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监督中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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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的完善与不足

《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的完善与不足
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 治背景下所 出 台的一部 重要 法律 。
诸如任命书 、 逮捕 令 等。具 体说 来 , 范性法 律 文件 必 规 须具 备两个基 本特征 : 一是抽 象性 , 即其所 指涉 的对 象
是不 特定 的人 和事 ; 是重复 适用 性 , 二 在该 文件有效 的
《 监督 法》 的实施 , 不仅 强化 了人 大 的工作 职能 , 其是 尤 对宪法 规定 的 “ 督权” 以规范化 、 监 予 程序化 , 其真正 使 具有 可操作性 和实效性 。在以往 , 大作 为 国家权 力机 人 构 , 有神圣 而又庄严 的光 环 , 拥 然而 , 人大究竟能 够有 多
的有关规定 办理 ” 。
) 男。 , 江西省 南昌市人 , 法学博士。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 硕士研 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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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未纳入 正式 法律 渊源 的规 范性 法律 文件 。在
会” “ ,每一个城 市人都生 活在单 位之 中, 就像传 统的 中 国人生活在家族 中一样 , 成 了一 种特殊 的生活样式 它构


“ 规范性文件 ” 在 学 界也 多 以 规 范性 法律 文 件 名 ,
之, 是指 国家机关依 法 定程序 通过 的 、 对一 般人和 一般
【 收稿 日期 ]06— 1 0 20 1 - 5 【 作者简介 ] 胡玉鸿(94 16 一
尽 的规定 ) 因而在 《 , 监督 法》 中只规定 “ 照《 法法》 依 立
在的下位法挑战上位法 以及 政 出多 门的状况 。以下 , 笔
据 。换句话说 , 不具有法 律 渊源 资格 的文件或 规 范 ( 例 如宗教规范或社会 价值 等 )不 能够被 法官 引用 判决 的 ,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对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不合法、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备案范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适用于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包括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2.备案标准:备案审查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依据合法、内容合理、程序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3.备案程序:备案审查需要明确的审查程序和责任主体。

一般由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可以设立备案审查办公室或专门的备案审查部门。

4.备案内容:备案审查主要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的、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可以分为备案通过、备案有条件通过和备案不通过等。

5.备案公示:备案审查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备案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保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力。

同时,备案审查制度也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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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6•【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12月26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2023年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各类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本地法律,都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纠正或者处理。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和有关决定都有关于备案审查方面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对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

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都听取和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已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备案审查制度的独特功效日益彰显。

2023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法工委与全国人大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加大监督纠正力度,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提供服务保障,持续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论人大对规范性司法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

论人大对规范性司法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
的文件 ” n 。规范性 司法文件是规 范性 文件 中的一 检察 院才有 司法解释权 。1 9 8 1 年全 国人大常委会 种, 顾名思义就是司法机关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 。人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关 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 的决 议》 进一步规定 : “ 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 中具体应用 大对规范性司法文件进行监督是其履行职能的方式 法令 的问题 由最高人 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 之一 , 在监督中主要是对规范性司法文件进行备案 法律 、 和审 查 , 其对 于 国家法 制 的统 一 , 维 护 诉讼 当事 人 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 、 法令的问题 , 由 ” 权益 、 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 但是 国内对其研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进行 解 释 。
式 呈 现 出完 全不 同 的形态 。
2 0 0 5 年十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四十次委 员长会议
通过了《 司法解释备 案审查工作程序》 , 明确要求最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 , 应当 司法解释 , 是“ 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高人 民法 院、 开始了我 国司法解释 的 院对法院判决工作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 的问 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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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人 大 对 规 范 性 司 法 文 件 备 案 审 查 制 度 的
口 谢 小剑 占承春
“ 批复” “ 通知” , 如《 “ 两高”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 为了保障执法依据符合 国家法律的要求 , 我国 释” 人大有 权对规范性 文件 的合法性 、 合理性 进行监 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 民法 督。规范性文件是指“ 由国家机关或依照法律 、 法规 院关于行政案件 申诉复查 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 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二条、 《 人民检 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社会组织就履行 等等。我国《 法律 、 法规赋予 的职责作 出的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 察院组织法》 都 明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 民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备案审查的几个问题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备案审查的几个问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程序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
公开发布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 当有明确的立法需求, 制定机关应当对制定文 件的目的、依据、内容 等进行调研和分析,确 定是否需要制定文件。
起草文件应当遵循法定 程序,广泛征求公众意 见,充分论证文件的必 要性和可行性。
审查机构应当对文件的 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 保文件内容合法、合理 、明确。
强化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践
背景介绍:某市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行 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该办 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范围 、标准、程序和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 确规定。
未来可以加强对于审查标准、程 序和监督机制等方面的研究,提 高立法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
率。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2. 制定评估标准:该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文件,制定了具体的评估标准,包括文件的 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等方面。
案例二:某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评估实践
• 开展评估工作:该省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开展评估工作,对每个文件进行详细的评估和分析。 • 反馈评估结果:该省将评估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单位,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和提高。 • 总结评价:某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评估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评估工作,该省发现了许多文件中存
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原则
合法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
、决定和指示。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纪律建设正文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各中管企业、各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现将《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2024年1月15日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24年1月2日中共中央纪委制定2024年1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协调统一,增强法规制度权威性和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各级纪委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纪委监委制定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本规定所称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是指纪委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以纪委监委或者其办公厅(室)发文字号印发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方案、工作总结、分工方案等内容的文件;(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等事项的文件;(三)仅适用于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规范机要收发、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内部日常管理的文件;(四)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范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为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现状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按照法定程序将文件报送上级机关或专门机构进行备案,以供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制度。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机关普遍建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制度执行不到位。

其次,备案审查的程序和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公正性。

此外,还有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内容违法、越权等问题,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制度执行不到位。

这主要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对制度的敬畏之心,导致制度形同虚设。

(二)程序和标准不明确备案审查的程序和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公正性。

这主要是由于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使得不同地区和部门在执行时存在差异。

(三)文件内容违法、越权等问题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内容违法、越权等问题,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这主要是由于制定者在制定文件时未能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或者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长远发展,导致文件内容违法或越权。

四、改进措施(一)加强制度建设应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设,明确备案审查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制度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论地方立法监督若干问题及完善

论地方立法监督若干问题及完善

论地方立法监督的若干问题及完善摘要:地方立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近年来随着地方性法规规章数量的日益增多,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交叉重叠甚至相矛盾等问题也越来越多。

其中,地方立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本文从立法监督的由来谈起,进而分析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立法监督的构想。

关键词:地方立法;立法监督;完善一、立法监督概述“立法监督”一词,通常被人们在三种意义上使用。

”一是用以说明对立法活动和立法结果的监督。

二是用以说明有关主体运用立法手段对行政、司法等方面的监督。

三是用以说明由立法机关或议会对行政、司法和立法本身诸多方面的监督以及有关方面对立法主体的监督。

”这里的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他们在一定的范围内,依据一定程序或方式,对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和立法结果实行监察和督促。

纵观西方的法律史,立法监督是西方法治理论及宪政理论发展的结果。

早在两千多年前,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指出”法治应包含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

”此即著名的”恶法不能为法”的思想。

如何防止恶法的产生,其中最为有效的措施就是加强对立法的监督。

哈耶克认为,现代宪政的核心就是立法问题,法治意味着”政府除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西方的法治理论和宪政理论表明:人类为了防止政治对公民权利的侵犯,逐渐确立了限制权力的理念,特别是围绕宪法权威的违宪审查和保证法律法规一致的立法监督审查机制也应运而生。

美国自”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后确立了普通法院监督模式,而大陆法系的德国则专门成立联邦宪法法院和各州宪法法院对各级立法进行监督。

二、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存在的问题一个国家的立法监督水平反映出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水平。

当代中国,地方立法监督作为立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立法监督体系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人大监督

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人大监督

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人大监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监督职权,也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自2009午3月1日起施行。

标志着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全面启动,我们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努力搞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发布或者通过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并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对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对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重大。

首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加强党的领导,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需要。

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能。

地方国家机关在实施法律过程中除了直接运用法律作出具体行为外,更多的是依据法律出台规范性文件,加强对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的管理。

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约束力,如果这些文件与宪法、法律的精神相抵触,就会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我们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从根本上来说,都应当是党的成熟的方针、政策的法制化,只有坚持法制统一,才能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和改革、建设事业的成功。

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加强对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及时纠正或撤销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对确保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在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管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利。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加强对我乡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乡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规章”等文件。

二、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及起草说明书、有关依据、备案报告各1份,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乡党政办具体负责本乡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四、报送乡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乡党政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三)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乡党政办审查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乡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六、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

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乡党政办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

七、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乡党政办备查。

各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乡政府报告。

第二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百德镇第一条为加强对全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法专设一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规范。

这是在立法法已有的立法监督规定的基础上,在新形势下为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深化。

这里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宪法和法律外,以下两类文件:一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文件都是我国法的渊源,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是上述文件之外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等。

这些文件虽然不是我国法的渊源,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也都是普遍适用的。

这里所称的备案审查,指的是前述两类规范性文件在生效之后,要按法定期限报法定的机关备案,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进行分类、存档,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间,依法对其监督审查的活动。

一、加强法律监督,从制度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国是实行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

与联邦制国家相比较,单一制国家的特点在于,国家的主要权力由中央掌握和行使,地方上不拥有独立于中央的、不可让渡的权力,地方上的权力是由中央授予的;从法律制度上说,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这样一种国家体制,必然要坚持法制的统一。

道理很简单,只有坚持法制的统一,才能真正维护国家的统一;只有坚持法制的统一,才能维护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

这是由于,我国是一个有960万平方公里、56个民族的大国,没有法制的统一,就不可能维护国家的统一。

还由于,我们所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的市场,是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不是分割的无序的市场,在法律制度上一旦发生“部门保护”或“地方保护”,市场经济就会被干扰和破坏。

还应当看到,我们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从根本上来说,都应当是党的成熟的方针、政策的法制化,只有坚持法制统一,才能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和改革、建设事业的成功。

因此,我国宪法庄严地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策部署,更好地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权,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制度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作用,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坚决纠正和撤销违反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实践经验,作如下决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二、坚持有件必备。

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以下统称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统称司法解释)依法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加强备案工作。

法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备案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工作,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登记、存档,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完善地方立法备案审查制度——区分合宪性、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

完善地方立法备案审查制度——区分合宪性、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

完善地方立法备案审查制度——区分合宪性、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发布时间:2022-01-04T07:20:02.532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4期作者:刘芮含[导读] 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三者从审查标准和内容上来看并不相同,我国现行备案审查制度却存在着混淆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的情况。

随着地方立法权的扩大,地方立法多样性和法制统一之间难以协调,地方立法备案审查工作的难度凸显出来,区分合宪性、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有助于厘清地方立法备案审查的主体、丰富地方立法备案审查的筛选机制、明确审查的标准和内容,以完善地方立法备案审查制度。

刘芮含广东财经大学摘要: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三者从审查标准和内容上来看并不相同,我国现行备案审查制度却存在着混淆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的情况。

随着地方立法权的扩大,地方立法多样性和法制统一之间难以协调,地方立法备案审查工作的难度凸显出来,区分合宪性、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有助于厘清地方立法备案审查的主体、丰富地方立法备案审查的筛选机制、明确审查的标准和内容,以完善地方立法备案审查制度。

关键词:备案审查;地方立法;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一、合法性审查、合宪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之间的区别备案审查制度作为事后审查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的立法程序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步骤。

2015年《立法法》修改,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成扩张趋势,这对地方治理和发展来说有着重要的激励作用。

随着地方立法权的扩大,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立法实践已经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但由于地方立法的显著增多,地方立法的难度加大,审查工作量增多,审查主体没有足够的精力应对,解决地方立法备案审查的问题刻不容缓。

“对地方立法合宪性的内涵,应当采取狭义的标准,即只有地方立法直接违背宪法文本,才有可能涉及地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28•【分类】其他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2年12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都有关于备案审查方面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就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十九届二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党中央有关文件都提出了明确的任务要求。

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每年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要点和有关工作计划都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常委会领导就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常委会会议每年都听取和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经过持续努力和有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全面开展、扎实推进,逐步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围绕贯彻“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总要求,扩大备案范围,加大审查力度,丰富审查方式,增强纠错刚性,工作质量不断提升,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依法纠正违反宪法法律、违背党中央精神或者不合时宜的规定。

备案审查制度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

备案审查制度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

不 够 仅仅 见 于 几个 个 案



并且 在 实 践 中 我 国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审 査 的 实 效 不 容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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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能力备案审查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制度与能力备案审查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现状
然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对规范性文件的 界定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导致一些应当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被遗漏; 另一方面,备案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仍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 的效率和公正性。同时,撤销机制也存在不完善之处,仍需进一步完善。
结论
结论
总体来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取得了 显著的成果。虽然仍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制度体系的不 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将不断发挥其重要作用,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 权威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备案审查制度出路
3、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审查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客观、 公正的监督。同时,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如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参与,使备案审查 工作更加透明和公正。
备案审查制度出路
4、借助科技手段。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备案审 查的效率和准确性。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发现制度和能力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为后续改进提供依据。
现实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例如,加强备 案审查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审查水平和专业化程度;明确审查标准和程序,确 保审查尺度的统一和公正;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增强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趋势
趋势
未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将面临更多挑战和机遇。随着法律法规的不 断完善和政策制定的复杂性增强,对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要求也将不断 提高。首先,制度优化将成为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具体来说,需要进一步完善 备案审查的程序和标准,提高审查效率和公正性。其次,领域拓展也将成为趋势。

我国备案审查制度

我国备案审查制度

我国备案审查制度我国备案审查制度是指社会管理中涉及文件备案审查、社会参与项目审查、经济活动备案审查等活动行为,需由具有相关审查权限的机构进行审查、核准操作。

备案审查制度对行政管理起到督导和规范作用,也是公正、法制化的体现,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职能履行的必要程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一、社会管理中的备案审查制度二、备案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1)文件/项目审查(2)核准权备案审查制度的核准权,是指由受政府委托的有关机构在根据法规条例的规定,对于已审查通过的文书/项目,可以作出核准的授权行为,以便确保文项及其活动合法合规性。

(3)监督:备案审查制度需要完善的有效监督,即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审查机构所审查的文件/项目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审计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不规范行为或发现违法行为,监督审查机构有效地履行审查工作,确保客观公正,同时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备案审查规定是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其作用和意义是十分重要的:(1)维护公平正义。

备案审查制度确保社会管理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参与人员等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利于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秩序,实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2)确保行政管理程序的公正、法治化。

备案审查制度有助于推进行政管理活动的公正、法治化,同时确保行政管理决策和实施公平、公正;(3)加强政府职能履行,有效落实社会管理工作,备案审查制度有助于加强政府职能履行,有效管控社会管理活动,规范社会管理行为。

备案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有助于促进我国社会管理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实现政府的法治职能履行,有利于实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有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对于完善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有积极意义。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备案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备案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定 , 出具 体规 定 。第 3 规 定 , 作 O条 县级 以上 地 方各 级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 会 对 本 级人 民政 府 发 布 的决定 、 命令 有权 予 以撤 销 。
范性文件既是行政决策的结果 , 又是行政管理 的依 据 。一旦规范性文件出现偏差或者不适 当, 影响的
是 政府 的权 威 性 和公 信力 , 害 的是 成 千 上万 社会 损
公 众 的利益 。因此 , 实 加 强规 范性 文件 的监 督 管 切
理 ,构 建合 法 正 当又相 互 协 调 的规 范性 文 件体 系 , 是 维 护 法 制统 一 、 保 政令 畅通 的重 要 内容 , 确 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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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备案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木
张 娟
( 徽 大 学 法 学 院 ,安 徽 合 肥 2 0 3 ) 安 30 9

要 :地 方人大 常委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立法监督制度 ,但 却存在着法律规 范粗疏、
实际监督缺位 的问题。为发挥地 方人 大常委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监督实效 , 备案 制度应在主动审查制度 、 民审 公
地 方 各 级人 民政 府 制定 行 政 规 范性 文 件 ① 是 , 地 方各 级人 民政 府行使 行政 权 的表 现形式 。行政 规
各级 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委 会 有 权 撤 销 本 级 人 民政 府
的不适 当的决定和命令 。《 地方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 8 第 条第 1 项规定 , 1 县级 以上 的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 大会有权撤销本级人 民 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9 第 条第 9 项规定 , 乡、 民族 乡 、 的人 民代 表 大会 有权 撤 销本 级 人 民政府 镇 的不适 当的决定和命令 。《 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委 会监督法》 2 条规定 , 第 9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 常 务委 员会 审查 、 销本 级 人 民政府 发 布 的 撤 不适 当的决定 、 命令 的程序 , 由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的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

备案审查制度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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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备案审查制度:实践逻辑与创新路径摘要: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立法监督制度,主要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文通过对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逻辑进行分析,提出了创新备案审查制度的路径,以提高制度效能、监督刚性和审查质量,实现法制统一的宪法目标。

一、引言备案审查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是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后审查的一种立法监督制度。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备案审查制度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审查结论存疑、出错的可能性等。

为了保证备案审查质量,提高制度效能,有必要对备案审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实践逻辑和创新路径。

二、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1. 宪制框架下的备案审查制度备案审查制度是在我国宪制框架下设立的一种立法监督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后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制度。

2. 事前预防与事后纠错的双轨模式备案审查制度实行事前预防与事后纠错的双轨模式。

事前预防主要是指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通过立法程序、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等手段,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事后纠错则是对已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

三、备案审查制度的实践逻辑1. 备案审查制度的运行机制备案审查制度运行机制包括启动、审查、柔性处理和刚性处理四个阶段。

在启动阶段,审查建议人、审查要求人、审查移送人、制定机关分别提出审查建议、要求、移送和回复。

在审查阶段,审查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

在柔性处理阶段,审查机关采取建议、指导、协调等方式,促使制定机关自行纠正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

在刚性处理阶段,审查机关依法撤销或改变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

2. 备案审查制度的问题与挑战在实践中,备案审查制度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审查结论存疑、出错的可能性、监督刚性不足等。

备案与审批制度

备案与审批制度

备案与审批制度备案与审批制度是指国家对一些特定事项或行为的申报、备案和审批的一项管理制度。

它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备案与审批制度的定义、作用和优化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备案与审批制度的定义备案与审批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要求某些特定事项或行为在进行前必须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备案或审批的一种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行为、防范风险、保护国家利益。

备案与审批制度可以适用于多个领域,如建筑工程备案、企业设立审批、证券发行备案等。

通过备案和审批的流程,国家机关可以对相关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备案与审批制度的作用1. 维护社会秩序:备案与审批制度可以限制和规范一些具有潜在风险或可能对社会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通过事前申报和备案,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事项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2. 促进经济发展:适当的备案与审批制度可以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必要的合规指引,防止不法行为的出现,增强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备案与审批的流程也可以为相关主体提供机会,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

3. 保障国家安全:部分事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等重大问题,必须进行备案和审批。

通过备案与审批制度,国家机关可以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要求,防止信息泄露或其他可能对国家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备案与审批制度的优化方向尽管备案与审批制度具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以下是一些优化方向的建议:1. 简化程序:对于一些简单、常规的事项,应适当简化备案和审批的流程。

可以通过提供在线申报和审批平台、整合相关要求等方式,减少冗长的流程和繁琐的材料准备。

2. 加强监督与问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备案与审批过程的监督与问责。

对于出现的违规行为或不当干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保障备案与审批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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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监督中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及其完善
[摘要]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立法监督体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目前备案审查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在于:自我监督的正当性质疑,审查方式和程序并不完善,缺乏专门的机构,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因此,探讨备案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立法法;备案审查;立法监督
2010年,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立法工作目标也如期完成。

但这也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立法监督要与立法同步,这是立法监督的一个新开始。

一、备案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局限性
在立法监督制度中,备案审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方式,在我国的《立法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其中在《立法法》第5章中规定了完善的监督制度,也体现了作为国家在制度上对于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视。

备案一词,在司法实践中使用频率很高,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在立法活动程序中作为一项法律法规要通过和生效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换言之,即经过备案,法律才能生效,才能发挥作用。

这是间接的立法监督,是直接的立法活动,也可称为事前的审查。

二是作为立法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式,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只是作为事后的一个监督形式,包括报送、登记、统计、存档等环节。

对于备案的两种情形,是择一而行,还是二者兼顾,《立法法》中回避了这个问题。

因此,现实中存在很大争议。

我国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悖的现象不少,相关机关给出的解释竟然是备案工作机构力量薄弱,仅能从事存档,没有能力开展更进一步的工作。

尽管备案制度在《立法法》中有了详尽和具体的规定,但在现实的操作中,这些程序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二、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不足
基于上述的不协调现状,结合《立法法》第89-92条之规定,其具体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备案机关,就审查的主体而言,其实也是立法的主体,不过是上下级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

内部的自我监督,丧失一定的约束力和正当性。

我国的备案机关很多都是兼职的,这些机构的主要任务很多在于立法,而不是立法监督。

在2004年5月成立的“法规审查备案室”是目前为止唯一的专门备案机构,而且《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目前仍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和效力,并没有因为《立法法》的施行而被废除。

同时,备案机关缺乏专门的工作人员,难以发现法规规章与上位法及同位法之间的冲突,无法按要求实施备案。

此外,一个自上而下的单一监督体制,形成一个单向性的自我监督模式,很难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二是,备案程序。

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依。

三是,备案保障制度。

相应的程序性保障机制,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并没有在制度上确立下来。

因此,正是这些制度上原因和传统上的因素,才造成了我国备案审查的立法监督制度与现实立法状况及其现实实体操作不相切合的后果。

三、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
针对上述分析的原因,完善的备案制度期望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在如下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1.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强化外部监督的作用。

例如其他组织或一般民众对于
立法监督的启动权,新闻媒体对立法监督的宣传等等。

特别是借鉴外国的经验,引入司法审查的机制。

同时,基于备案产生的微弱效果,需要采取其他监督方式进行补充,发挥民众参与立法、立法监督的积极性,真正落实全民参与和全民收益的效果。

2.设置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设置专门的备案审查部门,细化备案审查的工作,使其独立于立法机关。

注重对相关工作人员职业化和专门化的培训,进行定期的职业教育和思想教育,让立法监督跟得上立法的步伐,跟得上社会的发展。

3.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的具体程序,专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来规定这些问题,排除行政等其他机构超越权限争夺权力。

特别是对于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位阶做定期的清理和整合,减少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

严格把握和控制备案监督制度的底线,坚守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让其符合实质上和程序上的正义与合法。

4.设置相关的保障性机制和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

使得怠于行使职责的相关机构受到一定的处罚,并承担相关的责任,给由此受到伤害的民众一个稳妥的保障。

由此层层的监督和保障,以实现在立法层面上的法治目标。

总之,我国在立法监督层面上的努力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在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完成之后,我国的立法机关需要重视和进行的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周新楣.法规规章备案制度的价值及局限[J].北京:社会科学研究,2002.2.
[3]王锴.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兼与法国的事先审查制相比较[J].济南:政法论丛,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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