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主要内容一、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中国政府于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不断完善和落实相关法规。
为了更好地执行《食品安全法》,我国还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本文将重点介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设置和职责。
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共同负责。
他们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
三、食品生产者的责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生产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食品生产者必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规范,使用符合标准的原材料,不得使用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物质。
他们还需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四、食品经营者的责任食品经营者是食品供应链中的重要一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经营者的责任要求也非常明确。
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他们还需履行真实标示义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此外,食品经营者还有义务对其销售的食品进行追溯和召回。
五、食品监测和评估食品监测和评估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相关部门必须定期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抽检和检测,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相关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对相关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追责。
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为了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相关部门将会根据食品安全的特点,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提醒公众注意食品安全问题,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食品。
七、处罚措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规定。
对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部门将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生产或经营等。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课件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二、 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
•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 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它是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
规和方针、政策得以有效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六、法律责任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 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
• (二)行政责任。
1、提高了处罚的金额底线 (84—86条)未经许可从事活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 质含量超标、经营腐败变质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等行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款”;
的肉类制品;
•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 的食品;
•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 营的食品;
•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 食品。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四、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要求
• (三)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方面的要求 • 1、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2、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
• (二)中央监管体制
•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
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
1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贯彻 新时期 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思想、新论断和新要求, 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坚持问题导向,制度创新,全面落实新食品安全 法的各项规定,明晰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
年,十三部委联合组织开展了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百日行动,对 此类违法行为开展打击。这也是今后打击的重点工作。
修订的主要内容
9、明确重点监督的行业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 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 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这一规定明确了食品追溯体系建设监督检查的重点行业,同时也为其他 方面的食品安全监管重点行业的选择提供了参考依据。
修订的主要内容
10、明确违法企业负责人员的处罚措施
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针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对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 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管理,细化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修订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进一步 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主要针对地方 特色食品制定,且主要在本地范围内适用。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为违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6、明确规定特殊食品的特殊监管要求
实施条例对于特殊食品规定了特殊的监管要求,以保障特殊食品的安全 性,包括:第三十五条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料前处理能力的规定;
2023食品安全法条例全文
2023食品安全法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护国家的食品安全利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进口、餐饮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国家将食品安全列为重大政策,推动全社会形成关注、支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五条国家发展食品安全事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研究,推动食品安全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第七条国家应当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食品安全国际合作。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食品的特性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产品进行溯源管理,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和公开披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事件负有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进口、餐饮等环节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抽检和检验,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告知公众食品的相关安全风险和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和处罚。
《宣讲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宣讲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注:如果版面排不下请排红色字体内容(已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摘要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
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在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中国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根据《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于使用过
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将面临以下处罚:
1.罚款:如果发现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相关单位
将会受到罚款的处罚。
根据《中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罚
款的数额应根据生产单位经营范围和违法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违法程度
较轻的,罚款数额可以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下;但是如果违法程度较重,罚
款数额可以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2.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如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
行为,相关单位将可能面临营业执照吊销的处罚。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被
吊销许可证,将不能再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的活动。
3.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故意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
相关单位和个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涉及
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以及故意销售伪劣产品等情况下,
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总之,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的
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以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
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安全和合法性,从而维护人
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完整版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完整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完整版一: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综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规是中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具体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标准是针对食品安全进行制定的,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包装标准等。
二:食品生产制造环节的法律法规1.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流程,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2. 《食品生产管理办法》:该办法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原料使用、产品质量检验等进行了规定。
三:食品流通环节的法律法规1. 《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流程,明确了食品流通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2. 《食品流通管理办法》:该办法对食品流通环节的卫生要求、质量检验、标签标识等进行了规定。
四:食品安全监督和执法的法律法规1.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等。
2.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该规定明确了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对象、方法和程序。
六: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全文4.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全文5. 《食品生产管理办法》全文6. 《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全文7. 《食品流通管理办法》全文8.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9.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全文10.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全文1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全文七: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食品安全:指食品不含有有害物质,不含有超标的有害物质,不含有病原微生物,不含有细菌数量超标等。
2020食品安全条例word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前言2019年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10章86条。
目录第一章《条例》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第二章总则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四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五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六章食品检验第七章食品进出口第八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条例》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
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升。
同时,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监管实践中一些有效做法也需要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
为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解决实践中仍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条例》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补充规定了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
《条例》进一步落实了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范食品的贮存、运输,禁止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并完善了特殊食品的管理制度。
《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对新增的义务性规定相应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条例细则
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条例细则一、总则1.1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条例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检验检测机构等。
1.3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二、食品生产环节管理2.1 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食品前,应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计划,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2.2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辅料采购、验收、仓储、投料、生产过程、成品检验、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3 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接触材料等相关规定。
2.4 食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清洁,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食品流通环节管理3.1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进货的食品进行查验,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3.2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贮存、运输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3 食品经营者应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清洁、消毒,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3.4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应加强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审核和管理,确保网络食品安全。
四、餐饮服务环节管理4.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并执行食品采购、验收、贮存、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废弃物处理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食品加工人员的健康管理、培训,确保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4.4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五、食品安全监管5.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5.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202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2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23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食品是指人们进食或者饮用以获取营养或者满足饮食习惯为目的的物质。
第三条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不含有病原微生物、农药、兽药、重金属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并且不经过变质、污染等过程。
第四条国家实行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的原则,加强食品产销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国家建立全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实行精确追溯。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员工培训,做好食品质量安全控制。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测、检验和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及时进行召回、销毁或者处理,追究责任。
第二章食品生产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书,取得食品生产资格。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超过标准限值的物质或者添加剂。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检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对产品生产流程、原材料供应链等进行追溯。
第三章食品流通第十三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流通许可证书,取得食品流通资格。
第十四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的来源追溯、保存条件等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对进货商品进行检验,确保商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依法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第四章食品餐饮服务第十七条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相应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书,取得食品餐饮服务资格。
第十八条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严禁使用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
第二十条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厨房卫生管理,保证食品的安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处罚到人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处罚到人
在食品安全领域,保障公众健康始终是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
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第75条中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旨在监管和惩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这些处罚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违法者,更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秩序,保护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75条明确规定了一系列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其中包括生产、销售假冒伪
劣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针对这些行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等措施,以确保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和制裁。
此外,第75条还强调了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的处
罚规定。
对于任何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将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他们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这些处罚措施的实施将为维护食品安全秩序提供有力支持,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是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的大事,任何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都将
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
第75条中规定的处罚措施将帮助监管部门更好地维护食品
安全秩序,保护广大民众的利益。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加强监管执法,才能确保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公众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政策解读(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政策解读(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贯彻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思想、新论断和新要求,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坚持问题导向,制度创新,全面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明晰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化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1、进一步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主要针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且主要在本地范围内适用。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明确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
第一 ,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重申了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必须是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第二,继续明确企业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表明食品行业的企业标准必须经过备案才可以使用,其他的声明方式不能代替备案;第三,强调企业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但是,对于企业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符合企业标准这种情形的定性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依然没有做出规定。
3、明确规定非食品经营者从事某些食品贮运业务应备案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食品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这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做出的进一步规定,体现了对全产业链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
注:目前未见到有具体省份公布相应的备案实施细则或是备案企业清单。
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预计各省会陆续出台可操作性的落地方案。
4、明确回收食品定义并规定相应处置方式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第一百二十三条则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
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 3 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23年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23年第一部分:背景介绍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保障食品安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食品安全法》是维护全社会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基础。
近年来,我国依托《食品安全法》,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需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求。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1. 食品安全责任确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明确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的责任主体,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2.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 食品安全监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确保食品安全。
4.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研究和监测,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5. 食品安全通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三部分:实施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执法监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实施督察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维护食品安全秩序。
结语随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23年》的出台,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将进一步完善,各方面力量将共同努力,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希望在监管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能够不断提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食品。
原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 处罚
原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处罚一、前言食品安全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并维护食品市场的良好秩序,我国于今年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对于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等环节的规范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本文将重点解析原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处罚的相关内容。
二、第75条的内容根据原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规定,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具体的处罚条款如下:1.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未取得许可证明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将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2.对于销售过期、变质或者被检测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如果情节较轻,将处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将处以较高额的罚款,并可以宣布该食品企业的食品生产、销售资格暂停或者撤销;3.对于食品流通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擅自停业、关停、转让、合并等情况的,将处以警告,并可以罚款;4.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宣布该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行业相关工作;5.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造成人员伤亡、重大人员伤亡,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6.对于生产食品时不履行检验、检测义务,或者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妨害了其他正常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条款的意义与影响原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处罚条款,主要是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打击食品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并对违规者给予相应的惩罚。
这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非常重要,也有助于提高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自律意识,规范食品市场的秩序。
实施这一处罚条款还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严惩违法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未取得许可证明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可以有效遏制不法商家的违规行为,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同时也提醒广大食品从业者要加强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一直备受人们关注,保障食品安全涉及社会发展、民生福祉和国家长治久安。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食品安全法的重要配套文件,对于确保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总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旨在细化和落实相关法律的内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健康。
实施条例适用于食品的生产、流通、加工、餐饮等环节,涵盖了食品安全的方方面面。
第二章食品生产食品生产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首要环节。
实施条例对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定,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等,强调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
第三章食品流通食品流通环节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关口。
实施条例规定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保证食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全程可追溯,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测检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食品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
实施条例强调加强食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五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通过科学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形成合力。
结语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提升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推动食品安全事业取得更大成效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希望全社会各方单位和个人共同努力,守护食品安全,共建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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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
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
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