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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存在的 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存在的 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是一个复杂的任务,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困难问题,以及相应的意见建议:1. 房价过高:高房价不仅给普通家庭造成了经济负担,也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泡沫化。

应加强对房价的监管,并采取措施遏制投机行为,如增加房地产税和财产税。

2. 土地资源有限:土地资源有限的问题限制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空间。

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规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积极推动土地市场的开放和流转。

3. 不合理的楼市调控政策:一些地方政府采取的楼市调控政策不够科学和合理,容易导致市场波动。

政府应加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供应的平衡。

4.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由于资金链问题,开发商可能无法按时交付房产,给购房者带来困扰。

政府应建立健全开发商的融资机制,优化金融服务,确保开发商能够按时完成开发并交付房产。

5. 信贷政策过度宽松:过度宽松的信贷政策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泡沫化,加大风险。

应通过加强监管和引导,确保信贷政策的合理稳健,并适时调整政策以应对市场变化。

6. 建设质量不过关:在一些地方,建筑质量不过关是一个严重问题,给购房者带来安全隐患。

政府应加强对房屋建设的监管,加大对建筑质量的检查和惩处力度,确保建筑质量达到标准。

总的来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需要政府、开发商和购房者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管和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并增加土地供应;开发商应注重建设质量和资金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信誉度;购房者应理性消费,不参与投机行为,避免市场过热。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才能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4•【字号】黄政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黄政发〔2014〕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编制年度供地计划,合理确定供地数量和时间,保持住宅用地供应的平稳增长。

加强土地监管,坚持净地出让,提升城市土地开发利用效率。

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严禁违规供地,制止和打击一切违法用地行为。

二、严格规划审批管理,实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三规”统筹协调,相互衔接。

加强开发项目规划条件的前置论证,严格规划调整程序,严格控制已供地项目容积率调整,严格控制30亩以下小地块开发,严禁10亩以下零星土地开发。

三、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建立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期满1年无项目的,依法取消资质。

对租借资质证书的,公告证书作废,限制重新申请。

对违规用地开发、有重大质量投诉、引起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企业,经查证属实的,禁止在市区范围内新开发房地产项目。

住建、国土、规划、房管、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共建房地产业信用体系制度,互通共享。

四、严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利用闲置存量土地,以集资合作建房和定向开发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级各部门一律停批报建手续。

严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利用新征建设用地进行集资合作或定向联合开发建房。

五、强化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住建、国土、规划、房管、消防、园林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标准和办事时限进行单项验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安政办〔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管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保障群众住房需求,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购房契税补贴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安阳市区内购买商品住宅(含二手房)并缴纳契税的,给予已缴契税50%消费补贴;2022年4月25日前,在安阳市区内购买商品住宅(含二手房),并在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契税的,给予已缴契税20%消费补贴;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如门面房、公寓、写字楼等),并在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契税的,给予已缴契税20%消费补贴。

以上契税补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二、加大住房公积金和金融信贷支持(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金额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引进人才、生育二孩或三孩的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金额由60万元调整为70万元。

放宽贷款条件,缴存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家庭名下现有住房套数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再次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加大住房融资信贷支持。

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区域优势明显的二手房贷款房龄调整为30年以内;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对拥有一套住房且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

房地产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房地产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房地产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一、价格波动大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房价波动较大,受经济、社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房价难以预测和控制。

建议政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分析,及时掌握房价动态,制定相应的调控政策。

二、供需结构失衡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供需结构失衡的问题,部分地区房价过高,超出普通百姓的承受能力,而部分地区则存在住房供应不足的问题。

建议政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规划和管理,增加住房供应,优化住房结构,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人群的住房需求。

三、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稳定政府在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上存在不稳定的情况,有时过度干预市场,有时又缺乏有效的政策措施。

建议政府在制定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市场规律和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可持续的调控政策。

四、法律法规不完善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纠纷处理不及时。

建议政府加强对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强执法力度,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五、缺乏长期发展规划房地产市场缺乏长期发展规划,导致市场存在盲目性和无序性。

建议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房地产市场的长远发展,制定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发展规划。

六、土地财政依赖严重目前,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较为严重,导致土地资源过度开发和利用,房地产市场存在泡沫风险。

建议政府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制定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土地出让政策,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七、投资过热,泡沫风险增大由于房地产市场的投资过热,导致市场存在泡沫风险,一旦泡沫破裂,将对经济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建议政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抑制投资过热,防范泡沫风险。

八、城市化进程过快,配套设施不足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和面积不断扩大,但城市配套设施却存在不足的问题。

建议政府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渭政发〔2015〕37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渭政发〔2015〕37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渭政发〔2015〕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为促进我市房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省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建设用地和商品房供应机制(一)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比例,适当控制2015年和2016年住房开发建设规模和进度。

在不改变项目用地性质、容积率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进行调整。

(二)合理安排建设用地供应规模。

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促进存量房消化。

优先保障重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等重大民生工程用地供应。

对尚未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转型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以及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

对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重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三)加快推进征迁项目货币化安置。

鼓励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支持征迁项目减少实物安置房建设。

建立存量商品房选购服务平台。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使用国开行政策性贷款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

各级政府主导的征迁项目,有条件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实物安置房,实行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安置率较高的项目,在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项目审批等方面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并可根据货币化安置实施情况将原棚改方案中所确定的安置用地部分或全部调整为开发用地。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眉府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眉府发〔2010〕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省、市加强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眉山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编制规划,指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一)编制眉山“十二五”房地产业发展规划。

结合房地产业的产业性、保障性特点和眉山经济发展、城镇化发展趋势,编制眉山“十二五”房地产业发展规划。

明确发展目标、遵循原则和重点开发区域,科学测算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明确住房供给结构,确定各类房地产用地的区域分XXX比例。

(二)编制房地产年度发展计划。

结合眉山房地产市场现状,在房地产业“十二五”规划的指导下,制定房地产年度发展计划,明确当年开发规模、开发重点、土地供应以及调控政策等内容。

(三)编制城市配套设施等专项规划。

以新一轮眉山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编制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配套设施、环境设施、城市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规划建设部门要编制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确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集中财力建设;水、电、气和公交主管部门要编制专项规划,强化配套设施建设;园林绿化、卫生、环保、文化体育等部门要编制园林、卫生、环境、文体设施建设规划,通过各项规划的实施,打造眉山宜居环境。

二、加强政府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有序发展(四)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金融部门要调整信贷支持,实行差别化政策,解决开发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加大对房地产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支持信用好、实力强、市场前景好的开发企业贷款。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德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12【实施日期】2008.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灾后恢复重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支持居民住房消费,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和重建规划,完成安居住房、廉租住房重建目标任务。

通过政府投资和援建省(市)出资收购的方式在2年恢复重建期内,投资收购和新建、改建1万套廉租住房,其中市区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收购600套商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积极引导对口援建省(市)出资收购60平方米左右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安居房。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廉租住房,加快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确保灾区廉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

对申请廉租住房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住房因灾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二、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努力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政府组织投资18亿元,改造城市规划区农转非小二楼、城中村、棚户区、困难企业等危旧房130万平方米。

政府可公开向社会收购商品住房、城镇灾后重建安居住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房源或用货币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和改造全市危旧房问题。

作为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收购的房屋价格按建安成本加3%以下利润控制,不含土地成本,土地采取置换方式解决。

三、实行购房优惠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居民住房消费为引导。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泉政文〔2017〕151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精神,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打击投机炒房行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规范商品房预售监管(一)完善预售价格备案机制1.按照“总体有目标、片区有控价、楼盘有系数”原则,健全我市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的备案机制,并完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牵头,国土、规划、财政、审计、物价、统计(调查队)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商品住房预售备案价格会商制度。

2.对拟备案预售价格超过属地2016年10月份均价30%及以上的项目,以及拒不接受预售价格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3.住宅配套可售车位、车库纳入预售价格调控,调价间隔时间和调价幅度与住宅一致。

4.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精装修的,开发企业不得加精装修价格对外销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之日起10日内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及“一房一价”等信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外销售。

不得以搭售车位、签订装修合同等为购买商品住房附加条件进行的捆绑、强制消费或其他变相捆绑、强制消费;不得擅自提高符合首套房及二套房贷款条件购房者的首付比例,确保刚需购房群体有能力购房,解决居住问题。

(三)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号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黄政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黄政发〔2017〕26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和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服务我市“打造宜居运动新城”的发展目标,进一步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探索建立符合市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措并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一)改善房地产市场供给,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1、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防止区域分化拉大或出现局部区域过热,坚持“去库存”与“补库存”相结合,平衡市场供给。

对棚改腾退土地,规划部门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布局,合理确定用地功能。

2、加快项目开工,允许分期开发建设。

对未开工的开发项目,要加快行政审批速度,房地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形成市场有效供给。

同一开发项目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可允许整体规划、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分期办证。

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期。

3、允许按规定调整套型结构和土地用途。

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适当调整套型结构。

对未开工的开发用地,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履行审批程序,依法调整土地用途。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房地产业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是完善城市功能的重要载体,是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条件。

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保障群众住房消费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5〕65号)精神,结合玉溪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支持鼓励合理的购房需求(一)加大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的支持力度。

各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住房(含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住房)申请贷款的,要认真执行贷款利率下浮政策,予以首付款和贷款利率政策的优惠扶持。

对拥有1套住房并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不含别墅),符合银行相关条件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而没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不含别墅),符合银行相关条件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40%。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玉溪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信息化委、市金融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银监会玉溪监管分局、玉溪各商业银行(二)加大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

一是提高贷款额度及存贷比。

单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从35万元提高到50万元,夫妻(家庭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父母和子女双方共同购买住房的可以按照人均50万元累计计算贷款额度。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徐政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17〕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精神,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工作定位,现就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商品住宅用地市场管理1.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市区2017年计划出让住宅用地约8000亩,其中上半年出让住宅用地约3000亩。

市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金融部门严格审查参拍企业资金来源,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一年内禁止参加市区土地招拍挂活动。

市国土部门科学编制市区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

要建立土地供应定期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土地供应、待开发上市量等相关信息。

2.科学调控住宅用地成交价格。

按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建设条件,明确项目装配式比例和成品住宅配建、公建配套等技术要求,合理设置住宅用地挂牌起始价和最高限价。

组织土地出让时,当竞价达到最高限价仍有2家以上单位要求继续竞买的,将中止公开竞价,公布竞价地块房屋最高销售限价(最高销售限价由市国土、物价、房管等部门和辖区政府共同会商,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确定),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确定竞得人。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范本)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范本)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范本)第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本概况1.用地性质:住宅、零售商业(零售商业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为5%-10%内,其余为住宅)。

2.用地位置:3.用地面积:4.净用地面积:第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期限和进度1.建设期限:3年(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2.建设进度总体要求:须于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

3.项目需分期建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确定。

第三条规划设计要求1.建筑容积率:>2.0且<2.5(其中住宅容积率<2.375)。

拟建建筑的各项退距、间距、绿地、停车及日照等技术要求及其他未尽规划事宜必须满足《XXX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XXX建筑工程规划指引》的要求,否则须降低容积率。

2.建筑密度:<28%。

3.绿地率:>35%。

项目绿地率应符合《XXX城市绿化条例》和《XXX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要求,绿地率计算办法按照XXX城市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计算若于规定执行。

4.建筑高度、层数、建筑退让红线、建筑间距、建筑设计等要求桉《XXX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执行。

5.其他要求:(1)本项目的建设应该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要求。

在小区道路(包括人行道)、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在建筑物的入口平台、候梯厅、电梯轿厢、楼梯、公共走道等部位应有无障碍设计;居住区人行步道设台阶的地方同时设轮椅坡道;公共厕所的入口、通道及厕位、洗手盆应有无障碍设计。

(2)本项目相关管线合理接入周边市政设施。

(3)用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各种管线和管廊应进行详细调查,项目实施前应征求各相关业主的意见。

(4)住宅楼下商业若涉及产生油烟及噪音扰民的餐饮与娱乐用途使用的,须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在项目总平或方案中需明确餐饮布局或设置专用排烟道,如未设置则不得从事油烟污染大的经营行为。

枣政发〔2015〕5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枣政发〔2015〕5号

枣政发〔2015〕5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枣政发〔2015〕5号

枣政发〔2015〕5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枣政发〔2015〕5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枣政发〔2015〕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挥规划土地引领作用1.抓好土地等资源配置。

突出规划引领,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收储土地配套设施,统筹考虑全市房地产区域定位,科学推进城市房地产开发和旧城区改造。

优化土地供应的空间和时序,合理控制供地规模和节奏,确保土地满足阶段性市场需求,保障城市发展需要。

依法收回和储备的国有土地,优先用于棚改安置住房建设。

对同一地块内一次性房屋征收确有困难的个别棚改项目,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经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同意后,可考虑分期供地、分期建设。

2.严格批后监管。

各区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检查。

要创新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批后土地开发利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坚决遏制“小产权房”。

二、加强商品房供应调控3.合理安排建设规模、结构和进度。

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要立足市场实际需求,明确房地产市场开发的性质和目标,统筹安排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

合理调整房地产产品结构,科学把握住房供应套型结构,严格控制商业性用房开发规模。

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一)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引导居民持币购房。

按照《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以直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引导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存量房。

自2016年起,国有土地上新启动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集体土地上城中村改造,引导村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加快消除城区D级危房,2018年底前,全市D级危房基本完成改造。

县(市)、区政府是危房改造的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落实资金,并加快组织实施,主城区改造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尚未进行改造的危房,县(市)、区政府督促产权单位、产权人采取切实解危措施,保障安全。

(二)严格控制主城区开发强度,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

主城区内未改造的城中村,除涉及民生和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之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对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2018年底前要全部完成。

其它县(市)、区继续稳步推进,将符合条件的城中村、城郊村及易地搬迁进入城镇的村庄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多渠道满足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乌海政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五区”建设,强化城市经营建设管理,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与消费,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完善机制,加强调控。

完善商品住房和用地供应管理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改善住房供求关系,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科学有序、平稳运行的长效机制。

2.强化监管,提升服务。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健全和完善监管机制,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强化政府服务,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3.落实责任,确保稳定。

发挥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各区在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防止出现大起大落。

(三)总体目标坚持宏观调控,以建立市场化的房地产市场体系为基本方向,把改善群众居住环境作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城市有序建设、合理开发、高效运行,城市功能不断完善、人居环境不断改善,努力建设“生态优美、亲水自然、功能配套、智慧宜居”的高品质城市。

二、加强房屋征收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依法依规、补偿合理、结果公开”原则,市住建部门定期发布全市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参考价格信息和城市管线迁改造价信息,并对各区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鼓励采用协议搬迁方式,采用发布《征收决定》方式的,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议

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议

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议一、从政策调控方面。

1. 土地供应要稳准狠。

政府得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人口增长情况,稳稳地供应土地。

不能一下子放太多地,搞得房子供过于求;也不能卡得太紧,让开发商没地可建。

就像做饭一样,得根据吃饭的人数来准备食材,土地就是盖房子的“食材”。

在土地出让的时候,要更精准。

哪些区域缺刚需房的,就多规划些适合建小户型刚需住宅的地块;哪些地方适合发展商业地产,就出让合适的商业用地。

而且在出让土地时,对开发商的要求要狠一点,不能让他们拿了地就囤着等涨价,得规定好开发周期,超期就罚款或者收回土地。

2. 税收政策要灵活。

房地产相关的税收啊,可以像个“魔法棒”一样灵活调整。

对于刚需购房者,适当减免一些税费,就像给他们一个小惊喜的红包。

比如说契税,首套房面积不大的购房者,可以再降低点税率。

对于那些炒房的,就得加重税收负担。

比如征收高额的房产税,让他们觉得炒房不是个轻松赚钱的事儿。

房子空在那里等着涨价,每年都得交一大笔税,就像烫手的山芋,他们自然就不敢乱炒房了。

3. 限购限贷政策要因地制宜。

不同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就像不同性格的人。

一线城市和热点二线城市,人多房子需求大,限购限贷政策可以稍微紧一点,防止房价像火箭一样飞涨。

像北上广深,外地人购房资格可以继续严格审查,社保年限要求也不能太低。

而对于一些人口流出的三四线城市或者偏远地区,限购限贷政策就可以宽松点,甚至可以出台一些鼓励购房的政策,比如给予购房补贴,这样能盘活当地的房地产市场,避免房子大量空置。

二、从住房需求保障方面。

1.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

保障性住房就像给那些住房困难的家庭撑起的一把伞。

政府要加大投入,多盖公租房、经济适用房。

可以和开发商合作,开发商盖商品房的时候,规定他们必须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上,要做到公平公正透明。

不能让关系户钻了空子,要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真正把房子分给那些最需要的人,就像把有限的蛋糕分给最饿的人一样。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乐府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乐府发〔2009〕44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不断改善市民居住条件,规范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一)对个人购房实施补贴。

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在乐山中心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签订购房正式合同并备案的,由市财政安排资金,按单套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在办理分户产权证时给予购房补贴。

(二)实行住房转让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减免。

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由原来的3%-5%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契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三)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征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时限。

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最高额度调整为2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调整为20年。

(五)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范围。

允许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乐山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还清前一次公积金贷款后,可按规定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于已经缴存公积金且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其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有关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5平方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执行当时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优惠政策。

全市房地产发展十四五规划

全市房地产发展十四五规划

全市房地产发展十四五规划(2022年-2025年)目录;一、房地产发展“十三五”时期发展成就1(一)市场监管成效显著1(二)住房保障稳步推进3(三)物业管理逐步规范4(四)业务水平全面提升5二、“十四五”指导思想和发展首要目标6(一)指导思想6(二)发展目标7三、“十四五”的工作重点7(一)全面加快变革步伐71、创新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体制机制72、探索推进全市共有产权房建管模式83、着力推进扎实推进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脱钩改制84、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满足新市民需求8(二)全面注重民生需求91、强化保障房措施兜底功能92、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93、引导保障性住房合理流动104、注重规范保障房资产运营管理10(三)全面强化风险防范101、已经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102、加强房产交易资金监管113、加强房产中介服务运营管理114、构建政策性诚信体系11(四)全面增强整体实力121、全面建成个人住房信息平台122、加快建设GIS地理信息系统123、提高田产行业专业服务水平134、加强物业管理提升管理效能13四、“十四五”的措施保障13(一)注重提升队伍素质141、培养专业队伍142、建立培优平台143、提高人文素养144、加强作风建设14(二)注重强化自身政府职能151、发挥技术优势152、加强法制建设153、强化服务理念15(三)注重加强党建组织工作161、加强党的核心领导作用162、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16(四)注重党风廉政建设161、落实两个责任162、加强纪律建设17xx市房地产发展“十四五”规划(2022年-2025年);一、房地产发展“十三五”时期发展成就(一)市场监管成效显著“十三五”期间,全市持续保持房地产市场保持了平稳运行的发展态势,房地产业为改善聚居条件、改变城市面貌、拉动经济增长、加快城镇化进程、提升人居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

1、房地产业推动全区了我市经济大发展2022年-2022年期间,全市房地产行业(不包括建筑行业)累计交纳税金达24.73亿元,占全省地方税收总收入的34.7%(见表1)。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2•【字号】宁政发[2010]196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二○一○年十月十二日宁政发〔2010〕1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近期住建部、国土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委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快保障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市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加快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行政审批,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上市。

制定出台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办法,保质保量完成今年保障性住房开、竣工任务;继续推进旧住宅区整治出新、危旧房片区(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多渠道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贷款。

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三、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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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房地产规划发展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科学引导房地产开发与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编制好县城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一)根据县城总体规划要求,做好县城房产项目规划。

2009年6月前编制好县城房产项目近期、中期、长期发展规划。

(二)在年初编制好当年土地供应计划,合理调整土地供应节奏、数量和结构。

适当放宽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竣工期限;积极引导理性竞买土地,保持土地市场供求的基本平衡和价格的理性化。

二、适当放宽公积金贷款额度
普通商品住房(144㎡以内)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2万元提高到2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30年;允许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鼓励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商品房。

三、落实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一)金融机构对于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且符合信贷条件的,只需缴纳20%-40%的首付款即可办理按揭贷款,利率可下浮30%以内(具体操作办法按各商业银行规定执行)。

(二)对于购买“二手房”的,只要购房人符合现行信贷条件,
金融机构应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三)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四、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一)对于政府出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缓征收件规定的地方教育附加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报建费用维持原有标准(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购房证明由县房产局出具。

(三)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或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执行。

(五)2009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附征率由5%下调到3.75%。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主体的准入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二)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和个人违法广告等行为,户外、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凭房产局证明方可发布售房信息,对提供虚
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对商品房实行预购预告登记制度,切实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六、严格执行预留地管理办法规定
按照预留地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按照统一规划报建,严禁预留地进行交易流转及房地产开发;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开发、使用、经营预留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对当事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加大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整治查处力度,规范小城镇建设,严厉查处借小城镇建设违规出让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严格控制自建房规模,对违规少批多建的,按政府核定的价格100%补交土地出让金。

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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