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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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2•【字号】晋市政发[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发〔2013〕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晋城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2日晋城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改善晋城空气质量,根据《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13〕38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建设转型综改试验区为统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治旧与控新、节能与减排、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思路,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加快建设美丽晋城。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晋城市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3年下降10%以上、全市六县(市、区)细颗粒物浓度比2013年下降20%左右。

力争用五年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三、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一)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1.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

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和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土小锅炉综合整治力度。

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37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X府发〔X〕4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X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X办函〔X〕42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X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X府发〔X〕68号)文件精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X年度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X年,我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63.3ug/m3(微克/立方米)。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X年,我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比例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

二、重点任务(一)强力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1.加快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铁合金行业等)除尘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继续推进我县环保省控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运行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经局、县安监局)2.继续强化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控制。

认真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积极推行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大力推进堆场的密闭料仓与传送、自动喷淋等装置建设或顶棚、防风墙等设施建设,采取覆绿、铺装、硬化等措施,有效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经局、县安监局)3.强力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全面完成县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经局)4.积极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和推进企业清洁能源利用。

编制X县年度燃煤锅炉淘汰方案。

到X年底,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确保完成我县淘汰燃煤小锅炉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4.30•【文号】国办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4月30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大气十条》)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长三角区域(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珠三角区域(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等9个城市)、重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1•【字号】藏政发[2014]56号•【施行日期】201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政发[2014]56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2014年5月11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加强全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总体目标: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

到2017年,6地区行署所在地城镇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拉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2013年。

一、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1.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禁止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新建可能会对空气质量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2.有效抑制城市扬尘污染。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统称为重点区域)主干道等采取每天定期洒水降尘措施,道路清扫采取机械化等低尘作业方式。

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生活区等区域进行地面临时硬化,料堆实现封闭储存或采取防风抑尘措施。

到2015年,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

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

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6.29•【文号】•【施行日期】2015.06.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2015年6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请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强化制度建设,狠抓《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努力构建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治理新格局。

一、空气质量改善总体情况2014年,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95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下降2.1%;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6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1%;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PM2.5年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2.3%、10.4%、10.6%。

2015年1—4月,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327个可比城市(指连续两年有监测数据的地级及以上城市)PM10平均浓度10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3%;74个可比城市PM2.5平均浓度6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5.2%;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PM2.5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20%、9.7%、14%。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一)落实政府治污责任,动员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

一是完善考核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确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考核体系,明确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考核细则。

四川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四川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1)————————————————————————————————作者:————————————————————————————————日期:《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4年度实施计划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等要求,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年度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2014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3%以上,重污染天数较2013年有所减少。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2014年,各县(市、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比例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

二、重点任务大气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任务,是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全社会高度关注,各级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

要抓住重点地区,主要对成都等盆地区域污染突出的城市采取有力的控制和治理手段;抓住关键领域,针对燃煤、扬尘、机动车尾气、工业等造成灰霾污染的主要原因,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注意长短结合,在看到防治工作紧迫性、重要性的同时,认识到防治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防治措施既要立足当前、重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综合施策。

(一)认真编制实施计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今年出台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基础上,编制2014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全面落实配套的淘汰落后产能、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燃煤锅炉整治、工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城市扬尘整治、油品供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治理项目,合理安排项目实施进度,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确保任务落地实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凉府办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凉府办发〔2014〕1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凉山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0日凉山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精神,认真落实州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凉山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切实改善全州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转变方式、调整结构、优化布局为着力点,以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切实改善我州大气环境质量,提高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满意率。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西昌市环境空气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2012年(年均浓度51微克/立方米)下降3%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严控重污染天气发生。

其余县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

三、重点任务(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格项目准入。

(1)严控“两高一资”行业新增产能。

发改、经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严控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总则一、为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酒政发[2014]27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年度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推进考核工作落实,结合《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在《实施意见》、《行动计划》和《考核办法》中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可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三、依据本实施细则提供的计分方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

考核总成绩按百分制计,其中肃州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得分权重占60%,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得分权重占40%;其他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得分权重占100%。

四、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一类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一、考核目的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作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确保《实施意见》、《行动计划》和《全市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下降和优良天数目标按期完成,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值稳定达标。

二、指标解释考核年度 PM10、PM2.5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值稳定达标。

三、考核要求(一)考核PM10的要求2013年度不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根据《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确定的年均浓度控制目标值下降比例达到20%;2015年度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50%;2016年度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70%;2017年度终期考完成《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核定PM10年均浓度下降总目标。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一、背景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大气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2013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计划到2020年,全国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要比2013年下降25%左右。

2018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强化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

二、实施目标《方案》的实施目标是:1.到2020年,PM2.5、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下降18%、15%、10%左右,细颗粒物(PM10)污染得到有效控制;2.到2035年,大气质量总体改善,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可吸入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减少,形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和现代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车用清洁能源比例显著提高。

三、主要措施《方案》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主要措施:1.推进大气污染源头管控。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车辆、船舶等领域的治理,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等措施。

2.加强重点领域污染治理。

强化工业企业、交通运输、港口码头等重点领域的源头治理和污染防治,推进VOCs等特定领域排放治理,推动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3.发展低碳能源。

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新能源和清洁煤电的建设和推广。

鼓励采用天然气、沼气、垃圾发电等清洁能源,推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4.优化能源结构。

促进就近用能,推行污染物交易制度,加强能源节约和资源回收利用。

5.加强监督和考核。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为各地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提供制度性保障。

四、运行机制要推进《方案》的实施,需要建立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1.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国务院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序推进。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研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研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会议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既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经济升级的重要抓手。

我国日益突出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

治理好大气污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苦不懈的努力。

当前必须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多管齐下、科学施策,把调整优化结构、强化创新驱动和保护环境生态结合起来,用硬措施完成硬任务,确保防治工作早见成效,促进改善民生,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会议确定了防治工作十条措施。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整治城市扬尘。

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

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_细则_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_细则_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加强海南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海南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一致、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大格局。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xx年底,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年度优良天数达95%以上。

?(二)具体指标。

到20xx年底,全省各市县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xx年下降 5%以上,海口市细颗粒物浓度保持在20xx年水平,三亚市细颗粒物浓度保持在20xx年水平。

三、重点工作?(一)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

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颗粒能源”工程建设,到20xx年底,海口市、三亚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市县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到20xx年底,各市县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化工、造纸、制药等产业聚集的工业园区,通过电厂机组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项目建设集中供热(冷)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最新版(大气十条)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最新版(大气十条)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最新版(大气十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3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

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平台在线数据审核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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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生日
数据审核报送时段
8日
9日
10 日
11 日
12 日 14 14 时 时后
13 日
三、数据审核及复核技术要求
3、数据审核时间
对于未能按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的数据,由有 关城市站于数据产生一周内,需用规定格式以正式文 件形式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书面审核结果及未能 按时完成审核的原因。需要书面报送的月底数据,应 于下月3日前将审核结果报送至总站。
5.6.3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 异常 值的判断和处理执行GB/T 4883,
当出现异常高值时,应 查找原因,原因不明的 异常高值不应随意剔除。
二、数据有效性要求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6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
(GB/T4883-2008)
单个点位的空气污染物浓度值在时间和空间上非 正态分布,并不适用该判断和处理方法。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
(CO)、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微米)(PM10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微米)(PM2.5)、
24小时平均
每日至少有20个小时的平均浓度值或采 样时间
氮氧化物(NOx)
臭氧(O3)
8小时平均 每8小时至少有6个小时平均浓度值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 (CO)、臭氧(O3)、氮氧化物(NOx)
对于采集的自动带有标识的数据,系统在自动审核时,会将 带标识的数据自动判断为无效。人工审核时,应根据不同情 况进行判断或处理。
对于系统软件自动审核处理为无效的数据,人工审核时需恢 复为有效数据的,可人为去除系统标识,同时需在备注信息 栏中填写恢复数据有效性的原因,与审核结果一起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5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5.24【实施日期】1991.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1]28号)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由你局发布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一九九一年五月八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已于一九九一年五月八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曲格平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检验,符合下列条件:(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发布时间: 2014-02-2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污染防治的实际,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多种手段,坚持长期达标和近期改善相结合、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和全民行动相结合,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常态机制和良好氛围,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力争到2022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基本达到或优于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2%。

其中,武汉市、襄阳市、荆门市、孝感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8%;宜昌市、荆州市、随州市、仙桃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5%;黄石市、十堰市、鄂州市、潜江市、天门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0%;咸宁市、恩施州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5%;黄冈市、神农架林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2012年水平,并进一步改善。

武汉市2017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3年下降15%以上。

三、具体措施(一)强化规划指导,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1.制定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荆州市应在2014年6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其他城市应在2014年10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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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总则一、为明确和细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年度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加快落实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有年度目标的,按照《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否则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三、依据本实施细则提供的计分方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共10个省(区、市)评分结果为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其他地区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四、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3—第一类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一、考核目的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作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确保《大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按期完成。

二、指标解释考核年度PM2.5(PM10)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

三、考核要求(一)考核PM2.5省份的要求2013年度不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2015、2016年度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35%、65%,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二)考核PM10省份的要求2013年度不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或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2015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2016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60%;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4—四、指标分值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为100分。

五、数据来源(一)采用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以下简称国控城市点位)监测数据。

(二)各省(区、市)PM2.5(PM10)年均浓度为其行政区域范围内地级及以上城市(设臵国控城市点位的)年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六、考核基数(一)PM2.5考核基数:2013年PM2.5年均浓度。

(二)PM10考核基数:以2012年PM10年均浓度为基础,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新老标准衔接进行确定。

七、年度考核计分方法(一)PM2.5年度考核计分方法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2.5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二)PM10年度考核计分方法1.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5—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2.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且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40分。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2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2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在此基础上,PM10年均浓度每上升1%,扣1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3.对于空气质量要求持续改善的海南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70分;与基准年相比,PM10年均浓度每上升1%,扣1分。

PM10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比例达到5%以上(含)的,计30分;未达到5%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5%的比重乘以30进行计分。

注:广东省PM2.5年均浓度下降和PM10年均浓度下降分别计分,权重分别为70%和30%,总得分为二者的加权平均值。

—6—第二类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一、考核目的基于《大气十条》中重点任务措施要求,设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通过强化考核,以督促各地区贯彻落实《大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工作要求,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具体指标(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1.指标解释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和搬迁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情况。

2.工作要求该项指标包括“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4项子指标。

具体工作要求如下:(1)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2)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臵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

(3)完成年度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其中2014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7—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4)制定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

3.指标分值该项指标分值12分,其中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各占2分,落后产能淘汰占6分。

4.计分方法根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和违规在建项目分类处理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经现场核查证实完成当年环保搬迁任务的,计2分,否则计0分。

根据全国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指标计分。

(二)清洁生产1.指标解释—8—落实《大气十条》中,“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要求的情况。

2.工作要求2014年,各省(区、市)编制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重点行业30%以上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2015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方案中的4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2016年,完成方案中的7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2017年,完成方案中全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3.指标分值该项指标分值6分。

2014年,编制完成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占3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占3分;2015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占2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占4分;2016年、2017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占6分。

4.计分方法各省(区、市)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每年报送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

满足全部工作要求的,—9—计6分。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对地方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组织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

如发现各地区报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情况与现场核查不符,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1.指标解释对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该指标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的情况;对于其他地区,为煤炭洗选加工及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情况。

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另外增加散煤清洁化治理指标。

2.工作要求该项指标包括“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洗选加工”、“散煤清洁化治理(仅限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 4项子指标。

具体工作要求如下:(1)煤炭消费总量控制2014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持平;2015、2016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相比实现负增长,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持平;2017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分别完成1300万吨、1000万吨、4000万吨、2000万吨的煤炭压减任务,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持平。

严格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10—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2)煤炭洗选加工2013、2014、2015、2016年,其他地区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逐年提高原煤入选率;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

(3)散煤清洁化治理相关地区制定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洁净煤利用目标与洁净煤替代项目;按照年度计划要求,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到2016年,北京市民用洁净煤使用量达到33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100%;到2017年,天津市、河北省民用洁净煤使用量分别达到270万吨/年、180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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