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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教育、建设、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食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八条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山东省校园食品安全相关文件

山东省校园食品安全相关文件

山东省校园食品安全相关文件一、校园食品安全概述1、山东省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定位维护校园食品安全,提高校园的食品安全制度水平,增强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能力,促进校园健康成长,维护学生的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校园食品安全就是山东省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定位。

2、校园食品安全重点工作(1)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制度,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法规制度体系的健全;(2)加强食品检测工作,推广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建立食品安全实验室,建立食品安全检测体系;(3)严格校园食品安全的监管,加强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4)宣传校园食品安全,增强学生的安全感。

二、山东省校园食品安全法规制度体系1、《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该条例针对学校食品安全和管理,规定学校餐厅和食物准备场所应当设立食品安全防范人员,做好其中的实施管理工作;规定学校应当对食物质量和加工过程做定期抽检;规定学校不能在宋素贴用未经消毒处理的蔬菜和冰糕、蛋糕成品。

2、《山东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规定》该规定提出要求,学校应当做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建立校园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此外,该规定还对学校重要节假日期间和学校活动等范围进行了定义,并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涉及非专业性超市有关食品销售和食品加工生产者的监管工作。

三、食品安全实施措施1、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一套完备的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以保证校园食品安全。

2、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开展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配送、销售环节的监管,遏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

3、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尤其是食品采购、安全检验等方面的责任。

定期开展对校园食品安全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提升食品安全认知加强对学生、教职工和餐饮市场参与者的食品安全宣传,让每一位从食品链中受牵连的人都能意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从根本上把握食品安全。

四、重要提示1、食品质量检测频率应该根据学校食品安全形势和监测计划进行调整,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第四节网络食品经营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二节食品安全标准第三节食品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一)食品生产;(二)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等的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管理活动,适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生产经营者负责、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销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实行食品安全的预防控制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保障的措施,全面保证人民群众健康。

第四条国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度。

第五条国家积极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强食品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应用研究,推动食品产业向绿色、健康、智能、高端方向发展。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工艺流程、质量控制规范和标准操作程序,建立追溯体系。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物质、毒副产物、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控制。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法律法规,对食品质量、成分、日期等进行标注和告知。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药物和其他非食品成分,不得使用回收利用食品原料等非法食材。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进行食品安全控制,保证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三章食品企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生产经营规模和风险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能力,规范生产流程和流通链条。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拥有检测分析和评估能力,保障生产过程的整个过程监控。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追溯制度,在生产、流通、市场销售环节建立有效的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管理、全程监管的原则,采取公开、透明、公平的方式,强化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食品安全技术水平,推广适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民等各方面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各方面监督管理参与者依法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坚持风险分类、逐级管理,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保证被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七条国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责任,社会各界应当履行监督责任,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二章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严格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全程的风险。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追溯、检测、风险防控等制度,为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可追溯的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或者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明示或者标识中,标明真实和准确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所使用的食品材料进行检验,不使用变质、变味、过期食品。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保证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的质量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食品,是指人们日常食用和饮用的物品,包括农产品、水产品、畜禽肉、食用油、调味品及加工制作的成品等。

第三条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餐饮等环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和营养。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食品安全科学研究,推动食品安全技术的发展和推广,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内部质量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六条食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第七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和分析,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社会公众应当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消费的自我保护能力,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后方可生产、经营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符合卫生标准,产品质量安全可控。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进货的原料和材料进行检验,确保原料和材料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确保生产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进行处理,严禁销售和加工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追溯制度,能够追溯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轨迹,确保个体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及时上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2023食品安全法条例全文

2023食品安全法条例全文

2023食品安全法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护国家的食品安全利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进口、餐饮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国家将食品安全列为重大政策,推动全社会形成关注、支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五条国家发展食品安全事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研究,推动食品安全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第七条国家应当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食品安全国际合作。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食品的特性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产品进行溯源管理,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和公开披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事件负有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进口、餐饮等环节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抽检和检验,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告知公众食品的相关安全风险和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和处罚。

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队伍建设,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本辖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进行考核评价,督促和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成立专家委员会,参与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活动,为重大决策、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提供专家意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食品广告违法行为;(二)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运输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的监督管理;(三)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负责水产品从养殖、捕捞、运输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五)商务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协调城乡食品商业网点布局,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六)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七)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查处超出划定区域、规定时段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八)公安机关负责侦办相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九)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第二章食品生产流通第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检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不得经营无证、无标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供货者或者生产者,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餐饮服务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等条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行查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进行严格控制,防止交叉污染,保证食品卫生。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第三章农业投入品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五章农产品销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鲁卫食安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卫食安发〔2011〕2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部门:为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卫生厅负责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山东省卫生厅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

审评委员会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由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秘书处工作。

第三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山东省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山东省区域内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山东省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
南(试行)》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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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的通知》(市监食经〔2020〕9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山东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现予印发。

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督促食品销售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将推动落实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细化相关要求,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向省局报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7日
——结束——。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

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

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第三章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规定第四章批发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第五章入场销售者主体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全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督促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辖区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批发市场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处置问题食用农产品等相关工作。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1净化市场源头重点应对人民每天需食用的粮食作物、蔬菜、水果、饮用水等严加控管,进行规范型、创新型种植、生产结构及生产保障体系调整。

市场上的食品应由大型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国家认可的种植专业户、集团,生产厂家的食品占绝大部分,对落后的、零星的、质量无保障的种植户、生产小厂适时淘汰,或成无人问津而自灭。

净化市场源头是重点,这一步抓好了,购者放心。

建立市场级检测体系即在中、大型超市、农贸市场设置检测仪器、提供检测方法,随时对有关食品主要质量参数进行检测,可由市场专职检测人员或人民群众开展抽检。

国家应投入一定费用开展快速检测方法的研究,供市场快速确认质量。

如此,不合格产品难以上市,也不敢上市,杜绝不合格产品的上市。

增加媒体透明度网上、电视台、报纸应有计划、有针对性适时报导食品检测结果,对优质、合格产品进行表彰,引来认购者,使其受益,不合格者曝光,让其下架或受冷落,令其整改或停产,多方面、全方位展开关注,持之以恒。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一、全面加强宣传培训(一)集中开展宣传普及活动。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对《条例》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张贴悬挂宣传画,发放宣传彩页等形式,重点开展进学校,进社区,进集贸市场,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简称"三小")活动。

(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办负责,3月下旬前完成)(二)举办专题研讨培训班。

省里负责对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

(省食安办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4月底前完成)(三)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培训。

将《条例》纳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

(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四)做好从业者及协管员培训。

山东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山东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者以及城乡集贸市场举办者,均须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对检举、控告的有功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集贸市场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场所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本着方便群众生活、摊点相对集中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食品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负责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铁道、交通系统依法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摊贩行使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经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学习贯彻《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工作总结

学习贯彻《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工作总结

学习贯彻《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工作总结根据《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我们深入研究并贯彻了该条例的相关内容。

以下是我们的工作总结:研究理解我们对《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理解。

通过仔细阅读条例文本,我们了解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以及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内部培训为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对食品安全的了解,我们开展了内部培训活动。

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规概述、食品质量控制、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培训,我们的员工能够更好地遵守《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要求,并增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检查与监督我们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检查与监督工作。

根据《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要求,我们对食品企业进行了定期的检查,确保其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

同时,我们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保护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和知识水平,我们积极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组织食品安全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我们向社会大众传达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关注食品安全问题。

信息共享我们积极参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

与其他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获取食品安全的最新信息,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

这样,我们能更好地应对食品安全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

结束语通过研究贯彻《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我们对食品安全的意识进一步提高,相关工作也得到了有效的推进。

我们将继续弘扬食品安全理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为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是我们学习贯彻《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工作的总结。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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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是怎样的一个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一、全面加强宣传培训
(一)集中开展宣传普及活动。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对《条例》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张贴悬挂宣传画,发放宣传彩页等形式,重点开展进学校,进社区,进集贸市场,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简称"三小")活动。

(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办负责,3月下旬前完成)
(二)举办专题研讨培训班。

省里负责对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

(省食安办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4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培训。

将《条例》纳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

(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四)做好从业者及协管员培训。

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集中宣讲、座谈交流、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组织对"三小"从业者以及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全员免费培训。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5月底前完成)
二、加快完善制度措施
(一)制定配套制度。

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三小"监管具体规定。

根据本区域饮食消费特点、风险防控等情况,制定禁止"三小"生产经营的品种清单。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清理与《条例》冲突的规范性文件。

(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4月底前完成)
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监督检查或监督管理手册,明确裁量基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4月底前完成)
制定食品摊点备案管理办法及备案信息公示卡式样。

(省食安办负责,4月底前完成)
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及登记证件式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4月底前完成)
(二)明确管理职责。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等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3月底前完成)划定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区域,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指定人员负责食品摊点备案工作,向社会公示工作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食品摊点备案信息应及时告知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城市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
(一)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工作,对本地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持续实施)
(二)建立健全"三小"综合治理机制。

在资金、场地、就业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等模式,建立完善"三小"生产经营集中区域。

鼓励支持"三小"提升生产经营条件,积极推动"三小"品牌创建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三)全面推行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程。

各市要把"三小"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提供工作保障。

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推动开展"三小"规范提升行动,并纳入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提升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水平。

(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四、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并严格落实。

省食安办要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根据不同时间节点,确定抽查工作重点,督导《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省食安委将把《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持续推动《条例》的全面实施。

食品安全措施
净化市场源头
重点应对人民每天需食用的粮食作物、蔬菜、水果、饮用水等严加控管,进行规范型、创新型种植、生产结构及生产保障体系调整。

市场上的食品应由大型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国家认可的种植专业户、集团,生产厂家的食品占绝大部分,对落后的、零星的、质量无保障的种植户、生产小厂适时淘汰,或成无人问津而自灭。

净化市场源头是重点,这一步抓好了,购者放心。

建立市场级检测体系
即在中、大型超市、农贸市场设置检测仪器、提供检测方法,随时对有关食品主要质量参数进行检测,可由市场专职检测人员或人民群众开展抽检。

国家应投入一定费用开展快速检测方法的研究,供市场快速确认质量。

如此,不合格产品难以上市,也不敢上市,杜绝不合格产品的上市。

增加媒体透明度
网上、电视台、报纸应有计划、有针对性适时报导食品检测结果,对优质、合格产品进行表彰,引来认购者,使其受益,不合格者曝光,让其下架或受冷落,令其整改或停产,多方面、全方位展开关注,持之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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