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三、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河南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注明:1件发明或发明外的自主知识产权6件以上。
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享有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一、电子信息技术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三、航空航天技术四、新材料技术五、高技术服务业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七、资源与环境技术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018高企认定政策解析财务部分及加计扣除政策
三、高企认定中财务指标的解释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3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 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 《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三、高企认定中财务指标的解释
(二)销售收入与总收入
权益性投资收益(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行)⑥利息收入⑦租金收入(一般企业收入 明细表第12、13、14行)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⑨ 接受捐赠收入(一般企业收入明
细表第22行)⑩ 其他收入。注意: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
收入调整数(《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 1 行、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
(一)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
《工作指引》规定: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 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 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书》中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 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加计扣除)。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 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 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政策 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省财政设立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配套奖补。
为充分发挥省专项资金作用,推动奖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86号)和《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2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全省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按照《河南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资金奖补具体实施细则》(豫财科〔2017〕53号)享受相关政策,资金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内支出。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第一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包括重新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省专项资金按照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实际落实奖补政策标准的一定比例,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配套奖补,具体标准如下:上年度(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一年,下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各地奖补政策标准给予配套奖补,最高3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企业,配套奖补最高2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企业,配套奖补最高10万元。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因素研究确定每年度省配套奖补资金预拨分配方案,组织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开展具体奖补工作,并对各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奖补工作,及时按规定向企业拨付奖补资金,并按规定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印发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奖补工作:(一)各地首先按照当地政策标准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补,并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豫政办 〔2011〕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 〔2011〕2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科技厅制定的《加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加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工作方案(省科技厅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为充分发挥自主创新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支撑作用,促进自主创新与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紧密结合,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落实《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9―2020年)》为主线,以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科技工程为抓手,以扩大科技对外开放和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培育壮大创新主体,加快建设创新平台,丰富发展创新载体,推进重点领域创新,切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
二、具体目标抓好现有的20项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力争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选择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新实施重大科技专项10项以上。
新培育50家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争创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
新建50个以上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0个省级重点实验室、4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争创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力争建立由我省企业牵头的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新培育4―5名“中原学者”。
新建40个院士工作站和3―5个国际联合实验室。
新培育3―5个省级高新区、5个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3―5个科技企业孵化器,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同比增长达到18%左右。
全年专利申请量力争超过2万件,专利授权量力争达到1.5万件。
三、工作重点(一)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把解决产业转型升级技术瓶颈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力争攻克一批产业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竞争力。
开发煤制乙二醇、焦炉煤气制乙炔等关键技术,改造提升煤化工产业。
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3日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全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统筹科技资源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按照“聚焦重点、精准发力,统筹整合、加大投入,创新机制、注重绩效,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1.支持省实验室建设。
对省级层面布局的嵩山、神农种业、黄河等省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开办费和建设期研发经费支持;对各地政府主导创建的省实验室,根据各地政府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2.支持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
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持续支持。
将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最高限额由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3.支持改造提升现有省级创新平台。
建立稳定支持机制,对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建设的省级研发平台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稳定支持。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4.支持凝练一流课题。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河南省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的通知-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河南省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河南省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的通知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各有关单位:为继续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健康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于近期组织筛选第二批具有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中介机构的职责接受企业委托,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技术)收入以及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中介机构的条件本次推荐的中介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2006年3月前注册成立,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三)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三、中介机构的纪律(一)应遵循公平、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二)不得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三)不得刁难企业,不得违规收取申请企业审计费用;(四)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企业有关信息。
对于违反以上纪律的中介机构,将取消其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资格并在有关媒体公示,五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河南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河南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5.25•【字号】豫政[1991]54号•【施行日期】1991.05.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河南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省科委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五豫政〔1991〕5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扶植我省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推动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落实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优惠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
2、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3、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4、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
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5、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在开发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管小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有关进出口业务的规定。
1、力争经贸部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技术进出口公司,以推动高新技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经贸委授予外贸经营权。
根据业务需要,经省经贸委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有关资金信贷的规定。
1、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其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的资金。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24.06.03•【字号】豫高企〔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豫高企〔2024〕1号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县(市)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现就我省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申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21年认定通过的高企,至2024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
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
企业发生更名与重大变化的,必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流程,再提出认定申请。
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工作程序(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网址:/,简称“工信部火炬中心”)选择“在线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栏目进行法人注册后申报。
(三)系统提交。
企业依照网站指引登录高企认定申报系统后,按要求逐一上传相关申报材料(评审是以系统填报材料为准)。
附件材料要清晰可辨,不可漏传、错传等,确认无误后,及时提交到各地高企认定管理账号下。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科火字[2011]12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名称变更分类(一)简单更名: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
(二)复杂更名: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
跨省级认定机构行政区域的企业迁址引起名称变更的,需按新申报企业重新认定。
二、不同阶段企业更名工作程序(一)提交认定材料至公示前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地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四部门组成)报告,并按变更后的企业实际情况更新申报资料,地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初审通过后以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出具情况报告,由所在地市科技部门将情况报告和企业更新后的申报材料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工作应在评审前完成。
省认定机构按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及材料进行认定评审。
在此期间发生了名称变更没有报告的,不论后期何时发现,均要重新申报。
(二)进入公示至报送备案前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变更后的企业实际情况更新申报资料,地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初审通过后以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出具情况报告,由所在地市科技部门将情况报告和企业变更申请材料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工作应在公示结束前完成。
中介服务承诺书(精选4篇)_中介服务机构承诺书
中介服务承诺书(精选4篇)_中介服务机构承诺书第1篇:中介服务承诺书中介服务是指为交易活动供应询问、价格评估、经纪等行为的总称。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介于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依法取得资格特地从事为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供应服务的组织。
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供应到的“中介服务承诺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介服务承诺书篇一:一、经自查,我单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
成立时间:20XX年月平均职工人数(人):20XX年注册会计师人数(人):近三年内是否有不良记录:是否熟识高企认定工作相关政策:二、在工作中,我单位将仔细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工作指引》中各项规定。
三、对所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负责。
若有违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若由于我单位缘由给申报企业带来的损失,由我单位全部担当。
承诺人:xxx中介服务承诺书篇二:现本公司向承诺办理区路/购买事宜,详细内容为:1、帮助签定买卖合同;2、帮助办理手续;3、帮助办理过户手续;3、帮助办理房款交接;4、帮助办理交房手续;5、其他。
若客户要求本公司帮助办理上述手续,本公司拒绝办理,且经客户书面催告后,本公司切未办理的,则本公司相应退还已收取的佣金。
但非本公司缘由导致的未办理上述服务内容的除外。
成交是服务的起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承诺人:xxx中介服务承诺书篇三:我单位,慎重承诺:1、向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的有关证件及资料详实,不弄虚作假;2、在中介服务过程中,秉承诚恳、信用、公允、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各类书面文件均真实、有效;3、我单位发出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等内容均遵循现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都是公允、公正的,不存在有倾向性的条件或卑视性条款;4、将严格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遵守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管理和考核;5、如我单位违反以上承诺条款,经查实后,情愿接受相关惩罚,并担当因自身不良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中介承诺书
中介承诺书中介承诺书1填写说明:【】中内容打√选择,打×删除:三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位内打×,以示删除。
提示:业主收取房款请携带身份证原件亲临z行地产公司办理,委托他人收款,请出示己公证(授权委托书)原件。
广州z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人(身份证号码:是位于物业(以下称"该物业")的合法产权人,本人保证拥有对该物业的全部收益、处分权。
贵公司做为买方的代理人,于年月日代为向本人发出要约,拟购买该物业,现本人同意以买方要约条件出售该物业,并委托贵公司向买方收取定金视同本人收取。
一、本人熟悉并确认买主要约及本人承诺的内容如下:1、建筑面积:2、售价:3、交吉情况:吉屋(不附家私家电)【】;附家私家电(见备注或清单)【】;带租约【】;4、交易税费:按国家规定各付各税【】;买方支付【】;卖方支付【】;5、收款方式:一次性付款【】;按揭付款【】;转按付款【】;【】二、为明确买卖具体,本人收取定金后将在贵公司通知的时间内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最迟不迟于年月日签妥,并须于年月日前备齐相关资料到广州市房管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三、如本人在签署承诺后不依承诺约定出售物业予买方,本人须双倍返还定金及向贵公司支付人民币元(小写:元)违约金。
如上述物业最后由本人与贵公司介绍的买方或其新居亲属、授权人/代理人在未经贵公司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本人仍须向贵公司支付上述违约金。
对上述违约行为之约束不因本承诺书终止而终止,一旦发生上述情况,贵公司即可追究本人之违约责任。
四、如本人收取贵公司代为收取定金后,买方无故悔约不买的,则本人有权没收定金并另行出售该物业。
鉴于贵公司己为本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本人同意将没收之定金与贵公司均分。
五、本人承诺,如该物业存在被查封等禁止或限制产权转让的问题,或出于本人自身原因,而导致不能达成交易时,本人所收定金应当在贵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发达之日起两天内双倍返还。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创新孵化生态,根据《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9〕35号)、《河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豫科〔2020〕101号)规定,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河南省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申报材料申报认定、备案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单位,请分别按照附件1、2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打(复)印,书籍式装订,一式2份(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电子版要求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三、申报流程(一)材料提交。
请将申报材料报送归口主管部门(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教育厅)。
(二)审核推荐。
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省教育厅对拟推荐的相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进行审核并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申报类别分别汇总形成各类孵化载体申报汇总表,并出具推荐函,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在规定的日期前报送至科技厅。
四、有关要求(一)本次申报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孵化服务领域侧重围绕我省重点培育的“7+28+N”的产业链条。
1.专业平台服务。
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2.供应链服务。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郑州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和自身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
第四条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二)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研发团队和相应的研发设施;(三)近两年内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包括企业申请、资料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和公示。
第七条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九条通过现场考察的企业,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专家评审通过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认定为技术中心,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技术创新活动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对技术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取消其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技术中心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划和调整。
新形势下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研究及对河南省的启示
总740期第六期2021年2月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新形势下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研究及对河南省的启示郑春蕊(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河南郑州450003)摘要:新时代,科技创新对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渐渐成为世界各国增强综合国力、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主要着力点。
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经济实体,我国对其发展给予高度重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已成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
本文对国家和部分省市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进行研究,针对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现状和政策措施,得出发展启示,为科技管理部门提供政策参考。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河南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1)06-0151-03 Policy Research on High-tech Enterprises in the NewSituation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Henan ProvinceZHENG Chunrui(Henn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Scientific&Technical Information,Zhengzhou Henan450003)Abstract:In the new era,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has an increasingly greater impact on social economy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and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main focus of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to enhance their overall na⁃tional strength and enhance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industries.As an important economic entity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my country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development of high-tech enterprises,and has suc⁃cessively issued a series of policies to guarantee and encourage the development of high-tech enterprises,and high-tech enterprises have become a powerful guarantee for implementing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strategies and promoting high-quality economic development.This paper researches the current state and some provinces and cit⁃ies'current high-tech enterprise policies,and obtains development enlightenment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olicy measures of high-tech enterprises in Henan Province,and provides policy reference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nagement departments.Keywords:high-tech enterprises;policy;Henan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指在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
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正文:---------------------------------------------------------------------------------------------------------------------------------------------------- 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各县(市)、区科技局、各申报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为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省科技厅制订出《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并于每年上半年(三、四月份)、下半年(九、十月份)各开展一批认定工作,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随下半年认定工作同时展开。
为方便企业了解省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确保申报渠道畅通,营造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发展,现将申报程序明确如下:1、欲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请认真阅读《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详见附件1、附件2。
2、参加申报的产品、企业各项指标须符合以上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与高新技术产品同时申报。
3、符合各项申报条件的企业,请先准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环保证明等申报必须的书面材料。
详见附件3。
4、按照每批次申报工作具体安排,准备《高新技术产品申报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报书》。
并按规定的装订规格、份数及时上报。
具体规定以该批次的通知为准。
5、根据省科技厅每个申报批次所规定的受理时间,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巩义市除外)将提前5至10个工作日停止受理,过期不再受理。
确切时间以该批次的通知为准。
6、郑州市将派出专门的工作组,或委托各县(市)、区科技局,对申报单位进行核查。
核查的范围以产品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企业规模、研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环境、企业文化、人员素质、发展前景为主。
河南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
河南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发文字号】豫政〔1991〕5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1.05.25【实施日期】1991.05.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省科委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五豫政〔1991〕54号)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办好郑州高技术开发区,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郑州高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细则认定。
第三条省科委是省政府管理开发区内、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和认定。
第四条高新技术范围如下: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技术性投入是指: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中试产品开发、技术咨询、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费用。
总收入是指:企业进行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经营服务等活动的全部收入。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出口、工程设计和承包、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程序如下:第七条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周期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长的,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须经主管机关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九条按照国家规定全部核减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省科委核定,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办法可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替代原由省科委颁布的《河南省高技术、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暂行规定》。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在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中开展科技需求调查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在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中开展科技需求调查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在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中开展科技需求调查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切实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服务,现在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中开展科技需求调查活动。
请各省辖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辖域内相关企业的填报工作,于4月30日前将《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需求调查表》汇总后,上报至省科技厅高新处(邮箱:****************)。
联系人:谢田峰联系电话:*************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需求调查表企业名称通讯地址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法人代表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1.固定2.手机传真企业注册资金万元主营产品(服务)注册时间企业职工人数(人)其中研发人员数目前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一般水平企业类别(可选两项)□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型试点企业企业是否为百户重点或者高成长企业□是□否是否位于高新区(或特色产业基地)□是□否高新技术企业领域□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近1年产品(服务)总收入(万元)近3年所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件)近一年企业利税总额(万元)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万元)重大科技需求概述(主要内容,技术指标、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等,限500字)需求技术所属领域□电子信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软件□生物制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保护新技术□其他技术(注明)项目实施阶段□小试□中试□产业化技术需求项目的拟引进方式□合作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联合办新企业□其他项目资金需求及来源计划总投资万元企业自筹万元银行贷款万元其它融资万元您认为企业寻找技术的障碍主要有哪些?(最多可选择五项)A.转移项目的技术水平B.转移项目的技术成熟度C.需求方原有技术水平D.配套性E.转移项目实施后的市场风险F.技术实施后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G.供给方的技术服务H.供给方后续技术的提升I.需求方对引进技术的掌握J.需求方实施技术的资金保障L.需求方实施技术的生产条件M.需求方的市场销售渠道N.相应的政策法规扶持O.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P.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服务水平Q.实施技术所需原材料供给R.信息来源不畅主要的产学研合作对象(或者意向合作单位)的简要描述包括:合作单位(含意向合作单位)、合作项目、进展情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77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6.11【实施日期】2014.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7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1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审批职责。
2.取消民营科技园区认定审批职责。
3.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职责。
4.取消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职责。
5.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招投标、评估和过程管理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将科技成果评价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将科技扶贫、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期刊及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具体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承接的职责。
1.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2.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3.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放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全省科技发展战略的建议;牵头拟订激励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牵头拟订全省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战略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负责《河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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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投入要保持一定的强度,3%、4%、6%的
比例均指的是三年研发费用总额所占的比例,不要求每年都达到这 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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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和复审条件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 总收入的60%以上。 (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 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 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高新技术产品的概念就是符合上述描述 的产品,评审中由技术专家进行判断。 (2)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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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和复审条件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1)认定时主要考核企业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2)判断依据: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是指企业对技术成果进行应 用性开发,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的能力;购入或出售技术 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此项评价中可计入技术诀窍(由专家判 定),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 (3)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 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不图设计)在国内外申请只记为一项。 (4)多项技术成果在一个产品中进行了转化,可以判断进行了 多项成果转化。例如:一个复杂的产品中应用了5项技术成果,即有 5项成果进行了转化,转化次数计为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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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和复审条件
4.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 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 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 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最近 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最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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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和复审条件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 (1)判断依据:专利授权证书,或着同时附有专利授权通知书 和最近缴费凭证均能判别获得专利,专利授权公告日须在近三年内, 并处在有效期内;专利权属人应为申报企业本身,若申报企业以独 占许可的方式获得专利,申报企业签订的五年以上独占许可协议须 在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证明;专利权人的变更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出具专利“转移” 《手续合格通知书》等备案证明。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参照专利判 断。( 2 )同一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3)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企。
4
中部六省及其省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表
省份 企业数(家) 省份排序 省会 企业数(家) 省会排序
河南
751
4
郑州
272
4
安徽
1742
1
合肥
545
3
湖南
1700Leabharlann 2长沙800
2
湖北
1550
3
武汉
820
1
江西
362
5
南昌
135
6
山西
290
6
太原
156
5
5
二、认定和复审条件
高企认定和复审均须满足《认定办法》规定。 (一)总体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 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 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六个条件: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1.在河南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 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 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
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分布情况表
序号 地市 全省 省辖市 郑州市 开封市 洛阳市 平顶山市 安阳市 鹤壁市 新乡市 焦作市 濮阳市 许昌市 漯河市 三门峡市 南阳市 商丘市 信阳市 周口市 驻马店市 济源市 省直管县 巩义市 兰考县 汝州市 滑县 长垣县 邓州市 永城市 固始县 鹿邑 新蔡 2011年底高新企业总数(个) 624 601 236(其中郑州高新区126家) 11 115(其中洛阳高新区57家) 22 22(其中安阳高新区11家) 10 45 28 20 22 7 10 26(其中南阳高新区7家) 6 5 7 4 5 23 12 0 1 3 4 1 0 1 1 0 位次 2012年底高新企业总数(个) 751 711 272(其中郑州高新区133家) 13 117(其中洛阳高新区57家) 27 25(其中安阳高新区12家) 11 56(其中新乡高新区18家) 34 25 30 12 14 32(其中南阳高新区8家) 12 8 10 5 8 40 16 0 5 4 10 1 1 1 2 0 位次 同比 增长% 20.4 18.3 15.3 18.2 1.7 22.7 13.6 10.0 24.4 21.4 25.0 36.4 71.4 40.0 23.1 100.0 60.0 42.9 25.0 60.0 73.9 33.3 —— 400.0 33.3 150.0 0.0 —— 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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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和复审条件
研发组织管理水平: (2)企业是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3)企业是否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 (4)企业是否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5)企业是否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成长性指标: ( 1 )计算方法:总资产增长率= 1/2 ×(第二年总资产额÷第 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销售增长 率=1/2×(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 销售额)-1。 注:对于第一年无收入和资产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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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要求
认定和复审的申报材料要分别按照《关于组织申报 2013 年度高 新技术企业的通知》和《关于做好 201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 的通知》执行。 注意事项如下: (一)认定(复审)申请书(两者内容格式相同): 1. 均须通过网上系统在线打印,前两页有条形码,上传电子版 和纸质打印材料须完全一致。 2.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核心技术及创新点”一栏 与“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关键技术及主要技 术指标”一栏,须首先描述项目(产品)属于哪个重点领域,细化 到三级。如:该产品(项目)属于一、电子信息技术,(一)软件, 1、系统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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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和复审条件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5)根据申报通知中成果转化明细表梳理企业成果转化情况。 技术成果证明材料包括授权或申请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鉴 定证书、正式技术合同、新药证书、农作物审定证书等;样品、样 机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检测报告等;产品、服务的证明材料主要包 括销售合同、用户意见等。 研发组织管理水平: 企业针对以下 5个方面组织材料,要求提供企业加盖公章的正式 文件。 ( 1 )企业在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时, 是否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 立项报告。
河 南 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培 训 要 点
2013年3月20日
1
目 录
一、 二、 三、 四、 五、
2
前
言
认定和复审条件 申报材料要求 认定和复审程序 常见问题
一、前
言
(一)政策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河南省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二)税收优惠: 1.经认定和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除税收优惠外,高新技 术企业资格还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企业宣传、上市融资、 招投标、项目申报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三)认定情况:截止2012年底,我省有效期内高新技术 企业751家,认定数量位居中部六省第 4 位。企业所得税累计 减免额达80亿元以上,有力支持了企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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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和复审条件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 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 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2.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 范围。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八大领域,企业生产的 产品和服务必须属于这个范围,否则不能认定。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 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1)企业科技人员: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 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独占许可。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 的知识产权享有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 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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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和复审条件
(3)关联性:企业须对其主营业务产品拥有核心自主知 识产权。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对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 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特别是通过非自主研发方式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须同申 报企业的主营业务产品紧密联系,确实在生产研发过程中得 到应用和转化。 (4)时间界限:申报企业从申报前三年至申报之日之间 获得的有效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被列入“近三年”范围(如: 企业2013 年5月申报,则提供2010年—— 2013年5月获得的有 效的自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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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和复审条件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 实用新型、以及非 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 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专利、 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其它形 式均不属于。 (2)来源方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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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和复审条件
成长性指标: 总资产增长率=(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二 年总资产额。销售增长率=(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第 二年销售额。 (2)在计算会计年度内企业未产生销售收入或成长性指标为负 的按 0 计算;第一年销售收入为 0 的,按两年计算;第二年销售收入 为0的,都按0计算。 (3)此项指标计算所依据的数据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 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