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煤矿生产能力监管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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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文件附件: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096文件附件: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附件: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太原市煤炭工业局、古交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结合公司所属煤矿建设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成新龙副组长:樊海军范隆声王辉王亚红郭元平方昌才杨继虎陈超贾猛张君成员:李浩王京龙刘清龙胡昌玉丁同勇薛升赵利民王宇君唐告生易力魏胜利张艾香张兔宁王互祥胡代清李廷军白希雷杨乃平葛永平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部,唐告生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联系邮箱:gwtfaqb@。

办公室主要负责指导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公司的专项整治,做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改情况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二、重点整治内容(一)煤矿矿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1.煤矿企业证照、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证照、手续不全或逾期仍组织生产、建设;2.是否按年度采掘计划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是否存在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和“三超”行为;3.通风系统是否可靠,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行为;4.是否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5.是否严格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是否存在开采防隔水煤柱行为;6.井下机电和所有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现象;7.矿领导是否坚持下井带班制度,从业人员是否培训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二)煤矿施工企业准入和安全管理情况1.煤矿施工企业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资质规定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存在违规承揽工程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的行为;2.是否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加强施工项目备案管理和项目管理,备案管理达标率是否达到90%,项目管理达标率实现100%;3.是否严格执行《太原市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健全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施工现场管理;4.建设单位是否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是否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5.煤矿建设项目施工是否符合规程规范要求,施工工期是否合理,煤矿井巷及主要硐室施工顺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6.是否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实施意见》(晋煤行发【2014】718号),安全监测监控、双回路供电、全负压通风、瓦斯抽采、永久排水等系统是否按规定建设;7.是否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或设计内容存在较大缺陷的是否及时办理相关变更审批手续。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第八条 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求的国有重点煤矿和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省厅将给予命名并颁发“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牌匾,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命名表彰,并报省厅备案。对达标单位及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以连续两年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煤矿,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要按照《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符合该标准的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于年度结束后十日内上报省厅;省厅组织审查、现场抽查验收后,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6、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7、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分8个单项,满分150分,分别为:
(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2、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工作面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一个通到回风巷。
3、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经审查批准后向作业人员提前贯彻;作业规程要附审查意见并有审查人员、学习人员签字;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贯彻学习。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Leabharlann 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30•【字号】晋政办发[2007]125号•【施行日期】200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防治煤矿瓦斯的长效机制,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正确处理煤矿瓦斯防治与煤炭生产的关系。

全省煤矿企业要坚持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以抽保用、以用促抽、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方针,通过采煤前地面预抽、井下抽采(井下预抽、本煤层同步抽采、采空区继续抽采)等措施,努力实现先采气后采煤、采煤采气一体化,开发利用产业化,防范煤矿瓦斯事故,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加强对高瓦斯煤矿企业的抽采管理。

开采煤层中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移动抽采瓦斯系统进行抽采: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立方米/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立方米/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立方米/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立方米/min;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通报 安全培训情况通报

通报 安全培训情况通报

安全培训情况通报安全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是提高全体劳动者安全生产素质的一项重要手段。

下面给大家带来安全培训情况通报,供大家参考!安全培训情况通报范文一各煤矿: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开展20xx年全省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晋煤培发[20xx]513号)文件精神和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培训的重要指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12月22日至30日,市公司对13座生产矿井和1座试运转矿井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采取分管副矿长工作汇报、检查组结合检查表格查阅相关资料、邀请管理人员和部分职工座谈、现场抽检各类证书的方式进行。

主要对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落实情况、20xx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持证上岗情况、学历提升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九项省厅文件要求进行了专项检查。

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各煤矿按照"五定"要求,制定了整改措施。

现将具体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落实情况1、各煤矿全部制定了年度培训计划2、11项制度都有,但和实际结合不强3、培训经费提取不规范,大多按实际情况使用计提二、20xx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1、三项岗位人员能全部按计划参培2、井下新工人培训情况、跟班实习情况、岗前培训情况资料不全3、班组长按计划参培,无轨胶轮车关键岗位人员不涉及4、仅有2座煤矿(裕兴、惠阳)建立了电教室,具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具备讲课资质的教师9名,其中市公司5名(门广伟、黄春龙、赵哲、张军军、姚锦飞),野川煤业1名(李静),峪煌煤业3名(樊斌斌、焦海军、吉胜军)。

三、持证上岗情况1、各煤矿六长齐备,都有任命文件2、三项岗位人员都能持证上岗3、其他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全部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四、学历提升情况1、学历提升培训计划个别煤矿没有制定2、六长学历情况基本达标,但档案资料欠缺3、班组长、特种人员学历达标,档案资料不完备五、培训档案管理1、人员信息备案系统不能及时更新2、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审批发证资料齐备3、一人一档情况较差,管理混乱六、上次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大部分煤矿已整改,但个别煤矿仍需继续完善七、远教网开展情况制定了计划和实施方案,实际接收至少5个工种,因煤矿没有建立电教室,全部由科队或班组统一组织培训或自学,有考核制度,但没有考核记录。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题库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题库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题库一、单选题1.窑炉、锅炉、煤气管道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有(D)。

A.缺氧B.CO 中毒C.可燃性气体爆炸D.以上均包括2.空气中氧气含量一般为()。

当有限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低于(D )时会有缺氧的危险,可能导致窒息事故发生。

A.20%,18.5%B.23.5%,19.5%C.20.9%,23.5%D.20.9%,19.5%3.紧急逃生呼吸器一般可提供(D)左右的供气时间。

A.1minB.5minC.8minD.15mim4.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气瓶工作压力应至少在(C )以上。

A.5.5MPaB.15MPaC.25MPaD.40MPa5.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气瓶压力下降到(C)范围,应发出蜂鸣报警声。

A.2.0±0.5MPaB.5.0±0.5MPaC.5.5±0.5MPaD.10.0±0.5MPa6.下列对于安全带选择、检查和使用描述错误的是(A )。

A.有限空间作业应选用半身式安全带B.有限空间作业应选用全身式安全带C.安全带使用前应对其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更换D.安全带发生坠落冲击后应立即更换7.以下通风方式不正确的是(B )。

A.送风机应与燃油发电机分开放置,避免燃油发电机排出的有害废气通过风机进入有限空间B.有限空间内氧含量不足的,应使用纯氧通风,提高氧含量C.在有限空间内实施防腐涂装作业的,应保持全程机械通风D.多井口井室,作业前应打开全部井盖进行通风8.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每(A)至少检定或校准1 次,量值准确方可使用。

A.1 年B.2 年C.3 年D.5 年9.以下环境可以作为气体检测报警仪开机自检环境的是(D)。

A.涂装作业区B.井内C.运转的发电机旁D.空气清洁的设备库房10.有限空间作业出现异常情况时,作业者应选择呼吸防护用品(C)作为自救呼吸器。

A.防毒面具B.防尘口罩C.紧急逃生呼吸器D.自吸式长管呼吸器11.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的要求,气瓶应每(A)送至有资质的单位检验1 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0•【字号】晋政办发[2004]79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企业(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是我省各行业的排头兵,在全省国有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搞好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重特大事故仍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管理,增加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一)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党政工团各方面参加的安全工作例会制度,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省属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以及《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山西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山西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矿井通风第一节通风系统第二节通风设施第三节主要通风机第四节局部通风第五节通风管理第六节巷道贯通第四章瓦斯防治第一节瓦斯检查第二节瓦斯排放第三节瓦斯抽放第四节防治突出第五章粉尘防治第一节防尘管路第二节降尘措施第三节隔爆措施第四节粉尘测定第六章防灭火第七章监测监控第八章其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第2条“一通三防”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管,不断巩固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各类煤炭企业;第4条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本规定,对所辖煤炭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发现有关煤炭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行政处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5条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企业必须设立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明确分管煤炭“一通三防”工作的领导和机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应当设立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第6条 30万吨/年以上含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30万吨/年以下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中、高职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第7条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8条煤炭企业法定代表人煤矿矿长、投资人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其他工作条件;企业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9条各级“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各级安监机构部门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监管,其它工作机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10条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和煤炭企业的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一通三防”业务轮训;第11条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二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三通风设施管理制度;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五矿井瓦斯检查制度;六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七矿井防突管理制度;八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九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十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第12条煤炭企业必须制定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13条煤炭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中用于“一通三防”方面的费用不应低于提取总额的50%;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的安排和使用,必须保证通风设备、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火灾防治、综合防尘、防突以及通风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基本投入;第14条煤炭企业必须坚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第三章矿井通风第一节通风系统第15条生产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其中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充电室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必须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建设矿井必须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负压机械通风系统;第16条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第17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不得行人;第18条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第19条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第20条工作面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确需施工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第21条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第22条以下安全措施必须报煤炭企业上级管理机构批准: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之前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2、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的安全措施;第二节通风设施第23条煤矿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密闭、风窗等通风设施,严禁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或者改变通风设施的状态;煤炭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通风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制度;第24条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第25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第三节主要通风机第26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能实现反风功能,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反风设施要符合规程有关要求,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第27条煤矿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反风演习方案和结果必须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第28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第29条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如超过一周须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第四节局部通风第30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第31条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第32条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实行挂牌制,其它人不准随意停开;煤矿要建立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以及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第33条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第34条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35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人员要撤至全负压通风巷道处,并在盲巷口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第五节通风管理第36条煤炭企业必须以风定产,以风定面,采掘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核准通风能力允许的最多采掘工作面个数,6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必须按照一采两掘组织生产;第37条煤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站必须按规定设置,并悬挂记录牌;第38条煤矿必须制定通风巷道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第39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应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第40条矿井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巷道断面、风速、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第41条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人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第六节巷道贯通第42条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通风区队干部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第43条平行巷道正副巷与横贯贯通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巷道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一个头超前另一个头的距离不得大于横贯间距,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2.两巷的贯通相距20m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要到对面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情况,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设好警戒,方可装药爆破;3.正、副巷和横贯的施工,不得同时装药爆破,每次装药爆破都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警戒;4.横贯贯通后应停止掘进工作,对后一横贯立即组织封闭,并随即进行改道移局扇;5.贯通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人现场监督措施落实,进行贯通;第44条对掘巷道的贯通执行下列规定:1.生产队组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2.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都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等情况,只有当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爆破;3.每次爆破前,必须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风压通风地点的进风侧设置专人进行警戒;4.贯通时,要有一名通风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指挥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45条采煤工作面切眼与上一工作面尾巷贯通,若贯通巷内存在冒顶、积聚瓦斯、积水时,必须做到情况清楚,创造条件进行整巷、排水、排瓦斯,只有贯通巷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才能贯通;如贯通巷内情况不明,又无条件整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专项贯通措施,由救护队协助贯通;第46条对于已经存在矿井之间贯通的地点,煤矿必须进行可靠封闭,达到防水、防火、防爆要求,并掌握对方的开采范围、通风方式及发火情况,以便及早在本矿受影响的区域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第四章瓦斯防治第47条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 协调各方面力量,促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制订本地区煤矿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案,协调和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逐步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第48条煤矿每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由煤炭集团公司、市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乡镇煤矿报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乡镇煤矿由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瓦斯鉴定程序及要求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49条各煤炭企业必须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瓦斯检查工将井下瓦斯检查记录报送通风管理部门,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第50条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第51条井下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时,才准装药爆破;第一节瓦斯检查第52条生产矿井必须根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定器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第53条矿井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如下: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峒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采、综采回采面与煤巷、半煤岩巷掘进面应设专职专人检查瓦斯;2.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峒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3.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道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第54条通风管理部门及其专业队组要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分别划分瓦斯检查区域,据此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每个区域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瓦斯检查计划图表每月制定一次,当月内原确定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计划图表应及时修改;第55条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应设的主要检查点为:1.采煤、掘进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回风、高冒区,采煤面上隅角等;2.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第56条除上述检查点外,瓦斯检查工对负责区域各种峒室、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监控装置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进行检查,发现有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57条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严禁2个工作地点共用1块瓦斯牌板;第58条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班报、“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采掘工作面的检查结果须经该工作面班组长签字确认;第二节瓦斯排放第59条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全矿井停风时,必须首先打开防爆盖门或井上其它风门;主扇启动时,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扇出风口瓦斯浓度不超2%时,逐渐将风门关闭;第60条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第61条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采区配电室、电机车架线附近,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第62条采煤工作面禁止使用局部通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排放,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严禁“一风吹”; 瓦斯流经及影响区域必须事先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第63条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地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排放制度;1.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由瓦斯检查工按一般规定进行排放;2.停风时间在30min至8小时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不超过3%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爆破工汇报调度,由值班长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3.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或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由通风部门的领导提出措施,指定通风队干进行排放;第64条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第65条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第66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工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第三节瓦斯抽放第67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并制定瓦斯抽采利用方案:一瓦斯涌出量大于5m3/ min的采煤工作面或瓦斯涌出量大于3m3/ min的掘进工作面,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1.大于或等于40m3/ min;2.年产量100~150万吨的矿井,大于30m3/ min;3.年产量60~100万吨的矿井,大于25m3/ min;4.年产量40~60万吨的矿井,大于20m3/ min;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40万吨的矿井,大于15m3/ min; 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第68条矿井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原则综合抽采瓦斯,并且提前3-5年制定抽采瓦斯规划,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的抽采瓦斯计划,以确保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第69条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抽放瓦斯方法应根据各矿的具体情况确定;第70条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生产矿井, 在采用邻近煤层和采空区瓦斯抽放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抽采的同时,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本煤层瓦斯预抽;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表压以下;第71条凡进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抽放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同意、报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篇一: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提高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扎扎实实做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隐患和整顿关闭实施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7]45号)等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省管理局、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以下简称“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

二、考核内容(一)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主要内容有: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是否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2、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3、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政府行政首长责任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贯彻执行情况;4、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以及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5、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贯彻情况。

(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主要内容有:1、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2、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排查工作落实情况;3、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整改治理落实情况;4、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工作情况;5、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情况。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公告期为5天。
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制度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建设的责任主体,也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二、对日常检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隐患经信息管理员汇总统计,按一般隐患、重大隐患进行分类汇总编号报本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经每日安全碰头会研究,制定隐患整改目标、整改人员、整改资金、整改范围、整改时限,责成一名矿级管理人员领号督促落实,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整改科室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验收合格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建设经营和使用。整改完成公示后,报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予以验收销号,全过程登记建档,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报县局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五、煤矿领导组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的日常业务工作和协调工作,必须及时汇总煤矿隐患登记台帐、记录和有关资料。
六、领导组办公室,必须按规定向上级和公司领导组办公室报送下列资料:
1、每旬3日、13日、23日报回上旬安全建设隐患自查自纠报告,报告要将本旬煤矿排查出的各类隐患按专业划分。
2、每月1日报回上一月“三违”人员登记台帐表。
3、自隐患查出之日起至整改完成全过程进行公示。
三、公告的对象
隐患整改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公告。
四、公告的内容、时限
1、一般隐患应公告隐患检查时间、隐患内容、隐患地点、整改目标、整改资金、整改范围、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是否整改完毕及整改目标落实等。
2、重大隐患除上述公示内容外,还需公示是否停工、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自行组织验收及县局是否验收等。
1、各科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将上级和煤矿排查隐患的意见书和三定表、验收表及时送达安全科。

山西煤销集团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山西煤销集团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职能部门:为了建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精神,集团公司结合实际制定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二〇一二年四月日附件1: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类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类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最低限度按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安全费用不足的煤炭生产企业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提高提取标准,企业提出申请、二级公司审核、报集团公司批准备案。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煤执发[2011]1165号关于印发《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及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7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附件:《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附件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及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7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和省国土资源厅结合山西煤炭行业实际,联合制定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05.26•【文号】安监总煤综[2008]113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综〔2008〕11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5月12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的实际行动支援全国抗震救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当前抗震救灾任务十分艰巨。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既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客观要求,更是保障全国抗震救灾和经济工作大局的要求。

全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和煤矿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充分认识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保持清醒头脑,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定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一手抓好抗震救灾、一手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要在抓好停产煤矿恢复生产安全工作的同时,抓好生产矿井的安全监管;一定要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从支援全国抗震救灾的大局出发,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认真落实张德江副总理在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基层、坚守一线,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为支援抗震救灾工作、保障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安排部署,持续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关于转发部分省市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部分省市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有关规定的通知

安委办〔2006〕26号关于转发部分省市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有关规定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深化安全整治,促进煤矿提高工效,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保护广大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山西、江西、重庆、陕西等省(市)近期相继出台了有关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定员组织生产、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现转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借鉴他们的做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加强劳动定员管理,抓好重特大事故的防范,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山西省、江西省、重庆市、陕西省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有关规定(摘要)二○○六年七月十三日附件:山西省、江西省、重庆市、陕西省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有关规定(摘要)一、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的通知》(晋煤安发〔2005〕226号)摘要(一)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矿井设计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井下最多作业人数的确定方法,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井下作业人数。

(二)生产能力在90万吨/年(含)以下的煤矿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按下表执行。

9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矿企业设计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生产许可证能力9 15 21 30 45 60 90(万吨/年)29 44 61 66 70 75 99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三)各类煤矿井下最多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和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总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4.11施行日期2014.04.11文号晋政办发[2014]26号主题类别煤炭及煤炭工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事关我省煤炭工业持续发展,事关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事关百万矿工生命财产安全。

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性事故发生。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和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一)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

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

对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容易自燃煤层、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

严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现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得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矿井的生产能力。

(二)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

认真落实制定出台的山西省煤炭行业各项管理标准,全面加强煤矿建设、生产和安全等全过程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8•【字号】晋政办发[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8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的有关意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的通知》(晋办发〔2007〕11号)要求,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省煤炭局)调整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仍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实施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将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煤矿安全监管职能交由省煤炭工业局承担。

(二)将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煤矿矿长资格的考核发证职能交由省煤炭工业局承担。

(三)将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考核发证职能交由省煤炭工业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职能调整后,省煤炭工业局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全省煤矿生产、建设、经营、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研究提出煤炭行业发展政策和战略建议,拟订全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提出全省煤炭工业发展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省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山西省严控井下作业人数的管理规定

山西省严控井下作业人数的管理规定

山西省、江西省、重庆市、陕西省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有关规定(摘要)一、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的通知》(晋煤安发〔2005〕226号)摘要。

(一)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矿井设计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井下最多作业人数的确定方法,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井下作业人数。

(二)生产能力在90万吨/年(含)以下的煤矿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按下表执行。

9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矿企业设计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9 15 21 30 45 60 90生产许可证能力 (万吨/年)29 44 61 66 70 75 99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三)各类煤矿井下最多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和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总数。

(四)控制入井人数要通过合理集中生产和提高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程度来实现。

各类煤矿都要实行正规壁式开采,原则上按照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的布局组织生产和进行生产准备。

确有必要时,可以增加一个备用采煤工作面,但不能多头掘进、多工作面生产或以掘代采。

(五)要通过井下运输机械化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

鼓励使用胶带运输机进行井下运输,禁止使用非防爆三轮车、畜力车、人力车进行井下运输。

二、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煤矿生产能力监管工作的决定》(晋煤行发〔2006〕409号)摘要。

(一)煤矿企业必须按《设计规范》安排工作班和检修班,三班工作制的不得超过二个班生产,四班工作制的不得超过三个班生产。

(二)严格按“一井一区一面”达到矿井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凡登记生产能力小于60万吨/年的矿井,回采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1个,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12.23•【文号】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以下简称两个《指导意见》)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全力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促使煤矿安全状况不断改善。

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煤矿对两个《指导意见》贯彻执行不力,仍然存在矿井系统不完善、技术装备落后、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松驰、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滞后等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两个《指导意见》,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晰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思路1.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根基。

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控制煤矿安全风险、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需要,是实现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

只有不断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实现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状况,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各单位必须真正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促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煤炭工业的发展也迅速起飞,但同时也伴随着煤矿安全事故的反复发生。

这些事故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损失,而民众的生命和财产也受到了严重威胁。

为了遏制这种局面,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项工作,下面将给大家介绍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

一、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煤炭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采取措施、加强领导,确保煤矿安全。

二、要求各级煤炭管理机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执法,强化标准化检查,打击非法采煤、非法加工、非法贸易。

三、要求加强煤炭安全技术装备、技术人才建设,推动煤矿生产经营方式转型升级,降低事故风险。

四、要求在煤矿开采前实行严格的安全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确保矿井的安全性。

五、要求加强煤炭安全培训,向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避免煤矿事故的发生。

六、要求加快推进煤矿科学技术创新,开展结构优化、配套设备更新、智能化升级,提高采矿效益和安全生产水平。

七、要求创新煤炭安全监管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坚决查处违章违法行为,取缔违规生产和非法开采。

八、要求健全煤炭安全管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到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要求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规范生产行为,加强煤炭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在安全督办、安全小组、安全检查等方面落实责任。

十、要求加强煤炭安全信息化建设,建立“总体管控,细分领域”的煤炭安全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煤矿安全监管的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

总之,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是当务之急,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够有效地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保护民众的生命权益和财产安全。

我们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各级领导和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共同努力,推进煤炭安全大业的全面发展。

山西煤矿安全知识宝典

山西煤矿安全知识宝典

山西煤矿安全知识宝典一、判断题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全年生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隐患。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完全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大小自行确定的。

(×)4、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是指煤矿企业对采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等一系列和管理活动。

(√)5、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排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6、危险源是指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7、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措施。

(√)8、《煤矿防治水规定》中规定的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及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等突水事故。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0、《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要求高瓦斯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一个采区只能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矿井符合布置“一井两面”条件的,两个工作面可以布置在同一采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修正通过,将于2014年12月31日生效。

(×)12、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13、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新安法赋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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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
晋煤行发[2006]409号
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煤矿生产能力监管工作的决定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
煤炭企业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是煤矿依法生产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

但是一段时间以来,相当一部分煤炭企业在利益驱动下违规违法超能力生产,不但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而且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这一问题严重影响我省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予以解决。

现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运行[2006]819号文《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对强化煤矿生产能力监管工作做出以下决定:
一、各煤矿设计院(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编制初步设计,不得超批准能力编制。

主要生产系统不得预留能力。

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设计能力的,全省通报,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设计资质主管部门降低其设计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资质。

二、严禁新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新投产矿井原则上三年内不得扩建。

三、煤矿矿长是本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煤矿必须依据登记的生产能力,按照均衡原则安排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必须按《设计规范》安排工作班和检修班,三班工作制的不得超过二个班生产,四班工作制的不得超过三个班生产。

四、严格按“一井一区一面”达到矿井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凡登记生产能力小于60万吨/年的矿井,回采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1个,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

地质构造特殊的煤矿未经批准也不得布置非正规回采工作面。

所有超数量布置的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头必须在7月底前撤除设备,予以密闭。

五、主要生产系统中的任一环节进行增大能力的技术改造等,必须报经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并经原批准单位对修改设计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增大能力改造的,必须停止建设,恢复原系统能力,否则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六、严格按照劳动组织定员和《山西省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确定入井人数,建立配备入井人员考勤定位系统,凡在8月底前未建立考勤定位系统的,一律停止生产作业。

七、合法煤矿必须建立依法生产公示制度,每个生产井口都要有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的公示牌,内容包括矿井名称、《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批准的生产煤层、批准的采掘工作面个数和名称、批准的入井人数,作为监管检查的依据,并要在公示牌上注明:××县煤炭工业局,提醒广大矿工依法生产,超出以上公示内容的均属违法违规,矿工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并拒绝工作。

八、抓紧建设产量监控系统,必须在8月底前完成并验收。

未完成或未验收的煤矿,停止生产作业,由县(区)煤炭主管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按隶属关系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并报省局备案。

直至完成并经验收后,方可申请恢复煤炭生产许可。

九、资源整合建设矿井和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规范建设与设计能力相配套的筒仓或其它适宜的封闭的原煤仓储设施,储煤能力应为3—7天的矿井产量,没有按照规范建立原煤仓储设施的,不得竣工验收。

现有生产矿井要制定建设规划,分两年全面完成所有煤矿的与登记能力相配套的筒仓或其它适宜的封闭的原煤仓储设施建设。

2006年底前首先完成国道、省道公路、铁路干线、城镇、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单位两公里范围内的煤矿原煤仓储设施建设工作。

没有按期完成原煤仓储设施建设的,不得进行煤炭生产许可申报和审核批准工作。

十、煤炭主管部门要按照登记的生产能力按年度逐矿做好火工品的核定工作,按月将核定的月火工品供应数量通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按月供给火工品,不得一年一次性供应。

因停产等原因未使用的火工品要在下一个月的供应计划中核减。

十一、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发现的煤矿越层越界问题要及时制止并书面通告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报当地政府。

对群众举报的越层越界情况要及时转送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十二、继续严格执行煤炭销售牌票制度。

各级煤炭纠察队要严格按照煤矿登记生产能力逐月发放《合法煤炭销售票》,并监督执行。

对拒不使用《合法煤炭销售票》的煤矿视为违法超能力生产,依法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对销售无《合法煤炭销售票》煤炭的企业,依法暂扣《煤炭经营许可证》,并没收其非法生产和经营的煤炭,处以1—5倍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各级煤炭运销管理部门、煤检站必须按照《合法煤炭销售票》载明吨数办理出境手续。

一经发现煤炭运销管理部门或煤检站违反上述规定,由当地政府或纪检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十三、任何部门或任何人都不得向煤矿下达超登记生产能力的生产任务和以超登记生产能力为基础的利润及税收等企业指标;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下达生产任务(指标)单位或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煤矿依法生产行为,重点在基层,关键在落实,市、县、乡煤炭主管部门要建立有效的落实措施和工作制度:
1、强化现场监管工作,明确现场检查周期,县级监管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对煤矿进行现场检查,乡级每月不少于两次对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并建立现场检查记录本。

登记内容包括:是否按检查周期及时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时间、整改结果,并要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跟踪管理,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市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进行不少于20%比例的现场抽查,并对下级煤炭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现场检查监管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监管范围内所有煤矿的登记生产能力和按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每年初,应当对监管范围内所有煤矿上年度按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统一进行考核。

3、煤矿年度生产计划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调整生产计划,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对矿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直至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煤矿超登记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登记能力组织生产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4、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监管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5、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的煤矿生产能力监督、检查、考核不力,致使出现严重不符合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或发现煤矿超登记能力生产而不依法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严重由监察机关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超能力设计、施工、建设的,依据发改运行[2006]819号文相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二○○六年六月一日(局章)主题词:建立机制强化监督——————————————————————————————————抄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省政府。

——————————————————————————————————省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办公室 2006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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