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考证复习资料-案例分析
单证员案例分析:某保险公司诉A航空公司、B航空公司货物运输赔偿纠纷案
单证员案例分析:某保险公司诉A航空公司、B航空公司货物运输赔偿纠纷案原告:某保险公司被告:A航空公司、B航空公司法院:某法院审理时间:【案情】12月6日,原告某保险公司接受某公司(托运人)对其准备空运至米兰的20箱丝绸服装的投保,保险金额为73849美元。
同日,由被告A航空公司的代理B航空公司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
该航空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A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为C航空公司,货物共20箱,重750公斤,该货物的“声明价值(运输)”未填写。
A航空公司于12月20日将货物由杭州运抵北京,12月28日,A航空公司在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运输时,发现货物灭失。
,原告对投保人(托运人)进行了全额赔偿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于5月28日向B 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B航空公司将原告索赔请求材料转交A航空公司。
A航空公司表示愿意以每公斤20美元限额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进行全额赔偿,不接受被告的赔偿意见,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分析与判决】法院认为,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运输合同存在及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该合同的“声明”及合同条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不违反《海牙议定书》的规定,且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规则所确认,故应属有效,对承运人和托运人具有相同的约束力。
托运人在将货物交付运输时向原告进行了保险,该批货物在A航空公司承运期间发生灭失,A航空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原告在赔偿后取得代位求偿权。
由于托运人在交托货物时,未对托运货物提出声明价值并交付必要的附加费,所以A 航空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被告B航空公司作为签发人,应对合同下的货物运输负有责任,但鉴于被告A航空公司承诺赔偿,B航空公司可不再承担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该案是原告拒绝被告A航空公司承诺按责任限额赔偿而引起,故责任在原告。
法院判决如下:☑一、航空公司赔偿原告15000美元;☑二、航空公司给付原告自2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15000美元的活期存款利息:☑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单证员考试案例综合分析题及答案(8)-单证员考试.doc
单证员考试案例综合分析题及答案(8)-单证员考试特为大家整理了“单证员考试案例综合分析题及答案”,供大家参考学习!埋下隐患的装运条款---未明确转运港国内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A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合同签订后,A 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
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间应在45–50天内。
12月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B公司倒签提单,随即电询B公司,B公司答复却已如期装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B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
B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
A公司无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B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
此时货物海关滞报已40多天,待A公司办好所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
分析: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
A公司按经验想当然认为转运港定是香港,卸货港A定是梧州。
可德国发货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来往,他们安排了汉堡—香港—广州—梧州的运输路线。
而上述路线是合理的。
(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司较笼统。
货抵黄埔后,黄埔外运不知货主是谁。
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同标准合适,提单“收货人”通常为“凭指定”,“通知人”为“目的港外运公司”。
A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们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
解决办法:今后对采用《INCONERMS》“C”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卖方安排运输支付运费条款的进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内河或内陆口岸,或装运港与目的港间无直达航线需要周转的:(1)可允许转船但要明确规定转船的地点。
国际商务单证员复习资料(答案)
国际商务单证员复习资料(答案)
一、选择题
1.下列属于进口商开立的单证是: A. 报关单 B. 发票 C. 装箱单 D. 提单
答案:B. 发票
2.单证员在处理单证时应注意以下哪项要求: A. 单据真实有效 B. 单据
日期要晚于合同签订日期 C. 单据要盖有公章 D. 单据金额应高于实际成交金额
答案:A. 单据真实有效
二、简答题
1.请简要说明FOB和CIF的区别。
答:FOB是指卖方交货到船上的价格术语,卖方必须在货物通过船边缘时完成交货,此时责任和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而CIF是成本、保险费和运费的价格术语,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运输至目的港口的所有费用和保险费,直到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2.请列举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主要单证。
答:主要单证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产地证、商检证、质检证、卫生证、消毒证等。
三、案例分析题
某公司从中国购买一批货物,运费和保险费由卖方承担,到达目的港后,买方
提供给单证员以下单据,请根据单据内容分析是否完整并给出处理建议。
1.发票:金额与合同一致
2.装箱单:详细列明商品名称、数量、毛重、净重、尺寸等
3.提单:注明目的港名称、船名、航次、货物品名、数量、船公司信息
4.保险单:包括所有险种,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
答:根据提供的单据内容来看,发票、装箱单、提单和保险单均完整,且信息
准确无误,建议单证员进行核对无误后即可办理货物清关手续。
以上是国际商务单证员复习资料的答案部分,希望对大家复习有所帮助。
祝大
家顺利通过考试!。
单证复习简答和案例分析汇总
1, 某出口公司向西亚某国出口日用品一批,见单60天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汇票的承兑银行为开证行。
议付银行审核后“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据寄到开证行后,开证行(进口国银行)即回电,承兑到期付款,并确定了到期日。
不料,30天后,开证行发来电报,称,由于开证申请人遭遇法律诉讼,该国法院已下“止付令”,冻结开证人的所有财产,因而,开证行将服从法院的指令,不能履行到期付款的责任。
请问,开证行的拒付理由能够成立吗?为什么?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1)、汇票的付款人是开证银行,而非开证人。
即,由开证行承兑在六十天后付款,而不论开证申请人发生了什么情况;2、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非开证申请人;(2)、《UCP6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这个“行为”,当然也包括了开证人遭遇法律诉讼的问题;4、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拒付”理由,只能是“单据上有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地方,或者单单之间有不相符的地方,而非其他因素。
2、某出口公司收到B国开来信用证一份,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6年3月15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2006年3月30日,在出口国到期,交单期为提单后15天(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
该出口公司于三月十五日装船,并于三月三十日下午四点五十分交全套单据交到议付银行传达室。
不料,当传达室值班人员将此套单据交到银行审单工作室时已超过五点钟(该行下午五点营业结束),审单工作人员已经下班了。
次后二日为星期六、星期天(银行例假)。
银行工作人员于四月三日(也就是下星期一)上班,审单后当日将全套单据用快邮寄给开证银行。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回电拒付,称:单据已逾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
单证员考试中20个经典案例分析汇总
单证员考试中20个经典案例分析汇总案例分析题一[案例]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
第一信用证开出后,已经顺利结汇。
第二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卖方索赔的事项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开出的第二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正确的票据付了款。
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货物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绝,银行向法院起诉,结果银行胜诉。
请分析原因。
[分析]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
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
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
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案例分析题二[案例]1994年4月11日,国某公司(以下称为JS公司)与GT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No.94JS-GT102,4950dz of 45x45/110x70 T/C yarn-dyed shirt with long sleeve(涤棉长袖衬衫),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单价USD28.20/dz CFR Hongkong,总金额USD139,59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JS公司催促,JS公司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Banca Commercial Italy,Naples Branch)开来的编号为6753/80210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CIBM 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8月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Marvelous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Lines(以下简称MICL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单证员考试中20个经典案例分析汇总剖析
单证员考试中20个经典案例分析汇总案例分析题一[案例]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
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已经顺利结汇。
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卖方索赔的事项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开出的第二张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正确的票据付了款。
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货物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绝,银行向法院起诉,结果银行胜诉。
请分析原因。
[分析]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
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
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
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案例分析题二[案例]1994年4月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JS公司)与香港GT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No.94JS-GT102,4950dz of 45x45/110x70 T/C yarn-dyed shirt with long sleeve (涤棉长袖衬衫),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单价USD28.20/dz CFR Hongkong,总金额USD139,59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JS公司催促,JS公司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Banca Commercial Italy,Naples Branch)开来的编号为6753/80210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CIBM 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8月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Marvelous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Lines(以下简称MICL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真假提单的识别-单.doc
2012年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真假提单的识别-单证员考试被告:航运公司被告:船务公司2005年10月24日,船务公司向进出口公司发出到货通知书要求其提货。
进出口公司即委托代理办妥了货物进口报关等手续,同时凭记名提单向船务公司换取了提货单。
其后,航运公司两次要求船务公司暂停放行提单项下货物,造成进出口公司提货时遭到拒绝。
进出口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交付货物。
经查明,进出口公司持有的记名提单非航运公司出具给涉案货物托运人的提单。
进出口公司持有的提单记载托运人为RPM 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均为进出口公司,货物品名电解铜,装货港德班港、卸货港上海港。
航运公司出具给涉案货物托运人RPM 公司的提单是一份指示提单,该提单除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不同外,其他内容与进出口公司持有的记名提单基本一致。
该指示提单最终背书给了案外人X公司。
进出口公司称,其所持提单系从贸易对家TIL公司处取得,但目前并无证据显示TIL公司以及TIL公司所称的卖家JMP公司客观合法存在。
进出口公司取得该套提单未支付对价。
另查明,船务公司是航运公司在上海目的港的代理,由于航运公司发来的电子舱单与进出口公司持有的记名提单内容一致,因此船务公司向其发出到货通知书,并向进出口公司签发了提货单。
2006年11月22日,根据航运公司的申请,英国高等法院对OMG公司发出搜查令并从该公司电脑中获取了相关邮件。
邮件内容显示,OMG公司将涉案欺诈提单之复印件发送给了进出口公司。
庭审查明,上述邮件均是一个名为NewdehLee(李某)的人所发。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货物出现了两个收货人,各持有一套正本提单,首先须查明哪套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给托运人的、能够代表涉案货物凭证的合法的提单。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代表涉案货物的合法权利凭证只能是一套正本提单。
现航运公司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的指示提单是代表涉案货物的合法的权利凭证,进出口公司所持的记名提单是伪造的,舱单也被人篡改,对此进出口公司虽然主张记名提单系自己的贸易对家TIL公司邮寄给自己,但其始终未能证明TIL公司的合法存在,也不能证明所谓的TIL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提及的卖家JMP公司客观合法存在。
单证员考试重点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
单证员考试重点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单证员考试重点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单证员的主要工作有审证、制单、审单、交单与归档等—系列业务活动,具有工作大、涉及面广、时间性强与要求高等特点。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关于单证员考试重点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欢迎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案例分析题1.我河北某外贸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CIF YOKOHAMA 150美元/公吨。
不允许分批装运,没有数量增减幅度。
对方如期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总金额为32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
我河北的外贸公司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
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分析:我方可以安全收汇。
因为根据《UCP600》第30条的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本案的包装单位为“公吨”,不是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的货物数量,那么只要不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就允许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
我河北的公司直接发货2,100吨,刚好5%范围之内,此时金额为315,000美元,没有超过信用证金额,因此开证行不能以“超装”或“超金额”拒付。
2.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商询盘出售钢材,不久接到外商递盘,其有效期为7月22日。
我方于7月24日用传真表示接受,但对方一直没有音讯。
后钢材在国际市场上价格看涨,8月26日,此外商突然来电,声称已开出以我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要求我方8月31日发货,否则要我方承担违约责任。
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分析:我方的接受是在发盘有效期之后,也就是“逾期接受”。
逾期接受一般无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书面或口头将该项接受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受盘人。
上述题目中,发盘人没有立即声明同意我方的接受,说明我方的接受无效,合同没有成立。
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与知识》考点分析
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与知识》考点分析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与知识》考点分析有这样一则案例:A行同时议付了同一受益人的两票单据,单据分属不同开证行的两个信用证,信用证均为自由议付信用证。
由于出口货物相同和银行经办人员疏忽,在向开证行寄单时,将彼此的提单混淆,每一套单据中只有2/3提单和另一份单据的1/3提单。
甲开证行很快付款,乙开证行则以提交2/3提单为由拒付。
后A行获知客户已凭开证行提货担保提货,遂以此交涉,最终迫使乙行付款。
此案虽然结局圆满,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却很多。
一、开证行的失误本案中,开证行的失误在于:在对方指出已办提货担保时,表现得理不直气不壮,未能坚持拒付。
实际上,UCP500第十四条赋予开证行在单证不符时拒付的权力,此案例中所提交的单据有明显不符点,所以开证行的拒付是正当、无可非议的。
虽然根据一般银行的做法,在为开证申请人办理了提货担保后,即使单据存在不符点也不能对外拒付,主要原因是一旦受益人要求退回单据并向船公司要求退运时,船公司会转而要求开证行履行提货担保项下义务,开证行有可能会遭受经济和信誉双重损失。
但在此业务中,由于议付行的失误,提交到开证行柜台的是2/3提单,即使是受益人要求退单,也无法凭这2/3提单向船公司要求退运,开证行大可不必担心,相反坚持拒付反倒有助于开证行规避欺诈风险。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局有关结售汇方面的规定,如因缺少物权单据而引起的不符点,开证行不得对外付款。
这一方面是为避免企业的逃汇行为,一方面也为防止欺诈发生。
至于已做提货担保即而拒付是否影响开证行信誉的问题,笔者则认为未必。
首先提货担保是开证行对船公司的一种保证,而非对受益人的承诺。
虽然从表面上看,提货担保的标的物是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好象是开证行凭提货担保在信用证项下向申请人放货,而实质上是船公司对收货人释放货权,提货担保是独立于信用证之外的银行对船公司的担保。
其次,开证行处理单据依据的.是信用证和UCP500。
单证复习资料例综合分析(3)单.doc
2015年单证员考试复习资料:案例综合分析(3)-单证员考试2015年单证员考试阶段,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单证员考试课程,特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单证员考试复习资料:案例综合分析”,供大家参考学习!点击查看:2015年单证员考试复习资料:案例综合分析汇总某外资企业出口一批女式全羊毛职业套装,该批职业套装分别使用85%的进料加工佐料和15%的国产原料加工而成。
请问,该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填写哪种报关单?答:通关与报关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针对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进出境而言。
不同之处在于程序。
报关是从海关管理相对人的角度,仅指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及相关手续,而通关不仅包括海关管理相对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有关手续,还包括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核准其进出境的管理全过程。
比如,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料件进口,在报关人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口并予以放行入境后,完成了进口货物的报关,但尚未完成进口货物的通关,入境后的料件货物仍在海关的监督管理范围之中。
只有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成毕,产品复出运后,按照海关规定在期限和程序,向主管海关申请核销要求结案,核销了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海关经审查,予以办理解除监督的结关手续,这时候才完成了进口货物的通关。
某年5月3日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0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
5月6日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谷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
5月8日,B公司来电,要求将谷物数量增加到500公吨,价格降低为225.00美元/公吨。
5月9日,B公司又来电,重复5月8日的来电。
5月11日,我方将货物卖给了C商,并于5月13日复电B商,货已售出。
但B商坚持要我A公司交货,否则以我方毁约为由,要求赔偿。
试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答:我方不应赔偿。
本案中,B商两次来电,要求将数量增加到500公吨,价格降低到225.00美元/公吨,已经构成了还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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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
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国一中间商达成协议,由该商提供中介,向其国内批发商出口化妆品,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该中间商佣金5%。
不久买卖双方签订合同: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装运期为订约后两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
签订合同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支付佣金2500美元。
我方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
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2.案例分析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向国外出口花生米500公吨,合同与信用均规定不许分批,十一月份装运。
备货期间,发现花生米货源在两个地方,于是,业务员只好于11月15日在烟台港装上300公吨花生米,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船名为“胜利”号035W航次,又于当日在青岛港装上200公吨花生米,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船名为“永顺”号035W航次,显示的目的港均是信用证规定的目的港。
11月20日,该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将单证送银行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理由是该公司将货物分批装运了。
请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3. 案例分析
我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轻纺织品,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立即转交给了我进出口公司。
我进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有关条款与合同不一致。
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将信用证修改书直接寄交我公司。
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