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效力的认定

合集下载

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思考

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思考

是将债权合同与所有权 的转移进行 了一体把握 , 合 同的内容是 标的物所 有权的转移 ,交付 是合同的履行行为 ,物权变 动的效果仅可 因买卖合 同 本身 ,而不依靠单独 的物权合意和物权行为。这种合 同内涵 与法国法 中 的合 同内涵相同 ,即买卖行为本身即为处分 , 仅 以发生债权 为 目的的合 同行为而不包括单独的物权行为 即可实现物权 变动的 目的。法国法规定
论无 权 处分 合 同的效 力

对 买卖 合 同司法解释 第三条 的思考
廖艳梅 王永 平
摘 要:无权处分合 同效力问题 ,在我 国学界颇具争议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理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 问题的 解释 》 的 出台和 实施,此 “ 精灵” 又再一次成 为了争论的焦点。笔者通过 比较我 国无权处分合 同效力 问题 的两种 学说 ,进 而理清对 《 合 同法》 第 5 1 条理 解 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分歧的根 源,认 为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有效 ,才能更好 的保护 交易安全 ,平衡原权利人及买受人的合 法权益 。 关键 词:物权 变动 ;无权处分;合 同效 力



了德 国法 的追认制度 ,在认定 出卖他人之物的效力上 ,没 有采 用法 国的 立法模式 。这种移植与 《 合 同法》 采用 的法 国法合同 内涵在逻辑上不 一 致。1 9 0 4年制定 的 《 德国 民法典 》采用 物权行为理 论,并 对物 权行为 和债权行为进行了区分 ,拥有处分权并不是债权行 为的效力的前提 ,其 对法律行为效力 的补 正仅是 针对处分 行为 ,其 效力待 定 的也是 处分行 为 ,而非无权处分合 同本身。《 合 同法》 中合 同的内涵受法 国法的影响 , 认为合同是包含物权变动内容的处分行为 ,但是关于无 权处分合 同的效 力却规定 了效力待定和追认 制度 ,这是对德 国的制度地机械移植 。 这种将法 国法 的合同概念与德 国法 的追认制度糅合 的立法模式不仅 在逻辑上有矛盾 ,也造成了合同法 的内部体系上的不统一 ,无法 给司法 实践提供科学 、充分 的判 决理 由。我 国 《 合 同法》 出 台于 《 物权法 》 之前 ,当时,法学界 尚未对我国物权变动模式达成统一的认识 。在物权 变动模 式没有 明了之前出台的关于无权处分 的规定 ,与我 国现行 的法律 体系有着不相协调 的地方 ,需要重新做 出解释 。 三 、无权 处分 合 同效 力 评 析 无权处 分合 同的效力 问题 ,应 着 眼于我 国民法 现有 的物权 变动 体 系。就前文所述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 的两种观点 ,本文赞同 “ 完全有 效说” 。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认定及当事人权利保护论文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认定及当事人权利保护论文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认定及当事人权利保护摘要:《合同法》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后,其第三条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判定,对于一直广受关注和评论的《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做出了极具颠覆性的诠释。

本文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背景,从物权变动模式的角度出发,总结评述相关学说争议,进而分析其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认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无权处分物权变动买卖合同无权处分是指处分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对标的物实施处分行为。

①无权处分是有权处分的对立面,它是一种非正常的现象。

一般来说,权利人才能享有处分权,在经过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中,非权利人才拥有处分权,否则就是无权处分。

《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51条一直是《合同法》实施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最为激烈的疑难问题,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在《物权法》施行前,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并没有确立。

而2012年出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而确立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不应其无处分权而无效的裁判规则[1]。

因此,可以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彻底颠覆了《合同法》第51条,使后者暂时失去了适用的空间。

一、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下对《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变动模式有三种:其一,以德国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其二,以瑞士、奥地利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其三,以法国为代表的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解读】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按照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该无权处分合同自始无效。

这是本解释施行前各地法院处分无权处分案件的基本态度。

但是在本条解释生效施行之后,就无权处分合同,即便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均不予支持。

事实上,在本条解释的基础上,可以认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债权合同。

债权行为与无权行为的区分。

本条规定在民法理论上,是继《物权法》第十五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五条之后,进一步明确了债权行为和无权行为的区分原则。

具体到无权处分的情形,根据本条解释,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是有效的,但卖方向买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仍属于效力未定的无权处分行为,需要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生效之后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当然,若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卖方无权处分),则其另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不论权利人追认与否,均可直接适用《物权法》第106条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无权处分不能履约的责任。

此处的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解除合同适用《合同法》第六章的规定。

【关联法规】《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探究无权处分的概念界定与效力评判

探究无权处分的概念界定与效力评判

2 以我 国的物权变动模 式为理论 背景界定处分行 为的 内涵 .
与外 延
石” ,抽象程度不 同的概念构成法律体系。没有明确的概念 ,就 没有清晰的法律体系 ,也不能有 清晰的法律思 维 。无权处 分行
为效力的认定不仅需要动用众 多民法学知 识,且涉 及物权 变动 模式 ,物权行为理论 ,合 同无效等较 深层次 的理论 问题 ,一直 以来困扰学界 、实务界多年 ,被誉为 “ 法学上之精灵 ” 。欲研究 这一问题 ,则必须先界定处分 、无权 处分行 为的概念 ,否则 如
在生活中人们常用处分一 词来表述对客体 的支配 ,然 而在
法律上应如何界定 ,在民法学研究 上堪值探讨 。从 比较法 的角 度来讲 ,《 国民法典》尽管 实质意义的法律行 为制度 已经相 当 法
然具有其形式逻辑上 的合理性 , 但诚 如苏力先生所 言法 律知识 “ 至少有很大部分是具体的和地方性 的,这些地方性 的知识不 可
论并未得到我国现行 立法及学界通说 的支持 ,因此将处 分行为
与负担行为相区分 ,并 以此确定处分行 为的 内涵和外延 至少在 我 国并不具有科学性 和合理性 。 ()处分在 法律 上具有丰 富的含 义。从外延上 来讲 ,处分 2
立 、变更 、终止为 目的的债权合 同” 。德 国民法在物权变 动模 式
承认 物权变动的无因构成 。 ”在上述理论背景下,笔者试 图对处 分行 为内涵和外延重新确定 : ()不能从德 国法上的处分行 为与 负担行 为相 区分 的角度 1
果研究对象不 明,相应的讨论就不能顺 利进行 。
1 比较 法 上 的 考察 .
去界 定。处分 。德国法将 法律 行为分为处 分行为与 负担行为 固
文章 编号 :10 —22 20 )2 1 1 3 04 9X(0 80 —0 0 —0

无权处分效力论

无权处分效力论

而 订 立的 台 同 , 构 成要 件 包 括 : 一 , 为 人 实 施 了 处 其 第 行
分 他 人 财 产 的行 为 。 二 . 为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无 处 分 第 行 权 。 三 , 为人 以 自 己名 义 汀立 合 同 。 四 . 为 人 汀 第 行 第 行 立的合同, 只欠 缺 处 分权 . 其它 有 效 要 件 均 具 备 。 1 f 4 我 国 以往 的 民事 立 法 , 括 《 包 民法 通 则 》 内 , 来 在 均
体 到 物权 变 动 .处 分 行 为 就 是 指 以引 起 物 权 变 动 为 目
的的法律行为。 … ” 当前 世界 各 国 的 物 权 变 动 模 式 主 要 有 债权 意思 主 义模 式 、物 权 形 式 主 义模 式 及 债 权 形 式 主 义模 式 三种 。 债权 意 思 主 义 的 物 权 变 动 模 式 主要 以 法 国 为 代表 , 此 模 式下 . 权 变 动 的法 律 效 果 可 以 在 物 基 于 债权 意思 直 接 产 生 :物 权 形 式 主 义的 物 权 变 动模 式 主要 以 德 国为 代 表 , 我 国 的 台 湾 省 亦 采 取 此 模 式 ) ( .
同 共 有 人 对 共 有 财 产 享 有 共 同 的 权 利 .承 担 共 同的 义 务 共 同共 有 关 系 存续 期 间 , 分 共 有 人 擅 自处 分 共 在 部 有 财 产 的 , 般 认 定 无 效 但 第 三 人善 意 、 偿 取 得 该 一 有 项 财 产 的 , 当维 护 第 i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其 他 l 有 人 应 对 共 的损失 . 由擅 自 处 分 共 有 财 产 的 人 赔 偿 。 不 难 看 出 , ” 浚 项 司 法 解 释 中 .无 权 处 分 行 为 的效 力 一般 被 认 定 为 无

论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

论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

第25卷第3期2011年6月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 urnal of Jilin Province E co no m icM anage m ent Cadre College Vo.l 25No .3June 2011论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王素娟1,杨彦浩2(1.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新郑451150;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00)[收稿日期][作者简介]王素娟(),女,河南省新乡市人,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助理教师,法学硕士。

[摘要]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一直就有争论,相关论文也非常多。

在主张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对待和坚持物权行为有因性的前提下,对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加以区分控制。

[关键词]无权处分;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有因性;无因性[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657(2011)03-0073-04一、无权处分的内涵无权处分行为就是处分人在对被处分的物或者权利没有处分权时所实施的行为。

无权处分中存在以下三类的法律关系:首先无权处分人与原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可能是侵权、违约、不当得利;其次原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关于被处分权利的归属问题,如果被处分的权利没有发生变动,原权利人依然保有权利,而第三人占有被无权处分的物,原权利人可以对其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最后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转让合同无效时,如果无权处分人有过失则可能是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有效时主要是违约责任。

这些法律关系中,无权处分人可谓是罪魁祸首,整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完全是由他的擅自处分所导致的。

无权处分人的擅自处分也许并非出于恶意,如将原权利人之物误当成自己之物出卖,但从法律关系上讲,无权处分人的恶意与否并不影响对他在法律上的定位。

第三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处于交易相对方的地位,根据其是否明知或应知处分人无处分权的事实,分为恶意与善意。

法律对善意第三人与恶意第三人实行区别对待原则。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转 让 财 产 的 合 同 。 方 面 行 为 人 没 有 处 分权 或 处分 权 受 到 了限 制 : 一 另

方面, 行为人是以 自己和名义实施 的处分行 为。 对无权处分的效力探索, 必须探究立法 者对该制度设计的 目的.
同关系相对人 以外的第三人。 合同的法律 效力 , 则上应局 限在合 同 原 当事人之 间, 此乃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根本性所在 。 当我们 因无权处分 而订立 的合 同进行规制, 特别是在确定权 利人追 认行 为的法律效果 , 不能背离该原则的精神。 合同法》 5 《 第 2条前四款 的规 定明确地表达 了这样一项法治原则 : 国家要尽可能地不要干涉私 的主体之间的民事 法律关系,只要这些权益关系对国家利益或社会 公共利 益不产 生危
20. 0 9 2(下 )
论 无 权 处 分 行 为 的 效 力

摘 要

我 国的 《 同法》 无权 处 分合 同的效 力规 定为 效力待 定合 同, 合 把 与法理 上 同大陆 法 系的法 国 , 国,l 民法 不 同, 德 E本

导致( 同法》 《 合 相关法条间的矛盾与冲突。本文从权利人的角度 , 第三人角度, 社会公共利益与立法宗 旨三个角度 阐述 了无
则。
原物 在受让人善意取得无权 处分物 的情况下 , 按照一物一权主义, 权利人已经丧失 了对无权 处分物的所有权 , 他当然不能 自居所有权而
对 无 权 处 分 行 为 予 以追 认 或 使 处 分 人 获 得 处分 权 。 由此 , 们 得 知 , 人
合同有效无效对此并无影响, 合同效力根本不影 响权利人利益。 三、 从第三人角度分析, 无权处分合同均应为有效合同, 由如下 理

试论我国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

试论我国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

试论我国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摘要]出卖他人之物的法律定性被王泽鉴先生称为“民法上的精灵”,可见无权处分之理论问题确实较复杂,文章结合合同法51条、无权处分之现实观察,以区分处分过程之两要素为切入点,试图对无权处分作些有益分析。

[关键词]无权处分;处分权;追认;善意取得一、无权处分概述我国《合同法》第51条是对无权处分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其前半句是指出何为无权处分,其主要有3个要点:1.该处分仅限于处分财产而言,包括有形的物与无形财产。

2.须处分他人之财产。

3.该处分行为人须无处分权,因为在处分他人财产之场合,行为人可能因委托授权,或执法行为等原因取得处分权而成为有权处分。

因此无权处分的界定可简要概括为“无处分权而为财产处分之行为”即为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的本质在于欠缺处分权的处分行为,其是一种法律上抽象的判断,而现实生活和交易中欠缺处分权有明显的隐蔽性特点,特别是由于权利公示方法的相对单一和权力体系的精细化、复杂化的矛盾日益突出。

如单凭某甲占有A 物这一外观很难判断甲对其拥有的到底是所有权、使用权抑或质权,因而也很难判断甲出卖A物是否具有处分权。

二、处分之过程对无权处分做出界定后,关键问题是探究其效力,正如合同法第51条所规定的“但要分析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须先细致观察无权处分的过程,并做出区分。

”本文先以处分过程为对象,待找出其各个阶段后,再细致分析在无权处分情况下,其不同阶段的效力问题。

分析处分行为的过程,必须结合物权变动模式的背景来进行。

①纵观世界上物权变动模式,基本有以下几种:1.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为典范。

依此主义,物权变动除有交付、登记之公示外,还必须有当事人就物权变动之合意(所谓物权合同、物权契约)。

②2.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为代表。

物权变动为债的当然效果,而不承认有独立的物权行为。

3、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以奥地利为典型。

刑法诉讼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刑法诉讼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作者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梅瑞琦 430072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这是我国立法上首次规定无权处分问题。

但对于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的效力,由于条文规定较为简单,引起了学界的广泛争议。

我国通说持效力未定的观点,但是此说未能解决大量存在的非现货交易的现实问题。

笔者则认为将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理解为有效的合同,更有利于保持财产关系的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之间的平衡,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一、物权行为变动模式的选择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我国主要的观点有无效说,效力未定说和有效说。

从表面上看,这几种观点仅仅是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认定有差异,但在更深层面上,它们的逻辑前提已然有异。

他们代表着论者对我国物权行为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上认识的差异。

①笔者认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理解时,应采物权行为有因性理论作为逻辑前提。

(一)我国的立法例已然采物权行为有因性理论,为保持立法上的一致,应依据物权行为有因性理论来理解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与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均将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的变动联系起来,将所有权的变动作为合同的直间效力。

并且,合同法第130条规定的买卖合同的定义,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联系在一起,作为合同债权行为的一部分。

合同法第135条更是明确规定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因此可见,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合同的合意,即可通过交付进行,而无需再经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标的物的移转即物权行为进行合意。

我国的上述立法例,显然有别于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德国民法典,而与采物权行为有因性理论的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相仿。

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的立法是奉行以物权行为有因性理论为基础的非物权行为变动模式。

为保持立法精神的一致,对于我国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也须以此为逻辑前提进行理解。

论我国无权处分行为之效力

论我国无权处分行为之效力
关键 词 : 无权 处 分 行 为 ; 权 形 式 主 义 ; 权 债 物
中 图分 类 号 : 9 3 D 2 . 文献 标 识 码 : 6 A
文章 编 号 :09 2 6 (0 0 0 — 0 4 0 10 — 5 0 2 1 )4 09 — 3
《 同法》 5 条 规定 , 处 分权 的人 处分 他 人财 产 , 合 第 1 无 经权 利人 追 认 或者无 处 分权 的人订 立合 同
收 稿 日期 : 0 0 0 — 4 2 1 — 6 1 作者简介 : 张 茜 (9 8 )女 , 江 宁 波 人 , 东 政 法 大学 法 律 学 院 2 0 18 一 , 浙 华 0 7级 本科 生 。
实上 的处分 , 是就 原物体 加 以物质 的变形 、 改造 或毁损 的行 为而 言 。 法律 上 的处分 则 因各 国( 嘲 地区 ) 采
取不 同 的物权 变 动模式 而有不 同的界定—— 主要有债 权意 思 主义 、 物权 形式 主义 以及债 权形式 主义 。 1 . 意思 主义模 式与 处分行 为 。 权意思 主义 物权变 动模 式又称 意思 主义模 式 。 意思 主义模 债权 债 在
式 下 , 了当事 人 的债权合 意 , 除 物权 的变动 无须其 他要 件 。1 [ 3 在意思 主义 模式下 没有 “ 物权 行为 ” 物权 , 之变动 直 接 由债 权 契 约而 生[ 也 即物 权 的变 动仅 因当事 人 的债权 合 意 即可生 效 , 用公 式方 法仅 在 4 1 , 采 于使 物权 的变 动增加 对抗力 。故 “ 律上 的处 分 ” 当事人就 物权 变动 达成 债权 合 意并直 接 发生物 权 法 指 变 动效果 的行 为 , 其在 内容 上相 当 于物权 形式 主义 模式 下 的“ 债权 行 为 ”但 该行 为 可直接 引起 物权 变 :

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为有效

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为有效

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为有效什么是无权处分合同,估计很多网友都不太清楚,对这个类型的合同来说大家都是比较陌生的,因为日常生活中不经常会被运用到,那么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为有效呢?接下来就让我来告诉你更多有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有效吗无权处分合同的一方与他人签订合同就构成合同法的表见代理,合同经过权利人追认后,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

三、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自始有效。

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

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在第三人为善意时,构成善意取得,照样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

于此场合,若采纳构成善意取得时无权处分财产的合同有效的学说,由善意取得人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无权处分人向权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甚至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解决方法相对简单。

若对第51条采取反面推论的解释,会出现一方面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合同因权利人不予追认而归于无效,解决利益分配的方案便复杂化。

(一)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简论无权处分若干问题探讨

简论无权处分若干问题探讨

二、无权处分的效力
正如上面提到的,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规定与一个国家的物权行为模式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又不是确定的。以下我们按照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进行分类,并进一步研究在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各种规定的优劣。
(一)无权处分行为无效
法国民法典没有采用处分行为的概念,也没有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定,但是从其1599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约略知道法国民法典的态度是倾向于令无权处分行为无效。当然,法国在其对占有的规定中,有“占有即所有”的推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而采取相同态度的葡萄牙民法典则直接在同一法条中规定了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第四类中包括在自己物或权利上设定了他物权,包括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设定用益物权不会影响所有权的转移,只不过相对人得到的是有权利瑕疵的物或权利,而对于存在担保物权的,只能是存在抵押权一种形式,而不可能存在质权。由于我国对于不动产抵押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对于抵押人的擅自处分,抵押权人均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这里涉及的是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不需要无权处分制度;对于经登记的动产抵押,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与上述不动产抵押中的处理方法相同;对于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要分两种情形:第一,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适用的是善意取得的规定,而非无权处分的一般性规定。第二,第三人为恶意时,抵押权人仍然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因此,关于第四种分类实际上可以在物权法关于抵押的规定中得到解决,而不需要由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规定。
论文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但是该规定在学界就造成了争议。通说认为该条将无权处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而各国立法及国际组织的示范条款几乎一致认为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在此情况下我们必须结合各国物权变动模式,对比各国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规定,反观我国规定,从而在立法上明确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为有效,进而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公平。

论无权处分的效力——基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的再思考

论无权处分的效力——基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的再思考

事人 之 间达 成 的赠 与合 同属 于负 担行 为 , 仅发 生 赠与人 交付 赠与 物义务 的法 律效 果 , 要 发生 赠 与物所有 权 的转 移 , 尚需 当事人 就赠 与物所 有 权 的转移 另行 达 成 合意 , 即需 另有 处 分行 为 。如此 , 负 担行 为 与 处 分行 为 截然 分 开 , 彼 此独 立 , 此乃 物权 行 为独 立性 的应 有 之 义 。此 外 , 即使 当 事人 缔 结 的 买卖 合 同因 意 思 表示 有 瑕疵 或 内容违 反公 序 良俗 原则 被撤 销 或被确 定 为无效 物权 合 同的效 力也 不 受影 响 , 即物权 行
为 的效 力 不受 债权 行 为效 力 的影响 , 此乃 物权 行 为 的无 因性 。物权行 为理 论提 出后 , 被 很多 学 者和实 务
界 所 接受 , 并 被《 德 国民法 典 》 所采纳, 作 为 物权 法 的基本 原则 。
鉴 于物权 行 为模 式把 物权 变动 为 内容 的债 权合 同与 直 接导 致 物权 变 动 为 目的 的物 权 合 同相 区分 , 故物权 行 为模 式 下 的无权 处分 是指 无权 处分 人 与第 三 人 实施 的 以物权 变 动 为 目的 的物 权 行 为 , 即处 分
( 一) 不 同理 论 模 式 下 无 权 处 分 的 内 涵界 定
无权 处 分在物 权行 为理论 模式 与非 物权行 为 理论模 式 下有着 不 同的 内涵 。要 想 准确 把握 无权处 分
的 内容 , 首先 必须 弄清 物权行 为理 论 的基 本 内涵 。
物权 行 为理论 是德 国历史 法学 派 的代表人 物 萨维 尼 创 制 出来 的 。萨维 尼提 出 , 处 分行 为 和 负担 行 为 是两种 不 同的法 律行 为 。负担行 为是 根据 债 的关 系成 立 的 , 其 效力 在 于使 双 方 当 事人 享 有 债 权 和负

浅析无权处分的含义及效力

浅析无权处分的含义及效力

浅析无权处分的含义及效力[内容提要]: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民法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1条首次对无权处分行为做出了规范,该条规定:“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自《合同法》颁布以来,围绕着对《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就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但迄今为止,并未形成一致的见解。

鉴于此,有必要对无权处分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试图从无权处分的效力这一角度进行一番梳理和研究,以期使该项制度臻于完善。

[关键字]:无权处分处分权处分行为效力一、处分权和处分《合同法》第51条是我国立法上首次规定无权处分问题,而该条文并未对无权处分的内涵进行界定,而是仅在条文中使用了“处分”、“处分权”、“无处分权”的表述,因而有必要在学理上对这一概念进行澄清,以更好地分析和讨论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

本节先从“处分权”和“处分”的含义着手,再论及“无权处分”的概念及分析。

通说认为,处分权是对既有民事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能够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是应当将处分权与行为能力予以区分。

行为能力是对行为人自身能力的一种法律衡量与认可,不能依民事主体的意思自由而决定;而处分权表现的是处分人与被处分权利的一种关系,被处分权利属于处分人自由支配之列,也即处分权可以依权利人之意思自由而发生得丧变更。

关于“处分”的含义,学者们通常认为,从《合同法》的立法过程来看,第51条的规定主要参照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8条而定,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8条①则仿自《德国民法典》第185条②。

因而我国《合同法》上第51条的“处分”可从《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相关条文的比较分析中获得。

③《德国民法典》中并未确定“处分”的概念,立法上所采处分一词,须结合学说的发展予以考察,目前的通说认为,“处分行为,指通过对既存权利设定负担、变更内容、转移或抛弃而直接对该权利发生作用的法律行为”。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无权 处 分行 为 的基 本 理论
传统 民法认 为 , 无权处 分行 为的效力 待定 。由于无权处 分行为的概 念 在不 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呈现多元性 , 因此其效力也相应的呈现多元 性, 即表现 为一体性的交 易行为效力待定 , 或者是 债权行为效力待定 , 或 者是物权 行为效力待定。目前我 国学术界存在三种不 同的观点 : 无效说 、 有效说 、 效力 待定说 。 1 .无效说。无效说是建立 在债权意思主义 的物权 变动模式的基础 上, 将无权处分行 为一 概视为无效行 为 , 这一观点 目前只有少 数学者主 张, 属少数说 。将 无权处分行为一概视为无效合同 , 这显然不妥 , 尽管无 权处分行为可能会造成 对真正权利 人的侵害 , 但这 只是 一种可能性 , 并 不 一定必然造 成权利 人的损 害 , 无权处分行为也可能符合权 利人的意志
有在实践 中才有生命力。同时指 出了法律存 大 的 不 足 , 出 了完善 措 施 。 提 关 键 词 : 权 处 分 无 权 处 分 行 为 效 力 无 待定说 善 意取得 中 图 分 类 号 :9 3 D 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 9 42 1)5 0 3 0 1 4 4 1(0 O0 — 7 — 2 0
和 利益 ,
无权处 分行 为在民法上具 有重要性 和复杂性 , 其原因在于无枞处 分 人在处分他 人财 产时 与相 对人订 立合 同。 从而引 出在无权处分行为 中的 两方面因素 : 一是无权处分 人处分他人财 产的处分 行为 ; 二是 因无权处 分 人处分他 人财产 的行 为而使处 分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 以上两方 从 面 可 看 出 , 权 处 分 既 涉 及 无 权 处 分 人 与 权 利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问题 , 涉 无 又 及 到如何对待相 对人 。从 而更体 现了无权处 分行为研究的必要性。

阮芳洋——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认定的案例

阮芳洋——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认定的案例

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相关案件案情介绍:原告袁素琴,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村民,现住淄川区双杨镇耿家村。

委托代理人周涛,山东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庆学,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村民,现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翟慎海,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传连,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村民,现住本村,系原告丈夫。

原告袁素琴诉称,她与张传连是夫妻关系。

在他们夫妻离婚期间,其丈夫张传连擅自于2006年10月15日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杨寨宝塔小区3号楼2单元201室的房屋一套卖给被告张庆学。

被告张庆学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要求判令被告与张传连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责令张庆学立即迁出该房屋。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她与丈夫张传连正在离婚的法庭传票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从村委购买房屋的协议书及收款收据,证人胡以彬的录音证言和证人张红玲的证言。

被告张庆学对争议房屋的位置、特征及其属于原告与丈夫张传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虽然是张传连一个人与自己签订了《楼房转让协议》,但张传连作为财产的共有人,对外发布卖房广告,其处分房屋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被告作为善意第三人,已经支付了相应的价款,故其购买房屋的行为有效。

为支持其反驳理由,被告提供了与原告丈夫张传连签订的《楼房转让协议》一份、收到条一份及张传连从村委购买涉案房屋的协议书一份。

第三人张传连缺席未答辩。

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主张,被告张庆学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原告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应当认定无效。

另外,争议房屋所处土地的性质是农村宅基地,而被告购买该房亦变相进行了农村宅基地的转让。

但该转让未经所在村民委员会的批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应认定无效。

经审理,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袁素琴与张传连是夫妻关系,于1985年4月26日登记结婚。

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 ) 效 说 二 无

无权 处 分 合 同 的定 义 、 征 特
无 权 处 分合 同是 指无 处 分 权 人 处 分 他 人 财 产 ,并 与 相 对 人 订 立 转 让 财产 的合 同 。 谓 无 权 处 分人 , 是 归 属 于他 人 的 所 就 财 产 没 有 权 利 进行 处 置 的 权 利 或 者 虽 对 财 产 拥 有 所 有 权 , 但
合 同无 效 说 的 理 由 如下 : 据 《 同法 》 12 规 定 : 出 依 合 第 3条 “ 卖 的标 的物 , 当属 于 出卖 人所 有 或 出卖 人 有 权 处 分 。 《 同 应 ”合 法 》 5 条 第5 的 规定 : 违 反 法 律 、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第 2 项 “ 行 的合 同无 效 。 若 使 无权 处 分 合 同有 效 则产 生 无 权 处 分 人对 第 ” 三人 的履 行 义 务 ,而 无 权 处 分 人 向 第 三人 履行 义务 必然 导 致 其对 权 利 人 的 侵 权 行 为 现 实 发 生 ,属 于 法 律 的 强制 性 禁 止 规 定 . 以 该种 行 为 应 该 认 定 为无 效 的行 为 。 所 ( ) 力 待 定说 三 效 效 力 待 定 说 的 观 点 认 为 ,无 权处 分行 为是 一 种 效 力 待 定 的行 为 , 无权 处 分 人 与 相 对 人 订 立 了处 分 他 人 财 产 的 合 同 , 经 权 利 人 追 认 或 行 为 人 订 立合 同后 取得 处 分 权 后 .合 同便 自始 有 效 。 为 人 未 取 得 处分 权 的 , 利人 又 不 追 认 的 , 同无效 , 行 权 合 但 是 该 无 效 不 得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 三 、 文观 点 本 我认 为 , 权处分 合 同应 该是 有效 的 , 以下三个 角度 分析 。 无 从

论无权处分

论无权处分
[ 收稿日期] ,$$! . $* . ," [ 作者简介] 蔡宏图 ( "-!+ . ) , 男, 四川攀枝花学院人文系教师。
案的依据, 但 《 合同法》 *" 条显 然并未提供 明白无 误的依 据。 通过对 《合同法》 制定过程的分析或可得出上述结论, 但立法 者并未给出更为完整的规范。 三、 对相关学说的评价 在对无权处分诸多学说进行评价 前, 笔 者试提出 几个相 关的价值判断, 作为评价的基础。 "/ 给予善意第三人有力的保护 ,/ 给予权利人有力的保护 +/ 尽量保障理论的逻辑完整性和一致性 在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问题上, 如何平 衡权利人 与善意 第三人的利益是学者争执不休的问题, 特别 是盗赃物 和遗失 物能否善意取得的问题, 根本是个两难 的选择。从善 意第三 人角度出发, 只要第三人善意, 就应获 得一致的 保护, 而不应 给善意打 “折扣” ; 从 权利人 角度讲, 被盗 或遗失理 应由 法律 出面尽可能予以 挽回。也 许我们 只能 祈望在 一个 治安 相对 良好, 人 民道德良好的国度上述情况绝少出现。 对第 + 点试做一点说明。 “理论是人们 由实践活 动概括 [ ,] 出来的关于自然界和社会的知识的有系统的结论” 但实际 上, 至少 在许多 情况 下, 理论 并 非 “概括” 出来 的, 而是 “创 设” 出来的, 民法上的许多重要理论都是如此, 比如物 权行为 理论等……理论之创设, 其目的在于在一些 基本的价 值判断 基础之上构筑一套合乎逻辑的可清晰明白无误 把握的 ( 此处 的逻辑指严格意义上 的三段 论) 的 体系, 并据 以解 决实 际问 题。因此, 逻辑的一致性与 完整性构成理论 的独立价 值且与 该理论据以成立的基 本价 值判断 一起 构成理 论批 评的 基本 尺度。 在对 *" 条的学者讨 论中, 许多 学者借 “ 解 析” 之名 提出 了自己对无 权处 分问 题 的立 法选 择, 如 少数 说, 通 说, 有力 [+ ] 说, 完全有效说 等, 而正如王轶所说, “ 从表面上看, 这几种 观点仅仅是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认 定有差异, 而这 些立法 选择, 又是以不同 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立 法选择为背 景。少数 说实际上 是 一债 权 意 思 主义 的 物 权 变动 模 式 为 认识 前 提 [ )] 的” ; 有力说的观点, 则 “ 清楚 地表明是 以物权 形式主 义的 [* ] 物权变动模式的认识 前提” 。 本文 就债权 形式主 义下 的两 种观点 (通说 与完全 有效 说) 及物 权形 式主 义下 的观 点 (有 力说) 进行评述。 (一) 对完全有效说的评述 该学说认为, 无权处 分订 立的合 同应 为生效 合同 , 在交 易相对人恶意时, 即其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 不知为处 分行为 人并无处分权的情况下, 合同也应有效, 理由在 于: 从 现实的 交易生活来看, 大量通 过中间 商所 进行 的交易 活动, 中 间商 于零售商订立的合同, 就属于此类合同。零 售商在订 立合同 时一般明知或应当知道, 中间商此时并非错 售货物的 所有权 人, 中间商是根据 零售商的订货状况去 组织货源的。 只要将 此类伙同认定为生效合同, 零售商才能以生 效合同作 为其请 求权的基础, 去要 求中间商积极组织货源, 以履 行合同, 也才 [! ] 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 培育交易信用。 笔者以为, 上述合同 并不 是适用 于 《 合 同法》 *" 条的 无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内容摘要:《合同法》51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本文试从无权处分的概念入手,来阐述对无权处分行为的界定,论证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探讨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不当得利、权利瑕疵担保等有关法律制度在运用上的不一致,为无权处分设定一个合理的适用范围,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懂得与把握。

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概念及界定。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界定无权处分行为,笔者认为应从下列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一)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

无处分权(无权处分)要紧包含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

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暇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

[1]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

处分财产的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

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自处分其他财产。

(二)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尽管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可自始生效的合同。

主体资格欠缺要紧包含三种情形即行为能力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及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前两种情形都是行为人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无权处分人须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合同。

无权处分人如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应作为无权代理合同处理。

(三)无权处分行为务必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论无权处分行为在善意取得制度下的效力

论无权处分行为在善意取得制度下的效力

处分行为。可是 , 法律上的处 分行 为又可分 为物权上 的处分与债权上的处分 , 前面所述涉及 的转让 、 设质等
当然 归物 权调整 , 债权 上 的处分 行 为 呢? 比如 出租 , 但
善意取得制度经《 物权法 》 明确规定后∞ 虽并未 , 将“ 无处分权 ” 作为此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 , 却把此制 度 中的转让人明确限定为“ 无处分权人” 由于此条款 ,
国在制订《 同法》 合 过程 中, 区分各 个国家之 间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不 同而导致 。应 当在 法律 上认定 无权 处分签订的 未
合 同效 力 为 有 效 , 能 解 决 实践 中遇 到 的 法律 问题 。 才
关键词 : 无权处分 ; 意取得 ; 善 物权 变动
中 图分 类号 :9 3 2 D 2 .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434 2 1 )50 6 -3 17 -4 X(0 2 0 -0 30
限制 , 从而 欠缺完 全 的处 分权 。如 夫 妻共 有房 产 ,分 其共 有 财产 的情 形也 属
于无权 处分 ; 三是 虽 然 有完 整 的所 有 权 但 却 没 有 处 分
权 , 型 的 比如在 所 有权保 留合 同里 , 典 当事 人 约定 在价 金 没有 完 全清偿 之前 , 转让 人 保 留其所 有权 , 么 在合 那 同有效 期 间 , 转让 人 虽 享 有所 有 权但 却 没有 把 同一 财
问题 。
那么问题就 出来了, 假如乙丙之间合同无效 , 那么 个无效的合 同( 或称为债权合意) 是否能够 引起物 权 的有效变动呢?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与善意取得之

无权处分在 我 国法 典 中的首 次亮相 是在 《 同 合
法》 5 条 “ 第 l 无处分权 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 经权利人 追认或者无处分权 的人订立合 同后取得处分权 的, 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无权处分效力的认定作者:李晓清来源:《商情》2013年第21期【摘要】无权处分在合同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无权处分效力的认定直接影响着民法同合同法、物权法的理论体系。

在我国立法史上,采取过无效说和效力待定说,在一定的时期促进了合同的发展。

随着远期交易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进一步分离,一概将无权处分认定为效力待定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社会现实。

本文从无权处分的产生根源,效力分析入手,力图使该制度既能符合现行法律理论,又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其次分别详细评析三种效力认定下的法律后果,通过对合同原则的把握,结合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与社会交易秩序的分析,否定无效说和效力待定说,指出有效说的合理性。

最后,推陈出新,提出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有效说理论。

【关键词】无权处分;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善意取得一、无权处分概述(一)无权处分的定义无权处分,即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对无权处分的认定需符合三个方面: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

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

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暇疵是显而易见的。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

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可自始生效的合同。

主体资格欠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即行为能力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及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前两种情形都是行为人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无权处分人须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合同。

无权处分人如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应作为无权代理合同处理。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如果某种处分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而行使的,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法院查封、拍卖、扣押当事人的财产行为。

(二)无权处分的效力对于无权处分效力的认定,学术界争议很大,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无效说、有效说、效力待定说。

1.无效说该学说认为,从事无权处分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理由是:无权处分合同是交易中一种较为典型的不诚信行为,往往意味着对他人财产的侵权,若法律认可其法律效力,则会产生极为不利的法律后果,无疑等于法律对一个侵权行为进行了保护,这不仅会严重损害真实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同时也有悖于大众的基本道德底线和对法律的基本判断及信任。

为了加强对财产的静态归属利益的保护,以维护基本的法律秩序,避免物的纷争,法律应对擅自处分他人之所有物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物权变动采意思主义模式的立法例多采无效说。

2.有效说该学说认为,从事无权处分合同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一般成认定为有效,即便足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也不例外。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多坚持该说,持该说的学者往往通过物权行为理论证明其观点:根据物权行为理论,一个完整的交易分为订克债权契约和进行物的交付两个过程,包含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和物权行为(处分行为)两项法律行为。

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属于债权行为,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由于这种债权行为的有效并不以出卖人有处分权为前提和必要,所以即使出卖人对标的物并无处分权,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3.效力待定说该学说认为,从事无权处分合同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效力待定。

即对于无权处分合同,只有权利人予以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了处分权,合同方才有效,否则,合同归于无效。

持该说学者的理由是:一方面,因无处分权人是在没有获得真实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占有的财产实施了处分,因而,这就构成对权利人利益的直接侵害,但是,这种对真实权利人造成的侵害,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必然性。

因此法律赋予权利人予以追认的权利,使每个人都能成为他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这充分尊重了真实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贯彻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另一方面,倘若原本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了处分权,无权处分合同的结果应该是合同有效。

因为无权处分人在实施处分行为时虽无处分权,但在完成处分行为后取得了处分权,这时无权处分其实已变为有权处分,而且该无处分权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所以从鼓励交易的合同原则出发,应承认该合同的有效性。

二、无权处分效力评析(一)无效说的评析我国的《民法通则》采取无效说,对于无权处分的合同一律认定无效。

国家过于强调维护社会秩序,民法领域中许多应让位于私人自治的空间被强制规范所挤占。

国家通过对无效合同的规定,从结果上而并非从非完善的交易规则的角度来控制合同的效力。

对于那些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国家理应作出最为彻底的否定性评价,以维护整体利益。

但对于那些仅体现单纯的私人之间利益的合同,不宜也不必作出无效认定。

因为无权处分未必就一定违背真实权利人的内心真意,也不见得一定会损害其利益,一概加以否定,无疑是剥夺了私人自治的空间和自由。

随着远期交易和中介交易的兴起,很多交易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处分权,而是在合同生效后组织财物,完成交易,若一律认定无效,极大阻碍了市场的发展。

因此,无效说并不足取,在《合同法》生效后,无效说的原则被彻底废除。

(二)效力待定说的评析无效说对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系交易安全极为不利,而效力待定说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效力待定说认为,只有权利人予以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了处分权,合同方才有效。

作反向的理解就是,若权利人拒绝追认且处分人事后并不能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无效。

一旦合同无效,第三人非但不能获得物权保护,甚至无法向无权处分人追究其违约责任,只能通过缔约过失责任获得十分有限的救济。

缔约过失责任所提供救济的力度与效果是远不如违约责任的。

因为,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而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的状态;违约责任则是赔偿履行利益,而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的状态。

如此,不仅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维护,而且往往放纵了无权处分人,容易诱发不诚信交易行为的发生。

况且,对于真实权利人的追认权,立法上也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确定行使期间或一个予以推定主观上同意的期间。

倘若在经过一个较长时间的沉默后,真实权利人并不予以追认而向无权处分人取回其所有物,此时,该物可能已经过多次的交易,尤其对于动产而占,也许已不知道其实际占有人为谁,如此,使已经发生的交易法律关系归于无效,那么,不仅会破坏已有的和谐交易秩序,增加交易的成本,而且由于无法一一追溯交易过程,该物已很难追回,只能由无权处分人加以赔偿。

对于这样一个相同的结果,与其采取这种迂回的处理方式,不如由无权处分直截当地予以赔偿。

因此,效力待定说也不足取。

(三)有效说的评析无效说和效力待定说都难以解决这些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并不利于交易的稳定性,而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既能保护交易,也使法律规定和现实生活结合更加紧密,显然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

只有将无权处分合同解释为完全有效,才能实现《合同法》规范和制度的协调。

此外,从立法一看,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于合同上有效,是国际立法趋势。

有效说的前提在于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肯定物权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债权行为与德国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

三、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有效说有效说之所以能解决无效说和效力待定说的难题,同时符合民法理论,其主要根源在于有效说区分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在无权处分中,债权行为生效,物权行为效力待定,这种模式不仅仅解决了合同问题,同时也解决了物权问题。

(一)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分析在一个完整的无权处分行为中,包括一个债权行为即合同关系,同时包括一个物权行为即将无权处分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在这两对法律关系中,债权行为有效,因为合同中,只要当事人具有主体资格,并且要约和承诺生效,合同便成立并生效;物权行为效力待定,因为处分人不享有物权,处分他人财物是典型的无权处分,可依据效力待定说来解决。

承认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分离将有效解决无权处分这一难题。

1.与合同法相对性原则吻合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的“灵魂”,在解释和解决合同效力和纠纷的时候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若坚持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相分离,无权处分中,合同的效力问题仅涉及到无权处分人和第三人,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合同边生效,无需受到权利人的影响。

2.与善意取得制度相呼应债权行为生效后,成立了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欠缺物权权能时适时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物权问题。

物权行为效力待定,可以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对善意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

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并用保证了民法体系内部的有序运行。

3.有效解决权利瑕疵担保和救济有效地债权合同是承担权利瑕疵担保和救济的前提,在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分离的情况下,欠缺物权权能的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合同有效,产生了承担责任的基础。

第三人可根据合同的违约责任追究无权处分人,有力保护了第三人利益,并让无权处分人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

(三)有效说合理性分析在当前的法律规范中,采取有效说才能符合现行的法律理论,同时解决实际问题。

有效说的基本观点认为债权合同有效,物权合同效力待定,下面从两方面分析有效说的合理性:1.债权合同有效债权合同指直接引起债权发生、变动和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

债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请求权,可以请求对方为一定的给付,而债务人负担给付的义务。

在严格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前提下,债权合同不会引起物权的变动,只会发生债务人给付的义务。

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权合同即使生效,并不必然导致物权的变动。

如果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发生物权行为,则他们之间的债权合同并不会对权利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任何实际损害。

相对人只能依据有效的债权合同向无处分权人主张债权,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未丧失。

所以,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否认债权合同的效力并不存在充分、合理的理由。

同时,民法属于私法,遵从意思自治的精神,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如果是当事人之间自由意志的选择,在不侵犯他人或公共利益的情形下,似乎并无必要否认当事人之间的意志决定。

无权处分中的债权合同是一种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拥有处分权为要件,因此,无权处分中的债权合同是有效的。

这样的话,即使将来物权未发生转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有效合同解决纠纷。

i2.物权合同效力待定物权合同指直接引起物权的发生、变动和消灭的法律行为。

在物权变动的情形下,无权处分实际上指的是没有处分权实施的物权行为。

如何判定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是关涉权利人财产权利和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重要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