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
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乡镇或者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11.30
•【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第四节网络食品经营
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节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节食品检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一)食品生产;
(二)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
(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山东省校园食品安全相关文件
山东省校园食品安全相关文件
一、校园食品安全概述
1、山东省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定位
维护校园食品安全,提高校园的食品安全制度水平,增强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能力,
促进校园健康成长,维护学生的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校园食品安全就是山东省校园食
品安全工作的总体定位。
2、校园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1)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制度,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法规制度体系的健全;
(2)加强食品检测工作,推广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建立食品安全实验室,建立食品
安全检测体系;
(3)严格校园食品安全的监管,加强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4)宣传校园食品安全,增强学生的安全感。
二、山东省校园食品安全法规制度体系
1、《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该条例针对学校食品安全和管理,规定学校餐厅和食物准备场所应当设立食品安全防
范人员,做好其中的实施管理工作;规定学校应当对食物质量和加工过程做定期抽检;规
定学校不能在宋素贴用未经消毒处理的蔬菜和冰糕、蛋糕成品。
2、《山东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规定》
该规定提出要求,学校应当做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建立校园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此外,该规定还对学校重要节假日期间和学校活动等范围进行了定义,并规定学校应当加
强对涉及非专业性超市有关食品销售和食品加工生产者的监管工作。
三、食品安全实施措施
1、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一套完备的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以保
证校园食品安全。
2、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开展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配送、销售环节的监管,遏制
食品质量安全风险。
3、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山东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4.04
•【字号】
•【施行日期】1997.06.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山东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
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者以及城乡集贸市场举办者,均须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对检举、控告的有功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集贸市场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场所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本着方便群众生活、摊点相对集中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
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食品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负责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铁道、交通系统依法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摊贩行使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2.24
•【字号】鲁市监餐食规字〔2021〕15号
•【施行日期】2022.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连锁餐饮总部
第三章连锁餐饮门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加强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连锁餐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企业具有同一总部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总部),使用统一品牌(商号或字号)、食品或食品原料全部或部分实行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
实施连锁经营授权并对被授权连锁餐饮服务主体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企业统称总部。
被授权连锁经营并接受总部统一管理的餐饮服务市场主体统称门店。
第四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连锁餐饮总部及其所属门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供餐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及学生统一订餐的管理,将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学校的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学校食堂及学生供餐情况.
第四条学校应按照满足学生用餐需求设立食堂,鼓励和支持学校食堂设立食品安全检验室,采用HACCP管理体系等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校食堂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和厨房建设透明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步推行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管。
第六条鼓励学生家长委员会对学校食堂的社会监督。提倡举办学校食堂开放日活动,邀请学生家长代表及新闻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实地考察、评议学校食堂。
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
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
(鲁卫法监发〔2009〕15号)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山东省卫生厅备案:
㈠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㈡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山东省卫生厅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七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山东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鲁食药监餐〔2012〕26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活动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山东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21日
山东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和《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技术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做好省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本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管方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供餐模式等因素,确定相应监管方式。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教育、建设、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山东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保障山东省学校师生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内所有提供餐饮服务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及高等学校。
二、组织管理
1. 学校应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后勤、卫生、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
2. 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职责,包括制定食品安全计划、监督执行、定期检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等。
三、食品安全标准与操作规程
1. 学校食堂必须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采购安全合格的食品原料。
2. 制定详细的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包括食品储存、加工、烹饪、留样等各个环节。
四、从业人员管理
1.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食品采购与储存
1.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2. 食品储存应符合卫生要求,分类存放,定期检查,防止食品变质。
六、食品加工与销售
1. 加工食品应遵循卫生操作规程,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2. 销售食品应保持清洁卫生,明码标价,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和
包装。
七、餐具与设备管理
1. 餐具使用前后应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
2. 定期对食品加工设备进行维护和消毒,确保设备运行良好。
八、食品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
1. 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包括食品、环境、设备、个人卫生等。
2.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山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山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范和落实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制度等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现场督促、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检查人员根据日常监管、专项整治、节假日、中高考等特殊时段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和投诉举报线索,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食品安全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检查原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和属地监管、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事权划分】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
作。省、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制订年度重点监督检查计划,明确重点检查的单位数量、区域分布、时间安排和检查方式,通知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监督指导,结合重点检查抽查下一级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条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应与专项整治、节假日、中高考等特殊时段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和投诉举报线索核查有机结合,确保年度内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2.28
•【字号】鲁市监餐食规字〔2021〕16号
•【施行日期】2022.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教体)局:
现将《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自查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五章附则
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保障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和为学生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统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以及管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或园长,下同)负责制。学校食堂应当以学校名义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含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的《行业综合许可证》。
第四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按照“学校具体管理,政府属地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要求,落实学校主体责任、教育部门管理责任、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
第五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方式,包括每周自查、季度检查、飞行检查、督导检查(简称“四查”)。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全文
《⼭东省⾷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管理条例》全⽂《⼭东省⾷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管理条例》全⽂
为了规范⾷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产经营活动,制定了⼭东省⾷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东省⾷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规范⾷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产经营活动,保证⾷品安全,保障公众⾝体健康和⽣命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等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省⾏政区域内⾷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品⼩作坊,是指有固定⽣产场所,从业⼈员少、⽣产加⼯规模⼩、⽣产条件和⼯艺流程简单,从事⾷品⽣产加⼯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农产品初级加⼯者。
本条例所称⼩餐饮,是指经营场所⾯积不⾜五⼗平⽅⽶,有固定门店,从业⼈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餐馆、⼩吃店、⼩饮品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品摊点,是指⽆固定门店,从事⾷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品⽣产经营活动,保证⾷品卫⽣、⽆毒、⽆害,对其⽣产经营⾷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对本⾏政区域的⾷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作负责,将⼯作经费列⼊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建设,为⾷品安全⼯作提供保障。
县(市、区)⼈民政府统⼀领导、组织、协调本⾏政区域的⾷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作,落实⾷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文档
2020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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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是怎样的一个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一、全面加强宣传培训
(一)集中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对《条例》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张贴悬挂宣传画,发放宣传彩页等形式,重点开展进学校,进社区,进集贸市场,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简称“三小”)活动。(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办负责,3月下旬前完成)
(二)举办专题研讨培训班。省里负责对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省食安办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各市人民政府负责,4月
底前完成)
(三)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将《条例》纳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四)做好从业者及协管员培训。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集中宣讲、座谈交流、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组织对“三小”从业者以及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全员免费培训。(县级人民政府负责,5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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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教育、建设、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食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八条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的限量规定;
(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三)对食品标签等食品安全与营养的标识、说明的要求;
(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地方标准缺失、标准滞后,认为亟需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应当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根
据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本省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参照相关食品安全国际标准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公布,公众可以免费查阅。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省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省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确定适用标准的要求,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利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则确定适用标准。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标准冲突的情况通报原标准的制定单位或者批准发布部门。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如实记载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进货日期、数量等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
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许可证件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十八条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本省
对蔬菜、水果、水产品推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进入食品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进入本省销售的活禽、牲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的标识物。
第十九条列入重点监督管理食品名录的预包装食品应当附有商品条码、电子标签等信息储存介质,记载可追溯食品来源的相关信息。
食品经营者购进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查验信息储存介质的证明文件。不得购进、销售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假冒或者伪造信息储存介质的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条以散装形式销售的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以及糕点等经过加工、半加工的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出厂时应当附有食品标签,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