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手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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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手册(新)

第一部分院训

院训诠释

如是我闻,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院训为:明德博学,臻于至善。《大学·开篇》开宗明论也,至诚以此彰其志,榜其行,勉其子。

《大学》曰: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训之本。明德者,君子也。文约,辞微,志浩,行廉。是故明德者,濯淖污泥之中,蝉蜕于污秽,以浮游于尘埃之外,与日月争光可也。何为?欲明其德,必先修其身,正其心,诚其意,致其知,格其物。是故,为人师,止于严;为人子,止于尊;为人友,止于信。格物,求物之道也。欲求物之本,则学不可以已。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已,则德明而行无过矣。何学?入耳,着心,布于四体,形于动静。端而言,蝡而动,一可以为法则。明德博学则达圣德至善。至善则润身,心广体胖,意诚。然后齐家治国平天下。

此训之意也。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社会事务管理系主任牛康教授撰文

第二部分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为祖国为人民多做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第三部分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同时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在校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以学分制为主要依据。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根据学生所获得学分的总量衡量学生学业进程的学籍管理制度。学院采取“按学年注册、按学分选课、按学分毕业”的学籍管理模式。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凡按招生规定由本院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用电话、传真或信函向学院学生招生办说明原因,并办理请假手续,报到时随带相应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为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若学生本人要求取消入学资格,必须在到校报到后三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有关规定退还已交的部分学费,逾期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必须在下学年(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因特殊困难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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