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建设厅《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山市建设局文件中建通[2007]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火炬开发区建设分局、各镇建设所、建筑业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和钢井架物料提升机,下同)安装拆卸、日常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工地,严防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现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的要求,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初次登记制度凡在我市在建的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市安监站申请初次登记,对起重机械按省建设厅统一编号方法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并发给《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一)申请初次登记时必须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
(二)起重机械初次登记时按省统一编号进行登记,并把登记号用不同于机身颜色的油漆喷涂在设备的指定部位。
(三)起重机报废或卖出时,产权单位应当向市安监站申请注销统一编号。
(四)对在本市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维修保养基地及设备、无专业维修人员、未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协议,以及无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与规章制度的企业所拥有的起重机械不予以登记。
(五)对出厂年限已达15年(含)以上或超过说明书规定使用年限的机型,一律不予办理初次登记。
本通知下发前已在我市注册备案、超过上述年限的,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每半年由合法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强制检验检测,合格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二、安装告知制度(一)新安装或移装、拆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每次进场作业前,应向市安监站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安装、拆卸告知应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
(二)起重机械每次顶升加节前,使用单位应各市安监站办理告知手续。
(三)同一项目同一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加节、维修保养及拆卸宜为同一单位。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辽住建安〔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住建安〔2019〕8号各市住建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20日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 (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 卸作业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 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 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 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 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 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 (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 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 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 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 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 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 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常用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目录2013.1复件
常用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目录( 2013年1月)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10、《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1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三、部门规章1、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5、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6、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0年第5号)1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4号)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6年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版)1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5、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17、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18、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1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2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22、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2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2011年)24、《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2011年)25、《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2011年)2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27、《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28、《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2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30、《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3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2008年)3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3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2008年)3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2008年)35、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2008年)36、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37、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38、绿色施工导则(2007年)39、《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建质安函[2007]18号40、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2006年)4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2006年)42、关于转发珠海市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理手册》的通知建质质函[2006]24号43、关于转发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的通知建质安函[2005]42号4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2005年)4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4年)47、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2004年)4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4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004年)50、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4年)51、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52、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53、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2012.35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255、《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56、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11.157、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2012)350号四、相关文件1、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3、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4、《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5、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质[2004]148号)7、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绿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试行) (杭建监总[2005]61号)8、关于实施《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绿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建监总[2005]59号)9、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监函[2006]47号)10、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11、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2009.9)12、《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13、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市监函[2007]28号)14、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15、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16、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17、浙江省建筑玻璃幕墙子分部监督检查验收细则18、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19、《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浙建法〔2010〕71号)20、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21、《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浙建房〔2010〕72号)22、《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浙安委〔2009〕12号)2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24、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26、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27、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8、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29、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010.11)30、关于加强对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监管的通知(〔2008〕函建字105号)31、杭州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32、杭州市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3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34、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35、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指引36、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37、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38、杭州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整理规定39、杭州市建设工程文件整理规定40、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41、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42、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办法43、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44、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45、关于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分标准的修订意见46、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计分标准47、杭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试行)48、关于实施高大模板工程监理企业验收抄报办法的通知(杭建监总[2008]24号)49、关于转发市建委《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12号)50、《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杭建监总[2010]82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10号)52、关于明确提升高度超过30米的货用施工升降机使用问题的通知(杭建监总〔2010〕107号)53、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426号)54、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382号)55、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监总[2010]33号)56、《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2010.8)5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工程突发事故及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02号)58、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1.7)59、杭州市关于印发《预防建筑施工支模架坍塌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2012.2)60、《2012年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2012)61、《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杭建工发〔2011〕471号62、《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2011.9)63、《市政工程围挡图集》(2011.7)64、《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程序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57号65、《关于办理工程监督注册登记时增加临时用房及围挡相关安全技术资料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84号66、《关于进一步完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82号6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监总[2011]56号68、《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办法》杭建监总[2011]5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46号70、《关于建设工地民工宿舍布置生活用品专柜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36号71、《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12)72、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2011.10)73、《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1〕17号74、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2011.11)75、《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308号7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建筑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436号77、《杭州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实施办法》2010.1178、《关于加强组合式塔机基础制作、安装和使用的若干要求》杭建监总[2012]13号79、《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1]288号)8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2]26号81、《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细则》杭建监总[2012]24号82、《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2]16号8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84、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2012.785、《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号86、《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2012.987、《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389号)。
36号文 附件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监理实施细则(试行) (1)
A.0.4徐州市沛县“中江文华苑”项目A、B地块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内容提要: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要点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项目监理机构(章):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日期: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监理实施细则(塔吊)一、工程概况1 建设地点:沛县的东环路西侧,南环北侧,新沛路南侧,迎宾大道东侧2 工程名称:徐州市沛县“中江文华苑”项目A、B地块3 建设单位:江苏沛县中江国际城镇开发有限公司4 设计单位: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5 勘察单位: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6 施工单位: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7 监理单位: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8 建设规模:约38.7万㎡9 结构类型:现浇钢筋砼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地上18-26层10 工程造价:约7.4亿11 工程质量:合格12 施工工期:48个月;二、专业工程特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本监理实施细则主要是针对塔吊、施工升降机编制。
本工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情况: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本工程拟安装塔吊14台,分别安装于,型号分别为,具体情况见下表;拟人货电梯台,分别安装于,型号分别为,具体情况见下表;外装饰工程拟吊篮作业,准备安装台,分别位于,型号为。
(可节选)三、监理依据:(根据项目的地点,可节选)1、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和文件;2、国家、住建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2008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建设部659号公告: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等;3、省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如《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苏建法(2004)90号)、《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苏建管质[2006]92号)、《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资料》苏建安监总〔2011〕8号、《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15]418号等。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2022年8月20日下午4点左右,南京市NO.2021G24地块项目C 地块在安装地块西南角1#塔吊大臂的过程中(首次安装,安装高度15m左右),塔吊发生倾覆,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经现场查勘,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为塔吊安装工人未按规范流程及时安装固定销轴,安装单位现场检查人员未及时发现隐患,制止后续作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数据统计,全省在建施工项目超过2万个,“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中完成信息登记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共50779台,年均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数量在25000台左右,全省平均每天安装数量在70台左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点多面广,监管压力较大。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分析本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要督促施工单位深入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抽检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39号)要求,积极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入库登记、产权信息真实承诺和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二、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安全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管理。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有效防止或减少机械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8】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和工程主体附着点及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和工程主体附着点所需的施工条件。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协调管理。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制定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对安装和拆卸环节实行旁站监理,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上岗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并记录,督促并参与做好验收工作。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书”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承租建筑施工机械。
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安全装置及关键零、部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九条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降低设备安全指标,擅自减少安全设施,擅自改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配备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电气和机械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所必备的条件。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初次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在岗期间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和支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合格证明。
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合格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其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五)建设单位主要工程管理人员名单、工程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六)缴纳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
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
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辽宁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部门及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备《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其中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符合本细则附件四的要求。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附件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和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四)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考核人员明细;(六)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和当年施工项目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收据复印件;(七)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组织人员名单;(九)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指标;(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文件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十一)企业保证安全生产制定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十二)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十三)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下列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 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 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 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 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 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 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 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 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 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 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 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 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 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 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 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 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 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 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 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 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 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辽建发 [2006]2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6]29号各市建委、局,财政局:为了配合《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贯彻执行,现编制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与《辽宁省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2004年)配套使用。
凡2006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执行新颁布的费用参考标准,原200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二○○六年五月三十日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费用组成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如下: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㈠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⑴基本工资:是指发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口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⑴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023辽宁省安全员考试模拟试题(含答案)
2023辽宁省安全员考试模拟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80题)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规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序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B)。
A.不少于6人B.不少于4人C.不少于3人D.不少于2人2.施工升降机是一种使用工作笼(吊笼)沿(B )作垂直(或倾斜)运动来运送人员和物料的机械。
A.标准节B.导轨架C.导管D.通道3.按凡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有关要求的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经(C )发给平安卡。
A.教育培训B.教育考核C.培训考试合格D.入场教育4.基坑周边(C )范围内不宜设置集水坑。
A.3mB.4mC.5mD.6m5.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签订(B)管理协议。
A.工程合同B.安全生产C.总分包D.专业承包6.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设施投入( D )。
A.必须纳入建设项目预算B.应当单独进行概算C.必须单独进行概算D.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7.《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企业必须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D )。
A.生产、经营资格B.商品标识C.使用有效期D.检验报告8.当锚杆固结体的强度达到(B)或设计强度的75%后,方可进行锚杆的张拉锁定。
A.10MPaB.15MPaC.20MPaD.25MPa9.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 C )负责统计上报。
A.工程监理单位B.分包单位C.总承包单位D.建设单位10.工程办理结算时,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评定为市级文明工地时,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合格标准增加(A)。
A.20%B.25%C.30%D.35%11.企业的( C )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大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大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生产秩序,保障建设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租赁、使用、安装、拆卸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起重机械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实行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管理第四条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在首次出租或者使用时,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到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办理起重机械单机登记编号手续。
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申请表;(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发票及证明产权的资料复印件;(四)产品合格证、起重机械产品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随机资料;(五)特种设备整机型式试验报告,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盘式制动器和直流电磁铁式制动器型式试验报告;(六)起重机械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七)已使用的起重机械需提供具备资质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两年内最近一次检测合格的报告;(八)进口的起重机械应当通过“商检”。
登记部门应当对以上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核对证件、留存复印件,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编号,并颁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手册》。
《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手册》由设备产权单位随设备保存。
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3)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4)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5)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6)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7)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10)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11)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岗位作业。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考核工作委托辽宁省建设厅干部培训中心和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承担;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未取得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材料第七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1、建筑电工、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年龄最低18周岁,最高60周岁;2、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年龄最低18周岁,最高55周岁。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详见附件1)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1、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不得有器质性心脏病、精神病、癫病、震颤麻痹、癔病、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2、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并且尚未解除;3、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不得患有高血压。
2022年度辽宁省安全员职业资格A证考题(含答案)
2022年度辽宁省安全员职业资格A证考题(含答案)一、判断题(5题)1.不得在尚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A.正确B.错误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A.正确B.错误3.乙炔气瓶不准放倒使用,主要是防止吸附乙炔的丙酮溢出。
A.正确B.错误4.使用氧气瓶时,操作者的双手、手套及工具等可以沾染油脂。
A.正确B.错误5.为便于施工作业,可以将已安装好的结构构件作为受力支撑点使用。
A.正确B.错误二、单选题(85题)6.以下情况,滑轮应予以报废的是( )。
A.裂纹或轮缘破损B.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C.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0%D.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5%7.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哪三级()?A.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B.公司、项目、班组C.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工程项目D.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班组8.《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A.责任制B.教育培训制度C.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安全责任追究制度9.桩基作业结束后,应将桩锤落下,切断( )和电路开关、停机制动后人可离开。
A.电源B.水源C.气源D.油路10.施工现场是否需要编制用电组织设计的依据是( )。
A.工程规模B.工程地点C.管理部门要求D.用电设备数量或容量11.当连续5天日平均气温低于( ),一般来讲即进入冬季施工阶段。
A.5摄氏度B.-5摄氏度C.-8摄氏度D.0摄氏度1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 )。
A.立即上报B.处以罚款C.立即制止D.给予处分13.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 )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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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厅《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建发[2006]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1、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全市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购置、租赁、安装、使用等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
2、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已委托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业务,所有建筑工地转场或位移安装的起重机械,应提前15日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站书面告知。
使用单位安装、调试完并自检合格后,必须经检验检测,并在检验检测合格后,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站申请备案方可使用。
3、各施工单位所购置、租赁的起重机械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准用证和检验检测报告。
严禁使用自制式、明令淘汰、报废的起重机械。
4、施工现场内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必须由具有建设行政主营部门颁发起重机械安、拆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
进行安、拆作业,没取得安拆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起重机械安、拆业务。
现场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必须编制安拆方案,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由相关人员审查合格认证后方可实施。
安、拆作业和检验检测过程必须符合本规定。
要求各单位加强对施工工地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制定重大事故预防和救援预案,加强日常检查、保养、维修,并认真做好起重机械内业档案。
市建委将对工地内起重机械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存在严重隐患的起重机械,将现场予以封停,对忽视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并设立安全监察举报电话:2925212
阜新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00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