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人〔2008〕45号年休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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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12月03日 21:39:44 编辑:金冈来源:江苏国税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于12月7日在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隔10个月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第1号令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国务院进行大部制改革后发布的第1个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法规。

尤其是在业界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当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哪些变化和对企业带来哪些影响?笔者解读如下:一、《实施办法》重点解读ﻫ第一:《实施办法》是专为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劳动者量身定制国务院去年12月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适用范围包含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并要求人事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实施细则,但在2008年2月15日只有原人事部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而对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职工并未作相应规定,这也是在后来给业界称为《条例》实施难的争论导火线,笔者认为为什么不对机关事业单位以外主体去规范其原因可能有三。

其一,是机关事业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性质特殊,立法机关很难在一个法规里面同时对两个完全性质不同的主体进行规定,即是规范也可能会因顾此失彼而使法规前后矛盾。

其二,考虑《条例》是在《劳动合同法》施后才颁布的,而当时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呼声一片,要求立法机关修改《劳动合同法》,国家在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对经济影响有多大不清楚。

这也是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为什么一拖再拖的原因之一,因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宣传称是《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办法的出台也只能往后延期。

其三,《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第一次以行政法的形式规定用人单位对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虽然在此之前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已参照国发电[1991]2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实行过,但由于当时并无相关具体法规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工信人[2008]45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08.09.27【实施日期】2008.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人[2008]45号)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各部属单位,部机关各单位:根据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各单位和部机关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和部机关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除犯有比较严重错误的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外,其余人员一般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或司局为其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各单位和部机关副处级以下(含副处级,下同)人员初次因公临时出国,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查手续。

(一)部机关副处级以下人员初次因公临时出国,须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与出国任务批件一并报人事教育司审查。

(二)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和有审批权限的部属单位(以下简称有权单位)副处级以下人员初次因公临时出国,须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与出国任务批件一并报有权单位审批部门审批。

(三)没有审批权限的部属单位副处级以下人员初次因公临时出国,须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与出国任务批件一并报人事教育司审查。

三、审查批件有效期三年,副处级以下人员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不再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由所在单位或司局为其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其主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没有审批权限的部属单位副处级以下人员还应同时向人事教育司备案。

四、副处级以下人员在原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部机关副处级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无论其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审查批件是否到期,均须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到人事教育司办理审查手续。

《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目录》

《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目录》

2011.10.9 法办【2011】442号 2013.12.11 国办发明电〔2013〕28号 2014.2.11 人社厅发〔2014〕13号 2007.6.1 2011.7.1 国务院令第493号 人社部令第13号
2002.5.12 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 2005.1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26号 1995.5.10 劳部发[1995]第223号 1995.1.1 劳部发[1994]532号
2009.4.25 人社厅函〔2009〕149号 2005.4.19 劳社厅函〔2005〕126号 2005.1.1 国税发[2005]9号
1997.10.10 劳办发[1997]98号 2001.11.26 劳社厅函〔2001〕249号 1999.8.13 劳社厅函[1999]90号 2003.5.30 劳社部发[2003]12号 2001.10.1 财税[2001]157号 1990.1.1 1995.1.1 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 劳部发〔1995〕309号
1997.9.10 劳部发〔1997〕271号 2008.1.3 劳社部发[2008]3号
1996.5.30 劳办发[1996]100号
37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的通知 1998.7.23 劳部厅发[1998]7号 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40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41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42 集体合同规定 43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44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45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6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7) 4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1999.10.1 国税发[1999]178号 2013.12.11 国办发明电〔2013〕28号 1978.5.24 国发【1978】104号 2007.12.14 国务院令 第513号 2004.5.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2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
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08年度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08年度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08年度职工带薪年
休假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7.28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08年度职工带薪年休假有
关事宜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机关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现就职工年休假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局属各处(室)应根据工作任务,结合职工本人意愿,未休年休假的人员在奥运会结束后,合理安排本单位人员年休假,做到工作有人接办,整体工作不受影响,已休的天数要扣除。

二、严格签批程序,办理年休假手续。

根据年休假的有关规定,各处(室)一般工作人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并报局人事培训处备案;各处(室)副职由单位正职同意后报分管领导签批并报局人事培训处备案;各处(室)正职由局分管领导签批并报局人事培训处备案;局领导副职由正职领导签批送局人事培训处备案;局领导正职应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送人事培训处备案。

三、因有急办工作或紧急任务不能如期休年休假的,其年休假应作调整安
排,但不作跨年度安排。

未休(或未休足)的天数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局各处(室)人员的年休假安排计划,请于2008年8月15日前报人事培训处。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

精心整理各种假期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假期待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和探亲假,还有一些其他的假期。

(一)病假病假是国家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使他们安心养病,早日恢复健康身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假的待遇问题制定的一系;(二)事假事假是指非由本人处理不可的,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休事假,原则是当年不超过十五天。

因事请假要从严掌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事假一周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

一周以上的填写“工作人员请假单”报组织处批准。

部门领导请假两天以上者,由主管校长批准。

全年事假超过十五天,从第十六天起扣发工资。

(三)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国务院侨办、劳人部、财政部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19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中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的要申请事假,其事假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去港澳的不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还。

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

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假期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四)探亲假按照国务院(1981)36号文件。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1. 探亲假路费报销)2.结婚年龄: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男女双方按婚姻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3.晚婚的奖励政策: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五章奖励与处罚中明确规定:初婚的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七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六)丧假丧假:三天。

08福利

08福利

一、假期1、公休假按国家公休假有关规定执行, 春节参照总部规定执行. 具体时间和时段安排由行政部通知.2、年休假公司实行年假制度, 工作满一周年的正式员工从满一周年开始, 每年有5天年假, 必须在次年的当月前休掉, 过期作废;如果员工当年没有休年假, 公司奖励1000元奖金, 每增加一年工龄年假多半天, 奖金也随之增加. 年休假最多累计不超过10天.3、婚假公司员工符合结婚年龄, 由本人申请, 经部门经理、总经理批准, 省内婚假5天, 省外10天(夫妻一方为省外即可), 男女双方符合晚婚的可增加婚假5天. 均不包括连续乘车时间.4、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 省内丧假3天, 省外的丧假5天, 均不包括连续乘车时间.5、病假员工病假应附医院有效证明(出差人员凭当地正规医院证明). 月病假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以上(大病住院除外), 每超出一天扣除30元(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除外).6、产假、哺乳假、护理假按《总纲》有关规定执行.7、集体休假公司组织每年夏季集体休假一次, 若无特殊理由, 所有员工都必须参加. 费用根据工龄作以下划分:工龄五年以上——公司为员工承担100%费用, 法定家属由员工自己负担大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工龄四至五年——公司为员工负担80%费用, 法定家属由员工自己负担大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工龄二至三年——公司为员工负担60%费用, 法定家属由员工自己负担大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工龄二年以下——公司为员工负担50%费用.8、出国旅游作为奖励, 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到国外旅游的机会, 根据工龄和级别作以下划分:工龄满四年——可到香港或韩国旅游, 部长级以上员工由公司负担6000元,一般员工由公司负担4000元;工龄满六年——可到新马泰旅游, 部长级以上员工由公司负担9000元, 一般员工由公司负担6000元;工龄满八年——可到欧美旅游, 部长级以上员工由公司负担15000元, 一般员工由公司负担10000元.二、医疗费按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执行.三、社会保险公司所有员工均参加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四、手机通讯费1、总经理助理及以上, 每年全额报销手机通讯费;2、部门经理, 每年报销手机通讯费:正部长6000元、副部长5400元;3、业务经理, 每年报销手机通讯费4200元;4、业务主办, 每年报销手机通讯费3000元;5、实习业务员, 每年报销手机通讯费1800元(建议使用“神州行”等储值卡);6、业务助理, 每年报销手机通讯费1200元(建议使用“神州行”等储值卡);7、特殊情况的报销标准报总经理审批确定.五、公务用品1、公司为正式员工提供前三年的服装费用, 在每年八月凭小票或实物经办公室或行政部经理审核批准后, 集中一次性报销. 工作满三周年以后就不再享受该笔费用.男士:每年由公司发给每位男士单价不超过150元长袖衬衣4件、单价不超过120元的短袖衬衣2件以及单价不超过250元的领带1条.女士:每年由公司发给每位女士单价不超过20元的薄丝袜8双和单价不超过50元的厚丝袜2双, 以及价格不超过840元的服装.2、公司提供给每位正式员工部分工作文仪:价格不超过100元的名片夹一个、价格不超过100元的旅行包一个、价格不超过400元的公文包一个. 凭小票或实物经办公室或行政部建立审核批准后, 集中一次性报销.六、住宿条件1、公司为无住房条件的外地员工提供公寓作为寝室, 每套固定公寓可配置总额不超过3800元的冰箱、洗衣机和电视机作为公用. 并为每位入住人员提供以下生活用品:*床, 一张, 限额200元;*床头柜, 一只, 限额150元;*落地扇, 一把, 限额200元;*办公桌, 一张, 限额250元;*办公椅, 一把, 限额100元.2、无住房条件的外地员工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入住公司寝室, 经总经理批准可租房住宿, 并由公司每月按级别提供200~250元不等的住房补贴.3、公司为解决员工住房问题, 另设立住房信贷制度, 申请住房信贷的员工必须工作满三周年、与公司签定三年或三年以上劳务合同. 住房信贷具体操作如下:a)工作满三周年的正式员工可以提出贷款申请, 按岗位级别由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评定后与公司签订贷款协议, 经律师公正, 将劳动合同续签(服务年限必须等于或超过还款年限), 并以本人的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作为附件备案.b)住房信贷的额度划分如下:●业务员及以上——6万;●业务员以下——4万.c)员工从申请了住房贷款的当年年底开始, 平均分三年归还给公司一次款项. 若员工在此期间离开本公司, 必须将住房贷款连本带息全部退还给公司方可离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年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年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定人劳社监200845号

定人劳社监200845号

定人劳社监200845号定人劳社监〔2008〕45号关于开展2007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浙江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监[2005]48号)规定,我局决定自2008年5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07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用定级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书面审查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接受书面审查。

二、书面审查的内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时制度、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情况。

三、书面审查办理程序及时间安排保障信用定级结果。

四、信用定级的标准(一)书面审查各项内容的实施全部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定为劳动保障信用A级单位;(二)书面审查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实施,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指标达到当地规定的要求;书面审查年度无经查实的被举报投诉违法案件的,定为劳动保障信用B级单位;(三)书面审查的各项内容初步启动,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等主要指标达到当地规定要求的60%以上;书面审查年度未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无2次(含2次)以上经查实的被举报投诉违法案件的,定为劳动保障信用C级单位;(四)书面审查的内容只有个别项目启动,劳动保障基础关系工作薄弱;书面审查年度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2次(含2次)以上经查实的被举报投诉违法案件的,或书面审查当年发生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突发事件的,定为劳动保障管理失信单位。

五、方法与要求(一)用人单位应主动对照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自查自纠,自觉整改存在的问题。

用人单位应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填报数据真实准确,文字说明言简意赅。

(二)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所属单位统一布置,加强指导和监督,积极主动做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

员工年休假制度

员工年休假制度

员工年休假制度第一篇:员工年休假制度员工休假制度一、年休假规定1、年休假:员工在公司任职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可以分次使用,次数不限,当年如未休完,即自动作废。

4、年假与婚假不可同时使用。

5、员工每次申请年假须不少于2天。

一次性休3天以上年假,须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公司将依据情况,统筹安排每月休年假的名额。

6、员工须在入职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后方可开始请休年假。

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职工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b)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c)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d)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8、满足以上条件的员工,可根据个人意愿向上级领导提出休年假申请,并填写《请假审批单》,层呈至各公司法人或运营总监审批。

公司将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

二、婚假规定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一)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产检假1、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2、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4、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工资福利科科长彭玉平2013年5月3日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一)主要文件依据1.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2.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3.2008年5月21日,重庆市人事局制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

(二)年休假天数的计算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年的必须对年对月,从工作年限满后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有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职工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年休假安排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1.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2.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

3.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4.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

关于民警年休假制度

关于民警年休假制度

关于民警年休假制度第一篇:关于民警年休假制度关于民警年休假制度临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严格按照《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令》、《办法》规定条件享受休假。

1.休假可以连续进行,也可以分段进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时间,2.全队民警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工作实际,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3.每个民警的休假时间原则上按照大队的总体安排执行,也可以根据民警个人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日常工作的前提下,提交大队办公室研究,确定休假时间。

4.民警在休假期间要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及大队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大队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5.民警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原则上不出本市,出市区休假的必须向大队主管领导请示。

如单位有紧急任务时马上归队,完成任务后可补剩余休假。

6.民警休假时应填写休假审批表,经大队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

休假结束后,到办公室销假备案。

7.对大队安排休假的民警,未在指定时间休假的,不再安排休假日期,视为主动放弃。

第二篇:年休假制度休假疗养制度的通知》(中国石化人〔2011〕1147号)和《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胜油局发〔20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油田建立在岗职工休假疗养补贴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休假疗养补贴制度。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带薪休假的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关于完善休假疗养制度的有关精神,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油田为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在岗职工建立休假疗养补贴制度。

二、为鼓励并方便职工休假疗养,各单位可以为符合年休假(含寒暑假)条件的职工支付休假疗养补贴,年补贴标准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2000元;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4000元;累计工作已满20年不满30年的6000元;累计工作已满30年以上的8000元。

三、休假疗养补贴在各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四、休假疗养补贴由各单位工会部门单独造表,经劳资部门审核后,由工会分两次发放(每半年一次)。

政字[2006]6号关于休假的管理规定

政字[2006]6号关于休假的管理规定

政字[2008]6号关于职工各类休假的管理规定各科室: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各类假期的管理,维护职工权益,保证医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医院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对医院所有的假期规定进行了整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关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医院对休假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此管理规定只针对职工个人的各类休假,所有国家法定公共假期按照医院通知安排休假。

附件1:医院各类假期的实施办法附件2:医院职工请/休假流程附件3:关于职工请/休假审批的管理规定二00八年三月九日主题词: 职工休假管理规定抄报:医院董事会医院综合办公室2008年3月9日印发共印40份附件一:医院各类假期的实施办法一、职工探亲假根据1981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的《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赣府发[1981]50号)的精神,为维护医院稳定和保护职工权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参照执行该文件,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户籍不在南昌且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未婚,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二条下列情况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待遇1、见习生、实习生和试用人员在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见习、实习、试用期满以后,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2、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可以同时探望父母,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职工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4、职工在受开除留用处分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5、父母或配偶居住在南昌市行政区划内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如配偶方享受了探亲假,则本院职工不能再享受探亲假。

年休假规定

年休假规定

年休假规定年休假规定近日,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采访时记者发现,现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不具备法律效力,企业对未休假给予的补偿,也远低于国家规定。

按照2008年起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假设月薪3000元,工作三年可休年假5天,未休年假应得到的补偿是2069元(3000÷21.75)×300%×5=2068.96元)。

采访时记者了解到,提到补偿,大部分企业职工表示并未享受过,即便有不休年假的补偿,也是象征性的补个300元、500元,最高也不超过1000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采访中发现,能够执行此年假休假天数的单位并不多,出于个人和工作原因无法休假的情况占据大多数。

“我们的工作每人都负责自己的,提出休年假,领导就会问,谁来替你。

”在沈阳某企业工作的小李说,对于绩效考核的他们,年假只是向往,想休也不敢休。

记者也了解到,由于《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缺乏对企业明确的约束和处理办法,一直都是“看起来很美”。

此次《意见》的出台将休年假纳入了劳动监察范围,辽宁省人社厅表示,等待具体措施出台,将严格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劳动法年假

劳动法年假

2017劳动法年假导语: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2017年劳动法年假最新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二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一、带薪年休假工资怎么计算1.年休假工资的基本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年休假所依据的月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

即: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前十二个月加班工资总额后的月平均工资。

如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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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线桥工程分公司文件线人…2008‟45号关于转发《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司属各单位:现将中铁三局“关于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铁三劳人…2008‟6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当年年休假可延期至下一年度3月底前休完。

二、职工办理休年休假程序。

(一)公司机关1、公司副职(含三总师)休假:由公司总经理(党群由党委书记)安排或本人申请,经人事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2、三总师副职、各部门正职休假:由主管的公司领导安排或- 1 -本人申请,经人事部门审核,主管的公司领导批准。

3、各部门的副职及工作人员休假:由部门正职安排或本人申请,经人事部门审核,部门正职批准。

(二)公司属各段、经理部(含代局管)1.公司属各段、经理部(含代局管)正职休假:由公司安排或本人申请,经人事部门审核,公司总经理(党群由党委书记)批准后方可休假。

2.公司属各段、经理部(含代局管)副职休假:由段长(经理)安排或本人申请,经人事部门审核,段长(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3.公司属各段、经理部(含代局管)其他人员休假:由单位安排或本人申请、部门主任(机长、工班长)同意后,经人事部门审核,段长(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三)社管中心及储运站1.社管中心(储运站)正职休年休假:由公司安排或由本人申请,经人事部门审核,公司总经理(党群由党委书记)批准后方可休假。

2.社管中心(储运站)其他人员休年休假:由单位安排或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同意后,经人事部门审核,社管中心主任(站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三、应休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程序每年3月底前,凡因工作需要应休而未休上一年度年休假的,- 2 -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由各单位人事部门统计职工未休年休假使用情况,做出年休假工资支付标准(附表1),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后,随3月份工资一起发放。

现行工资办法中计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职工本人月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和技术(岗位)津贴。

以后工资调整时按调整后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人事部门必须建立职工年休假管理台帐(附表2),做好年休假的管理工作。

职工调转时,由原单位将职工的年休假管理台帐通过办公平台发送至新单位。

附表:1.年休假工资支付标准2.年休假管理台帐附件:关于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3 -附表1年休假工资支付标准单位:年度:承办日期:年月日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人事制表:- 4 -附表2年休假管理台帐单位:经办人:5附件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三劳人…2008‟60号关于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铁三局各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第2次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三月十一日6附件: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完善集团公司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维护职工合法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三局集团中已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中铁三局集团内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职工。

第二条年休假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期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期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期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作年限指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由各单位核准。

第三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并遵循以单位安排为主的原则。

年休假必须在当年休完,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7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条职工办理休年休假程序一、公司本部1、公司副职(三总师)休假:由公司总经理(党群由党委书记)安排或本人申请、总经理批准。

2、三总师副职、各部门正职、社管中心(宏达分中心)正职休假:由主管的公司领导安排或本人申请、主管的公司领导批准。

3、各部门的副职及工作人员、社管中心(宏达分中心)机关其他人员休假:由部门(中心)正职(负责人)安排或本人申请、部门(中心)正职(负责人)批准。

4、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由单位填写《职工年休假通知单》(样式附后)通知本人,并由本人持通知单到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登记。

职工申请休年休假的,由职工填写《职工年休假申请单》(样式附后),按以上程序批准,报劳动人事部审核登记。

职工休年休假期间考勤表上应注明“年休”字样。

二、公司经理部(指挥部)、办事处、各子、分公司职工休假,由各单位比照以上原则制定具体休假程序。

但正职休假应报请公司总经理(党群由党委书记)批准后方可休假。

三、社管中心(宏达分中心)所属单位职工休年休假,由中心比照以上原则制定具体休假程序。

第六条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8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一、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二、日工资收入=计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月工资标准÷21.75计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月工资标准: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为职工本人月岗位工资、保障工资、工龄工资标准之和;实行其他工资制的,为职工本人的月基本工资。

三、如在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提前中断休假的,且当年未能安排补休者,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凡因工作需要应休而未休年休假,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公司本部、社管中心(宏达分中心)机关,需由职工所在部门(中心)提出申请,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2、公司经理部(指挥部)领导班子成员、办事处负责人,需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其他职工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各子、分公司及社管中心(宏达分中心)所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在一个年度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如职工当年年休假已休完,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9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五、职工当年请事假累计达到2个月以上的;六、职工息工、放假、待岗4个月以上的;七、女职工休育儿假满6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具体规定一、凡被批准休假的职工,须按批准的休假天数进行休假。

对已休满审批休假天数,经单位批准延期的,累计休假超过规定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得按年休假待遇处理;对已休满审批休假天数,未经单位批准延期的,按旷工处理。

二、对因个人原因未休满已批准的年休假天数,其未休满天数不再另行安排补休,且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对单位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因职工个人原因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期,不得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未申请或申请未予批准者,不得擅自休假。

第九条职工休年休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

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必须建立职工年休假管理台账和年休假使用登记卡,按规定审核,如实登记。

职工在集团公司内调动工作的,调出单位必须将职工当年年休假情况介绍给调入单位,但上一年度的年休假必须在原单位休完,10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休完的,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条本办法为暂行规定,有效期暂定四年,如国家劳动部门公布实施细则,公司将按上级规定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原有关年休假和季度假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11职工年休假申请单单位:请假日期:年月日职工年休假申请单单位:请假日期:年月日12职工年休假通知单(单位存)同志:根据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兹通知你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休带薪年休假。

请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负责人签字:职工签字:劳动人事部门审核:年月日(字第号)职工年休假通知单(职工存)同志:根据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兹通知你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休带薪年休假。

请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负责人签字:职工签字:劳动人事部门审核:年月日13主题词:人力资源管理假期办法通知抄送:公司党委、纪委、工会、团委,公司本部各部门,社管中心,各办事(联络)处,存档。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8年3月11日印发审核:高晋校对:沙世平份数:65份1415主题词:转发年休假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公司党委、工会、团委,机关各部门,社管中心,存档。

线桥公司办公室 2008年6月6日印发审核:赵爱文校对:张家祝份数:52份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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