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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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导论第一条简称第二条定义和释义第三条登记官第四条登记官签名第二章公司和社团的组建和设立组织大纲第五条公司组建的方式第六条限制股东责任的方式第七条组织大纲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条担保有限公司第十条组织大纲的变更第十一条登记办公地位置的变更第十二条组织大纲的签署与法律效力第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股本的权限第十四条减资第十五条向法院申请确认令,债权人的异议第十六条减资确认令与法院发布此令状的权限第十七条减资确认令和减资记录的登记第十八条股东对已削减股份的责任第十九条隐瞒债权人姓名的处罚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规章的章程第二十一条无限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的必备规章第二十二条第一附表中表格A的采纳和适用第二十三条章程的印制、盖章和签字第二十四条通过特别决议变更章程第二十五条章程的通过和法律效力总则第二十六条登记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的后果第二十八条行为能力和权限的缺乏;越权行为第二十九条发放给股东的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副本第三十条对公司登记名称的限制第三十一条名称的变更第三十二条有权发行无记名股份的公司不能在岛内拥有土地第三章公司股东和社团成员的资本分配和责任分摊资本分配第三十三条股份及利益为动产第三十四条股份溢价账户第三十五条折价发行股份的权限第三十六条公司支付佣金的权限第三十七条赎回和购买股份第三十八条股东的定义第三十九条通过私人代表的转让第四十条股东名册第四十一条年度股东名单和资本、股份的股款催缴情形等的摘要第四十二条公司未递交文件或未缴付费用的处罚第四十三条股份或债券证明书第四十四条股东名册的检查第四十五条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增加资本和股东的通知第四十六条不适当进入股东名册或被股东名册遗漏的补救第四十七条向公司登记官通知股东名册的修改第四十八条股东名册的证据效力股东责任第四十九条在任及离任公司股东的责任第四章公司和社团的经营与管理保护债权人的规定第五十条公司注册办公室第五十一条注册办公室位置的通知第五十二条有限公司的名称公示第五十三条对不公开标示公司名称的处罚第五十四条抵押登记第五十五条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董事名单第五十六条对未置备董事名册的公司的处罚第五十七条会议股东保护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第五十九条会计和审计第六十条特别决议的定义第六十一条会议有关规则缺失时的处理第六十二条特别决议的备案第六十三条特别决议的副本第六十四条任命检查员报告公司事务第六十五条检查员的权限第六十六条检查员的报告第六十七条通过公司决议进行的检查第六十八条检查报告的证据效力通知第六十九条给公司登记官的回执等第七十条对公司通知的送达第七十一条邮寄送达第七十二条会议召集文告、通知等的证明第七十三条会议记录第七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法律行动的费用担保第七十五条针对股东的法律行动中的声明仲裁第七十六条公司提交仲裁的权限罚则第七十七条罚则;罚款的运用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修改非盈利团体第八十条政府可以特许公司注册时不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有限"(“limited”)字样的情形合同第八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第八十二条汇票和本票第八十三条通过代理人执行协议等第八十四条公司拥有供海外使用的印章的权限第八十五条文件的证明和解与重组第八十六条与债权人和股东协商的权限第八十七条便于公司重组与合并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获取异议股东股份的权限第五章公司和社团的清算导论第八十九条出资人的定义第九十条出资义务的性质第九十一条出资人死亡第九十二条出资人破产第九十三条出资人结婚由法院进行的清算第九十四条公司可以由法院进行清算的情形第九十五条公司被认为无力偿付其债务的情形第九十六条通过请求书做出的公司清算申请第九十七条法官办公室中的审理第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的开始第九十九条法院可以发布禁令第一百条法院审理请求书的权限第一百零一条公司清算命令做出后法律程序的中止第一百零二条向公司登记官递交命令副本第一百零三条法院中止任何程序的权限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清算命令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效力第一百零五条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或出资人的意愿官方清算人第一百零六条官方清算人的任命第一百零七条辞职、免职、空缺填补和报酬第一百零八条官方清算人的称谓和职责第一百零九条官方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一十条官方清算人的自由裁量权第一百一十一条官方清算人任命代理人法院的一般权限第一百一十二条征收和运用资产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出资人代表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要求交付财产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五条命令出资人偿付债务的权限第一百一十六条催缴股款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七条命令支付至银行的权限第一百一十八条账目管理第一百一十九条出资人代表的失职第一百二十条命令的最终证据效力第一百二十一条排除未在规定时间证实其债权的人的权限第一百二十二条法院对出资人权利的调整第一百二十三条清算费用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的解散第一百二十五条登记官对公司解散进行备案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未报告公司解散的惩罚法院的特别权限第一百二十七条法院传唤涉嫌占有公司财产人员的权限第一百二十八条法院对当事人的调查第一百二十九条在某些情形下逮捕出资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条法院的累积权限命令的执行第一百三十一条执行命令的权限公司自愿清算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可以自愿清算的情形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自愿清算的开始第一百三十四条自愿清算对公司地位的影响第一百三十五条通知的发布第一百三十六条自愿清算的后果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清算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影响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九条重组在何种情形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第一百四十条债权人或出资人上诉的权利第一百四十一条自愿清算过程中清算人或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第一百四十二条清算人可以召开股东大会第一百四十三条清算人职位的空缺第一百四十四条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四十五条清算人结束清算的账目第一百四十六条清算人向登记官报告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自愿清算的费用第一百四十八条债权人权利的保留第一百四十九条接受自愿清算程序的权限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第一百五十条命令公司在法院监督下自愿清算的权限第一百五十一条申请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公司清算第一百五十二条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的意愿第一百五十三条为在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五十四条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命令的后果第一百五十五条在特定情形下任命自愿清算人为官方清算人补充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清算程序开始后的处置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账簿的证据效力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账簿、账目和文件的处理第一百五十九条账簿的检查第一百六十条受让人的诉权第一百六十一条债务的证明第一百六十二条优先清偿第一百六十三条可以同意的清算人的整体方案第一百六十四条协商权第一百六十五条清算人可以接受股份等作为出售公司财产的对价第一百六十六条定价方式第一百六十七条查封和执行无效第一百六十八条欺诈性的优先偿付第一百六十九条确定有过失的董事和高级职员造成的损失的权限第一百七十条对伪造账簿的惩罚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由法院进行的公司清算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二条对在公司自愿清算程序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三条对做伪证的惩罚法院制定规则的权限第一百七十四条法院的规则第六章停业公司的除名第一百七十五条从登记册中除名没有进行营业的公司第一百七十六条清算公司因清算人空缺等被除名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登记官公布公司被除名出公司登记册的事实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公司登记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股东责任保留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登记官无需对根据本章做出的任何行为负责第一百八十一条授予财政秘书的财产第七章豁免公司第一百八十二条可以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的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豁免公司的登记第一百八十四条拟注册公司的声明第一百八十五条股份可以是不可流通的或可流通的第一百八十六条可流通股份可以交换第一百八十七条年度回执第一百八十八条年费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第一百九十条公司登记官发出通知第一百九十一条声明中的虚假陈述第一百九十二条对虚假陈述的惩罚第一百九十三条受到禁止的业务第一百九十四条出售证券的禁止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章进行营业的惩罚第一百九十六条豁免公司进行电子营业第八章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七条豁免公司可以申请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八条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九条章程的内容第二百条有限存续豁免公司的清算第二百零一条取消注册登记第二百零二条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从事电子营业第九章岛外设立的公司在岛内进行营业第二百零三条外国公司的定义第二百零四条外国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官递交的文件等第二百零五条某些外国公司拥有土地的权限第二百零六条外国公司的注册第二百零八条声明公司名称(无论是否是有限公司)和公司设立地所在国的义务第二百零九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对外国公司的送达第二百一十条外国公司在岛外订立的协议书等第二百一十一条协议书等的订立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名称从登记册中除名第二百一十三条违反本章规定的处罚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中的定义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登记官禁止证券销售的权限第十章组建于岛内或在岛内注册的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六条既存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七条设立日期第二百一十八条章程的保留第十一章一般事项第二百一十九条取代其他规定的费用第二百二十条快递费第十二章以存续形式进行的转换第二百二十一条存续申请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下的注册第二百二十三条特许文件的修改等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下的注册对根据本法第九章进行注册的公司的影响第二百二十五条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注册通知等第二百二十六条豁免公司(包括按照本章规定注册的公司)的注销注册第二百二十七条注销注册等的证明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九章的规定适用于注销注册的公司第二百二十九条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注销注册通知等第十三章普通的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条普通的非居民公司可以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一条普通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的效果第十四章独立资产公司第二百三十二条本章中概念的定义第二百三十三条注册申请第二百三十四条名称第二百三十五条独立资产第二百三十六条股份和股利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代表独立资产从事的行为第二百三十八条资产第二百三十九条资产的独立第二百四十条债务的独立第二百四十一条总债务和总资产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清算第二百四十三条接管令第二百思十四条接管令的申请第二百四十五条接管令的管理第二百四十六条接管令的解除第二百四十七条接管人的报酬第十五章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等第二百四十八条无记名股份的转让第二百四十九条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第二百五十条认证托管人第一附表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规章第二附表银行存款人在清算程序中成为优先债权人的条件、规定与限制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导论第一条简称本法简称为公司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版)第二条定义和释义(1)本法中,“主管机关"意指依照《货币管理法》(2000年修订版)第三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曼群岛货币管理局,包括该局的授权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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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將本公司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拆細為面值小於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中設定面值的股 份(但受《公司法》規限),且可透過有關決議確定,在經拆細股份的持有人之間, 其中一股或多股股份可較其他股份享有任何優先權、遞延權或其他權利或受任何限 制所規限,而該等優先權、遞延權、其他權利或限制乃為本公司有權附加於未發行 或新股者;
(2) 除非主旨事項或內容與此解釋不一致,在本章程細則中:
(a) 意指單數的詞彙亦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b) 意指一種性別的詞彙亦包括兩性及中性;
(c) 意指人士的詞彙包括公司、聯營組織及團體(無論是否為法團);
(d) 詞彙:
(i) 「可」須解釋為允許;
(ii) 「須」或「將」須解釋為必須;
(e) 「書面」的表述須(除非出現相反用意)解釋為包括列印、平板印刷、影印及 以可見方式顯示詞句或數字的其他形式,包括以電子螢幕方式顯示,惟相關文 件或通知的送達方式與股東的選擇均符合所有適用的法規、規則及規例;
(3) 除《公司法》允許外並在進一步遵守指定證券交易所及任何其他相關監管當局的規 則及法規的情況下,本公司不得就任何人士購買或擬購買本公司任何股份或相關事 宜提供財務幫助。
(4) 不得發行不記名股份。
股本的變更
4. 本公司可根據《公司法》不時以普通決議的方式變更組織章程大綱的條件,以:
(a) 按決議訂明的金額增加本公司資本及按決議訂明的數目拆分股份;
(b) 將本公司所有或任何資本合併及拆分為多於現有股份數目的股份;
(c) 將本公司股份分為若干類別,及在不損害先前授予現有股份持有人任何特殊權利的 附錄3
10(1)
情況下,分別賦予其任何優先、遞延、限制性或特殊權利、特權、條件或在本公司 10(2) 未於股東大會上作出任何有關決定的情況下可由董事作出的限制,惟如本公司發行 的股份不附帶表決權,則「無表決權」一詞應出現在有關股份的名稱中;如股本包 括具有不同表決權的股份,各股份類別的名稱中(除附帶最優先表決權的股份外) 還必須包括「限制表決」或「有限表決」等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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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正文】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导论第一条简称第二条定义和释义第三条登记官第四条登记官签名第二章公司和社团的组建和设立组织大纲第五条公司组建的方式第六条限制股东责任的方式第七条组织大纲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条担保有限公司第十条组织大纲的变更第十一条登记办公地位置的变更第十二条组织大纲的签署与法律效力第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股本的权限第十四条减资第十五条向法院申请确认令,债权人的异议第十六条减资确认令与法院发布此令状的权限第十七条减资确认令和减资记录的登记第十八条股东对已削减股份的责任第十九条隐瞒债权人姓名的处罚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规章的章程第二十一条无限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的必备规章第二十二条第一附表中表格 A 的采纳和适用第二十三条章程的印制、盖章和签字第二十四条通过特别决议变更章程第二十五条章程的通过和法律效力总则第二十六条登记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的后果第二十八条行为能力和权限的缺乏;越权行为第二十九条发放给股东的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副本第三十条对公司登记名称的限制第三十一条名称的变更第三十二条有权发行无记名股份的公司不能在岛内拥有土地第三章公司股东和社团成员的资本分配和责任分摊资本分配第三十三条股份及利益为动产第三十四条股份溢价账户第三十五条折价发行股份的权限第三十六条公司支付佣金的权限第三十七条赎回和购买股份第三十八条股东的定义第三十九条通过私人代表的转让第四十条股东名册第四十一条年度股东名单和资本、股份的股款催缴情形等的摘要第四十二条公司未递交文件或未缴付费用的处罚第四十三条股份或债券证明书第四十四条股东名册的检查第四十五条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增加资本和股东的通知第四十六条不适当进入股东名册或被股东名册遗漏的补救第四十七条向公司登记官通知股东名册的修改第四十八条股东名册的证据效力股东责任第四十九条在任及离任公司股东的责任第四章公司和社团的经营与管理保护债权人的规定第五十条公司注册办公室第五十一条注册办公室位置的通知第五十二条有限公司的名称公示第五十三条对不公开标示公司名称的处罚第五十四条抵押登记第五十五条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董事名单第五十六条对未置备董事名册的公司的处罚第五十七条会议股东保护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第五十九条会计和审计第六十条特别决议的定义第六十一条会议有关规则缺失时的处理第六十二条特别决议的备案第六十三条特别决议的副本第六十四条任命检查员报告公司事务第六十五条检查员的权限第六十六条检查员的报告第六十七条通过公司决议进行的检查第六十八条检查报告的证据效力通知第六十九条给公司登记官的回执等第七十条对公司通知的送达第七十一条邮寄送达第七十二条会议召集文告、通知等的证明第七十三条会议记录第七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法律行动的费用担保第七十五条针对股东的法律行动中的声明仲裁第七十六条公司提交仲裁的权限罚则第七十七条罚则;罚款的运用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修改非盈利团体第八十条政府可以特许公司注册时不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有限” (“limited ”)字样的情形合同第八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第八十二条汇票和本票第八十三条通过代理人执行协议等第八十四条公司拥有供海外使用的印章的权限第八十五条文件的证明和解与重组第八十六条与债权人和股东协商的权限第八十七条便于公司重组与合并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获取异议股东股份的权限第五章公司和社团的清算导论第八十九条出资人的定义第九十条出资义务的性质第九十一条出资人死亡第九十二条出资人破产第九十三条出资人结婚由法院进行的清算第九十四条公司可以由法院进行清算的情形第九十五条公司被认为无力偿付其债务的情形第九十六条通过请求书做出的公司清算申请第九十七条法官办公室中的审理第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的开始第九十九条法院可以发布禁令第一百条法院审理请求书的权限第一百零一条公司清算命令做出后法律程序的中止第一百零二条向公司登记官递交命令副本第一百零三条法院中止任何程序的权限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清算命令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效力第一百零五条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或出资人的意愿官方清算人第一百零六条官方清算人的任命第一百零七条辞职、免职、空缺填补和报酬第一百零八条官方清算人的称谓和职责第一百零九条官方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一十条官方清算人的自由裁量权第一百一十一条官方清算人任命代理人法院的一般权限第一百一十二条征收和运用资产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出资人代表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要求交付财产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五条命令出资人偿付债务的权限第一百一十六条催缴股款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七条命令支付至银行的权限第一百一十八条账目管理第一百一十九条出资人代表的失职第一百二十条命令的最终证据效力第一百二十一条排除未在规定时间证实其债权的人的权限第一百二十二条法院对出资人权利的调整第一百二十三条清算费用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的解散第一百二十五条登记官对公司解散进行备案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未报告公司解散的惩罚法院的特别权限第一百二十七条法院传唤涉嫌占有公司财产人员的权限第一百二十八条法院对当事人的调查第一百二十九条在某些情形下逮捕出资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条法院的累积权限命令的执行第一百三十一条执行命令的权限公司自愿清算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可以自愿清算的情形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自愿清算的开始第一百三十四条自愿清算对公司地位的影响第一百三十五条通知的发布第一百三十六条自愿清算的后果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清算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影响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九条重组在何种情形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第一百四十条债权人或出资人上诉的权利第一百四十一条自愿清算过程中清算人或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第一百四十二条清算人可以召开股东大会第一百四十三条清算人职位的空缺第一百四十四条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四十五条清算人结束清算的账目第一百四十六条清算人向登记官报告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自愿清算的费用第一百四十八条债权人权利的保留第一百四十九条接受自愿清算程序的权限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第一百五十条命令公司在法院监督下自愿清算的权限第一百五十一条申请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公司清算第一百五十二条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的意愿第一百五十三条为在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五十四条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命令的后果第一百五十五条在特定情形下任命自愿清算人为官方清算人补充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清算程序开始后的处置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账簿的证据效力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账簿、账目和文件的处理第一百五十九条账簿的检查第一百六十条受让人的诉权第一百六十一条债务的证明第一百六十二条优先清偿第一百六十三条可以同意的清算人的整体方案第一百六十四条协商权第一百六十五条清算人可以接受股份等作为出售公司财产的对价第一百六十六条定价方式第一百六十七条查封和执行无效第一百六十八条欺诈性的优先偿付第一百六十九条确定有过失的董事和高级职员造成的损失的权限第一百七十条对伪造账簿的惩罚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由法院进行的公司清算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二条对在公司自愿清算程序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三条对做伪证的惩罚法院制定规则的权限第一百七十四条法院的规则第六章停业公司的除名第一百七十五条从登记册中除名没有进行营业的公司第一百七十六条清算公司因清算人空缺等被除名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登记官公布公司被除名出公司登记册的事实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公司登记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股东责任保留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登记官无需对根据本章做出的任何行为负责第一百八十一条授予财政秘书的财产第七章豁免公司第一百八十二条可以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的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豁免公司的登记第一百八十四条拟注册公司的声明第一百八十五条股份可以是不可流通的或可流通的第一百八十六条可流通股份可以交换第一百八十七条年度回执第一百八十八条年费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第一百九十条公司登记官发出通知第一百九十一条声明中的虚假陈述第一百九十二条对虚假陈述的惩罚第一百九十三条受到禁止的业务第一百九十四条出售证券的禁止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章进行营业的惩罚第一百九十六条豁免公司进行电子营业第八章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七条豁免公司可以申请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八条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九条章程的内容第二百条有限存续豁免公司的清算第二百零一条取消注册登记第二百零二条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从事电子营业第九章岛外设立的公司在岛内进行营业第二百零三条外国公司的定义第二百零四条外国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官递交的文件等第二百零五条某些外国公司拥有土地的权限第二百零六条外国公司的注册第二百零八条声明公司名称(无论是否是有限公司)和公司设立地所在国的义务第二百零九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对外国公司的送达第二百一十条外国公司在岛外订立的协议书等第二百一十一条协议书等的订立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名称从登记册中除名第二百一十三条违反本章规定的处罚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中的定义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登记官禁止证券销售的权限第十章组建于岛内或在岛内注册的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六条既存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七条设立日期第二百一十八条章程的保留第十一章一般事项第二百一十九条取代其他规定的费用第二百二十条快递费第十二章以存续形式进行的转换第二百二十一条存续申请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下的注册第二百二十三条特许文件的修改等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下的注册对根据本法第九章进行注册的公司的影响第二百二十五条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注册通知等第二百二十六条豁免公司(包括按照本章规定注册的公司)的注销注册第二百二十七条注销注册等的证明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九章的规定适用于注销注册的公司第二百二十九条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注销注册通知等第十三章普通的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条普通的非居民公司可以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一条普通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的效果第十四章独立资产公司第二百三十二条本章中概念的定义第二百三十三条注册申请第二百三十四条名称第二百三十五条独立资产第二百三十六条股份和股利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代表独立资产从事的行为第二百三十八条资产第二百三十九条资产的独立第二百四十条债务的独立第二百四十一条总债务和总资产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清算第二百四十三条接管令第二百思十四条接管令的申请第二百四十五条接管令的管理第二百四十六条接管令的解除第二百四十七条接管人的报酬第十五章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等第二百四十八条无记名股份的转让第二百四十九条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第二百五十条认证托管人第一附表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规章第二附表银行存款人在清算程序中成为优先债权人的条件、规定与限制开曼群岛公司法(二)第一章导论第一条简称本法简称为公司法( 2001 年第二次修订版)第二条定义和释义(1 )本法中,“主管机关”意指依照《货币管理法》( 2000 年修订版)第三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曼群岛货币管理局,包括该局的授权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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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公司股东和董事会会议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一定要举行股东大会。

公司应根据章程细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局会议。

注意: 于开曼群岛召开董事局周年会议的规定已被取消。

也就是说,董事局不再需要在开曼群岛召开周年会议。

开曼公司记录册每家公司都需要编制和存档下列的记录册:开曼公司董事和主要官员名册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册详细记录每位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地址、委任日期和离任日期。

虽然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必须于公司注册处存档,但是,该等名册并不开放予公众查阅。

该等名册必须存放于公司于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

开曼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主要记录下列资料:1. 每个股东的姓名及住址;2. 每个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数目;3. 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否已全额支付;4. 每个股东所持有股份的编号(如有);5. 成为股东的日期;6. 股份转让和受让人的姓名。

股东名册并非公众文件。

虽然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但是,股东名册一般存放于公司于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

抵押和按契记录册抵押和按契记录册详细记录对公司的资产有影响的任何抵押和按契的资料。

如果公司授予任何抵押或以任何形式作出担保,该等抵押或担保的详细资料必须及时登录于抵押和按契记录册。

抵押和按契记录册必须存放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任何股东(成员)或债权人都可以查阅该记录册。

开曼公司归档程序开曼群岛政府于2003修订公司法,对逾期归档和其他的一些违规行为(例如逾期提交申报表,没有设立注册办事处等)的处罚作出详细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的规定,违规行为的罚款由每天2.40美元至12.20美元不等,但是,非故意违规的最高罚款不多于610美元。

下列事件必须通知公司注册处及缴纳适当金额的费用:以下是一些需要通知公司注册处的重要事项的限期:- 更改公司名称:15 天- 更改公司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15 天- 其他任何特别决议案:15 天- 更改公司的注册地址:30 天- 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30 天- 增加注册资本:30 天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已经开始就严重逾期提交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变更通知书征收罚款。

开曼群岛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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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导论第一条简称第二条定义和释义第三条登记官第四条登记官签名第二章公司和社团的组建和设立组织大纲第五条公司组建的方式第六条限制股东责任的方式第七条组织大纲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条担保有限公司第十条组织大纲的变更第十一条登记办公地位置的变更第十二条组织大纲的签署与法律效力第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股本的权限第十四条减资第十五条向法院申请确认令,债权人的异议第十六条减资确认令与法院发布此令状的权限第十七条减资确认令和减资记录的登记第十八条股东对已削减股份的责任第十九条隐瞒债权人姓名的处罚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规章的章程第二十一条无限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的必备规章第二十二条第一附表中表格A的采纳和适用第二十三条章程的印制、盖章和签字第二十四条通过特别决议变更章程第二十五条章程的通过和法律效力总则第二十六条登记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的后果第二十九条发放给股东的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副本第三十条对公司登记名称的限制第三十一条名称的变更第三十二条有权发行无记名股份的公司不能在岛内拥有土地第三章公司股东和社团成员的资本分配和责任分摊资本分配第三十三条股份及利益为动产第三十四条股份溢价账户第三十五条折价发行股份的权限第三十六条公司支付佣金的权限第三十七条赎回和购买股份第三十八条股东的定义第三十九条通过私人代表的转让第四十条股东名册第四十一条年度股东名单和资本、股份的股款催缴情形等的摘要第四十二条公司未递交文件或未缴付费用的处罚第四十三条股份或债券证明书第四十四条股东名册的检查第四十五条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增加资本和股东的通知第四十六条不适当进入股东名册或被股东名册遗漏的补救第四十七条向公司登记官通知股东名册的修改第四十八条股东名册的证据效力股东责任第四十九条在任及离任公司股东的责任第四章公司和社团的经营与管理保护债权人的规定第五十条公司注册办公室第五十一条注册办公室位置的通知第五十二条有限公司的名称公示第五十三条对不公开标示公司名称的处罚第五十四条抵押登记第五十五条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董事名单第五十六条对未置备董事名册的公司的处罚第五十七条会议股东保护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第五十九条会计和审计第六十条特别决议的定义第六十一条会议有关规则缺失时的处理第六十二条特别决议的备案第六十三条特别决议的副本第六十四条任命检查员报告公司事务第六十五条检查员的权限第六十六条检查员的报告第六十七条通过公司决议进行的检查第六十八条检查报告的证据效力通知第六十九条给公司登记官的回执等第七十条对公司通知的送达第七十一条邮寄送达第七十二条会议召集文告、通知等的证明第七十三条会议记录第七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法律行动的费用担保第七十五条针对股东的法律行动中的声明仲裁第七十六条公司提交仲裁的权限罚则第七十七条罚则;罚款的运用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修改非盈利团体第八十条政府可以特许公司注册时不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有限”(“limited”)字样的情形合同第八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第八十二条汇票和本票第八十三条通过代理人执行协议等第八十四条公司拥有供海外使用的印章的权限第八十五条文件的证明和解与重组第八十六条与债权人和股东协商的权限第八十七条便于公司重组与合并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获取异议股东股份的权限第五章公司和社团的清算导论第八十九条出资人的定义第九十条出资义务的性质第九十一条出资人死亡第九十二条出资人破产第九十三条出资人结婚由法院进行的清算第九十四条公司可以由法院进行清算的情形第九十五条公司被认为无力偿付其债务的情形第九十六条通过请求书做出的公司清算申请第九十七条法官办公室中的审理第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的开始第九十九条法院可以发布禁令第一百条法院审理请求书的权限第一百零一条公司清算命令做出后法律程序的中止第一百零二条向公司登记官递交命令副本第一百零三条法院中止任何程序的权限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清算命令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效力第一百零五条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或出资人的意愿官方清算人第一百零六条官方清算人的任命第一百零七条辞职、免职、空缺填补和报酬第一百零八条官方清算人的称谓和职责第一百零九条官方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一十条官方清算人的自由裁量权第一百一十一条官方清算人任命代理人法院的一般权限第一百一十二条征收和运用资产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出资人代表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要求交付财产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五条命令出资人偿付债务的权限第一百一十六条催缴股款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七条命令支付至银行的权限第一百一十八条账目管理第一百一十九条出资人代表的失职第一百二十条命令的最终证据效力第一百二十一条排除未在规定时间证实其债权的人的权限第一百二十二条法院对出资人权利的调整第一百二十三条清算费用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的解散第一百二十五条登记官对公司解散进行备案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未报告公司解散的惩罚法院的特别权限第一百二十七条法院传唤涉嫌占有公司财产人员的权限第一百二十八条法院对当事人的调查第一百二十九条在某些情形下逮捕出资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条法院的累积权限命令的执行第一百三十一条执行命令的权限公司自愿清算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可以自愿清算的情形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自愿清算的开始第一百三十四条自愿清算对公司地位的影响第一百三十五条通知的发布第一百三十六条自愿清算的后果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清算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影响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九条重组在何种情形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第一百四十条债权人或出资人上诉的权利第一百四十一条自愿清算过程中清算人或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第一百四十二条清算人可以召开股东大会第一百四十三条清算人职位的空缺第一百四十四条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四十五条清算人结束清算的账目第一百四十六条清算人向登记官报告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自愿清算的费用第一百四十八条债权人权利的保留第一百四十九条接受自愿清算程序的权限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第一百五十条命令公司在法院监督下自愿清算的权限第一百五十一条申请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公司清算第一百五十二条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的意愿第一百五十三条为在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五十四条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命令的后果第一百五十五条在特定情形下任命自愿清算人为官方清算人补充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清算程序开始后的处置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账簿的证据效力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账簿、账目和文件的处理第一百五十九条账簿的检查第一百六十条受让人的诉权第一百六十一条债务的证明第一百六十二条优先清偿第一百六十三条可以同意的清算人的整体方案第一百六十四条协商权第一百六十五条清算人可以接受股份等作为出售公司财产的对价第一百六十六条定价方式第一百六十七条查封和执行无效第一百六十八条欺诈性的优先偿付第一百六十九条确定有过失的董事和高级职员造成的损失的权限第一百七十条对伪造账簿的惩罚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由法院进行的公司清算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二条对在公司自愿清算程序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三条对做伪证的惩罚法院制定规则的权限第一百七十四条法院的规则第六章停业公司的除名第一百七十五条从登记册中除名没有进行营业的公司第一百七十六条清算公司因清算人空缺等被除名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登记官公布公司被除名出公司登记册的事实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公司登记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股东责任保留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登记官无需对根据本章做出的任何行为负责第一百八十一条授予财政秘书的财产第七章豁免公司第一百八十二条可以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的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豁免公司的登记第一百八十四条拟注册公司的声明第一百八十五条股份可以是不可流通的或可流通的第一百八十六条可流通股份可以交换第一百八十七条年度回执第一百八十八条年费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第一百九十条公司登记官发出通知第一百九十一条声明中的虚假陈述第一百九十二条对虚假陈述的惩罚第一百九十三条受到禁止的业务第一百九十四条出售证券的禁止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章进行营业的惩罚第一百九十六条豁免公司进行电子营业第八章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七条豁免公司可以申请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八条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九条章程的内容第二百条有限存续豁免公司的清算第二百零一条取消注册登记第二百零二条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从事电子营业第九章岛外设立的公司在岛内进行营业第二百零三条外国公司的定义第二百零四条外国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官递交的文件等第二百零五条某些外国公司拥有土地的权限第二百零六条外国公司的注册第二百零八条声明公司名称(无论是否是有限公司)和公司设立地所在国的义务第二百零九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对外国公司的送达第二百一十条外国公司在岛外订立的协议书等第二百一十一条协议书等的订立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名称从登记册中除名第二百一十三条违反本章规定的处罚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中的定义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登记官禁止证券销售的权限第十章组建于岛内或在岛内注册的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六条既存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七条设立日期第二百一十八条章程的保留第十一章一般事项第二百一十九条取代其他规定的费用第二百二十条快递费第十二章以存续形式进行的转换第二百二十一条存续申请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下的注册第二百二十三条特许文件的修改等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下的注册对根据本法第九章进行注册的公司的影响第二百二十五条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注册通知等第二百二十六条豁免公司(包括按照本章规定注册的公司)的注销注册第二百二十七条注销注册等的证明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九章的规定适用于注销注册的公司第二百二十九条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注销注册通知等第十三章普通的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条普通的非居民公司可以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一条普通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的效果第十四章独立资产公司第二百三十二条本章中概念的定义第二百三十三条注册申请第二百三十四条名称第二百三十五条独立资产第二百三十六条股份和股利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代表独立资产从事的行为第二百三十八条资产第二百三十九条资产的独立第二百四十条债务的独立第二百四十一条总债务和总资产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清算第二百四十三条接管令第二百思十四条接管令的申请第二百四十五条接管令的管理第二百四十六条接管令的解除第二百四十七条接管人的报酬第十五章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等第二百四十八条无记名股份的转让第二百四十九条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第二百五十条认证托管人第一附表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规章第二附表银行存款人在清算程序中成为优先债权人的条件、规定与限制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导论第一条简称本法简称为公司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版)第二条定义和释义(1)本法中,“主管机关”意指依照《货币管理法》(2000年修订版)第三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曼群岛货币管理局,包括该局的授权执法人员。

开曼群岛公司法(2001年中文)

开曼群岛公司法(2001年中文)
股东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任及离任公司股东的责任
第四章 公司和社团的经营与管理
保护债权人的规定
第五十条公司注册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注册办公室位置的通知 第五十二条 有限公司的名称公示 第五十三条 对不公开标示公司名称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抵押登记 第五十五条 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董事名单 第五十六条 对未置备董事名册的公司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会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 第五十九条 会计和审计 第六十条 特别决议的定义 第六十一条 会议有关规则缺失时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 特别决议的备案 第六十三条 特别决议的副本 第六十四条 任命检查员报告公司事务 第六十五条 检查员的权限 第六十六条 检查员的报告 第六十七条 通过公司决议进行的检查 第六十八条 检查报告的证据效力
官方清算人
第一百零六条 官方清算人的任命 第一百零七条 辞职、免职、空缺填补和报酬 第一百零八条 官方清算人的称谓和职责 第一百零九条 官方清算人的权限 第一百一十条 官方清算人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官方清算人任命代理人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根1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敷工资设艺料技高试术中卷0资不配料仅置试可技卷以术要解是求决指,吊机对顶组电层在气配进设置行备不继进规电行范保空高护载中高与资中带料资负试料荷卷试下问卷高题总中2体2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1卷中下安,与全要过,加度并强工且看作尽护下可1都关能可于地以管缩正路小常高故工中障作资高;料中对试资于卷料继连试电接卷保管破护口坏进处范行理围整高,核中或对资者定料对值试某,卷些审弯异核扁常与度高校固中对定资图盒料纸位试,置卷编.工保写况护复进层杂行防设自腐备动跨与处接装理地置,线高尤弯中其曲资要半料避径试免标卷错高调误等试高,方中要案资求,料技编试术写5、卷交重电保底要气护。设设装管备备置线4高、调动敷中电试作设资气高,技料课中并3术试、件资且中卷管中料拒包试路调试绝含验敷试卷动线方设技作槽案技术,、以术来管及避架系免等统不多启必项动要方高式案中,;资为对料解整试决套卷高启突中动然语过停文程机电中。气高因课中此件资,中料电管试力壁卷高薄电中、气资接设料口备试不进卷严行保等调护问试装题工置,作调合并试理且技利进术用行,管过要线关求敷运电设行力技高保术中护。资装线料置缆试做敷卷到设技准原术确则指灵:导活在。。分对对线于于盒调差处试动,过保当程护不中装同高置电中高压资中回料资路试料交卷试叉技卷时术调,问试应题技采,术用作是金为指属调发隔试电板人机进员一行,变隔需压开要器处在组理事在;前发同掌生一握内线图部槽 纸故内资障,料时强、,电设需回备要路制进须造行同厂外时家部切出电断具源习高高题中中电资资源料料,试试线卷卷缆试切敷验除设报从完告而毕与采,相用要关高进技中行术资检资料查料试和,卷检并主测且要处了保理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开曼群岛公司章程

开曼群岛公司章程

开曼群岛公司章程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开曼群岛公司章程(第1-18条,中英文)开曼群岛公司章程(中英文)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OFCAYCOLIMITED 依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02年修订)组建THE COMPANIES LAW (2002 REVISED)OF THE CAYMAN ISLANDS1. In these Articles Table A in the Schedule to the Statute does not apply and, unless there is something in the subject or context inconsistent therewith,本章程中,除非题目或上下文所述,否则法令附件中表A并不适用且不相一致:"Affiliate"of a company or corporation shall mean any company, corporation, or other entity that controls, is controlled by, or is under common control with, the specified company or corporation, within the meaning of Rule 144 of the Securities Act.关联方指在144规则的范围内,就特定实体而言,控制该特定实体,或被该特定实体控制,或与该特定实体处于他人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组织或其他实体。

"Articles" means these Articles as originally framed or as from time to time altered by Special Resolution.章程指最初制定的并经特别决议不时修改的本章程。

BVI、开曼、百慕大三大离岸公司比较

BVI、开曼、百慕大三大离岸公司比较

BVI/开曼/百慕大三大离岸公司比较目前BVI/开曼/百慕大是世界上企业注册数量最多的三大离岸公司注册地。

本文在此着重探讨英属维尔京群岛 1984 年国际商务公司法(简称“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开曼群岛 2000 年修订版公司法(简称“开曼群岛公司法”)和1981 年百慕大公司法(简称“百慕大公司法”)。

本文的离岸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中含有标准经营范围条款的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的海外公司(“Exempted Companies”),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国际商务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或“IBC”)。

1、公司设立之批准∙(1)英属维尔京群岛:组建公司不需经政府批准,但是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2)开曼群岛:组建公司无须政府批准,但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3)百慕大:所有海外公司发行或转让股份都必须得到百慕大金融局批准,受益人必须向金融局公开身份,与申请书一起提交的所有资料(公司大纲中包含的信息除外)不对外公开,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特别批准。

2、公司设立之程序∙(1)英属维尔京群岛: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公司章程(Articles)和大纲,还要提交一份由负责处理该公司成立事宜的律师或者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该公司的组建完全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的要求。

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 24 小时内完成。

∙(2)开曼群岛:一般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两份经签署的公司大纲。

拟担任该海外公司的一位董事还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份声明,确认该海外公司的商务活动将基本上在开曼群岛以外进行。

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 24 小时内完成。

∙(3)百慕大:需向百慕大金融局提交组建海外公司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以获取批准。

公司大纲应当提交给公司注册处(Registrar)注册。

公司注册处负责签发公司成立证明。

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订)(第22章)

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订)(第22章)

開曼群島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訂)(第22章)股份有限公司TOM集團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重列)(未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正式採納之合併版本)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五日成立(包括截至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之所有修訂)倘此中文譯本與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開曼群島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訂﹚﹙第22章﹚股份有限公司------------TOM集團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大綱(重列)﹙經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採納﹚1.本公司的名稱為TOM集團有限公司。

2.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位於Maples and Calder的辦事處,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或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位於開曼群島的其他地點。

3.本公司設立的目的不受限制,其中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i)從事投資公司及投資控股公司的業務﹔並收購及持有任何公司、法團所發行或擔保的任何種類股份、股額、債權股證、債券、按揭、責任及證券或任何性質及任何時候構成或從事業務的承諾以及任何政府、主權統治者、專員、信託、地方當局或其他公共團體所發行或擔保的股份、股額、債權股證、債券、責任及其他證券﹔以及不時更改、轉移、出售或另行處置上述各項,其方式對本公司當時的任何投資而言屬合適﹔(ii)有條件或無條件地認購、包銷、以獲得授權或其他方式發行、取得、持有、買賣或轉換各類股額、股份及證券﹔並訂立合夥關係或任何溢利分成安排、互惠特許或與任何人士或公司合作﹔並促使及協助促使構成、組成或組織各類或目的為收購及承擔本公司任何財產及負債或推動﹙直接或間接﹚本公司的設立目的或本公司可能認為屬合適的任何其他目的而成立的任何公司、聯營公司、財團或合夥關係。

(iii)行使或執行所擁有的任何股份、股額、責任或其他證券賦予或附帶的全部權利及權力,包括但不損害本公司因擁有已發行的特定比例或票面數額的上述證券所賦予的否決權或控制權等一般性權利。

开曼群岛公司法

开曼群岛公司法

开曼群岛公司法开曼群岛有什么相关的公司法?我们需要注意什么?看完整理的开曼群岛公司法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开曼群岛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规章解释第一条(1)本规章中,法意指公司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2)如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对本法中任何规定作了修改,则依其他法律修改后的规定。

(3)如无其他规定,本规章内的词句或措词应与公司法中的、或本规章对公司发生约束力时业已生效的对公司法的任何法定修改条文中的词句或措词具有同样含义。

股份第二条按照规章的规定,在不损害先前授予任何现有股份或某类股份的持有人的任何特殊权利的前提下,公司随时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决定发行不论是在红利、投票、还本或其他方面具有优先、股利延取或其他特权或限制的股份;任何优先股经过特别决议的批准,都可按下列条件发行,即由公司、或在公司选择这样做时,让公司按照公司在发行该股份前通过的特别决议所决定的条件和方式赎回。

第三条无论何时,若股份分成不同种类的股份,那么,不论该公司是否正在清算,只要获得持有该类股份发行数的75%股东的书面同意、或该类股份股东在单独股东大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任何种类股份的权利(除非在该类股份的发行条件中另有规定)都可变更。

有关股东大会的规章规定应适用于这类单独股东大会,但是,法定人数至少为两人,这两人至少持有、或受书面委托代表该类股份发行数的三分之一,持有该类股份的任何本人或代理人均有权要求投票表决。

第四条凡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均有权免费取得一张股权凭证,写明其持有的股份和已经缴付的股款:如果是多人共同持股的,公司没有义务签发一个以上的股权证书,就每一股向其中一个共同持股人出具一个股权证书即可。

第五条股权证字迹磨灭、遗失或毁坏时,公司可重新补发,但股东须支付不超过二十分的费用,如有规定,并须提出董事会认为合适的证据和交纳赔偿金。

留置权第六条公司对股款未全部付清的股份享有第一位的留置权,担保该股份已催缴的或在指定日期应付的所有金额(不论目前是否到期);公司对以单独一人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股款全部付清的除外)也都享有第一位的留置权,担保已到期而应由该股东或其财产支付给公司的所有金额;但董事会可随时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地不受本规章条款的约束。

开曼群岛公司法章程

开曼群岛公司法章程

开曼群岛公司法章程一、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为[注册地址]。

二、公司类型本公司为在开曼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成立。

三、公司目标和范围本公司的目标是为股东提供高质量的投资和管理服务,以实现股东的财务目标。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进行各类商业、投资和金融活动;2.购买和出售财产和资产;3.向他人提供贷款和债务融资服务;4.进行并购、兼并和重组活动。

四、公司股东本公司股东的权益由其持有的股份决定。

股东享有根据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和决策权的权益。

五、公司董事会1.董事会是本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数量]名董事组成。

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并有责任监督和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

2.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任期年限]年,任期届满后可连任。

3.董事会由董事长领导,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董事长在公司内享有决策和代表公司签署文件的权力。

六、公司会议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次数]次会议,以审议和决定与公司运营相关的事项。

2.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可以通过实体会议或远程会议的方式进行。

会议召集人需要提前通知所有董事。

3.会议决议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多数票通过,董事长在产生平票时有投票决定的权力。

七、公司财务1.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投资、债务融资和公司盈利。

2.公司财务必须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记录和报告,以确保所有交易和资金流动的合规性。

八、公司解散与清算1.公司解散需要董事会的决议,并提前通知所有股东。

2.公司解散后,应立即启动清算程序,由指定的清算人负责处理公司的债务和资产。

九、章程修订1.对本章程的修改需要董事会的决议,并在修改生效前通知所有股东。

2.章程的修改应符合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规定。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本公司的运营受开曼群岛公司法的约束。

2.若发生与公司运营相关的争议,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争议将提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以上是《开曼群岛公司法章程》的主要内容,本章程作为公司的基本法规,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运营和决策。

开曼公司法2020

开曼公司法2020

开曼公司法2020
开曼公司法(Cayman Islands Companies Law)是指开曼群岛
的法规和法律框架,用于监管和管理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

最新版本是2020年发布的《开曼群岛公司法》(The Cayman Islands Companies Law)。

开曼公司法规定了注册、管理和运营公司所需的规定和程序。

这包括公司的注册、股东权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公司金融、合并和收购、破产和清算等方面的规定。

开曼群岛作为一个离岸金融中心,吸引了众多公司在其境内注册和设立。

开曼公司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得开曼群岛成为全球范围内最受欢迎的投资工具之一。

该法律框架允许注册各种类型的公司,包括股份公司、非盈利组织、受托人、特殊目的实体等。

开曼公司法的最新版本通常包含了相关的修订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环境和全球商业需求。

该法律框架还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以确保开曼群岛公司与全球金融体系的交互操作。

需要留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参考,具体法律条款及相关细节请咨询相关专业法律机构或官方发布的法律文件。

开曼群岛公司法及章程(中英文)

开曼群岛公司法及章程(中英文)

开曼群岛公司法及章程(中英文) THE COMPANIES LAW (2002 REVISED)OF THE CAYMAN ISLANDS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开曼群岛《公司法》,2002年修订,股份有限公司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OF[【】 CAYCO][[]开曼公司]公司备忘录1.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is [【】 CAYCO].1. 公司名称为[【】开曼公司]。

2. The Registered Office of the Company shall be at the offices of [?], George Town, GrandCayman, Cayman Islands, or at such other place as the Directors may from time to timedecide.2. 公司的注册地址为[?]~乔治镇~大开曼岛~开曼群岛~或者董事随时决定的该等其他地址。

3. The objects for which the Company is established are unrestricted and shall include, butwithout limitation, the following:3. 公司的设立目的并不受限制~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a) (i) To carry on the business of an investment company and to act as promotersand entrepreneurs and to carry on business as financiers, capitalists,concessionaires, merchants, brokers, traders, dealers, agents, importers andexporters and to undertake and carry on and execute all kinds of investment, financial, commercial, mercantile, trading and other operations.(a) (i) 开展投资公司业务~担任发起人或创办人~作为金融方、资本方、特许经营人、批发零售商、经纪人、贸易商、经销商、代理人、进口商和出口商开展业务~经营各种投资、融资、商业、批发零售、贸易和其他业务。

开曼群岛公司法章程

开曼群岛公司法章程

THE COMPANIES LAW (2002 REVISED)OF THE CAYMAN ISLANDS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开曼群岛《公司法》(2002年修订)股份有限公司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OF[【】 CAYCO][[]开曼公司]公司备忘录1.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is[【】 CAYCO].1.公司名称为[【】开曼公司]。

2. The Registered Office of the Company shall be at the offices of [●], George Town, GrandCayman, Cayman Islands, or at such other place as the Directors may from time to time decide.2.公司的注册地址为[●],乔治镇,大开曼岛,开曼群岛,或者董事随时决定的该等其他地址。

3. The objects for which the Company is established are unrestricted and shall include, butwithout limitation, the following:3.公司的设立目的并不受限制,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a) (i) To carry on the business of an investment company and to act as promotersand entrepreneurs and to carry on business as financiers, capitalists,concessionaires, merchants, brokers, traders, dealers, agents, importersand exporters and to undertake and carry on and execute all kinds ofinvestment, financial, commercial, mercantile, trading and otheroperations.(a)(i) 开展投资公司业务,担任发起人或创办人,作为金融方、资本方、特许经营人、批发零售商、经纪人、贸易商、经销商、代理人、进口商和出口商开展业务,经营各种投资、融资、商业、批发零售、贸易和其他业务。

开曼群岛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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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的公司法律是基于1948年英国公司法案制定的,并且可以在1960年的开曼群岛公司法律(修订版)中找到。

开曼群岛的公司形态可分为三类:一般当地营业公司(Ordinary,
Resident Company),一般非当地营业公司
(Non-Resident Company)及税务免除公司
(Exempted Company)。

其中税务免除公司(Exempted Company),主要被各国企业,个人用来做金融方面之规划,税务免除公司不能在当地营业。

开曼豁免公司特用于国际贸易和投资之公司种类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

公司分类
开曼群岛公司法例以英国普通法为依据。

公司共分两类:豁免公司(Exempted)和非本地公司(Non-Resident)。

豁免公司是较受欢迎的注册形式,其名称结尾不一定需加上「有限公司」(Limited),并且可以申请有效期长达二十年的税项豁免证书,从而进一步增强其税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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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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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导论第一条简称第二条定义和释义第三条登记官第四条登记官签名第二章公司和社团的组建和设立组织大纲第五条公司组建的方式第六条限制股东责任的方式第七条组织大纲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条担保有限公司第十一条登记办公地位置的变更第十二条组织大纲的签署与法律效力第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股本的权限第十四条减资第十五条向法院申请确认令,债权人的异议第十六条减资确认令与法院发布此令状的权限第十七条减资确认令和减资记录的登记第十八条股东对已削减股份的责任第十九条隐瞒债权人姓名的处罚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规章的章程第二十一条无限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的必备规章第二十二条第一附表中表格A的采纳和适用第二十三条章程的印制、盖章和签字第二十四条通过特别决议变更章程第二十五条章程的通过和法律效力总则第二十六条登记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的后果第二十八条行为能力和权限的缺乏;越权行为第二十九条发放给股东的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副本第三十条对公司登记名称的限制第三十二条有权发行无记名股份的公司不能在岛内拥有土地第三章公司股东和社团成员的资本分配和责任分摊资本分配第三十三条股份及利益为动产第三十四条股份溢价账户第三十五条折价发行股份的权限第三十六条公司支付佣金的权限第三十七条赎回和购买股份第三十八条股东的定义第三十九条通过私人代表的转让第四十条股东名册第四十一条年度股东名单和资本、股份的股款催缴情形等的摘要第四十二条公司未递交文件或未缴付费用的处罚第四十三条股份或债券证明书第四十四条股东名册的检查第四十五条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增加资本和股东的通知第四十六条不适当进入股东名册或被股东名册遗漏的补救第四十七条向公司登记官通知股东名册的修改第四十八条股东名册的证据效力股东责任第四十九条在任及离任公司股东的责任第四章公司和社团的经营与管理保护债权人的规定第五十条公司注册办公室第五十一条注册办公室位置的通知第五十二条有限公司的名称公示第五十三条对不公开标示公司名称的处罚第五十四条抵押登记第五十五条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董事名单第五十六条对未置备董事名册的公司的处罚第五十七条会议股东保护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第五十九条会计和审计第六十条特别决议的定义第六十一条会议有关规则缺失时的处理第六十二条特别决议的备案第六十三条特别决议的副本第六十四条任命检查员报告公司事务第六十五条检查员的权限第六十六条检查员的报告第六十七条通过公司决议进行的检查第六十八条检查报告的证据效力通知第六十九条给公司登记官的回执等第七十条对公司通知的送达第七十一条邮寄送达第七十二条会议召集文告、通知等的证明第七十三条会议记录第七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法律行动的费用担保第七十五条针对股东的法律行动中的声明仲裁第七十六条公司提交仲裁的权限罚则第七十七条罚则;罚款的运用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修改非盈利团体第八十条政府可以特许公司注册时不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有限”(“limited”)字样的情形合同第八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第八十二条汇票和本票第八十三条通过代理人执行协议等第八十四条公司拥有供海外使用的印章的权限第八十五条文件的证明和解与重组第八十六条与债权人和股东协商的权限第八十七条便于公司重组与合并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获取异议股东股份的权限第五章公司和社团的清算导论第八十九条出资人的定义第九十条出资义务的性质第九十一条出资人死亡第九十二条出资人破产第九十三条出资人结婚由法院进行的清算第九十四条公司可以由法院进行清算的情形第九十五条公司被认为无力偿付其债务的情形第九十六条通过请求书做出的公司清算申请第九十七条法官办公室中的审理第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的开始第九十九条法院可以发布禁令第一百条法院审理请求书的权限第一百零一条公司清算命令做出后法律程序的中止第一百零二条向公司登记官递交命令副本第一百零三条法院中止任何程序的权限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清算命令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效力第一百零五条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或出资人的意愿官方清算人第一百零六条官方清算人的任命第一百零七条辞职、免职、空缺填补和报酬第一百零八条官方清算人的称谓和职责第一百零九条官方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一十条官方清算人的自由裁量权第一百一十一条官方清算人任命代理人法院的一般权限第一百一十二条征收和运用资产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出资人代表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要求交付财产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五条命令出资人偿付债务的权限第一百一十六条催缴股款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七条命令支付至银行的权限第一百一十八条账目管理第一百一十九条出资人代表的失职第一百二十条命令的最终证据效力第一百二十一条排除未在规定时间证实其债权的人的权限第一百二十二条法院对出资人权利的调整第一百二十三条清算费用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的解散第一百二十五条登记官对公司解散进行备案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未报告公司解散的惩罚法院的特别权限第一百二十七条法院传唤涉嫌占有公司财产人员的权限第一百二十八条法院对当事人的调查第一百二十九条在某些情形下逮捕出资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条法院的累积权限命令的执行第一百三十一条执行命令的权限公司自愿清算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可以自愿清算的情形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自愿清算的开始第一百三十四条自愿清算对公司地位的影响第一百三十五条通知的发布第一百三十六条自愿清算的后果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清算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影响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九条重组在何种情形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第一百四十条债权人或出资人上诉的权利第一百四十一条自愿清算过程中清算人或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第一百四十二条清算人可以召开股东大会第一百四十三条清算人职位的空缺第一百四十四条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四十五条清算人结束清算的账目第一百四十六条清算人向登记官报告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自愿清算的费用第一百四十八条债权人权利的保留第一百四十九条接受自愿清算程序的权限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第一百五十条命令公司在法院监督下自愿清算的权限第一百五十一条申请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公司清算第一百五十二条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的意愿第一百五十三条为在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五十四条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命令的后果第一百五十五条在特定情形下任命自愿清算人为官方清算人补充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清算程序开始后的处置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账簿的证据效力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账簿、账目和文件的处理第一百五十九条账簿的检查第一百六十条受让人的诉权第一百六十一条债务的证明第一百六十二条优先清偿第一百六十三条可以同意的清算人的整体方案第一百六十四条协商权第一百六十五条清算人可以接受股份等作为出售公司财产的对价第一百六十六条定价方式第一百六十七条查封和执行无效第一百六十八条欺诈性的优先偿付第一百六十九条确定有过失的董事和高级职员造成的损失的权限第一百七十条对伪造账簿的惩罚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由法院进行的公司清算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二条对在公司自愿清算程序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三条对做伪证的惩罚法院制定规则的权限第一百七十四条法院的规则第六章停业公司的除名第一百七十五条从登记册中除名没有进行营业的公司第一百七十六条清算公司因清算人空缺等被除名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登记官公布公司被除名出公司登记册的事实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公司登记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股东责任保留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登记官无需对根据本章做出的任何行为负责第一百八十一条授予财政秘书的财产第七章豁免公司第一百八十二条可以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的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豁免公司的登记第一百八十四条拟注册公司的声明第一百八十五条股份可以是不可流通的或可流通的第一百八十六条可流通股份可以交换第一百八十七条年度回执第一百八十八条年费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第一百九十条公司登记官发出通知第一百九十一条声明中的虚假陈述第一百九十二条对虚假陈述的惩罚第一百九十三条受到禁止的业务第一百九十四条出售证券的禁止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章进行营业的惩罚第一百九十六条豁免公司进行电子营业第八章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七条豁免公司可以申请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八条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九条章程的内容第二百条有限存续豁免公司的清算第二百零一条取消注册登记第二百零二条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从事电子营业第九章岛外设立的公司在岛内进行营业第二百零三条外国公司的定义第二百零四条外国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官递交的文件等第二百零五条某些外国公司拥有土地的权限第二百零六条外国公司的注册第二百零八条声明公司名称(无论是否是有限公司)和公司设立地所在国的义务第二百零九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对外国公司的送达第二百一十条外国公司在岛外订立的协议书等第二百一十一条协议书等的订立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名称从登记册中除名第二百一十三条违反本章规定的处罚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中的定义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登记官禁止证券销售的权限第十章组建于岛内或在岛内注册的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六条既存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七条设立日期第二百一十八条章程的保留第十一章一般事项第二百一十九条取代其他规定的费用第二百二十条快递费第十二章以存续形式进行的转换第二百二十一条存续申请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下的注册第二百二十三条特许文件的修改等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下的注册对根据本法第九章进行注册的公司的影响第二百二十五条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注册通知等第二百二十六条豁免公司(包括按照本章规定注册的公司)的注销注册第二百二十七条注销注册等的证明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九章的规定适用于注销注册的公司第二百二十九条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注销注册通知等第十三章普通的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条普通的非居民公司可以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一条普通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的效果第十四章独立资产公司第二百三十二条本章中概念的定义第二百三十三条注册申请第二百三十四条名称第二百三十五条独立资产第二百三十六条股份和股利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代表独立资产从事的行为第二百三十八条资产第二百三十九条资产的独立第二百四十条债务的独立第二百四十一条总债务和总资产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清算第二百四十三条接管令第二百思十四条接管令的申请第二百四十五条接管令的管理第二百四十六条接管令的解除第二百四十七条接管人的报酬第十五章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等第二百四十八条无记名股份的转让第二百四十九条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第二百五十条认证托管人第一附表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规章第二附表银行存款人在清算程序中成为优先债权人的条件、规定与限制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导论第一条简称本法简称为公司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版)第二条定义和释义(1)本法中,“主管机关”意指依照《货币管理法》(2000年修订版)第三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曼群岛货币管理局,包括该局的授权执法人员。

开曼群岛公司法章程

开曼群岛公司法章程

THE COMPANIES LAW (2002 REVISED)OF THE CAYMAN ISLANDS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开曼群岛《公司法》(2002年修订)股份有限公司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OF[【】CAYCO][[]开曼公司]公司备忘录1.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is[【】CAYCO].1.公司名称为[【】开曼公司]。

2. The Registered Office of the Company shall be at the offices of [●],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Cayman Islands, or at such other place as the Directors may from time to time decide.2.公司的注册地址为[●],乔治镇,大开曼岛,开曼群岛,或者董事随时决定的该等其他地址。

3. The objects for which the Company is established are unrestricted and shall include, but withoutlimitation, the following:3.公司的设立目的并不受限制,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a) (i) To carry on the business of an investment company and to act as promoters andentrepreneurs and to carry on business as financiers, capitalists, concessionaires,merchants, brokers, traders, dealers, agents, importers and exporters and to undertake andcarry on and execute all kinds of investment, financial, commercial, mercantile, tradingand other operations.(a)(i) 开展投资公司业务,担任发起人或创办人,作为金融方、资本方、特许经营人、批发零售商、经纪人、贸易商、经销商、代理人、进口商和出口商开展业务,经营各种投资、融资、商业、批发零售、贸易和其他业务。

开曼群岛公司法(2020修正)_2020年4月_第1版

开曼群岛公司法(2020修正)_2020年4月_第1版

开曼群岛公司法(2020年修正)(2020年4月译第1版)翻译:白莫黑出品:法金小白声明:本作品仅为科研学习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权利人保留所有著作权。

目录PART I - Preliminary (18)第1章序言 (18)1. SHORT TITLE (18)1.简称 (18)2. DEFINITIONS AND INTERPRETATION (18)2.定义与解释 (18)3. REGISTRAR (22)3.登记官 (22)4. SIGNATURE OF REGISTRAR (23)4.登记官签署 (23)PART II - Constitution and Incorporation of Companies and Associations (23)第2章公司和社团的设立与法人资格取得 (23)5. MODE OF FORMING COMPANY (23)5.设立公司的方式 (23)6. MODE OF LIMITING LIABILITY OF MEMBERS (23)6.限制成员责任的方式 (23)7.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24)7.章程大纲 (24)8.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25)8.股份有限公司 (25)9.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26)9.保证有限公司 (26)10.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MAY BE ALTERED (26)10.章程大纲的变更 (26)11. ADDRESS OF REGISTERED OFFICE MAY BE CHANGED (27)11.注册办公地址的变更 (27)12. SIGNATURE AND EFFECT OF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27)12.章程大纲的签署与效力 (27)13. POWER OF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TO ALTER ITS SHARECAPITAL (27)13.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本的权力 (27)14. SPECIAL RESOLUTION FOR REDUCTION OF SHARE CAPITAL (30)14.减资的特别决议 (30)15. APPLICATION TO COURT FOR CONFIRMING ORDER, OBJECTIONS BYCREDITORS (31)15.向法院申请确认令与债权人异议 (31)16. ORDER CONFIRMING REDUCTION AND POWERS OF COURT ON MAKINGSUCH ORDER (32)16.减资确认令及法院作出命令的权力 (32)17. REGISTRATION OF ORDER AND MINUTE OF REDUCTION (33)17.减资确认令与减资记录的登记 (33)18. LIABILITY OF MEMBERS IN RESPECT OF REDUCED SHARES (34)18.减资股份的成员债务 (34)19. PENALTY FOR CONCEALMENT OF NAMES OF CREDITORS (34)19.隐瞒债权人姓名的处罚 (34)20. ARTICLES PRESCRIBING REGULATIONS FOR COMPANIES (35)20.载明公司规定的章程细则 (35)21. REGULATIONS REQUIRED IN CASE OF UNLIMITED COMPANY OR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35)21.无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的必需规定 (35)22. ADOP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ABLE A IN SCHEDULE 1 (35)22.附件1中表A的采纳和适用 (35)23. PRINTING, STAMPING AND SIGNATURE OF ARTICLES (36)23.章程细则的打印、印章和签署 (36)24. ALTERATION OF ARTICLES BY SPECIAL RESOLUTION (36)24.通过特别决议变更章程细则 (36)25. ADOPTION AND EFFECT OF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36)25.章程细则的采用与效力 (36)26. REGISTRATION (37)26.注册 (37)26A. Registrar to provide information (39)26A.注册官提供信息 (39)27. CONSEQUENCES OF INCORPORATION (40)27.注册的后果 (40)28. LACK OF CAPACITY OR POWER; ULTRA VIRES (41)28.缺乏权力或能力;越权行为 (41)29. COPIES OF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TO BE GIVEN TO MEMBERS4229.向成员提供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副本 (42)30. RESTRICTIONS ON REGISTRATION OF CERTAIN NAMES (42)30.某些名称的注册限制 (42)31. CHANGE OF NAME (44)31.名称变更 (44)32. COMPANY WITH POWER TO ISSUE BEARER SHARES NOT TO HOLD LANDIN THE ISLANDS (45)32.有权发行无记名股份的公司不得在本群岛持有土地 (45)PART III - Distribution of Capital and Liability of Members of Companies and Associations (46)第3章公司和社团的资本分配与成员责任 (46)33. SHARE OR INTEREST IN COMPANY TO BE PERSONALTY (46)33.公司的权益份额为动产 (46)34. SHARE PREMIUM ACCOUNT (47)34.股份溢价账户 (47)35. POWER TO ISSUE SHARES AT A DISCOUNT (49)35.折价发行股份的权力 (49)36. POWER OF COMPANY TO PAY COMMISSIONS (50)36.公司支付佣金的权力 (50)37. REDEMPTION AND PURCHASE OF SHARES (51)37.股份回赎与购买 (51)37A. TREASURY SHARES (57)37A.库存股 (57)37B. SURRENDER OF SHARES (60)37B.股份的放弃 (60)38. DEFINITION OF MEMBER (61)38.成员的定义 (61)39. TRANSFER BY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61)39.通过个人代表转让 (61)40. REGISTER OF MEMBERS (62)40.成员登记簿 (62)40A. BRANCH REGISTERS OF MEMBERS (63)40A.成员登记分簿 (63)40B. TRANSFER AND REGISTRATION OF SHARES IN RESPECT OF A COMPANY WITH LISTED SHARES (64)40B.公司上市股份的转让与登记 (64)41. ANNUAL LIST OF MEMBERS AND RETURN OF CAPITAL, SHARES, CALLS,ETC. (66)41.成员年度名单与资本、股份、认购等报表 (66)42. PENALTY ON COMPANY NOT MAKING RETURN (68)42.公司未制作报表的罚金 (68)43. CERTIFICATE OF SHARES OR STOCK (68)43.股票或股份证书 (68)44. INSPECTION OF REGISTER (69)44.查阅登记簿 (69)45.Notice of increase of capital and of members to be given to Registrar (70)45.资本或成员增加应通知登记官 (70)46.Remedy for improper entry or omission of entry in register (70)46.登记簿中不恰当登记或遗漏登记的救济 (70)47.Notice to Registrar of rectification of register (71)47.通知登记官纠正登记簿 (71)48.Register to be evidence (71)48.作为证据的登记簿 (71)49.Liability of present and past members of company (72)49.公司现任与过去成员的责任 (72)PART IV -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Companies and Associations (73)第4章公司和社团的管理与行政 (73)50.Registered office of company (73)50.公司注册办公地 (73)51.Notice of situation of registered office (74)51.注册办公地址的通知 (74)52.Publication of name by a limited company (74)52.有限公司名称的公布 (74)53.Penalties on non-publication of name (75)53.未公布名称的罚金 (75)54.Register of mortgages (75)54.抵押登记 (75)55.Filing deadline for updated list of directors etc. (76)55. 董事等更新名单的提交截止日期 (76)55A.Registrar to make list of directors available for inspection (77)55A.登记官制作可查阅的董事名单 (77)56.Penalty for failing to notify of changes to the register of directors and officers (78)56.未通知董事和高管登记簿变更的罚金 (78)57.Meetings (79)57.会议 (79)58.General meetings (79)58.成员大会 (79)59.Accounts and audits (79)59.会计与审计 (79)60.Definition of special resolution (81)60.特别决议的定义 (81)61.Provisions where no regulations as to meetings (82)61.公司无关于会议规定时适用的条款 (82)62.Recording of special resolutions (82)62.特别决议的记录 (82)63.Copies of special resolutions (82)63.特别决议的副本 (82)64.Appointment of inspectors to report on affairs of companies (83)64.任命检查人报告公司事务 (83)65.Powers of inspectors (83)65.检查人的权力 (84)66. Report of inspectors (84)66.检查人报告 (84)67.Inspection by resolution of the company (84)67.通过公司决议进行检查 (84)68. Inspectors’ report admissible as evidence (85)68.检查人报告可作为证据采纳 (85)69. Returns, etc., to Registrar (85)69.提供给登记官的报表等 (85)70. Service of notices on company (85)70.公司通知的送达 (85)71. Postal service (85)71.邮政服务 (85)72. Authentication of summons, notice, etc (86)72.传唤、通知等真实性的证明 (86)73. Minutes of proceedings (86)73.程序记录 (86)74. Security for costs in actions brought by limited companies (87)74.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费用保全 (87)75. Declaration in action against members (87)75.起诉成员的声明 (87)76. Power of companies to refer matters to arbitration (87)76.公司将事项提交仲裁的权力 (87)77. General penalty; application of fines (88)77.一般处罚;罚金的适用 (88)78. Unlimited liability of directors and managers (88)78.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 (88)79. Modification of section 49 (88)79.对第49条的修改 (88)80. Circumstances in which a company may be registered without “limited” in its name (89)80.公司注册名称中可以不含“有限”的情形 (89)80.A Application for designation under section 80 (91)80A.第80条中指定的适用 (91)80B.Obligations for companies designated under section 80 (92)80B.根据第80条被指定公司的义务 (92)80C.Examination by the Registrar (93)80C.登记官检查 (93)80D.Exempt from Part XVIIA (93)80D.第17A章的豁免 (93)80E.Penalty for breach of section 80B (93)80E.违反第80B条的处罚 (93)81.Contracts and other instruments (95)81.合同与其他文件 (95)82.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98)82.汇票和本票 (98)83.Execution of deeds, etc., by attorney (98)83.通过委托代理签署契据等 (98)84.Power of company to have official seal for use abroad (98)84.公司拥有海外使用的官方印章的权力 (98)85. Authentication of documents (99)85.文件真实性的证明 (99)86. Power to compromise with creditors and members (100)86.与债权人和成员协商的权力 (100)87. Provisions for facilitating reconstruction and amalgamation of companies (101)87.促进公司重组与合并的条款 (101)88. Power to acquire shares of dissentient shareholders (102)88.收购异议股东股份的权力 (103)PART V - Winding up of Companies and Associations (104)第5章公司和社团的清算 (104)89. Definitions (104)89.定义 (104)90. Alternative modes of winding up (106)90.清算的替代模式 (106)91.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106)91.法院管辖权 (106)92. Circumstances in which a company may be wound up by the Court (107)92.公司可以由法院清算的情形 (107)93. Definition of inability to pay debts (107)93.债务支付不能的定义 (107)94.Application for winding up (108)94.清算申请 (108)95. Powers of the Court (109)95.法院的权力 (109)96. Power to stay or restrain proceedings (111)96.中止或限制程序的权力 (111)97. Avoidance of attachments and stay of proceedings (111)97.担保无效与程序中止 (111)98. Notice of winding up order (112)98.清算令通知 (112)99. Avoidance of property dispositions, etc. (112)99.财产处分等无效 (112)100. Commencement of winding up by the Court (112)100.法院清算的开始 (112)101. Company’s statement of affairs (113)101.公司事务声明 (113)102. Investigation by liquidator (114)102.清算人调查 (114)103. Duty to co-operate and the private examination of relevant persons (115)103.合作义务与相关人员的私人检查 (115)104. Appointment and powers of provisional liquidator (117)104.临时清算人的任命和权力 (117)105. Appointment of official liquidator (118)105.官方清算人的任命 (118)106. Appointment of joint liquidators (119)106.共同清算人的任命 (119)107. Removal of official liquidators (119)107.官方清算人的罢免 (119)108. Qualifications of official liquidators (119)108.官方清算人的资格 (119)109. Remuneration of official liquidators (119)109.官方清算人的报酬 (120)110. Function and powers of official liquidators (120)111. Power to stay winding up (121)111.中止清算的权力 (121)112. Settlement of list of contributories (122)112.缴纳人名单的确定 (122)113. Power to make calls (123)113.要求缴纳的权力 (123)114. Inspection of documents by creditors, etc. (123)114.债权人等对文件的查阅 (123)115. Meetings to ascertain wishes of creditors or contributories (124)115.确定债权人或缴纳人意愿的会议 (124)116. Circumstances in which a company may be wound up voluntarily (124)116.公司可以自愿清算的情形 (124)117. Commencement of winding up (125)117.清算的开始 (125)118. Effect on business and status of the company (126)118.对公司营业和地位的影响 (126)119. Appointment of voluntary liquidator (126)119.自愿清算人的任命 (126)120. Qualifications of voluntary liquidators (127)120.自愿清算人的资格 (127)121. Removal of voluntary liquidators (127)121.自愿清算人的罢免 (127)122. Resignation of voluntary liquidator (128)122.自愿清算人的辞职 (128)123. Notice of voluntary winding up (128)123.自愿清算的通知 (128)124. Application for supervision order (129)124.申请监督命令 (129)125. Avoidance of share transfers (130)125.股份转让无效 (130)General meeting at year’s end (130)126.年终大会 (130)127. Final meeting prior to dissolution (130)127.解散前的最终会议 (130)128. Effect of winding up on share capital of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131)128.清算对保证有限公司股本的影响 (131)129. Reference of questions to Court (131)129.向法院提交问题 (131)130. Expenses of voluntary winding up (131)130.自愿清算的费用 (131)131. Application for supervision order (132)131.申请监督命令 (132)132. Appointment of official liquidator (133)133. Effect of supervision order (133)133.监督命令的效力 (133)134. Fraud, etc. in anticipation of winding up (133)134.在清算预期上的欺诈等 (133)135. Transactions in fraud of creditors (134)135.欺诈债权人的交易 (134)136. Misconduct in course of winding up (135)136.清算中的不当行为 (135)137. Material omissions from statement relating to company’s affairs (136)137.关于公司事务声明的重大遗漏 (136)138. Getting in the company’s property (137)138.取得公司财产 (137)139. Provable debts (137)139.可证明的债务 (137)140. Distribution of the company’s property (138)140.公司财产的分配 (138)141.Preferential debts (139)141.优先债务 (139)142. Secured creditors (139)142.担保债权人 (139)143. Preferential charge on goods distrained (140)143.扣押货物的优先抵押 (140)144. Effect of execution or attachment (140)144.执行或扣押的效力 (140)145. Voidable preference (141)145.可撤销的优先权 (141)146. Avoidance of dispositions made at an undervalue (141)146.低价处分的撤销 (141)147. Fraudulent trading (143)147.欺诈性交易 (143)148. Supply of utilities (143)148.公用事业的供应 (143)149. Interest on debts (144)149.债务的利息 (144)150. Currency of the liquidation (145)150.清算货币 (145)151. Dissolution following voluntary winding up (145)151.自愿清算后的解散 (145)152. Dissolution following winding up by the Court (146)152.法院清算后的解散 (146)153. Unclaimed dividends and undistributed assets (146)153.未请求红利和未分配资产 (147)154. Insolvency Rules Committee (147)155. Powers of the Insolvency Rules Committee (148)155.清算规则委员会的权力 (148)PART VI - Removal of Defunct Companies (149)第6章歇业公司的注销 (149)156. Company not operating may be struck off register (149)156.未运营公司可能会从从登记簿上注销 (149)157. Company being wound up may be struck off register for want of liquidator, etc. 149 157.清算中公司可以根据清算人等的意愿移除 (149)158. Registrar to publish fact of company being struck off register (149)158.登记官公布公司从登记簿上注销的事实 (149)159. Company, creditor or member may apply to court for company to be reinstated 149 159.公司、债权人或成员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公司 (149)160. Liability of members of company to remain (150)160.公司成员的责任不变 (150)161. Registrar not liable for any act performed under this Part (150)161.登记官不为依据本章作出的行为承担责任 (150)162. Vesting of property (150)162.财产归属 (150)PART VII - Exempted Companies (151)第7章豁免公司 (151)163. What companies may apply to be registered as exempted companies (151)163.可以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的公司 (151)164. Registration of exempted companies (151)164.豁免公司的注册 (151)165. Declaration by proposed company (151)165.拟设立公司的声明 (151)166. Shares shall be non-negotiable (151)166.股份不得流通 (151)167. Repealed (152)167.流通股份可以交易-[废除] (152)168. Annual return (152)168.年度报表 (152)169. Annual fee (152)169.年费 (152)170. Failure to comply with section 168 or 169 (153)170.未遵守第168条或169条 (153)171. Registrar to give notice (153)171.登记官发送通知 (153)172. False statement in declaration (153)172.声明中的虚假陈述 (153)173. Penalty for false declaration (154)173.错误陈述的处罚 (154)174. Prohibited enterprises (154)174.禁止的事业 (154)175. Prohibited sale of securities (155)175.禁止证券出售 (155)176. Penalty for carrying on business contrary to this Part (155)176.违反本章开展业务的处罚 (155)177. Electronic business by exempted companies (155)177.豁免公司的电子业务 (155)PART VIII - Exempted Limited Duration Companies (155)第8章限期存续的豁免公司 (155)178. Exempted company may apply to be registered as an exempted limited duration company (155)178.豁免公司可以申请注册为限期存续的豁免公司 (155)179. Registration as an exempted limited duration company (156)179.限期存续豁免公司的注册 (156)180. Contents of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157)180.公司章程细则的内容 (157)181. Cancellation of registration (158)181.注销登记 (158)182. Electronic business by exempted limited duration companies (159)182.限期存续的豁免公司的电子业务 (159)PART VIIIA - Special Economic Zone Companies (159)第8A章特殊经济区域公司 (159)182A. Exempted company may apply to be registered as a special economic zone company (159)182A.豁免公司可以申请注册为特殊经济区域公司 (159)182B. Registration as a special economic zone company (160)182B.特殊经济区域公司的注册 (160)182C. Cancellation of registration (161)182C.注销登记 (161)PART IX - Overseas Companies (162)第9章海外公司 (162)183. Definition of foreign company (162)183.域外公司的定义 (162)184. Documents, etc., to be delivered to Registrar by foreign companies (162)184.域外公司应当向登记官提供的文件等 (162)185. Power of certain foreign companies to hold land (164)185.某些域外公司持有土地的权力 (164)186. Registration of foreign companies (165)186.域外公司的注册 (165)187. Return to be delivered to Registrar where documents etc., altered (166)187.文件等变更应当向登记官提交报表 (166)188. Obligation to state name of foreign company, whether limited, and country where formed or incorporated (166)188.声明在某地享受有限责任的域外公司的名称及成立或注册设立的国家 (166)189. Service on foreign company to which this Part applies (166)189.向适用本章的域外公司进行送达 (167)190. Deeds, etc., of overseas companies (167)190.海外公司的契据等 (167)191. Execution of deeds, etc (167)191.契据等的订立 (167)192. Removing company’s name from register (168)192.从登记簿中注销公司名称 (168)193. Penalties for failing to comply with this Part (168)193.未遵守本章的处罚 (168)195. Power of Registrar to prohibit sale (170)195.登记官禁止出售的权力 (170)PART X - Application of Law to Companies Formed or Registered in the Islands (170)第10章对在本群岛成立或注册公司的法律适用 (170)196. Application to existing companies (170)196.对既存公司的适用 (170)197. Date of incorporation (171)197.设立日期 (171)198.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remain (171)198.章程细则的维持 (171)PART XI - General (171)第11章一般规定 (171)199. Fees in lieu of other provisions (171)199.其他条款的替代费用 (171)200. Express fees (172)200.明示费用 (172)200A.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173)200A.良好存续证书 (173)PART XII - Transfer by Way of Continuation (173)第12章通过继续存续转换 (173)201. Application for continuation (173)201.申请继续存续 (173)202. Registration under this Part (177)202.本章项下的登记 (177)203. Amendment, etc., of charter documents (179)203.章程文件的修改等 (179)204. Effect of registration under this Part on companies registered under Part IX (181)204.根据本章进行的登记对根据第9章登记的公司的效力 (181)205. Notice of registration, etc., to be given in Gazette (181)205.登记通知等通过政府公报作出 (181)206. Deregistration of exempted companies including companies registered under this Part (181)206.豁免公司(包括根据本章登记的公司)登记的撤销 (181)207. Certification of deregistration, etc (184)207.注销登记的证明 (184)208. Application of Part IX to deregistered companies (185)208.第九章对注销公司的适用 (185)209. Notice of deregistration, etc., to be given in the Gazette (185)209.注销登记的通知应当在公报中公告 (185)PART XIII - Reregistration as a Means of an Ordinary Non-resident Company Becoming Exempted (185)第13章-普通非居民公司通过再登记成为豁免公司 (185)210. Ordinary non-resident company may be reregistered as exempted company (185)210.普通非居民公司可以再登记为豁免公司 (185)211. Effect of reregistration of ordinary non-resident company as an exempted company (186)211.普通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的效果 (186)PART XIV - 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ies (188)第14章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188)218. Company to act on behalf of portfolios (193)218. 公司代表投资组合作出行为 (193)219. Assets (194)219.资产 (194)220. Segregated portfolio assets (195)220.独立投资组合资产 (195)221. Segregation of liabilities (196)221.债务分离 (196)222. General liabilities and assets (197)222.一般债务和资产 (197)223.Winding-up of company (197)223.公司清算 (197)226. Administration of receivership orders (200)226.接管令的施行 (200)228. Remuneration of receiver (202)228.接管人的薪酬 (202)228A. Termination and re-instatement (202)228A.终止和恢复原状 (202)Part XV - Custody, Etc. of Bearer Shares (203)第15章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等 (203)229. Transfer of bearer shares (203)229.无记名股份的转让 (203)230. Custody of bearer shares (205)230.无记名股份的托管 (205)231.Recognised custodians (207)231.受认可托管人 (207)231A. Issue and transfer of bearer shares prohibited (207)231A.禁止发行和转让无记名股份 (207)PART XVI - Merger and Consolidation (208)第16章兼并与合并 (208)233. Merger and consolidation (209)233.兼并与合并 (209)234.Delay of effective date (214)234.生效日的推迟 (214)235.Termination or amendment (214)235.终止或修改 (214)236. Effect of merger or consolidation (215)236.兼并或合并的效果 (215)237.Merger or consolidation with overseas company (217)237.与海外公司的兼并或合并 (217)238.Rights of dissenters (222)238.异议股东权利 (222)239. Limitation on rights of dissenters (225)239.异议股东权利的限制 (225)239A.Prohibition on being a 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226)239A.禁止成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226)PART XVII -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226)第17章国际合作 (226)240. Definitions in this Part (227)240.本章定义 (227)241.Ancillary orders (227)241.附随命令 (227)242. Criteria upon which the Court’s discretion shall be exercised (228)242.公司应当行使自由裁量的标准 (228)243. Publication of foreign bankruptcy proceedings (229)243.外国破产程序的公告 (229)PART XVIIA – Beneficial Ownership Registers (229)第17A章受益所有权登记簿 (229)244. Interpretation (229)244.解释 (229)245. Application (231)245.申请 (231)246. Competent authority (233)246.主管机关 (233)247.Duty of companies to identify beneficial owners (234)247.公司确定受益所有权人的义务 (234)248. Duty of companies to identify relevant legal entities (235)248.公司确定相关法律实体的义务 (235)249.Duty of companies to give notice to registerable persons (236)249.公司向可登记人员提供通知的义务 (236)250. Duty of beneficial owners and relevant legal entities to supply information (237)250.受益所有权人和相关法律实体提供信息的义务 (237)251.Individuals and relevant legal entities that are registrable persons (238)251.作为可登记人员的个人和相关法律实体 (238)252.Duty to establish and maintain beneficial ownership register (238)252.建立和维护受益所有权人登记簿的义务 (239)253.Role of corporate services provider and Registrar (239)253.公司服务提供者与登记官的作用 (239)254.Required particulars (240)254.必需细节 (240)255.Duty of company to keep register up to date (242)255.公司保持登记簿更新的义务 (242)256.Consequences of failure to disclose beneficial ownership (243)256.未披露受益所有权人的后果 (243)257. Duty of other persons to update register (244)257.其他人更新登记簿的义务 (244)258. Removal of entries from company’s beneficial ownership register (245)258.公司受益所有权人登记簿中条目的注销 (245)259. Power of the Grand Court to rectify beneficial ownership register (245)259.大法院更正受益所有权人登记簿的权力 (245)260.Duty of competent authority to establish search platform (246)260.主管机关建立搜索平台的义务 (246)261.Duty of Registrar and corporate services providers (247)261.登记官和公司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247)262.Limits on searches that may be executed (248)262.可执行搜索的限制 (248)263.Disclosure of beneficial ownership information by the 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249)263.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对受益所有权信息的披露 (249)264.Non-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concerning requests for beneficial ownership information (250)264.请求受益所有权信息时不得披露信息 (250)265.Right to issue restrictions notice (250)265.签发限制通知的权利 (250)266.Effect of restrictions notice (251)266.限制通知的效力 (251)267.Protection of third party rights (252)267.第三方权利的保护 (252)268.Breach of restrictions an offence (252)268.违反限制构成犯罪 (252)pany issuing shares in breach of restriction (253)269.公司违反限制发行股份 (253)270.Relaxation of restrictions (254)270.限制的放松 (254)271. Orders for sale (254)271.命令出售 (255)272.Proceeds of sale of relevant interest (255)272.相关权益出售的收入 (255)273. Company may withdraw restrictions notice (256)273.公司可以撤回限制通知 (256)274.Failure of a company to establish or maintain beneficial ownership register (256)274.公司未建立或维护受益所有权登记簿 (256)275.Failure to comply with notices (257)275.未符合通知要求 (257)276.Failure to provide information (258)276.未提供信息 (258)277. Unlawful search or disclosure of beneficial ownership information (258)277.受益所有权信息的非法搜索或披露 (258)278.Offences by officers and directors (259)278.董事和高管犯罪 (259)279.Exemptions (259)279.豁免 (259)280. Regulations (260)280.规章 (260)281.Transitional provisions (262)281.过渡条款 (262)PART XVIII – Miscellaneous (263)第18章杂项条款 (263)282. Amendment of schedules (263)282.附录修改 (263)283.Regulations (263)283.规章 (263)SCHEDULE 1 (264)附录1 (264)SCHEDULE 2 (287)附录2 (287)Categories of Preferred Debts (287)优先债权种类 (287)SCHEDULE 3 (291)Powers of Liquidators (291)清算人权力 (291)SCHEDULE 4 (293)附录4 (293)APPROVED STOCK EXCHANGES (293)受认可证券交易所 (293)SCHEDULE 5 (296)附录5 (296)FEES (296)费用 (296)SCHEDULE 6 (302)附录6 (302)COUNTRIES OR TERRITORIES THAT HA VE ENTERED INTO AGREEMENTS WITH THE GOVERNMENT FOR THE SHARING OF BENEFICIAL OWNERSHIP INFORMATION (302)与本群岛政府达成分享受益所有权信息协议的国家或领地 (302)SCHEDULE 6A (302)附录6A (302)Inspection fee (302)查阅费用 (302)PART I - Preliminary第1章序言1. SHORT TITLE1.简称This Law may be cited as the Companies Law (2020 Revision).本法可简称为“《公司法》(2020年修正)”。

开曼群岛公司法(二)中文

开曼群岛公司法(二)中文

开曼群岛公司法(二)中文李寿双【关键词】开曼公司法离岸公司避税地壳公司免税公司豁免公司【全文】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导论第一条简称本法简称为公司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版)第二条定义和释义(1)本法中,“主管机关”意指依照《货币管理法》(2000年修订版)第三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曼群岛货币管理局,包括该局的授权执法人员。

“无记名股份”意指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所发行的满足下列条件的股份:(a)该股份由股票代表,但股票上不记载股票所有人的名称;且(b)该股票通过交付进行转让。

“法院”意指开曼群岛大法院。

“公司”,除上下文表明不包括豁免公司外,意指根据本法组建和注册的公司或既存的公司。

“货币”包括欧洲货币单位和欧洲货币基金组织任何时候使用的一切货币记帐单位。

“托管人”意指:(a)“授权托管人”,即持有《公司管理法》(2001年修订版)规定执照进行不记名股份托管的人或持有《银行和信托公司法》(2001年修订版)规定执照的银行或信托公司;或(b)“认证托管人”,即为本法目的,经主管机关批准进行不记名股份托管的拥有证券交割或清算系统并在《反洗钱条例》表三中指定国家营业的投资交易所或清算组织。

“欧洲货币单位”意指欧洲理事会第3320/94号指令限定的欧洲共同体作为记帐单位使用过的一揽子货币。

“欧元”意指根据条约同意使用单一货币的欧洲联盟成员国的通用货币。

“豁免公司”意指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登记为豁免公司的公司。

“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意指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登记为有限存续豁免公司的豁免公司。

“既存公司”意指在1961年12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且其组织大纲按照当时群岛有效的相关公司法律在开曼群岛进行过备案的公司。

“法官”意指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法官。

“非居民公司”的意思为《当地公司控制法》(1999年修订版)第二条第一款对该术语的定义。

公司“高级职员”包括经理和秘书。

“公告”意指在乔治市、大开曼岛及政府机关随时指定的其他地方的公告板上发布的经登记官签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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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导论第一条简称第二条定义和释义第三条登记官第四条登记官签名第二章公司和社团的组建和设立组织大纲第五条公司组建的方式第六条限制股东责任的方式第七条组织大纲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条担保有限公司第十条组织大纲的变更第十一条登记办公地位置的变更第十二条组织大纲的签署与法律效力第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股本的权限第十四条减资第十五条向法院申请确认令,债权人的异议第十六条减资确认令与法院发布此令状的权限第十七条减资确认令和减资记录的登记第十八条股东对已削减股份的责任第十九条隐瞒债权人姓名的处罚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规章的章程第二十一条无限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的必备规章第二十二条第一附表中表格A的采纳和适用第二十三条章程的印制、盖章和签字第二十四条通过特别决议变更章程第二十五条章程的通过和法律效力总贝U第二十六条登记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的后果第二十八条行为能力和权限的缺乏;越权行为第二十九条发放给股东的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副本第三十条对公司登记名称的限制第三十一条名称的变更第三十二条有权发行无记名股份的公司不能在岛内拥有土地第三章公司股东和社团成员的资本分配和责任分摊资本分配第三十三条股份及利益为动产第三十四条股份溢价账户第三十五条折价发行股份的权限第三十六条公司支付佣金的权限第三十七条赎回和购买股份第三十八条股东的定义第三十九条通过私人代表的转让第四十条股东名册第四十一条年度股东名单和资本、股份的股款催缴情形等的摘要第四十二条公司未递交文件或未缴付费用的处罚第四十三条股份或债券证明书第四十四条股东名册的检查第四十五条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增加资本和股东的通知第四十六条不适当进入股东名册或被股东名册遗漏的补救第四十七条向公司登记官通知股东名册的修改第四十八条股东名册的证据效力股东责任第四十九条在任及离任公司股东的责任第四章公司和社团的经营与管理保护债权人的规定第五十条公司注册办公室第五十一条注册办公室位置的通知第五十二条有限公司的名称公示第五十三条对不公开标示公司名称的处罚第五十四条抵押登记第五十五条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董事名单第五十六条对未置备董事名册的公司的处罚第五十七条会议股东保护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第五十九条会计和审计第六十条特别决议的定义第六十一条会议有关规则缺失时的处理第六十二条特别决议的备案第六十三条特别决议的副本第六十四条任命检查员报告公司事务第六十五条检查员的权限第六十六条检查员的报告第六十七条通过公司决议进行的检查第六十八条检查报告的证据效力通知第六十九条给公司登记官的回执等第七十条对公司通知的送达第七十一条邮寄送达第七十二条会议召集文告、通知等的证明第七十三条会议记录第七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法律行动的费用担保第七十五条针对股东的法律行动中的声明仲裁第七十六条公司提交仲裁的权限罚则第七十七条罚则;罚款的运用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修改非盈利团体第八十条政府可以特许公司注册时不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有限”(“limited)字样的情形合同第八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第八十二条汇票和本票第八十三条通过代理人执行协议等第八十四条公司拥有供海外使用的印章的权限第八十五条文件的证明和解与重组第八十六条与债权人和股东协商的权限第八十七条便于公司重组与合并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获取异议股东股份的权限第五章公司和社团的清算导论第八十九条出资人的定义第九十条出资义务的性质第九十一条出资人死亡第九十二条出资人破产第九十三条出资人结婚由法院进行的清算第九十四条公司可以由法院进行清算的情形第九十五条公司被认为无力偿付其债务的情形第九十六条通过请求书做出的公司清算申请第九十七条法官办公室中的审理第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的开始第九十九条法院可以发布禁令第一百条法院审理请求书的权限第一百零一条公司清算命令做出后法律程序的中止第一百零二条向公司登记官递交命令副本第一百零三条法院中止任何程序的权限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清算命令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效力第一百零五条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或出资人的意愿官方清算人第一百零六条官方清算人的任命第一百零七条辞职、免职、空缺填补和报酬第一百零八条官方清算人的称谓和职责第一百零九条官方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一十条官方清算人的自由裁量权第一百一十一条官方清算人任命代理人法院的一般权限第一百一十二条征收和运用资产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出资人代表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要求交付财产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五条命令出资人偿付债务的权限第一百一十六条催缴股款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七条命令支付至银行的权限第一百一十八条账目管理第一百一十九条出资人代表的失职第一百二十条命令的最终证据效力第一百二十一条排除未在规定时间证实其债权的人的权限第一百二十二条法院对出资人权利的调整第一百二十三条清算费用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的解散第一百二十五条登记官对公司解散进行备案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未报告公司解散的惩罚法院的特别权限第一百二十七条法院传唤涉嫌占有公司财产人员的权限第一百二十八条法院对当事人的调查第一百二十九条在某些情形下逮捕出资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条法院的累积权限命令的执行第一百三十一条执行命令的权限公司自愿清算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可以自愿清算的情形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自愿清算的开始第一百三十四条自愿清算对公司地位的影响第一百三十五条通知的发布第一百三十六条自愿清算的后果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清算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影响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九条重组在何种情形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第一百四十条债权人或出资人上诉的权利第一百四十一条自愿清算过程中清算人或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第一百四十二条清算人可以召开股东大会第一百四十三条清算人职位的空缺第一百四十四条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四十五条清算人结束清算的账目第一百四十六条清算人向登记官报告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自愿清算的费用第一百四十八条债权人权利的保留第一百四十九条接受自愿清算程序的权限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第一百五十条命令公司在法院监督下自愿清算的权限第一百五十一条申请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公司清算第一百五十二条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的意愿第一百五十三条为在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五十四条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命令的后果第一百五十五条在特定情形下任命自愿清算人为官方清算人补充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清算程序开始后的处置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账簿的证据效力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账簿、账目和文件的处理第一百五十九条账簿的检查第一百六十条受让人的诉权第一百六十一条债务的证明第一百六十二条优先清偿第一百六十三条可以同意的清算人的整体方案第一百六十四条协商权第一百六十五条清算人可以接受股份等作为出售公司财产的对价第一百六十六条定价方式第一百六十七条查圭寸和执行无效第一百六十八条欺诈性的优先偿付第一百六十九条确定有过失的董事和高级职员造成的损失的权限第一百七十条对伪造账簿的惩罚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由法院进行的公司清算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二条对在公司自愿清算程序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三条对做伪证的惩罚法院制定规则的权限第一百七十四条法院的规则第六章停业公司的除名第一百七十五条从登记册中除名没有进行营业的公司第一百七十六条清算公司因清算人空缺等被除名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登记官公布公司被除名出公司登记册的事实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公司登记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股东责任保留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登记官无需对根据本章做出的任何行为负责第一百八十一条授予财政秘书的财产第七章豁免公司第一百八十二条可以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的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豁免公司的登记第一百八十四条拟注册公司的声明第一百八十五条股份可以是不可流通的或可流通的第一百八十六条可流通股份可以交换第一百八十七条年度回执第一百八十八条年费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第一百九十条公司登记官发出通知第一百九十一条声明中的虚假陈述第一百九十二条对虚假陈述的惩罚第一百九十三条受到禁止的业务第一百九十四条出售证券的禁止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章进行营业的惩罚第一百九十六条豁免公司进行电子营业第八章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七条豁免公司可以申请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八条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九条章程的内容第二百条有限存续豁免公司的清算第二百零一条取消注册登记第二百零二条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从事电子营业第九章岛外设立的公司在岛内进行营业第二百零三条外国公司的定义第二百零四条外国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官递交的文件等第二百零五条某些外国公司拥有土地的权限第二百零六条外国公司的注册第二百零八条声明公司名称(无论是否是有限公司)和公司设立地所在国的义务第二百零九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对外国公司的送达第二百一十条外国公司在岛外订立的协议书等第二百一十一条协议书等的订立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名称从登记册中除名第二百一十三条违反本章规定的处罚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中的定义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登记官禁止证券销售的权限第十章组建于岛内或在岛内注册的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六条既存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七条设立日期第二百一十八条章程的保留第十一章一般事项第二百一十九条取代其他规定的费用第二百二十条快递费第十二章以存续形式进行的转换第二百二十一条存续申请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下的注册第二百二十三条特许文件的修改等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下的注册对根据本法第九章进行注册的公司的影响第二百二十五条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注册通知等第二百二十六条豁免公司(包括按照本章规定注册的公司)的注销注册第二百二十七条注销注册等的证明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九章的规定适用于注销注册的公司第二百二十九条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注销注册通知等第十三章普通的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条普通的非居民公司可以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一条普通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的效果第十四章独立资产公司第二百三十二条本章中概念的定义第二百三十三条注册申请第二百三十四条名称第二百三十五条独立资产第二百三十六条股份和股利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代表独立资产从事的行为第二百三十八条资产第二百三十九条资产的独立第二百四十条债务的独立第二百四十一条总债务和总资产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清算第二百四十三条接管令第二百思十四条接管令的申请第二百四十五条接管令的管理第二百四十六条接管令的解除第二百四十七条接管人的报酬第十五章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等第二百四十八条无记名股份的转让第二百四十九条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第二百五十条认证托管人第一附表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规章第二附表银行存款人在清算程序中成为优先债权人的条件、规定与限制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导论第一条简称本法简称为公司法(2001 年第二次修订版)第二条定义和释义(1)本法中,“主管机关”意指依照《货币管理法》(2000 年修订版)第三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曼群岛货币管理局,包括该局的授权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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