012.05.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的通知
(沪教委青〔2012〕11号)
各区县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教基一厅〔2012〕6号)转发给你们,请传达至所辖各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幼儿园,并结合区域特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基本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各中小学、幼儿园按照《要求》落实学校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明确安全管理代表,认真使用《上海市学校安全防范管理手册》,严格落实门卫制度,及时制止来历不明人员进入学校。
二、切实加强大型活动管理。
学校在组织春游等社会实践活动中要科学组织,精心安排,要租用本市具有客运营运资质且由沪籍驾驶员驾驶的客车。
三、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按照《要求》,每月开展一次疏散演练;坚持开展识险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技能教育和演练,重点加
强交通安全、预防传染病、防食物中毒、防溺水等安全教育。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2012年高中阶段学校和高等学校招生监督机构设置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2012年高中阶段学校和高等学校招生监督机构设置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沪教委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2012年高中阶段学校和高等学校招生监督机构设置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监〔2012〕2号)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中职校,市教育考试院:为加强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应抓紧做好招生考试录取的前期准备工作,成立2012年高中阶段学校和普通高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小组,落实信访接待地点和监督电话。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招生领导小组成员一般由主管招生工作的领导、招生部门和纪监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负责人等组成。
二、招生监察小组一般由纪委书记或纪监部门负责人任组长。
三、招生信访接待应纳入各单位信访工作范畴,统筹安排落实信访接待人员和接待地点。
监察部门应会同信访部门共同依法规范处理招生信访中的突出和重大问题。
四、监督电话应安排专门电话,落实专门人员接听、记录、处理并答复。
五、招生接待地点和监督电话应在本单位招生网站上公布,并报我委政府网站公示。
一旦公布,各单位应全面落实接待和答复工作,接受社会、考生的咨询和监督。
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及时报告我委予以更正。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将有关内容填入附件的表格中,并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我委监察室。
附件: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或高等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监察小组名单反馈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附件: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或高等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监察小组名单反馈表填表单位(盖章):联系人:地址:邮编:监督电话:填表人:回执邮寄地址: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市教委监察室邮箱:************************。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泸市府办函〔2013〕99号•【施行日期】201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3〕9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市(州)、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推动科教兴市(县)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4〕277号)的精神,按照《四川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通知》(川科农〔2013〕6号)和《科技部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的通知》(国科发农〔2013〕393号)要求,现就我市实施2011—2012年度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组织要求各区、县科技进步考核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精神,把考核工作与推动地方科技进步和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紧密结合,与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紧密结合,与推动科技支撑创新型县市建设紧密结合,把本次考核作为检验当地科技工作的重要契机。
各区、县要加强对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和科技、组织、财经、统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科技进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加强对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通过科技进步考核,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工作机制,努力开创地方科技工作新局面。
二、考核范围及方式全市三区四县均参加考核。
科技进步考核采取数据核查、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十二五”工读学校教师岗位培训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十二五”工读学校教师
岗位培训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沪教委人[2012]2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4.27
【实施日期】2012.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十二五”工读学校教师岗位培训的通知
(沪教委人〔2012〕21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和《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工读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上海市“十二五”工读学校教师岗位培训,从2012年6月至2015年9月间分批进行。
现将《上海市“十二五”工读学校教师岗位培训计划》(附后)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培训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参训人员,保证培训工作有效进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和意见及时报送市教委人事处和青少年保护工作处。
附件:上海市“十二五”工读学校教师岗位培训计划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
上海市“十二五”工读学校教师岗位培训计划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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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1、做好2012年教育技术与实验教学优秀论文评审上报工作。
2、做好2011年薄弱学校项目计划(学校上报工作)。
龚湘
4.30
做好初中实验操作考试考前培训工作和初三实验操作考试的前期工作。
谭伟
刘安明
郑州江
4.30
党建工作
1、印发学校校长任期考核文件,成立考核组,实施考核。
2、按照基层组织建设年实施方案,教育局党委指导各直属支部开展三分类定级工作。
胡
林
人事股
张云
石德齐
贾静
4.30
师培工作
1、继续组织市区知名教师开展送教活动。
2、组织部分骨干教师参加省市区相关培训。
招生工作
1、组织第121次自学考试。
2、完成全区高三考生的电子档案组建,审查上报考生登记表和体检表。
3、开展我区标准化考点建设。
招办
王玲
何江
常规管理
1、检查全区各学校教学常规管理,“三开”与“减负”落实情况。
刘著副区长林萍副主任
泸州市龙马潭区教育局2012年4月1日
(共20份)
附件:
龙马潭区教育局2012年4月工作安排
工作项目
工作内容
责任
领导
承办
股室
责任人
完成
时限
人事工作
1、开展2012年春期教师资格认定。
2、协助区人社局开展2012年公招新教师工作。
3、开展2012年面向区内外考聘在职公办教师的报名及笔试等相关工作。
3、加强学校建设安全管理,自查与教育局督查相结合。
许
多
才
计财股
邓志强
赵昭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4.30
德育工作
艺体工作
1、组织学生参加泸州市“国学经典万人诵读”大赛。
2、做好2012年初三学生体考相关工作安排。
3、完成“贵州茅台·汉酱杯”龙马潭区第一届校园文化艺术节艺术论文和艺术作品的评选工作,组织好文艺调演。
李洁
幼教办
5、规划2012年秋小一、初一招生工作。
熊开文
殷雪娇
熊开文
殷雪娇
职成教工作
召开职高招生工作会,下达民生工程任务,督促学校规范职高招生行为。
许斌
督导工作
制订2012年教育综合目标评估方案
督导室
王和平
安全工作
1、组织好全区防灾救灾综合大演练小街子小学分演练场活动。
2、督促学校开展好校园安保各方面工作。
许
2、检查中考复习计划安排、补弱培优措施的落实情况。
陈
兵
教育股
熊开文
殷雪娇
4.30
招生考试
1、做好初中毕业会考成绩返还及学生补考工作。
2、指导、督促各初中学校按时完成初三学生网上报名、网上填报志愿工作。
3、4月10-11日高三“一模”考试,考试后召开“一模”分析会。
4、完成十六中初中公办班招生,审查公助生资格。
多
才
行办
周同文
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
督查全区各学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学校”活动开展情况。
杨健
钟正铭
4.30
财务管理
后勤管理
1、复核部分学校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2、正式上报市上各种专项经费分配方案。
3、加强对学校后勤工作督查。
计财股
邓志强
赵昭银
4.30
项目工程
1、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在建工程管理。
2、编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建设规划。
2、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教育系统2012年党风廉政工作意见》,签订责任书。
3、拟定“三分类三升级”和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并与直属支部签订。
4、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三进三联三帮”活动。
5、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教育系统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2012年工作要点》,各学校组织开展相应活动。
晏红
党办
曾小容
姜先桥
4.30
纪检监察
1、教育局机关和各学校建立惩防体系框架,梳理职权,查找风险,制作岗位桌签。
泸龙教办发〔2012〕21号
★
泸州市龙马潭区教育局
2012年4月重点工作安排
全区各校、机关各股室:
按照我局月工作计划进度,3月工作已全面完成,现印发《2012年4月工作安排》,请认真抓好落实。
总责任人:胡林
附件:龙马潭区教育局2012年4月工作安排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教育4月重点工作
报送:市教育局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
许秀平
张朝春
4.30
民办教育
幼儿教育
1、检查幼儿园“小学化”倾向。
2、组织教师参加泸州市幼儿教研活动。
许秀平
张朝春
4.30
教育
装备
工作
1、做好初中二年级信息技术学科网络考试工作。
2、做好泸州十二中、胡市中心校技装科研课题的审理、申报工作。
3、做好泸州市中小学信息化环境下赛课活动的区内选拔工作。
技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