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莫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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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本市湖南路4号,负责人朱朝晖,经理。

被上诉人:莫秀芹,女,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纪王场乡大寨村纪竹园庄33号。

被上诉人:纪晴晴,女,1990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纪王场乡大寨村纪竹园庄33号。

被上诉人:纪文红,女,1991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纪王场乡大寨村纪竹园庄33号。

被上诉人:纪文芳,女,1993年1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利辛县纪王场乡大寨村纪竹园庄33号。

被上诉人:纪文标,男,1994年8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利辛县纪王场乡大寨村纪竹园庄33号。

被上诉人:周庆,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地质新村11栋2号。

被上诉人:马鞍山市东创科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湖东南路153号三楼,法定代表人,王琻生,经理,电话:2367100。

上诉请求
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0)花民一再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1.本案被上诉人周庆系醉酒驾驶且肇事逃逸,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述免责情形。

2009年12月10 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精神,特以皖高法【2009】371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通知》的形式下发到各级法院,对该类型交通事故提出了统一明确的处理意见。

依据该通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确定的保险公司的免赔情形合法有效,且“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

据此,上诉人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2.本案原审及再审均回避了受害人家属已从被上诉人周庆及马鞍山市东创科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处获得30余万元赔偿的事实,受害人家属实际已从肇事者处获得了全部赔偿,无权再行诉请。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上诉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上诉,请求公正裁判。

此致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
马鞍山市分公司
201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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