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订)(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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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章程

开曼群岛公司法章程

THE COMPANIES LAW (2002 REVISED)OF THE CAYMAN ISLANDS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开曼群岛《公司法》(2002年修订)股份有限公司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OF[【】CAYCO][[]开曼公司]公司备忘录1.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is[【】CAYCO].1.公司名称为[【】开曼公司]。

2. The Registered Office of the Company shall be at the offices of [●],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Cayman Islands, or at such other place as the Directors may from time to time decide.2.公司的注册地址为[●],乔治镇,大开曼岛,开曼群岛,或者董事随时决定的该等其他地址。

3. The objects for which the Company is established are unrestricted and shall include, but withoutlimitation, the following:3.公司的设立目的并不受限制,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a) (i) To carry on the business of an investment company and to act as promoters andentrepreneurs and to carry on business as financiers, capitalists, concessionaires,merchants, brokers, traders, dealers, agents, importers and exporters and to undertake andcarry on and execute all kinds of investment, financial, commercial, mercantile, tradingand other operations.(a)(i) 开展投资公司业务,担任发起人或创办人,作为金融方、资本方、特许经营人、批发零售商、经纪人、贸易商、经销商、代理人、进口商和出口商开展业务,经营各种投资、融资、商业、批发零售、贸易和其他业务。

开曼群岛公司法

开曼群岛公司法

开曼公司股东和董事会会议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一定要举行股东大会。

公司应根据章程细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局会议。

注意: 于开曼群岛召开董事局周年会议的规定已被取消。

也就是说,董事局不再需要在开曼群岛召开周年会议。

开曼公司记录册每家公司都需要编制和存档下列的记录册:开曼公司董事和主要官员名册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册详细记录每位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地址、委任日期和离任日期。

虽然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必须于公司注册处存档,但是,该等名册并不开放予公众查阅。

该等名册必须存放于公司于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

开曼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主要记录下列资料:1. 每个股东的姓名及住址;2. 每个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数目;3. 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否已全额支付;4. 每个股东所持有股份的编号(如有);5. 成为股东的日期;6. 股份转让和受让人的姓名。

股东名册并非公众文件。

虽然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但是,股东名册一般存放于公司于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

抵押和按契记录册抵押和按契记录册详细记录对公司的资产有影响的任何抵押和按契的资料。

如果公司授予任何抵押或以任何形式作出担保,该等抵押或担保的详细资料必须及时登录于抵押和按契记录册。

抵押和按契记录册必须存放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任何股东(成员)或债权人都可以查阅该记录册。

开曼公司归档程序开曼群岛政府于2003修订公司法,对逾期归档和其他的一些违规行为(例如逾期提交申报表,没有设立注册办事处等)的处罚作出详细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的规定,违规行为的罚款由每天2.40美元至12.20美元不等,但是,非故意违规的最高罚款不多于610美元。

下列事件必须通知公司注册处及缴纳适当金额的费用:以下是一些需要通知公司注册处的重要事项的限期:- 更改公司名称:15 天- 更改公司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15 天- 其他任何特别决议案:15 天- 更改公司的注册地址:30 天- 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30 天- 增加注册资本:30 天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已经开始就严重逾期提交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变更通知书征收罚款。

开曼群岛公司章程修订稿

开曼群岛公司章程修订稿

开曼群岛公司章程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开曼群岛公司章程(第1-18条,中英文)开曼群岛公司章程(中英文)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OFCAYCOLIMITED依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02年修订)组建THE COMPANIES LAW (2002 REVISED)OF THE CAYMAN ISLANDS1. In these Articles Table A in the Schedule to the Statute does not apply and, unless there is something in the subject or context inconsistent therewith,本章程中,除非题目或上下文所述,否则法令附件中表A并不适用且不相一致:"Affiliate"of a company or corporation shall mean any company, corporation, or other entity that controls, is controlled by, or is under common control with, the specified company or corporation, within the meaning of Rule 144 of the Securities Act.关联方指在144规则的范围内,就特定实体而言,控制该特定实体,或被该特定实体控制,或与该特定实体处于他人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组织或其他实体。

"Articles" means these Articles as originally framed or as from time to time altered by Special Resolution.章程指最初制定的并经特别决议不时修改的本章程。

开曼群岛公司法章程

开曼群岛公司法章程

开曼群岛公司法章程一、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为[注册地址]。

二、公司类型本公司为在开曼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成立。

三、公司目标和范围本公司的目标是为股东提供高质量的投资和管理服务,以实现股东的财务目标。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进行各类商业、投资和金融活动;2.购买和出售财产和资产;3.向他人提供贷款和债务融资服务;4.进行并购、兼并和重组活动。

四、公司股东本公司股东的权益由其持有的股份决定。

股东享有根据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和决策权的权益。

五、公司董事会1.董事会是本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数量]名董事组成。

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并有责任监督和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

2.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任期年限]年,任期届满后可连任。

3.董事会由董事长领导,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董事长在公司内享有决策和代表公司签署文件的权力。

六、公司会议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次数]次会议,以审议和决定与公司运营相关的事项。

2.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可以通过实体会议或远程会议的方式进行。

会议召集人需要提前通知所有董事。

3.会议决议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多数票通过,董事长在产生平票时有投票决定的权力。

七、公司财务1.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投资、债务融资和公司盈利。

2.公司财务必须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记录和报告,以确保所有交易和资金流动的合规性。

八、公司解散与清算1.公司解散需要董事会的决议,并提前通知所有股东。

2.公司解散后,应立即启动清算程序,由指定的清算人负责处理公司的债务和资产。

九、章程修订1.对本章程的修改需要董事会的决议,并在修改生效前通知所有股东。

2.章程的修改应符合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规定。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本公司的运营受开曼群岛公司法的约束。

2.若发生与公司运营相关的争议,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争议将提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以上是《开曼群岛公司法章程》的主要内容,本章程作为公司的基本法规,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运营和决策。

开曼群岛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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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导论第一条简称第二条定义和释义第三条登记官第四条登记官签名第二章公司和社团的组建和设立组织大纲第五条公司组建的方式第六条限制股东责任的方式第七条组织大纲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条担保有限公司第十条组织大纲的变更第十一条登记办公地位置的变更第十二条组织大纲的签署与法律效力第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股本的权限第十四条减资第十五条向法院申请确认令,债权人的异议第十六条减资确认令与法院发布此令状的权限第十七条减资确认令和减资记录的登记第十八条股东对已削减股份的责任第十九条隐瞒债权人姓名的处罚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规章的章程第二十一条无限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的必备规章第二十二条第一附表中表格A的采纳和适用第二十三条章程的印制、盖章和签字第二十四条通过特别决议变更章程第二十五条章程的通过和法律效力总则第二十六条登记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的后果第二十八条行为能力和权限的缺乏;越权行为第二十九条发放给股东的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副本第三十条对公司登记名称的限制第三十一条名称的变更第三十二条有权发行无记名股份的公司不能在岛内拥有土地第三章公司股东和社团成员的资本分配和责任分摊资本分配第三十三条股份及利益为动产第三十四条股份溢价账户第三十五条折价发行股份的权限第三十六条公司支付佣金的权限第三十七条赎回和购买股份第三十八条股东的定义第三十九条通过私人代表的转让第四十条股东名册第四十一条年度股东名单和资本、股份的股款催缴情形等的摘要第四十二条公司未递交文件或未缴付费用的处罚第四十三条股份或债券证明书第四十四条股东名册的检查第四十五条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增加资本和股东的通知第四十六条不适当进入股东名册或被股东名册遗漏的补救第四十七条向公司登记官通知股东名册的修改第四十八条股东名册的证据效力股东责任第四十九条在任及离任公司股东的责任第四章公司和社团的经营与管理保护债权人的规定第五十条公司注册办公室第五十一条注册办公室位置的通知第五十二条有限公司的名称公示第五十三条对不公开标示公司名称的处罚第五十四条抵押登记第五十五条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董事名单第五十六条对未置备董事名册的公司的处罚第五十七条会议股东保护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第五十九条会计和审计第六十条特别决议的定义第六十一条会议有关规则缺失时的处理第六十二条特别决议的备案第六十三条特别决议的副本第六十四条任命检查员报告公司事务第六十五条检查员的权限第六十六条检查员的报告第六十七条通过公司决议进行的检查第六十八条检查报告的证据效力通知第六十九条给公司登记官的回执等第七十条对公司通知的送达第七十一条邮寄送达第七十二条会议召集文告、通知等的证明第七十三条会议记录第七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法律行动的费用担保第七十五条针对股东的法律行动中的声明仲裁第七十六条公司提交仲裁的权限罚则第七十七条罚则;罚款的运用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修改非盈利团体第八十条政府可以特许公司注册时不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有限”(“limited”)字样的情形合同第八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第八十二条汇票和本票第八十三条通过代理人执行协议等第八十四条公司拥有供海外使用的印章的权限第八十五条文件的证明和解与重组第八十六条与债权人和股东协商的权限第八十七条便于公司重组与合并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获取异议股东股份的权限第五章公司和社团的清算导论第八十九条出资人的定义第九十条出资义务的性质第九十一条出资人死亡第九十二条出资人破产第九十三条出资人结婚由法院进行的清算第九十四条公司可以由法院进行清算的情形第九十五条公司被认为无力偿付其债务的情形第九十六条通过请求书做出的公司清算申请第九十七条法官办公室中的审理第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的开始第九十九条法院可以发布禁令第一百条法院审理请求书的权限第一百零一条公司清算命令做出后法律程序的中止第一百零二条向公司登记官递交命令副本第一百零三条法院中止任何程序的权限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清算命令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效力第一百零五条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或出资人的意愿官方清算人第一百零六条官方清算人的任命第一百零七条辞职、免职、空缺填补和报酬第一百零八条官方清算人的称谓和职责第一百零九条官方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一十条官方清算人的自由裁量权第一百一十一条官方清算人任命代理人法院的一般权限第一百一十二条征收和运用资产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出资人代表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要求交付财产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五条命令出资人偿付债务的权限第一百一十六条催缴股款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七条命令支付至银行的权限第一百一十八条账目管理第一百一十九条出资人代表的失职第一百二十条命令的最终证据效力第一百二十一条排除未在规定时间证实其债权的人的权限第一百二十二条法院对出资人权利的调整第一百二十三条清算费用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的解散第一百二十五条登记官对公司解散进行备案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未报告公司解散的惩罚法院的特别权限第一百二十七条法院传唤涉嫌占有公司财产人员的权限第一百二十八条法院对当事人的调查第一百二十九条在某些情形下逮捕出资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条法院的累积权限命令的执行第一百三十一条执行命令的权限公司自愿清算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可以自愿清算的情形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自愿清算的开始第一百三十四条自愿清算对公司地位的影响第一百三十五条通知的发布第一百三十六条自愿清算的后果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清算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影响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九条重组在何种情形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第一百四十条债权人或出资人上诉的权利第一百四十一条自愿清算过程中清算人或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第一百四十二条清算人可以召开股东大会第一百四十三条清算人职位的空缺第一百四十四条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四十五条清算人结束清算的账目第一百四十六条清算人向登记官报告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自愿清算的费用第一百四十八条债权人权利的保留第一百四十九条接受自愿清算程序的权限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第一百五十条命令公司在法院监督下自愿清算的权限第一百五十一条申请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公司清算第一百五十二条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的意愿第一百五十三条为在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五十四条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命令的后果第一百五十五条在特定情形下任命自愿清算人为官方清算人补充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清算程序开始后的处置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账簿的证据效力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账簿、账目和文件的处理第一百五十九条账簿的检查第一百六十条受让人的诉权第一百六十一条债务的证明第一百六十二条优先清偿第一百六十三条可以同意的清算人的整体方案第一百六十四条协商权第一百六十五条清算人可以接受股份等作为出售公司财产的对价第一百六十六条定价方式第一百六十七条查封和执行无效第一百六十八条欺诈性的优先偿付第一百六十九条确定有过失的董事和高级职员造成的损失的权限第一百七十条对伪造账簿的惩罚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由法院进行的公司清算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二条对在公司自愿清算程序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三条对做伪证的惩罚法院制定规则的权限第一百七十四条法院的规则第六章停业公司的除名第一百七十五条从登记册中除名没有进行营业的公司第一百七十六条清算公司因清算人空缺等被除名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登记官公布公司被除名出公司登记册的事实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公司登记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股东责任保留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登记官无需对根据本章做出的任何行为负责第一百八十一条授予财政秘书的财产第七章豁免公司第一百八十二条可以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的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豁免公司的登记第一百八十四条拟注册公司的声明第一百八十五条股份可以是不可流通的或可流通的第一百八十六条可流通股份可以交换第一百八十七条年度回执第一百八十八条年费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第一百九十条公司登记官发出通知第一百九十一条声明中的虚假陈述第一百九十二条对虚假陈述的惩罚第一百九十三条受到禁止的业务第一百九十四条出售证券的禁止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章进行营业的惩罚第一百九十六条豁免公司进行电子营业第八章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七条豁免公司可以申请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八条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九条章程的内容第二百条有限存续豁免公司的清算第二百零一条取消注册登记第二百零二条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从事电子营业第九章岛外设立的公司在岛内进行营业第二百零三条外国公司的定义第二百零四条外国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官递交的文件等第二百零五条某些外国公司拥有土地的权限第二百零六条外国公司的注册第二百零八条声明公司名称(无论是否是有限公司)和公司设立地所在国的义务第二百零九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对外国公司的送达第二百一十条外国公司在岛外订立的协议书等第二百一十一条协议书等的订立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名称从登记册中除名第二百一十三条违反本章规定的处罚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中的定义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登记官禁止证券销售的权限第十章组建于岛内或在岛内注册的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六条既存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七条设立日期第二百一十八条章程的保留第十一章一般事项第二百一十九条取代其他规定的费用第二百二十条快递费第十二章以存续形式进行的转换第二百二十一条存续申请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下的注册第二百二十三条特许文件的修改等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下的注册对根据本法第九章进行注册的公司的影响第二百二十五条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注册通知等第二百二十六条豁免公司(包括按照本章规定注册的公司)的注销注册第二百二十七条注销注册等的证明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九章的规定适用于注销注册的公司第二百二十九条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注销注册通知等第十三章普通的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条普通的非居民公司可以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一条普通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的效果第十四章独立资产公司第二百三十二条本章中概念的定义第二百三十三条注册申请第二百三十四条名称第二百三十五条独立资产第二百三十六条股份和股利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代表独立资产从事的行为第二百三十八条资产第二百三十九条资产的独立第二百四十条债务的独立第二百四十一条总债务和总资产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清算第二百四十三条接管令第二百思十四条接管令的申请第二百四十五条接管令的管理第二百四十六条接管令的解除第二百四十七条接管人的报酬第十五章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等第二百四十八条无记名股份的转让第二百四十九条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第二百五十条认证托管人第一附表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规章第二附表银行存款人在清算程序中成为优先债权人的条件、规定与限制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导论第一条简称本法简称为公司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版)第二条定义和释义(1)本法中,“主管机关”意指依照《货币管理法》(2000年修订版)第三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曼群岛货币管理局,包括该局的授权执法人员。

关于开曼公司法及开曼注册公司优势史上最全详解!!!

关于开曼公司法及开曼注册公司优势史上最全详解!!!

关于开曼公司法及开曼注册公司优势史上最全详解开曼群岛由加勒比海的三个岛屿组成。

主要岛屿是大开曼群岛。

它在佛罗里达以南大约450英里处。

开曼群岛是英国的殖民地,最早由哥伦布发现。

开曼群岛经济发展良好,实现了就业。

政府大部分收入来自金融服务和旅游业。

政府大力支持开曼群岛不断发展成为离岸金融中心。

开曼群岛越来越受欢迎和受欢迎,尤其是在亚洲,它是唯一被批准在香港证交所上市的两个离岸管辖区之一。

1997年,开曼群岛建立了自己的证券交易所。

开曼群岛的法律制度是参照英国普通法制度建立的。

1、简介尽管开曼群岛《公司法》与现行英国《公司法》之间有重大差别,但开曼群岛《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来自旧有的英国《公司法》。

2、注册成立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的地区经营业务。

公司须每年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周年报表存盘,并须按公司法定股本金额缴付费用。

3、股本开曼群岛《公司法》允许公司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可赎回股份或上述股份的任何组合。

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倘公司按溢价发行股份以换取现金或其他对价,则须将相当于该等股份的溢价总额的款项拨入名为「股份溢价账」的账项内。

倘根据任何安排配发公司的股份以作为收购或注销任何其他公司股份的对价并按溢价发行股份,则公司可选择不就该等股份溢价应用该等条文。

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在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条文(如有)的规限下,公司可以不时厘定的方式动用股份溢价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a) 向股东分派或派付股息;(b) 缴足将发行予股东以作为缴足红股的未发行股份的股款;(c) 按开曼群岛《公司法》第37条的条文规定赎回及购回股份;(d) 撇销公司开办费用;(e) 撇销公司任何发行股份或债权证的开支或就此支付的佣金或给予的折让;及(f) 作为赎回或购买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应付溢价。

除非于紧随建议分派或派付股息日期后,公司有能力偿还日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否则不得自股份溢价账向股东作出任何分派或派付任何股息。

开曼公司的法律规定(3篇)

开曼公司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位于加勒比海,是英属海外领地之一。

由于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税收优势,开曼群岛成为全球企业注册的热门地点之一。

开曼公司法律规定为全球投资者提供了灵活、透明的法律框架,使其能够在这里设立和运营公司。

本文将详细介绍开曼公司的法律规定,包括公司设立、运营、解散等方面的内容。

二、开曼公司法律体系1. 法律渊源开曼群岛的法律体系基于英国法律体系,包括英国成文法和判例法。

开曼群岛的公司法律主要来源于以下法律文件:(1)《开曼群岛公司法》(Companies Law);(2)《开曼群岛公司法典》(Companies Law (Revised));(3)《开曼群岛公司注册法》(Companies Winding Up Act);(4)《开曼群岛信托法》(Trusts Law);(5)《开曼群岛破产法》(Insolvency Law)。

2. 法院体系开曼群岛设有高等法院,负责审理公司法律事务。

高等法院下设破产法院和财产管理法院,分别负责破产和财产管理案件。

三、开曼公司设立1. 公司名称开曼公司名称应包含“有限”、“有限公司”、“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或其缩写。

公司名称不得与开曼群岛已注册公司名称重复。

2. 股东和董事开曼公司至少需要一名股东和一名董事。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实体。

董事也必须是自然人,但可以是非居民。

3. 注册资本开曼公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股东应在公司注册文件中注明注册资本。

4. 注册代理人开曼公司必须指定一名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注册代理人,负责接收政府文件、法律文件和通知。

5. 公司注册公司注册申请人应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署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注册申请表;(2)公司章程;(3)股东和董事的身份证明文件;(4)注册资本证明文件;(5)注册代理人授权书。

四、开曼公司运营1.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开曼公司运营的基础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股东权利等事项。

开曼公司法2020

开曼公司法2020

开曼公司法2020
开曼公司法(Cayman Islands Companies Law)是指开曼群岛
的法规和法律框架,用于监管和管理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

最新版本是2020年发布的《开曼群岛公司法》(The Cayman Islands Companies Law)。

开曼公司法规定了注册、管理和运营公司所需的规定和程序。

这包括公司的注册、股东权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公司金融、合并和收购、破产和清算等方面的规定。

开曼群岛作为一个离岸金融中心,吸引了众多公司在其境内注册和设立。

开曼公司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得开曼群岛成为全球范围内最受欢迎的投资工具之一。

该法律框架允许注册各种类型的公司,包括股份公司、非盈利组织、受托人、特殊目的实体等。

开曼公司法的最新版本通常包含了相关的修订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环境和全球商业需求。

该法律框架还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以确保开曼群岛公司与全球金融体系的交互操作。

需要留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参考,具体法律条款及相关细节请咨询相关专业法律机构或官方发布的法律文件。

开曼群岛 公司法(一九九八年修订本)(第22章)

开曼群岛 公司法(一九九八年修订本)(第22章)

給讀者的重要提示:本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是未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正式採納但內容一致的版本。

而且備有中文翻譯本及英文版本,如果內容有任何差異或不一致的地方,請以英文版本為準。

開曼群島公司法(一九九八年修訂本)(第22章)股份有限公司恒安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開曼群島公司法(一九九八年修訂本)(第22章)股份有限公司HENGAN INTERNATIONAL GROUP COMPANY LIMITED恒安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大綱1.本公司名稱為「Hengan International Group Company Limited」,中文名稱為「恒安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2.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設於Maples and Calder,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South ChurchStreet,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Cayman Islands, British West Indies 或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的開曼群島其他地點。

3. 本公司的成立宗旨並無限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i) 作為投資公司及投資控股公司經營業務,以及收購及持有構成或進行業務的公司、法團或企業(不論其性質及所在地點)所發行或擔保的任何類別股份、股票、債權股證、債券、按揭、責任及證券,以及由任何政府、主權管治者、專員、信託、本地機關或其他公共組織所發行或擔保的股份、股票、債股權證、債券、責任及其他證券,以及在其認為屬合宜的情況下,不時修訂、調換、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本公司的投資;(ii) 有條件或無條件地認購、包銷、以委託或其他方式發行、承購、持有、買賣及轉換各類股票、股份及證券;與任何人士或公司建立合作夥伴關係或訂立利潤攤分、互惠或合作安排;以及發起及協助發起、組建、成立或組織任何公司、合營企業、銀團或任何類型的合夥公司,藉以購買及承擔本公司的任何資產及負債、直接或間接履行本公司的宗旨或實現本公司認為適宜的任何其他目的。

开曼群岛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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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章程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开曼群岛公司章程(第1-18条,中英文)开曼群岛公司章程(中英文)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OFCAYCOLIMITED依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02年修订)组建THE COMPANIES LAW (2002 REVISED)OF THE CAYMAN ISLANDS1. In these Articles Table A in the Schedule to the Statute does not apply and, unless there is something in the subject or context inconsistent therewith,本章程中,除非题目或上下文所述,否则法令附件中表A并不适用且不相一致:"Affiliate"of a company or corporation shall mean any company, corporation, or other entity that controls, is controlled by, or is under common control with, the specified company or corporation, within the meaning of Rule 144 of the Securities Act.关联方指在144规则的范围内,就特定实体而言,控制该特定实体,或被该特定实体控制,或与该特定实体处于他人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组织或其他实体。

"Articles" means these Articles as originally framed or as from time to time altered by Special Resolution.章程指最初制定的并经特别决议不时修改的本章程。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司机关的决议无效和撤销情形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关。

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通过召开会议,形成决议行使权力。

上述决议一旦依法作出并生效,则变为公司的意志,对公司及股东具有约束力。

因此,股东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对股东关系重大:有关决议有瑕疵的,可能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有权对其提起无效或撤销之诉。

根据本条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瑕疵分为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内容瑕疵分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瑕疵和违反章程的瑕疵;程序瑕疵主要指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违反公司章程的瑕疵。

由于公司权力机关和经营决策机关的决议能否顺利执行,直接影响公司行为的效率,而决议是否公半、合法也是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问题,法律规定对三者均要兼坝。

本条分别不同情况,考虑到决议内容的瑕疵和程序瑕疵在法律后果上轻重有别,违反法律及违反章程的瑕疵从性质及后果上也不相同,本着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分别做了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任何股东认为有关决议内容违反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

决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自始无效。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在会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上违反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任何股东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开曼群岛的公司法

开曼群岛的公司法

开曼群岛的公司法
开曼群岛的公司法
开曼群岛的公司法律是基于1948年英国公司法案制定的,并且可以在1960年的开曼群岛公司法律(修订版)中找到。

开曼群岛的公司形态可分为三类:一般当地营业公司(Ordinary,
Resident Company),一般非当地营业公司
(Non-Resident Company)及税务免除公司
(Exempted Company)。

其中税务免除公司(Exempted Company),主要被各国企业,个人用来做金融方面之规划,税务免除公司不能在当地营业。

开曼豁免公司特用于国际贸易和投资之公司种类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

公司分类
开曼群岛公司法例以英国普通法为依据。

公司共分两类:豁免公司(Exempted)和非本地公司(Non-Resident)。

豁免公司是较受欢迎的注册形式,其名称结尾不一定需加上「有限公司」(Limited),并且可以申请有效期长达二十年的税项豁免证书,从而进一步增强其税务优势。

注册开曼公司详情请咨询北京亚新咨询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股份代號: 865): 865): 865)公告公告(1)根據收購守則第根據收購守則第3.7 3.7 3.7 條之披露條之披露條之披露;;(2) 更換核數師更換核數師,,延遲刊發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延遲刊發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一日止年度業日止年度業績績及寄送二零零九年年度報告零九年年度報告;; 及 (3) 更改總辦事處及香港主要營業地址更改總辦事處及香港主要營業地址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四日,二零一零年一月四日,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二零一零年三月四日及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有關(其中包括)本集團收到銀行債權人的通知書要求立即償還約 3.62億港元及由有意投資者就有興趣收購本集團的戰略權益發出的函件的公佈。

除文義另有指明外,本公佈所採用詞彙與該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根據收購守則第3.7條之披露條之披露董事會根據收購守則第3.7條,特此函告本公司已物識一位投資者(“潛在投資者”)參與本集團的擬議重組。

有關條款有待最終確定,唯擬議重組將包括由潛在投資者向本集團提供營運資金以及本公司可能的控制權變更(“擬議重組”)。

本公司,經與其主要債權人磋商,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與潛在投資者簽署獨家協議列明擬議重組的條款。

在上述前提下,卓亞(企業融資)有限公司已獲本公司委任為這次擬議重組的財務顧問。

有關擬議重組發展情況的公告將在適當的時候由公司根據上市規則及收購守則發出。

股東及有意投資者於買賣股東及有意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本公司本公司證券證券證券時時請謹慎行事請謹慎行事。

更換核更換核數數師,延遲刊發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業績及寄送二零零延遲刊發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業績及寄送二零零九年年九年年度報告度報告本公司核數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已表示有意辭職。

开曼群岛适用法律(2篇)

开曼群岛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开曼群岛概况开曼群岛位于加勒比海西北部,由大开曼、小开曼和开曼布拉克三个岛屿组成。

总面积约260平方公里,人口约6万人。

开曼群岛是世界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金融、信托和保险业是其主要经济支柱。

二、开曼群岛法律体系开曼群岛的法律体系以英国法律为基础,受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影响。

开曼群岛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宪法:开曼群岛的宪法是《开曼群岛宪法》,于1981年颁布。

宪法规定了开曼群岛的政治体制、行政机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

2. 普通法:开曼群岛的普通法主要来源于英国,包括判例法、习惯法和成文法。

普通法在开曼群岛的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对民事和刑事诉讼具有指导意义。

3. 衡平法:衡平法是英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强调公正和正义。

在开曼群岛,衡平法主要用于解决普通法无法解决的问题,如信托、合伙等。

三、开曼群岛主要法律1. 公司法律:《开曼群岛公司法》是开曼群岛公司法律体系的核心,规定了公司设立、运营、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开曼群岛公司分为公开公司和非公开公司两种。

2. 信托法律:开曼群岛是全球知名的信托中心,其信托法律体系较为完善。

《开曼群岛信托法》规定了信托的设立、管理、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3. 证券法律:开曼群岛是国际证券市场的活跃参与者,其证券法律体系较为健全。

《开曼群岛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4. 税法:开曼群岛实行零税制,不对公司、个人或信托征收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这一税收政策吸引了大量国际投资者在开曼群岛设立公司。

5. 劳动法:开曼群岛的劳动法主要包括《开曼群岛劳动法》和《开曼群岛就业法》。

这些法律规定了雇佣关系、工资、工时、休假、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6. 知识产权法:开曼群岛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包括《开曼群岛专利法》、《开曼群岛商标法》和《开曼群岛版权法》等。

这些法律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开曼群岛公司法(2020修正)_2020年4月_第1版

开曼群岛公司法(2020修正)_2020年4月_第1版

开曼群岛公司法(2020年修正)(2020年4月译第1版)翻译:白莫黑出品:法金小白声明:本作品仅为科研学习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权利人保留所有著作权。

目录PART I - Preliminary (18)第1章序言 (18)1. SHORT TITLE (18)1.简称 (18)2. DEFINITIONS AND INTERPRETATION (18)2.定义与解释 (18)3. REGISTRAR (22)3.登记官 (22)4. SIGNATURE OF REGISTRAR (23)4.登记官签署 (23)PART II - Constitution and Incorporation of Companies and Associations (23)第2章公司和社团的设立与法人资格取得 (23)5. MODE OF FORMING COMPANY (23)5.设立公司的方式 (23)6. MODE OF LIMITING LIABILITY OF MEMBERS (23)6.限制成员责任的方式 (23)7.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24)7.章程大纲 (24)8.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25)8.股份有限公司 (25)9.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26)9.保证有限公司 (26)10.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MAY BE ALTERED (26)10.章程大纲的变更 (26)11. ADDRESS OF REGISTERED OFFICE MAY BE CHANGED (27)11.注册办公地址的变更 (27)12. SIGNATURE AND EFFECT OF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27)12.章程大纲的签署与效力 (27)13. POWER OF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TO ALTER ITS SHARECAPITAL (27)13.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本的权力 (27)14. SPECIAL RESOLUTION FOR REDUCTION OF SHARE CAPITAL (30)14.减资的特别决议 (30)15. APPLICATION TO COURT FOR CONFIRMING ORDER, OBJECTIONS BYCREDITORS (31)15.向法院申请确认令与债权人异议 (31)16. ORDER CONFIRMING REDUCTION AND POWERS OF COURT ON MAKINGSUCH ORDER (32)16.减资确认令及法院作出命令的权力 (32)17. REGISTRATION OF ORDER AND MINUTE OF REDUCTION (33)17.减资确认令与减资记录的登记 (33)18. LIABILITY OF MEMBERS IN RESPECT OF REDUCED SHARES (34)18.减资股份的成员债务 (34)19. PENALTY FOR CONCEALMENT OF NAMES OF CREDITORS (34)19.隐瞒债权人姓名的处罚 (34)20. ARTICLES PRESCRIBING REGULATIONS FOR COMPANIES (35)20.载明公司规定的章程细则 (35)21. REGULATIONS REQUIRED IN CASE OF UNLIMITED COMPANY OR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35)21.无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的必需规定 (35)22. ADOP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ABLE A IN SCHEDULE 1 (35)22.附件1中表A的采纳和适用 (35)23. PRINTING, STAMPING AND SIGNATURE OF ARTICLES (36)23.章程细则的打印、印章和签署 (36)24. ALTERATION OF ARTICLES BY SPECIAL RESOLUTION (36)24.通过特别决议变更章程细则 (36)25. ADOPTION AND EFFECT OF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36)25.章程细则的采用与效力 (36)26. REGISTRATION (37)26.注册 (37)26A. Registrar to provide information (39)26A.注册官提供信息 (39)27. CONSEQUENCES OF INCORPORATION (40)27.注册的后果 (40)28. LACK OF CAPACITY OR POWER; ULTRA VIRES (41)28.缺乏权力或能力;越权行为 (41)29. COPIES OF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TO BE GIVEN TO MEMBERS4229.向成员提供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副本 (42)30. RESTRICTIONS ON REGISTRATION OF CERTAIN NAMES (42)30.某些名称的注册限制 (42)31. CHANGE OF NAME (44)31.名称变更 (44)32. COMPANY WITH POWER TO ISSUE BEARER SHARES NOT TO HOLD LANDIN THE ISLANDS (45)32.有权发行无记名股份的公司不得在本群岛持有土地 (45)PART III - Distribution of Capital and Liability of Members of Companies and Associations (46)第3章公司和社团的资本分配与成员责任 (46)33. SHARE OR INTEREST IN COMPANY TO BE PERSONALTY (46)33.公司的权益份额为动产 (46)34. SHARE PREMIUM ACCOUNT (47)34.股份溢价账户 (47)35. POWER TO ISSUE SHARES AT A DISCOUNT (49)35.折价发行股份的权力 (49)36. POWER OF COMPANY TO PAY COMMISSIONS (50)36.公司支付佣金的权力 (50)37. REDEMPTION AND PURCHASE OF SHARES (51)37.股份回赎与购买 (51)37A. TREASURY SHARES (57)37A.库存股 (57)37B. SURRENDER OF SHARES (60)37B.股份的放弃 (60)38. DEFINITION OF MEMBER (61)38.成员的定义 (61)39. TRANSFER BY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61)39.通过个人代表转让 (61)40. REGISTER OF MEMBERS (62)40.成员登记簿 (62)40A. BRANCH REGISTERS OF MEMBERS (63)40A.成员登记分簿 (63)40B. TRANSFER AND REGISTRATION OF SHARES IN RESPECT OF A COMPANY WITH LISTED SHARES (64)40B.公司上市股份的转让与登记 (64)41. ANNUAL LIST OF MEMBERS AND RETURN OF CAPITAL, SHARES, CALLS,ETC. (66)41.成员年度名单与资本、股份、认购等报表 (66)42. PENALTY ON COMPANY NOT MAKING RETURN (68)42.公司未制作报表的罚金 (68)43. CERTIFICATE OF SHARES OR STOCK (68)43.股票或股份证书 (68)44. INSPECTION OF REGISTER (69)44.查阅登记簿 (69)45.Notice of increase of capital and of members to be given to Registrar (70)45.资本或成员增加应通知登记官 (70)46.Remedy for improper entry or omission of entry in register (70)46.登记簿中不恰当登记或遗漏登记的救济 (70)47.Notice to Registrar of rectification of register (71)47.通知登记官纠正登记簿 (71)48.Register to be evidence (71)48.作为证据的登记簿 (71)49.Liability of present and past members of company (72)49.公司现任与过去成员的责任 (72)PART IV -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Companies and Associations (73)第4章公司和社团的管理与行政 (73)50.Registered office of company (73)50.公司注册办公地 (73)51.Notice of situation of registered office (74)51.注册办公地址的通知 (74)52.Publication of name by a limited company (74)52.有限公司名称的公布 (74)53.Penalties on non-publication of name (75)53.未公布名称的罚金 (75)54.Register of mortgages (75)54.抵押登记 (75)55.Filing deadline for updated list of directors etc. (76)55. 董事等更新名单的提交截止日期 (76)55A.Registrar to make list of directors available for inspection (77)55A.登记官制作可查阅的董事名单 (77)56.Penalty for failing to notify of changes to the register of directors and officers (78)56.未通知董事和高管登记簿变更的罚金 (78)57.Meetings (79)57.会议 (79)58.General meetings (79)58.成员大会 (79)59.Accounts and audits (79)59.会计与审计 (79)60.Definition of special resolution (81)60.特别决议的定义 (81)61.Provisions where no regulations as to meetings (82)61.公司无关于会议规定时适用的条款 (82)62.Recording of special resolutions (82)62.特别决议的记录 (82)63.Copies of special resolutions (82)63.特别决议的副本 (82)64.Appointment of inspectors to report on affairs of companies (83)64.任命检查人报告公司事务 (83)65.Powers of inspectors (83)65.检查人的权力 (84)66. Report of inspectors (84)66.检查人报告 (84)67.Inspection by resolution of the company (84)67.通过公司决议进行检查 (84)68. Inspectors’ report admissible as evidence (85)68.检查人报告可作为证据采纳 (85)69. Returns, etc., to Registrar (85)69.提供给登记官的报表等 (85)70. Service of notices on company (85)70.公司通知的送达 (85)71. Postal service (85)71.邮政服务 (85)72. Authentication of summons, notice, etc (86)72.传唤、通知等真实性的证明 (86)73. Minutes of proceedings (86)73.程序记录 (86)74. Security for costs in actions brought by limited companies (87)74.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费用保全 (87)75. Declaration in action against members (87)75.起诉成员的声明 (87)76. Power of companies to refer matters to arbitration (87)76.公司将事项提交仲裁的权力 (87)77. General penalty; application of fines (88)77.一般处罚;罚金的适用 (88)78. Unlimited liability of directors and managers (88)78.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 (88)79. Modification of section 49 (88)79.对第49条的修改 (88)80. Circumstances in which a company may be registered without “limited” in its name (89)80.公司注册名称中可以不含“有限”的情形 (89)80.A Application for designation under section 80 (91)80A.第80条中指定的适用 (91)80B.Obligations for companies designated under section 80 (92)80B.根据第80条被指定公司的义务 (92)80C.Examination by the Registrar (93)80C.登记官检查 (93)80D.Exempt from Part XVIIA (93)80D.第17A章的豁免 (93)80E.Penalty for breach of section 80B (93)80E.违反第80B条的处罚 (93)81.Contracts and other instruments (95)81.合同与其他文件 (95)82.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98)82.汇票和本票 (98)83.Execution of deeds, etc., by attorney (98)83.通过委托代理签署契据等 (98)84.Power of company to have official seal for use abroad (98)84.公司拥有海外使用的官方印章的权力 (98)85. Authentication of documents (99)85.文件真实性的证明 (99)86. Power to compromise with creditors and members (100)86.与债权人和成员协商的权力 (100)87. Provisions for facilitating reconstruction and amalgamation of companies (101)87.促进公司重组与合并的条款 (101)88. Power to acquire shares of dissentient shareholders (102)88.收购异议股东股份的权力 (103)PART V - Winding up of Companies and Associations (104)第5章公司和社团的清算 (104)89. Definitions (104)89.定义 (104)90. Alternative modes of winding up (106)90.清算的替代模式 (106)91.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106)91.法院管辖权 (106)92. Circumstances in which a company may be wound up by the Court (107)92.公司可以由法院清算的情形 (107)93. Definition of inability to pay debts (107)93.债务支付不能的定义 (107)94.Application for winding up (108)94.清算申请 (108)95. Powers of the Court (109)95.法院的权力 (109)96. Power to stay or restrain proceedings (111)96.中止或限制程序的权力 (111)97. Avoidance of attachments and stay of proceedings (111)97.担保无效与程序中止 (111)98. Notice of winding up order (112)98.清算令通知 (112)99. Avoidance of property dispositions, etc. (112)99.财产处分等无效 (112)100. Commencement of winding up by the Court (112)100.法院清算的开始 (112)101. Company’s statement of affairs (113)101.公司事务声明 (113)102. Investigation by liquidator (114)102.清算人调查 (114)103. Duty to co-operate and the private examination of relevant persons (115)103.合作义务与相关人员的私人检查 (115)104. Appointment and powers of provisional liquidator (117)104.临时清算人的任命和权力 (117)105. Appointment of official liquidator (118)105.官方清算人的任命 (118)106. Appointment of joint liquidators (119)106.共同清算人的任命 (119)107. Removal of official liquidators (119)107.官方清算人的罢免 (119)108. Qualifications of official liquidators (119)108.官方清算人的资格 (119)109. Remuneration of official liquidators (119)109.官方清算人的报酬 (120)110. Function and powers of official liquidators (120)111. Power to stay winding up (121)111.中止清算的权力 (121)112. Settlement of list of contributories (122)112.缴纳人名单的确定 (122)113. Power to make calls (123)113.要求缴纳的权力 (123)114. Inspection of documents by creditors, etc. (123)114.债权人等对文件的查阅 (123)115. Meetings to ascertain wishes of creditors or contributories (124)115.确定债权人或缴纳人意愿的会议 (124)116. Circumstances in which a company may be wound up voluntarily (124)116.公司可以自愿清算的情形 (124)117. Commencement of winding up (125)117.清算的开始 (125)118. Effect on business and status of the company (126)118.对公司营业和地位的影响 (126)119. Appointment of voluntary liquidator (126)119.自愿清算人的任命 (126)120. Qualifications of voluntary liquidators (127)120.自愿清算人的资格 (127)121. Removal of voluntary liquidators (127)121.自愿清算人的罢免 (127)122. Resignation of voluntary liquidator (128)122.自愿清算人的辞职 (128)123. Notice of voluntary winding up (128)123.自愿清算的通知 (128)124. Application for supervision order (129)124.申请监督命令 (129)125. Avoidance of share transfers (130)125.股份转让无效 (130)General meeting at year’s end (130)126.年终大会 (130)127. Final meeting prior to dissolution (130)127.解散前的最终会议 (130)128. Effect of winding up on share capital of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131)128.清算对保证有限公司股本的影响 (131)129. Reference of questions to Court (131)129.向法院提交问题 (131)130. Expenses of voluntary winding up (131)130.自愿清算的费用 (131)131. Application for supervision order (132)131.申请监督命令 (132)132. Appointment of official liquidator (133)133. Effect of supervision order (133)133.监督命令的效力 (133)134. Fraud, etc. in anticipation of winding up (133)134.在清算预期上的欺诈等 (133)135. Transactions in fraud of creditors (134)135.欺诈债权人的交易 (134)136. Misconduct in course of winding up (135)136.清算中的不当行为 (135)137. Material omissions from statement relating to company’s affairs (136)137.关于公司事务声明的重大遗漏 (136)138. Getting in the company’s property (137)138.取得公司财产 (137)139. Provable debts (137)139.可证明的债务 (137)140. Distribution of the company’s property (138)140.公司财产的分配 (138)141.Preferential debts (139)141.优先债务 (139)142. Secured creditors (139)142.担保债权人 (139)143. Preferential charge on goods distrained (140)143.扣押货物的优先抵押 (140)144. Effect of execution or attachment (140)144.执行或扣押的效力 (140)145. Voidable preference (141)145.可撤销的优先权 (141)146. Avoidance of dispositions made at an undervalue (141)146.低价处分的撤销 (141)147. Fraudulent trading (143)147.欺诈性交易 (143)148. Supply of utilities (143)148.公用事业的供应 (143)149. Interest on debts (144)149.债务的利息 (144)150. Currency of the liquidation (145)150.清算货币 (145)151. Dissolution following voluntary winding up (145)151.自愿清算后的解散 (145)152. Dissolution following winding up by the Court (146)152.法院清算后的解散 (146)153. Unclaimed dividends and undistributed assets (146)153.未请求红利和未分配资产 (147)154. Insolvency Rules Committee (147)155. Powers of the Insolvency Rules Committee (148)155.清算规则委员会的权力 (148)PART VI - Removal of Defunct Companies (149)第6章歇业公司的注销 (149)156. Company not operating may be struck off register (149)156.未运营公司可能会从从登记簿上注销 (149)157. Company being wound up may be struck off register for want of liquidator, etc. 149 157.清算中公司可以根据清算人等的意愿移除 (149)158. Registrar to publish fact of company being struck off register (149)158.登记官公布公司从登记簿上注销的事实 (149)159. Company, creditor or member may apply to court for company to be reinstated 149 159.公司、债权人或成员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公司 (149)160. Liability of members of company to remain (150)160.公司成员的责任不变 (150)161. Registrar not liable for any act performed under this Part (150)161.登记官不为依据本章作出的行为承担责任 (150)162. Vesting of property (150)162.财产归属 (150)PART VII - Exempted Companies (151)第7章豁免公司 (151)163. What companies may apply to be registered as exempted companies (151)163.可以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的公司 (151)164. Registration of exempted companies (151)164.豁免公司的注册 (151)165. Declaration by proposed company (151)165.拟设立公司的声明 (151)166. Shares shall be non-negotiable (151)166.股份不得流通 (151)167. Repealed (152)167.流通股份可以交易-[废除] (152)168. Annual return (152)168.年度报表 (152)169. Annual fee (152)169.年费 (152)170. Failure to comply with section 168 or 169 (153)170.未遵守第168条或169条 (153)171. Registrar to give notice (153)171.登记官发送通知 (153)172. False statement in declaration (153)172.声明中的虚假陈述 (153)173. Penalty for false declaration (154)173.错误陈述的处罚 (154)174. Prohibited enterprises (154)174.禁止的事业 (154)175. Prohibited sale of securities (155)175.禁止证券出售 (155)176. Penalty for carrying on business contrary to this Part (155)176.违反本章开展业务的处罚 (155)177. Electronic business by exempted companies (155)177.豁免公司的电子业务 (155)PART VIII - Exempted Limited Duration Companies (155)第8章限期存续的豁免公司 (155)178. Exempted company may apply to be registered as an exempted limited duration company (155)178.豁免公司可以申请注册为限期存续的豁免公司 (155)179. Registration as an exempted limited duration company (156)179.限期存续豁免公司的注册 (156)180. Contents of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157)180.公司章程细则的内容 (157)181. Cancellation of registration (158)181.注销登记 (158)182. Electronic business by exempted limited duration companies (159)182.限期存续的豁免公司的电子业务 (159)PART VIIIA - Special Economic Zone Companies (159)第8A章特殊经济区域公司 (159)182A. Exempted company may apply to be registered as a special economic zone company (159)182A.豁免公司可以申请注册为特殊经济区域公司 (159)182B. Registration as a special economic zone company (160)182B.特殊经济区域公司的注册 (160)182C. Cancellation of registration (161)182C.注销登记 (161)PART IX - Overseas Companies (162)第9章海外公司 (162)183. Definition of foreign company (162)183.域外公司的定义 (162)184. Documents, etc., to be delivered to Registrar by foreign companies (162)184.域外公司应当向登记官提供的文件等 (162)185. Power of certain foreign companies to hold land (164)185.某些域外公司持有土地的权力 (164)186. Registration of foreign companies (165)186.域外公司的注册 (165)187. Return to be delivered to Registrar where documents etc., altered (166)187.文件等变更应当向登记官提交报表 (166)188. Obligation to state name of foreign company, whether limited, and country where formed or incorporated (166)188.声明在某地享受有限责任的域外公司的名称及成立或注册设立的国家 (166)189. Service on foreign company to which this Part applies (166)189.向适用本章的域外公司进行送达 (167)190. Deeds, etc., of overseas companies (167)190.海外公司的契据等 (167)191. Execution of deeds, etc (167)191.契据等的订立 (167)192. Removing company’s name from register (168)192.从登记簿中注销公司名称 (168)193. Penalties for failing to comply with this Part (168)193.未遵守本章的处罚 (168)195. Power of Registrar to prohibit sale (170)195.登记官禁止出售的权力 (170)PART X - Application of Law to Companies Formed or Registered in the Islands (170)第10章对在本群岛成立或注册公司的法律适用 (170)196. Application to existing companies (170)196.对既存公司的适用 (170)197. Date of incorporation (171)197.设立日期 (171)198.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remain (171)198.章程细则的维持 (171)PART XI - General (171)第11章一般规定 (171)199. Fees in lieu of other provisions (171)199.其他条款的替代费用 (171)200. Express fees (172)200.明示费用 (172)200A.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173)200A.良好存续证书 (173)PART XII - Transfer by Way of Continuation (173)第12章通过继续存续转换 (173)201. Application for continuation (173)201.申请继续存续 (173)202. Registration under this Part (177)202.本章项下的登记 (177)203. Amendment, etc., of charter documents (179)203.章程文件的修改等 (179)204. Effect of registration under this Part on companies registered under Part IX (181)204.根据本章进行的登记对根据第9章登记的公司的效力 (181)205. Notice of registration, etc., to be given in Gazette (181)205.登记通知等通过政府公报作出 (181)206. Deregistration of exempted companies including companies registered under this Part (181)206.豁免公司(包括根据本章登记的公司)登记的撤销 (181)207. Certification of deregistration, etc (184)207.注销登记的证明 (184)208. Application of Part IX to deregistered companies (185)208.第九章对注销公司的适用 (185)209. Notice of deregistration, etc., to be given in the Gazette (185)209.注销登记的通知应当在公报中公告 (185)PART XIII - Reregistration as a Means of an Ordinary Non-resident Company Becoming Exempted (185)第13章-普通非居民公司通过再登记成为豁免公司 (185)210. Ordinary non-resident company may be reregistered as exempted company (185)210.普通非居民公司可以再登记为豁免公司 (185)211. Effect of reregistration of ordinary non-resident company as an exempted company (186)211.普通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的效果 (186)PART XIV - 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ies (188)第14章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188)218. Company to act on behalf of portfolios (193)218. 公司代表投资组合作出行为 (193)219. Assets (194)219.资产 (194)220. Segregated portfolio assets (195)220.独立投资组合资产 (195)221. Segregation of liabilities (196)221.债务分离 (196)222. General liabilities and assets (197)222.一般债务和资产 (197)223.Winding-up of company (197)223.公司清算 (197)226. Administration of receivership orders (200)226.接管令的施行 (200)228. Remuneration of receiver (202)228.接管人的薪酬 (202)228A. Termination and re-instatement (202)228A.终止和恢复原状 (202)Part XV - Custody, Etc. of Bearer Shares (203)第15章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等 (203)229. Transfer of bearer shares (203)229.无记名股份的转让 (203)230. Custody of bearer shares (205)230.无记名股份的托管 (205)231.Recognised custodians (207)231.受认可托管人 (207)231A. Issue and transfer of bearer shares prohibited (207)231A.禁止发行和转让无记名股份 (207)PART XVI - Merger and Consolidation (208)第16章兼并与合并 (208)233. Merger and consolidation (209)233.兼并与合并 (209)234.Delay of effective date (214)234.生效日的推迟 (214)235.Termination or amendment (214)235.终止或修改 (214)236. Effect of merger or consolidation (215)236.兼并或合并的效果 (215)237.Merger or consolidation with overseas company (217)237.与海外公司的兼并或合并 (217)238.Rights of dissenters (222)238.异议股东权利 (222)239. Limitation on rights of dissenters (225)239.异议股东权利的限制 (225)239A.Prohibition on being a 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226)239A.禁止成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226)PART XVII -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226)第17章国际合作 (226)240. Definitions in this Part (227)240.本章定义 (227)241.Ancillary orders (227)241.附随命令 (227)242. Criteria upon which the Court’s discretion shall be exercised (228)242.公司应当行使自由裁量的标准 (228)243. Publication of foreign bankruptcy proceedings (229)243.外国破产程序的公告 (229)PART XVIIA – Beneficial Ownership Registers (229)第17A章受益所有权登记簿 (229)244. Interpretation (229)244.解释 (229)245. Application (231)245.申请 (231)246. Competent authority (233)246.主管机关 (233)247.Duty of companies to identify beneficial owners (234)247.公司确定受益所有权人的义务 (234)248. Duty of companies to identify relevant legal entities (235)248.公司确定相关法律实体的义务 (235)249.Duty of companies to give notice to registerable persons (236)249.公司向可登记人员提供通知的义务 (236)250. Duty of beneficial owners and relevant legal entities to supply information (237)250.受益所有权人和相关法律实体提供信息的义务 (237)251.Individuals and relevant legal entities that are registrable persons (238)251.作为可登记人员的个人和相关法律实体 (238)252.Duty to establish and maintain beneficial ownership register (238)252.建立和维护受益所有权人登记簿的义务 (239)253.Role of corporate services provider and Registrar (239)253.公司服务提供者与登记官的作用 (239)254.Required particulars (240)254.必需细节 (240)255.Duty of company to keep register up to date (242)255.公司保持登记簿更新的义务 (242)256.Consequences of failure to disclose beneficial ownership (243)256.未披露受益所有权人的后果 (243)257. Duty of other persons to update register (244)257.其他人更新登记簿的义务 (244)258. Removal of entries from company’s beneficial ownership register (245)258.公司受益所有权人登记簿中条目的注销 (245)259. Power of the Grand Court to rectify beneficial ownership register (245)259.大法院更正受益所有权人登记簿的权力 (245)260.Duty of competent authority to establish search platform (246)260.主管机关建立搜索平台的义务 (246)261.Duty of Registrar and corporate services providers (247)261.登记官和公司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247)262.Limits on searches that may be executed (248)262.可执行搜索的限制 (248)263.Disclosure of beneficial ownership information by the 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249)263.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对受益所有权信息的披露 (249)264.Non-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concerning requests for beneficial ownership information (250)264.请求受益所有权信息时不得披露信息 (250)265.Right to issue restrictions notice (250)265.签发限制通知的权利 (250)266.Effect of restrictions notice (251)266.限制通知的效力 (251)267.Protection of third party rights (252)267.第三方权利的保护 (252)268.Breach of restrictions an offence (252)268.违反限制构成犯罪 (252)pany issuing shares in breach of restriction (253)269.公司违反限制发行股份 (253)270.Relaxation of restrictions (254)270.限制的放松 (254)271. Orders for sale (254)271.命令出售 (255)272.Proceeds of sale of relevant interest (255)272.相关权益出售的收入 (255)273. Company may withdraw restrictions notice (256)273.公司可以撤回限制通知 (256)274.Failure of a company to establish or maintain beneficial ownership register (256)274.公司未建立或维护受益所有权登记簿 (256)275.Failure to comply with notices (257)275.未符合通知要求 (257)276.Failure to provide information (258)276.未提供信息 (258)277. Unlawful search or disclosure of beneficial ownership information (258)277.受益所有权信息的非法搜索或披露 (258)278.Offences by officers and directors (259)278.董事和高管犯罪 (259)279.Exemptions (259)279.豁免 (259)280. Regulations (260)280.规章 (260)281.Transitional provisions (262)281.过渡条款 (262)PART XVIII – Miscellaneous (263)第18章杂项条款 (263)282. Amendment of schedules (263)282.附录修改 (263)283.Regulations (263)283.规章 (263)SCHEDULE 1 (264)附录1 (264)SCHEDULE 2 (287)附录2 (287)Categories of Preferred Debts (287)优先债权种类 (287)SCHEDULE 3 (291)Powers of Liquidators (291)清算人权力 (291)SCHEDULE 4 (293)附录4 (293)APPROVED STOCK EXCHANGES (293)受认可证券交易所 (293)SCHEDULE 5 (296)附录5 (296)FEES (296)费用 (296)SCHEDULE 6 (302)附录6 (302)COUNTRIES OR TERRITORIES THAT HA VE ENTERED INTO AGREEMENTS WITH THE GOVERNMENT FOR THE SHARING OF BENEFICIAL OWNERSHIP INFORMATION (302)与本群岛政府达成分享受益所有权信息协议的国家或领地 (302)SCHEDULE 6A (302)附录6A (302)Inspection fee (302)查阅费用 (302)PART I - Preliminary第1章序言1. SHORT TITLE1.简称This Law may be cited as the Companies Law (2020 Revision).本法可简称为“《公司法》(2020年修正)”。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组织章程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组织章程

公司法(经修订)股份有限公司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HOLDINGSLIMITED)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藉由于2014年5月14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采纳)1.本公司名称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HoldingsLimited)。

2.本公司的注册办公地址为位于CodanTrustCompany(Cayman)Limited,CenturyYard,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GT,GeorgeTown,GrandCayman,BritishWestIndies的办事处。

3.在本章程大纲以下条文的规限下,本公司设立的宗旨不受限制,且应包括但不限于:(a)在其所有分支机构担当及履行控股公司的所有职能,及协调任何附属公司或在任何地方设立的或经营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为其股东的任何企业集团的业务或在任何方面受到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的政策及管理;(b)作为一家投资公司,为此以任何条款,以本公司或其任何受任命人员之名义,通过原始认购、竞标、购买、交换、承销团、联合组成财团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不论是全额支付、要求支付或提前支付或以其他方式,不论是有条件还是无条件获得并持有在任何地方所成立或开展业务之任何公司、任何政府、君主、统治者、专员、公共机构或最高的、市级的、当地的或其他权威机构所发行或担保的任何股份、股票、有保债券、债权股证、年金、票据、抵押、债券、义务及证券、外汇、外币存款及商品,并认购上述内容;为投资之目的而持有上述内容,但有权改变任何投资,行使并执行该所有权所赋予或随附之所有权利和权力;根据不时确定之方式投资并经营本公司依据该证券未被立即要求动用之资金。

4.在本组织章程大纲以下条文的规限下,本公司应具备及可以行使公司法(经修订)第27(2)条规定的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所有功能,不论就任何公司利益疑问亦然。

5.本章程大纲的任何规定均不允许本公司开展开曼群岛的法律规定必须取得执照的任何业务,惟已妥善取得执照者则除外。

附录四本公司组织章程及开曼群岛公司法概要

附录四本公司组织章程及开曼群岛公司法概要

以下為本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若干條文與開曼群島公司法若干內容的概要。

1.組織章程大綱組織章程大綱規定本公司宗旨並無限制。

本公司宗旨載於組織章程大綱第3條,而組織章程可於本售股章程附錄六「備查文件」一段所指明地點及期間查閱。

本公司作為獲豁免公司,除為達成在開曼群島以外地區的業務而進行者外,本公司不得在開曼群島與任何人士、公司或法團交易。

2.組織章程細則細則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採納,其中若干條文概述如下:(a)董事(i)配發及發行股份之權力在不損害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目前所附特權或限制的情況下,本公司可不時通過普通決議案決定(如無決定或無具體規定則由董事會決定)的條款及條件,發行附有關於股息、表決、退還股本或其他方面的優先、遞延或其他特權或限制的股份,亦可發行優先股,其發行條件為當發生指定事件或到特定日期時本公司或持有人可選擇贖回。

董事可按本身不時釐定的條款發行可認購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證券的認股權證。

本公司所有未發行股份概由董事處置。

董事可全權決定按其認為適當的時間、代價及條款向其認為適當的人士發售或配發股份,或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惟不得以折讓方式發行股份。

(ii)出售本公司或任何附屬公司資產的權力細則並無關於出售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資產的明確規定,惟董事可行使和執行本公司可行使或採取或批准的一切權力、措施和事宜,惟須為細則或開曼群島相關條款並無規定本公司須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採取者。

(iii)失去職位的補償或付款向董事或離職董事支付款項作為失去職位的補償或退任代價(合約規定須付予董事者除外),必須經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批准。

(iv)向董事提供貸款及貸款抵押於本公司股份在聯交所或董事不時決定的其他地區證券交易所上市期間,如未經股東大會批准或認可,本公司不得向董事及其任何聯繫人提供貸款或就任何貸款提供擔保、彌償保證或抵押,惟細則並不禁止就以下事項授出貸款或提供擔保、彌償保證或抵押:(i)就或有關本公司業務的負債,(ii)董事購買住宅(或償還購宅貸款),惟有關貸款金額、擔保或彌償保證所承擔的負債或抵押價值不得超過該住宅公平市值的80%,亦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審核賬目的綜合資產淨值的5%,且該等貸款按一般商業條款授出並以住宅的法定抵押作為擔保;或(iii)就或有關本公司擁有股本權益之公司所獲款項或負債,而貸款金額或本公司就該等擔保、彌償保證或抵押承擔的負債不超過應佔該公司的權益。

开曼群岛公司法

开曼群岛公司法

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导论第一条简称第二条定义和释义第三条登记官第四条登记官签名第二章公司和社团的组建和设立组织大纲第五条公司组建的方式第六条限制股东责任的方式第七条组织大纲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条担保有限公司第十条组织大纲的变更第十一条登记办公地位置的变更第十二条组织大纲的签署与法律效力第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股本的权限第十四条减资第十五条向法院申请确认令,债权人的异议第十六条减资确认令与法院发布此令状的权限第十七条减资确认令和减资记录的登记第十八条股东对已削减股份的责任第十九条隐瞒债权人姓名的处罚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规章的章程第二十一条无限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的必备规章第二十二条第一附表中表格A的采纳和适用第二十三条章程的印制、盖章和签字第二十四条通过特别决议变更章程第二十五条章程的通过和法律效力总则第二十六条登记第二十八条行为能力和权限的缺乏;越权行为第二十九条发放给股东的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副本第三十条对公司登记名称的限制第三十一条名称的变更第三十二条有权发行无记名股份的公司不能在岛内拥有土地第三章公司股东和社团成员的资本分配和责任分摊资本分配第三十三条股份及利益为动产第三十四条股份溢价账户第三十五条折价发行股份的权限第三十六条公司支付佣金的权限第三十七条赎回和购买股份第三十八条股东的定义第三十九条通过私人代表的转让第四十条股东名册第四十一条年度股东名单和资本、股份的股款催缴情形等的摘要第四十二条公司未递交文件或未缴付费用的处罚第四十三条股份或债券证明书第四十四条股东名册的检查第四十五条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增加资本和股东的通知第四十六条不适当进入股东名册或被股东名册遗漏的补救第四十七条向公司登记官通知股东名册的修改第四十八条股东名册的证据效力股东责任第四十九条在任及离任公司股东的责任第四章公司和社团的经营与管理保护债权人的规定第五十条公司注册办公室第五十一条注册办公室位置的通知第五十二条有限公司的名称公示第五十三条对不公开标示公司名称的处罚第五十四条抵押登记第五十五条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董事名单第五十六条对未置备董事名册的公司的处罚第五十七条会议股东保护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第五十九条会计和审计第六十条特别决议的定义第六十二条特别决议的备案第六十三条特别决议的副本第六十四条任命检查员报告公司事务第六十五条检查员的权限第六十六条检查员的报告第六十七条通过公司决议进行的检查第六十八条检查报告的证据效力通知第六十九条给公司登记官的回执等第七十条对公司通知的送达第七十一条邮寄送达第七十二条会议召集文告、通知等的证明第七十三条会议记录第七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法律行动的费用担保第七十五条针对股东的法律行动中的声明仲裁第七十六条公司提交仲裁的权限罚则第七十七条罚则;罚款的运用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修改非盈利团体第八十条政府可以特许公司注册时不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有限”(“limited”)字样的情形合同第八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第八十二条汇票和本票第八十三条通过代理人执行协议等第八十四条公司拥有供海外使用的印章的权限第八十五条文件的证明和解与重组第八十六条与债权人和股东协商的权限第八十七条便于公司重组与合并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获取异议股东股份的权限第五章公司和社团的清算第八十九条出资人的定义第九十条出资义务的性质第九十一条出资人死亡第九十二条出资人破产第九十三条出资人结婚由法院进行的清算第九十四条公司可以由法院进行清算的情形第九十五条公司被认为无力偿付其债务的情形第九十六条通过请求书做出的公司清算申请第九十七条法官办公室中的审理第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的开始第九十九条法院可以发布禁令第一百条法院审理请求书的权限第一百零一条公司清算命令做出后法律程序的中止第一百零二条向公司登记官递交命令副本第一百零三条法院中止任何程序的权限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清算命令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效力第一百零五条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或出资人的意愿官方清算人第一百零六条官方清算人的任命第一百零七条辞职、免职、空缺填补和报酬第一百零八条官方清算人的称谓和职责第一百零九条官方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一十条官方清算人的自由裁量权第一百一十一条官方清算人任命代理人法院的一般权限第一百一十二条征收和运用资产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出资人代表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要求交付财产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五条命令出资人偿付债务的权限第一百一十六条催缴股款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七条命令支付至银行的权限第一百一十八条账目管理第一百一十九条出资人代表的失职第一百二十条命令的最终证据效力第一百二十一条排除未在规定时间证实其债权的人的权限第一百二十二条法院对出资人权利的调整第一百二十三条清算费用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的解散第一百二十五条登记官对公司解散进行备案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未报告公司解散的惩罚第一百二十七条法院传唤涉嫌占有公司财产人员的权限第一百二十八条法院对当事人的调查第一百二十九条在某些情形下逮捕出资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条法院的累积权限命令的执行第一百三十一条执行命令的权限公司自愿清算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可以自愿清算的情形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自愿清算的开始第一百三十四条自愿清算对公司地位的影响第一百三十五条通知的发布第一百三十六条自愿清算的后果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清算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影响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九条重组在何种情形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第一百四十条债权人或出资人上诉的权利第一百四十一条自愿清算过程中清算人或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第一百四十二条清算人可以召开股东大会第一百四十三条清算人职位的空缺第一百四十四条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四十五条清算人结束清算的账目第一百四十六条清算人向登记官报告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自愿清算的费用第一百四十八条债权人权利的保留第一百四十九条接受自愿清算程序的权限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第一百五十条命令公司在法院监督下自愿清算的权限第一百五十一条申请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公司清算第一百五十二条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的意愿第一百五十三条为在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五十四条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命令的后果第一百五十五条在特定情形下任命自愿清算人为官方清算人补充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清算程序开始后的处置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账簿的证据效力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账簿、账目和文件的处理第一百五十九条账簿的检查第一百六十条受让人的诉权第一百六十一条债务的证明第一百六十二条优先清偿第一百六十三条可以同意的清算人的整体方案第一百六十五条清算人可以接受股份等作为出售公司财产的对价第一百六十六条定价方式第一百六十七条查封和执行无效第一百六十八条欺诈性的优先偿付第一百六十九条确定有过失的董事和高级职员造成的损失的权限第一百七十条对伪造账簿的惩罚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由法院进行的公司清算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二条对在公司自愿清算程序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三条对做伪证的惩罚法院制定规则的权限第一百七十四条法院的规则第六章停业公司的除名第一百七十五条从登记册中除名没有进行营业的公司第一百七十六条清算公司因清算人空缺等被除名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登记官公布公司被除名出公司登记册的事实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公司登记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股东责任保留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登记官无需对根据本章做出的任何行为负责第一百八十一条授予财政秘书的财产第七章豁免公司第一百八十二条可以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的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豁免公司的登记第一百八十四条拟注册公司的声明第一百八十五条股份可以是不可流通的或可流通的第一百八十六条可流通股份可以交换第一百八十七条年度回执第一百八十八条年费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第一百九十条公司登记官发出通知第一百九十一条声明中的虚假陈述第一百九十二条对虚假陈述的惩罚第一百九十三条受到禁止的业务第一百九十四条出售证券的禁止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章进行营业的惩罚第一百九十六条豁免公司进行电子营业第八章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八条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九条章程的内容第二百条有限存续豁免公司的清算第二百零一条取消注册登记第二百零二条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从事电子营业第九章岛外设立的公司在岛内进行营业第二百零三条外国公司的定义第二百零四条外国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官递交的文件等第二百零五条某些外国公司拥有土地的权限第二百零六条外国公司的注册第二百零八条声明公司名称(无论是否是有限公司)和公司设立地所在国的义务第二百零九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对外国公司的送达第二百一十条外国公司在岛外订立的协议书等第二百一十一条协议书等的订立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名称从登记册中除名第二百一十三条违反本章规定的处罚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中的定义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登记官禁止证券销售的权限第十章组建于岛内或在岛内注册的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六条既存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七条设立日期第二百一十八条章程的保留第十一章一般事项第二百一十九条取代其他规定的费用第二百二十条快递费第十二章以存续形式进行的转换第二百二十一条存续申请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下的注册第二百二十三条特许文件的修改等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下的注册对根据本法第九章进行注册的公司的影响第二百二十五条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注册通知等第二百二十六条豁免公司(包括按照本章规定注册的公司)的注销注册第二百二十七条注销注册等的证明第二百二十九条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注销注册通知等第十三章普通的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条普通的非居民公司可以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一条普通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的效果第十四章独立资产公司第二百三十二条本章中概念的定义第二百三十三条注册申请第二百三十四条名称第二百三十五条独立资产第二百三十六条股份和股利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代表独立资产从事的行为第二百三十八条资产第二百三十九条资产的独立第二百四十条债务的独立第二百四十一条总债务和总资产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清算第二百四十三条接管令第二百思十四条接管令的申请第二百四十五条接管令的管理第二百四十六条接管令的解除第二百四十七条接管人的报酬第十五章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等第二百四十八条无记名股份的转让第二百四十九条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第二百五十条认证托管人第一附表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规章第二附表银行存款人在清算程序中成为优先债权人的条件、规定与限制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导论本法简称为公司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版)第二条定义和释义(1)本法中,“主管机关”意指依照《货币管理法》(2000年修订版)第三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曼群岛货币管理局,包括该局的授权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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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訂)(第22章)股份有限公司TOM集團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重列)(未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正式採納之合併版本)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五日成立(包括截至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之所有修訂)倘此中文譯本與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開曼群島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訂﹚﹙第22章﹚股份有限公司------------TOM集團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大綱(重列)﹙經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採納﹚1.本公司的名稱為TOM集團有限公司。

2.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位於Maples and Calder的辦事處,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或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位於開曼群島的其他地點。

3.本公司設立的目的不受限制,其中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i)從事投資公司及投資控股公司的業務﹔並收購及持有任何公司、法團所發行或擔保的任何種類股份、股額、債權股證、債券、按揭、責任及證券或任何性質及任何時候構成或從事業務的承諾以及任何政府、主權統治者、專員、信託、地方當局或其他公共團體所發行或擔保的股份、股額、債權股證、債券、責任及其他證券﹔以及不時更改、轉移、出售或另行處置上述各項,其方式對本公司當時的任何投資而言屬合適﹔(ii)有條件或無條件地認購、包銷、以獲得授權或其他方式發行、取得、持有、買賣或轉換各類股額、股份及證券﹔並訂立合夥關係或任何溢利分成安排、互惠特許或與任何人士或公司合作﹔並促使及協助促使構成、組成或組織各類或目的為收購及承擔本公司任何財產及負債或推動﹙直接或間接﹚本公司的設立目的或本公司可能認為屬合適的任何其他目的而成立的任何公司、聯營公司、財團或合夥關係。

(iii)行使或執行所擁有的任何股份、股額、責任或其他證券賦予或附帶的全部權利及權力,包括但不損害本公司因擁有已發行的特定比例或票面數額的上述證券所賦予的否決權或控制權等一般性權利。

就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條款而言,向本公司擁有權益的任何公司提供與該等公司有關的管理或其他執行、監督及顧問服務。

- 2 -(iv)就任何人士、商號或公司﹙以任何方式與本公司有關或從屬本公司﹚履行其全部或任何責任,及無論以個人保證或以按揭、押記或留置方式,就本公司﹙目前及將來﹚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業務、物業及資產,包括其未催繳資金,或以其他方式而無論公司是否就此收取有價值的代價,提供擔保、保證、彌償、支援或抵押。

(v)(a) 從事發起人及企業家的業務﹔並從事作為融資者、注資者、特許提供者、商人、經紀、交易商、經銷商、代理人、進口商及出口商的業務﹔並承擔、從事及進行各類投資、金融、商務、商業、貿易及其他業務。

(b) ﹙不論以委託人、代理人或其他身份﹚從事各類物業的地產經紀、發展商、顧問、地產代理或經理、承建商、承包商、工程師、製造商、經紀或賣家的業務﹙包括提供任何服務﹚。

(vi)購買或另行收購、銷售、交換、移交、出租、按揭、押記、轉換、利用、出售及處置物業及個人財產及各類權利,尤其是按揭、債權股證、產品、特許權、購股權、合約、專利、年金、牌照、股額、股份、債券、保險單、賬面債項、業務、承諾、索償、特權及各類動產。

(vii)從事或開展任何其他合法的貿易、業務或企業,且該等貿易、業務或企業是董事認為隨時能夠易於與前述業務或活動開展,或董事認為可能有利於本公司。

就本組織章程大綱的一般詮釋以及特別就本第3條的解釋,其中所述或提及的宗旨、業務或權力應不限於引用任何其他宗旨、業務或權力或就本公司名稱或由此產生的推論,或當兩個或以上宗旨、業務或權力的並列,本條款或組織章程大綱中如出現任何歧義,均應以上述方式解釋,且應作廣義解釋,而不應局限本公司的宗旨、業務及可行使的權力。

4.除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訂﹚中禁止或限制者外,本公司應享有全部權力及授權以執行根據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訂﹚第7(4)條所規定任何法律均不禁止的任何宗旨,並且不時及在任何時候能夠行使任何自然人或公司在世界任何地方享有並能夠行使的任何及全部權力﹙而不論公司利益的任何問題﹚無論以委託人、代理人、訂約方或其他就實現本公司宗旨而言屬必須的身份,以及本公司認為屬附帶或有益或隨之而來的權力,該等權力包括但不限於在上述的一般前提下,對本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進行任何必要或根據公司章程細則所載的簡易方式作出任何修改或修訂的權力,以及進行任何以下行為或事項的權力,即:支付就發起、組成及註冊成立本公司而產生的所有開支﹔在任何其他司法權區註冊本公司以進行業務﹔銷售、出租或出售本公司任何物業﹔提取、開具、接受、背書、折讓、簽署及發出本票、債權證、債權股證、借據、貸款、債權股額、債券、可換股債券、滙票、提單、認股權證及其他可流轉或可轉讓的票據﹔借出資金或其他資產並擔任擔保人﹔以抵押業務或抵押本公司全部或任何資產﹙包括未催繳資金或未被抵押資產﹚的方式借入或籌集資金﹔以董事釐定的方式投資本公司的資金﹔發起其他公司﹔出售本公司業務以獲取現金或任何其他代價﹔向本公- 3 -司股東派發各類資產﹔就提供建議、管理及保管本公司資產、本公司股份上市及其管治有關人士訂立合約﹔作出慈善或公益捐贈﹔向前任或現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僱員及其家屬支付養老金、恩恤金或提供其他現金或實物利益﹔購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險﹔從事任何貿易及業務,並大致進行所有行為或事項,而本公司或董事認為該等行為或事項乃本公司可就上述業務以簡便、有利或實用的方式獲得、處理、進行、簽署或從事,然而,對於根據開曼群島法例須取得許可的業務,本公司僅可在取得有關法例條款的許可的情況下,方能進行有關業務。

5.每名股東的負債限額為該股東的股份不時尚未支付的金額。

6.本公司的股本為500,000,000港元,分為5,000,000,000股每股名義價值或面值為0.10港元的股份,每股代表的本公司權力乃法律所允許,可根據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訂﹚及章程細則購回或購買本公司任何股份並增加或減少前述資本。

而發行本公司股本的任何部分﹙不論是原始股本、購回股本或新增股本,或是否具有優先權、優先次序或特權,或是否受限於任何遞延權利或任何條件或限制﹚,除非發行條件須另行明確公佈,否則每次股份發行﹙不論是否公佈為優先﹚須受限於本條前述所載的權力。

7.倘本公司以豁免方式註冊,其從事的業務須遵照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訂﹚第193條的規定,並受限於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訂﹚及章程細則,本公司有權根據開曼群島以外的任何司法權區的法律持續註冊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取消在開曼群島註冊。

開曼群島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訂﹚﹙第22章﹚股份有限公司------------TOM集團有限公司章程細則(重列)(經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採納並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四日生效)A表撇除A表 1.公司法第一附表中的A表所載的規例並不應用於本公司。

釋義釋義 2.本細則的附註不應影響此處的釋義。

在本細則中,除非內容或文義與此處有所抵觸,否則:本細則「本細則」指章程細則及當時生效的所有補充、修訂或替代細則;聯繫人士「聯繫人士」就董事而言指(i)彼的配偶及彼或彼的配偶的18歲以下﹙自然或領養﹚子女或繼子女﹙「家屬權益」﹚;(ii)以其受託人身份行事的任何信託的受託人,而彼或其任何家屬權益為該信託的受益人,或如屬全權信託(就該名董事所知)則為全權信託對象,以及任何公司(「受託人控制的公司」),而以該受託人身份行事的受託人直接或間接在其股本中擁有權益,使其可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不時訂明的其他數額,即觸發強制性全面收購的水平)或以上的表決權,或控制董事會大部分成員的組成;以及作為上述公司附屬公司的任何其他公司(合稱「受託人權益」);(iii)受託人控制公司的控股公司或任何該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iv)任何公司,而彼、彼的家屬權益,或上述第(ii)款所述的以該受託人身份行事的任何受託人,及/或任何受託人權益直接或間接在該公司股本中擁有權益﹙其各自透過於本公司股本擁有的權益除外﹚,合併計算使其可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不時訂明的其他數額,即觸發強制性全面收購的水平)或以上的表決權,或控制董事會大部分成員的組成;及作為其附屬公司、控股公司,或與其同為該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的其他公司;及(v)根據上市規則會被視為董事的「聯繫人士」的任何其他人士;核數師「核數師」指本公司不時委任以履行本公司核數師職責的人士;董事會「董事會」指出席有足夠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並於會上投票的大部分董事;股本「股本」指本公司不時的股本;主席「主席」指主持任何股東會議或董事會會議的主席;本公司「本公司」指TOM集團有限公司﹔公司法/法律「公司法」或「法律」指開曼群島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訂﹚第22章及於當時生效的任何修訂條文或重新制定的條文,並包括每項其他收納於此或被替代的法例;公司條例「公司條例」指不時生效的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本公司網站「本公司網站」指本公司網站,已就其網址或域名通知股東;董事「董事」指本公司不時的任何董事;股息「股息」包括法律允許被分類為股息的紅利股息及分派;港元「港元」指香港合法貨幣港元﹔電子「電子」具有電子交易條例內所賦予的含義﹔電子簽署「電子簽署」指隨附於電子通訊或在邏輯上與電子通訊有聯繫的電子符號或程序,並由任何人士簽立或採納而用意在於簽署電子通訊;電子交易條例「電子交易條例」指開曼群島電子交易條例(二零零三年修訂)及於當時有效的任何修訂或重新制定的條文,並包括每項其他收納於此或被替代的法例;交易所「交易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香港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出並經不時修訂的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香港「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其屬地;上市規則「上市規則」指經不時修訂的交易所證券上市規則;月「月」指一個曆月;普通決議案「普通決議案」指須根據本細則而舉行的本公司股東大會上親自或(如允許委任代表)受委代表或(如股東為法團)由其正式授權的代表以簡單大多數票通過的決議案及包括一項根據細則第84條通過的普通決議案;主要股東名冊「主要股東名冊」指存置於開曼群島境內或境外由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地方的本公司主要股東名冊;於報章刊登「於報章刊登」指在最少一份英文報章以英文及在最少一份中文報章以中文刊登付款公告,有關報章須為上市規則所指定每日出版並在香港廣泛流通的報章;認可結算所「認可結算所」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及當時生效的任何修訂或重訂所界定的「認可結算所」;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指本公司主要股東名冊及任何分名冊;股東登記辦事處「股東登記辦事處」指就本公司股份而言,董事會不時決定用以存置有關股份的股東登記分冊及(倘董事會另有決定除外)登記轉讓股份所有權文件地點;鋼印「鋼印」包括本公司鋼印及本公司根據細則第137條採用的證券鋼印或任何相同式樣的鋼印;秘書「秘書」指董事會不時指定為公司秘書的人士;股份「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並包括股額,惟倘文義清楚列明或隱含該兩者間的差別則作別論;股東「股東」指不時於股東名冊上正式登記為股份持有人的人士,包括聯名登記人;特別決議案附錄13B部分第1條「特別決議案」具有公司法所賦予的定義,即包括全體股東一致通過的書面決議案:就此而言,指須由有權投票的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親自或受委代表(若允許委任代表)或(若股東為法團)由其正式獲授權代表以不少於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的決議案,而指明擬提呈特別決議案的有關大會通告已按照規定發出,並包括根據細則第84條通過的特別決議案;附屬公司及控股公司「附屬公司」及「控股公司」具有公司條例賦予該等詞語的涵義,惟「附屬公司」乃根據上市規則第1.01條項下「附屬公司」的定義為釋義;股份過戶登記處「股份過戶登記處」指主要股東名冊當時所在地;法律詞彙於細則具相同涵義如上文所述,法律中定義的詞彙與細則所定義者具有相同涵義(內容及/或涵義不同者除外);書面/印刷「書面」或「印刷」包括書寫、列印、印刷、拍照、打印及所有其他以可閱及持久形式呈列文字或數字的模式,並(僅在本公司向股東或其他有權收取通告的人士發出通告的情況下)應包括存置在能以清晰可見形式查閱的電子媒介內以便日後用作參考的記錄;性別意指性別的詞語應包括另一性別及中性涵義;人士/公司意指人士及中性涵義的詞語應包括公司及法團,反之亦然;單數及複數意指單數的詞語應包括複數涵義,而意指複數的詞語應包括單數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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