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公布权初探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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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 NAN DAN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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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在把准办刊方向的前提下,编辑部不畏艰辛,始终坚持科学选题、深入采访、专稿特约、培训作者,从基础上保证了刊物的质量。

栏目的开设体现了档案刊物的鲜明特点,其中尤以/档案论坛0、/探索与争鸣0、/调查与研究0、/耕耘者之歌0、/三湘纵横0等专栏最具特色,给人以增知明志、启迪奋进之益。

对新人,它像一把钥匙,帮你打开大门,让你顺利进入档案工作的殿堂;于老者,它像一架梯,助你登上更高的层次。

目前又正在酝酿对栏目进行大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事业的发展与读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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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品它刊载的文章,像春天的雨,滋润着档案工作这块沃土;也像强劲的风,助你张帆远航;更像铿锵的鼓点,催你奋勇向前!
风格如人。

没有一流的精神,是办不出一流刊物的。

从5湖南档案6所体现的风格,便可想象到其办刊人的精神。

多年来,该刊编辑部勇于开拓,追求卓越。

看他们做事像一股风、一团火,严谨、扎实的作风,深受同志们的赞赏。

继续保持和发扬这种精神,5湖南档案6一定会再展宏图。

档案公布权初探
p 张锡田
一、档案公布与档案公布权档案公布权,是关于档案公布的权利,即权利主体人决定档案内容信息是否公开发布,以及于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与表现形式予以公开发布的权利。

讨论这种权利,有必要先弄清楚什么是档案的公布。

所谓档案公布,系指首次向社会与公众公开发布档案内容信息的行为,或者说,档案公布就是将档案内容信息首次公之于众,使社会公众不受限制地看到或听到,并让其进行自由的合理的利用。

因此,公布的成立具备这样一些基本特征与含义:
第一,档案公布是一种法定行为,构成一定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行为人不仅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与相应的公布权限,依规
定的程序进行档案公布,同时还须承担公布的法定义务与法律责任。

第二,档案公布要有将档案内容信息以一定方式与表现形式公开发布,并为不特定的相对多数人知晓的事实。

一方面,任何档案公布,都不可缺少相应的方式与表现形式。

另一方面,档案公布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与表现形式,都必须要使得有关信息内容在社会公开传播,让不特定的相对多数人知晓或者能够知晓。

如果档案信息是在事先特定的范围与对象中传播,尽管也达成了让一些人知晓的客观事实,但这不能算作公布档案。

第三,公布必须是首次。

业已公布的档案,对某些社会成员来说即使是未知信息,其再度拿出来同公众见面,不能视为公布,至少不应属于档案法所指
的公布。

因此,档案公布只能以主体人首次将档案内容信息向社会
和公众公开这样一个法定行为事实为准,它必须是第一次,并且也只有一次。

第四,档案公布的社会功能及其价值取向。

档案公布的社会功能:一是档案信息的传播利用;传播档案信息、提供社会利用,应该说是档案公布肩负的最为广泛的社会责任,因此,我们称之为普遍的社会功能。

二是从我国目前档案公布,特别是小量文件或个人档案公布的实际情形来看,有的在于宣示主权与维护权益,有的主要在于宣传教育,还有的在于证明、沟通、访寻、纪念、甚至文化休闲等,有其特定的意义与效用,故可将其统称为特定的社会功能。

档案公布,不论是单一功能,还是多功能组合,其必须始终以是否有益于社会作为基本价值取向。

危害国家扰乱社会的档案公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布,甚至是档案的非法公布。

档案公布,不仅具有很强的信息性、业务性、技术性、政治性,同时,它还不可避免涉及公布权等法律关系问题。

二、档案公布权的特点(一)依附性。

档案公布是对档案信息内容的一种法律上的处置行为,从产权法律关系角度来
探索与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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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它属于档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范畴,是所有权的一项基本权能。

档案的处分比照一般财产的处分,同样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包括公布等内容的法律上的处置;二是指事实上的销毁。

不论对档案行使法律上的还是事实上的处分权,均须以拥有档案的所有权为前提。

因此,对于档案的公布处分权而言,所有权是第一位的,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具备所有权,才享有公布档案的权利,才能实施档案的公布行为。

这也就是说,档案公布权始终只能以档案所有权为依托,与档案及其所有权相依附。

档案及其所有权不再存在,公布权也自然失去基础,随之消亡。

非国有档案所有权合法转移,其公布权也不可避免跟着转移。

(二)专有性。

公布权的专有性与依附性有密切的联系,但又有不尽相同的含义。

一方面,公布权基于所有权而为所有者专有,是所有者的一种特有权利。

档案不论由谁保管,也不论保管在什么地方,只要所有关系没有改变,其公布权为所有者专有的特性就不会变。

因而,为档案馆代管,或已向有关机构寄存的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档案,其公布与否,须事先征得所有者同意。

另一方面,属国家所有的档案,构成国家和社会的记忆,关系国家主权与利益,其公布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和不可转让性,为国家永久专有。

最后,档案公布基于法定授权而归被授权者代为专门行使。

需要指出的是,档案的授权公布,并不意味着所有者对档案公布权的放弃与转移,而是权利专有的一种延伸。

(三)二元性。

作为决定档案是否公开发布,以及何时以何种方式
与表现形式公开发布的权利,它首先主要体现的是档案所有者的人身利益和人格价值而非物质利益,属于/精神权利0的范畴,如果允许借用著作权法的有关概念,档案公布权犹如作品的发表权,具有/人格0属性,可以称之为档案/人身权0。

但也不可否认的是,公布权的行使在某种情况下也随档案的公布导致相应的经济利益的产生。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布权又包含经济利益成分,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同时,档案作为一种精神文化财富,属于一种较为特别的财产形态,对公布权的侵犯,不仅伤害到了所有者的人身权利,也直接构成了对所有者档案财产的直接不当处置,甚至由此可能间接造成所有者的财产损失。

总之,公布权是档案所有者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是一种与财产权有密切联系的人身权,它兼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四)一次性。

档案公布权,对于权利人来说只有一次。

无论什么形式与内容的档案,档案所有者不论何时何地,只要依法将其公之于众,就视为公布。

档案一旦公布,就丧失了非公开的身份,任何人均可对它进行合理与适当的利用,而作为公布主体,对这份档案的公布权也随之行使完毕,即所谓/权利用尽0。

因此,业已公布的档案,在法律上不需要也不存在所谓再次公开发布。

如果有人未经同意,使用某种方式对已公布的档案进行非正常的公开复制发售,如果构成侵权,所侵犯的通常不应是公布权,从著作权角度来说,其一般只构成对公布主体档案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的侵犯。

只有在首次公开发布不属于自己公布权限范围的档案的情况下,才构成对公布主体档案
公布权的侵犯。

此外,档案公布权还是一种受到档案本身及外部环境等多种因素制约的权利,具有受制性的特点。

三、档案公布权的若干问题(一)权利主体与权利来源。

档案公布权利主体,是指在档案公布事务中依法享有权利,并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单位和自然人。

档案公布权作为对档案的一种处分权利,既是所有权的一种基本权能及重要表现形式,同时也源自档案的所有权,档案归谁所有,其公布权也就归属于谁。

在我国,基于档案所有形式的档案公布权主体,具有国家、集体及个人三种不同的类型,它们分别就各自所有档案的信息内容享有公开发布的处置权利。

但是,在法律关系中,国家作为档案公布权利主体,主要是一种法律概念主体,国家对于从属于自己的档案的公布职能,通常只能通过有关相应的机构)))档案馆或者档案的形成机关代为行使,它们构成了国家档案公布权的实际行使主体。

在这方面,5档案法6对国有档案有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0至于非国有档案,所有者既可用公布权利主体的身份直接行使档案公布权与公布事务,也可用法定的授权或委托方式进行档案公布,从而达到公布权及其行使的主体延伸。

行使档案公布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主体,无论其公布权利是源自档案所有权,还是来自授权,它们在依法取得权利能力的同时,还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能力,否则,尚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档案公布权利主体。

探索与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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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二)档案公布权行使原则。

第一,法制原则。

档案公布作为一种法定行为,构成了一定的契约法律关系,必须要依法守法,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对于无视法律规定,擅自公布档案,侵犯他人公布权利,或者因不当公布而危害国家扰乱社会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真实性原则。

档案无论是授权公布,还是所有人直接公布,均不得蓄意歪曲历史,须确保所公布档案的内容可靠、来源真实合法及应有的凭证与情报效力,以维护历史的真实面貌。

第三,程序性原则。

档案公布权的行使,要依规定履行相应的公布程序。

就国家档案而言,不论保存在单位或者档案馆的档案的公布,一方面,须经本部门领导的批准,必要时还应
征询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档案形成
机关的意见。

公布上级机关制发的
档案文件,或者归属管理权不属本
馆的历史档案,还须依规定取得有
关方面的同意。

另一方面,对于涉
及个人隐私等问题的档案的公布,
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最后,利用
者公布其查阅的档案,必须征得档
案保管者的同意。

第四,目的性原
则。

档案公布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计
划,公布什么档案,什么时间及采
用什么方式公布,都要从目的和社
会需要出发,从而使公布发挥出最
大效应。

(三)档案公布权的限制。

档案
公布权是一种受到档案本身及外
部环境等多种因素制约的权利,拥
有公布权,并不意味着可以对档案
进行随心所欲公布处置,这既是档
案公布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同时也
是公布权行使的一个重要原则。


为,档案作为人们社会活动直接形
成的原始记录,其信息内容有相当
部分涉及国家秘密、形成单位秘
密、商业秘密、家庭和个人隐私,绝
不可任意公开。

无论是档案馆,还
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个
人,行使档案公布及其权利,均要
受到5档案法6及其他相关法律的
有关规定的制约,以及档案所涉及
到的相邻与相关权益关系的限
制。

不公布什么,应公布什么,以及
什么时候公布,都须以国家的利益
和安全为前提,以维护社会稳定、
有序和进步为宗旨,以不损害组织
或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为条件,与
外部环境相协调。

后现代主义
对电子文件鉴定理论的影响
p王萍
现代社会正在向后现代社会过渡。

加拿大T库克指出:/我们生活在后现代社会里,任何特定阶段的档案理论都反映了当时的文化思潮,,纸质文件观念是现代的,电子文件观念是后现代的,我所提倡的后保管鉴定法(以职能活动为依据的宏观鉴定)体现了后现代主义倾向。

0¹后现代理论以全新的角度审视人类文化,几乎对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作为档案学中的电子文件鉴定理论无疑也受到后现代主义影响。

笔者试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分析,以求教于档案界同仁。

一、后保管鉴定法的提出
电子环境中文件的形成是一个以多种方式处理多种来源信息的动态过程,根本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文件实体。

电子文件的大量出现以及它的易逝性、可变性和流动性使得传统的靠逐份阅读文件内容、判断存留价值的直接鉴定法失去了用武之地。

因此,库克提出:/作为鉴定的核心)))鉴别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文件的过程需要改变,这是因为文件的传统概念和物质形态不复存在,需要鉴定的文件数量过大,而这种鉴定往往必须在一份文件产生之前在计算机系统设计阶段完成。

鉴定将因此侧重于职能、业务和风险分析,而非文件及其潜在价值。

0º他由此提出了/后保管鉴定法0,即鉴定方法从文件实体转向文件的形成过程,从分析个别文件的性质和特征,转向更好的了解导致文件产生的业务职能、活动、事务处理和工作流程;从根据文件内在价值或研究价值进行鉴定,转向鉴定形成者的主要职能、计划和活动并挑选出反映它们的最精炼文件永久保存。

后保管鉴定法彻底抛弃了根据当前和未来社会需要来确定和预测文件价值的观点。

二、后现代理论的影响
11传统的档案鉴定方法以分析文件的客观性、
探索与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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