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利用雨水管道偷排重金属废水移送公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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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6•【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案例一张某山等32人非法采矿暨马某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7月,张某山、章某晨等人提供“三无”采砂船,与事前联系的购砂船主章某伟、凌某华、鲍某文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长江禁采区),通过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2893129元。

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

经评估,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5157476.86元,其中,河床结构损害4910329.2元、鱼类资源损害96146.02元、底栖生物损害14884.62元、生物多样性服务价值损害101557.02元、后续监测费用34560元。

【裁判结果】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山等三十二名被告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非法采砂活动,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同时,判决张某山等十四名被告人对其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7476.86元,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实施后仍顶风作案的一起严重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案件,由公安部指定江苏公安侦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

2022年3月1日,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是人民法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长江非法采砂犯罪活动,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维护长江流域自然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义乌:一非法电镀作坊日排半吨有毒废水入江

义乌:一非法电镀作坊日排半吨有毒废水入江
理设 施不完善 、工艺落后等原 因被 环保局 下发整改通知 书 ,目前处于停产状 态。据环保局 的执 法
人 员介绍 ,像湖里 的城 中村等 ,一些企业 不通 过正规渠道 开展 电镀业务 ,违 规进行生产 。这些小 电镀厂 的污 染物直 接排 放出来 ,产生大量臭味等都会影 响到周边居 民的健康 。
厦 门 :1 8 家 电镀 厂 污 染 超 标 被 “ 叫停 "
2 0 1 3 年5 月2 4 日,厦 门市环 保局湖里 分局举 行宣传 活动 ,呼吁全 民一起行动 ,拒绝 重金属污 染 ,抵 制 “ 三 无 ” 电镀 厂等 。据 介 绍 , 目前 ,厦 门市 重金 属 污染 主要 来 源于 电镀 行 业 。截 至 2 0 1 3 年5 月份 ,厦 门市 共有正规注册 电镀工艺企业9 7 家。但从2 0 1 2 年至今 ,环保局在巡查执 法过 程 中发现 了1 8 家违规 企业 ,其 中有9 家企业 因 电镀 污染超标被环保局 关停 :另有9 家企业 因污染处
段 。活动 中,坚持做 到 “ 县不 漏镇 、镇不 漏村 、村不 漏企 、企不漏项 ” ,将 每个村、每个企业 的 整治任 务分解到人 ,明责加压 。同时 ,做到 “ 取缔不彻底 不放过 ,整改措施 落实不到位不放过 , 对责 任人 处理 不到位 不放 过 ,该 移送 案件 不移送 不 放过 ” ,确保 排查 出 的环 境 问题 全部 整改到 位。 ( 孔超 郭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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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工程 圃・ 三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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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这全是利 益在作 祟 ,利 益驱动作坊主铤而走险 。电镀行业 中的污水 处理 系统造价 法小 电镀作坊 无力配置这样 的设备 ,就 以破坏环境 的代价赚取黑 心钱。另外 ,非法小 金需 求不大 ,只要有一块场地、一套 电解设备 、几 个 电镀 槽以及一些原料就足够 ,厂

盐城中院发布2021年度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盐城中院发布2021年度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盐城中院发布2021年度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4•【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01“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7月,张某山、章某晨、李某等人出资,洪某、王某等人提供“三无”采砂船,与购砂船主章某伟、凌某华、鲍某文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至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长江禁采区),通过采运一体方式共同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289.31万余元,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7万余元。

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

张某山曾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判处罚金二万元,鲍某文在涉嫌非法采矿罪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该案犯罪。

法院认定,张某山等三十三名被告人构成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十四个被告人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该案系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严重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的案件。

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当庭宣判,这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的具体体现,彰显了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毅力。

该案系全省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两名再次实施非法采砂犯罪的被告人承担惩罚性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展现了江苏法院环境资源“9+1”跨区域审判机制改革和专业化审判特色。

江苏法院将按照《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的约定,对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移交安徽法院,由安徽法院组织实施对长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体现《长江保护法》打破条块分割,实现全流域系统保护、一体保护的要求。

南通环保窝案

南通环保窝案

南通环保窝案:官员靠垃圾及危废物牟利2012年09月12日11:35财新《新世纪》我要评论(18)字号:T|T[导读]大量的重污染企业入驻,让南通在经济增速的同时,环境承载力超限,多起环境污染问题由此迸发,当地环保部门也由此成为权重较大的政府部门。

当地环保部门利用职权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之事。

2009年,南通市环保局曾就上述事件对金阳光公司展开调查,认定金阳光公司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危险固废。

根据南通市环保局2009年二季度行政处罚通报,责令金阳光公司将转移至南通岱达罗斯经贸有限公司的废物溶剂全部清回,按国家标准处置,并罚款13万元。

调查结果通报内容还显示,金阳光公司转移至岱达罗斯公司的危险废物,被岱达罗斯公司填埋,并有部分库存。

此次调查,由环保部门主导,以行政罚款了结,金阳光公司继续运营。

2012年初,金阳光公司再次被调查,此次调查的主导方是南通市纪委,矛头直指涉案的政府官员,由启东市环保局查到南通市环保局,由环保系统查到卫生系统,由科员查到局长、院长。

“南通市环保局几乎被查空了,十几个官员下马,都是实权部门,现在环保局有的副职直接被提升为正职,业务都不熟悉。

”8月中旬,南通市政府一位官员告诉财新记者,除了环保系统,南通市卫生系统、人大也有官员涉案被查,调查还没有停止。

财新记者拿到一份不完全的涉案名单,约近20人。

但由于案件尚未完全公开,仅能证实其中10人左右。

据知情人的了解,上述官员违法行为主要是涉嫌受贿,大部分案件现已进入检察院侦查阶段,各个案件未来将分别独立审理。

金阳光公司所在地启东市,原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站长徐锦昌和环境监察大队队长温永昇案,因涉嫌受贿,已经开庭,尚未宣判。

启东市环保局原副局长顾爱东案,处于检察院侦查阶段。

引发龚士菊自杀事件的原副局长黄佐仁案,也同样处于检察院侦查阶段。

“司机”的百万贿款被查官员几乎都是在其职权范围内,与受监管企业发生不正当的权钱交易。

2012年8月31日开庭审理的陈晓敏(男)受贿案,就是多个独立审理案件中的一个缩影。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治理及执法情况介绍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治理及执法情况介绍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治理及执法情况介绍一、电镀行业概况1.1生产工艺电镀是以直流电通入一定组织的电解质溶液,通过电能向化学能的转变,把金属镀到零件表面上的过程,即镀件置于含有被沉积金属离子的电解液中,通过外来的直流电,使镀件表面覆盖上一层薄的金属镀层。

主要有吊镀和滚镀两种生产方法:吊镀。

镀件通过挂具进行电镀,一般镀件体积比较大,表面比较平整,如锁具、汽车配件等,相应镀槽体积比较大。

滚镀。

没有挂具,采用滚筒电镀,镀件直接放入滚筒中,并通过滚筒导电。

镀件体积比较小,不易破损,如小五金制品、装饰精品小件、仪表和电器装配上的小零件等,一般镀槽体积比较小。

电镀的基本生产工艺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镀前处理、电镀阶段、镀后处理,其生产工艺流程如图1。

图1 典型塑料电镀(含化学镀)生产工艺流程图毛坯→表面平整→除油脱脂→清洗→酸洗→清洗→上挂具(吊镀)→一层电镀→清洗→二层电镀→清洗→钝化→清洗→干燥→上漆→干燥→下挂具→包装→成品。

1.2 生产原料酸类:硫酸、盐酸、硝酸、磷酸、铬酸、硼酸、氢氟酸、醋酸、柠檬酸等。

碱类:氢氧化钠、氨水等。

盐类:硫酸盐、氯化物、磷酸盐、重铬酸盐等无机酸盐(铜、镍、钠、锌、锰)、氰化物或硫氰酸盐(钠、钾、亚铜)、有机酸盐(酒石酸钾、十二烷基硫酸钠、间硝基苯璜酸钠、柠檬酸盐)等。

有机物类:添加剂、乳化剂、光亮剂、皂化剂等。

1.3 主要生产设备与污染物排放1、除油(脱脂)槽(前处理槽)。

镀液主要成分:碳酸钠、磷酸三钠、硅酸钠、表面活性剂、乳化剂等。

废水主要污染因子:油、脂类有机物(体现为COD)。

2、氰化镀铜(预镀)槽。

镀液主要成分:氰化亚铜、氰化钠、硫氰酸钾、氢氧化钠等,镀液pH值为11.5 左右,镀液颜色为淡黄色,表面有泡沫。

废水主要污染因子:CN-、Cu2+、〔Cu(CN)3〕2-、〔Cu(CN)2〕-(铜氰络离子)、OH-等;废气主要污染因子:含氰废气。

3、焦磷酸盐镀铜槽。

镀液主要成分:焦磷酸铜、焦磷酸钾、硫酸铜、柠檬酸钾等。

公安部公布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10起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10起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10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安部,公安部•【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公安部公布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10起典型案例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安排,公安部今年年初部署沿江10省(市)和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专项行动。

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坚持强力破案攻坚,持续深入推进专项行动,侦破了一批大要案件,打掉了一批犯罪团伙,有效遏制了长江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活动,为长江大保护提供了坚实保障。

截至目前,已侦破各类涉砂刑事案件36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82名,打掉犯罪团伙137个,查获非法采、运砂船舶368艘、涉案江砂710余万吨,涉案金额3.3亿元。

公安部今日再次公布了一批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典型案例。

1、上海吴某等人省际交界水域非法采砂案2021年5月,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在长江上海段查获正在盗采江砂的“三无”采砂船1艘、运砂船3艘,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成功打掉一个盘踞在长江上海段水域非法采砂犯罪团伙。

经查,2021年4月以来,吴某、黄某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上海与江苏南通交界水域盗采江砂,并非法贩卖给“永达818”船等船舶,“永达818”船等船舶将非法购得的江砂倒卖给江苏吴江某混泥土公司,目前已查明涉案江砂1万余吨,涉案金额45万元。

2、江苏南通仇某等人利用“三无”改装船舶非法采砂案2021年7月,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会同如皋市公安局成功打掉一个盘踞在江苏如皋通扬河水域非法采砂犯罪团伙,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24人,查扣“三无”改装采砂船1艘、运输船6艘。

经查,2021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仇某、张某、陈某等人共同出资购买“三无”采砂船进行改装,并雇佣人员非法采砂,盗采江砂后用运砂船将江砂运送至如皋石庄等码头过驳销售,目前已查明涉案江砂6万余吨,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分享】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汇总

【分享】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汇总

生态环境部通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期间第一批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来源:生态环境部今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和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此后,又印发《关于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督促指导各地通过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目前,32个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均制定印发落实正面清单工作实施方案并确定首批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合计6.5万家。

今天,生态环境部通报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期间第一批8个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宁波市,山东省济宁市,辽宁省沈阳市,河北省邢台市,福建省宁德市,江苏省宿迁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依法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特予表扬。

生态环境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坚持监管执法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同时,生态环境部也提醒相关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全面履行主体责任,提高自觉守法能力,主动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此次公布的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包括:一、浙江杭州临安日兴造型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环保设施环境违法案件2020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某小区居民反映周边环境异味扰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采用移动监测车走航监测、无人机探测等科技手段进行排查。

3月26日,临安分局在排查过程中发现,临安日兴造型材料有限公司当日正常生产,醇基涂料生产车间配套的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执法,考虑到企业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临安分局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企业整改机会。

污染环境罪的典型案例

污染环境罪的典型案例

污染环境罪的典型案例污染环境罪是指在生产、经营、施工等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典型的污染环境罪案例。

首先,2011年,江苏省无锡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水污染案。

当地一家化工企业非法排放有毒废水,导致周边水源受到污染,大量鱼类死亡,居民饮用水受到威胁。

经过调查,该企业的排污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最终,企业主因为违法排污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了受害者的损失。

其次,2015年,河北省廊坊市发生了一起大气污染案。

一家煤矿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违规排放工业废气,导致周边空气质量严重恶化,居民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经过调查,该企业的违法排放行为被认定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最终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并被处以巨额罚款。

另外,2018年,广东省深圳市发生了一起土壤污染案。

一家电子废物回收企业为了谋取暴利,私自倾倒大量有毒废物,导致周边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居民健康受到了威胁。

经过调查,该企业的非法倾倒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企业主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清理污染物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最近,2020年,山西省太原市发生了一起噪音污染案。

一家工厂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无视周边居民的生活权益,长期超标排放噪音,导致附近居民夜晚难以入眠,白天无法正常休息。

经过调查,该工厂的噪音污染行为被认定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最终工厂被责令停产整顿,并被处以巨额罚款。

综上所述,污染环境罪的典型案例中,违法排放废水、工业废气、有毒废物以及超标排放噪音等行为都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污染环境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者,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介绍,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共同维护我们的环境和生态。

江苏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6.0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胡某某、丁某某投放危险物质罪案【裁判要旨】明知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直接或间接地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案情概要】被告人胡某某、丁某某于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间,明知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亦明知该公司在“氯代醚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2009年2月20日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裁判结果】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丁某某明知钾盐废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大量排放,危害公共安全,并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系主犯;被告人丁某某系从犯,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据此,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丁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胡某某、丁某某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这是2009年2月20日盐城市区发生的“2·20”重大水污染事故,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2009年)》中对本案专门提到:“这是人民法院首次对故意违规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被告人,依法依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对于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进一步加强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高检发布5起环境污染刑案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起环境污染刑案典型案例

政疽法制文摘版丨LOOK视点最高检发布5起环境污染刑案典型案例□周斌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对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严惩跨省环境污染犯罪【基本案情】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及其副总经理黄冠群等人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长红等人进行非法处置。

李长红等人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文、富件等,通过汽车、船舶跨省运输危险废物,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共计1071吨。

其中,62.88吨酸洗污泥倾倒在长江堤坝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2018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宝勋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万元;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黄冠群等12人有期彼刑6年至拘役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服务长江生态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提供有力保障,是公安司法机关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11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本案在办理长江经济带跨省(直辖市)环境污染案件,守护好长江母亲河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认定单位犯罪追究刑责【基本案情】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收集在厂区储存桶内。

2()17年12月,印达公司实际经营人应伟达决定将储存桶内的废液交予被告人何海瑞处理,并约定向其支付7000元,由印达公司生产部门负责人王守波负责具体事宜。

长春:某电镀厂毒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水管网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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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期刊名称】《《表面工程资讯》》
【年(卷),期】2009(009)006
【摘要】2009年11月6日上午,长春市环保局、长春市工商局、省电监办等9
部门联合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3家无证经营、污染严重超标的工厂进行了断电、查封处理。

【总页数】1页(P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781.03
【相关文献】
1.辛集市查处3个非法制革窝点污水排入市政管网 [J], ;
2.工业废水排入城镇下水道的预处理工艺 [J], 王健
3.电镀污水直接排入河城阳非法小电镀厂被捣毁 [J], 肖良华
4.电镀厂污水处理设备闲置污水直接排放老板被批捕 [J],
5.长春:电镀厂毒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水管网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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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重金属超标排放入罪刑事案件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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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4 年1 O 月2 7 日,昆山法院公开审理 了一 起 因企业 生产过程 中重金 属超标排 放涉嫌犯 污 染环 境罪 的刑事案 件。此 案是江苏省 首起 因重 金属超标排放而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的案件。 2 0 1 4 年2 月7 日至3 月1 3 日,被 告人 张建 春 在 昆山市 玉 山镇成 明路一 厂房 内非法 电镀 ,并 将含 有重 金属铬 的废水未 经处理违 法排放至 外 环 境 ,造 成严重 环境污 染的后果 。经监测 ,排
构成 要件 的具体标 准 ,为司法权加 大对污 染环 境 罪的打击力度提供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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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进行采集 ,与公检 法部门联 动 ,公安部 门及时介入 ,进 行现场调查。水样监测发 现排放 水中六价铬 、总铬 浓度 ,均
超过 国家规定 的排 放标准3 倍 以上 ,环保局 已依法将 案件移
送公安机 关。 “ ’ 两 高’ 关于办理环 境污 染刑 事案件适 用法律 的司 法 解 释 出 台 以后 ,2 0 1 4 年 市 环 保 局 与 公检 法部 门联 动 ,从 严 、从 快 、从 重 处理 了多 起 环境 违 法 犯 罪 案 件 , 2 0 1 4 年 已刑事拘 留5 人 ,批捕4 人。
放的含有 有毒污 染物 的废 水 中重金 属六价铬 、
总铬 的含 量分别 超过 《 电镀污染 物排放标 准 》
( GB 2 1 9 0 0 — 2 0 0 8 ) 的3 0 0 0 余倍 和8 0 0 余 倍 。4 月 2 3 日,张 建春 向昆山市公安局治 安大 队投 案 , 并如实供 述 了犯 罪事实。 随后 ,昆山检 察 院以
启东一光 电模块厂老板

南通通州查处暗管偷排企业 正面调查受阻挠 调取水量来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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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企业污水 处理设施 仅相 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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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 期 拆 除

违 者加 重处 罚

管 距地 面 以 下 约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 除 的


所需 费
两 次 发 出 约 见 通知 无 人 前来 J 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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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该 企 业 前来说 明 情况




用 由 违 法者 承 担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五 十万 元 以 下 的 罚


该 企 业 相 关 人 员 虽接 受 了 询 问



私 设 暗 管 或 者 有 其 他严 重 情 节 的
以 环 保 执 法 战 绩 提 升大 练 兵 实 效
毫米
PV C
排管 通 向 该 企 业 食堂


且 管 内 淤 积 较多


管 壁 老 化 破 损 严重
废 弃 使 用 的迹 象较 明 显
管 水 中 探摸时 认为 是




举 报 暗管 偷排
接群 众举报


委托专人 探查
某 印 染企 业食 堂西 边

印染企业主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移送行政拘留案

印染企业主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移送行政拘留案

China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October . 2016印染企业主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移送行政拘留案基本案情2016年4月8日,浙江省嵊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开展“一周一查”,20时30分左右,到达浙江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先对企业连接污水总管的窨井内排放废水进行了采样,然后对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连接标准排放口的污水管管口接了一根白色水管,废水通过该白色水管越过标准排放口明渠排放废水,致使设置在明渠的自动监控设施无法正常采样,执法人员对白色水管排出的废水也进行了采样。

经进一步核查,企业通过阀门控制,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经监测,厂区外污水入网口窨井内所排废水的COD C r为1610mg/L,pH9.66;白色水管排出废水浓度的COD C r为1420mg/L,pH9.35,均超过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2中,pH6~9,COD C r≤200mg/L的间接排放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嵊州市环保局对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治理设施,53圆桌·案例54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责令企业停产整治。

在做出罚款30.22万元的行政处罚后,嵊州市环保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嵊州市公安局对涉案人员(共1名)依法做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理决定。

办理过程(一)多次踩点,前期摸排。

在2016年3月29日的“一周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在联兴纺织印染厂外能明显听到企业排水的声音,在通知开门进行检查后发现企业现场却没有排放,执法人员虽有怀疑,但当时并未查到违法行为,于是在2016年4月8日的“一周一查”中,再次将该企业列入检查名单,并在未通知企业的情况下直接从厂外窨井查看企业废水排放情况,发现水质颜色与平时企业排放水质明显不同。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02.2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2019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案例一: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2002年7月,被告单位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勋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建筑五金件、汽车高强度精密紧固件、精冲模具等,该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酸液及污泥为危险废物,必须分类收集后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被告人黄冠群自2008年起担任宝勋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姜家清自2016年4月起直接负责宝勋公司酸洗污泥的处置工作。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进行非法处置。

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通过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文、证件等方式,非法处置酸洗污泥。

上述被告人通过汽车、船舶跨省运输危险废物,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共计1071吨。

其中,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姜家清、李长红、涂伟东伙同被告人汪和平、汪文革、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等人在安徽省铜陵市经开区将62.88吨酸洗污泥倾倒在长江堤坝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案发后,经鉴定评估,上述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造成环境损害数额为511万余元,产生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139万余元。

此外,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等人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集10余家江苏、浙江企业的工业污泥、废胶木等有毒、有害物质,通过船舶跨省运输至安徽省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倾倒。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甲)行罚决字〔2021〕857号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甲)行罚决字〔2021〕857号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甲)行罚决字〔2021〕85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通公(甲)行罚决字〔2021〕85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3419021200140 【处罚日期】2021.06.22【处罚机关】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通州区【处罚对象】肖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7 16:36:28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甲)行罚决字〔2021〕857号被处罚人肖xx。

现查明:2021年3月31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检查时发现,肖xx无证从事废油的收集、贮存、售卖。

废油来自汽修修理部的废机油、农机修配店的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经公安机关调查,肖xx于2019开始以7角一斤的价格购买和在拆解旧机器过程中收集废机油贮存在自己位于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坨墩村九组的家中,再以1元一斤的价格转卖他人用于刷模板,至2021年3月31日被查获时,家中仍贮存有100斤废机油未出售。

以上事实由肖xx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送达xx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偷排2650多吨生产农药废液南通天泽化工被罚1400万

偷排2650多吨生产农药废液南通天泽化工被罚1400万

南方农药VOL.23.135长杨寿海先生签署相关授权文件以授权具体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宜。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具体情况详见 2018 年1 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拟收购阿根廷 Ruralco 公司 6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4)。

本次交易已经过江苏省商务厅、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备案。

近日公司获悉,本次交易各方签署了《交割确认函》确认交割已完成,目前公司已持有 Ruralco 公司 60%股权。

利民股份拟9500万元投资新疆欣荣1月26日,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发布公告称,拟以有限合伙人的方式入伙新疆欣荣仁和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简称“新疆欣荣”),出资金额为9500万元,占拟认缴出资总额32.99%。

资料显示,本次投资标的新疆欣荣成立于2018年1月,主要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相关咨询服务。

截至2018年6月底,新疆欣荣未实现营收,总资产为0.2万元,净利润为-0.17万元。

据了解,新疆欣荣原本有两位合伙人,其中北京欣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10%;段玉岭认缴出资90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90%。

而段玉岭因工作调整,根据合伙企业协议的有关规定,决定退伙。

新入伙的合伙人除公司外,还有河北新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新合伙人协议,公司、北京欣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新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将分别以货币认缴出资9500万元、5100万元、1.42亿元,占出资总额的32.99%、17.71%、49.30%,其出资金额需在2019年6月30日前缴足。

对于本次投资新疆欣荣,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称,通过充分利用合作方的专业投资经验和社会资源,发挥各合作方资源优势,共享整合,可以为公司拓宽投资平台,助力公司产业发展,更好的实施本公司并购扩张战略,更好的推进公司快速做大做强。

一起移动车辆偷排电镀废水的案例分析

一起移动车辆偷排电镀废水的案例分析

一起移动车辆偷排电镀废水的案例分析周宇航【期刊名称】《广东化工》【年(卷),期】2018(045)006【摘要】The moving vehicle model together to steal row sewage cases of electroplating wastewater, and puts forward some problems, and Research on these problems, the linkage mechanism of urban management, transport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public security departments to prevent similar incidents in the future, the futur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s how to handle similar cases play a certain reference.%本文通过一起利用移动车辆偷排电镀废水的新型排污案件,提出了一些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提出城管、交通、环保、公安等部门的联动机制以防范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对今后环保部门如何处理类似案件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总页数】2页(P180,192)【作者】周宇航【作者单位】太仓市环保局,江苏太仓 2154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相关文献】1.偷排电镀废水温州两企业主获刑 [J],2.闽侯县一电镀厂无证经营偷排废水 [J],3.台南:一电镀厂偷排高浓废水遭查处 [J],4.沭阳县一非法电镀业主偷排废水被刑拘 [J],5.海宁一偷排工业废水无证电镀厂被警方取缔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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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Legal Case56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利用雨水管道偷排重金属废水移送公安案文|赵建峰【案例提供单位】江苏省南通市环境保护局【案例类型】污染环境罪【案例名称】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利用雨水管道偷排重金属废水移送公安案【主要违法行为】利用雨水管道偷排重金属废水【污染类型】水污染【违法企业所属行业】机械电镀【关键词】雨水管道偷排废水;非法设置排口;移送公安;污染环境罪基本案情与查处过程企业多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屡罚不改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九圩港闸东堍南首,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含电镀工艺)。

公司建有镀锌、镀装饰铬、镀硬件铬三条工艺生产线,主要是在电镀生产过程中排放含铬、含镍、含锌废水,前处理废水和车间冲洗水等废水。

2015年8月3日,因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废水排放超标,南通市港闸区环保局曾对该公司立案处罚,罚款1605元,并要求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排放废水。

但因为罚款数额不大,企业对此没有引以为鉴,在废水处理问题上仍然疏于管理。

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现场监管2015年9月7日上午,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发现车间外地面有一铬酸形成的斑点,遂指使车间负责人黄某某安排人员清洗,黄某某即指使工人实施清洗工作,工人直接用水冲洗车间外地面,致部分含铬废水流入车间外雨水井中。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车间负责人黄某某对此操作行为没有加以制止。

当天上午,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联合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南通市港闸区环境保护局来到该公司进行检查,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到镀铬车间门口雨水井中含有六价铬。

经南通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雨水井中总铬含量为13.9mg/L,六价铬含量为12.1mg/L,分别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2倍、23.2倍。

环保部门现场勘察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安排工人将雨水井中废水进行了处置,以消除污染。

对不经法定排口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时移送公安南通市港闸区环境保护局根据现场监察的情况,认为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不经法定排口排放污染物,重金属排放严重超标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遂将该案依法移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

2015年9月22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车间负责人黄某某均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0日经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对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实施处罚的同时及时复查2015年9月22日,南通市港闸区环境保护局作China Environmental SupervisonMarch . 201657出港闸环罚告[2015]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内容。

2015年9月24日,南通市港闸区环境保护局对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停产,并按要求拆除了非法设置的排污口。

同年11月2日,南通市港闸区环保局对该公司不按规定设置排口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对企业利用雨水管道偷排重金属废水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在对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后,按照南通法院系统实行的资源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将该案依法移送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21日,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安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

2016年1月7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对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刘某某、黄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罚金8万元、1万元、1万元。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案件移送公安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其中该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情形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在该案是否需要移送公安拘留或做进一步刑事追究问题上,如果仅仅对照《环境保护法》前述六十三条的规定确实难以判断。

因为本案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是通过雨水管道偷排废水,从这个角度而言,雨水管道似乎既不属于“暗管”,更不属于“渗井、渗坑”,其行为方式也不是“灌注”,似乎本案不需要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但同时,《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结合该条解释可知,除了“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几种列明的方式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还保留了一个兜底性条款,即“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

本案中,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利用雨水管道进行废水偷排,显然属于该保留条款列明的情形。

即便不考虑其排放的废水存在重金属超标的情形,也应该根据《环保法》的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

污染环境犯罪违法行为的认定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该案主要涉及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本案中,如何理解“排放”是关键。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和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可知,该案中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是在清洗车间外地面铬酸斑点时,导致清洗水流入车间外雨水井中。

该行为如何认定?从表面上看,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并没有故意偷排废水,仅仅是工人在执行清洗任务过程中导致废水流入雨水井,似乎难以认定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有故意排放废水的犯罪。

而事实上,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明知清洗铬酸的废水中含有铬等重金属元素,如果对该清洗废水不加以搜集处理,必然会流至外环境中污染环境,但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并没有采取相关措施,最终致使含铬废水流入车间外雨水井中。

经过监测,总铬含量、六价铬含量均明显超过国家标准。

以案说法Legal Case58结合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该案相关责任人明知清洗废水在不加收集外流的情况下会发生污染环境的结果,而选择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仍然属于故意犯罪。

正是基于这种分析,海安县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及两名责任人属于共同故意犯罪,最终依法作出了该公司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认定。

本案启示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部门被赋予了许多新的权力,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

如何在执法工作中充分利用好移送公安的措施,通过本案,有以下几点启示:加强学习,全面掌握需要移送公安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具体情形,该条又细分为四项具体内容,可以说对于环境执法过程中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作出了比较全面的注解。

但是,如果执法人员仅仅掌握《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似乎难以想到需要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如本文前面所分析,该公司实施的清洗废水流入雨水管道的行为明显不属于《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方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该案似乎并不存在移送公安的需要。

而如果仅仅以环境行政处罚结案,不仅放纵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也难以起到震慑效果。

在此过程中,如果全面认真学习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就可以知道,对于《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又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并保留了“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这样一个兜底性条款。

因而,对于该公司将清洗废水通过雨水管道外排的行为就不难定性,显然属于“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必须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

除此之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对《环保法》第六十三条需要移送公安的四项具体情形均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解释,执法人员在掌握《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的基础上,对该部分内容也要熟练掌握。

同时,在把握不准的情况下,也可以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毕竟公安机关仍然会进一步审核、立案把关。

同时拘留不是目的,在环境执法过程中,案件调查整理、移送公安机关的过程中就已经能够对相关单位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促进执法目的的实现。

密切配合,及时跟进移送公安案件的处理情况在实践过程中,不少环保部门发现案件移送公安后并没有得到有效处理,一些环保部门认为应当采取拘留措施的案件也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同,甚至有一些案件在移送公安机关后不了了之。

而部分环保部门则抱着只要移送公安机关就完成案件查办的想法,导致一些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没有得到有效办理。

本案中,南通市港闸区环境保护局发现该公司存在符合移送拘留的情形后,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

同时没有对移送后的案件“一移了之”,而是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公安的案件侦办。

此外,在取样监测报告结论出来后,环保部门发现总铬含量为13.9 mg/L,六价铬含量为12.1 mg/L,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3倍以上,遂及时将监测报告送交给公安机关。

正是在环保、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原本以“不经法定排口排放污染物”立案移送公安机关拘留的案件,最终以“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而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定罪量刑,起到了较好的执法效果。

认真履职,确保司法追究的同时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在本案处理过程中,环保部门没有在将案件移送公安后停止应有的工作。

除了继续对采样废水进行监测外,环保部门仍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相关的环保监管职责。

在2015年9月22日,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南通市港闸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9月24日组织人员对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停产,并按要求拆除了非法设置的排污口。

环保部门在移送公安机关后继续履职的行为,尤其是对于责令停产、停业、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等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复查,这有利于确保相关责任主体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

HJ(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环境保护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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