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政办发〔2011〕20号正文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慈政办发…2010‟12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慈溪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七日慈溪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贯彻实施,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市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市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
二、组织领导成立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组长:胡建国副组长:邹晋(市政府办公室)金志华(市公安局)成员: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和市公安消防大队有关负责同志。
下设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办公室,办公地点在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金志华兼任,副主任由李勇兼任。
三、工作任务(一)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社会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22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1255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24件)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61号2010年10月26日2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2007年2月1日3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财政部令第39号2006年7月4日4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2号2005年5月11日5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6号2005年1月22日6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7号2005年1月22日7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农字〔2000〕18号2000年5月30日8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1999〕238号1999年8月11日9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际字〔1999〕165号1999年7月19日10 医院财务制度财政部、卫生部财社字〔1998〕148号1998年11月17日11 医院会计制度财政部、卫生部财会字〔1998〕58号1998年11月17日12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政部财综字〔1998〕104号1998年9月21日13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财会字〔1998〕32号1998年8月21日14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政部、教育部财预字〔1998〕105号1998年3月31日15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政部、教育部财预字〔1998〕104号1998年3月31日16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预字〔1997〕460号1997年12月16日17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预字〔1997〕288号1997年7月17日18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预字〔1997〕287号1997年6月25日19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政部财预字〔1997〕286号1997年5月28日20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政部、国家科委财文字﹝1997﹞25号1997年3月25日21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1995年7月8日22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1995年2月9日23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财政部财会字〔1994〕27号1994年6月30日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93〕财法字第43号1993年12月30日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6件)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4号2007年1月31日2 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农字〔2000〕13号2000年3月5日3 农业事业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农字〔1999〕227号1999年8月6日4 林业事业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农字〔1997〕131号1997年7月14日5 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农字〔1996〕22号1996年1月30日6 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农字〔1995〕302号1995年11月29日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54件)综合类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综〔2012〕60号2012年8月6日2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财综〔2012〕42号2012年6月20日3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10〕110号2010年12月1日4 关于印发《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10〕82号2010年9月26日5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综〔2010〕46号2010年6月25日6 关于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9〕83号2009年12月23日7 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7〕83号2007年11月25日8 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7〕64号2007年10月30日9 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6〕25号2006年7月5日10 关于印发《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3〕78号2003年11月13日11 关于全国联合发行销售“双色球”电脑福利彩票游戏规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3〕3号2003年1月31日12 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2〕13号2002年3月1日13 关于提高即开型彩票单注最高奖金限额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1〕82号2001年11月29日14 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1〕84号2001年12月9日15 对XX省《关于乡统筹费的资金性质及使用何种票据的请示》和《关于卫生系统医疗机构使用统一收费票据的请示》的批复财政部财综字〔1998〕162号1998年12月18日16 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998〕24号1998年4月24日17 关于统一监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票据的通知财政部〔97〕财综字第6号1997年2月15日18 关于各类基金会、慈善机构接收社会捐款使用统一收据及其管理问题的复函财政部财综字〔1995〕114号1995年6月27日19 关于制发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复函财政部〔93〕财综字第87号1993年7月1日法治类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20 关于公布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财政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财法〔2004〕12号2004年12月17日税收及非税收入类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21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81号2013年10月28日22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70号2013年9月29日23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37号2013年5月24日24 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9号2013年1月14日25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86号2012年12月4日26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71号2012年7月31日27 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66号2012年7月26日28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2〕47号2012年7月4日29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53号2012年6月29日30 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税〔2012〕19号2012年3月6日31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5号2012年1月29日32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13号2012年1月20日33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34 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12号2012年1月10日35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33号2011年12月29日36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31号2011年12月29日37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32号2011年12月29日38 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92号2011年12月7日39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17号2011年11月29日40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15号2011年11月21日41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11号2011年11月16日4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14号2011年11月15日43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104号2011年11月14日44 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69号2011年9月20日45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78号2011年9月6日46 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20号2011年4月16日4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22号2011年3月10日48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2号2011年1月27日49 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14号2010年12月6日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12号2010年11月24日51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0〕65号2010年11月5日52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77号2010年9月6日53 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66号2010年8月20日5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54号2010年6月1日55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0〕20号2010年5月7日56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42号2010年5月4日57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22号2010年3月24日58 关于发布第四批免征营业税的铁路建房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4号2010年3月11日59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55号2009年12月24日60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57号2009年12月22日61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51号2009年12月22日62 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47号2009年12月10日63 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48号2009年12月7日64 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68号2009年8月31日65 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财税〔2009〕105号2009年8月12日66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9〕46号2009年7月15日67 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54号2009年4月21日6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26号2009年3月12日69 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9〕10号2009年2月6日70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5号2008年12月29日71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2008年12月9日72 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3号2008年11月21日73 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10号2008年3月31日74 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1号2008年2月21日75 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71号2007年12月28日76 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1号2007年8月13日77 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3号2007年7月20日78 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7〕28号2007年4月23日79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23号2007年2月8日80 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5号2007年1月29日81 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1号2006年12月31日82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65号2006年11月16日83 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48号2006年11月15日84 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42号2006年9月29日8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河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7号2006年9月15日8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吉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1号2006年9月15日8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6号2006年9月15日8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辽宁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8号2006年9月8日8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甘肃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6号2006年7月31日9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69号2006年5月19日9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油气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55号2006年4月28日9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油气资源税政策的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54号2006年4月28日9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江西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7号2006年3月31日9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黑龙江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0号2006年3月29日9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江苏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8号2006年3月29日9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9号2006年3月29日97 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1号2006年3月29日9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广东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1号2005年12月12日9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湖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9号2005年12月12日1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湖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0号2005年12月12日1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2号2005年12月12日102 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15号2005年7月29日103 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7号2005年6月24日104 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2号2005年6月13日1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0号2005年5月26日1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福建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5号2005年5月26日1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贵州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3号2005年5月26日10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河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9号2005年5月26日10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1号2005年5月26日1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东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6号2005年5月26日1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云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4号2005年5月26日1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庆市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2号2005年5月26日113 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7号2005年5月26日1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河南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62号2005年4月13日115 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5〕6号2005年3月4日116 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87号2004年12月13日117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财税〔2004〕132号2004年8月20日118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16号2004年7月10日119 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25号2004年7月10日1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部分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17号2004年6月30日121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3号2004年6月9日122 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7号2004年5月19日12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80号2004年4月21日12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9号2004年4月21日125 关于发布2003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4〕21号2004年3月19日126 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9号2003年12月16日127 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8号2003年6月18日128 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9号2003年6月4日129 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3号2003年5月28日130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财税〔2003〕55号2003年5月8日131 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46号2003年4月1日132 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2002年8月22日133 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12号2002年7月18日134 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48号2002年2月28日13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7号2002年2月9日136 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2002年1月23日13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6号2001年12月25日138 关于变更计划外生育费名称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财规〔2000〕29号2000年9月1日139 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2000〕27号2000年3月24日140 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2000年2月28日141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1999年11月2日142 财政部关于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按比例监缴中央财政专户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999〕15号1999年3月31日143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6号1998年8月14日144 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3号1998年3月3日145 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局〔97〕财综字第111号1997年6月4日146 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7号1997年5月13日147 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9号1997年3月10日148 关于调整内蒙古伊克昭盟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7〕11号1997年2月28日149 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1997年2月21日1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8号1994年11月9日151 关于认真执行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8〕财税征字第012号1988年5月27日152 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19号1987年9月14日153 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13号1987年7月22日关税类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54 关于调整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13〕31号2013年8月26日155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关税〔2013〕14号2013年3月25日156 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12〕4号2012年3月19日157 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关税〔2011〕45号2011年7月5日158 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关税〔2010〕50号2010年9月30日159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关税〔2010〕17号2010年4月13日160 关于实施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10〕4号2010年2月8日161 关于印发2009年下半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名单及免税进口金额的通知财政部财关税〔2010〕1号2010年1月5日162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财关税〔2009〕55号2009年8月20日163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9〕6号2009年6月19日164 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关税〔2004〕43号2004年9月30日。
关于慈善月活动总结
总结是事后对某一阶段的工作或某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和教训加以回顾和分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慈善月活动总结,希望大家喜欢!关于慈善月活动总结1__艺术学院慈善义工团体自2---年12月成立以来,在__市慈善总会义工部的指导帮助下,在学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的老师和同学自发组成,利用工作和学习之余开展一系列的慈善工作。
我们发扬“平等、互助、奉献、进步”的义工精神,以丰富多彩的义工活动为载体,服务群众、服务弱势群体、服务社会。
现将2---年的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一、组织义工培训,提升义工队伍的思想素质我们重视抓好义工队伍的思想建设,利用工作学习之余时间组织义工学习。
学习内容包括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教育、全国优秀的义工感人事迹以及义工知识的教育培训。
先后两次邀请__市慈善总会的领导来我校进行座谈,我们义工部的戴部长以慈善义工事业的发展、义工工作的内容、做好义工工作的意义为主题,和我们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大家受益匪浅。
大家认识到慈善的力量是一种道德的力量,慈善的爱心是出自内心的善良愿望,它会充实人的精神生活、塑造人的高尚品格、提高人的思想境界。
大家都对慈善事业有了更高的理解,认识到慈善的“慈”是关爱,“善”是善行,慈善的价值既体现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也体现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
做慈善义工就是给我们自己提供了一个付出爱的活动空间,就是用自己的时间、金钱和能力回报社会,就是为共产主义的实现做一份贡献。
我们通过不断强化“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教育,引导大家放远目光,心想大众,不断提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境界。
大家都表示,在别人有需要,我们有可能的情况下伸出自己的援助之手就是为人民服务,做一切有利于社会的事,有利于人民的事就是为人民服务,一年多的学习和实践使大家更加明确了慈善义工事业的伟大意义,知道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增强了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积极关注、参与慈善总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大力弘扬慈善精神(一)由__市慈善总会主办,金陵女子书院承办的第四届‘万紫千红总是春’庆‘三八’艺术家慈善联谊会,于2--年3月8日下午在山西路颐和商厦六楼举办。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3.08•【字号】嘉府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嘉府发〔2011〕20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八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77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区(县)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沪财预[2010]69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确定财政扶持的重点和范围按照国家、本市明确的重点产业发展导向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结合“十二五”经济发展规划和“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的要求,重点聚焦符合本区产业功能定位的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严禁扶持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企业,严禁扶持空转商贸型企业,严禁扶持房地产企业,不得对在本区范围内建筑施工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政策。
(一)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1、争创品牌: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争创自有品牌、商标、产品,不断提升服务能级。
2、优化人力资源:对现代服务业企业在引进高端人才、员工技能培训等人力资源优化方面进行扶持,不断提高服务业水平。
3、购房及房租补贴:促进现代服务业企业落户本区经认定的商务楼宇、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文化信息产业集聚区等区域,推动产业聚焦。
民国民办难童教养机构的实态运作与社会支持——以世界红卍字会北泉慈幼院为例
2020年第4期/总第8期Vol.2,No.4,2020Educational History Studies民国时期多灾多难,大量难童沦为流浪儿童。
在繁华的上海,“乞食街头,踯躅路畔,潦倒褴褛,漂泊无依之流浪儿童,则满坑满谷,若不早予救济,势必流为盗贼”a 。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以后,难童问题进一步恶化,“战区日广,难民日众,流离失所之儿童,所在皆是”b 。
为了应对难童问题,国民政府和社会组织都采取了积极的举措,开办了各类难童教养机构。
其中世界红卍字会在重庆创办的“世界红卍字会北泉慈幼院”即为民办难童教养机构的典型。
世界红卍字会,简称“红卍字会”,是民国时期一个具有全国性规模的宗教性慈善团体。
c 红卍字会一方面积极参与各地的社会救助,即“临时慈业”;另一方面在各地广泛设立各类慈善机构,即“永久慈业”。
那么,北泉慈幼院实态运作的情况怎样?它又是如何在艰难困境中争民国民办难童教养机构的实态运作与社会支持——以世界红卍字会北泉慈幼院为例高鹏程 许琰晗【摘要】抗战时期,民办难童教养机构为教养难童做出重要贡献,其中世界红卍字会北泉慈幼院就是典型。
民办难童教养机构要存续,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
北泉慈幼院的社会支持主要来自红卍字会、国民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三个方面。
民办难童教养机构社会支持的构建与再生产,往往与领导该机构的核心人物息息相关。
北泉慈幼院院长周之廉的学养、人脉和海外留学经历为该院赢得了广泛的社会支持。
【关键词】民办难童教养机构;社会支持;红卍字会;北泉慈幼院【中图分类号】 G52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6660(2020)04-0113-12基金项目:2016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民国慈善组织与战时民间社会救助研究”(16BZS097)。
作者简介:高鹏程,南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国社会救助史研究;许琰晗,南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0)-甬政发[2000]2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0)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甬政发〔2000〕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每年应清理一次的规定,结合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市政府法制局于近期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历年来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清理。
经清理,有17件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因情况变化已不适用,或因被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代替,或属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现决定予以废止。
附件: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废止目录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废止目录┌─┬─────┬───────┬──────────┬───────┐│序│发文日期│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废止理由││号│││││├─┼─────┼───────┼──────────┼───────┤│1 │1988.5.6 │市政发〔1988〕│批转人事局等部门关于│情况变化,已不││││86号│将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去│适用│││││乡镇企业工作请示的通││││││知││├─┼─────┼───────┼──────────┼───────┤│2 │1988.6.10 │市政发〔1988〕│关于批转市编制委员会│按甬政〔1992〕││││51号│《宁波市事业单位编制│2号文件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 │1990.7.7 │市政府令第2号│宁波市个体开业医务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员管理办法│执行│├─┼─────┼───────┼──────────┼───────┤│4 │1991.7.23 │甬政发〔1991〕│宁波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按市政府令第74││││112号│法│号执行│├─┼─────┼───────┼──────────┼───────┤│5 │1992.6.9 │市政府令第10号│宁波市国家行政机关及│按国家有关规定│││││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举│执行│││││报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6 │1992.9.17 │甬政办发〔1992│关于加快引进专业技术│按市委〔1999〕││││〕110号│人才的若干意见│28号文件执行│├─┼─────┼───────┼──────────┼───────┤│7 │1993.7.6 │甬政〔1993〕│关于印发《宁波市饮食│按《价格法》执││││11号│服务娱乐等行业实行明│行│││││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的││││││通知││├─┼─────┼───────┼──────────┼───────┤│8 │1994.1.20 │市政府令第25号│宁波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和《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执行│├─┼─────┼───────┼──────────┼───────┤│9 │1994.8.12 │甬政办发〔199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游│按国家有关规定││││〕95号│戏娱乐场所管理的意见│执行│├─┼─────┼───────┼──────────┼───────┤│10│1995.1.8 │市政府令第33号│宁波市水路运输服务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办法│执行│├─┼─────┼───────┼──────────┼───────┤│11│1995.12.18│甬政〔1995〕│关于印发《宁波市游览│按省政府令第92││││23号│摩托艇安全管理规定》│号执行│││││的通知││├─┼─────┼───────┼──────────┼───────┤│12│1996.1.20 │甬政告〔1996〕│关于整顿城区露天餐饮│情况变化,已不││││8号│摊档的通知│适用│├─┼─────┼───────┼──────────┼───────┤│13│1996.5.11 │甬政发〔1996〕│关于《宁波市城市规划│按甬政发〔1999││││106号│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106号文件执││││││行│├─┼─────┼───────┼──────────┼───────┤│14│1996.7.19 │市政府令第47号│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按市政府令第76│││││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号执行│││││细则》的决定││├─┼─────┼───────┼──────────┼───────┤│15│1997.3.16 │甬政发〔1997〕│关于《宁波市公民义务│情况变化,已不││││53号│献血条例实施细则》的│适用│││││批复││├─┼─────┼───────┼──────────┼───────┤│16│1997.6.6 │甬政〔1997〕│关于修改《宁波市墙体│按甬政发〔1998││││2号│材料改革管理规定》的│〕105号文件执│││││决定│行│├─┼─────┼───────┼──────────┼───────┤│17│1997.6.11 │甬政〔1997〕│关于禁毒的通告│阶段性文件,自││││4号││行失效│└─┴─────┴───────┴──────────┴───────┘——结束——。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5.19•【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民政厅2015年5月19日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引导社会组织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工作,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关于加强对承接主体资质审查,每年按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名录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推荐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目录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为政府部门开展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提供参考。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分级开展目录编制和管理工作。
各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对主管的社会组织编入目录提供审核或推荐意见。
第五条为增强目录应用的针对性,编入目录的社会组织,应根据其业务范围,对照《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一、二级目录分类,明确能够承接的服务种类。
(一)公共服务:教育服务、文化体育服务、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服务、城乡社区服务、农林水服务、公共交通服务、其他服务。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2007]15号)和市政府《关于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86号)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我市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转型、发展模式转换的加快推进,对外来务工人员整体素质和发展能力的要求日益提高,迫切需要大量能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发展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但是,当前我市外来务工人员总量较大,技能水平和学历水平总体较低的状况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瓶颈。
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培训,提高外来务工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是缓解我市劳动力供求结构性矛盾的有效手段,是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高城市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更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动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保障,注重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提升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进一步明确外来务工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围绕“服务转型、促进和谐”的工作主线,按照“稳定总量、优化增量,提升存量、探索转量,凝聚力量、激发能量”的总体要求,遵循以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和县(市)区领导责任为主,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为主的指导方针,坚持技能提升与素质教育相结合,学习培训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组织开展外来务工人员培训工作,推动广大外来务工人员迅速成为现代产业工人、现代城市主人和现代公民,加快形成一支覆盖广泛、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较好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发展需要的高技能型人才队伍,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要素保障,为宁波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关于印发慈溪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8—2010年)的通知(慈政办发〔2008〕89号)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慈政办发…2008‟89号关于印发慈溪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8—2010年)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慈溪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8—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慈溪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一、鼓励类目录(一)家电1.变频空调、燃气空调等新型节能空调生产2.双绿色环保冰箱、半导体制冷冰箱、网络化冰箱生产3.全自动滚筒洗衣机开发与生产4.亲水膜水处理技术开发与应用5.高档、新型、环保、智能型小家电的开发与生产6.新型健康护理电器开发与生产7.电热膜等节能型家电用发热元件开发与生产8.高档厨房电器的新品开发与生产9.高性能家电用控制器的开发与生产10.高效制冷压缩机的开发与生产11.无氟制冷技术应用12.高档家电专用电机生产13.交流变频调速节能技术开发与应用14.气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及温控开关开发与生产15.精密过压、过流保护装置开发与生产(二)轴承1.轴承仿真试验技术开发与应用2.轴承套圈辗扩技术开发与应用3.热处理变形控制技术应用4.保护气氛淬火、可控气氛渗碳工艺应用5.航空航天、办公机械等专用轴承生产6.轿车、铁路客货车用高可靠性轴承生产7.工业机器人用精密薄壁轴承生产8.高档家电专用轴承生产9.低噪音轴承生产10.陶瓷等特种材料轴承生产11.无油润滑轴承生产12.高速、大型精密轴承生产13.G0、G3级精密钢球生产14.0级、I级精密滚子生产15.精密冲压保持架设计制造(三)纺织化纤1.化纤清洁生产技术及环保治理技术应用2.新型环保印染后整理加工技术应用3.50万吨/年以上新型聚酯(PTT、PEN、CO—PET、CO—PTT)生产4.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改性材料生产5.碳纤维、芳纶纤维、新型纤维素纤维生产6.以涤纶长丝为主体的新一代差别化、功能化、超细旦、高仿真化学纤维生产7.特种天然纤维生产8.高档涤纶仿真面料、天然纤维面料、针织服装面料、丝绸及轻薄型毛纺面料生产9.高档非织造布、产业用布生产10.高档经纬编、混纺、复合、交织等中高档服装面料生产11.高档地毯、刺绣、抽纱产品生产12.品牌(宁波市级以上名牌)服装、服饰设计与生产13.纤维素纤维新溶剂法生产工艺应用(四)汽车及零部件1.汽车、摩托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制造2.升级换代的专用车制造3.汽车安全气囊等安全装置生产4.汽车、摩托车型式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开发制造5.汽车重要部件的精密锻压件制造6.旅游、休闲、环保电动助力车7.出口高档自行车及关键零部件制造8.汽车专用灯具生产9.汽车电子产品开发与生产(五)装备制造1.精密数控机床及关键零部件制造2.高技术纺织机械和关键零部件开发制造3.自动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4.新型液压、气动、密封元器件及装置制造5.精密仪器仪表开发与制造6.智能化、节能型低压电器及元器件制造7.高压配电和配电自动化系统及关键部件制造8.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开发与制造9.新型电动工具制造10.工业机器人及其成套系统开发制造11.新型节能专用照明器具制造12.高精度、高可靠机械基础件生产13.高强度异型紧固件生产14.可控气氛热处理技术开发及设备生产15.连续冷模冲金属加工工艺开发及设备生产16.精密球轴承双端面磨床制造17.轴承全自动装配合套机生产18.轴承自动在线检测关键仪器开发与生产19.轴承套圈超磨、超精研加工设备生产20.“水剂代替油”的轴承生产工艺开发与应用21.高速镦锻设备生产22.高精度数控磨削设备和超精设备生产23.全自动磨削生产组合机床生产24.新型医疗器械开发生产25.城市固体垃圾收集、分选、运转、处理成套装置制造26.烟气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备制造27.气辅或水辅注射成型技术、高压注射塑料注射模具成型技术应用28.模具快速成型制造技术应用29.模具抛光技术开发与应用30.大型及精密塑料模具制造31.多功能复合模具的开发与制造32.多工位级进模和精冲模制造33.精密型腔模具制造34.大型薄壁精密压铸模具制造35.镁合金压铸模和真空压铸成形模制造36.新型、环保金属表面热处理技术应用37.高压、特种、复合线缆制造(六)电子信息1.数字电视及多媒体产品生产2.新型显示器件开发制造3.移动通信系统设备及关键配套件生产4.光通信设备、宽带传输设备和接入设备生产5.卫星导航系统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6.嵌入式软件开发制造7.集成电路的设计、生产、封装8.半导体材料及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9.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关键配套产品生产10.光电子器件和光机电组件生产11.新型电子元器件生产12.高性能单晶硅、多晶硅及晶片制造13.太阳能光伏集成转换装置制造14.数字音视频广播接收设备及器材制造15.超高亮度半导体光源开发制造16.新型节能医疗、金融等领域应用的电子产品生产(七)新材料1.新型、环保、节能家电箱体复合材料开发与生产2.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工程塑料及低成本化、新型塑料合金生产3.纳米材料生产与应用4.高性能电子材料生产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6.优质环保型摩擦片开发与生产7.高性能磁性材料生产8.高性能电子铜带等有色金属复合材料开发与应用9.绿色、新型包装材料生产10.抗菌功能塑料生产11.纳米内胆内膜材料生产12.优质模具材料生产13.汽车轻量化及环保新材料制造(八)新能源1.风力发电及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2.绿色环保型电池生产3.节能、节水、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发和应用二、限制类目录(一)钢铁、有色金属1.炼钢(含热轧带钢)、炼铁项目2.有色金属再生熔炼项目3.电解铝、电解铜项目4.稀土金属熔炼项目5.不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废旧机电、金属拆解(二)化工、轻工、建材1.非水溶性油漆、涂料和颜料、油墨生产线2.造纸生产线3.白酒、黄酒、啤酒生产线4.打火机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厂区技改项目除外)5.糊式锌锰电池项目6.镉镍电池项目7.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8.水泥磨粉及分装生产线(三)家电1.达不到国家《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冷藏箱、冷冻箱、冷藏冷冻箱(电冰箱、冷柜)项目2.达不到国家《电动洗衣机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洗衣机项目3.达不到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的空调器项目(四)机械1.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和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2.普通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3.普通电火花加工机床和线切割加工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4.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压力机除外)5.普通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制造项目6.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7.20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8.普通机械铸件、锻件加工(五)纺织化纤1.常规聚酯生产线2.常规化纤纺丝生产线(含熔体直纺常规化纤项目)3.印染(含服装印花)生产线4.低档化纤织物及服装5.低档毛绒项目6.废旧塑料清洗、粉碎项目(六)其他1.农副产品加工(含腌制、冷藏、加工)项目(绿色农产品加工基地项目、以本地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加工和无公害农产品精深加工除外)2.工艺落后的电镀生产线3.发蓝、发黑、酸洗等金属表面处理工艺4.电路板腐蚀三、淘汰类目录(一)钢铁1.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2.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3.化铁炼钢4.复二重线材轧机5.横列式线材轧机6.横列式小型轧机7.叠轧薄板轧机8.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9.热轧窄带钢轧机10.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二)有色金属1.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2.坩埚炉熔炼再生有色金属工艺(三)化工1.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的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2.CFC—113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3.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4.含滴滴涕的油漆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5.改性淀粉涂料6.改性纤维涂料7.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涂料8.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9.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10.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涂料11.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EVA乳液)外墙涂料(四)建材1.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2.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3.40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4.450型普通挤砖机5.SJ1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6.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7.1000型普通切条机8.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9.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10.无采矿许可证或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非机械化非金属矿开采11.普通双层玻璃塑料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12.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棉涤玻纤网格(高碱)复合胎、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13.墙体或吊顶工程用菱镁类复合板(五)医药1.手工胶囊填充工艺2.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3.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4.塔式重蒸馏水器5.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六)机械1.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高温氯化钡盐浴炉,暂缓淘汰)2.TQ60、TQ80塔式起重机3.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4.KJ1600/1220单筒提升绞机5.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6.JO2、JO3系列小型异步电动机7.JDO2、JDO3系列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8.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伏及以下)9.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10.DW10系列框架断路器11.QC10、QC12、QC8系列起动器12.电动机驱动旋转直流弧焊机全系列13.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14.C620、CA630普通车床15.4146柴油机16.BX1—135、BX2—500交流弧焊机17.SL7—30/10~SL7—1600/10、S7—30/10~S7—1600/10配电变压器18.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1—10/8、1—10/7型19.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20.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21.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22.城区范围内的五金加工(包括冷镦、锻打、冲压、拉丝等)(七)轻工1.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产品、聚乙烯、聚苯乙烯挤出泡沫塑料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2.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或制冷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生产线(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3.四氯化碳(CTC)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4.CFC—113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5.甲基氯仿(TCA)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6.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下黄板纸生产线7.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生产线8.直排式盐卤水塑料分类工艺9.直排式洗涤剂塑料清洗工艺10.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八)纺织化纤1.B581、B582型精纺细纱机2.BC581、BC582型粗纺细纱机3.B591绒线细纱机4.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各类国产毛纺细纱机5.B601、B601A型毛捻线机6.辊长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轧花机(长绒棉种子加工除外)7.锯片在80以下的锯齿轧花机8.压力吨位在200吨以下的皮棉打包机(不含160吨短绒棉花打包机)9.1332SD络筒机10.BC272、BC272B型分条梳毛机11.B701A型绒线摇绞机12.B311C、B311C(CZ)、B311C(DJ)型精梳机13.1511M—105织机14.K251、K251A型丝织机15.Z114型小提花机16.GE186型提花毛圈机17.Z261型人造毛皮机18.LMH303、303B、304、304B—160型热熔染色机19.LMH722M—180、LMH722D—180型短环烘燥定型机20.ZD647、ZD721型自动缫丝机21.DJ561型绢精纺机22.环保不达标的再生棉、布回收工艺(小褪色)23.单线能力2万吨/年以下粘胶纤维24.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三合一”服装企业25.土法印花(九)印刷1.LP4201型平板纸四开双色轮转印刷机2.LBS201型卷筒纸书、报二用轮转印刷机3.J1101系列全张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4000张及以下)4.J2101、PZ1920系列对开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4000张及以下)5.PZ1615系列四开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4000张及以下)6.YPS1920系列双面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4000张及以下)7.YX01、YX02、YX03型系列压纸型机8.K.M.T型自动铸字排版机9.W1101型全张自动凹版印刷机10.AJ401型卷筒纸单面四色凹版印刷机11.DJ01型平装胶订联动机12.PRD—01、PRD—02型平装胶订联动机13.DBT—01型平装有线订、包、烫联动机14.溶剂型即涂覆膜机15.QZ101、QZ201、QZ301、QZ401型切纸机(十)其他1.污染严重的高浓度镀铬、高铬酸钝化工艺2.有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预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3.传统手动电镀工艺注:1.鼓励类目录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和产品。
我国投资项目后评价发展历程简介及趋势分析
我国投资项目后评价发展历程简介及趋势分析作者:杨晓春苑红张映强2012-03-12摘要:我国投资项目后评价20多年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划分为后评价工作研究和起步、后评价我国投资项目后评价发展历程简表此外,近几年国开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每年都要对贷款结束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形成了完整的程序和方法。
各省市发改委也陆续出台后评价管理办法,开展了相应试点工1988年原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国资委、铁道部、水利部、交通部、中石化、中国通信等纷纷编制后评价管理办法或实施规程等规章制度,加强后评价理论方法研究,进行业务实践,开展国际合作。
第三阶段为2004年至今,为后评价快速发展阶段,以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指引,以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和国家发改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两个文件的颁布为契机,我国投资项目后评价在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领域蓬勃开展起来,并且随着投资项目出现的新趋势和新特点,不断进行相应新课题的研究和实践。
二、发展趋势1.后评价受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推广速度越来越快与新上项目挂钩、项目后评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所在经理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等方式方法将后评价的信息反馈机制建立起来,充分发挥管理机制。
3.后评价项目类型多元化,评价方法多样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在投资结构、投资规模、投融资方式等方面也不断变革,相应投资项目的类型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政府投资项目从原来财政拨款为主,逐步向BT、BOT、TOT、PPP、基金方式股权投资等多种投融资方式结合过渡,除投向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生态环境建设等项目,还调整和转变投向产业发展、资源能源等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中传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占比例越来越低,增资、收购资产、股权投资等并购类项目越来越多,而且现代公司管理制度下的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也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和需求。
项目类型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相应开展后评价工作时评价重点、评价方法、组织方式等向多样化发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1]177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05【实施日期】2011.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顺利完成今年的人才、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实施企业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以“两高”人才为重点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大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力度,制定出台万名高层次人才储备计划、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高端紧缺人才培养等重点人才政策,实施创新型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大力引进培育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扶持博士后工作站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大力引进企业急需的海外工程师和外国专家,启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3315”计划。
继续丰富高洽会、浙洽会、“宁波周”等引才引智内容,建设以宁波市人力资源大厦为中心的区域性人力资源服务广场,大力扶持高端人才服务业发展。
力争2011年新增人才10万名,人才总量突破100万名,增长10%以上。
其中力争为企业引进急需的海外工程师200名;新建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3家,引进海外留学人才500名;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扶持单位6家,专家工作室10家,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2个;以中青年优秀人才为主,实施第一层次40名、第二层次100名的创新型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万名专业技术和管理创新人才培养计划,每年培养8000名专业技术创新人才和2000名中高级经营管理者。
实施企业高层次人才储备计划,2011年目标储备3500名,3年10000名。
加强以企业职工培训为重点的职业培训工作,实施企业30万名技能人才培养计划、万名紧缺职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企业优秀青工进修培训计划,大力推进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残疾人有关政策法规选编
〔2006〕74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2008年9月25日) (二)温馨家园: 1.《关于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温馨家园建设意见
号) 2.《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5〕8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救发〔2005〕
164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京残发
〔2010〕100号) (六)自由职业者保险: 1.《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
社救发〔2010〕501号) 2.《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
办发〔2011〕8号) 3.《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残
发〔2010〕93号) 4.《关于北京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民救发
〔2009〕480号)
245号) 3 .《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的通知》(京司发〔2002〕1号) 4.《关于确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案件范围的通知》(京司发
〔2005〕22号) 5.《关于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试行)》(京民救发〔2006〕
公治字〔2007〕680号) 5.《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疾病定额付费管理办法有关内容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对市民政工作考核一二类目标的通知-浙民办[2011]100号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对市民政工作考核一二类目标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对市民政工作考核一二类目标的通知(浙民办〔2011〕100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2011年度对市民政工作考核一二类目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关项目考评细则随后通过“天宇网”公布。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2011年度对市民政工作考核一二类目标一类目标(一)社会福利工作。
总结推广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试点经验,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启动实施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加强养老机构床位、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星光老年之家建设,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继续推进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开展养老服务标准示范活动,做好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工作。
制定并实施新一轮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和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扎实开展老龄工作示范县(市、区)活动。
深化“3587工程”,推进“银龄互助”活动,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和老年文化教育设施建设。
85%以上的县市建立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70%以上的乡镇(街道)、40%以上的养老机构(100张床位数以上)建立老年电大教学点(班)。
制定孤儿保障政策,落实孤残儿童财政专项补助。
继续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继续开展“抢救性儿童康复”计划和“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完成上报的项目任务。
做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工作。
建立慈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促进处(科)室,或明确职能处(科)室,落实专人负责慈善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甬政发[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甬政发〔2011〕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精神,实现到2012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现就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落实任务(一)明确工作目标积极引导全市16周岁以上、符合参保条件、有参保意愿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2012年底,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健全完善政策措施,规范管理,高效服务,为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提供基础保障。
(二)主要工作任务全力推进参保缴费工作,促进符合条件、有参保意愿的城乡居民应保尽保。
到2011年底,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各地要将符合参保缴费条件、年满45周岁以上人员作为重点参保对象,积极引导其参保缴费,2011年重点对象参保率达到95%;到2012年底,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
各地要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宣传,为参保扩面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参保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完善政策,健全机制(一)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投入,积极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早参保、多缴费、多得益。
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参保人员按年缴费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其中市辖各区为:缴费标准在100元和3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缴费标准在500元、800元和11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00元;缴费标准在1400元、1700元和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补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1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1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浙政办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1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3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1年度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浙江省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1年度实施计划┌───────────────────────────────────────────────────────────────────────────────┐│一、依法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工作任务│主要工作目标│主要工作措施│责任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能力建设,健全综合协调和全程监管机制,深│││││入推进食品安全整治规范和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继续做好食品安全风险││││1.大米、食用植物油等23种│监测、标准管理、应急处置等工作。
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的企业资质审查,严格│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大众食品监督抽查合格率保│规范市场准入。
继续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持在92%以上,国家和省级食│寄递渠道销售假药等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01.20•【文号】财社〔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和民政部制定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民政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附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承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2011年目标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9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2011年目标任务责任分解
的通知
正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2011年目标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政府工作报告》2011年目标任务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希望各地、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每项任务的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落实好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确保完成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为扎实推进“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努力实现“十二五”发展良好开局奠定基础。
市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结束——。
2011宁波土地
20
北仑
66.83
1.9
-
2290
21 北仑 汇总 22
北仑 0 慈溪
40.53 107.36
商服
1.6
-
1147
慈庵东Ⅰ 200903#
0.4
商务金融
1.2
24
-
1
镇海
镇海新城联 兴集中居住 区二期安置 房地块 镇海新城镇 海大道北侧 商务办公3-1 号 镇海新城镇 海大道北侧 商务办公3-2 号 大矸庐山路 南、长江路 西地块 慈逍林Ⅰ 200903#地 块 新丰路与象 山河路交叉 口东南角地 块 鄞州投资创 业中心II-3-C 地块 南雷村1号 地块 南雷村2号 地块 北环东路北 侧、中山北 路东侧地块 南环西路南 侧、凤元路 北侧地块 永丰村三期 安置地块 东部新城中 心商务区 A3-20#地块 电业局南侧 地块 慈土储(城 区)1103# 地块 高桥-古林居 住片区I-131(A-1)地 块
10
鄞州
13.44
商服
3.25
6843.96
2350
11
鄞州
10.19
商服
2.8
2054.2
1080
12
鄞州
19.45
住宅
1.8
-
-
13
鄞州
13.58 15.98 8.03 27.15
住宅 住宅 商务金融 住宅
1.95 2.1 3.1 2
1970.55 5435.21 2448.4 12219.53
115.47 148.88 122.06 256.21 85.21
商住 商住 商住 商服、科教 科教
3.2 3.2 3 2.8 0.8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甬政发[2011]6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甬政发〔201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11年度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2011年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为有效落实惠民工程,进一步做好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浙江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追加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通知》(浙住房委办〔2011〕5号)要求,在2011年1月7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已签订的责任书基础上,对追加任务作了进一步分解。
现将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具体分解如下:一、余姚市政府(一)调整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制定出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及配套政策,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其他保障方式为辅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积极落实建设用地和资金,加大房源建设力度,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5万平方米、1000套,建成0.5万平方米。
引导和扶持企业、村集体等社会力量建设面向企业内部和社会出租的租赁型住房。
(三)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继续做到应保尽保。
加大房源筹集力度,新开工廉租住房0.4万平方米、建成0.4万平方米。
继续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新增实物配租25户。
加强和规范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开展资金和房源使用年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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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提高城乡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片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一般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一的规定(附件4)。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遵循兼容性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表二的规定(附件4),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城市用地兼容性原则确定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第七条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依据;(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不受建设用地— 2 —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影响。
第八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三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
表三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三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建设:(一)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九条带征及带拆迁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之外带征、带拆迁相应范围的用地。
建设用地的邻近土地有下列情况并且尚未征用、征收或拆迁的用地,应纳入带征或带拆迁用地范围:1.规划宽度大于15米并且小于等于30米的沿河、沿路绿地— 3 —(小于等于15米纳入建设用地,大于30米另行征用);2.红线宽度小于等于24米规划道路的半幅,道路另一侧为河流、绿地或者为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为道路全幅;3.宽度小于等于30米的管廊用地;4.边角地、余留的农村集体或其他用地以及确实影响村(居)民生产、生活的用地。
(二)带征及带拆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三)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项目需带征、带拆迁的,其带征、带拆迁范围应根据城市规划另行确定。
第十条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一次性建设完毕,一般不宜分期建设;(二)用地面积高于前项规定值,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工业用地内所有建筑的产权用途为工业,仓储用地内所有建筑的产权用途为仓储,禁止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工业项目确需设臵管理、后勤服务等附属设施的,工业区内的项目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不应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他区— 4 —块不应超过10%;同时,在各类工业园区内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因企业生产特殊需要,可适当增加,但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在工业园区外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二条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规划以及现状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二)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间作为公共停车场、公共通道、人防设施、放臵设备等用途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建设工程容积率;作为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的,该部分建筑按附件2的规定折算容积率;(三)核心商务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四)单个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多个地块统一建设的地下空间离界要求按照批准的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执行。
第三节建筑容量第十三条建筑容量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并满足交通、安全、人防、环卫以及其— 5 —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筑容量应按表四的规定控制:表四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控制表注:1.高容量建设区范围原则上按照慈政办发…2010‟151号文件确定的一般办公建筑建设范围执行,其余为一般容量建设区。
特殊情况下,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
2.历史文化保护区、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等特定功能区块或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其指— 6 —标可超出表四规定的数值。
3.较高容积率对应较低建筑密度,较低容积率对应较高建筑密度4.未列入表四控制规定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建筑容量控制,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5.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规定另行核定。
6.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应同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规定。
第四节绿地第十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表六的规定。
表六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表注:对外交通的绿地率是指机场、铁路及公路的客(货)运站场、港口陆域部分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控制指标,不包括对外交通线路及两侧控制范围。
其他新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因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要— 7 —求的,其绿地率根据相关要求另行确定;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对绿地率另有规定,按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为集约利用土地,建设用地内有河道时,在满足水利、防洪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结合绿地水系灵活布局小型公共休闲活动设施、景观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临水性建筑;其他建设项目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允许结合绿地设臵室外体育活动设施、休闲设施、适量停车场地、小型市政设施等。
第十七条鼓励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超出地面高度5米以下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裙房等设施的顶面绿化,覆土1米以上的,并供人们休闲和观赏兼有生态作用的永久性顶面绿地,可折算绿地面积。
但屋顶绿地面积折算总和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5%。
第十八条河道两侧应留足绿化带,河道宽度以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水利专项规划等要求的规划宽度为准。
(一)沿河道两侧改建、新建、扩建低层、多层建筑时,必须保证宽度不小于8米的绿化带;当河道宽度为20米以上时,绿化带宽度不小于15米;(二)建筑物为高层时,沿河绿化带宽度不小于12米;当河道宽度为20米以上时,绿化带宽度不小于18米;(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有另行规定的,按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要求执行。
— 8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内沿江、河、湖且宽度15米(含15米)以上的绿地应对外开放;宽度15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也宜对外开放。
第三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十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米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其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以内,下同],低、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不含45度)以内,下同],低、多层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15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二)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臵时(当面对被遮— 9 —— 10 — 挡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20米时,间距按平行布臵建筑控制,下同),其间距应符合表七的规定;表七 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臵间距控制表(三)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臵时,其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并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四)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1.建筑平行布臵、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时,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当两侧或一侧有裙房时,裙房与住宅的间距不小于13米。
当被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2.同一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筑,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裙房高度;3.建筑垂直布臵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居住建筑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4.建筑平行布臵、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时,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高度。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低、多层遮挡建筑平行布臵时,其间距不小于低、多层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其他布臵形式的间距、最小间距按低、多层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
第二十二条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 11 —定:(一)板式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其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1.朝向为南北向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30米;2.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二)塔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其间距不小于该塔式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24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建筑东西向平行布臵时,其间距除应符合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外,还应同时不小于多层建筑高度的1.15倍;(四)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臵时,其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1.南北向垂直布臵时,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8米;当高层建筑位于北侧时,与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与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