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合集下载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质量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质量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质量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皖药监械生〔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质量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分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主动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举报处置工作管理,省局制定了《安徽省药品质量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利用门户网站、政务微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多种形式对本《制度》广泛开展宣传,及时将《制度》精神传达至辖区内药品企业,并督促企业向全体员工进行宣贯,提升员工质量监督意识,保障上市药品安全有效。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3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安徽省药品质量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主动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共治,根据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吹哨人举报所在企业或参与违法行为信息的接收、处理和对吹哨人的奖励、保护等工作。

本制度所称吹哨人,是指与涉嫌违法行为的药品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涉嫌非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药品团伙违法行为的举报者。

不包括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和因该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理的人员。

第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开接收举报的单位(或部门)、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信息,并保持接收信息渠道畅通,便于吹哨人举报。

公文文种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关系对照表

公文文种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关系对照表

公文文种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关系对照表类别说明公开属性(一)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的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由县级以上命令主动公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主要分为发布令、行政令、嘉奖令,具有强制性、权威性、严肃性的特点。

(令)1、重要事项的决定主要起周知作用,让人们有所了解的。

主动公开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和2、重大行动是对重大活动、重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以指挥人们的行动,要求下级机关和依申请公开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有关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具有法规性、强制性特点,有特定的下发单位。

(二)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决定3、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人员进行表彰。

主动公开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4、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单位、人员或重大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批评处理;变更或者撤消下级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依申请公开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

(三)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

具有公开性和广泛性特点。

主动公开公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是各级行政机关、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公布有关的令法、政(四)策,要求社会各有关方面遵守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用或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需要知晓、办理的事项。

可分为主动公开通告规范性通告、周知性通告。

适用于批转下1、指示性通知。

用于传达上级机关的决定和意见,对下级机关开展某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做依申请公开出具体部署。

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2、批转、转发性通知。

用于批准转发(1)如公文带有工作部署的性质,要求有关单位遵照执行依申请公开(五)和不相隶属机下级机关的重要公文(如意见)、转发上或参照执行。

通知关的公文;传达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2)如批转的是法规规章。

主动公开要求下级机关3、发布、印发性的通知。

发布性通知是用来发布由本机关撰写的并以本机关名义发出的规章、办理的事项;需制度等公文,印发性通知主要用于印发由本机关撰制的规章及工作要点、计划、纲要、领导讲话主动公开要有关单位周等普通事务文书的各种公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公文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发布程序,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订的,或拟由有关单位自行印发,需报市政府同意的,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推进、协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公开发布工作,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公文起草单位负责根据公文的内容和性质,明确发布要求;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四条(工作流程)有关单位在起草公文时,应当同步考虑发布要求,包括公文的公开属性、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和发布途径等。

起草单位在报审公文时,应当将本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公开发布意见单》(以下简称《意见单》)附后,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没有《意见单》的,市政府办公厅不予收文和办理。

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填写《意见单》。

市政府办公厅按照程序,将公文和《意见单》一并报市政府领导审签。

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印发后,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将《意见单》送“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发布”办公室,并提供公文的电子文稿。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根据《意见单》要求发布公文,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最迟不得超过公文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

“上海发布”办公室根据《意见单》要求,负责选编内容。

需要丰富表现形式,增加图表、音频、视频等信息的,由“上海发布”办公室与起草单位沟通确认。

纳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备选内容范围的公文,按照公报制发流程办理。

第五条(发布渠道)“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是公文公开发布的第一平台。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日常监测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公文公开发布的权威性。

OA系统操作指南

OA系统操作指南

个人精品文档,值得您的拥有
OA系统操作指南
一、从OA系统发文至政府
OA系统账号:srjgw 密码:3030962
1、公文管理→发文管理→上报市政府公文
2、填写发文标题;选择机关代字:宣城管发;填写主送单位;选择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3、起草正文
文件→打开本地文件(将编辑好的文件打开)→保存正文→返回办公系统→发送
4、右上角处文件办理→打开办理文件→填入领导意见(一般为:发。

周和睦)→生成正式文件:
①、调整格式,文号上空八行,将文头放置在第五、六行的位置。

②、将光标移至日期处,点击文件→签名印章(输入密码:srj56897csglzfj)在对话框空白处盖章→调整公章位置
5、文件格式调整完成后,点击保存正文→返回办公系统→分发(选择发送至市政府公文)→办理完毕
二、代政府拟文
1、公文管理→发文管理→代政府拟文
2、填写发文标题;选择机关代字(测试);填写主送单位(强拆代拟文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填写抄送单位
3、起草正文
文件→打开本地文件(将编辑好的文件打开)
文件不需要添加文号,上空三行左右。

→保存正文→返回办公系统
4、发送至周局长和分管副局长
5、分别登陆周局长和分管局长的账号,填写意见。

周局长:账号cgjzhm密码为办公室电话
分管领导账号密码同周局cgj加上领导姓名缩写
周局长意见:呈韩市长审签(填审签栏)→办理完毕
分管局长意见:已阅(填审阅栏)→发送
6、进入srjgw→发往市政府秘书科:(选择分管市长秘书:我局为秘书二科陈秘书)
1 / 1。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发布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22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12下一页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发布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一)申请人申请注销的;(二)营业执照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证到期后未申请延续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的;(六)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生产管理第二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应在生产场所外显着位置悬挂名称标示牌,在生产区内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管理制度,并在相应的操作岗位张贴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发现食品原料、包装材料、消毒剂、饮用水、食品添加剂等有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调查、检验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的食品应在许可范围之内;(二)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安全、无害;(四)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器具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和运输;(七)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八)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并每年体检一次。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建立和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供货商资质查验等制度。

2018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2018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6月22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 总则1.1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证餐饮食品安全,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主体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1.3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1.4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明示餐食的主要原料信息、餐食的数量或重量,开展“减油、减盐、减糖”行动,为消费者提供健康营养的餐食。

1.5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降低一次性餐饮具的使用量。

1.6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提示消费者开展光盘行动、减少浪费。

2 术语与定义2.1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

2.2半成品指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包括贮存的已加工制作成成品的食品。

2.3成品指已制成的可直接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4餐饮服务场所指与食品加工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区域,包括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和辅助区。

2.5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包括餐饮具、容器、工具等)等的区域。

根据清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2.6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受到污染,清洁程度要求较高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专间、专用操作区。

2.7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间,包括冷食间、生食间、裱花间、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分装或包装间等。

2.8专用操作区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区域,包括现榨果蔬汁加工制作区、果蔬拼盘加工制作区、备餐区(指暂时放置、整理、分发成品的区域)等。

2.9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程度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烹饪区、餐用具保洁区。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对新区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142号提案的答复办理结果:已经解决农工党浦东区委:贵委提出的《关于浦东防制中小学校园欺凌问题的建议》的提案(第142号)收悉。

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近年来,校园欺凌问题对中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造成了较大影响,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是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事关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影响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浦东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基本可控,中小学校园欺凌情况总体平稳,新区尚无确切涉及校园欺凌问题的案件发生和相关记录的数据。

一、落实了校园欺凌专项治理1、专题部署。

浦东教育局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相关工作。

结合专题会议精神,浦东新区教育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浦教办〔2016〕4号),明确做好校园欺凌专项治理自查工作;明确要紧绷学校安全这根弦,加大责任追究,对校园欺凌工作治理不力的部门、学校给予从严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校长的管理责任。

2、学校重视。

浦东中小学校认真学习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校园欺凌治理工作的相关文件,根据学校教育安全工作的具体形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成立学校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和教职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保障校园安全、维护校园稳定、推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

同时,召开专题会议,围绕法治专题教育、规章制度完善、开展自查自纠、欺凌事件发生和处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自查和总结,形成具体的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将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了校园欺凌专题教育(一)广泛宣传。

学校充分利用自身的教育阵地,如主题班会、周一升旗仪式、电子屏幕、校园网、黑板报、橱窗、宣传语、广播以及公众微信号等途径,向师生、家长广泛开展校园反欺凌教育宣传。

关于《党政公文格式》的几点说明

关于《党政公文格式》的几点说明

上行文版记:
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6日印
下行文版记: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6日印发
全角数字跟半角数字的对比:
全角:(个位数)1.2.3.4.5.6.7.8.9.(两位数及以上)10.11.12.11.12.……
111.113.3454.25555.……
半角:1.2.3.4.5.……10.11.122.133.
党政公文对公文的层次有严格的要求:
一级标题:黑体,三号,后面无标点,一般不接正文。

如:一、严格执行党政公文格式规定
二级标题:楷体GB2312,三号,后面必须有标点,可接正文,也可不接正文。

如:(一)严格执行党政公文格式规定。

三级标题:仿宋GB2312,序号为全角数字+全角圆点,后面必须有标点,可接正文,也可不接正文。

如:1.严格执行党政公文格式规定。

四级标题:仿宋GB2312,序号为中文括号,内为全角数字,后面必须有标点,可接正文,也可不接正文。

如:(1)严格执行党政公文格式规定。

因此,党政公文中严禁出现诸如“一是”“一要”等字眼。

各级标题的排列一般存在并列关系或递进关系,严格意义上讲,平级标题要求对仗。

一般来说,公文不得擅自分层,非须分层不可的,必须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

三小管理办法

三小管理办法

0鲁食药监发〔2017〕19号·471170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4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在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二)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食品添加剂;(四)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六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七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核查标准,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关于信息公开形式公文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关于信息公开形式公文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关于信息公开形式公文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现今社会的发展形势,无一不体现着信息公开的具体化,那么信息公开形式公文就非常有必要了,信息公开形式公文的内容是什么呢?根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基本方针。

下面我将为您讲述具体内容。

现今社会的发展形势,无一不体现着信息公开的具体化,那么信息公开形式公文就非常有必要了,信息公开形式公文的内容是什么呢?根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基本方针。

下面我将为您讲述具体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以下简称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一、信息公开形式公文的基本描述为规范各单位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信息公开形式公文的指导方案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按照谁起草、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进行,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四条各单位内负责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工作的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本单位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为确保市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促进我县各部门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发文稿纸和正式行文版记上方分别设立“公开方式”和“信息公开选项”,认定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三条在公文认定公开属性前,负责公文制作的部门应当对公文类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其他关联行政机关的,应与其进行沟通确认。

第四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

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五条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三)联合发文,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制作者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四)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按照“谁制作、谁认定、谁办理”原则,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识。

公文制作部门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认定把关。

其中,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在上报代拟稿时由起草部门确定其公开属性,未标识公开属性的或标识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未说明理由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9年11月26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评审劳务费的管理,保障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7〕2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评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开展的行政权力事项评审工作的劳务报酬计发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审劳务费,指依据规定纳入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的评审项目,使用财政资金发放评审专家的劳务费。

未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的评审活动不得安排财政经费,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发放劳务性报酬。

第四条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为履行本单位职责参加本单位组织、管理的评审活动,不得对其发放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费用。

中央和自治区文件规定必须在工作日之外开展的评审活动除外。

第五条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劳务费计发坚持依法依规、精简高效、从严控制为原则,相关科室要综合考虑项目评审技术含量、任务要求、工作时间、参评人数等因素,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时间和评审专家人数,不得以重复评审或设置多余评审环节、多设评审时间、多派评审专家等方式滥发评审劳务费。

评审工作方案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评审专家劳务费计发标准。

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

评审时间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开始评审工作起,至完成现场评审工作止。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评审用时由评审机构予以记录。

但一个项目的评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8小时,评审劳务费标准不得超过350元/日(组长不超过400元/日)。

公文写作技巧

公文写作技巧

公文写作方法和技巧一、公文的种类过去党政公文是分开的,各有各的标准,党内公文遵照执行的是中办印发的《条例》,行政公文遵照执行的是国办印发的《办法》,双方有7点不同:第一纸头不同,党内公文是小纸头,行政公文是A4纸头。

第二,文种不同,党内公文是14种(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行政公文是13种(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其中有9种大家都一样,有5个党的机关有,行政机关没有,有4个行政机关有,党的机关没有。

第三,党内文件文号下面有五角星,行政公文没有。

第四,如果有密级,党内文件全部标在左上角,行政公文全部标在右上角。

第五,成文日期不同,党的文件是阿拉伯数字,行政公文是中文。

第六个不同,取消“此页无正文”。

第七个不同,版记,党内公文没有主题词,行政公文有。

201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新的标准(中办发〔2012〕14号文件),党政公文7个方面的问题就解决了,实现了党政公文一体化。

(一)公文的种类及主要区别1.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既然是重大决策事项,这个在领导机关才使用,使用范围就比较小,基层机关很少使用。

2.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决定在各级单位当中都可以有,使用范围比较宽泛。

3.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和各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权发布命令,一般分为:发布令、行政令(通缉令)、嘉奖令、任免令。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一般不单独使用"命令(令)这一文种。

)决定和命令都有奖励,嘉奖,奖惩。

决定可以奖也可以惩,可以奖励也可以处分。

命令只奖不惩,就是只嘉奖,没有处分,所以在应用上决定一般是对本机关的工作人员做出的,命令是上级机关对同级,就是他的主管单位和下级机关做出的。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6月22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 总则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证餐饮食品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主体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明示餐食的主要原料信息、餐食的数量或重量,开展“减油、减盐、减糖”行动,为消费者提供健康营养的餐食。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降低一次性餐饮具的使用量。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提示消费者开展光盘行动、减少浪费。

2 术语与定义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

半成品指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包括贮存的已加工制作成成品的食品。

成品指已制成的可直接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餐饮服务场所指与食品加工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区域,包括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和辅助区。

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包括餐饮具、容器、工具等)等的区域。

根据清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受到污染,清洁程度要求较高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专间、专用操作区。

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间,包括冷食间、生食间、裱花间、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分装或包装间等。

专用操作区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区域,包括现榨果蔬汁加工制作区、果蔬拼盘加工制作区、备餐区(指暂时放置、整理、分发成品的区域)等。

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程度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烹饪区、餐用具保洁区。

烹饪区指对经过粗加工制作、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热加工制作的区域。

餐用具保洁区指存放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的区域。

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项办法)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下面就来和小编一起看看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已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19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含保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食品安全管理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组织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核,并取得《证明》。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试,并获取《证明》。

《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五条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对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食品经营业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可优先实行食品安全管理员条件承诺制,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后,可先行申请办理许可等事项。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0年玉林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2020)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0年玉林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2020)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0年玉林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2020)各县(市、区)住建局、玉东新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精神,积极响应玉林市人民政府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我局制定了《2020年玉林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月21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抄送:市质安站,本局建管科,办存。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印发。

2020年玉林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精神,积极响应玉林市人民政府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2020年玉林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玉林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玉林市住建局成立2020年玉林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家强市住建局党组书记、主任副组长:封科洪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主任成员:杨军市住建局建管科科长庞志军市住建局建管科副科长陈小栋市质安站站长庞少峰市质安站副站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玉林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办公室主任由杨军同志兼任,负责组织、协调2020年玉林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事项,联络员由市住建局建管科厐晓海同志兼任,负责上报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相关资料。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具体分工如下:(一)玉林城区东片区:即玉州区民主路东片区的建筑工地,具体责任人:庞少峰、蒋志、彭创良。

(二)玉林城区西片区:即玉州区民主路西片区的建筑工地,具体责任人:杨军、曾建基、吴颖、蔡朝莹。

(三)保障性住房项目:即玉林城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具体责任人:陈小栋、黄振国、谢春民。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所有在建工地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对工地扬尘防治的六个百分百要求,2020年2月29日前达不到六个百分百要求的工地必须停工整改。

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评估调整结果的通知

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评估调整结果的通知

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评估调整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2.08
•【字号】穗政务公开办〔2020〕71号
•【施行日期】2020.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评估调整结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53号)要求,市政务公开办组织对2017年印发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进行了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评估调整。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评估调整结果通知如下:
一、调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番禺区BA0904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成果的批复》(穗府函〔2017〕12号)等23份文件为主动公开。

二、46份主动公开文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标注失效。

各单位如通过政府网
站等渠道公开该批文件,请相应标注失效。

附件:1.公开属性调整为主动公开的文件目录
2.主动公开文件标注失效目录
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附件1
公开属性调整为主动公开的文件目录
附件2
主动公开文件标注失效目录
(2017年)。

2018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2018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6月22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 总则1.1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证餐饮食品安全,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主体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1.3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1.4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明示餐食的主要原料信息、餐食的数量或重量,开展“减油、减盐、减糖”行动,为消费者提供健康营养的餐食。

1.5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降低一次性餐饮具的使用量。

1.6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提示消费者开展光盘行动、减少浪费。

2 术语与定义2.1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

2.2半成品指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包括贮存的已加工制作成成品的食品。

2.3成品指已制成的可直接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4餐饮服务场所指与食品加工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区域,包括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和辅助区。

2.5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包括餐饮具、容器、工具等)等的区域。

根据清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2.6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受到污染,清洁程度要求较高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专间、专用操作区。

2.7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间,包括冷食间、生食间、裱花间、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分装或包装间等。

2.8专用操作区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区域,包括现榨果蔬汁加工制作区、果蔬拼盘加工制作区、备餐区(指暂时放置、整理、分发成品的区域)等。

2.9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程度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烹饪区、餐用具保洁区。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我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6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我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四条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含省管县,下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和规范实施工作。

市局负责辖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监督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实施规范,指导和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7.《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2011年2月国食药监食〔2011〕67号):第三条…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需要,选派2名或2名以上的监督员,执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驻点监督工作,对食品加工制作重点环节进行动态监督…
医疗机构制剂室
药品安全监管科、马厂湖和罗西街道市场监管所
7.药品使用质量监督检查
1.《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主席令第二十七号修订):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1.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1.《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5.《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6.《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办法》(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四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马厂湖和罗西街道市场监管所
2.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1.《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令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4.《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3年第10号):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3月国家药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进行质量监督,并发布质量公告。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安全监管科、马厂湖和罗西街道市场监管所
5.药品经营监督检查
1.《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主席令第二十七号修订):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0月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档案。
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安全监管科、马厂湖和罗西街道市场监管所
6.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检查
1.《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主席令第二十七号修订):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卫生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报卫生部备案。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15号)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令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药品安全监管科、马厂湖和罗西街道市场监管所
4.药品生产监督检查
1.《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主席令第二十七号修订):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月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县(市、区)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药人应当遵守《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药人使用药品进行监督检查。
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的现场检查以及日常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确定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生产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食品经营(含餐饮)单位
食品安全监管科、马厂湖和罗西街道市场监管所
3.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