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的问题与少年法院的创设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再思考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再思考作者:刘滨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0期摘要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自诞生以来,在治理少年犯罪和保护少年成长上发挥了重大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尚待完善。
本文从具体案例入手,指出我国未成年犯罪形势还很严峻这一现实问题。
从少年司法制度应采取何种制度模式这一问题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进行反思,建议心理医生介入少年司法制度,在试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建立适合未成年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制度模式心理医生前科消灭社区矫正作者简介:刘滨峰,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45-02近年来,关于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报道屡见不鲜。
例如2009年3月发生在四川中江县的5岁幼童被杀案。
经查,该案系长期在外流浪的许某某(男,13岁,缀学)、蒋某(男,13岁,缀学)、彭某某(男,14岁,在校生)、彭某某(男,13岁,在校生)四人,将受害人代孝东(男,5岁,幼儿园学童)从家中骗出并唆使其偷窃财物,因代年幼几次偷窃未果,4人嫌其累赘遂将之带至野外殴打虐待后杀害。
又如,发生在2002年10月9日的福建五少年杀死同学案警方缴获军用手枪。
浙江校园暴力升级,学生组团买枪对抗黑社会。
北京一少年为偷钱上网,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
这些案件一经报道,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年龄、犯罪动机、犯罪手法引起全社会的震惊与关注。
同时也引起了我们对如何设置少年司法制度以便更有效地防止未成年犯罪的深刻反思。
在参考《中国法律年鉴》之《全国人民法院刑事案件中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表》,以及历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之《全国分年龄、性别的人口数》等统计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简要分析一下近年来我国未成年犯罪的状况。
未成年人犯罪率在1999年经过四年攀升后进入高峰期,此次高峰期在2008年后有所缓解。
新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北京 大学 法 学院 , 京 10 7 ) 北 0 8 1
摘 要 : 国建 立 少年 司法 制 度 的 主要 标 志有 三 项 : 是 建 立 了少年 法 庭 ; 是 制 定 了《 成年 人保 护 法 》 预 防 我 一 二 未 与《 未成 年人 犯 罪 法》 三 是 在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审 理程 序 与 未成 年 人 犯 罪 综合 治理 方 面 。 成 与 完善 了有 别 于成 年 人 司 ; 形 法制 度 的 特 色与做 法。 我 国 少年 司法 制 度 存在 着理 论 研 究 滞后 、 年 法律 体 系不 完备 等缺 陷 。为 此 , 国必 须 制 定相 少 我
收 稿 日期 :0 2 0 — 6 2 1— 2 0
“ 革 ” 后 . 青 少年 犯 罪 激 增 的 历史 背 景 之 文 之 在
作 者 简 介 : 树 华 (9 6 , , 康 12 -) 男 黑龙 江绥 化 人 , 京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国犯 罪 学 研 究会 名 誉 会 长 、 国 法 学会 青 少年 法制 教 北 中 中
经济 、 会 状 况 和历 史 、 社 文化 传 统 上 存 在 着差 异 , 因
此 ,少年 司法 制度 的发 展并 不是 遵 循一 个 国家 的模
事诉 讼 、 罪 量刑 的规 定 , 定 以及 对少 年 的不 良行 为 和
违法 行为 所采 取 的各 种保 护措施 甚 至 于学 生 守则 之 类 , 属 于少 年 法 的内容 范 围 ; 都 从对 违 法犯 罪 少年 所 采取 的处 罚措 施 及矫 正方 法来 看 。 更是 形式 多 样 , 不 拘一 格 。 既有 刑 事 处 分 , 有 各 类 民事 的 、 政 的制 也 行
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青少年法制教育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其目的在于培养青少年良好的法治意识和法治道德素养,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当前青少年法制教育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青少年法制教育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
目前的法制教育多是零散的知识传授,缺乏系统性的规划和组织,导致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无法形成系统性的认识。
现有的法制教育内容大多局限在书本知识的传授,缺乏生活化、实践化的教学方法,使得学生难以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生活中。
青少年法制教育教学手段单一。
当前的法制教育多是通过传统的课堂教学、听课笔记等方式进行,缺乏多元化的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源的利用,不能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和个性发展。
青少年法制教育教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法制教育教师教学经验不足,教学水平不高,缺乏相关法制知识和方法的更新。
部分教师教育理念和价值观不够清晰,不能够对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激励。
家庭与学校合作不足。
家庭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作用不可或缺,但现实中有不少家长对孩子的法制教育重视不够,缺乏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导致学生的法治意识培养受到一定的影响。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一、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规划和组织。
制定完善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和教学大纲,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多样化的法制教育体系,提高教育质量和效果。
二、探索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新模式。
引入多元化的教学手段和资源,如情景模拟、社会实践、互动探究等方式,提高课程的灵活性和趣味性,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兴趣。
三、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高校应该加强对法制教育教师的培训和培养,提高他们的法制理论水平和教学实践能力,推动教师的教育观念和方法不断更新。
四、加强家校合作,构建科学的家庭教育环境。
学校应积极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加强与家长的互动,建立起学校和家庭共同育人的机制,形成家校联动的教育合力。
少年司法制度的开题报告
少年司法制度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而应对少年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是指在法律框架下,针对未成年犯罪分子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
少年司法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使他们在合法的框架下改过自新,实现社会重建。
然而,当前的少年司法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制度规范不完善、司法程序不健全等。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少年司法制度进行研究,提出改进的建议与措施。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少年司法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并就此提出改进与完善的建议。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经验和做法,为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本研究将对以下内容进行深入探讨:1. 少年犯罪现状的调查分析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文献与数据,研究少年犯罪的现状,包括犯罪类型、犯罪人数、犯罪动机等。
同时,对不同地区的少年犯罪现状进行对比,探讨其背后的社会原因和制度因素。
2. 少年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选择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其法律规定、司法程序、司法权力划分等方面的差异与共同点。
结合这些比较分析的结果,深入剖析不同制度设计的优势和不足。
3. 少年司法制度改进的建议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将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议。
这些建议将涉及到立法层面、司法实践层面以及社会支持层面等多个方面,旨在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调研、案例分析和专家访谈等方法,以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同时,我们还将利用统计学和实证研究方法,对研究结果进行量化分析,以提高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四、研究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为政府部门和立法机构提供关于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决策参考;2.为社会各界提供了解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信息;3.推动少年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4.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适应。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的问题与少年法院的创设(1)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的问题与少年法院的创设(1)内容摘要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第一个少年法庭建立以来,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已经走过了17年的发展历程。
近20年来,少年司法制度在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到今天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少年法院的创设是解决这些问题所必然寻求的出路。
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应是一种多元化的格局,而少年法院创设的意义在更大程度上是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契机和动力。
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发展问题少年法院一、新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之路在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主要开始于“文革”结束以后。
与1899年美国伊利洛斯州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的历史背景类似,出于治理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需要,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
因为特定的历史背景、法律依据等因素的考虑,当时的少年法庭实质只是附设于刑庭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1988年才开始出现独立建制的少年庭。
少年法庭一出现就以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引起司法界的重视、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欢迎。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长宁区少年法庭的成功经验在全国得以推广。
1986年少年法庭发展到100多个。
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时,全国已经建立起400多个少年法庭。
199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全国法院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工作会议”,少年刑事审判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南京会议的推动下,迎来了少年法庭发展的春天,到1990年年底,全国少年法庭已经达到2400余个。
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有3694个少年法庭。
今天少年法庭的的组织形式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种: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专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附设于刑庭内,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综合性少年案件审判庭。
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出现的问题
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出现的问题青少年法治教育在中国的发展中面临着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法治教育的局限性,影响了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的培养。
接下来,我将讨论其中的一些主要问题。
首先,青少年法治教育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缺乏全面性。
当前的法治教育主要关注普法教育,也就是基本法律知识的传授。
这种教育形式忽视了对法律背后的社会背景和理论基础的探索,缺乏对法律价值观和法律伦理的引导。
因此,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需要加强对法律演化、法律制度和法律基本原则的教育,这样才能更好地培养青少年的法治素养。
其次,青少年法治教育在内容上存在的问题是过于理论化。
青少年法治教育往往脱离实际,只关注法律知识的传授,而缺乏对法律实践的引导。
青少年只是通过听课和看教材学习法律知识,而没有机会亲身参与到法律实践中。
这种教育方式容易导致理论和实践脱节,使学生难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
因此,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需要增加实践环节,例如模拟法庭、案例分析等,使青少年能够亲身体验法律实践,培养实际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另外,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缺乏开放性。
目前的法治教育往往只是单向灌输,学生被动接受教育,缺乏思考和讨论的机会。
这样的教育只会培养出机械式的记忆和模仿能力,而缺乏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
因此,应该在教育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批判性思维,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讨论和辩论,以培养他们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
此外,青少年法治教育中还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师资力量不足。
目前,许多学校没有专门的法治教育教师,法学专业的教师也很少涉及到法治教育的内容。
这导致了教育质量的不稳定性和教育资源的不均衡性。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吸引更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法治教育,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支持,提高他们的教育水平和教学能力。
最后,青少年法治教育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评估体系不健全。
目前,缺乏完善的评估体系使得教育目标的实现无法量化和监管。
中国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及其改革方向
中国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及其改革方向随着社会的发展,少年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如何对少年犯罪进行司法处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早在1954年就开始了,经过多年的发展,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框架和规则。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少年犯罪的认识不断深入,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亟需改革。
本文将从两方面分析中国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及其改革方向。
一、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1. 少年犯罪的定义和认定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少年犯罪的定义和认定。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但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低年龄。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十四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用法律特定的程序判处刑事责任;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照顾、教育和感化的方法为主,少数情况例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因此,少年犯罪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
2. 少年犯罪的处罚形式和程序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十四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在进行特定程序下,可以判处拘役、劳动教养、管制等管制性刑罚,也可以适用缓刑、宣告缓刑;同时也可以适用感化教育、监护教育等非刑罚教育措施。
对于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律明确规定无法实行刑事判罚,主要以感化教育为主,但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适用少年特别程序。
关于少年犯罪的处罚程序,我国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基本上沿用了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但在审判阶段增加了一些保护措施。
少年犯罪案件需要经过“审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且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二、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尽管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形成一定的框架和规则,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少年犯罪认识的不断深入,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亟待改革。
下面讨论一些改革的方向:1. 加强犯罪预防和社会教育首先,我们应该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加强青少年的社会教育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
Lega l Syst emA nd So c i et y ■■匪墨墨竺竺型!!f叁型查塾垒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房磊摘要当前少年司法制度环境中存在诸多问题,无论实体法律体系还是审判制度都亟待改革和发展。
本文以我国目前少年司法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推动制度建设,有效整合各方资源,进一步改善少年司法环境,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控成效。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犯罪防控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42.01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司法保护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一、当前少年司法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依据欠缺,阻碍少年司法工作的深入发展1.实体法概括且不成体系。
在我国,对少年人犯罪定罪处罚适用的是与成年人_共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少年人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规定则散见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不仅规定的少且概括,而且不成体系。
o 2.诉讼程序规定很少。
我国对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但它对少年案件的诉讼程序规定却很少。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但仍远远不能适应目前少年司法的实际。
(二)少年审判组织机构不统一,队伍建设亟需加强组织机构的不统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导机构的不统一。
有些地区法院没有成立少年法庭指导机构,有的虽成立但是却形同虚设,没有履行具体的职能。
导致上下级之问及各法院之间沟通不畅,制约了对话渠道。
二是审判机构不统一,直接造成各地法院对涉未成年人案件诉讼权利保护和教育、挽救工作的参差不齐,各地区之问对未成年人案件的量刑不平衡,从而影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
少年司法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篇一:反思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反思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美国,1899年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颁布,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
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并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
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这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国的诞生。
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并在我国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广。
1988年7月,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议庭”改建为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这使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少年法庭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少年司法制度从地方性制度转变为全国性制度。
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初具规模,在保护少年合法权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积极和重大的作用。
但是,与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发展历史相比较,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还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几年来还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1.现状目前来说,现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处于在困境中发展的时期。
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临案源不足、人员和机构不稳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质疑,因为少年犯罪问题仍较严重,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
具体来说,存在以下缺陷:1.1相关立法与现状脱节制约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
我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对于少年案件尚无专门的实体性和系统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规,出台的一些有关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总体上说,这些规定欠缺对少年成长状况的研究,并没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1.2少年法庭的设置问题少年审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统的核心机构。
我国少年法庭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改革和实践,探索出了许多成功的审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建制上的混乱,目前我国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个,但由于我国没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组织形式混乱;受案范围的混乱,因为少年法庭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围混乱的现象,大部分基层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辖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的保护案件,故在其运作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研究近年来,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在不断完善,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这一制度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的责任。
本文将从制度的建设、优化和应用方面来探究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
首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司法保护制度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
比如,我国在基础法律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特别是其触犯法律时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法律责任和程序进行了规范。
在实施层面上,我国还通过实行预防犯罪、心理矫治、教育救助等多种措施,开展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其次,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正在不断优化,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比如,最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强调了对于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精神健康、教育培养、社会关爱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具体地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犯罪人的情况、罪名、性质与情节等因素,采取更为适宜的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审核、审理,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力度,从而确保未成年人的审判权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最后,我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正在应用于许多实践案例中,为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实现了重要作用。
比如,2019年国务院健康中国行动十二大专项行动中,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差别化处置,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被列入其中。
同时,针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心理矫治中,我国还积极推进相关工作,设立了各类矫治教育机构和社区矫治工作机构,针对犯罪青少年开展为期中长期、个性化的心理矫治和专项教育。
总之,我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在不断完善和优化,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做出了实实在在的努力,通过多种形式在不断应用于实践中。
相信在政府、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水平将不断提高。
案例1:2017年4月,台湾“凶宅案”被告柯捷,以20.28亿元是当年台湾最大珍珠钻石诈骗案头号被告,本案中责任人已判刑,并被判罚款。
浅谈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状况及发展趋势
限度。这种模式要求无论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软硬 政策性法规也在建构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方面发挥
件的建设上都要有相关的配套措施 。我国对少年犯 着积极作用。 罪的刑事法律规定主要有 :
( ) 国的少年 司法制度 , 一 我 是在吸取 了国外少 ( 比较注重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二)
19 年 1 1日 97 月 开始实施 的修订后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规定 , 在讯问和审判
不满 1 周岁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8 人民法
年司法制度的先进理念 , 根据 中国的国情 , 从少年犯
的刑事审理开始发展起 来的
构成中国少年司法制度 的基本法律主要是 《 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为 了更好地保护少年犯的 中 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权利 ,修订后的刑诉法还增加规定了少年犯罪嫌疑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也有少量条 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 和《 ,
收稿 日期 :09 1— 0 20— 2 3
作者简介 : 卢眷林(93 ) 新疆雏吾 尔自治区团校办公室主任、 16 - 女, 讲师。 研究方向: 社会科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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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 乌鲁 木齐市委 党校 学报
第 4期 -
20 0 9年 1 . 9月
Jun l f h at co lC C U u q nc a c m ie o ra o tep r sh o P rm i r muii l o m t e p t
的诉讼权利,正确地向司法机关陈述隋况和提 出合
( “ 六)劳动教养管理所” 是根据《 关于劳动教养 问题的决定》 建立的 该机构对 l 周岁至 l 周岁的少年劳教人员集 6 8
试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I 收稿 日期 】2 0 — 0 — 2 06 5 5 【 作者 简 介 】 均 心 ,武汉 大学 法 学 院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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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是 不 公 正 、不 合 理 、也是 不 科 学 的 。再 次 ,表 现 为 法 律 规 定 法 院 受 案 范 围过 于 狭 窄 。我 国 审 判
一
.
我 国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的 不足
我 围的少年司法制度 白建立以来 , 取得 了很大发展 , 为预防 、 控制和减 少少年犯罪作 出了功不
可没的贡献 , 但与发达国家具有百多年历史的少年司法制度相比 , 仍有很大差距 , 存有许多不足 。
在 规则系统方 面 , 表现 为独立 的 、 完善 的少年司法法律体系的缺失。首先 , 表现 为现有法律 规范对未成年 人的保护规定 不够完 善。我国 《 刑法 》 《 、 刑事诉讼法 》 《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 防 、预 未成年人犯罪法 》 《 、 监狱法 》等 法律有关条款 ,以及最高 人民法 院 、最高人民检 察院 、公安部 、 司法部等部 门关于办理 少年 刑事案 件的司法文件 , 都对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处 理 , 作了一些 特殊 规定 ,特别是作为纲领性的少年保护法律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我国未成年 人的保护更是 作了 《 对 全 面规定 , 上述 法律 法规关于少年权 益保护的规 定缺乏可操作性 , 但 道德性 、 召性条款过多 , 号 缺乏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 对实际操作过程 中的一些问题也没有 详细 明确 的界定 。 其次 , 表现为 没有形成独立 于成年犯罪人的少年法律 体系。 现代世 界多数国家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殊情 况, 一般均有专 门的立法 , 如德国制定 了 《 少年法院法 》 印度 制定的 《 、 儿童法 》 日本制定有 《 、 儿 童福利法 》 《 、 少年院法 》 《 、 少年审判规 则体与程 集 序问题 , 切实做到对未成年 人犯罪后受到的法律追 诉 、 审判和 实施 的监改方 式 、 罚方 法与成年 处 犯罪人有所不 同 , 以期实现少年司法制度 的特有 目的 。 与此相 比 , 我国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的专门 立法很少 , 有关少年犯罪 、 少年权益的保 护 , 主要依靠调整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来进 行调 整, 未能充分关 注少年 犯罪人身心的特殊 性 , 没有对 少年人实行区别对待 、 以特别保护 , 以 加 可
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指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和法律意识培养的过程,旨在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提高法制意识,增强法律素养,养成守法的习惯,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随着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环境的变化,青少年法制教育面临着诸多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教育内容单一、形式化。
现行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主要集中在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两个方面,而且在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上存在着单一化和形式化的倾向。
法律知识的传授往往局限于简单的法律常识和规则,缺乏对青少年法治观念、价值观念的引导和培养。
在教学实践中,过分强调应试导向,忽视了对学生法制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导致了学习内容的机械化和教育效果的减弱。
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二是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
在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面临着来自城乡、东西部等方面的不均衡问题。
城市地区的教育资源相对丰富,教师队伍素质高,教学设备齐全,而农村地区的教育资源匮乏,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条件较差。
这种差异化的教育资源分配不仅加剧了城乡、地区间的不平等现象,也影响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三是信息渠道不畅通、互动性不足。
青少年是信息时代的主要受众群体,然而由于信息渠道受限,很多青少年缺乏了解法律的途径,对法律知识的获取能力和判断能力相对较弱。
青少年在社交网络等新媒体平台上的活动也存在一定风险,缺乏对网络法律规范的了解和认识,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和欺骗。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提升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效果和成效。
要改变教育内容单一、形式化的状况,重视培养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
可以在法制教育课程中增加案例分析、角色扮演、模拟法庭等形式,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深入思考,增强他们的法治思维和实践能力。
要加大教育资源的统筹整合,促进城乡、地区间的教育资源均衡发展。
少年法庭的成绩、问题和出路
都会阻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应当妥善加以解决。
因此,应当明确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义务,对家庭监护缺失的情况建立国家监护机制。
国家监护义务是高于家庭监护的一种保障,在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人、照管人不能有效履行监护义务甚至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则应当由国家来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这既是一种补充责任,也是一种最终责任。
同时,在明确国家的监护义务之外,还可以通过建立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支持机制,吸收民间力量的参与,为未成年人提供学习就业机会、劳动技能培训、法律知识辅导、心理咨询等社会化服务和帮助,从而有效衔接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与回归社会的途径,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参与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预防再犯和保证顺利回归社会。
我们常说,未成年人承载着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
未成年人司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要求我们必须本着一种对国家和民族负责的态度正确审视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否切实贯彻执行了儿童福利理念,是否把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和利益最大化放在首要地位,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国家和社会保护的一体化。
当然,以儿童福利理念来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应当一味地追求保护而放弃司法应有的惩罚功能,必要的惩罚可以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和改造,这与儿童福利理念和权利保护原则并不矛盾。
只是应当注意,在通过司法程序对未成年人实现惩罚的过程中,也要十分关注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障,这既是儿童福利理念的应有之意,也是程序公正价值的重要体现。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少年法庭的成绩、问题和出路文/牛凯我国少年法庭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同样也面临着一些严峻的挑战。
在少年司法理念上,需要进一步遵循国家亲权理念、保护优先理念、特别保护理念、儿童福利理念。
有必要确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独占管辖权,并逐步设立少年法院。
民国时期的少年司法制度建设
民国时期的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民国时期,中国社会不断变革,社会矛盾日益加剧,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愈发严重。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开始重视起少年司法制度建设。
本文将对民国时期的少年司法制度建设进行深入探讨,以便了解当时的情况以及对未来的借鉴意义。
一、民国时期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在民国时期,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峻。
根据《大正纪事》的统计,1915年,中国犯罪中未满20岁的比例已经达到了30%以上。
由此可见,未成年人参与犯罪已经成为当时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
未成年人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打架斗殴等轻微犯罪行为上,但也有一些严重犯罪案件,如杀人、强奸等。
针对这些问题,民国政府开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控和保护。
二、民国时期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1. 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中国政府在1924年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案》。
这个法案在当时具有开创性意义,其中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侵害行为的惩治措施。
2. 设立少年监狱和感化院为了更好地惩治未成年罪犯,中国政府开始建立起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惩教机构。
1927年,上海市成立了中国第一所少年感化院,开启了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新篇章。
此后,各地陆续成立了类似的机构,如上海市第二少年感化院、广东省第一少年感化院等等。
这些机构为未成年罪犯提供庇护和教育,对他们进行思想改造和心理疏导,以便重新回归社会。
3. 拓展少年法庭的职能民国时期的少年法庭首次出现,并在以后不断拓展职能。
在早期,少年法庭主要承担审判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但到了20世纪30年代,少年法庭的职能不断拓展,开始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收养等方面的案件。
4. 拓展少年检察院的职能民国时期的少年检。
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对我国目前创设少年法院的几点思考
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对我国目前创设少年法院的几点思考【摘要】我国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建立少年法院势在必行。
本文从少年犯罪问题的严峻性、少年法庭的历史沿革以及我国对此问题的重视入手,探讨了建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
通过分析少年法院的设立条件、职责和功能、运行机制,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挑战,阐明了少年法院对于我国少年犯罪问题的重要性和需要不断完善其机制和政策的必要性。
强调了期待少年法院在未来能够发挥更大作用,有效减少少年犯罪现象,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建设少年法院是应对少年犯罪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在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关键词】少年犯罪问题、少年法庭、我国、少年法院、必要性、设立条件、职责、功能、运行机制、发展前景、挑战、重要性、完善机制、政策、未来、作用。
1. 引言1.1 少年犯罪问题的严峻性少年犯罪问题的严峻性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少年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给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少年犯罪的特点是年龄小、行为冲动、自制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不良影响,更容易被利用和误导。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家庭教育的变革,少年犯罪问题愈发凸显。
少年犯罪不仅危害了当事人自身的发展和健康,也给家庭、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少年犯罪活动的增多不仅令人愤慨,更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必须重视少年犯罪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预防和处理,才能有效遏制少年犯罪现象的蔓延。
建立少年法院,为预防和处理少年犯罪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持。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少年法院的建设和发展,共同努力为减少少年犯罪问题做出积极的贡献。
1.2 少年法庭的历史沿革少年法庭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的少年司法制度。
在古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式主要通过家庭或村寨的乡绅或长者来解决,强调家庭教育和社会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逐渐确立,我国逐渐建立了少年犯罪的专门机构。
少年法庭的意义和价值
少年法庭的意义和价值
少年法庭是专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特殊法庭,其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少年法庭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因为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体系中,未成年人往往被视为成年人的从属,无法得到特殊的保护和关注。
少年法庭的出现,使得未成年人能够在专门的司法体系下得到更加公正、专业的审判,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少年法庭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和处理,能够让未成年人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从而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少年法庭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和处理,能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少年法庭还能够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关注和保护意识,增强社会的责任感和凝聚力。
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少年法庭的设立和发展,能够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提高司法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少年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遵循特殊的程序和规则,要求法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提高了司法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同时,少年法庭还能够通过实践和探索,为司法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总之,少年法庭的意义和价值在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等方面。
它是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
国内少年司法制度思索
国内少年司法制度思索在美国,1899年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颁布,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
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并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
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这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国的诞生。
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并在我国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广。
1988年7月,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议庭”改建为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这使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少年法庭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少年司法制度从地方性制度转变为全国性制度。
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初具规模,在保护少年合法权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积极和重大的作用。
但是,与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发展历史相比较,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还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几年来还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1.现状目前来说,现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处于在困境中发展的时期。
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临案源不足、人员和机构不稳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质疑,因为少年犯罪问题仍较严重,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
具体来说,存在以下缺陷:相关立法与现状脱节制约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
我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对于少年案件尚无专门的实体性和系统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规,出台的一些有关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总体上说,这些规定欠缺对少年成长状况的研究,并没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少年法庭的设置问题少年审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统的核心机构。
我国少年法庭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改革和实践,探索出了许多成功的审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建制上的混乱,目前我国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个,但由于我国没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组织形式混乱;受案范围的混乱,因为少年法庭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围混乱的现象,大部分基层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辖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的保护案件,故在其运作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少年法庭实施方案
少年法庭实施方案少年法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机构,它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教育、矫正和帮助,以期其能重新回归社会,实现良好的社会融入。
为了有效地实施少年法庭工作,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首先,建立健全的少年法庭组织架构。
少年法庭应当设立专门的审判庭和执行庭,审判庭负责审理案件,执行庭负责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矫正和教育。
同时,应当配备专业的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等人员,以确保少年法庭的工作能够专业、高效地开展。
其次,建立健全的未成年犯罪者信息管理系统。
少年法庭应当建立完善的未成年犯罪者信息数据库,记录并管理未成年犯罪者的个人信息、犯罪情况、矫正教育情况等内容,以便对其进行个性化的矫正和教育。
再次,加强未成年犯罪者的矫正和教育工作。
少年法庭应当与相关部门合作,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心理咨询、教育培训、职业指导等服务,帮助他们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他们走上正轨。
此外,加强社会的监督和支持。
少年法庭应当积极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同关注未成年犯罪者的矫正和教育工作,营造关爱、包容的社会氛围,让未成年犯罪者能够真正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最后,加强少年法庭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少年法庭应当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向社会大众宣传未成年犯罪者的矫正和教育工作,倡导关爱未成年犯罪者,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少年法庭的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矫正和教育工作,加强社会的监督和支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只有这样,少年法庭才能够更好地履行其职责,更好地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矫正和教育,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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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龙*(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内容摘要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第一个少年法庭建立以来,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已经走过了17年的发展历程。
近20年来,少年司法制度在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到今天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少年法院的创设是解决这些问题所必然寻求的出路。
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应是一种多元化的格局,而少年法院创设的意义在更大程度上是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契机和动力。
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发展问题少年法院一、新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之路在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主要开始于“文革”结束以后。
与1899年美国伊利洛斯州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的历史背景类似,出于治理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需要,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
因为特定的历史背景、法律依据等因素的考虑,当时的少年法庭实质只是附设于刑庭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1988年才开始出现独立建制的少年庭。
少年法庭一出现就以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引起司法界的重视、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欢迎。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长宁区少年法庭的成功经验在全国得以推广。
1986年少年法庭发展到100多个。
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时,全国已经建立起400多个少年法庭。
199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全国法院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工作会议”,少年刑事审判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南京会议的推动下,迎来了少年法庭发展的春天,到1990年年底,全国少年法庭已经达到2400余个。
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有3694个少年法庭。
今天少年法庭的的组织形式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种:(1)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专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2)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附设于刑庭内,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综合性少年案件审判庭。
这种少年庭不仅受理少年刑事案件,还受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形式,即在刑庭中指定专人办理少年刑事案件。
与少年审判机构相适应,部分省市的公、检、司等机关也设立了相应少年机构,配套成龙,初步显示了少年司法的整体优势。
一般都认为,长宁区少年法庭的建立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起点。
少年司法制度自创立以来,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近二十年的实践证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实践从总体上而言是成功的。
二、目前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肯定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贡献与成就时,有一点不能回避: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到现在客观上也存在诸多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幸在评价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走过的17年历程时这样说道:“少年司法机构就象一个总也长不大的孩子,法律上没有地位,职能上难以健全,甚至其存在都受到了威胁,十多年来少年法庭走过的道路,经历了一个由热到冷、由蓬勃发展到徘徊观望的过程。
”①今天全国各地的少年法庭普遍存在案源过少,少年法庭的生存受到冲击等困难。
少年法庭鼎盛时期一度超过3500个,而截止2000年底,大约剧减了1000个,而且还有继续减少的趋势。
我国目前少年司法制度在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三个矛盾”和“一个举步维艰”:1、现有立法的束缚与少年司法制度完善和发展之间的矛盾少年法庭酝酿时期所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法律依据问题,当时所寻找到的主要法律依据只有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的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以此为依据,在解放思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思想指导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开拓者们勇敢地走出了创建“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的重要一步。
1988年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时,同样面临一个法律依据问题,当时人们认为《法院组织法》虽然没有规定设立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但也并没有规定不允许设立少年庭。
确切地说,这些法律依据多少还是有点勉强的。
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的未成年人立法还有一定差距,例如日本制定有《少年法》、《少年审判规则》、《儿童福利法》等,对少年司法制度有较完备的法律规定。
虽然我国在少年法庭建立之后,大大加强了未成年人立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先后出台。
但是,遗憾的是这两部全国性法律均未对少年法庭有明确的认可,更未对少年司法制度做必要的完备性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亦尚未对少年司法制度,特别是少年法庭的地位问题做明确的规定和认可,有同志据此鲜明地指出“少年审判组织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
其结果是少年法庭的地位得不到保障,少年法庭工作人员难以安心少年审判工作。
由于少年法庭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少年法庭的存在都受到威胁,更不用说实践中一些对少年司法制度的有益探索。
例如,1991年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曾经试点建立审理涉外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综合审判机构——少年案件审判庭,此举大大拓展了少年法庭的工作领域,使少年司法体系更加独立,把少年司法制度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然而这种曾经引起全国同行广泛兴趣的模式却没有得到肯定。
全国大多数建立综合性少年法庭的试点都举步维艰,重新回到寄身于刑事审判内部的不稳定状态。
由于案件数量和审判力量的不均衡,单纯从事少年刑事审判的少年法庭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冲击。
确切地说,我国目前的少年司法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也许还不是完善和发展,而是生存。
全国少年法庭数量大幅度下降的实际情况和继续下降的趋势、许多地方的少年法庭合议庭有的形同虚设、设置于高级人民法院一级以上的少年法庭指导小组软弱无力等实际情况,证实这并非危言耸听。
2、刑事单一化、审判单一化与有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间矛盾(1)刑事单一化刑事单一化是指少年司法制度尤其是审判制度主要与未成年人犯罪及相关刑事处罚联系在一起,忽略了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保障;少年法庭绝大多数都只是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合议)庭,主要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
虽然学者们在论述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时大都不忘强调少年司法制度本质上而言应该是保护性、预防性的,而非惩罚性或镇压性的。
但是,这更多的是从少年司法制度的应然性上讲的。
不容否定的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起步与“文革”后青少年犯罪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密切相关,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出于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意图而创设少年司法制度是很明显的。
既然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是保护未成年人,但是普通刑事司法制度的直接职能却是重在惩罚——刑事单一化的少年司法制度如何来实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现有少年司法制度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提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要求是很困难的。
现有少年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治安方面的合法权益明显保护不力。
譬如,劳动教养和工读学校是目前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审批决定权在行政部门,法院不能介入,其结果是这些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侵犯难以避免,也难以得到司法保护与救济。
在国际社会普遍提倡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全面保护、注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我国独生子女比重日益提高的背景下,仅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审理对象的少年法庭制度,已不相适宜。
有些地方的少年综合庭尝试将一部分未成年人抚养、监护、伤害类案件归并管辖,但由于立法根据、实践经验不足,大都最终流于形式,或者流产。
有些同志认为,我国刑事单一化的少年司法制度正好避免了美国、英国等国家曾经出现过对少年过度司法干预而适得其反的经验教训,是科学的,因而反对扩大我国少年司法的干预度。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笔者以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起步较晚,现在所面临的主要和最大问题是司法干预太少以致无法有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并非司法干预过度的问题。
旁观他人噎而废己食,实不足取。
(2)审判单一化少年司法制度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狭义的少年司法制度仅指少年案件(主要是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制度。
广义的少年司法制度不仅指少年审判制度,还包括少年警察制度、少年检察制度、少年监狱制度、少年律师制度、少年调解制度、少年仲裁制度和少年公证制度等等。
纵观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大都经历了一个由狭义少年司法制度向广义少年司法制度过渡发展的过程。
虽然存在对广义少年司法制度范围理解上的差异,但有一点已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同——少年司法制度至少应包括一种对少年刑事被告人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一条龙”的工作体系。
而我国在这一点上尚存在差距,除上海等少数几个少年司法制度发展较快、相对成熟的省市外,大多数省市少年司法制度刑事审判单一化,没有形成与少年法庭配套成龙的少年警察、少年检察、少年辩护等制度,少年司法制度的整体优势无法形成和体现。
譬如许多国家都有专业性的少年警察,他们不是单纯地制止和打击少年违法犯罪,另有一项重要任务是帮助、保护少年。
要实现有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种审判单一化(刑事审判单一化)的现象急需改变。
3、少年审判人员职责范围与现有法官评价体系、法官职能之间的矛盾北京市高院丁凤春同志曾经对少年法庭审判人员是否安心工作的问题作过深入调查,结果发现:热爱少年法庭工作的人大有人在,安心少年法庭工作的人却寥寥无几。
①实践中,这是一种并非个别而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其主要原因除了他所指出的当前少年法庭这种组织形式不稳定和有些领导不能正视少年法庭工作外,笔者以为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少年案件审判人员、职责范围与现有法官评价体系、法官职能之间的矛盾上。
现代司法制度要求法官独立,居中裁判,保持一种“超然”的姿态,而少年司法制度却要求法官积极主动的参与少年审判,表现为法官还需要承担对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少年犯的调查、教育、帮教回访等职能。
如社会调查制度、寓教于审原则、庭审前后延伸工作等,实践中有些少年法庭法官甚至还要为回归社会的失足少年解决就业、升学等困难。
少年法官职能的扩大化也正是少年司法的特殊性所在,但这种特殊性却并没有得到相关配套制度与措施的保障。
现有法官评价体系、对法官职能的界定还是一种以成人模式为主导的司法制度下的法官评价体系和对法官职能的界定方式。
少年法官所付出的成效显著的辛勤劳动不但得不到肯定,反而受到是否超出法官职责范围的质疑。
人民法院现行的目标管理制度用以评价少年法庭审判人员显然不尽合理,而这已经影响到少年审判工作的发展。
少年司法制度迫切需要突破寄身于成人司法模式下的格局,显现其特殊性与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