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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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促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维护市容整治和环境卫生,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有关活动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绿色施工要求)鼓励企业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有效节约资源和减少对城市环境影响,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及工程招投标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明确内部管理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和管理目标。

建设单位在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企业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确保安全投入)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现行有关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措施费管理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编列安全措施费清单详细项目,该项费用单列,不参与投标竞价,不参与下浮。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安全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措施费。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建设单位鼓励构建文明工地)建设单位应当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应当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与周边社区建立和谐共建互动机制,并建立文明施工问题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促进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序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四条(机构资质要求)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五条(机构行为要求)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检测委托)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检测机构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单位工程中同一类别的检测项目不得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七条(检测费)建设单位应当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

第八条(取样、标识及送检要求)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标识、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整理)《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照文.

(整理)《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照文.
(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路肩、梯便道、停车场、挡土墙、护坡、护堤、路堤、边坡、边沟、人行护栏、路名牌、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和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
第三十一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逐步采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保证照度,保证亮灯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张贴(挂)广告、宣传品,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线(缆),安装其他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郊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区、县(市)城乡建委(局)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审批挖掘城市主干道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市区主干道禁止设置停车场、集贸、摊区市场。其它城市道路在不影响行人和交通安全的情况下设置停车场、集贸、摊区市场的,按管理职责分工,由市和区、县(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设置。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第三十五条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通过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除给予警告外,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建筑市场管理水平,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项目监理机构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

二、关键岗位人员(一)建设单位提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人与组织者,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指派担任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二)施工企业是指施工企业为完成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其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

(三)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其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检查和监管。

四、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要求(一)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与其任命的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二)建设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聘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宜委派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三)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施工管理活动。

住建部、发改委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分包不免除总包安全责任.

住建部、发改委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分包不免除总包安全责任.

验收”“暂时没钱”“再等等,下个月一定给你”。

拿不到工程款,雪上加霜的事情接踵而至,工人要生活,要工资。

不发工资行不行?跑路行不行?肯定都不行。

很多工人跟包工头都是乡里乡亲的,时间一长肯定被工人指着鼻子骂,还连累家人。

而且就算携家带口的跑路,法律也不会放过咱。

那怎么办呢?又跑去借钱或者借高利贷,把工人的工资给结了。

3、一个字“亏”就这样欠了两屁股债。

日子一天天过去,利息越来越多,压的喘不过气。

无奈之下,只好加快催款的频率,可是一样无济于事,一个月两个月过去了,一年两年过去了,依然没拿到钱。

最后只好撕破脸,把甲方告上法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顺利点的很快打赢了官司也拿到了工程款,可是这笔钱或许还不够还高利贷。

因此,很多踩过这个坑的朋友都不愿意接垫资工程,再大的利润也不干。

在目前的大背景下,很多新建项目要求垫资施工;部分政府的项目还存在要求垫资施工,以审计名义拖延支付工程款。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苦不堪言,垫资是很多施工单位倒闭的罪魁祸首!国务院明文规定:政府项目不得垫资施工!2019年5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这距离该条例公布征求意见稿已经过去了9年,堪称“九年磨一剑”的大制作。

该《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其中第22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这次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加以禁止“工程垫资”,其效力不是部委的通知可比的。

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来源: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平台)住建部、发改委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分包不免除总包安全责任!住建部官网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这也是此办法继2017年后的第二次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变动内容: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新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对于委托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委托程序,签订委托授权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受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是指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建立优质工程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配置与本地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监督力量。

市政工程项目部建设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项目部建设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项目部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市政工程项目部的建设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市政工程项目部的组织机构如下:1. 项目部部门设置:项目部设有总经理办公室、工程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等部门。

2. 部门职责:1)总经理办公室: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事务,负责项目部的对外事务和重大决策。

2)工程管理部:负责项目的施工管理、进度控制、质量监督等工作。

3)财务部:负责项目部的财务管理、经费的预算执行、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提交等工作。

4)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部的人力资源管理、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

5)市场部:负责项目市场调研、招标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三、管理制度1. 项目规划阶段管理1)项目立项评估:项目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确定项目的建设方案和预算。

2)项目立项报告:项目部应编制项目立项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项目规划编制:项目部应编制项目的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确保项目的实施顺利进行。

2. 项目实施阶段管理1)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部应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质量要求、安全措施等内容。

2)施工管理:工程管理部应负责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

3)资金管理:财务部应严格控制项目的资金使用,确保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4)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部应做好项目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工作,确保项目所需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3. 项目验收阶段管理1)项目竣工验收:项目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2)项目结算:财务部应组织项目的费用结算工作,将结算报告提交审批。

3)项目验收报告:项目部应编制项目的验收报告,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四、监督检查1.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 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部的监督,确保项目的合规、公正、透明。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关于公布《云南省都市建设治理条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稿的公告为了在地点立法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现将《云南省都市建设治理条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稿在网络上予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5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昆明市华山南路135号)邮政编码:650021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ОО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云南省都市建设治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都市建设治理,增强和完善都市功能,促进都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和谐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都市道路治理条例》、《都市绿化条例》、《都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都市规划区内进行都市建设和从事都市建设治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都市建设治理,包括都市建设专业规划治理、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运营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城建监察等方面的监督治理。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范畴和期限内建设和经营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都市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方针,坚持先地下、后地上,配套建设的原则。

都市建设治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众参与、建管并重、科学高效的原则。

公众对都市建设及治理具有知情权、建议权、批判权、监督权。

第五条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都市建设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采纳先进科学技术和治理方法,突出都市特色,提升建设水平。

都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都市建设进展需要,保证都市建设治理经费,持续完善都市建设治理体制,提升治理水平。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工作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组织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由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三)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

监理单位在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园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各项工作程序,提高园区项目的质量和水平,加快园区建设步伐,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建设程序:提交投资合同→确定用地界址面积、提供用地红线图及规划条件→建筑设计→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土地挂牌、摘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办理报建手续→放线→开工建设。

第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园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园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园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园区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条投资商在取得用地红线图一个月内,应依据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园区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经园区规划建设局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设计施工图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四条设计要求:①园区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且按产业园总体规划要求设计;②建筑密度(强度)及容积率、绿化率必须达到规划条件通知要求;③消防通道宽度不少于6米;④厂房基本上要求多层(有特殊工艺要求除外);⑤周边围墙必须采用透视围墙,单体设计和色彩应按园区规划建设局核定方案进行建设;⑥污染治理项目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环保治理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环评报告要求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设计,并园区规划建设区备案。

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的管理行为,维护单位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要求,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提高单位的综合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和改进管理工作,确保单位正常运转。

第三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要坚持依法管理、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管理科学化、法律化、精细化。

第四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推动单位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素质和技能,提高单位的整体竞争力。

第六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和备案手续,及时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违规经营,不得损害员工和单位的利益,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第九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不断完善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单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

第十条本制度由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制定,经单位领导审定并下发,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便于协调工作推进和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设立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按照规定分工负责,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单位业务发展。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级领导人员的职责分工,做到各负其责,形成层层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六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功能和通水、通风及安全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管道通水、水池蓄水、安全通电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执行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主管部门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抽查是指对工程质量实体的随机抽样检查和工程质量行为的随机检查;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办法制定的依据及目的)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总承包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实施总承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定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委托其完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部或者多项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总承包单位。

第五条(投标活动不受任何方式的非法干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隶属部门等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鼓励工程采用总承包)鼓励各类投资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有形建筑市场应提供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提供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提高服务质量,为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工程总承包招标人的定义)工程总承包招标人是依法提出工程项目、进行总承包建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上述人员组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

省评标专家库设立后,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评标专家的聘用、管理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的管理原则。

评标专家实行“公开选聘、择优入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评标专家的资格复审、选聘和解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各市(州)、县(市)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三)制定评标专家管理的相关制度;(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评标专家的信息维护管理;(二)依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和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及评标活动进行监督;(S)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和日常管理;(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选聘和解聘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选聘、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2.10.1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
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02]45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直辖市建委: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2年11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返回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联系人:廖玉平,联系电话:(010)68393327,传真:68393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曲靖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

曲靖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

曲靖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为,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

范围包括:中心城区980平方公里范围(含麒麟区、开发区、沾益县、马龙县),其他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消防、防灾等地上、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沟、廊)、设备安装工程。

具体包括:(一)城市道路工程: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线网、铁路、机场、广场、公共停车场(库)、城市水运码头、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场(站)、客货运场(站)、交通组织控制设施、道路照明、绿化设施等。

(二)市政管线工程:1.城市信息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邮政信箱、地下通信管网、现代通信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系统、军用通信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微波通信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2.城市能源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1)城市供电工程: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高压线走廊、供电线网、架空线、地下电缆线、高压电杆(塔)、变电站、变压器、开闭所、分接箱、配电房、充电桩(房)等;(2)城市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管网、水泵站、加压站、水塔、取水设施、水厂及其它供水设施,城市中水回用供水设施等;(3)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燃气管网、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调压站等;(4)加油站、加气站及其附属设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9.04.1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征求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建办标函〔2019〕29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计划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建办标函〔2018〕35号),我部组织修订了《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意见函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征求意见稿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征求意见栏目检索下载。

联系人:张寒冰************
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0日附件: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人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八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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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强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工作机构工程建设管理由国土规划建设科、总工程师室、工程建设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各科室(部、中心,以下简称各科室)要严格遵循“各司其职,无缝对接,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日事日毕,一线监管,民主决策”的方法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国土规划建设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开发区土地规划、征用、出让、回收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部、总工程师室进行业务领导,统筹管理开发区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开发区“一区九园”规划建设事宜。

负责开发区规划建设年度计划、月计划的制定及具体规划建设项目的启动,准确掌握规划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协调解决开发区规划、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企业用地的落图定点及放样验线工作;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及各类台帐、数据库的建设、管理;负责制定建设资金支付计划,做好建设资金上报审批,审核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及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总工程师室: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负责编制和督促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参与立面改造、开发区配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核工作;负责入区企业厂房图纸审批;负责勘察设计及施工图纸审查工作,负责自建工程的技术指导、把关;负责技术交底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核,参与工程类合同的拟定和自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核工程款预结(算)价款。

(三)工程建设部:负责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包括市政道路、挡土墙、排洪沟、土石方、给排水管道等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监管,负责工程类档案及相应数据库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供;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预(结)算进行把关,做好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阶段的工程档案管理。

五里园配套用地项目建设工作组负责五里园配套设施(包括安置房、廉租房、幼儿园、学校、卫生中心等)建设各项工作。

(四)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开发区工程招投标及零星工程邀标工作,负责五里园工程类合同的签订管理及建设工程的预(结)算、上报财政评审工作,并对所负责工作范围内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二、会议制度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便于及时发现及解决当前存在问题,提高各项工作的周密性与计划性,保障科室高效有序、无缝对接,加强科室人员的交流与学习。

(一)每日早会:各科室实行每日早会制度。

科室人员简要汇报前一日所负责工作完成情况及今日工作安排,科长、副科长布置当日工作任务;工程部人员还应汇报本人所监管工程的进度、质量、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二)科务会:每周召开1次,科务会由分管领导主持,各科室科长、副科长参加,由科长汇报本科室本周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下周工作安排,副科长补充汇报;对需解决的问题逐一研究确定处理办法,明确责任人,完成期限,并布置下周工作任务。

(三)月点评会:每月召开1次,月例会由分管领导主持,各科室全体人员参加。

会议传达上级部门的相关精神和指示,听取每人对各自所负责工作进行汇报并进行点评,研究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阶段工作计划。

对本月各施工、监理单位报送的申请拨付工程款报告逐一研究,以会议纪要形式形成是否拨付所申请工程款的建议,报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会议议定事项实行责任分解,落实到人。

(四)学习培训会:每半月举办1次,由各科室轮流组织,每季度学习培训计划由各科室于每季度初报送建设科统筹安排,授课人及会务由主办科室负责。

三、工程管理(一)工作流程图(附件1)(二)项目的启动1、总工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季度或年度建设计划书,经建设科组织科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呈报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审会研究决定。

联审会成员由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各相关园区分管领导,建设科、总工室、工程部、招投标中心、招商办、项目报批工作组、财务部等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2、工程建设项目联审会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召开,就园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分析、讨论、决定,对项目的招投标方式及项目人员的责任分工进行联合审查。

由建设科负责制作会议纪要,签署项目启动联审单。

由工程部负责制作及论证项目可行性、必要性。

3、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建设项目联审会通过及完成财政预算评审后,由招投标中心报送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报项目分批次上报,紧急项目可单独上报。

上报项目清单中需注明工程预计投资额、项目招投标方式。

(三)项目的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开发区制定的《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发包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一般上报市招标投标中心统一进行招标,充分利用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招标代理等中介组织)诚信备案库,尽量采用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的方法。

对于符合下列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视其项目的重要性、紧迫性等具体情况,可由开发区招投标中心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依法自行组织邀标或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由总工室协同工程部、招投标中心负责建立开发区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档案(附件2),对入区从事建筑活动或承接业务的各建筑行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招标代理等中介组织以及实际施工队伍)的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奖惩等情况进行记录,内容包括业绩、非诚信和诚信信息登记记录,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综合评比,经评比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区从事建筑活动或承接业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报建设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凡不在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业企业诚信备案库内及被列入各级“黑名单”的,均不得纳入自行招标的范畴。

准备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投标中心负责召集工程部、总工室等相关科室,组织招标前现场踏勘。

为促使开标后工程建设项目的能较好的衔接和开展,由市招标投标中心统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区招投标中心、工程部负责人及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应参加开标会;由开发区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邀请建设科、总工室、工程部、财务科、纪工委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及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参加开标会,以便相关科室掌握工程建设项目情况。

(四)图纸会审施工图设计初步方案确定后未审图前,由总工室牵头召集建设科、工程部、招投标中心、勘察、设计单位组织图纸会审,并到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地点进行现场踏勘,形初审意见,尽量避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变更。

(五)合同的签订1、填写《合同联审单》由各相关科室根据所需签订合同的项目类别,对《合同联审单》上的相关内容进行填写。

2、初审稿的拟定与审核凡是经过市招标投标中心统一招标的工程,合同初审稿应以经由法律顾问审核确认的合同范本为依据,结合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进行拟定;凡是经由开发区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合同初审稿应以经由法律顾问审核确认的合同范本为依据,结合招标公告、会议纪要及实际工程情况调整合同非实质性条款进行拟定。

拟定好的合同初审稿分别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法律顾问、发起该项目的领导及主要领导进行审核确认后,并在《合同联审单》上进行会签。

3、正式文本的制定、签订与盖章将经审核确认后的合同初审稿制作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先由乙方签字盖章后,再由招投标中心呈送发起该项目的领导或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字后,再送至办公室加盖公章。

4、编号、登记与归档合同签订完毕后,由招投标中心按照规定对合同逐一编号,合同及《合同联审单》等会签材料编号一致,并做好合同的登记归档工作。

5、对入区从事建筑活动或承接业务的各建筑行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招标代理等中介组织)均应在合同签订后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实施。

(五)项目报建及现场施工管理1、对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当日或次日由工程部以会签形式报送各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后通知监理单位发开工令通知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2、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备齐并熟悉掌握所负责项目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勘察资料、设计图纸、预算书等工程相关资料、数据,从而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管理。

3、施工现场管理实行签到制度,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每天需到施工现场签到且做好每日施工记录,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出勤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每日现场管理日记,严格按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有效监管;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问题、擅自增加工程量、擅自进行设计施工变更等多种工程问题和隐患,应及时书面向工程部报告,工程部应及时组织现场核实处理。

工程部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签到情况报建设科,作为今后工程结算付款的依据之一。

4、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其他园区派员(不同园区的工程)组成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的签证进行现场踏勘。

工程量的签证:工程部、总工室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勘测核实,核算工程量、工程费用变动情况,书面报分管领导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工程设计变更:遵照《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文[2011]329号)的规定执行。

为便于工程的衔接,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涉及总规及详规的变更必须有总工参与并制定相应变更方案;因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需作设计或材料变更的工程,工程部、总工室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及招投标中心进行现场勘测核实,核算工程量、工程费用变动情况,书面报分管领导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方可实施。

方案、图纸变更后,设计单位先将成果图提交总工室会同工程部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等审核后,方可出正式图,提交总工室。

施工单位用图由总工室提供,设计单位不得将图纸直接提供给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应配合开发区时间节点要求完成设计,完成情况可作为开发区企业诚信信息档案考核依据。

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工程应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工程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质监站。

待相关人员对隐蔽工程、需验收的中间环节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工程质量、进度的控制: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增强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工程部将邀请市质监站共同对施工材料、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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