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宪章》与国际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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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__奥林匹克宪章

第四章__奥林匹克宪章
《奥林匹克宪章》第3章对国际单项体育联 合会与奥林匹克运动的关系作了说明。国 际奥委会可根据需要承认在世界范围内管 辖一项或几项体育运动的国际单项体育联 合会,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管理自己 的运动项目方面是独立和自主的,但是在 奥林匹克运动内部,它们必须与《奥林匹 克宪章》一致。明确了国际单项体育联合 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作用。
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国际奥委会在 保持奥林匹克基本原则和精神始终如一的 前提下,针对不断变化的情况.对《奥林 匹克宪章》作过多次修改。现行的《奥林 匹克宪章》于2004年9月1日开始生效,它 对以前的宪章作了重大修改,对奥林匹克 运动的思想、组织、活动和制度等方面作 了明确的阐述。这也反映了国际奥委会对 奥林匹克运动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奥运会圣火通常于奥运会开幕前几个月在奥运会 发源地——希腊奥林匹亚的赫拉神庙前点燃。圣 火采集方式遵循古希腊的传统,由首席女祭司在 奥林匹亚的赫拉神庙前朗诵致太阳神的颂词,然 后通过将太阳光集中在凹面镜的中央,产生高温 引燃圣火,这是采集奥林匹克圣火的唯一方式。 整个过程庄严肃穆,没有人群围观。圣火点燃后, 火种置于一个古老的火盆中由首席女祭司带到古 代奥运会场内的祭坛,向等待那里的人们展示圣 火,点燃第一名火炬手手中的火炬,随后。开始 它前往奥运会举办城市的行程。
三、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奥林匹克宪章》第2章的内容是国际奥委 会。这一章说明了国际奥委会的法律地位、 国际奥委会吸收委员的方式、委员的资格 和义务;国际奥委会内组织机构的层次, 全会的任务,执委会的组成、任期、权力 和职责;主席的产生;国际奥委会的工作 程序;使用的语言和经费来源等。
四、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
《奥林匹克宪章》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 展而逐渐完善。1894年国际奥委会成立时 没有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只是确定了一 些基本的意向与原则,如每4年举办一次奥 运会以及国际奥委会与政府的关系等。第 一个具有奥林匹克宪章性质的文件是1908 年由顾拜旦起草的《国际纪委会的地位》 一文,它对国际奥委会的任务、组织管理、 委员产生的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阐 述。

了解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法律保障

了解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法律保障

了解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法律保障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及其法律保障人权是指个体作为人类的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国际人权法律制度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全球范围内的人权而建立的,其中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宣言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人权文书等。

一、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是指由联合国通过并盖有国家印章的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确保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家间协议。

目前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有:1.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第一份国际人权文书,确立了一系列基本人权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

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确保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

3.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旨在确保个体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如就业权、教育权、卫生权等。

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除了国际人权公约,还存在许多其他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如:1. 《儿童权利公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的权利和福利,如健康权、教育权、保护免受虐待权等。

2.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旨在确保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消除对妇女的各种歧视形式。

3. 《难民地位公约》:保护难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确保他们不会因政治迫害或其他原因而遭受不公正对待。

三、国际人权法律保障国际人权法律保障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1. 国家监督和法律制度:各国批准并执行国际人权公约,设立国家机构,负责监督和报告人权情况,并制定相关法律和制度以确保人权得到保护。

2.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作为联合国主要的人权机构,负责监督和促进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合作,并定期进行审议和报告,推动人权的全球发展。

3. 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各国设立独立的人权机构,如人权委员会或人权法庭,为个人提供申诉和救济途径。

此外,许多非政府组织也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参与推进人权事业。

浅析《奥林匹克宪章》与国际人权保护

浅析《奥林匹克宪章》与国际人权保护

体育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影响力几乎波及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作为其纲领性丈件—《奥林匹克宪章》在推进体育事业发展的同时也为国际人权保护提供了崭新的视角。

宪章保护的人权包括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平等不受歧视待遇权以及发展权等。

《奥林匹克宪章》通过体育运动这一没有歧视、人类最直接的本体交流平台,宣扬人权的委义,传播人权的理念,推进人权的国际保护,为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奥林匹克运动体现了人类最善良和最本质的一面,它可以让人们超越种族、国界、信仰、性别,站在同一面五环旗下一展风采。

奥林匹克精神已经不仅是一种体育运动精神,它还象征着和平、平等,其中包含的很多理念都与人权保护的真谛相契合,很多原则本身就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原则。

《奥林匹克宪章》作为国际奥委会为奥林匹克运动发展制订的总章程,也是关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法律文件,自1894年6月在巴黎国际体育会议上正式通过以来,历经多次修改补充,但是其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并没有改变。

本文对《奥林匹克宪章》进行多角度分析,旨在阐明它在推进人权发展中所起的作用。

1、《奥林匹克宪章》的法律地位分析《奥林匹克宪章》的法律地位,有必要先分析它的制定主体—国际奥委会的法律地位。

正如《奥林匹克宪章》第二章规定的:国际奥委会是一个非政府性的、非盈利性的和永久性的国际组织,它以协会的形式存在,具有法人资格,于1981年9月17日得到瑞士联邦委员会的承认。

它的组织机构是: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执委会和主席。

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中,非政府组织不具有主体地位,这至今依然是理论界争论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人,国际关系越来越复杂,为了明确国际责任的承担,国际法的主体有了从单一走向多元的发展趋势。

根据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其应该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一是直接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二是具备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从这个判断标准来说,国际奥委会已经具备了这两个要件。

宪法解读宪法与国际人权

宪法解读宪法与国际人权

宪法解读宪法与国际人权宪法是一份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书,也是确立国家制度与国民权利的基本法律依据。

在宪法的制定与解读过程中,宪法与国际人权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解读宪法与国际人权之间的关系,并探讨其相互影响与互动。

第一章宪法与国际人权的基本原则1.1 国际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与宪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共同追求的是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价值观。

作为国际人权体系的基石,普遍性原则要求各国尊重和保障人权,无论其国家制度、文化背景或经济发展水平如何,人权都应普遍适用。

1.2 宪法确保国际人权的履行宪法是国内法体系的最高法律,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宪法通过确立国家权力与分权机构、规定公民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为国际人权在国内的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

第二章宪法与国际人权的相互影响2.1 国际人权对宪法的影响国际人权标准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影响着宪法的制定与解读。

国家要履行对国际人权公约的承诺,需要对现有宪法进行调整和优化,以符合国际标准。

2.2 宪法对国际人权的影响宪法对国际人权的保障起到关键性作用。

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这与国际人权公约的核心原则相一致。

第三章宪法与国际人权的互动与挑战3.1 宪法的权威与国际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之间的矛盾在国际人权标准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

国际人权标准的普遍性原则要求国家尊重人权,而宪法则要考虑国家的特殊情况和发展阶段,这可能导致宪法与国际人权标准之间的冲突。

3.2 宪法与国际人权的平衡与协调为了解决宪法与国际人权之间的矛盾,各国可以通过审慎解释宪法、修订宪法或改进国内法律机制,以实现宪法与国际人权的平衡与协调。

第四章结论宪法解读宪法与国际人权,是为了确保国内法律与国际人权标准相一致。

国际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宪法确保国际人权的履行互为基础。

在国际人权对宪法的影响和宪法对国际人权的影响之间,两者相互促进与互动。

国际人权保护

国际人权保护

国际人权保护分析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权一直是指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本国公民个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问题基本上是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民主和和平力量的增长,战后国际上围绕人权问题所进行的斗争也表现在人权的概念上;50多年来,联合国大会以及其他联合国有关机构,通过或制订了大量的人权文件,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书体系,形成了一套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于是,现代国际法的新分支——国际人权法呈现出初步而清晰的构架;国际人权法可简称人权法,是指国际社会各成员保证和促进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作为国际法崭新的部门法,国际人权法的渊源同整个国际法的渊源一致,主要是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人权法的习惯规则;广义的国际人权法还包括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这部分法律规范被称为国际人道法;一、人权的国际立法众所周知,联合国的建立为人权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提供了契机和条件;当然,在联合国建立之前和建立的过程中,人权已经开始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在1941年1月6日,罗斯福在国情咨文中提出了着名的“四大自由”主张,即“言论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每个人以自己的方式崇奉上帝的自由”;“不虞匮乏的自由”和“不虞恐惧的自由”;2同年8月14日,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签署的大西洋宪章也强调:要使“全世界所有人类悉有自由生活,无所恐惧,以不虞匮乏的保证;”3罗斯福的人权思想直接影响了联合国宪章等的制定;另外,战争的浩劫,让人们能够归于理性,这使得原来对立的集团有对话和合作的可能性;联合国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成立的;一联合国宪章的人权1945年4月25日——6月20日,50个反法西斯盟国在美国旧金山集合,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宪章的序言开宗明义的宣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宪章第一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寅项都涉及人权;其中,第五十五条是宪章关于人权规定的关键性条款,该条款规定:“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觉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子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发展;丑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寅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第五十六条规定:“各会员国担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达成第五十五条所载之宗旨;”4实际上,宪章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宗旨是极其广泛的,但是,“该条授予联合国组织的权力是非常有限的;其职责是去‘促进’,而这种责任交给了联合国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这两个机构在这个问题上作出的决议没有法律约束力;”5这就是说,宪章中的人权条款并不能直接构成会员国的直接义务;6并且,宪章尽管用了人权这一概念,却并没有就人权的具体含义作出规定;虽然如此,人们普遍认为,宪章中的人权条款,有着空前的巨大影响,为联合国在人权领域内的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二国际人权宪章国际人权宪章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这是联合国系统最基本的人权文件,也是现代人权法的基本文件;1、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12月10日正式通过该宣言;1950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12月10日定为国际人权日;7宣言的主要内容是西方国家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具体化,着重规定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并主要是个人的政治权利;但同时,该宣言又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了规定;由于宣言是以联大诀议的形式通过的,它本身不是条约,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目前在西方学者看来,“国际法律工作者很少有人否认宣言是一个规范性文件、使联合国会员国产生了法律义务的”;8在我国,学者们“几乎一致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了共同人权标准,尽管其后的人权活动发展了它提出的标准,而且还将继续发展,但它仍不失为基本的人权标准,不可能离开‘宣言’宣布的权利去谈人权”;92、两项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又称A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称B公约,同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这两项公约与公同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是当代国际法的基本文件;由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范畴,前者重点在于个人免于来自国家方面的干涉和压制,而后者则需要来自国家方面积极的介入”,10这使得两个公约,不仅措辞不一样,而且在实施、实现方面也不相同;所以,“按照一般的看法,对大多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护只需要很少的经济资源——如果需要的话;……对一国政治除了要求它进行立法和作出不从事某种非法行为的决定——不对人民施加酷刑、不任意对他们监禁——之外,不会对它有更多的要求;然而当涉及经济、社会或文化权利时,负担就会加重,而且任务会更复杂”;11这种看法本身透露出“守夜人”式的传统国家观念,这也许就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不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这似乎与当代世界的发展不合拍,因为当代国家已普遍介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二、国际人权法领域出现的问题人权和法制的关系,随着二战的结束而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而这一阶段最明显的标志就是人权问题进入了国际法领域;众所周知,人权的国内法保护和国际法保护并没有同步进行;在二战之前,人权问题基本上属于国内管辖;当然,在某些领域,国际法在不同历史阶段也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人权问题,主要是:保护少数者,禁止奴隶制和贸易以及战争法上的人道规则等三个方面;12尽管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有关人权问题的条约及制度,一般仅限于个别的领域,适用范围很窄,且适用的限制很多;况且,这种所谓的人权国际保护只是西方列强的事,对于广大的亚非拉地区来说,则毫无人权而言,而只有受奴役、受压迫的份儿;如前所述,人权问题真正引起国际社会关注,并大规模进入国际法领域,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事;这是人类两度经惨不言的战祸后,深刻反省、总结历史教训而作出的明智之举;但是,人权问题却并未因为进入国际法领域就彻底解决;相反,在实践上,国际社会围绕人权的保护,其斗争依然激烈;在理论上,有关人权问题的争论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下文就对争论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加以评述;一人权与国家主权二战以后,联合国的成立以及人权大规模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便备受关注;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基本法则;其他许多原则都是它的引申和发展;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内是指最高权力,在国际上是指不依赖他国,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摆布;13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只能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14国际法上的独立与主权是密切相关的,特别是在对外关系方面,独立和主权具有相同的含义;独立作为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的体现,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其他国家或任何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利;1我们应当辨证的看待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在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促进人权的国际保护,这一点是符合联合国宪章的,也是符合关于各车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的宣言的,于1970年通过的该宣言规定: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只有在尊重权平等独立的基础上,才可能真正促进人权的国际保护;所以,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又直接牵涉到不干涉内政与人权国际保护之间的关系;二不干涉内政与人权国际保护众所周知,不干涉内政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所确认的重要原则;并且,还为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65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的宣言1970年等一系列国际文件所承认、保护的;当代西方学者一般也是承认这一原则的;英国学者詹宁斯和瓦茨就指出:“毫无疑问,干涉通常是为国际法所禁止的;干涉的禁止是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必然结果;”20什么是“干涉”呢他们认为,虽然各国往往任意使用“干涉”一词,以至包括对另一个国家的行为的批评等事项,但在国际法上,却有严格的定义;“按照这个定义,干涉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务的强制与专断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21他们强调指出,单纯的干预不是干涉,要构成干涉,干预必须是强力的或是专断的,或者是胁迫的,在实际上剥夺了被干涉的国家对有关事项的控制权;怎样看待人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之间的关系呢总的说来,西方学者大多主张可对内政进行干涉,只是干涉的范围和程度不同而已;1、关于人道主义干涉从历史上看,人道主义干涉是与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对目标国使用武力联系在一起的,目的是保护目标国的国民在该国免受非人道的迫害或虐待;所以有人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当某一国家专横和残酷的迫害其本国国民,特别是宗教或人种的少数者时,其他国家对那些遭到迫害或压制的少数者给予支持并以各种形式向该国家施加压力的干预行为”;24然而在国际实践中,人道主义干涉往往是强国为了各自的政治目的或其他利益而对弱国的单方面的强迫行为,显然属于人道主义的滥用;因此,所谓人道主义干涉从未成为国际法所确立的概念;28近些年来,人道主义干涉重新成为国际法上的热点问题是与国际形式的变化,特别是与冷战的结束及联合国的一些行动如理会的决议分不开的;2、划定为保护人权而进行干涉的范围这一般是在承认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情况下,进而为人权国际保护找出一个适当的范围;这种作为是比较明智而现实的,是值行鼓励的;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已形成四个被广泛承认的原则:第一、在特定环境之下,一国内的人权实践已不再必然地纯属国内管辖事项;第二、一国尊重人权之义务不仅适用于外国人待遇,也将正常地运用于本国国民的待遇;第三、虽然还有些具体的争议,但许多人权义务已作为国际习惯法在适用;第四、人权义务会成为一切国家所负之义务;29由此可见,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为基础的,所以,只有充分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才可能真促进人权的国际保护,并最终促进人权的实现;这也就要求应避免以往在人权国际保护问题上的政治作法;三国际人权条约保留的原因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法的新兴分支,其渊源主要是条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社会通过的大量国际人权条约涵盖了几乎所有的人权,提供了国际人权领域中绝大部分的法律规范,确立了国家在人权方面的国际法律权利和义务,成为对人权进行国际保护的最主要法律依据;对于任何条约,在其通过以后,每个国家都可以自主地决定是否加以签署或批准,这是国家主权的权利之一;但是,一个国家一旦批准了一项国际条约,本国的任何情况都有不能成为它不履行或违反条约义务——就人权条约而言即侵犯或不保障人权——的借口;31然而,根据目前的国际法律制度,有一种制度性的例外却可以使一个国家在批准或加入某一项国际条约之后不受其某些条款的约束,即在所涉及明示或默示充许的情况下,对该条约之某一或某些条款作出的保留;国家对国际人权条约作出保留往往并非因为不尊重或不愿尊重人权,33而是因为“在对国家主权如此敏感的一人领域中,存在着若干法律的、政治的和实践的因素可能诱使国家在批准或加入一项多边人权约时作出一项或多项保留;”34尽管国际人权法从起草、通过到生效,一般都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众多国家都可以并的确自由表达了自己的意志并参与了讨论、谈判和起草,才达成了条约的最后文本,但是这些条约最终提供的只是通约性的普遍标准,而不可能考虑到每一个国家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如果其中的某些情况使得一个国家无法全面地实施和执行所涉条约的规定,而该车依然想成为条约缔约国,它就不得不对条约的某些条款提出保留;一般来讲,国家对某一项国际条约提出保留时,除非该条约有特别规定如欧洲人权公约第64条,否则,无须说明保留的理由;但是,许多国家为了证明本国提出的保留乃是出于合理的或不得已的原因,往往在提出保留的同时,对原因加以或详或简的说明,通过考察对主要的人权条约,特别是联合国人权两公约的保留情况,可以总结出国家对国际人权条约提出保留的原因如下:第一、为了保护国家的政治利益或将保留作为一种政治工具;35有些国家在加入或批准一项国际人权条约时,认为受其中某些条款的约定可能会损害或危及该国的政治利益,因而对这些条款作出保留;第二、为了不受条约中争端解决条款的约束,某些人权条约中有条款规定,当缔约国就的涉及条约的解释,实施适用等问题产生争端时,由国际法院或类似国际司法机关对争端行使管辖权;因为这种规定对主权权利的限制是许多国家所有能接受的,所以促使了对这样条款的保留;36第三、为了明确条约的领土适用范围;37有时一些国家不愿或无法使其加入或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适用于所有处于其管辖之下的领土,并因此通过保留或“声明”明确限定该条约的领土适用范围;第四、为了不与本国所承担的其他国际法律义务相冲突;38此类保留大部分是由区域人权制度的成员国作出的,为的是在国际人权条约和有关区域性人权条约的规定或适用范围不一致时,确保存区域性国际人权义务对该国的优先适用;39第五、为了避免受到在批准或加入人权条约时无法预见到义务的约束;第六、为了不承担无法立即予以履行的条约义务,国际人权条约所规定的许多权利,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性质的权利,需要国家投入一定的资源才确保其实现;许多国家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情况,在认为自己无法立刻保障此类权利的实现时,就有可能对有关条款作出保留;第七、除以上提出的原因外,对人权条约最大量的保留是基于国内法的原因,这些原因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首先,人权条约的规定与宪法规定或制度有矛盾;其次,最大量的保留还是因为国内法的某些内容与国际人权条约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而作出的;再次,尽管人权的普遍性为许多人所主张,但各个国家有其特殊的历史,文化和宗教情况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而且国家的法律必然考虑和体现了这些情况;但国际人权条约因其固有的普遍性不可能考虑和涵盖所有国家的特殊情况,在此情况下,条约条款与这些体现特殊历史文化和宗教情况的国内法的冲突在所难免,这些冲突在短期内很难以修改国内法来解决,而恐怕只有采取保留的方式;最后,在因国内法原因而对国际人权条约作出的保留中,比较特殊的是以国内法来解释条约并因而在实际效果上限制条约的适用;40可以看出,国家对国际人权条约提出保留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只要一国提出的保留的确是基于现实的,客观的,短期内无法克服或避免的原因,并且保留的范围清晰、精确;这样的保留就应该被认为是正当合理,可以考虑接受的,而提出保留的国家只要它能忠实善意、全面的履行经保留排除或修改之后的条约义务,那么它对国际人权条约及义务的态度就是真诚、积极、建设性的;。

国际人权法保障人类基本权利的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法保障人类基本权利的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法保障人类基本权利的法律框架人权作为一项普世价值,是每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为了保障人类的基本权利,国际社会建立了一套法律框架,即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包括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宣言和其他法律文书,为保护和促进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本文将对国际人权法的法律框架进行探讨。

一、国际人权法的基础国际人权法的基础是《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确立了维护和促进人权的重要性,并将此视为其宗旨之一。

宪章第一条明确提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为后续的国际人权法打下了基础。

二、国际人权法的公约国际人权法的核心是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最主要的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这些公约确立了人类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教育权利和生存权利等。

《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里程碑。

它在1948年被联合国大会通过,旨在确立全球范围内的人权标准。

宣言中承认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并提出了包括自由、平等、尊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人权。

《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作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权公约,规定了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这两份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法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体系》。

三、国际人权法的监督与保障机制国际人权法不仅仅是一纸空文,还包含了一套监督和保障机制。

这些机制旨在确保国际人权法的有效执行,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制裁。

首先,国际人权法设立了一系列的人权监督机构。

这些机构由各个国际公约的缔约国组成,负责监督缔约国在人权领域的履约情况。

例如,根据《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设立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等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缔约国的履约情况。

其次,国际人权法还设立了一套个人投诉机制。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一些人权公约,个人可以直接向相应的人权监督机构提起投诉,如果其权利受到侵犯,监督机构将调查此事,并对侵权行为给予相应的追责。

世界历史上最重要的人权保护事件有哪些

世界历史上最重要的人权保护事件有哪些

世界历史上最重要的人权保护事件有哪些人权,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和价值。

在漫长的世界历史长河中,有许多重要的事件为人权的保护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演进。

美国独立战争,是一场具有深远意义的人权斗争。

在英国殖民统治下,北美殖民地的人民遭受着各种不公平的待遇和压迫。

他们被课以重税,却在政治上没有相应的代表权。

于是,为了争取自由、平等和独立,他们奋起反抗。

最终,美国赢得了独立,建立了一个以自由、民主为核心价值的国家。

《独立宣言》的发表,更是明确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一宣言不仅为美国的人权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对世界范围内的人权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国大革命同样是人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

当时的法国社会等级森严,平民生活困苦,而贵族和教士却享有特权。

民众对这种不公平的社会结构忍无可忍,发起了革命。

在革命过程中,《人权宣言》应运而生,它庄严宣告了“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这一宣言强调了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为法国乃至全世界的人权事业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英国的大宪章运动也不可忽视。

当时的英国国王权力过大,肆意侵犯贵族和平民的权利。

为了限制王权,保障自身的权利,贵族们迫使国王签署了《大宪章》。

虽然它最初主要是为了保护贵族的利益,但其中包含的一些原则,如限制国王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为后来英国的法治和人权发展奠定了基石。

印度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在英国殖民统治下,印度人民遭受着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

圣雄甘地领导了非暴力不合作运动,通过和平抗议、抵制英货等方式,为印度人民争取独立和人权。

这一运动不仅推动了印度的独立进程,也向世界展示了和平抗争在争取人权方面的力量。

美国的黑人民权运动也是世界人权保护史上的重要一页。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美国黑人遭受着种族隔离和歧视,他们在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都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关于奥运会的国际公法知识

关于奥运会的国际公法知识

关于奥运会的国际公法知识
奥运会是世界上最大的体育盛会之一,它受到国际公法的保护和规范。

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规定,奥运会是一个国际性的体育赛事,与政治和种族问题无关。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运动会是一个非政治性的组织,不容许任何政治、种族、宗教、性别和国籍歧视。

在奥运会期间,参赛国家和选手不能携带任何政治宣传标语或旗帜,否则将被禁止参赛。

此外,参赛国家和选手还必须遵守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规则和精神,尊重其他国家和选手的权利和尊严。

国际公法也规定了奥运会主办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主办国家必须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确保比赛场地保持安全和有序,并为国际奥委会和参赛国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除此之外,国际公法还规定了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保护。

比如,奥运会的标志和口号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只有得到授权的人或机构才能使用。

此外,奥运会期间的广告和商业活动也必须遵守国际公法和国际奥委会的相关规定。

总之,奥运会是一个受到国际公法保护的国际性体育赛事,参赛国家和选手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和精神,主办国家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知识产权也要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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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国际人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法律知识:国际人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法律知识:国际人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和发展随着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和文化交流的不断加深,各国之间的距离变得越来越短,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日益紧密。

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权问题变得越来越引人注目。

国际人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就成为了现代国际关系中的重要议题,也是各国人权保护的重要保障和支撑。

国际人权保护体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

宪章规定了每个人都有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并要求各国采取必要措施来推动和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此后,国际社会为推动全球人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国必须共同制定和遵守人权标准,确保全球人权保护机制得以顺利运行。

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最重要的保护机构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理事会负责促进和保护全球人权,制定人权标准,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以及监督和调查人权状况。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律援助机构也在人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人权保护机构工作的核心是制定和维护国际人权标准。

联合国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为构建国际人权保护体系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标准。

维护这些标准是全球人权保护的核心。

此外,各国必须保护其国民的基本人权,并遵守国际人权标准。

然而,在实际实施中,国际人权保护机制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限制。

其中最重要的是政治因素的干预。

许多国家不愿意接受国际社会的监督和人权评估,它们认为这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

同时,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意识形态分歧也使得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受到了制约。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促进国际社会之间的合作,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所有国家都应该共同努力,确保人权保护体系得到积极推动,以确保人权的实现并防止在任何情况下侵犯人权的行为。

总之,国际人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和发展至关重要。

它是全球各国之间合作的基础,促进了人权保障和自由的最佳实践。

它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为它能够确保全球人民拥有的共同价值和理念,从而实现一个更加和平,更加繁荣和更加自由的世界。

国际人权法公约

国际人权法公约

国际人权法公约
1. 《联合国宪章》:作为联合国的创始文件,宪章确立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合作与发展的宗旨,并强调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2. 《世界人权宣言》:这是联合国发布的第一个关于人权的全球性宣言,宣布了一系列普遍适用的人权原则和权利。

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4.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强调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如工作权、教育权、健康权等。

5.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该公约旨在消除种族歧视,保障所有人不分种族、肤色、民族或宗教享有平等的权利。

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

7. 《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强调了保护儿童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

这些国际人权法公约构成了国际人权法的核心,为各国提供了指导和标准。

它们强调了人权的普遍性、平等性和不可剥夺性,呼吁各国共同努力,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奥运体育权及其保护的法律依据

奥运体育权及其保护的法律依据

奥运体育权及其保护的法律依据作者:贺鉴,许丽华来源:《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3年第8期贺鉴,许丽华(湘潭大学政治系,湖南湘潭 411105)摘要:奥运体育权属于体育权利的一种,对它的确认和保护,可以从国际体育法律文件与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中找到依据。

《奥林匹克宪章》、《体育运动国际宪章》等国际体育法律文件和《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了对奥运体育权的法律保护。

世界各国法律逐渐跟进并以不同的方式对奥运体育权及其保护做了不同程度的规定。

关键词:奥运体育权;体育法;国际人权法;国内法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884(2013)08-0161-03一国际体育法律文件在20世纪中叶以来, 国际社会制定的《奥林匹克宪章》、《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宣言》和《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等国际性体育法律文件以及区域性国际体育法律文件《欧洲体育运动全员宪章》与《新欧洲体育宪章》等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保护奥运体育权的思想。

《奥林匹克宪章》基本原则第6条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做了明确规定:“通过开展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并按照奥林匹克精神──以互相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比赛精神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而更加美好的世界作贡献。

”该宪章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从事体育运动是人的权利。

每一个人都应有按照自己的需要从事体育活动的可能性。

”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奥委会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积极保护奥运体育权。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有关规定,奥林匹克运动的所有参与者不分种族、宗教、性别平等地享有奥运体育权。

《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并没有直接规定奥运体育权保护问题,但它是国际社会有关体育权保护的重要依据。

其序言中规定“每一个人应能自由地发展和保持他或她的身体、心智与道德的力量,因而任何人参加体育运动的机会均应得到保证和保障”,认为这是有效行使人权的基本条件之一。

《奥林匹克宪章》的解释权和修改权之辨

《奥林匹克宪章》的解释权和修改权之辨

《奥林匹克宪章》的解释权和修改权之辨作者:于亮来源:《体育学刊》2018年第06期摘要:参加体育运动是基本人权,难民亦有不受歧视地参加体育竞赛的权利。

2016年里约奥运会难民代表队的参赛彰显奥林匹克运动对人权等美好价值的追求,但同时也暴露出国际奥委会在善治方面存在的不足。

國际奥林匹克运动应受《奥林匹克宪章》的约束,《奥林匹克宪章》对国际奥委会各个机构的权力进行划分;国际奥委会大会享有《奥林匹克宪章》的修改权,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与国际体育仲裁院共享宪章的解释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方法多种多样,对文本的解释也可能产生不同于语词通常含义的效果,但解释不能彻底背离文本,甚至实质性地废弃文本。

《奥林匹克宪章》明文规定参赛运动员必须代表一个国家,执行委员会却将其解释为运动员可以不代表任何国家或地区,执行委员会的解释明显超越《奥林匹克宪章》赋予其的解释权限。

执行委员会允许难民代表队参赛的决定破坏了《奥林匹克宪章》的可预测性,侵犯了属于大会的修改宪章的权利。

国际奥委会应该通过大会修改宪章的方式对难民参赛问题进行安排,而非由执委会任意解释宪章。

关键词:体育法;奥林匹克宪章;难民代表队;里约奥运会;国际奥委会中图分类号:G81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8)06-0037-06Abstract: Participation in sports is a basic human right, and refugees have the right too to participate in sports competitions without being discriminated. The refugee repr esentative team’s participation in the Rio Olympic Games in 2016 highlighted the Olympic movement’s pursuit for beautiful values such as human rights, but in the mean time, exposed some deficiencies of 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 in term of good governance. The Olympic movement should be bound by the Olympic Charter. The Olympic Charter divides the power of various organizations. The Session of the IOC has the Olympic Charter amendment right.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of the IOC and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share the Charter interpretation right. Normative document interpretation methods are diversified, text interpretation may produce an effect different from the usual meanings of words, but interpretation cannot totally deviate from the text, or even substantially abandon the text. The Olympic Charter expressly stipulates that a competition participating athlete must represent a country, yet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interprets it as that an athlete can represent any country or region. T he Executive Committee’s interpretation obviously exceeds its interpretation power given by the Olympic Charter. The Executive Committee’s decision to allow the refugee representative team to participate in the games has undermined the predictability of the Olympic Charter, and violated the Charter amendment right that belongs to the Session. The IOC should make arrangements for the refugees’ competition participation issue by means of Charter amendment by the Session, but not let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interpret the Charter at will.Key words: sports law;Olympic Charter;refugee representative team;Rio Olympic Games;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2015年爆发的欧洲难民危机使得难民的人权保护问题得到世界关注。

解析国际人权法律保护机制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实施

解析国际人权法律保护机制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实施

解析国际人权法律保护机制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实施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全球议题,国际社会在维护人权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保护机制。

这些机制旨在确保各国履行人权承诺,并为个人提供途径,以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际人权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实施这些机制的法律措施。

一、人权法律框架国际人权法律框架由各种各样的国际人权公约和声明组成。

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人权宣言》,它确立了一系列基本人权,并被广泛认可。

其他重要的公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这些法律文件为全球人权保护奠定了基础。

二、人权保护机制为了确保人权法律的实施,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人权保护机制。

其中最重要的是由联合国主导的机构和程序。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人权保护机制:1.人权理事会: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主要机构,人权理事会负责监督全球人权状况,并提出建议和行动计划以改进人权保护。

2.人权条约机构:各个人权公约设立了对应的条约机构,负责监督成员国的承诺履行情况。

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立了人权事务委员会,负责监督执政党和国家机构的人权表现。

3.特别报告员:特别报告员是独立的专家,负责调查和报告某一特定主题下的人权问题。

他们在进行实地调查后,向相关国家和国际社会提出建议。

4.人权诉讼机制:人权诉讼机制允许个人或国家对人权侵犯提起诉讼。

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司法机构。

三、法律实施国际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的实施需要依靠各国的法律框架和机构。

各国通过将国际人权法纳入国内法律体系,来确保人权的实施和保护。

以下是一些法律实施方面的关键要素:1.立法:各国需要制定与国际人权法保持一致的国内法律,以确保人权的实质性保护。

这些法律涵盖了各种人权领域,包括公民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等。

2.机构设立:各国需要设立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督人权状况,并处理人权侵犯的投诉。

这些机构的设立要求其独立性和中立性,以确保有效的人权保护。

奥林匹克宪章等国际体育规则

奥林匹克宪章等国际体育规则

奥林匹克宪章等国际体育规则
奥林匹克宪章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颁布的规章,规定了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和管理方式,以及参与者的权利和责任。

宪章包括了对奥林匹克理念的阐述,奥林匹克标志和旗帜的使用规定,对参与者资格和奖励的规定,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宪章的宗旨是促进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推动体育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和发展,以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公平、公正和和平性质。

国际体育规则包括了各种体育项目的比赛规则和裁判规则,这些规则由国际体育组织或相关的国际体育联合会制定和颁布。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比赛的公平和公正,保障运动员的权益,同时也规范了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国际体育规则还包括了对违规行为和禁药使用的处罚规定,以及对运动员资格和参赛资格的要求等内容。

总的来说,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体育规则都是为了维护体育运动的公平竞争和运动员权益而制定的规章制度,通过这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障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和全球范围内的公平竞技环境。

国际人权保护辩论辩题

国际人权保护辩论辩题

国际人权保护辩论辩题正方,国际人权保护是全球共同责任。

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国际人权保护是全球共同责任。

首先,人权是普世价值,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这意味着国际社会应该共同努力,保护每个人的人权。

正如尼尔斯·博尔哈(Nils Bohr)所说,“人权是不可分割的,它们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

”因此,国际人权保护不仅是一项道义上的责任,也是一项法律上的义务。

其次,国际人权保护有利于维护全球和平与稳定。

历史上,许多战争和冲突都是由于人权侵犯而引发的,比如种族灭绝、种族隔离等。

如果国际社会不共同努力,保护人权,那么这些人权侵犯可能会引发更大规模的冲突和战争,给全球和平与稳定带来威胁。

正如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所说,“人权正义的推进是和平的基础。

”。

最后,国际人权保护有利于促进全球发展与繁荣。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人权,才能够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实现个人和社会的繁荣。

国际人权保护不仅有利于消除贫困和不平等,也有利于促进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正如尼尔·阿姆斯特朗(Neil Armstrong)所说,“人权的保障是实现全人类共同繁荣的基石。

”。

综上所述,国际人权保护是全球共同责任,因为它是普世价值、有利于维护和平与稳定,也有利于促进全球发展与繁荣。

反方,国际人权保护存在实际困难和利益冲突。

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国际人权保护存在实际困难和利益冲突。

首先,国际人权保护面临着各国主权和文化差异的挑战。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历史、宗教和文化传统,导致对人权的理解和实践存在差异。

在国际人权保护过程中,很难达成一致的标准和行动方案,因此存在实际困难。

其次,国际人权保护可能会与国家利益产生冲突。

一些国家可能会因为国内政治、经济利益等原因,不愿意接受国际人权保护的干预。

比如,美国在对待叙利亚、伊拉克等国家的人权问题上,往往会因为国家利益而采取不同的态度和政策。

奥林匹克宪章

奥林匹克宪章

奥林匹克宪章篇一:奥林匹克学问传播:奥林匹克宪章基本原则1 现代奥林匹克主义是皮埃尔·德·顾拜旦提出的,在他的倡议下,1894年6月23日召开了巴黎国际体育代表大会,1894年6月23日成立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LOC)。

1994年8月在巴黎召开了第12届代表大会,这是奥林匹克百年大会,被命名为“团结大会”。

2 奥林匹克主义是增加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进展的一种生活哲学。

奥林匹克主义谋求体育运动与文化和训练相融合,制造一种以奋斗为乐、发挥良好榜样的训练作用并敬重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式。

3 奥林匹克的宗旨是使体育运动为人的和谐进展服务,以促进建立一个维护人的尊严的和平___。

为达到这一目的,奥林匹克运动独自或与其他组织合作,在其职能范围内从事促进和平的活动。

4 由国际奥委会领导的奥林匹克运动来源于现代奥林匹克主义。

5 在国际奥委会最高权力的指导下,奥林匹克运动汲取同意受《奥林匹克宪章》指导的组织、运动员和其他人员。

参与奥林匹克运动的标准是取得国际奥委会的承认。

运动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必需由被承认为独立的体育运动组织领导。

6 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没有任何形式的卑视并根据奥林匹克精神——以相互理解、友情、团结和公正竞赛精神的体育活动来训练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而更美妙的世界作出贡献。

7 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五个连环,奥林匹克运动的活动是全球性的、持续的。

其最高层次的活动是使世界上的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这一盛大的体育节日上相聚一堂。

8 从事体育运动是人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应有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事体育活动的可能性。

9 《奥林匹克宪章》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基本原则、规章和附则的汇总。

它指导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和运行,并规定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条件。

章1第奥林匹克运动一、最高权力1 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

2 不论以何种身份属于奥林匹克运动的人员或组织,都须受《奥林匹克宪章》条款的约束,并应遵守国际奥委会的决定。

第四章 奥林匹克宪章

第四章  奥林匹克宪章

国际奥委会对一届奥运会中发生的问题作 出的决定,在该届奥运会闭幕3年后,任何 人不得再进行申诉。“奥林匹克周期”始 于该周期第1年的1月1日,终于该周期第4 年的12月31日。奥林匹克周期从t四6年在 雅典举办的首届奥运会开始计茹,第29届 奥林匹克周期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冬奥 会的届次按其实际举办的次数计算。
五、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
《奥林匹克宪章》第4章对国家奥委会给以 明确的说明。国家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 的基层组织,是奥林匹克各种活动的直接 承担者。因此,宪章对国家奥委会的任务、 作用、组成、名称、使用的标志等方面作 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国家奥委会只有完 全符合这些规定才能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承 认,成为这一国家或地区奥林匹克运动 惟—合法的组织者与领导者。
除了上述三大支柱外,奥林匹克运动还包 括奥运会组织委员会(ocog)、各国的全国 性体育协会、俱乐部和隶属于国际单项体 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的人士,尤其是运 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技术人员和官员。 还包括为国际臭委会承认的其他组织与机 构。
(二)国际奥委会的使命与职责 《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国际奥委会的使命是在全 世界促进奥林匹克主义,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并 将其职责概括为16个方面。 (三)获得国际奥委会的承认 《奥林匹克宪章》指出要成为奥林匹克运动成员 的条件是得到国际奥委会承认。进面陈述了国际 奥委会可以承认的组织,如国家奥委会及其联盟 组织、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及其联盟组织,以及 与体育有关的非政府组织和这些组织获得承认的 程序与身份。
早期顾拜旦起草的《国际奥委会的地位》手搞和 1992年出版的中文版《奥林匹克宪章》
第一节《奥林匹克宪章》的 意义与功能
奥林匹克运动是一种国际活动。进行任何 国际活动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参与各方在 行动中的一致性。奥林匹克运动的三大组 织支柱,即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 合会和国家奥委会都是非官方的组织,它 们之间不存在领导与披领导的关系,只有 互相配合、协作的关系。它们的利益和目 标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因此才有合作的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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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 a t p r i i z t n i n i o r n o s t e t a t f u n i i z t n T ei f e c fmo e y sr c :S o t c v l a i a s i o s mp t t n t u n r o ma cv l a i . h l n e o d m Ol m- a c i p h i o n u p c Ga sr a h s l s e e y c me ewo l . y i a t ra r g a i me e c e mo t v r o ri t rd Olmp c Ch re sa p o r mma i o u n r v d sa n w a n h t d c c me t o i e e p p rp ci e f ri tr a i n l u n f h r t ci n wh l o si g t e d v l p n ft e s rsu d ra i g I - e s e t o e t a ma g t o e t i b o t h e eo me t p t n e tk n . r v n n o h i p o e n o h o a


要 :体育是人 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代奥林 匹克运动会 的影响力几乎 波及世界 的每
个角落。作 为其 纲领性 文件—— 《 奥林 匹克 宪章 》在推进体 育事业发展的 同时也 为国际人权保
护提供 了崭新 的视 角。宪章保护 的人权 包括人格尊严权 、生命健康权 、平等不受歧视待遇权 以及
第 1 卷第 l 期 5 1
20 0 8年 ¨ 月




V 1 1 o.1 o 5N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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羹 克 章 与 际 权 护 林匹 宪 》 国 人 保
申民智 ,张鑫 2
(. 1中国政法大学 体育部,北 京 12 4 :2中国政法 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 8 ) 029 . 0 0 8
发展权等。 奥林匹克宪章》 《 通过体育运动这一没有歧视、 人类最直接的本体交流平台, 宣扬人权
的要义 ,传播 人权的理念 ,推进人权的 国际保护 ,为人 类文明的发展作 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词l体育社会学 ;奥林 匹克 宪章 ;法律 地位 ;人权保 护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0. 162o ) 0 2 —3 0 67 1(o 8n.0 90
p r n h a gt poetdb he hr rn l e e i t f u a dg i ,i t fi h a h f h o e ul ot t u n r s rt e yt C at ic d t g h n int r le el , g t f q a- a m i h c e u h r o m h y g o f h ti
i to t ici n t n a drg t fd v lp n .n td ySwol, ep t ga dp oe t gh ma g t h s y t wi u sr h d miai , n ih e eo me tI a ’ o o o rd rs e i r tc n u nf hs a c n n i i
中图分类号:G 00 8 -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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