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办大集体改革时拖欠职工的工资现在要补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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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贯彻厂办大集体改革意见

全总贯彻厂办大集体改革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11]4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8号),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作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平稳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提高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认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

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厂办大集体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各级工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了解掌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有关政策,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平稳有序推进,做到政策落实到位、民主程序到位、职工权益保障到位,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进行,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改革中得到有效维护。

二、加强源头参与,切实落实职工民主权利各级工会特别是改革任务较重的城市工会和企业工会在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参与改革方案的制定。

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严格规范企业改革的民主程序,坚持制定改革方案要充分吸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并在事前向职工公示;坚持企业的改革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企业召开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审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代会的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能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代替职代会作出决定。

国办发〔2011〕18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18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和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三)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四)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五)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

有关新时期铁路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分析

有关新时期铁路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分析

有关新时期铁路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分析作者:邵丽霞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5年第14期摘要:铁路厂办大集体改革有利于促进铁路的规范管理,帮助这些企业提高管理效率,增强发展的动力与活力,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为此,文章对铁路大集体企业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总结了新时期铁路大集体企业的改革思路与解决对策。

关键词:新时期;铁路厂办大集体改革;改革思路;难点问题;解决对策厂办大集体即指“国有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

这类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及改革开放初期,曾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和安置社会就业发挥过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厂办大集体逐渐脱离主办国有企业的怀抱,走向市场。

由于厂办大集体“先天不足”,产权不清、机制不活、冗员严重,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陷入困境,大量企业停产半停产,职工待业,离岗失业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一、铁路大集体企业的现状厂办大集体主要分布在东北、华北、西北及部分中部省份,大约涉及20多个省份,其中东北三省的集中度最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多数厂办大集体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日益突出。

(一)厂办大集体自我生存发展能力弱,多数处于关停状态厂办大集体创办时多为主办国营企业提供配套业务,长期依附于主办国营企业,自身缺乏必要的设备、技术及人才,自我生存能力差。

由于厂办大集体具有规模小、冗员严重、机制不活、管理不善等“先天不足”,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

大多数厂办大集体处于资不抵债、门关人走的状况,关停企业超过60%。

哈尔滨铁路局的情况更为窘迫,目前,全局共有厂办大集体672家,能够维持经营的有120家,占厂办大集体总数的17.9%;濒临关闭破产的有552家,占厂办大集体总数的82.1%。

(二)离岗职工众多,再就业问题突出厂办大集体的大量停产半停产,直接导致大量职工离岗失业。

同时,由于厂办大集体多为配套型、服务型企业,职工技能比较单一,离岗后再就业十分困难,多数职工失去正常收入来源。

厂办大集体改革成本分析

厂办大集体改革成本分析

法 :企 业 破 产 费 用 主 要 涉 及 收 回 债 权 、 参 保 离 退 休 集 体 身 份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费
蔽性 大 , 难 以避 免 、 不易 量 化 。例如 : 改 清 理 债 务 而 支 付 的 费 用 . 成 本 估 算 可 根 用 +离 退 休 集 体 身 份 人 员 统 筹 外 费 用 + 企 业 破 产 费 用 :破 产 其 他 制 企业 人 员 进 出 可 能 影 响 工 作 正 常 开 据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 管 理 、变 价 和 分 配 债 展 产 生 的运 营 时 间成 本 : 职 工 安 置 存 在 案 件 的 诉 讼 费 用 + 4 . 不参加改革集体职工预留费用计算
主 业 及 改 制 企 业 面 临 新 形 势 现 状 的 环
不 参 加 改 革 集 体 职 工 预 留 费 用 =( 月 生 活 费 +月社 保 缴 费 ) × 1 2个 月 X年 限 X
三、 显 性 成 本 算 例 研 究
( 二) 职 工安 置 费 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要 求 .厂 办 大 集 人 数
假 设某 国企 有 1 0 0户厂 办大 集体 企
和 方 式 的决 策选 择 产 生 的机 会成 本 : 改 劳动 合 同所 需 的经 济 补 偿金 : 二 是 历 史 业 , 其 中严重亏损 、 资 不抵 债 、 需要 实 施 破
拖欠 的 相关 费 用 . 主 要 涉 及 拖 欠 职 工 的 产的厂办大 集体有 1 0户 . 其余 9 0户企业
险 费 等
企 业 改 制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清 产 核 资 经 中: 清 产 核 资费 主要 涉 及 对 改 制 、 破 产
1 . 经 济补偿金 按照《 劳 同合 同法》 , 计

2022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处理

2022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处理

2022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处理中集研袁敬华一、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者权益1.劳动关系调整的涵义:依法建立或采取多种方式改变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协调与企业关系,使之适应变化了的客观环境和情况的活动。

2.劳动关系调整的形式:(1)变更劳动关系:变更劳动合同(2)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3)中止劳动关系:中止原劳动合同如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停产息工、协议借用、服役、涉嫌犯罪被暂时羁押等(4)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劳动关系调整涉及劳动者多方面权益:(1)调整的知情权、协商权;(2)劳动报酬的保障权;(3)社会保险的保障权;(4)依法享受其他社会保障权二、纳入劳动关系调整职工身份认定与非严格分类1.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的职工指所在地方政府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与改革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其认定程序为:(1)企业内部公示(2)主办企业审核或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3)所在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一般需要提交人事档案及《厂办大集体人员身份认定表》)2.职工非严格人员分类在岗人员不在岗人员-1-特殊人员(1)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或30年以上工龄人员(6)内退人员(7)其他不在岗人员(包(8)三期女职工(9)医疗期职工(10)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11)残疾人员(12)土地工(2)接近内退条件人员括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3)其他年龄段人员(4)在主办国企混岗工作十年及以上人员(5)在厂办大集体工作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三、在岗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方式1.解除原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动关系人员、休长假、长期学习人员和两不找等人员)大集体企业关闭或破产的,员工劳动关系按此方式办;大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按此方式办;经协商同意也可把经济补偿金转为股份。

大集体企业改制为公有制全部退出的,按此方式办,经协商同意也可把经济补偿金转为股份。

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思路与策略

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思路与策略

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思路与策略发布时间:2021-12-31T08:11:13.791Z 来源:《电力设备》2021年第11期作者:马昊[导读] 在职人员转入其他子公司接续管理,同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做法。

(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湘潭市 411100)摘要:为做好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本文介绍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思路与做法,并总结了一些具体改革策略,以供厂办大集体改革参考。

关键词:厂办大集体;国有企业;改革实践;思考1、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思路与具体做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政府相关文件,按照“一次到位,彻底解决体制遗留问题;稳定优先,切实做好涉及职工利益问题;成本合理,优先采用剩余净资产支付”的原则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

针对厂办大集体,结合企业自身特点,确定“整合资源、关闭企业”的改革方向与思路。

针对改革涉及的职工安置问题,确定“充分考虑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稳定优先的前提,实行人员内部分流,在职人员转入其他子公司接续管理,同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做法。

1.1成立组织机构为积极稳妥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这一系统工程,成立了以党政一把手挂帅的改革组织机构,包括决策委员会、领导小组、改革办公室和清算小组。

相关职责安排如下:决策委员会负责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改革方案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处理;改革办公室由主办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和被改革企业组成,负责改革方案的论证、策划和具体实施;清算小组负责债权债务及资产的清算,协助做好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等。

1.2制定工作计划在统一领导下,制定工作计划、明确重要节点,理清审批程序、确保过程合法合规。

厂办大集体改革主要分四个步骤。

首先,论证并制定改革方案,经决策机构审议决策并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机关审批;其次,进行专项审计、开展资产清查与资产评估,完成评估备案;第三,清理债权、债务和股权,安置相关人员;最后,启动清算注销程序。

其中,改革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清理方案、退休职工福利待遇处理方案、补贴方案及医疗保险补缴方案等;股权的清理和企业的清算注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标 签】厂办大集体,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体制改革【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文 号】国办发(2011)18号【发文日期】2011-04-18【实施时间】2011-04-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 (三)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5.03•【字号】吉财产业〔2019〕358号•【施行日期】2019.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产业〔2019〕358号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县(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对厂办大集体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5〕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9〕21号)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重新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5月3日附件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5〕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是什么?

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是什么?

Don't waste your life, where you will regret i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是什么?厂办大集体、壳企业、三供一业等历史遗留问题,是国企改革不彻底的产物,如果不及时给予关注并妥善处理,将给严重影响国资国企改革进程,甚至激化社会矛盾。

应在分析国企改革历史遗留问题难以解决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如今我国是市场经济主导的,而国家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是国家经济实力的支撑者。

因此国家企业获得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但是也需要企业自身的不断发展,通过不断的融资来让企业变得更加稳定,同时出现一定的问题遗留下来。

那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历史遗留问题厂办大集体、壳企业、三供一业等历史遗留问题,是国企改革不彻底的产物,如果不及时给予关注并妥善处理,将给严重影响国资国企改革进程,甚至激化社会矛盾。

应在分析国企改革历史遗留问题难以解决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二、难以解决的原因国企改制历史遗留难以解决,主要有四方面原因。

一是改革顶层设计关注效率而忽视社会公平。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88号)提出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切实减轻主办国有企业负担,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在试点的基础上,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并适时在全国推开。

在总体指导目标中,国家仅仅将厂办大集体作为国有企业减负和增效的一种手段,没有考虑到厂办大集职工权益的维护。

国家改革的思路实际上还是注重国企经济效率的提升,而对社会公平和人的福利水平的提升关注不够。

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出台而开始改变。

哈尔滨铁路局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难点及对策浅析

哈尔滨铁路局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难点及对策浅析

哈尔滨铁路局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难点及对策浅析作者:邵丽霞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5年第27期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铁路改革的深化,哈尔滨铁路局厂办大集体作为一种特殊存在的企业形式,逐渐突显出诸多弊病,损害了职工合法的权益,也严重阻碍了铁路改革发展。

通过厂办大集体改革,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单位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市场主体,使集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职工能否得到妥善安置,可以说是改革成败的一个核心问题。

文章就哈尔滨铁路局厂办大集体现状、改革过程中职工安置方面的难点、对策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集体改革;职工安置;解决一、铁路厂办大集体改革历史背景20世纪70年代未,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铁路企业职工子女就业,哈尔滨铁路局批准并资助兴办了一批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

厂办大集体依附于主办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单位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铁路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职工没有工资来源、没有社会保障,生活极其困难,严重束缚了铁路改革发展。

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特殊产物的厂办大集体,是哈尔滨铁路局改革发展必须要破解的一道“难题”,也是国企改革深化和延伸的必然要求,厂办大集体改革势在必行。

二、哈尔滨铁路局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基本现状哈尔滨铁路局现有集体企业660家,其中法人企业515家,非法人企业145家。

其中盈利企业仅109家,仅占集体企业总数的16.5%。

2014年哈局集体企业亏损2396万元,累计亏损43040万元。

按照黑龙江省统一规定,确定以2012年12月31日为厂办大集体改革时点。

据初步摸底调查统计,截至2012年12月31日,哈局共有在职集体职工64863人,其中在岗职工16954人,离岗职工47909人。

厂办大集体退休人员补偿方案

厂办大集体退休人员补偿方案

厂办大集体退休人员补偿方案厂办大集体退休人员补偿方案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措施,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该方案针对的是那些曾经在厂办大集体工作过的退休人员,他们在过去的岁月里为企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现在到了晚年,理应得到一定的补偿和关爱。

在制定厂办大集体退休人员补偿方案时,政府部门和企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要考虑的是退休人员的工龄、职称、工资等基本情况,这些因素直接关系到补偿的金额和标准。

其次,还需要考虑退休人员的家庭状况、生活需求等因素,以确保补偿方案能够真正地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除了基本的退休金补偿外,厂办大集体退休人员补偿方案还包括住房补贴、医疗费用补偿和遗属抚恤金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这些补偿措施旨在全方位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和基本权益。

住房补贴是为了帮助退休人员解决住房问题而设立的,根据职工工龄、职称、家庭人口等因素,给予符合条件的职工一定的住房补贴,这样可以减轻他们的住房压力和经济负担。

医疗费用补偿则是为了解决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问题而设立的。

由于退休人员的收入有限,一旦患上疾病,很容易陷入经济困境。

因此,根据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补偿,可以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让他们能够得到更好的治疗和照顾。

遗属抚恤金是为了保障那些因公去世或因病去世的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

对于符合条件的遗属,给予一定的抚恤金,可以让他们在失去亲人后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和生活保障。

总之,厂办大集体退休人员补偿方案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措施,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该方案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制定出科学、合理、可行的补偿方案,以确保退休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保障。

袁敬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袁敬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一)相关城市已完成工作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 户数、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效益情 况等;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 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 情况等;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 的专项资金数额; (四)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清算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 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及数据软盘。
(一)纳入改革范围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 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人数和退 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企业经营效益 情况等;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 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 、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 申请补贴需 情况等; 提交材料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支付的总成本及各项支 出;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 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 (五)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申请表、已妥善安 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 情况明细表。
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地方国企及央企下放到地方的大集体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 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 资产质量差、停产歇业普遍、离岗职工多,地方政府改革成本压力大 先预拨,后清算 按中央财政应承担补助金额的70%的比例预拨专项资金。在预拨阶 段,考虑到厂办大集体改革尚未进入具体操作阶段,职工的实际工龄 和工资水平难以核实,因此,补偿金总额=(净资产-企业职工的 平均工龄*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数*50%或100%)*70%,同 时,预拨资金下达时暂不考虑奖励因素。改革工作完成后,中央财政 依据各省上报的清算报告和专员办的审核意见,据实清算并拨付补助 资金和奖励资金。 为缓解地方政府的现金压力,采取两种清算方式:一是以城市为清算 主体,城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整体完成后,一次性清算;二是根据 有关城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度,分年度清算。 1、职工的劳动关系得到妥善处理。2、未参保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45个工作 日人出具审核意见及审核结果汇总表→报送财政部,抄送属地省级 财政部门 包括:企业性质,改革工作完成时间,在职集体职工人数、职工工龄 和上年工资水平,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情 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等。

国办发〔2011〕18号_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18号_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三)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四)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五)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

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六)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七)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

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八)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

厂办大集体改制的程序和步骤

厂办大集体改制的程序和步骤

决定改制的形式。
)对资产不是很多、职工人数
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 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对于厂办
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债务,要按照实事
较少的企业,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
司。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注册资本
真情实意地帮助职工解决改革中出现 的问题和困难。要营造广大职工对企
耍求较低、设立程序简单、出资方式
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完善和国有企业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从
资产的原始来源^手,界定产权。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资产审计、 评估。在审计、评估中,对企业的固 定资产,如厂房和设备等,虽然实物
形态存在,但由于年代久远或已提完
对于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 固定资产(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 依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实行无偿 划拨.用于厂办大集体安置职工所需 的费用。对于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 企业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债权、
;隹。 日、确定改制形式 厂办大集体具有涉及面广、类型
业改革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
素。
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 一、加强思想教育.营造改革良 冲减国有权益。对于厂办大集体拖欠 的金融债务,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国 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 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处理。对于厂办大集体的历史欠税. 执行国家处理企业历史欠税的有关政
P实务篇市场运作厂办大集体改制的 Nhomakorabea序和步骤
一,徐汉阳
所谓厂办大集体,是指上世纪七 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 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
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
业改革的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的良
好环境,使全体职工统一认识,对改
求是的原则,依法予以认定,并制订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中央企业(名单附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精神,现就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可以用于支付改革成本的主要资产项目和方式(一)厂办大集体改革所需费用首先应当以集体净资产或者有效资产支付,不足部分除按照规定争取财政补助外,主办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厂办大集体净资产支付改革成本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也可以向企业的员工或者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三)主办国有企业可以补助的资产项目主要包括: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用于厂办大集体企业安置职工所需的费用。

2.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改制企业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以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用。

3.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至资产评估基准日前发生的一个经营年度以上的债权、债务可以进行轧差处理。

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用于支付安置职工所需的费用。

4.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除中央财政按照规定补助外,主办国有企业应当承担其余所需资金。

5.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移交社会化管理费用的缺口部分,以及困难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组织、评估费用的缺口部分,主办国有企业可以予以补助。

6.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支付的资产项目。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支付和预留成本的有关问题(一)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支付和预留的改革成本项目和费用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8号文件、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其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以及厂办大集体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8.22•【文号】财企[2011]231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管理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经批准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各类中央管理企业(含国资委监管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中央企业)适用本通知。

二、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依据《指导意见》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企业和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其中:对改革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有盈利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改革前一年度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

三、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

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纳入改革范围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企业经营效益情况等;(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三)厂办大集体改革支付的总成本及各项支出;(四)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五)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申请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见附件1-3)及数据软盘。

补发工资情况说明

补发工资情况说明

补发工资情况说明
补发工资是一项劳动权益保障措施,一般指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框架内,在于职工缺乏收入的情况下补发工资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补发工资作为社会保障支付,是政府经济社会政策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定,企业不得拒绝支付职工应得的工资,工资一旦拖欠,应迅速补发。

以补发工资的案例看,公司应尊重劳动者的权利,重视职工资收支的正常运行,主动向职工支付合法的工资收入,不违法,不滥用职权,不延误补发工资,不拖欠职工工资。

若企业拒绝支付职工应得的工资,职工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补发工资。

职工被迫离职或因其自身原因遭受经济损失,可依法向企业要求补发工资,以追回拖欠部分,解除对职工家庭的影响。

职工补发工资的权利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一反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要求,一旦拖欠职工工资,企业应尽快补发所有拖欠工资,并被依法处以罚款,以至于严重时,被予以法律处罚。

同时,各级政府在政策上加大了对补发工资的支持,不仅要求企业补发工资,还要落实补发补贴政策,引导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进行严厉处理。

此外,政府还应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职工经济损失问题,改善企业职工利益,如加强劳动机制建设,健全拖欠职工工资处理制度,实现补发工资工作的规范化,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利,确保企业对职工勤勉劳动者的积极性,为企业的发展和劳动者的共同繁荣创造良好环境。

国办发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三)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四)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五)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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