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认罪少年控前转处机制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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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法中的犯罪客观要素及对内地的启示

香港刑法中的犯罪客观要素及对内地的启示

时 的各 种 情 况 。此处 仅 对 犯 罪 行 为 本 身进 行 考
察。 1 . 犯罪 行为 的成立 条件
为 . 体上 类 似于 中国刑 法理论 中犯 罪构 成 的客 大
观 方 面 , 因此 , | l 虽然 香港 刑法 与 内地 刑 法在 体
香 港 刑 法对 犯 罪 行 为 的理 解 传 承 英 国普 通 法 的特 点 。在英 美 法 系 中 , 者们 对行 为 的理 解 学
香港 刑 法 中没有 内地刑 法所 采 用 的 “ 罪 客 犯 观 方面 ”】 (的概念 . ’ 而是 用 “ 罪要 素 ” 犯 作为 犯 罪成
被 称为 “ 禁 止 的行 为” tepo ii d 。它是 一 被 ( rhbt ) h e
个 范 围非 常 广 泛 的 概念 , 际 上 是 “ 除 了精 神 实 指
香港刑法中的犯罪客观要素及对 内地的启示
楼 伯 坤
( 江 工 商 大学 法 学 院 , 州 3 0 1 ) 浙 杭 1 0 8
摘 要 : 港刑 法 的犯 罪 构 成要 件 , 香 特别 是 犯 罪 客 观 要 素 的选 择 , 有 自己 的 特色 。在 以犯 罪 行 为 和犯 具 意 为 内 容 的犯 罪 成 立 二 元 结 构 模式 中 . 犯罪 行 为 ”具 有 独 特 的 地 位 和 广 泛 的 作 用 。其 以犯 罪 行 为 为 核 “
志 的肌 肉运 动 , 比如故 意弯 曲手指 。E 2 3 *而美 国学 者道格 拉斯 - 胡 萨 克教授 认 为“ 为 ”cn ut N・ 行 (o d c) 包 括 刑事 责 任赖 以建 立 的一 切事 物 ,如 作 为 、 不
究 , 就其 对 内地 刑 法犯 罪客 观 方面 的借 鉴 意义 并 进行探 讨 , 望能 对 内地 犯罪 构成 体 系 的研究 有 希

从香港的刑事侦查制度探讨深圳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司法改革

从香港的刑事侦查制度探讨深圳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司法改革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诉讼制度不相和谐之处主要集中存在于刑事侦查领域,如何进行刑事侦查领域的司法改革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最为紧迫的问题。

本文在对香港的刑事侦查制度深入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香港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提高办案效率和防止司法腐败等方面的经验,在与我国刑事侦查制度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深圳如何在刑事侦查领域进行司法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刑事侦查考察司法改革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要进行司法改革,1996年我国进行了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刑事司法改革,但这次刑事司法改革仍存在许多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随着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经济将逐步与世界接轨,特别是外国人犯罪案件的逐步增多,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特别是刑事侦查体制的弊端必将更加暴露在世界各国面前。

如何在刑事侦查领域进行司法改革,从而使我国的刑事侦查活动与国际司法制度衔接,已成为一个相当紧迫的问题。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实验田、排头兵”的深圳,不但要在全国率先实现现代化,而且也应该利用与香港仅一河之隔的优势学习其刑事侦查活动与国际司法制度衔接上的经验,率先使深圳的刑事侦查活动与国际司法制度接轨。

本文在对香港的刑事侦查制度进行考察并与我国刑事侦查制度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深圳在刑事侦查领域进行司法改革的一些建议。

一、香港刑事侦查制度的概况香港刑事侦查制度是在总结了大量侦查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包括了香港警察和廉政公署等侦查机关的职权、侦查手段、司法审查制度、保释制度等。

在香港,法定的侦查机关主要是香港警务处和廉政公署,享有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并对部分案件具有起诉权。

警务处内设有刑事侦缉处,专门负责侦查大部份刑事案件,拥有截停、扣留、询问、搜查、逮捕等广泛的权力。

而廉政公署则负责侦查发生在政府部门公务人员的贪污、受贿等案件。

在侦查机关履行侦查职责时,香港裁判司署内的裁判司可通过发拘捕令、搜查令等方式介入犯罪侦查活动,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权限予以制约。

预防青少年犯罪:香港经验及其启示

预防青少年犯罪:香港经验及其启示

【 收稿 日期 】 2 0 1 5 — 0 2 — 0 9
【 作者简介 】 陶希 东,上海社科 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 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城市社会学、大都市社会 治理 、跨界组织管理。

1 l 4・
当代 青 年 研 究
2 0 1 5年第 4期
总第 3 3 7期
学校 、港铁车站 、巴士车身等处张贴 ,宣传防罪信息。四是 由惩教署组织开展青少年可以参 与互动的 “ 更 生先锋计划 ” 宣传活动。从 2 0 0 8 年开始 , 惩教署发起该计划 , 每年邀请一定数量的中小学学生 , 主要通过 教育讲 座 、面 晤在 囚人 士 、绿 岛计 划 、参 观惩 教 博物 馆 、座谈会 ( 以互 动形式 与更 生人 士讨 论 犯罪 恶果 , 分享感受 )、延展训练营及创艺展更生话剧等方式 ,向学生宣扬 “ 奉公守法、远离毒 品、支持更生”的信 念。在 2 0 1 2 — 2 0 1 3 年度 ,超过 2 1 0 0 0 名青少年学生参与 “ 更生先锋计划 ”,在此基础上 ,已把该计划以及


香港 青 少表明,2 0 1 4 年 的整体罪案有 6 7 7 4 0 宗 ,较 2 0 1 3 年的7 2 9 1 l 宗下跌 7 . 1 %,为 1 9 9 7年后 新低 ,以每 1 0万人 口计 的罪 案率 为 9 3 6宗 ,是 自 1 9 7 3 年 后首 次跌 破 1 0 0 0宗 ,香 港 的 社会治安取得了近 1 O 年的最好状态 , 香港是国际最安全的城市之一。【 2 ’ 从趋势性判断来看 ,近 l 0 年香港青少年犯罪表现 出两大特点 : 第一 ,青少年犯罪的总体态势不断好 转 ,青少年被捕人数持续下降。例如根据 2 0 0 4 — 2 0 1 3 年的全年数据分析表明,近 9 年来 , 被捕的青少年总 人数从 2 0 0 4 年的 1 0 7 0 9 人下降到 2 0 1 3 年的 5 3 9 7 人, 降幅达 5 0 %;2 0 1 4 年为 4 3 2 0 人, 较2 0 1 3 年减少 1 0 7 3 人 ,跌 幅为 2 0 %( 见图1 )。[ 3 第二 ,青 少年 犯罪 主要 以伤人及 严 重殴 打 、杂项 盗 窃 、店 铺 盗窃 为 主 。如 根

香港“边青”工作对我们青少年工作的启示和思考

香港“边青”工作对我们青少年工作的启示和思考

其一是 人性化或人本 化特征 明显。 所谓人性化或
人本 化特征 ,是指其 工作 出发点在 “ ,一切 以人 人”
的发展 和生 存为前提 。“ 以人 为本 ,助人 自助 ”的香
港社 工精 神就 很清楚 地体 现 了这一 点 。在实 际工作 中,“ 边青 ”工作重 在 “ 防”青少年成 为问题青少 预 年 ,整个 社工体制 关注实践 , 尚空谈 。工作 中对服 不 务对象 的关 爱是从理解 、 重出发 的 , 尊 这从 他们社会 工作 的五大原则 “ 接纳他人 、 批判 、个人 化 、保守 不 秘 密和 当事人 自决 ”可 以非 常清楚地看 出来 。 再如从 事青 少年社会工作 的 “ 协青 社 ” ,其 社工 的共 同挥积极作用赢得全社会和广大青年的认同需要各级团组织各级青年工作者具备广阔视野和开拓创新精神需要各级青年工作者的热情奉献和辛勤耕耘更需要广大青少年工作者坚持求实创新原则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满足青少年的实际需要来思考和发展青少年工作不断吸取国内外青少年工作的成功经验走职业化道路才能使我们的青少年工作勃发无限生机
年矫 正行为重新达 到与家庭 和社会 的和谐是他们 的主 要工作 。
35 6 天没有休息 日,能提供与外展配套 的住宿 、辅导 、
转介服务 ,而且服务快捷 ,关心青少年的需要 。外展 社工年轻 ,既有活力又有亲和力 ,在长期 的活动 中形
成了 “ 外展 队”独特 的社 队文化。 其 四是 工作方式 的 “ 面引导”特点 。香港社工 正
————— 广——一 中国 壹生 研 O / o 6 72 o
维普资讯
经 济的 高速增 长期 ,也是 其 社会生 活快 速发 展 的时
何健康成长 ,如何 创业 ,如何 掌握 基本的生存技能等

香港惩戒教育:内容、机制与启示

香港惩戒教育:内容、机制与启示

香港惩戒教育:内容、机制与启示作者:胡雅婷马早明来源:《中国德育》2016年第18期教师不能只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忽视教育对象的情感和道德诉求。

我们有责任帮助学生在获得知识的同时养成高尚的道德和善良的人格。

从近年教育的发展来看,赏识教育暴露出了许多无法解决的棘手问题。

香港是中国最早接触西方教育思想的地区之一,教育体制也相对完善。

所以,我们不妨学习借鉴同是中华文化背景下中国香港地区的惩戒教育。

一、香港惩戒教育的内容“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传道”二字不仅要将知识传授给受教育者,更应当在学生犯错时引导他走上正确的道路。

在香港,教育相关部门往往将惩戒教育称为“训育”,即寓教育于训导。

所有训育措施的目的都是为了促使学生在行为上做出积极的改善,以及教导学生自律,营造一个和谐的环境让学与教有效的进行。

[1](一)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校规校纪在香港,惩戒教育是被认可的。

根据香港《学校管理手册》规定,每所学校都应该订立符合其教育管理的训育政策和程序,学校应制定政策及措施,以预防学生的不良行为,从而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学习环境。

如果学生在校期间涉及时间(迟到、缺席)、行为(失礼、不服从)、言语(傲慢、轻蔑)等方面的违纪,教育者可根据这些校规校纪进行合理公正的惩戒教育。

当面对一些赏识教育、激励教育不能解决的问题时,这些带有纪律性的惩戒教育方式可能更为有效。

此外,香港的学校要求教育者在实行惩戒教育时,其所惩戒的措施应与学生所犯过失的严重程度成正比,实施惩戒者不可以因为其他原因滥用惩戒的权利而伤害到学生。

(二)倡导家长参与惩戒教育香港教育局鼓励学校推行全方位模式来发展惩戒教育系统。

每学年学校须让家长在子女入学前或学期开始时认识校内的训育制度和措施。

当学生出现不良行为需要接受惩戒时,教师会先将学生所犯的错误通知家长,征求他们的意见,然后综合校规校纪,最终决定采取怎样的训育措施。

例如,对于学生屡次不改的严重行为,学校需要做出校内停课的安排时会事先让家长及学生了解校内停课的意义和执行准则。

香港回归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与借鉴

香港回归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与借鉴

香港回归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与借鉴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法治建设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而香港回归后的经验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启示和借鉴。

本文旨在探讨香港回归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并分享相关的经验和教训。

一、法治意识的培养香港回归后,在法治理念的引领下,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程度有了显著的提升。

这得益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各界共同努力,通过宣传教育、法律培训等方式,加强了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识和理解。

因此,在中国法治建设中,我们也应注重法治意识的培养,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公众的法治素养,从而实现社会全面参与法治建设。

二、独立的司法体系香港回归后,保持了独立的司法体系,司法机关行使独立的审判权。

这使得法律得到了公正的适用和实施,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中国法治建设中,我们需要坚持司法独立原则,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防止干预和操纵,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法治透明度。

三、权力制衡与监督机制的建立香港回归后,特区政府建立了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有效地对政府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

这对中国法治建设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以保证公共权力的合理行使和防止滥用权力。

四、依法治国与港人治港的原则香港回归后,中央政府坚持“一国两制”原则,依法治国与港人治港相结合,充分尊重和保障香港居民的权益。

中国法治建设可以借鉴香港回归后的经验,通过发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的法治体系,实现“中国梦”的法治化进程。

五、全面推进法制建设香港回归后,特区政府积极推进全面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

在中国法治建设中,我们也应致力于全面推进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规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香港回归后,特区政府积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的法治经验,提升香港在国际上的法治地位。

中国法治建设也可以从中汲取力量,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吸纳先进的法治理念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提高中国的法治水平。

香港青少年犯罪矫正工作理论分析及反思论文

香港青少年犯罪矫正工作理论分析及反思论文

香港青少年犯罪矫正工作理论分析及反思青少年犯罪是困扰当代社会的一个国际性问题,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大都市,青少年犯罪也有日益增长的趋势。

据香港警方公布的数字,仅2001年上半年,香港警方就拘捕近六千名年龄在20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人[1]。

尽管如此,香港青少年罪犯在犯罪率却很低,实践证明在1995年至1998年3年中接受服务的犯罪青少年再犯率在828人中只有31人,占3.7%,成效颇为显著[2]。

而在内地,也同样存在未成年犯罪严重的问题,但未成年罪犯的再犯率却居高不下。

本文从香港青少年犯罪矫正工作制度、相关理论、矫正机构工作方法和模式(以圆融工作坊为例)、国内矫正工作方式及缺陷等方面论述香港青少年犯罪矫正工作,对比国内未成年犯罪矫正工作并获得启示。

一、圆融综合服务中心用到的未成年犯罪矫正工作的相关理论(一)在未成年犯罪动机方面1、中立化理论——合理化技巧根据研究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访者能够列举出在犯案过程中不同阶段所察觉到的风险及犯错之处,但却没有终止其犯罪活动,究其原因,是犯罪者以”合理化”的方式打破其内在的约束,从而放心的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比如:1、否定个人责任,例如”我不是故意的”;2、否定伤害,例如”我没有真正的伤害到任何人;3、否定受害者的存在,例如”他们自找麻烦”;4、降罪于责难者,例如”每个人都在针对我;5、归咎于个人对团体的忠诚,例如”我不是为自己而做的,是为了’’义气’’才帮朋友犯罪等。

[3]2、行为主义理论行为主义理论认为当前行为的后果决定未来的行为,前导事件a 导致行为b,行为b的目的是处理事件a,由于行为b,结果c产生,行为造成的后果会以增强或惩罚的方式来强化或弱化此行为,强化可以是奖赏、行动、后果或事件,从而可以提高过去行为重复出现的可能性,包括正面的强化和负面的强化,正面强化是在行为发生之后的行动、刺激或后果,它们导致满意度提高。

负面强化是让人逃脱或回避难堪情景的后果,惩罚是一种导致减少行为的令人讨厌的或恶心的后果。

香港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岁

香港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岁

一、香港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岁香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主要规定在《少年犯条例》中,根据《少年犯条例》规定,香港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该《条例》规定,未满7岁的儿童不能实施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可见未满7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在香港刑法中,未满7岁的儿童没有犯罪能力是一个不可辩驳的推定,在任何时候都不得推翻。

(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该条例规定,已满7岁但未满14岁的儿童在一定条件下对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我国国内的有所不同,会先将其推定为不能辨别是非的人,但如果控方能够证明,行为人明知这种行为是错误的仍然去实施,那么就将推翻之前的推定,确认其有刑事责任能力。

推翻这一推定所要求的证明力度会随着儿童年龄越接近上限而降低。

但不满14岁的儿童被推定不能实施强奸罪,是不容反驳的推定。

(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该条例规定,已满14岁的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全部刑事责任。

二、香港刑事责任年龄的评价(一)香港刑事责任年龄的优点香港刑事责任年龄的优点主要体现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上,该条例规定,已满7岁未满14岁的儿童先会被推定为无犯罪能力人,如果控方能够证明该行为是恶意选择的结果,则推翻这一推定,这无疑体现着人权保护的思想和无罪推定原则。

(二)香港刑事责任年龄的缺点香港刑事责任年龄的缺点就是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太低,各国普遍将14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香港将7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

三、香港少年法庭审理案件的结果有几种1、有条件释放。

犯罪少年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具结悔过的情形下,可以由其家属或监护人提供担保从而释放。

2、经济处罚。

判令少年犯罪人缴纳罚款、诉讼费或者赔偿,依法不得超过五千元。

3、感化监守行为,针对罪行较轻的少年犯罪人,可被判处感化监守行为一段时间,犯罪人可以在家住宿,但要遵守法官所定下的应遵守条件,以及感化官的监守督导。

香港民事司法守则改革及其启示.doc

香港民事司法守则改革及其启示.doc

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香港司法制度继承了英国传统,突出特点是实行当事入主义。

自2000年起,香港开始对民事司法体制进行改革,核心是克服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所带来的诉讼成本过高、诉讼拖延的弊端。

虽然目前改革尚未完成,但改革方案已经成型,并逐步付诸实施。

香港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可以给予我们诸多启示。

ﻭﻪﻭﻪ一、改革进程与目标ﻭﻭﻪ(一)改革进程:2000年2月,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任命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成员由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律政司法律专员、法律援助署署长、资深大律师、律师、香港大学教授、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高等法院聆案官、裁判官等16人组成,任务是检讨高等法院民事诉讼规则和程序、建议改革措施。

2001年11月21日,工作小组发表了《中期报告及咨询文件》(以下称中期报告),提出了80项改革建议,并公开咨询和征求意见。

在为期7个月的咨询期内,工作小组派发了5000份纸本中期报告、500张光碟、12000份报告摘要,并在互联网公布了电子本,41000人上网浏览。

咨询期间收到近100份书面意见。

2004年3月,工作小组完成并发布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最后报告书》(以下称最后报告书)。

最后报告书指明了香港民事司法制度应予改革的各个方面,并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提议。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经接受了改革提议,并已委派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督导委员会,对报告书中与司法机构有关的改革提议的推行情况进行监督。

预计所有改革措施将在未来二至三年内完成。

ﻭﻭﻪ (二)改革目标ﻪﻭ工作小组在《最后报告书》中明晰地概括了改革的目标,指出:“改革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改革的目标,即提高本港民事司法制度的成本效益、简化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减少诉讼遭拖延的情况;同时,所有决定都必须符合‘程序公正’和‘实质结果公正’这些基本要求。

”据此,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在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前提下,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期限。

论我国少年司法转处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少年司法转处制度的构建

益 的。检控方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 社 会危害 较 小 的未成年 犯罪嫌 疑人采 取不起 诉 的处 理 能够 最大 限度的保 护未成 年人 同时节 约
了司法成本 。
生。美 国建立了少年司法惩罚、福利二元模 式。德国学者李斯特说过 :“ 惩罚 一个犯罪 的少年会提高该少年再次犯罪 的可能性 ; 相 反的 。 不惩罚该犯罪少年 , 他 可能不会再次 犯罪。 ”0 在此思想基础上德 国制定 了 《 少年 法院法 >并不断完善 。日本制定 《 感化法 》 、 ‘ 少年法 > 也对少年犯罪采取 了法律后果 的 二元模式 。即一为刑罚与保安处分 ; 二为特 殊 的少 年犯罪处 分 ,也 可 以称 之为 转处制
的刑罚种类 、犯罪情况 、悔罪表现 、 个性特
征和 生活环 境等情 况进行综 合评估 的基础 上, 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 教育和帮助措施 。 根据 矫正方 案 的实施熊 爱国 。适 时予以调
( 一) 何谓转处制度 刑法 由 “ 惩罚型刑法” 向 “ 教育型刑法”
不断发展 。如何通过 “ 教育 型刑法 ”来对心 智尚未发育健全、 自 控力差 、易感染不 良行 为的未成 年人犯 罪进行惩 罚 ?只有通 过非 刑罚化 的手段 。少 年司 法转处 制度应 运而
小 的刑罚来获取最大的效 益。 对 于少年这种 特殊的群体 ,司法手段不宜严厉 , 对 于有轻 微违法行为的少年犯不必 动用严厉 的刑罚 。 2 .少年 司法转处制度符合起 诉便宜主

对 于未成 年人来讲 是很难 不进 入到 司法程 序 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 围过小不利于 未成年人的保护。而且对于符合附条件不起 诉 的但是 已然进 入审判 程序 的未成年 犯罪 嫌疑人 的申诉制度是缺乏的。 ( 二 )缺乏 以未成年人为本位 , 矫正效

我国香港警察执法责任制度及其启示

我国香港警察执法责任制度及其启示

我国香港警察执法责任制度及其启示通过考察中国香港的警队内部警察执法责任制度、内外结合的投诉警察制度与警队外部的廉政公署制度,获得我国的警察执法责任制度必须可操作化、强化公民在追究警察执法责任中的作用、及时公布追究警察执法责任的情况、成立独立的警察督察部门等启示。

标签:香港警察执法责任制度;强化公民作用一、域外警察执法责任制度(一)中国香港的警察执法责任制度为了保证警察依法执法,正确地履行职责,预防和惩处警察的违法乱纪行为,中国香港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警察执法责任制度。

1948年颁布的《警察条例》是香港警察的根本大法,它确定了包括纪律和处分制度在内的香港警察的基本责任制度。

香港警务处长根据《警察条例》等法律制定的《警察通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警队的管理与警察的行为规范,是《警察条例》的具体化和补充[1],这是香港警队内部追究警察执法责任的主要依据。

1.香港警队内部的警察执法责任制度。

中国香港《警察通例》的第六章规定了30条警察行为守则,这是香港警队对警察品行、形象、执法和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最低要求。

一般而言,对违反行为守则者,只是给予批评教育,但若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达到了违反警队纪律或香港刑律的程度,则要按纪律处分程序给予惩处。

《警察通例》还规定了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而擅离职守和拒绝服从上司等13种警察的违纪种类及处分种类和处分程序。

香港警察的违纪处分种类有:告诫、警告、严重警告、扣发工资、降级、强制退休、勒令辞职和开除,另外还有两种非正式处分:推迟或暂停增薪与开除警告。

对督察以下警察的违纪处分程序为:第一步,由警队的纪律审查委员会负责收集证据,对被控人员进行调查和讯问。

第二步,仲裁员听取各方证词及查验证据后,如果认为违纪行为成立,就可以决定给予被控警察相应的处分。

仲裁员认为应给予降级、强制退休、勒令辞职和开除等更严厉的处分,就必须把此案移交给总警司级警官处理。

总警司在作出更严厉的处分决定后,须转呈警队纪律主任复核认可后才能执行。

少年司法制度的检讨

少年司法制度的检讨

1少年司法制度的檢討香港的復和司法—在少年司法制度中的應用、發展與限制一、 引言香港的刑事責任年齡於2003年由7歲提高至10歲,法律改革委員會在《香港的刑事責任最低年齡報告書》內提出若干建議,其中一項是當局應全面檢討少年司法制度,以確保尚有檢控以外的其他有效方法,既足以保障社會治安,又可防止誤入歧途的少年泥足深陷,淪為慣犯。

為了展開檢討工作,香港政府在2002年7月委託了香港城市大學的盧鐵榮博士及黃成榮博士兩位顧問進行研究,就外國採取什麼措施處理未屆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的頑劣兒童和已逾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的少年,向政府提供資料。

研究於2003年8月底完成,報告書副本存放於立法會秘書處。

顧問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範疇:(1)深入研究選定的海外司法管轄區為處理頑劣兒童和少年所採取的非檢控措施;(2)評估這些措施在預防兒童和少年誤入歧途方面的成效;及(3)就本港可否推行檢控以外的新措施處理頑劣兒童和少年提出建議。

雖然各地的經驗有可能為香港帶來可行的方案,然而設計有本地文化色彩的措施時,必須先了解香港獨特的少年司法制度。

有見及此,我們先會在此概述香港現有處理青少年違法行為的措施,希望能幫助讀者了解香港現有的服務模式。

二、香港的違法青少年服務香港有一非常全面的青少年服務網絡,它覆蓋了所有青少年常出沒的地方。

除院舍外,專業的社會工作者為青少年提供一星期七天,每天21小時的遍佈全港各地區的服務。

而當中更有不同類型的服務,包括發展性、預防性和補救性的服務(盧鐵榮、蔡紹基及蘇頌興,2005)。

此外,社區團體之間的協作、倡導工作和各種青少年問題之2第一章•少年司法制度的檢討研究等均為服務的發展和維持高質素的服務建立了鞏固的基礎。

當中,服務的對象形形色色,包括了一般的青少年、學生、違法青少年和家長。

有些服務更是針對一些特定對象之需要而設,如輟學學生、夜青、藥物濫用者、離校的待業青年及來自內地的新移民。

此外,很多政府部門都有為青少年提供各種不同類型的服務,包括負責教育、社會福利、懲教、勞工、民政事務和禁毒等有關部門和警隊。

香港青少年犯罪矫治及对内地地启示

香港青少年犯罪矫治及对内地地启示

《香港青少年犯罪矫治及对内地地启示》------------------------------------------------------------------------------ 作者:日期:2014-07-26(内容摘要)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

青少年犯罪因其自身的特点和可改造性,如何对其矫治成为学界探讨的重点。

香港地区在青少年犯罪的矫治中注意保护、教育、治疗、职业训练、生活指导,对青少年犯罪强调非犯罪化、非监禁化等一些做法引起我们关注。

我们在青少年犯罪的矫治中有许多不足,我们应该借鉴香港地区一些好的做法,完善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矫治。

本文着重介绍了青少年犯罪的定义及矫治的重要性,介绍了香港地区在青少年犯罪的矫治和预防过程中一些好的做法,比较了内地与香港的差距,并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青少年犯罪矫治的建议。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香港矫治刑罚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矫治的重要性1.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当今世界使用频率最高、年龄界定最乱的概念之一。

因此要研究青少年犯罪的问题,首先必须正确界定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在香港根据法律上的定义,“儿童”是指14岁以下之人,而根据法律规定7岁以下的人无需为罪行负刑事责任。

“少年”是指年龄不低于14周岁而未满16周岁的人。

14周岁以下的“儿童”被判定犯罪,由社会福利署辖下的男童院、女童院和感化院负责处理;在惩教署内,“青少年犯罪”是指年龄不低于14周岁而不足25周岁的罪犯。

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文件中虽有“青少年”这一称谓,但对“青少年”的概念并未作出明确表述和界定。

因此在中国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社会学或犯罪学研究中使用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我国青少年犯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是指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其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

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是指法律上可负刑事责任,现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触犯刑法的人。

香港青少年罪犯矫正制度述略

香港青少年罪犯矫正制度述略

香港青少年罪犯矫正制度述略一、香港青少年罪犯矫正工作的立法及组织体系根据香港刑事法律的规定,10岁以下的儿童绝对不负刑事责任;10岁至1 4岁的少年仅对谋杀和故意伤害他人等严重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年满1 4岁以上的人负完全刑事责任。

为了加强对犯罪青少年的保护,突出教育为本的原则,香港法律规定对青少年罪犯采取与成年人不同的处遇方式。

如《少年犯条例》规定,对1 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犯罪案件,应由少年法庭受理,羁押在青少年拘留所,执行特殊的审判程序和教育改造措施。

法律还对青少年适用监禁刑作了严格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条例》规定,除非没有其他更为恰当的处置措施,任何法院都不能判处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囚禁。

为了对青少年罪犯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在规定多元化的处遇措施的同时,还要求法官在判决之前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态等情况。

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了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负责向法院提供有关2 5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调查报告,并推荐最适合其本人的自新计划,供法庭判决时参考。

在香港,负责青少年罪犯矫正工作的政府机构主要有社会福利署和惩教署。

社会福利署通过社区矫正项目的执行,协助青少年罪犯改过自新。

该署具体提供以下矫正项目:1、感化服务。

根据香港法例第298章感化罪犯条例的有关规定,法庭可对犯有轻微罪行的行为人判处感化令,期限为1至3年。

接受感化令者在感化主任的辅导和监督下,可以继续留在社会中正常生活、工作及学习,但必须保持良好行为,并与感化主任保持联络并接受感化主任的指示。

如其违反感化令的有关规定时,便须出庭受审,法庭有可能取消感化令并根据其原罪行判处刑罚。

2、住院训练。

根据香港法例第225章感化院条例的规定,对于那些缺乏家庭监护照顾的未成年违法者,以及对于被判感化令而又需要集中管束一段时间的青少年,法官可根据感化主任的报告判其入住感化院。

社会福利署现设有7所感化院及感化宿舍,院内一般设有教育训练、职业训练、个性训练及服务社会的训练等。

香港地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香港地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香港地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香港地区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模式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模式的先进经验,同时融合中国传统社会的鲜明特色,对我国内地社区矫正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主要内容香港的社区矫正制度包括:1.社会服务令。

社会服务令适用于被宣告构成可判处监禁刑罪行的14岁以上(包括14岁)的人,规定其在有效期内进行一定时间的无薪工作。

社会服务令无数量限制,一个或多个法庭可就同一犯罪人的同一罪行判处多项社会服务令,但判令的全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0小时。

2.缓刑。

又称为感化令,是指法庭判处罪犯于一定时间内,受到缓刑官定期上门评核该罪犯的行为和表现。

缓刑令适用于所有14岁周岁以上的被告人,凡所犯罪行无法律固定刑罚,法庭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颁发缓刑令。

缓刑令载明具体的缓刑监管期限,罪犯在此期间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同时还可以对罪犯居住事宜作出要求,如必须入住核准的矫治机构。

在实践中,感化令一般适用于青少年犯罪和轻罪等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

二、运作模式感化令和缓刑的主要执行工作由惩教署和社会福利完成,其基本运作模式如下:1.由青少年罪犯评估专家小组进行评估。

该小组由惩教署及社会福利署的专业人员所组成,针对14-25岁的男性罪犯和14-21岁的女性罪犯个案,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对已定罪的青少年罪犯作出判决。

同时提交是否适合羁押的报告。

2.执行复合司法计划。

推出由社工协助执行的“复合司法”计划——即给予犯罪人和受害人调和机制,双方在协调者的协助和见证下,寻找修复双方关系的最佳途径,使青少年罪犯在获得尊重和尊严的环境下,明白其行为对社会的损害和对被害人的伤害,并对其作出赔偿。

3.送往青少年综合服务中心。

设立综合服务中心,提供住宿及特殊课程服务,帮助青少年罪犯建立纪律生活,改善情绪问题,提供就业支持。

4.社区项目配合。

香港社会福利署制定了一系列社区项目来帮助矫正对象改过自新。

如针对10-18周岁犯轻罪被警司警戒的青少年提出“社区支援服务计划”——即在特定的社区内,让执法部门(警方、法院)和社会服务(福利机构、辅导社工)结合,为犯罪青少年提供综合辅导和治疗。

香港少年处遇制度评介及对内地之启示

香港少年处遇制度评介及对内地之启示

香港少年处遇制度评介及对内地之启示
吴允锋;李舒昂
【期刊名称】《青少年犯罪问题》
【年(卷),期】2018(0)1
【摘要】我国现行的少年处遏制度存在结构性缺陷,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进而对罪错青少年进行有效矫治.香港地区的少年处遇制度在立法模式和制度的种类和执行方法上都对于我国少年处遏制度的改革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学习香港在少年处遇工作中的经验,对少年处遏制度作出完善,以更好地达到对罪错青少年实施矫治,帮助其改正自身不良习性,重新回归社会的目的.
【总页数】9页(P67-75)
【作者】吴允锋;李舒昂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香港的专利权限制制度对内地相关立法的启示——以内地《专利法》的再次修改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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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香港与内地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模式对比与启示——以香港、北京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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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港台地区少年检控制度比较研究——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比较文本

内地与港台地区少年检控制度比较研究——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比较文本

内地与港台地区少年检控制度比较研究——以刑事诉讼法修
正案为比较文本
张欢
【期刊名称】《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年(卷),期】2012(000)008
【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建立起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格外引人关注.与内地少年检控制度不同,我国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都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程序构架.香港检控人员在对未成年人行使酌处权时考虑各种相关利益,其检控政策极尽详细;台湾则利用“少年事件处理法”建构起以“少年法院”为核心的少年事件处理机制.以二者为起点分析内地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创新的前提下还存在不少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内容,尤其要注意如何在具体适用中保障少年的权益和各方乃至社会的利益.
【总页数】7页(P88-94)
【作者】张欢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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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比较研究4.内地港台地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比较及启示5.港台地区与内地城市商品房空置指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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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认罪少年控前转处机制及启示卢莹*【内容摘要】为避免和减少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进入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各国及地区普遍采取司法转处措施,在控前或审前将少年犯转出。

香港承袭英国做法,在侦查阶段赋予警方一定的裁量权,对犯有轻微罪行的认罪少年施以警诫,以替代提出刑事指控。

对这些控前转处的认罪少年,警方会结合个案少年需要将其转介至不同部门,并引入家庭、社会力量,合力协作防止少年再犯、帮助少年重返社会。

在内地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考察香港认罪少年控前转处的有益经验,结合香港当地改革呼声,为内地处理认罪少年案件、完善少年司法审前转处机制提供可兹借鉴之处。

【关键词】认罪少年警司警诫控前转处跨部门转介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在生理年龄、思想意识、心理发展等方面都有别于成年人,这些特殊性使各国通过独立或半独立的立法模式对少年司法予以规定,以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发展为目标制定刑事法律政策、设计有针对性的少年司法制度及程序。

自20世纪80年代起,联合国在吸取各国少年司法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国际性文件,为少年司法设定了国际标准和规范,对联合国各成员国在少年司法方面的政策制订、规划执行和评估等事宜具有指引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单独的法律体系处理未成年人犯罪。

在《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儿童权利公约》的推动下,结合日益增长的未成年人犯罪率现实背景及司法实践中部分行之有效的经验,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刑诉法采取半独立立法模式,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以及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了规定,此举填补了大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空白。

本章特别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审前转处(Pre-Trail Diversion)的裁量权。

相较之下,欧美国家在少年司法的侦查阶段就建立了转处机制,侦查机关有权将少年刑事案件转处到社区、学校等其他机构。

香港承袭了英国做法,赋予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对符合条件的认罪少年作出警诫的裁量权,以代替提起刑事指控。

这一举措可以使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得到非刑事化处遇,避免正式的司法程序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总则中,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一以贯之。

在此背景下,笔者认为考察香港认罪少年控前转处(Pre-Charge Diversion)机制,分析其实施目的、考量因素、辅助支援机制等,可以为内地处理认罪少年刑事案件、完善少年司法审前转处机制提供借鉴之处。

一、香港认罪少年控前转处措施概述转处(diversion),是欧美国家对那些罪行比较轻微的行为人尤其是青少年犯广泛使用的处遇方法,目的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在刑事司法执行体系中的违法犯罪者正式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因而最大限度本文系2017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HZK016)的研究成果。

*卢莹,华东政法大学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29地减少和避免正式的刑事程序对这些轻微的犯罪人特别是少年犯造成伤害。

①欧美国家少年司法中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设有转处机制,分别由侦查、检察与审判机关将少年刑事案件转处到学校、社区等其他机构。

②在香港,如果警方发现一名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比较轻微,且该名未成年人承认所犯罪行,则警司级别以上的警务人员有权对其提出口头警诫,以代替对其提出正式的刑事指控。

这一转处措施也被称为“警司警诫计划”(Police Superintendent ’s Discretion Scheme ,简称PSDS ),香港每年约有三分之一的被捕少年接受警司警诫。

(一)警司警诫计划的确立20世纪50年代标签理论(Labeling theory )在美国兴起并迅速在全球传播,根据该理论,一旦行为人因违反社会规范被公开贴上越轨者的标签,周遭的人会开始根据这一标签对该人作出种种反应,而该人也会受标签影响做出相应的行为,继而有可能会经常违反社会规范,走上不归路。

③如果一名少年因违法行为被贴上“罪犯”标签,不仅令该名少年永久留下污点,对其身心发展、融入社会产生极为负面的影响,更会加剧其再犯甚至终身犯罪的风险。

有学者指出负面标签是延续青少年“罪犯身份”的重要一步,会导致少年自尊受损,青少年往往在这种情况下会向一些感同身受的朋友或同学找寻共鸣,与有行为问题的青少年进一步往来,久而久之会对社会认可的价值进一步远离。

④在标签理论影响下,香港当局于1963年推出警司警诫计划,目的是以非刑事的方式来处理轻微的少年刑事案件,将未成年犯从刑事指控程序中分流出来,避免正式刑事程序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只有当警方经过调查后认为未成年人所犯罪行性质比较严重时,才会通过正式的诉讼程序对该未成年人提起刑事指控。

当时的律政司司长授权警司及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可以向14岁以下的少年犯作出警诫(口头警告),代替提起正式的刑事指控。

该名接受警诫的少年须接受警方监管控制,为期两年或直至其年满18岁为止(两者中以时间较短的期限为准),期间须定期报告其所居住的地点及活动情况等。

该项计划曾在1966年、1987年和1995年分别将符合接受警诫的少年年龄上限提高至16、17和18岁以下的罪犯,使该计划能适用于更多未成年人。

随着《少年犯(修订)条例》(2003年第6号条例)的通过,香港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从原来的7岁提高至10岁,现时接受警诫的少年犯年龄界限为年满10岁但不满18岁。

(二)警司警诫的考量因素当一名未成年人因实施刑事罪行被警方拘捕后,警方会在其父母或监护人的陪同下讯问该名未成年人。

如果警方认为警司警诫是一个可行的处理方式,警方便会运用警方保释来释放该名未成年人。

⑤为避免警方在处理少年刑事案件时出现歧视或滥权等不当行为,律政司司长会对“警司警诫计划”的适用予以指引,现时警方作出警诫必须符合的先决条件有:首先,少年在接受警诫时必须未满18岁。

因此如果一名少年在犯案时未满18岁,但在警司欲作出警诫前已经年满18岁,警方就不可适用警司警诫计划。

此时,在征询律政司司长的意见后,警方可对该名少年提起刑事指控将其送至成人法庭,或将其无条件释放;其次,警方所掌握的证据足以对该名少年提起正式的刑事指控。

即如果警方不作出警诫,提起刑事指控将是对该名少年犯的唯一且不可避免的处理方式;再次,少年自愿而明确地承认控罪;最后,39①②③④⑤富兰克林·E.齐姆林:《共同的思路:少年法院法学中的转处制度》,载[美]玛格丽特·K.罗森海姆、富兰克林·E.齐姆林、戴维·S.坦嫩豪斯、伯纳德·多恩编:《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高维俭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58页。

参见吴啟铮:《少年司法模式的第三条道路———恢复性少年司法在中国的兴起》,载《刑事法评论》2015年第1期,第556页。

See Edwin M.Lemert.Social Pathology :A Systematic Approach to the Theory of Sociopathic Behavior.McGraw -HillBook Company ,INC.1951.黄成荣:《综论香港青少年犯罪行为对策及少年司法制度发展》,载《青少年违法及药物滥用防治对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9年版,第117页。

庄伟基:《香港警方保护青少年组的工作———探访被警诫的青少年罪犯》,载《青少年违法及药物滥用防治对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9年版,第179页。

少年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同意接受警诫。

除上述先决条件外,警方在决定是否行使裁量权时还会考虑与个案有关的情况,包括:首先,罪行的性质、严重性和猖獗程度。

只有当少年实施的罪行性质较轻微时,警方才能行使裁量权向有关未成年人作出警诫;其次,受害人在身体或其他方面受到伤害的程度、被盗财物的价值或财物的受损程度、少年作出犯罪行为是出于一时冲动还是带有一定程度的预谋;再次,未成年人的刑事纪录。

通常情况下,警方一般不会考虑对曾经被定罪的少年犯罪嫌疑人作出警诫;①复次,投诉人或受害人的态度;最后,该名未成年犯的父母或监护人有积极态度、表示支持。

1997年警方将警诫计划适用范围扩展至轻微鸦片类药物罪行,并拟定额外的酌情考虑因素,包括:首先,该名未成年人系第一次犯罪;其次,少年积极配合警方作调查;再次,药物的使用情况或数量尚不构成贩毒行为;最后,该名少年对鸦片类药物并未上瘾,且愿意接受康复治疗。

2007年10月起,警方对因涉嫌毒品犯罪而被拘捕的未成年人作出警司警诫前,须在少年家长同意下对其进行尿液测试,以确定少年是否有吸毒习惯。

此外,案件主管会在调查中填写“少年犯背景报告”,记录该名少年的个人、教育、工作、家庭、社交生活等资料,供警司考虑应否以警诫代替刑事指控。

(三)警司警诫的作出警司在考虑上述因素后,应向该名少年表示是否愿意作出警诫。

如果决定进行警诫,警司须指定一个少年有空的时间作面对面警诫。

在警诫当日,警司应重新考虑是否作出警诫的决定。

为体现警诫的庄严性,警司须身着制服,在面见少年犯时警司应以成熟、有建设性和顾及少年犯利益的态度去警诫及劝告该名少年犯,尽力协助少年了解自身的错处,但警司不应使少年对权力产生反感。

②警司应明确告知该少年,如果再犯将会面临严厉的惩处措施。

警诫通常会在少年被拘捕后一个月内作出,警诫过程中须由至少一位家长或监护人陪同少年,且该人须是少年的最主要管教者。

香港《警队条例》(《香港法例》第232章)第59条规定,当一名18岁以下的少年犯不被检控,而改为按警司警诫计划接受警诫,警方可保留该名少年犯的鉴别资料(identifying particulars),③至其接受警诫满两年(自警诫作出当日起计算)或年满18岁为止(两者中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保留期内该少年犯不再犯罪的,则届满后其接受警诫的纪录及鉴别资料会被销毁或寄回给该少年。

若在保留期内少年因犯罪再次被捕的,警方可依先前纪录对少年背景作更准确的评估。

通常情况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只能获得一次警司警诫,只有在特别情有可原的情况下,才会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第二次警诫的机会,此时警方须考虑的因素包括:该名少年曾经所犯罪行的性质、是次犯罪与上一次犯罪相隔的时间、是次罪行与过往罪行的严重性、上一次所作警诫对该少年的影响、少年对警方、教育局、社会福利署或其他机构所提供的支援及协助的态度,以及少年及父母对再次警诫的态度。

若警方认为不予二次警诫,则这些曾接受过警诫的少年必须被带至法庭前并被提起刑事指控,少年曾接受警诫的纪录也会被呈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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