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2010年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规划的通知

合集下载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2007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2007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2007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教高函[2007]21号【发布部门】教育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7.11.06【实施日期】2007.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2007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07]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教高〔2007〕10号)和2007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评审的要求,有关专家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物理、化学化工、生物、电子电气信息、力学、机械、计算机、材料、地学、植物、动物、医学基础、药学、经济管理、传媒、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等16个学科类别的实验教学中心进行了评审。

经过网上初评、终审评议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经研究,现批准中南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心等135个实验教学中心为2007年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名单见附件)。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加快实验教学改革,探索创新性实验教学模式,凝练优质实验教学资源,开展培训、交流和合作,增强示范辐射能力,不断开拓创新,为全国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提供示范。

建设过程中要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继续推进国家级、省级两级实验教学示范体系建设,加大投入,制定配套政策,积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高等学校与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实验教学示范体系的示范辐射作用。

附件:2007年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名单教育部财政部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附件:2007年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名单物理类:中南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心武汉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心复旦大学物理教学实验中心西南交通大学物理实验中心吉林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心中山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心苏州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心福建师范大学物理学实验教学中心河北工业大学物理实验中心大连大学基础物理实验中心浙江工业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心化学化工类:兰州大学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华东理工大学工科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陕西师范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南京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实验教学中心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实验教学中心山西大学化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河北大学化学实验中心。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立项建设2007年国家级教学团队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立项建设2007年国家级教学团队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立项建设2007年国家级教学团队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教高函[2007]23号【发布部门】教育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7.12.17【实施日期】2007.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立项建设2007年国家级教学团队的通知(教高函[2007]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精神,为提高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素质和教学能力,确保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中设立了教学团队建设项目。

经各地推荐,专家评审,现确定北京大学的“基础数学教学团队”等100个教学团队为2007年国家级教学团队(名单见附件)。

现就项目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要求,做好教学团队的建设工作。

通过国家级教学团队的建设,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开发教学资源,促进教学研讨和经验交流,推进教学工作的传、帮、带和老中青相结合,提高中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探索教学团队在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监督约束机制等方面的运行模式,为兄弟院校培训教师提供可推广、借鉴的示范性经验。

鼓励高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建设校级、省级教学团队。

二、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资助国家级教学团队在学校先行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教学研究、编撰出版教材、培养中青年教师、接受教师进修等工作。

各国家级教学团队应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7]376号),合理安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请各有关高等学校组织专家对国家级教学团队提出的“今后建设计划”进行论证,编制今后三年的建设任务书(任务书模板可在国家级教学团队主页上下载)。

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实验室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实验室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从部分项 目的申报方案和 实施 结果来看 ,由于时间仓促 ,
部分项 目的 申报 论证 不充分。第一 , 从项 目的申报 方案 和建设
1 、 化 学 化 工 实验 中心 的建 设 与 成 效情 况
化学化 工实验中心于 2 0 0 9 年获得 中央 与地方共建专项资
方案的对比来看 , 项 目申报方案 中的一些建设 内容 实际 上学 校 不具备条件 。第二 , 从项 目的 申报建设周期和实际 建设 周期来
器设备是否适用本学科 , 所选品牌 、 档次 、 规格 、 性能 、 价格及技
应用电子实验 中心于 2 0 0 9 年获得 中央与地方共建专项 资 金3 0 0 万元 ,应用 电子实验中心利用专项资金共新建实验 室 3 个, 即“ P L C应用基 础实验室 ” 、 “ 电子 设计与仿真 综合实验室 ”
申报 单 位 在 项 目申报 前 应 严 格 进 行 科 学论 证 、 加 强 对 共 建项 目 的 检 查 和验 收 、 相 关部 门在 管理 上 加 强 配合 等建 议 。
验项 目 1 3 5 个、 创新性实验项 目 5 0个。创新 眭、 设计 『 生、 提高性
实验比率由投入前的 1 ( ) % 提高到 4 0 %。 实验开 出率由建设前 8 0 %
同时 , 化学化工实验 中心在 人才 培养方面也发挥 出了很大 作用 , 仅2 0 1 2学年 而言 , 利用项 目建设成果 , 取得 多项 本科 生
创新实验和挑战杯竞赛奖项。
2 、 应 用 电 子 实验 中 心建 设 与 成 效 情 况
学院工作任务来讲是否有必要 ,仪器设备每年工作量如何 , 仪
和“ DS P与嵌入式系统应用实验 室” ; 扩建了实验室 2个 , 即“ 电

财政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

财政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

财政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关于《管理办法》的有关解释和说明(一)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高校范围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高校范围,即《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1)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支持的普通高校;(2)其他办学层次较高,学科特色鲜明,符合行业和地方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按照《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支持的普通高校”,既包括本科学校,也包括专科学校。

但这里有一个具体问题,需要说明一下。

下划的本科高校,原则上都纳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下划的高职高专学校,原则上也纳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属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的,在其得到示范性资金支持期间暂停专项资金支持。

按照《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学校范围应由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确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高校并不是固定的,有一个动态调整机制。

如果以后年度有新的学校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条件或有新的专升本学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向财政部申报将其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同时,中央建立了退出机制,即已经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地方高校,如果出现了违规行为,或者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很差,那么中央财政也将停止给予其资金支持。

关于这个淘汰机制的具体规定,可以参考21号文件的第十一条。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色重点学科建设、地方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六个方面。

1.特色重点学科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特色重点学科项目”的意见》(教研〔2009〕3号)和《关于做好编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方案工作的通知》(教研司〔2010〕3号)组织实施。

主要支持地方非“211工程”学校现有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制办法.doc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制办法.doc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附件1: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中央财政设立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高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包括:(一)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支持的普通高校;(二)其他办学层次较高,学科特色鲜明,符合行业和地方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上述要求提出本省(区、市)地方高校支持范围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下划高校数量、高等教育规模和向中西部区域倾斜的原则确定中央财政支持的地方高校范围。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方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

(一)特色重点学科建设支持地方非“211工程”学校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

(二)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支持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条件建设。

(三)教学实验平台建设支持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建设。

对涉及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建设予以优先支持。

(四)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支持高校科学构建科研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科研平台、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基地和实训实践基地。

(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校园水、电、气、暖等主要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校园网络基础建设,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

(六)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以及创新团队建设。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本省(区、市)高校的财政投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11.23•【文号】教高函[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10]2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各地推荐、专家评审,教育部、财政部确定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等100所高等职业院校(名单见附件1)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院校),从2010年开始分三批开展项目建设工作,每批项目建设期均为3年。

现将建设要求通知如下:一、有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院校举办方,按照《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要求,引导建设院校创新办学体制机制,以专业建设为核心,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带动本地区高等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

有关地方政府要履行申报承诺,将建设院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切实支持建设院校的改革与发展;建设院校由政府、行业、企业多方共建,合作解决发展规划、经费筹措、基础建设、政策措施等问题,建立合作办学的长效运行机制;落实吸引企业参与办学的优惠政策,建立顶岗实习制度,优化建设院校校企合作发展环境;提前建设院校的招生录取批次,指导开展高职单独招生考试改革试点;保证2020年以前建设院校不升格为本科院校。

二、有关地方教育、财政部门和建设院校举办方,要明确职责,加大对建设院校的投入力度,确保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建设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保证企业兼职教师教学、实习实训耗材及设备损耗、学生生产实习保险、院校专任教师企业实践锻炼、企业教学管理等促进校企合作开支的需要。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8.03•【文号】财教[2001]75号•【施行日期】2001.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修改)[失效](发布日期:2002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11月6日)*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1〕7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近几年,国家对部分原国务院部门(单位)和5个军工总公司所属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和布局进行了适当调整,实行了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新体制。

为支持这些共建高校进一步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共建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共建高校发展中的困难,支持“国家管理的专业点”建设。

为加强对共建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支出预算改革和细化预算编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部。

附件:1.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略)3.____省共建高校共建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审核汇总表(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八月三日附件1: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2010年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2010年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2010年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教[2007]7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7.06.04【实施日期】2007.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2010年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规划的通知(2007年6月4日财教[2007]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做好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增强专项资金安排的计划性,按照财政预算改革的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编制2007~2010年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规划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按照《意见》要求和《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2〕213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2007~2010年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规划,并于2007年6月底前将上述材料一并上报我部。

上报材料统一用Word 和Excel(有关表式)制作。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关于编制2007~2010年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规划的意见附件:关于编制2007~2010年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规划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引导高等学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将高等教育发展的重点放在提高质量和优化结构方面,推动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中央财政在实施共建高校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和基础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决定实施《2007~2010年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建设项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财教[2010]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0]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高等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特别是在“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支持下,以原共建高校为主体的地方高校,充分发挥行业办学优势和区域经济服务能力,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在促进国家科技进步和服务社会、行业、地方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水平的影响,地方高校(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整体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要求。

相当一部分地方高校的办学条件有待改善,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亟待加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需要提高。

因此,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完善中央财政对地方高校发展的支持政策,探索和建立保障有力的地方高等教育投入新机制,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财政决定在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

以原共建资金支持的普通高校为主体,适当扩大支持范围,重点支持一批办学层次较高、办学特色鲜明、符合行业和地方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高校。

进一步改善其办学条件,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强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以及行业发展服务的能力。

同时,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的联动机制,在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下,切实发挥地方财政对地方高等学校发展的投入主体作用。

为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中央财政设立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

教育部关于2010年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的通知-教技函[2010]98号

教育部关于2010年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的通知-教技函[2010]98号

教育部关于2010年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2010年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的通知(教技函[2010]9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后卫生部,部属有关高等学校:为推进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发展,加快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结合当前科学发展方向以及国家重大需求,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思想及原则,在调研摸底、发布指南、组织申报和立项评审的基础上,经研究,我部决定批准山东大学“粒子物理与粒子辐照”等26个实验室为2010年度立项建设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单见附件)。

希望各高等学校按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建设措施与投入、加强机制建设和规范管理,为实验室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努力把实验室建设成为高水平的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的基地,同时要结合学校资源优势和自身特点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办法》要求,立项建设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为2年。

请各校接此通知后,组织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2),明确实验室建设期间的目标与任务,制定相应的建设措施,落实配套支撑条件,并尽快确定实验室建设计划论证时间,原则上2011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计划论证,启动建设。

附件:1.2010年度立项建设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单2.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1:2010年度立项建设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单序号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1粒子物理与粒子辐照山东大学2表生地球化学南京大学3地球系统数值模拟清华大学4农作物生物灾害综合治理南京农业大学5地下水资源与环境吉林大学6重载铁路工程结构中南大学7热流科学与工程西安交通大学8机构理论与装备设计9可信分布式计算与服务北京邮电大学10慢性肾脏病防治北京大学11智能化递药复旦大学12中医养生学北京中医药大学13青少年健康评价与运动干预华东师范大学14青少年网络心理与行为华中师范大学15区域能源系统优化华北电力大学16信息物理社会可信服务计算重庆大学17辅助生殖北京大学18生殖遗传19生殖内分泌山东大学20糖化学与生物技术江南大学21环境与儿童健康上海交通大学22组合生物合成与新药发现武汉大学23仿生机器人与系统北京理工大学24仿生智能界面科学与技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5纳智能材料器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6肿瘤靶向治疗和抗体药物解放军军医进修学院附件2: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实验室名称:所属领域:学科分类: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填报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零一零年制内容提纲一、实验室基本信息实验室中英文名称,领域和学科,研究类别(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建设承担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建设地点。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531号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第一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教高函[2007]15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第一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教高函[2007]15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第一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第一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教高函[2007]15号)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通知》(教高〔2007〕1号)的总体安排,教育部于2007年4月组织了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申报工作。

经专家评审,决定批准北京大学等60所高等学校实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项目学校名单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为了促进该项目顺利实施和取得预期成果,请项目学校根据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指南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的支持和管理,制订本校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于2007年10月20日前将管理办法报教育部备案,项目检查与验收将据此进行。

三、项目学校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拨款额度,尽快启动本校的立项工作(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数按下拨金额除以1万元计算确定)。

项目经费请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各校要合理使用资助经费,确保配套经费足额到位。

请各项目学校将确定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于10月31日前报教育部备案。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理工处,联系人江河,电话:************。

附件:第一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学校名单教育部财政部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第一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学校名单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东华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南昌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农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西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大学兰州大学——结束——。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科教[2017]126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7.07.13【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部门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为引导中央高校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规范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7年7月13日附件: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中央高校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创新能力,规范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研〔2017〕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专项”用于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央高校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引导支持其他中央高校特色发展,引导中央高校合理定位,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2007年度第一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2007年度第一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2007年度第一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2•【文号】教高函[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2007年度第一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通知(教高函[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 2007 〕1号)的总体安排,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了“第二类特色专业建设点”申报工作,共收到455所学校申报的1809个项目,并经过网上公示和专家评审程序。

经研究,现批准北京大学经济学专业等420个专业点为2007年度第一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名单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高等学校特色专业是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办出专业水平和特色的重要措施。

项目承担学校和项目负责人要充分认识项目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特色专业点建设工作,大力加强课程体系和教材建设,改革人才培养方案,强化实践教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切实为同类型高校相关专业建设和改革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要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所属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项目的建设工作。

在建设过程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要填写《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任务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任务书》),并报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开展建设工作。

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项目管理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执行。

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论证报告

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论证报告

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论证报告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论证报告(2007年—2010年)项目单位:(盖章)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西北师范大学学位级别:博士主管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讯地址:西北师范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邮政编码:730070 电话:0931(区号)7971253 传真:0931(区号)7971105 电子信箱:zicc@依托单位联系人:填报日期:年月日西北师范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制填表说明一、第3页及整个文表中:1、国家级获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家发明奖。

2、各项经费应是本单位实际获得并记入财务帐目的经费。

二、除另有说明外,所填报各项与时间相关的内容均截至2006年12月31日。

三、除已注明的栏目外,一律不再另加附页。

四、文字表述的内容,其字体一般应是五号字体,或与表格项目字体、字形、字号相同。

五、本表填写内容必须属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复制(复印)时,必须保持原格式不变,纸张限用A4Χ2规格,双面印刷,中缝打钉,装订要整齐。

本表封面之上,不得另加其他封面。

二、实验室基本情况注:可以另附页码三、实验室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注:不再另附页四、实验室建设目标及主要建设内容五、资金来源和年度资金安排注: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可另加附页。

注:每一台套设备一个论证报告,按采购年度、仪器设备购置清单的顺序装订。

六、建设项目实施组织及进度安排七、预期效益分析八、实验室建设保障措施。

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论证报告

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论证报告
省部级科研
项目项
目前在研的科研项目经费合计万元
经费
投入
2004.1~2006.12
仪器设备费
合计万元
其他投入合计万元
三年总投入万元
实验室
概况
专业实验室间数:
合计M2
现有仪器设备台件数:
总值万元
当前实验室仪器装备水平:
□先进□一般□落后
实验室始建年度:
涉及专业个数:
服务学生数(人):


现 有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清 单
(单台10万元以上,按价格从高到低排序)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厂家
出厂日期
价格
(万元)
注:可以另附页码
三、实验室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概述本实验室的特色,已取得的主要成绩;各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简介及其创新性研究成果;实验室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对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特色优势专业定位(现状、优势、前景、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推荐意见: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省评审专家组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省教育厅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财政厅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专家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注:每一台套设备一个论证报告,按采购年度、仪器设备购置清单的顺序装订。
六、建设项目实施组织及进度安排
七、预期效益分析
八、实验室建设保障措施
学校对本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构想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其中应包括组织领导、人事制度、财务制度、分配制度、科研管理机制及后勤保障方面的基本措施。
九、审查意见

具有硕士学位

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实验室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指标

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实验室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指标
5
执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状况。
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实验室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指标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分值
三级指标
分值
三级指标简要说明
分数
业务指标
权重:60%
分值:100分
立项目标完成程度
40
实验室建设内容
20
实验室建设的数量及其完成情况;
新增仪器设备台件数及新增设备与实验室建设目标的相关性;
新增设备性能价格比的经济合理性;
实验室安装运行条件的完善程度(包括实验室面积、安装运行环境等)等。
项目的经济效益
5
教学科研经费提高情况
2
通过实验室的建设,直接新增教学科研项目经费数。
教学科研成果转化所取得的经济效益
2
通过实验室的建设所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转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实验室开放以及资源共享所取得的经济效益
1
通过实验室开放水平的提高以及资源共享,所取得的经济效益。
项目的社会效益
40
对该校的教学科研的促进作用
实际支出情况
40
预算执行与预算批复的相符性
20
预算执行的超支、结余情况,以及实际支出项目与预算批复的相符性。
实际支出调整的合理性
10
若实际支出作了调整,则要考评调整手续是否齐全、调整幅度大小及其合理性。
实际支出结构的合规性
10
实际支出结构与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符性。
财务信息质量
10
管理机构设置的健全性
2
省(市)、学校、院系、实验室相关机构设置的健全性。
管理制度的健全性
2

2009年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仪器设备购.

2009年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仪器设备购.

6.00
1
6.00
美,Brookfield
23
2-24
螺杆式空气压缩机
JUCAI JC7.5HP

2.10
1
2.10
江苏徐州市
24
2-25
蠕动泵
CZ-77120-XX

2.50
4
10.00
美国Coleparmer
25
2-26
差示扫描微量量热仪
VP-DSC

20.00
1
20.00
美国MicroCal
2-54
手提式超声波细胞破碎仪
XO-400S型

1.00
1
1.00
南京先欧
55
2-55
全量程移液器
Eppendorf

2.60
1
2.60
美国Eppendorf
56
2-56
台式高速冷冻离心机仪
H-1850R

3.30
1
3.30
国产
57
2-57
全自动X光胶片洗片机
SMT-XW100

4.80
1
4.80
国产
北京盈安美诚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8
2-9
DF-101S集热式磁力搅拌器
DF-101S

0.10
2
0.20
郑州长城科工贸有限公司
9
2-10
低温恒温搅拌反应浴
DHJF-8005

2.98
1
2.98
郑州卓鑫仪器有限公司
10
2-11
台灯式三用紫外分析仪
WFH-203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2010年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规划的通知财教[2007]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做好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增强专项资金安排的计划性,按照财政预算改革的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编制2007~2010年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规划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按照《意见》要求和《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2〕213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2007~2010年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规划,并于2007年6月底前将上述材料一并上报我部。

上报材料统一用Word 和Excel(有关表式)制作。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关于编制2007~2010年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规划的意见附件:关于编制2007~2010年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规划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引导高等学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将高等教育发展的重点放在提高质量和优化结构方面,推动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中央财政在实施共建高校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和基础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决定实施《2007~2010年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建设项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经过几年努力,力争使共建高校立足于首先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点,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增强为行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建成一批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水平较高的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

一、指导原则《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有利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功能的需求,优化和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形成以特色优势专业为基础的学科建设格局。

更新办学理念,科学合理定位,实现从“规模扩张型”到“质量提高型”办学重心的转化,强化共建高校内涵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

培养和建设一支知识、年龄、学历和学缘等结构相对合理的学科专业梯队,不断扩大学科专业特色优势地位和服务领域。

(一)目标明确,突出重点《规划》的编制要在学校发展总体目标指导下,制定特色优势学科专业建设的具体目标。

《规划》要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符合地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共建高校中长期发展目标;在建设目标的设定上应突出重点,瞄准具有行业、地方经济特色的和优势学科的领域,同时还应考虑《规划》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合理定位,突出特色《规划》要对共建高校的学科专业结构及学科发展科学合理定位,既要立足现实,又要着眼未来,突出主导特色。

《规划》要优选直接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传统特色优势、产学研密切结合、新兴交叉的学科专业,形成以特色优势专业为基础的学科实验室或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特色优势学科专业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1 以本科教学为主;2 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学校的特色和优势;3 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包括物质基础和人才储备);4 在产学研结合方面具备一定优势;5 具有适应未来经济和社会需要的良好发展前景。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根据《规划》项目范围,要立足于满足特色优势学科的教学科研需要,带动共建高校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要结合共建高校现有学科的发展需要和基础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建设项目;要根据财力可能和轻重缓急,制定本地区共建高校的《规划》及分步实施计划。

(四)资源共享,提高效益《规划》的编制要充分考虑各地和共建高校的实际需要,按照“注重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整合或新建实验室。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应纳入地区和校内的仪器设备信息共享系统,实行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二、范围和时间(一)学校范围此次编制《规划》的学校范围主要为《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2〕213号)文件规定的高校,即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校;原中央下划高校与地方院校合并、调整后组成的普通高校;部分地方重点支持的其他普通高校。

(二)项目范围《规划》主要支持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的建设。

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与这些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建设直接相关的专业实验室建设、具有创新能力和应用前景的工程研发中心建设、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机制建设。

与实验室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条件改造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和共建高校解决。

(三)《规划》时间《规划》的时间段为2007年至2010年。

以后年度的规划,各地应按照财政部的部署和要求继续进行编制。

三、内容及要求(一)编制内容1.总论。

包括学校基本情况、特色优势学科专业情况、总投资、预期效果等内容。

2.意义和必要性。

包括地方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学校“十一五”规划、学科专业发展总体目标、各个特色优势学科专业定位(现状、优势、前景、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3.建设目标及主要建设内容。

包括总体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规划期内各建设项目等。

4.资金来源和年度资金安排。

5.建设项目实施组织及进度安排。

6.预期效益分析。

7.保障措施(包括硬件环境、管理机制、人才、资金等)。

8.各子项目论证报告(包括上述内容)。

9.有关表格。

(二)具体要求1.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共建高校在编制《规划》时,既要考虑学校实际需要,又要考虑财力可能,同时提出地方和共建高校经费安排意见。

2.提高设备使用效率。

共建高校《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结合学校的实际,进行实验室资源的系统优化,以资源共享为核心,改革和完善管理机制,整合仪器设备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益。

3.注意控制项目的时间进度。

一般一个子项目原则上应在一个年度内完成,确需分年建设的项目,阶段性工作内容和总体目标要明确具体。

4.加强大型仪器设备计划管理。

单台件或成套设备单价达到大型仪器设备值标准的,必须经过同行专家论证。

四、审批程序(一)学校提出申请。

项目申报学校应根据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本校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编制《规划》,报省级财政部门。

(二)省级初步筛选。

省级财政部门商教育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共建高校报送的《规划》进行评审。

共建高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规划》修改后,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格式见附表)。

(三)财政部评定。

财政部组织专家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上报的《规划》进行综合评审。

统筹考虑全国情况,依据各地经济和共建高校发展情况,确定2007~2010年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建设规划。

(四)具体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共建高校按照财政部审核通过的《规划》分年度上报项目预算和执行计划。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核、批复按《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2〕213号)文件执行。

五、实施与考核(一)学校按照财政部批复的《规划》,分年度在规定时间内编报年度项目执行计划,经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二)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专款专用,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三)年度项目执行计划应与《规划》相符。

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规划》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批准,并在年度申报项目时充分说明。

(四)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共建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每年年底前要编写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报告,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将组织人员对共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六、组织与管理(一)共建项目的经费构成与管理。

每所共建高校每年申报3~5个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建设项目。

资金的筹措应坚持多渠道的原则,地方财政需对共建项目予以必要的支持与倾斜,有关部门和学校也应相应投入资金。

(二)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

各省级财政会同主管部门负责共建项目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项目实施学校要明确一位分管校(院)长负责项目的规划、执行的全面协调。

每个项目要确定具体责任人,按照本《规划》意见的要求落实责任。

(三)建立专家论证、咨询、评审制度。

财政部、各地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及项目学校要分别组织相关专家,负责项目投资的论证、咨询、执行过程的指导检查与验收工作,实行整体联动,分工负责。

财政部专家组负责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评审、论证与必要的项目验收,并对部分考核指标实施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专家组负责本地区项目咨询、评审、论证和执行情况的验收,对项目考核指标进行监管并提出考核意见。

(四)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为提高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财政部将按照《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财教[2005]149号)文件精神,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将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计划的重要参考。

附表:1-1. 2007~2010年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现状汇总表1-2. 2007~2010年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建设目标汇总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